幼师考试范文

2023-09-19

幼师考试范文第1篇

【摘 要】幼儿教师任职要求不断提升,幼儿园监管设施不断完善,社会舆论关注不断加强,但个别幼儿教师丧失职业道德的行为仍屡见弊端,这引起了整个社会对幼儿教师职业道德滑坡的原因进行思考。追本溯源,在培养幼儿教师的过程中,人文素养的高低与其从业后的职业道德息息相关。这给培养幼儿教师的中高职院校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如何提升幼师生的人文素养,使他们在未来成为高职业道德的幼儿教师?这是任重道远的工作,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构建特色校园文化,提升幼师生人文素养便是其中一条途径。

【关键词】校园文化;人文素养;教育;幼儿教师;工匠精神

近年来,“幼儿教师”“丧失职业道德”的字眼,屡屡出现;打开电脑,相关视频、图片让人惊心。人们想通过各种办法,试图通过途径来避免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发现,仅依靠政府严管,家长严查,公众谴责,并不能杜绝类似事件。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让幼儿教师敬业、爱业,只有在培养幼儿教师的过程中“走心”,提升幼师生的人文素养,将来他们成为幼儿教师后,才能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传递正能量,成为具有职业道德的幼儿教师。作为培养未来幼儿教师的中高职院校,如何培养出具有高职业道德的“人”,从源头提高幼教工作的品质,挽救“幼儿教师”的社会声誉,是我们应该深入思考、多方探究的问题。

提到学校肩负的使命,人们更多地关注学校的日常教学。不可否认,学校对课程的选择与安排,教师对教授科目内涵与外延的构建,对中高职幼师生人文素养的提升产生着重大的影响;校园文化建设,隐性德育渠道如得到充分利用,将会提升幼师生人文素养产生滴水穿石的力量。中高职院校是直接从事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培养应用型、技术型、实用型人才的单位;中高职幼师院校培养的人才——幼儿教师因为要服务于幼教事业,又具有独特性。

针对于此,在中高职幼师院校构建校园文化,应以培养提升幼师生人文素养为前提,以培养未来幼儿教师的职业素养、职业道德为目标,具体来说应具有以下特点:

一、立足职业需求,彰显幼师特色

首先,校园环境的整体规划应该充满人文气息。一个充满生态美、自然美的校园,不仅能让学生身心愉悦地投入学习,也能让他们多识草木鸟兽虫鱼之名,品味春花秋月之美,陶冶个人情操和审美情趣,成为一个内外兼美的人。如果一个幼儿教师,具有发现美、欣赏美的心灵,给孩子们描绘的世界,也是多姿多彩充满希望的;如果一个幼儿教师的眼睛是空洞的,内心是贫瘠的,那么他将会给孩子展现一个灰暗无趣的未来。因此,中职幼师学校的校园应该是充满艺术气息的。

其次,校园环境的布置应该渗透职业气息。长久以来,我们都在校园、班级、楼道里,悬挂或张贴校训、班训、名人名言,来激励学生学习;对希望通过走职业教育的路,来成就人生梦想的幼师生来说,这些似乎遥不可攀,远不如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事业教师的“工匠精神”更能打动他们的心灵,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坚定他们的职业理想。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和第二届中国质量颁奖大会上,两次提出并强调“工匠精神”的重要性,要求和鼓励广大青年弘扬工匠精神,培养追求卓越、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工匠精神”是无形中对心灵的打磨与锻造。因此,我们的校园布置应该是渗透职业精神、传承“工匠精神”的。

另外,校园活动的设计安排应该体现职业特色。传统师范院校开展的校园活动,不外乎运动竞技、文艺演出、知识竞赛、作文竞赛、演讲比赛等;而中高职幼师院校如果安排体现职业特色的校园活动,让学生贴切地感知自己的职业魅力,会更受学生喜爱。比如:童话剧表演,讲故事,手绘故事比赛,简笔画比赛,教具制作大比拼,手机摄影大赛等,做到学与做统一,知与行合一,让学生在参与的过程中,充分体会学以致用的乐趣,让他们热爱自己未来的职业。总之,中职幼师院校的校园文化应该是集教育性、艺术性于一体的。

二、感受青春律动,注入时尚气息

目前中高职幼师学校招收的学生,大多为中招考试中失利的初中毕业生,他们敏感而脆弱,叛逆而彷徨,想要表现自己的“成人感”与“独立性”,缺乏自律意识。如果固守传统的教育方法,单单靠说教靠“堵”,是无法让幼师生通过在校四年的学习,成为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的。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许多事实证明,只有基于学习者内在需求的,学习者的学习效率才会越高。因此,尝试着把握时代的脉搏,去提升幼师生的人文素养。

首先是对自身形象的关注。中高职幼师院校的学生主要是女生,这个时期的女孩子特别爱美,对服饰与妆容具有濃厚的兴趣,学校开展活动课、讲座、比赛等方式因势利导,引导学生了解什么是真正的美,什么样的妆容和衣着才符合幼儿教师身份,并帮助她们探索“私人订制”的职业妆,一定会受到学生的欢迎。

其次是对精神食粮的渴求。在信息多元化的时代,书籍已经不能满足学生们的精神追求,他们期待的是声、光、影等多种感觉的冲击,对影视作品的关注与接纳远远超过书籍。下课后的走廊上、厕所里、操场上,随处可见抱着手机疯狂追泡沫剧的学生。因晚上带着耳机彻夜追剧致白天上课没精打采的不在少数。针对于此,学校可以开设一个简易的电影院,在周末播放一两部贴近学生生活的优质影片,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提升学生的欣赏趣味。

明星与网络,也是不能回避的话题。一味批判只能引起学生反感,如果能够找到触发点,发挥明星的正面教育意义,如明星的支教行动、成长中的励志故事、教育孩子的方法等,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布置作业时,让求助网络成为学生的习惯,将发挥网络的正效应。爱情是个敏感话题。在诗社或讲座中谈谈“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誓言,“蒲苇纫如丝,磐石无转移”的承诺,“反是不思,亦矣焉哉”的决绝,“但得一个并头莲,煞强如状元及第”的渴望,可帮助学生建立超越金钱、权利、地位等世俗的健康的爱情观,提升其幸福感。

三、把握放手尺度,博采众家所长

校内活动因为设计方便、安全快捷、便于监管操控等特点,而为教育管理者所青睐;亲身经历、切身体会所带来的思想冲击与震动,往往能让学生更快成长。因此,建设特色校园文化,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应该以学习成绩来评价学生的一切,或者因为“安全”禁区,因噎废食,把学生囚禁于学校。应该尝试在“引进来”的同时,带学生“走出去”看看。

适当放手,让学生体会社会生活,领略别样风景,学生会收获更多。比如在马路上值勤、去博物馆义务讲解、到景区做志愿者等,学生由被服务者变为服务者,由旁观者变为参与者,角色发生了变化,这时“思想就会产生”。比教科书上的说教更具冲击力,正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从这些活动中,学生能明白守纪律的重要性;明白耐心与爱心的重要性;懂得工作的艰辛;收获帮助别人的快乐……当然,在开展这些活动时,一定要与相关部门协调好,做好安排布署,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苏霍姆林斯基说:“一所好的学校连墙壁也能说话。”是的,一所好的学校,应该是有内涵的,甚至连学校里的一草一木也承担着教育工作,让学生于直接或于潜移默化中受到引导或熏陶,所以我们必须用心去构建。也有人说“教育就是一个不完美的人领着一群不完美的人走向完美的过程。”这个过程有欢笑也会有泪水。

作为中高职幼师院校只有不断提升校园文化内涵,构建特色校园文化,与时俱进,净化学生的心灵,陶冶学生的道德情操,才能培养学生“淡泊明志,宁静致远”的思想,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让他们真正明白自己工作的意义,在未來的工作中不随波逐流,坚守校园的一方净土,更好地服务社会,成为一名具有职业道德的幼儿教师。

【参考文献】

[1]亚米契斯.《爱的教育》[M].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4月

[2]周璠.《中职校园文化建设的对策与措施》[J].科技资讯·学术论坛,2011年,2011(No.03)

[3]杨伯峻.《论语译注》[M].中华书局,2012年2月, 68.12

[4]聂姣.《在幼师专业语文教学中凸显幼师职业特色的研究》[D].鲁东大学,2013年4月,13~14

[5]张永梅.《幼儿文学教学中的职业技能训练——教学用一体化的文学课程设计》[J].社会科学论坛·学界观察,2013年11月,217

(基金项目:1.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改革古典诗文教学提升中职幼师生人文素养的研究实践”(ZJB14240/2014/4/25)。2. 2017年度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计划《互联网+技术下幼儿园教师职前职后培养研究》(编号ZLC17039))

幼师考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立法动机;技术设计;践行效果;挑战

文献标识码:A

近10余年来,欧陆各国的刑事程序法普遍出现“美国化”(Américanisation)的趋势[1]。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美国司法文化在整个世界主流司法文化中占据强势地位,另一方面还因为欧陆刑事诉讼在当前面临着诸多共同问题,亟需从外部(主要为英美国家)获得经验启发。即便以固守自身法律传统著称的法国也不例外。(注:诚如法国著名的公法学家米歇尔·弗罗蒙教授(Michel Fromont)所言:“不管在司法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法国人都对其制度的原创性津津乐道。”这种相对保守的态度及制度优越感也造就了所谓的“法兰西例外”(l’exception franaise)。仅就刑事诉讼而言,颇具特色的预审制、参审制、民事当事人制度、受协助证人制度等无一不带有浓厚的本土色彩,这也在相当程度上给从事法国法研究的外国学者带来了一些困扰。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的刑事程序法开始越来越多地借鉴域外的经验,且这一发展趋势还在持续之中。参见Michel Fromont, La justice consitutionnelle en France ou l’exception fran-aise, in Le nouveau constitutionnalisme, Mélanges en l’honneur de Gérard CONAC, Economica, 2001, p.167 et s;Jean Pradel, Y aura t-il encore dans l’avenir une spécificité de la procédure pénale fran-aise?, in Mélanges Blanc-Jouvan, Société de législation comparé, 2005, p.789 et s.)2004年3月9日,法国立法者在经过较周密的立法论证后创设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Comparution sur reconnaissance préalable de culpabilité,CRPC),允许刑事被告在某些轻罪案件中以认罪为根本前提和检察官进行量刑交易,从而将“辩诉交易”正式引入了法国的刑事裁判体制。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一出台便引发了法国学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辩。争辩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正当依据、制度排异、技术设计甚至是预期的践行效果。法国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司法部也通过各种方式介入了这场争辩,并对这一域外制度的完善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为了能够恰当地思考和研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在中国设立辩诉交易的问题,必要的步骤之一便是关注其它国家在确立和发展这一制度时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这也是比较诉讼法(droit de procédure comparée)的重要功能之一[2]。因此,本文拟以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为研究对象,全面介绍该程序的发展历程、立法动机、技术设计、践行效果以及所应对的挑战,以期对中国建构合乎自身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提供可借鉴的域外经验。

一、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发展历程和立法动机

(一)发展历程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设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1975年之后)(注:参见Loi n° 75-624 du 11 juill. 1975, JORF du 13 juill. 1975, p. 7219.),法国便因刑事审判经常无法及时进行而开始探索新型的的刑事裁判方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3]。但法国立法者在提高诉讼效率这一领域中的探索是谨慎而又缓慢的。“发现案件真实”(la manifestatoin de la vérité)的诉讼价值定位以及“诉审分立”(le principe de séparation des autorités chargées de la poursuite et des autorités de jugement)的裁判结构使得刑事审判改革遭遇了制度(如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及技术(如新型裁判方式与传统裁判方式的兼容和协调)的双重困境[3]。1987年,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通过一份建议鼓励欧盟各成员国在刑事诉讼中采用有罪答辩(guity-plea)程序。该部长委员会指出:“如果宪政传统和司法传统允许,则(各成员国)应建立有罪答辩程序或者其它类似程序。被告在审前阶段出庭公开宣布其承认或者拒绝承认所受之指控……判决法院可以裁定缩短或部分缩短预审阶段,并迅速转入对被告的人格分析,及时作出及量刑宣判以及必要情况下的赔偿裁定”。(注:参见Article 7 de la recommandation du Conseil de l'Europe n° R (87) 18 du Comité des ministres aux Etats membres concernant la simplification de la justice pénale, adoptée le 17 septembre 1987.)在这一背景下,戴尔玛斯·玛蒂教授(Delmas-Marty)所领导下的刑事司法和人权委员会(la Commission Justice pénale et droits de l'homme)于1990年提出了在法国刑事诉讼中引入“认罪简易审程序”的立法建议——“如果被告对犯罪事实及事实的定性并无异议,则可简化庭审程序,由庭审法官直接进行量刑宣判。被告认罪与否的供述应由判决法院在被告出庭的情况下予以确认。”[4]虽然该立法建议最终因争议太大而未获采纳,但法国立法者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努力却从未止步。1995年,法国立法者创设了刑事强制令制度(injonction pénale),允许检察官在一些情况下对被告直接施以量刑,从而提高情节轻微之刑事案件的“裁判”效率。但法国宪法委员会以该制度违反“诉审分立”的宪政原则而予以撤销。1999年,立法者又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典》第41-2条中创设了刑事调解制度(composition pénale),即“对在提起公诉前承认实施了当处罚金刑或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一项或数项轻罪的自然人实施一项或数项惩罚措施以替代公诉”。但为避免被宪法委员会撤销,立法者从一开始便对刑事调解制度采取了诸多保留举措,例如增设了法官对刑事调解裁定的审查权,以减缓公正程序和裁判权分割之间的尖锐矛盾[5]。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调解制度便是辩诉交易程序在法国的雏型,冉·布拉戴尔(Jean Pradel)教授甚至曾将其称为法国式的认罪答辩程序(guilty-plea à la franaise)[6]。但应该看到,刑事调解程序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还是存在根本的区别的:前者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诉替代程序,而后者则是新型的刑事裁判程序[7]。自2000年以来,法国刑事诉讼便进入一段前所未有的动荡期。从200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8]到2004年3月9日 “使司法适应犯罪发展的法律(又称为‘贝尔本第二号法律’)”[9],再到2007年3月5日的《强化刑事程序平衡法》,法国立法者几乎从未停止过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各个条款的思考和权衡。改革频率之高、变动幅度之大,甚至连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也经常感到无所适从。著名刑事法学家西玛蒙蒂(Cimamonti)教授便曾将这一现象谑称为“立法狂热、立法过度甚至是立法躁动”(frénésie, overdose ou prurit législatif)[10]。但我们依然可从这些纷繁复杂的改革举措中整理出两条改革进路:即程序正当化进路和程序简约化进路。前者如侦查权的限制、辩护权的保障、司法审查的强化,后者则主要体现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设立。

(二)立法动机

法国原司法部部长多米尼克·贝尔本(Dominique Perben)在2003年5月21日的议会辩论中对设立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立法动机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即“(设立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提高诉讼效率,减轻轻罪法院的负担并使被告更好地接受量刑”[11] 。

1.提高诉讼效率,减轻轻罪法院负担

“效率”(efficiency)一词源于拉丁语effetus,表示所获得的劳动效果与消耗的劳动量之间的比值关系,体现了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与此相对应,诉讼效率则指进行诉讼活动的效益与该活动所花费成本之间的比率, 它所描述的是诉讼进行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其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和尽可能合理地充分利用各种诉讼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诉讼效率是人类社会在司法过程中永远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因为只要人类社会还生存于一个司法资源稀缺的环境中,不管出于自觉还是被迫,为了司法的良性运作以及纠纷的及时解决,就不得不考虑诉讼程序的效率性问题。正如波斯纳所指出的:“正义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就是效率。”众所周知,法国刑事裁判严格适用犯罪分层理论(la classification tripartite des infractions),将刑事犯罪三分,即重罪(crime)、轻罪(délit)及违警罪(contravention),并依犯罪种类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刑事程序。但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刑事案件数量剧增而刑事诉讼程序却拖沓冗长,法国各种刑事法院均面临严重的工作负担,法庭堵塞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在轻罪法院尤为严重,因为轻罪案件占据法国刑事案件总量的8成以上,而审结期限却平均长达10个月。勿庸讳言,在传统的诉讼理论中,刑事诉讼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其结果往往将导致被追诉者的个人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被剥夺。因此,现代法治国家往往设置了严格而谨慎的程序规则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并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诉。“公正”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目标。但“正当人们还在为普通程序的正当化、严密化殚精竭虑之时,另一种相反但却并不矛盾的倾向已经开始发生、发展,并逐渐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那就是,“伴随着诉讼效率价值的凸现、刑罚目的的转换,各国越来越多地采用‘程序分流’而对特定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12]。法国亦不例外。一如前述,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国刑事诉讼程序因冗长拖沓、效率低下而长期为理论界及实务界所诟病。一方面,在公诉程序中,由于缺乏公诉替代程序(les alternatives à la poursuite),法国的检察官在面对案件时只有两种选择:立即起诉(la poursuite immédiate)或不予起诉(classements sans suite)。因此,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轻罪案件,检察官往往处于两难境地:提起公诉,则占用大量的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效率;免于起诉,却又不能实现责任追究及刑罚震慑的刑事目的;另一方面,在轻罪案件的庭审程序中,检察官和被告的对抗胜于合作,法官的判定胜于审核。几乎所有的轻罪案件都适用完整的庭审程序,这既使轻罪法院的法官疲惫不堪,又极大降低了诉讼效率。上述缘由所造成的法庭堵塞已不能仅通过增加财政及人员投入解决。法国立法者唯有寻求域外经验以试图从诉讼机制上进行较根本的改变。美国及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无疑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19世纪,并在二战之后得以发扬光大[13]。冉·布拉戴尔(J·Pradel)教授在分析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时指出,“美国法以对抗主义为特点,未设预审法官,也没有深入的预审程序。法官和陪审团可接受的所有证据均应在庭审中展示。因此,刑事庭审显得十分冗长和复杂。自十九世纪末开始,程序更越发如此。大量的案件积累和繁重的工作压力使实务工作者逐渐不能接受,并开始私下使用各种方式,以排除对证据问题的庭审。与此同时,实务工作者再也不能对所有案件进行完整的审判(full trial)——即陪审团审判。这种情况孕育了“辩诉交易制度”。从诉讼运作机制的角度考量,辩诉交易比传统的公诉模式更节约时间,也更节约人力和财力,因此,在司法管理上,辩诉交易更为合理(raisonnable)也更有有益(rentable)。正如伯杰(E·Burger)法官在1971年Santobello v. New-York的案件中所说的那样:“通过控方与辩方的合意来解决刑事案件……是审判管理的一个必备要素。如果这一程序(辩诉交易程序)合法进行,则应值得提倡。”(注:Santobello v. New-York, 404. U.S. 25, 260(1971).)意大利在1988年刑事诉讼改革前亦面临着相同的困境。案件的积压、司法的迟缓使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欧共体法院更是数次因意大利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未能遵守“合理期限”的规定而判定意大利有罪[14]。为提高诉讼效率,意大利引入了包括辩诉交易在内的几种特别程序。如今,在意大利的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且效果甚佳[15]。为了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意大利立法者还在2003的法律修改中扩大了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意大利学者麦尔克内(Mercone)教授评论到:“庭审程序的摒弃,将减少诉讼负担(deflazione del carico processuale),合乎诉讼经济的原则。”[14]美国和意大利的成功经验无疑使法国立法者更坚定了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的决心,并希冀借此诉讼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效率和法庭堵塞的问题。

2.使被告更好地接受量刑(une meilleure acceptation de peine)

“时下,对权力的尊重和敬仰已不再仅通过强制力量的运作……刑罚的目的只有依托于最低限度的合意才可有效实现。”[16]而“合意”(consentement)[17]正是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灵魂所在。在法国立法者看来,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具有两个核心要件:其一,被告承认犯罪事实;其二,被告可自由、清晰地表达对量刑的意见。理论上,被告承认犯罪事实是启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充分条件,但却非必要条件。换而言之,即便所有适用条件均满足且被告承认犯罪事实,检察官也不一定启动认罪答辩程序。司法实践中,被告承认犯罪事实的真实意图是检察官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18]。具体而言,如果被告仅为了获得较轻的量刑而认罪,则检察官通常不会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也不会因此减少对被告的指控;相反,如果被告具有悔改之意,主观认罪态度较好,则检察官会充分考虑这一基本情节,并通常会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见,“使被告更好地接受量刑”既是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基本动机,也是该程序机制的意义所在。诚如学者所言,“如果(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成为罪犯寻求轻罚的避风港,则刑罚的教育目的将无从实现……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能导致犯罪率的提高……这无疑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设立初衷相违背。”[18]109当然,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相比,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这种“协商型刑事司法”(Justice pénale transactionnelle)无疑更容易使被告接受量刑。在法国,传统的刑事司法以追求案件真实为基本目标,以证据运用为基本手段,以对抗和判定为基本的程序构造,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带有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强制力”(la force de contrainte)是欧陆传统刑事司法的基本定位。而“协商型刑事司法”则完全相反。它以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为追求目标,以被告认罪为适用前提,以控辩双方合作及协商为基本手段,程序带有极强的“契约”色彩。“协商”与“合作”是该套系统的基本主轴。因此,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程序私化”(privatisation)所蕴含的“人格化”思想使被告更易于接受自身的诉讼定位,也更易于在庭前宽松的“协商”氛围中“坦诚承认自己的过错”并“勇于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9]。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技术设计及基本特征

(一)技术设计

1.适用范围

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的规定,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仅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者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犯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6条又将以下几类犯罪排除在庭前认罪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虚假新闻罪;过失杀人罪(而非过失伤害罪);政治罪;追诉程序由专门法律进行规定的犯罪(如税收方面的犯罪等)。依司法实践,案情过于简单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2.运作进程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被告认罪;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被告接受或拒绝量刑建议;法官审核。

(1)被告认罪

一如前述,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启动的根本前提便是被告“承认所被指控之犯罪事实”(《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原则上,声明必须以言辞形式作出,且律师必须在场。但在由“直接传唤”或“司法传唤”启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情况下,认罪声明也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5条之规定,“(在直接传唤或司法传唤程序中),被告可亲自或通过其律师向共和国检察官寄送挂号信并要求回执,声明其承认被指控之犯罪事实并要求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2)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

在量刑建议方面,共和国检察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可建议执行一个或数个主刑或附加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第1款)。但法律也设置了若干限制:其一,共和国检察官所建议之量刑的性质及幅度应合乎刑罚个人化的原则,充分考虑犯罪情节、被告人格、收入及负担等;其二,如果共和国检察官建议执行监禁刑,则刑期不得超过一年,也不得超过当处监禁刑刑期的一半;其三,如果共和国检察官建议执行罚金刑,则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罚金数额;其四,如果检察官建议适用无缓刑之监禁刑,则应向被告详细说明量刑是否立即执行或传唤至执行法官前以确定刑罚的执行方式。

(3)被告接受或拒绝量刑建议

在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后,被告有10天的思考期限,以决定是否接受该量刑建议。共和国检察官有义务告知被告享有这一思考期限。但被告在思考期限内不得要求解除相关的人身强制措施。共和国检察官得在提出量刑建议后将被告送往自由与羁押法官处,由该法官下令对被告进行司法管制。如果共和国检察官所建议的一种刑罚是2个月以上的无缓期监禁刑且共和国检察官已提议立即执行该刑罚,则自由与羁押法官应下令对被告进行先行羁押,直至当事人再次被传唤至共和国检察官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0条)。

在10天的思考期限届满后,被告应对量刑建议作出答复:如果被告接受共和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共和国检察官应向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委派的法官提出审核申请。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进入最后一个阶段,即审核阶段;但如果被告拒绝接受共和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共和国检察官应依一般的公诉程序向轻罪法院提起公诉或要求启动正式的侦查程序。之前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作的各种声明及案卷笔录归于无效,不得作为证据提交给预审庭或审判庭。原司法部部长多米尼克·贝尔本在议会辩论中对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作了具体的说明:“无证据效力的材料指的是在检察长办公室运作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获得的材料,而不是在宪兵队或警察局运作相关程序所获得的材料”[20]。因此,被告之前在宪兵队或警察局所作的各种声明尤其是认罪声明依然具有证据效力。

(4)审核阶段

如果被告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进入审核阶段。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指派的法官得依共和国检察官之请求举行公开庭审,听取当事人及律师的陈述说明,并作出审核裁定。依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判决,审核法官应着重审查如下三个基本要点:其一,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其二,检察官所建议之量刑的适当性,即所建议之量刑是否与犯罪情节及被告的人格相匹配;其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是否合乎公正程序的要求。例如,律师是否在整个程序的运作过程中都在场、被告是否享有10天的思考期限、检察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被告是否自主、明确地承认了有罪而非受到外来的压力等等。如果审核法官核准了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则应作出核准裁定。该裁定具有立即执行的效力。但如果审核法官拒绝核准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则检察官应可以一般的公诉程序向轻罪法院提起公诉或要求启动正式的侦查程序。之前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作的各种声明及案卷笔录归于无效,不得作为证据提交给预审庭或审判庭。

3.保障机制

(1)律师的有效参与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意味着被告人放弃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许多诉讼权利,如接受职业法官正式庭审的权利、对质权等,因此,为了防止检察官利用辩诉交易强迫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并防止无罪的被告人违心认罪,法国立法者确立了较完善的律师参与机制。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第4款之规定,“(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被告不得放弃律师协助权。”律师应在程序的任何阶段现场为被告提供咨询和帮助。律师也享有较广泛的权力,例如案卷查阅权以及与当事人进行秘密交谈的权力等。

(2)上诉机制

上诉制度是各国刑事诉讼所普遍公认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是纠错止纷及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必要方式和手段。因此,为防止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可能出现的畸变和偏差,法国立法者亦构建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上诉机制。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1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如不服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委派之法官所作出之裁定,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检察院可提起附带抗诉。”但如果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则审核裁定产生既判力。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基本特征——以美国、意大利辩诉交易制度为参照对象

与美国及意大利的辩诉交易制度相比,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具有三大特征,即较狭窄的适用范围;较弱化的合意制度以及较完善的保障机制。

1.较狭窄的适用范围

在美国,很难严格界定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一方面是因为美国实施联邦与州的二级司法程序,因此,联邦与各州在辩诉交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有些州禁止对某些种类的案件适用辩诉交易程序,而有些州则未做任何限制。而另一方面,美国对辩诉交易的各种技术规定大都体现在判例法中,很难在成文法中寻求依据。但综合辩诉交易在美国联邦与各州的实际运作情况,有3类案件一般不列入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内:首先,被告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般并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尚不足以权衡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利弊要素,也容易受到控方或律师的胁迫或诱导。其次,案情特别轻微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如立法中仅仅规定罚金刑的案件等。一般而言,这类案件案情简单,控辩双方缺乏交易的筹码。从辩诉交易的实践看,适用辩诉交易程序的案件往往是可能处监禁刑及以上的案件,因为只有在此类案件中,被告才可能对控方所提出的减刑建议感兴趣。最后,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叛国罪以及间谍罪等,往往并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如2003年9月22日,阿斯克罗夫特(Aschcroft)总检察长发布通令,要求联邦检察官对包括叛国罪、间谍罪在内的一系列严重犯罪进行最严格的定性。这一通令原则上将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排除在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除上述3个限制之外,辩诉交易程序可普遍适用于其它各类案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在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要狭窄一些。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对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意大利立法者于2003年6月12日对《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进行了部分修改,扩大了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2003年改革前,辩诉交易程序仅仅适用于“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而在改革后,辩诉交易可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第1款)的案件。根据这一新条款的规定,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可适用于量刑为7年6个月的刑事案件。这便是意大利学者所称的“扩大化的辩诉交易程序”(Patteggiamento allargato);第二类便是“特殊的辩诉交易程序”。这类辩诉交易程序主要适用于犯罪事实的性质较为严重或者犯罪嫌疑人较为危险的案件。例如,黑手党组织的犯罪、以勒索或者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绑架、惯犯、职业犯以及累犯等等。考虑到这些案件性质的特殊性,立法者对辩诉交易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较为苛刻的限制,即在“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前提下方可适用。而在之前,此类性质的犯罪一律不得适用辩诉交易程序。除此之外,意大利立法者同样将未成年人作为被告的案件(1988年9月22日的法令第25条)以及某些案情特别轻微的案件排除在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之外。法国“辩诉交易程序”(即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范围最为狭窄。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的规定,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仅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者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犯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6条又将以下几类犯罪排除在庭前认罪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虚假新闻罪;过失杀人罪(而非过失伤害罪);政治罪;追诉程序由专门法律进行规定的犯罪(如税收方面的犯罪等)。依法国的司法实践,案情过于简单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从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看,美国对辩诉交易的限制最少,甚至没有任何限制(在某些州)。而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大,而且有扩张的趋势。法国则最为保守。这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法国在对待来自异域文化之“舶来品”的慎重态度。

2.较弱化的合意制度

一方面,从合意的互动性看,在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控辩双方缺乏实质意义的角力和“协商”。在美国,控辩双方在交易方案上的角力是毋庸置疑的。在被告向检察官提出适用辩诉交易程序的建议时,检察官可就该建议提出反建议。被告还可就该反建议提出新的建议。如此反复进行,直至合意最终作出。这个过程与商业活动中的“交易”并无区别。从语义学的角度看,bargain便具有“交易”、“讨价还价”之意。意大利与美国的情况相当类似。在意大语中,Patteggianeto便是“协商”之意。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第444条),所谓的辩诉交易(Patteggianeto)便是指根据控辩双方的协议适用量刑。确切地讲,在辩诉交易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控辩双方须将其在量刑上所达成的合意载入申请书并共同署名(一方当事人在获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单独署名),之后再将申请书交由法官进行核准。然而,在签署申请书之前,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量刑的轻重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然而,在法国,情况刚好相反。如前所述,检察官在法国的庭前认罪程序中处于支配地位。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需要征求被告的意见,也无需经过事先的讨论。被告尽管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却无权对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一个反建议。通常而言,被告仅能回答“同意”或“不同意”。因此,正如冉·布拉戴尔教授所言,(法国的庭前认罪程序)“只有合意,没有交易”(il y a accord, sans marchandage)[21]。

另一方面,从合意的内容看,在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合意内容较为狭窄。美国的辩诉交易按照合意的内容可分为两类: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指控交易又包括罪名交易和罪数交易两种。所谓的罪名交易指检察官允诺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要求被告人认罪或者允诺以某一较为“体面”的罪名起诉(如以轻伤害罪起诉被告人猥亵儿童的行为)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罪数的交易则指当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争取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一个或较少个数的主要罪行。在量刑交易上,合意的内容更为繁多复杂,如法官同意给予被告人具体的在狱服刑时间或者具体的缓刑时间;检察官同意向法官建议给被告人一个具体的服刑时间(如2年有期徒刑);法官只同意提出一个量刑幅度(如6个月以上,1年以下);检察官不同意对惯犯或累犯援引特定的处罚条款;控诉方同意在量刑时保持沉默;控诉官同意不让被害人参加量刑听审;法官和检察官同意被告人在特定的监狱里服刑;法官同意具体的罚款数额或具体的赔偿额;指控方同意建议法官对被告人仁慈(宽大处理)或保护被告人的声明;指控方或书记官同意将被告人提交给一个仁慈的法官处理等等[22]。可见,在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合意的内容极为广泛,既包括指控的交易,还包括量刑交易,甚至还可以决定审理案件的法官。而在意大利和法国,合意的内容则要狭窄得多,仅限于量刑建议。在意大利,合意的内容可以是以替代性刑罚代替监禁刑,也可以减少被告的罚金刑或者监禁刑。在2003年改革前,立法者所设立的最低量刑为2年,2003年的改革后则为5年。此外,控辩双方还可就有条件中止量刑(即假释)达成合意(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第3款)。法国的合意内容则更为狭窄。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的规定,控辩双方合意的内容只能是减少罚金刑或者监禁刑(不得超过1年或预期量刑的一半)。合意的内容也可包括附加刑以及适用缓刑。

3.较完善的法官审核机制

与美国及意大利相比,法国立法者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设立了较完善的法官审核机制。在美国,法官在答辩谈判中积极参与的程度在各管辖区差别很大。许多州禁止法官积极地涉入答辩谈判。在实务中,法官往往保持消极的姿态,仅进行表面的监督。这一做法固然可以保障高效解决案件、防止程序反复所带来的资源浪费,但却极易产生检察官空洞允诺欺骗被告或者恫吓威胁迫使被告承认“莫须有”的指控的情况。这一做法已遭到美国学界强有力的批判,并成为反对辩诉交易辩诉的一个重要依据[23]。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时则十分重视加强法官在程序审查上的权力。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第2款规定,法官(审前法官或者判决法官)有义务对事实的司法定性(la qualificazione giuridica del fatto)以及对当事人各自阐述之犯罪情节的比较与适用(l’applicazione e la comparazione delle circostanze prospettate dalle parti)进行核实。1990年,意大利宪法法院宣布《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禁止法官对量刑建议的依据进行评估”的条款违宪(注:意大利宪法法院1990年7月2日第313号判决。),进一步强化了法官在辩诉交易程序中的权力。但为了确保程序经济原则,意大利立法者增加了两个附加条款(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5条第1款与第2款):其一,法官的判决不能改变关于司法费用、附加刑和保安处分的有罪判决,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二,法官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不得进行上诉,但检察官在量刑适用申请书上与被告意见不一而提起上诉的情况除外。法国立法者也明确规定了核准法官(juge d’homologation)的权力。一如前述,核准法官必须“核实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及其司法定性”,并“根据犯罪情节以及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品格进行量刑合理性考虑”,最终方可做出核准裁定。如果核准法官基于“案件事实的本质、利害关系人的人格、被害人的处境或者社会利益”等要素的考量而认为应当进行普通的轻罪庭审,则可拒绝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同样,如果被害人的声明使核准法官对“实施犯罪的条件或者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品格”产生新的看法,则核准法官也可以此为由拒绝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由此可见,与美国和意大利相比,法国更注重保障法官的权力,以确保辩诉交易程序的正当性。诚如法国原司法部部长多米尼克·贝尔本在上议院辩论中所强调的:“必须清楚地意识到,(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与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有着显著地区别……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一旦被告承认有罪,则由检察官全权负责。这与法国的检察官没有可比性。因为(在法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受到法官的约束。”[20]

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践行效果

从2004年10月1日至今,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已经适用了近3年。但法国司法部对该程序践行效果的考察报告一直并未出炉。这主要是因为各地轻罪法院对该程序的适用情况差异较大,难以在短时间内进行系统的调查和总结。不过,一些学术团体在这一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并出版了若干颇具影响力的考察报告。比较典型的如弗朗索瓦·德普雷(Franois Desprez)博士在《刑事政策杂志》所发表的论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践行状况研究——以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蒙彼利埃轻罪法院18个月的践行状况为例》[18]。尽管各方面的数据并不齐整,但我们还是可从现有的调查报告中发现诸多问题,也基本可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效果作一整体判断。

(一)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率

依据冉·布拉戴尔教授所提供的数据,从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4月8日6个月的期限内,法国境内181个法院中有139个法院适用了庭前认罪程序。其中,共有6 326个诉讼案件通过这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得以解决,成功率为83,2%[21]。但这一数据并不能反应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率,也不能直接证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是否达到有效减缓轻罪法院压力的目标设置。因此,弗朗索瓦·德普雷博士以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对研究对象进行了细化考察。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8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共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了58起轻罪案件;2005年9月至2005年10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了31起轻罪案件;2005年11月,21起;2005年12月,8起;2006年1月至2月,18起。仅从运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案件的数量上看,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在全国的大审法院中大概处于第60至70位,略显薄弱,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用在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呈较明显的增长态势。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轻罪法院每个月只对30起左右的轻罪案件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则几乎无法达到为轻罪法院减负的目的。因为蒙彼利埃大审法院每个月要处理大约500~600起轻罪案件。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率仅为3%至5%。这一比例与全国轻罪法院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比例相近。(注:在2005年,全法国轻罪案件的总量为488 496起,而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案件总量为28 018起,适用率大约为5%。相关数据请参见法国司法部网站www.justice.gouv.fr(2008-05-20).)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希冀将这一比例提高至10%甚至以上,以达到每周可取消1.5至2次的正式庭审。但从现有的司法资源看,检察官的数量尚不足以承担这一重职。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运作中的规范性问题

法国立法者在创设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时便相当关注该程序运作的规范性。这主要是因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本身极其“灵活”(intelligent),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可能千差万别。因此,立法者在给司法机关预留较大活动空间的同时可能出现导致一些颇具争议“违法”现象的发生(例如,法官和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制度运作前事先达成协议),当然也包括一些“恶意违法”(violation de la loi de la volonté mauvaise)的行为(例如滥用公诉权及腐败现象)。而了解这些现象并在确保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有效运作的前提下规制(既可能是鼓励,也可能是禁止)这些“违法行为”便成为法国立法者所面临的一大难题。为此,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司法部也多次在判决或行政通令中下达各层面的指示,以杜绝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出现各种畸变。

1.合意机制是否在法定的框架下运作

一如前述,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以合意机制为核心,鼓励不同诉讼主体在程序运作过程中展开合作。但依弗朗索瓦·德普雷博士的考察,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主体间的合作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具体主要表现为:律师合作意向不强烈;法官和检察官存在“事前的共谋”;被告经常成为量刑建议的“推进器”等等。

首先,律师的合作意向不强烈。在蒙彼利埃,检察院和律师公会达成协议:现阶段,如果检察官所建议的量刑为监禁刑,则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这一协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范围,并极大损害了该机制的生命力。之所以拟定这一协议,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师在绝大部分的轻罪案件中对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持观望态度,合作意向不强烈,甚至鼓励被告与检察官进行对抗,且颇有收效。影响律师合作意向的因素多种多样,如经济收入要素(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将极大减少律师的收入)、程序要素(律师在量刑建议中并不掌握主动权)、诉讼成败要素(在许多案件中,检察官之所以建议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往往是因为并无胜诉之把握)等等。因此,在许多轻罪案件中,即便检察官所建议的量刑已相当“宽容”,但对律师所主导下的当事人往往并无足够的诱惑力。

其次,法官和检察官存在“事先的共谋”。尽管依2004年9月2日行政通令的规定,法官和检察官在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时有必要进行事先的讨论,尤其是对所建议之量刑的性质及标准。立法者的初衷是尽量避免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因要件瑕疵被审核法官撤销,进而影响诉讼效率。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检察官所讨论的内容并不仅仅限于程序要件,“证据要素、被告人格甚至是案件预期的结果”都在讨论范围之列。这一做法将导致两大后果:其一,审核程序虚化;其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轨迹化”。前者已有数据印证,笔者将在下文中详述。后者则体现为:检察官对“经法官确认”、“稳操胜券”的轻罪案件不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而适用普通的刑事公诉程序,而对“法官持质疑态度”、“无胜诉把握”的轻罪案件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沿着法官预定的“轨迹”进行。这也可以理解为何律师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普遍持观望态度。

最后,被告经常成为量刑建议的“推进器”。本来依法律之规定,检察官在法国的庭前认罪程序中处于支配地位。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需要征求被告的意见,也无需经过事先的讨论。被告尽管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却无权对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一个反建议。通常而言,被告仅能回答“同意”或“不同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律师及检察官对案件预期结果的理解达成一定的默契(即一般认为预期结果有利于被告),因此,被告及律师往往更为主动。除非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足够优惠,否则不会考虑接受。而被告及律师在检察长办公室里也往往会提出“反建议”,谋取最大的利益。

2.检察官出庭问题

在审核程序中,检察官是否应当出庭?对这一问题,《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原先并无明确规定。司法部、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也不一致。依2004年9月2日司法部所颁布的行政通令,“检察官在审核程序中没有必要出庭”,因为“审核程序未设庭审辩论阶段……检察官已获是被告的认罪口供,如果出庭,则审核法官可能沦为调解者”[18]。但最高法院在2005年4月18日回答南特轻罪法院的意见咨询时明确指出:“依《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之规定(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规定:“在各刑事法院,检察官都有其代表。检察官参加审判法院的庭审辩论。所有判决及裁定均应在检察官出席时做出宣告。”),共和国检察官有义务参与审核程序。”2005年4月19日,司法部又发布新的行政通令,重申最高法院的意见没有约束力,但要求“共和国检察官在宣读审核裁定时必须在场。”此后,全法律师公会就该两个行政通令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紧急审理程序。最高行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审核程序同样是判决前的庭审程序……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之规定,检察官必须参与审判法院的庭审辩论”。表面上看,这一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却在司法实践中引发极大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如果检察官在审核程序中必须出庭,则必然降低诉讼效率(审核程序和普通的庭审程序变得毫无区别),且对检察院的人事安排造成极大压力(检察官人手不够)。2005年7月26日,立法者再度介入,对《刑事诉讼法典》第495-9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必须进行公开庭审。但共和国检察官可不参与庭审”。宪法委员会确认了这一法律修改。因此,即便在短短的3年内,蒙彼利埃大审法院的做法都差异极大。在2005年8月前,检察官必须出席审核程序,审核法官还可能要求检察官回答某些问题。但在2005年8月后,检察官便一律不出席审核程序。量刑建议以案卷文书的形式提交至审核法官处。由于检察官不再受制于审核程序,蒙彼利埃大审法院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案件的数量也大幅增加。在2005年8月前(2004年10月至2005年8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共处理了58起案件,平均每个月处理5.8起案件;从2005年8月起至2006年2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则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了78起案件,平均每个月处理13起案件,增长了1倍以上。

3.审核机制是否有效运作

审核机制是法国立法者防止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发生畸变的一大保障机制,也是该程序不被宪法委员会撤销的重要缘由。但如前所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官和法官在审核程序运作前存在“预先的共谋”,再加之检察官不会出庭审核程序,审核法官往往成为“橡皮图章”,并不会进行实质意义的审查。从某种意义上讲,审核程序已形同虚设。法国司法部在2006年3月3日所公布的一份数据报告足以证明此点。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法国共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29 308起,审核成功率高达86.7%[24]。一些法院的实证数据甚至表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审核率高达100%[25]。尽管尚未有进一步的实证数据佐证,但审核机制的弱化将使权力滥用成为可能,公民的个人自由及权利也因此受到极大的威胁。这对于崇尚“秩序”和“权利”的法国人而言尤其难以容忍。《刑事强制令》被撤销的后果已有前车之鉴,这足以引起法国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如何改革,值得进一步关注。

四、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面临的挑战

如前所述,庭前认罪答辩程序面临着一些技术设计上的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比较严重,已损及这一诉讼机制的生存空间。但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都可借由司法改革的手段加以解决。因此,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所面临的真正挑战与其说是技术层面的挑战,毋宁说是源自价值理念及制度冲突方面的挑战。具体而言,这些挑战主要包括如下5个方面:

其一,“传统刑事司法”与“协商型刑事司法”的冲突和博弈。诚如著名的法哲学家里克尔(Ricoeur)教授所言:“司法应是多元的”[26]。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刑事司法”与“协商型刑事司法”可自然地和谐共存。恰恰相反,两者在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和适用领域等方面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竞争。仅从诉讼价值层面而言,传统的刑事司法以追求案件真实为基本目标,程序正当化是传统刑事司法的应有之意;而“协商型刑事司法”则完全相反。它以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为追求目标,谋求程序的简约化。因此,如何通过合理的诉讼技术以保障公正与效率的双赢便成为法国立法者所面临的头号难题。但问题还不仅于此。“协商型刑事司法”在对“传统刑事司法”构成挑战的同时也往往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甚至是宪政的基本原则构成挑战。其实,早在1995年,法国立法者便以“协商型刑事司法”为基本理念确立了刑事强制令制度,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但法国宪法委员会却以该制度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司法裁判原则为由予以撤销[27]。2004年,法国宪法委员会依然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作出了相当保守的解释,旨在确保法国宪法及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序言篇所保障的司法审查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协调“传统刑事司法”与“协商型刑事司法”的冲突便意味着对法国传统诉讼理论甚至是宪政理论的调整,理应慎之又慎。这不能不说是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其二,“公诉权”与“裁判权”的分立和交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适用所面临的第二个挑战则是可能导致“公诉权”与“裁判权”的分立和交叉。在传统意义上,公诉权由检察官行使,裁判权由法官行使,公诉权和裁判权理应截然分立,避免同一机关行使双重职权或者某一机关越权及滥权。这便是欧陆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所普遍认可的“公诉机关与裁判机关相分离原则”。但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检察官事实上行使了裁判权。检察官和被告及其律师的量刑协商包括量刑合议及量刑建议的形成都在检察官办公室里秘密进行,法官不会也不应在场。尽管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官有对量刑建议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但这一规定的实际践行效果并不乐观。诚如一些学者所言,“(法官的审核)大抵流于形式,根本不足以保障个人自由。……检察官事实上分享了法官的裁判权”[28]。

其三,诉讼参与人职能定位的混乱与重构。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诉讼参与人的职能定位开始模糊和混乱:法官成为“审核者”而非“裁判者”;检察官成为“裁判者”,而非“公诉人”;被告成为“认罪者”,而非“被指控人”;律师成为“咨询者”而非“辩护人”。诉讼参与人的角色扮演混乱成为法国学者诟病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一大论据。例如,依传统理论,检察官应代表社会,负责确保法律适用。而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检察官却俨然成为“歪曲法律的始作俑者”,“法定量刑打折扣”、“规避公开庭审”等等均成为批评者的重要论据。法官的职能定位亦受到诸多苛责,“核准机器”(machine à homologation)的评断在法国的学术成果中时有发现[29]。

其四,刑罚价值的实现与阻碍。在法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罚价值是由多元价值内容组成的一个系统结构,惩罚、教育、预防、秩序维护等均是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讲,刑事司法制度的建构与运作便以实现刑罚价值为重要导向。但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传统的刑罚价值受到了质疑。例如,有学者认为,“(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被告认罪的动机并不在于他真正地了解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是担心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因此,“刑罚的教育价值根本无法彰显”[18]109;也有学者认为,“(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未有严肃的庭审,未有旁听的民众,未有受害人及利害关系人,量刑可以‘打折’,权力可以交易,既有损司法机构的威信,也极大削减了刑罚的报应价值;”[30]等等。勿庸讳言,这些质疑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因此,法国立法者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技术设计中强调了检察官及法官的说服义务,要求检察官和法官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过程中应让被告明白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犯罪行为和所受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有义务告诫被告避免再次实施类似行为,否则将遭受更严厉的否定性后果。但在这种以追求效率为根本目标的诉讼机制中,检察官和法官是否有充分时间履行说服义务以及履行该义务的实际效果都受到了普遍的质疑。

其五,立法与实践的冲突与脱节。法国是传统的法典法国家。(注:也存在一些例外,例如法国的行政法院系统便将判例法作为重要的法源。)判例在法国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却不是法的渊源。因此,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脱节和冲突对立法者造成相当的困扰。这一方面是因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本身是一个极其“灵活”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可能千差万别,因此,立法者往往给司法机关预留了较大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还因为法国立法者大抵比较保守,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和推广大抵持保留和观望态度,而实践部门则往往因法庭堵塞及工作压力而显得更为积极。因此,仅就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而言,实践部门的做法往往超前于立法。这就可能出现一些颇具争议的“违法”现象(例如,法官和检察官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运作前事先达成协议),当然也包括一些“恶意违法”(violation de la loi de la volonté mauvaise)的行为(例如滥用公诉权及腐败现象)。而如何在确保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有效运作的前提下规制(既可能是鼓励,也可能是禁止)这些“违法行为”便成为法国立法者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当然,作为一种带有浓厚域外色彩的舶来制度,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所面临的诸多挑战是必然的。但大体而言,这些挑战和困难都是可以克服的。仅就法国而言,大部分学者还是持乐观态度,而较好的践行效果也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助动力。或如法国学者弗朗索瓦·德普雷所言:“(我们所应做的是)将强制型的刑事审判和协商型的刑事审判有机地结合起合,在‘公平与合理’、‘个人与社会’以及‘合意与冲突’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18]109。

参考文献:

[1] Nathalie Dongois et Baptiste Viredaz, De l’Américanisation des sciences pénales Européennes, in Mélanges offerts à Raymond Gassin, Sciences pénales et Sciences criminologiques[C].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2007, pp.215-232.

[2] Jean Pradel, Droit pénal comparé[M].Dalloz, 2002, p1 et s.

[3] C. Saas, L'ajournement du prononcé de la peine, Césure et recomposition de procès pénal[M].Ed. Dalloz, Coll. Nouvelle bibliothèque de thèses, 2004, p.367.

[4]Commission justice pénale et droits de l'homme, Rapport sur la mise en état des affaires pénales, 1990[R].p. 69 à 71.

[5] F. Le Gunehec, JCP, 1999, Actualités[J].p. 1325.

[6] J. Pradel, Une consécration du 《plea-bargaining》 à la franaise : la composition pénale instituée par la loi n° 99-515 du 23 juin 1999[J].D 1999.II.379 .

[7] Claire Saas, De la composition pénale au plaider-coupable : le pouvoir de sanction du procureur[J]. RSC, 2004, p.827 et s.

[8] 贝尔纳·布洛克. 200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上)[G]//施鹏鹏,李立宏,译. 徐静村. 刑事诉讼前沿问题.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2):417,(3):308

[9]西尔维·西玛蒙蒂. Perben II法与法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G]//施鹏鹏,译. 孙长永.现代侦查程序.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352.

[10]西尔维·西玛蒙蒂. 法国审前程序改革[G]//施鹏鹏,译. 崔敏. 刑事诉讼法与证据运用.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3):313.

[11] Journal officiel de la République franaise du 22 mai 2003, Débats parlementaires[R].

[12] 张小玲.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分流[J]. 政法论坛2003(2):96.

[13] George Fisher. Plea Bargaining’s Triumph: A history of Plea Bargaining in America[M].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14] M.MERCONE, Diritto processuale penale[M].12ème éd, ed Simone, 2004, p.532 et s.

[15] G.LOZZI. Patteggiamento allargato: nessun beneficio dall’applicazione di una giestiza negociale, guida al diritto[M]. Editoriale processo penale, 2003, p9 et s.

[16] Coralie Ambroise-Castérot, Le consentement en procédure pénale[C].in Mélanges en l'honneur de Jean Pradel, le droit pénal à l'aube du troisième millénaire,Cujas, 2006.

[17] X.PIN, Le consentement en matière pénale[M].LGDJ, Bibliothèque des sciences criminelles, tome 36, 2002; J.-P. Ekeu, Consensualisme et poursuite en droit pénal comparé(préface de Jean Pradel)[M].Travaux de l’Institut des sciences criminelles de Poitiers, Cujas, 1993.

[18] Franois Desprez, La comparution sur reconnaissance préalable de culpabilité: 18 mois d’application à Montpellier (1er octobre 2004—1er avril 2006)[J].in Politique criminelle appliquée 2006, p.109.

[19] PIN Xavier,La privatisation du procès pénal[J].RSC, 2002, p.257.

[20] Assemblée nationale, débats parlementaires, 3e séance du 22 mai 2003, Journal officiel de la République franaise du 23 mai 2003[R].

[21] Jean Pradel: Le plaider coupable: Confrontation des droits américain, italien et franais[J].in RIDC, 2005(2), p.480.

[22] 柯葛壮,杜民霞. 略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及检察官的作用[J]//陈光中. 辩诉交易在中国.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95.

[23] Jean Pradel. Le consensualisme en droit pénal comparé[M].Combra, 1998.

[24] Circulaire CRIM-AP N°04-18. D2 Tome III, du mars 2006, relative à la mise en uvre de la comparution sur reconnaissance préalable de culpabilité[R].

[25] Bastuck Nicolas, A Sarreguemines, la pratique s’est déjà banalisée(à propos de la CRPC), Le monde, 20 mai 2005; Guibert Nathalie, Le plaider coupable s’installe dans une grande confusion[N].Le Monde, 20 mai 2005.

[26] P. Ricoeur, Le juste, Paris[M].Esprit, 2000.

[27] Décision n° 95-360 DC, 2 févr. 1995, JORF 7 févr. 1995, p. 2097 et 2098. B. Bourdeau, L'injonction pénale avortée : scolies sur une question de confiance[J].ALD 1995, comm. p. 45 et s. ; J. Pradel, D'une loi avortée à un projet nouveau sur l'injonction pénale[J].D 1995, chron. p. 172 et 173 ; J. Volff, Un coup pour rien ! L'injonction pénale et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J].D 1995, chron. p. 203 .

[28] Claire SAAS:De la composition pénale au plaider-coupable: le pouvoir de sanctioon du procureur[J].RSC 2004(4), P6 et s.

Plea-bargaining in France

SHI Peng-pe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To raise the “court-blockage” resulted from lower efficiency, on the 9th Mar., 2004, the French legislators introduced the French-styled plea-bargaining in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which has three features: limited application, faint sense of meet of minds and welled-improved protection mechanism. After 3 years’ experience, though having made some gains, plea-bargaining in France proves of no satisfactory application and its procedures should be further normalized. Also, in respect of its values and institutional conflicts, plea-bargaining in France has to take up another 5 challenges.

本文责任编辑:龙宗智

幼师考试范文第3篇

一、目前我国幼师院校新生入学教育的现状

目前我国幼师院校开展的新生入学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军事国防教育﹑职业思想教育﹑规章制度教育﹑校情校史教育﹑基础文明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入学教育的形式则均采用军训﹑专题讲座、主题班会、集体参观、新生文体竞赛﹑社团迎新等方式。但针对该项工作教学改革涉及较少,大部分幼师院校仍在沿用“填鸭式”入学教育模式,缺乏新颖性和创新性,学生参与度普遍较低,更没有针对男幼师生这个“弱势群体”的心理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男幼师生入学教育的质量和成效。近年来,男幼师生患上“大学冷漠症”的现象日趋普遍,我国幼师院校应对该现象的准备尚且不足,这尤其反映在普遍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来识别面临严峻适应困难的男幼师新生(黄晓琴,2011)。同时,现阶段我国幼师院校对男幼师新生的辅导和服务工作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高校。因此,笔者认为,作为幼师院校思想政治教育重要内容之一的男幼师生入学教育,必须加快改革,加速创新,以适应男幼师生发展的需要。

二、男幼師生适应障碍的原因分析

正确认识和分析男幼师新生的思想状况,及时识别出适应困难的男幼师新生,选择相应的教育管理方法和内容,是当前我国幼师院校应对“大学冷漠症”的当务之急,这也是男幼师新生入学教育面临的艰巨任务。接下来,笔者以A校为例,探析造成男幼师新生适应障碍的几点可预见性原因:

1.专业技能零基础。

幼师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要求学生熟练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为今后从事幼儿教育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声乐、舞蹈、钢琴和美术是幼师院校学生的必修课,笔者调查发现,幼师院校大部分的男幼师新生都没有艺术类课程学习的基础。然而艺术类课程多偏重于技能技巧的训练,需长时间的练习与积累,领会和掌握的周期也比较长,因此一些男幼师新生在艺术类课程学习上入门较慢,存在一定的困难,甚至会产生焦虑(符洁,2014)。如果在一定时间内这一学习适应障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必然会引起他们自我评价水平的降低,并对周围环境产生消极甚至抵制情绪,这反过来又加深了他们本身的适应困难,形成恶性循环。

对于这部分专业技能课程“学困生”,教师可适当降低对他们的学习要求,结合他们的能力范围,在教学过程中加强学习方式的指导,合理安排教学任务,以减少男幼师生的学习压力,让他们对新的学习环境和方式有个良好的准备。其次,这部分“学困生”只是在一两门课程学习上表现出不适应,其他课程基本上都达到了适应要求,针对这种情况,在进行男幼师生适应教育时,我们的教育措施一定要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充分肯定其在其他方面的良好表现,打消其适应期心理焦虑。

2.人际交往障碍。

面对不同文化背景﹑人生经历﹑生活习惯的同学,面对校园中严重失调的男女生比例,一些男幼师生可能会出现排挤他人或被排挤的现象,同时男幼师还存在“怕被他人歧视”的顾虑。在班级活动中,男幼师生参与度相对不高,存在感不强,男幼师生所处的位置及在团体中协调各种关系的能力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由此产生的压抑感会驱使他们产生自弃念头或者懈怠心理。因此,提高男幼师生的人际交往能力至关重要。例如,A校基于新入学的男幼师生的实际情况,带领他们学习传统典籍《弟子规》,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与人交往、人格塑造等角度加以指导,我们也欣喜地见证了学生的进步。因此,有效地在学校德育、男幼师生的培养中渗透进《弟子规》的概念,将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专业思想不稳定。

男幼师新生入校以后,大多对自己的专业比较陌生,个别还持有排斥的态度,缺乏专业认同感,因此有些男幼师生会出现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方法不当等问题,甚至要求转专业。针对这些学生,辅导员要及时加以引导,学校可以开展相关专业教育讲座,来稳固他们的专业意识,提高他们对本专业的热爱。学校可以邀请本校毕业的已经从事幼教行业的男生现身说法或者带领他们去幼儿园参观男幼师上课实况,使得他们对幼教专业男生的美好就业前景有一个更充分直观的认识。

因此,关注男幼师新生的心理适应障碍问题,并及时加以疏导,帮助他们建立起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心态,培养他们健康的心理,是做好男幼师生入学教育的重要课题之一。

三、国外高校新生入学教育的模式探究

美国高校入学教育起源较早,内容也相对丰富,涵盖建立针对新生的入学教育专题网站﹑新生开学前阅读项目﹑入学后校内服务指导项目等,尤其突出的是还有针对学生家长的项目,包括制作新生家长学习手册﹑定期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学校教学计划,使得学生家长也可以加入到新生教育的队伍中。美国高校的新生入学教育是根据学生特点与需求而设计的,目的在使学生尽快适应高校生活,确立新的学习目标。与我国相比,其学习内容更宽泛,教育形式更多样化,时间跨度也更长。在实施新生入学教育过程中,美国高校除了充分调动校内职能部门,建立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另外,他们还吸纳了许多慈善组织和知名企业也参与到新生入学教育的实施过程中。

军训是当今高校入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军训,国外高校更强调“学以致用”。印度高校的军训课程包括队列﹑射击﹑军事知识﹑野营技能等。其次,还有专门针对女生的课程,如:急救﹑基本护理﹑防身术等课程。在韩国,高校新生军训通常在专业部队进行,故而训练相当严格,项目主要包括队列﹑夜间山行等,以培养学生顽强的意志和团结互助的团队精神。反观我国军训则重“训”轻“教”,将主要精力投入到走正步﹑站军姿﹑走方队等动作的机械练习上,它们在培养学生的纪律性和吃苦耐劳的精神方面固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军训整体上缺乏趣味性和实用性。

四、做好男幼师新生入学教育的建议

1.坚持隐性课程和显性课程相结合。

男幼师新生入学教育坚持隐性课程和显性课程相结合,既要包括学校教育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的“正式课程”,还要包括学生在环境(包括物质环境、社会环境和校园文化)中所学习到的非预期或非计划性的知识、规范和价值观。同时,与显性课程相比,隐性课程具有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影响更持久的特点。当前我国高校新生入学教育中的开学典礼、军训、校情校史教育、专业思想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均属于显性课程。因此,我国高校今后可适当借鉴国外高校新生入学教育中采纳的一些实用且可操作性较强的隐性课程,如:社区服务计划﹑野外拓展训练等。学校通过将团日活动、社团活动与社区服务活动相结合,为新生搭建一定数量的义务服务平台,例如,养老院服务、托儿所服务、社区环保服务等,让男幼师新生参与社会服務,帮助他们更深入地了解社会,切实增强他们的社会认知度。同时,学校还可将传统的军训教育转移到野外进行,提高男幼师生的军训积极性,让男幼师新生掌握一定的野外生存技巧,增强他们的生存意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大学生自杀﹑校园暴力等消极应对挫折的方式,同时可以提高男幼师生的阳刚之气。

2.坚持教师和学生共同合作的原则。

当前高校专职辅导员通常肩负着多达200名学生的管理工作,工作任务重,教育难度也非常大。但是,新生阶段,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上都会有许多问题需要向他人请教,而受制于师资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所有人都能有机会经常向辅导员请教,辅导员也不能够及时解答每一位学生的困惑。所以笔者以为,坚持教师和学生共同合作的原则,实行导生制将有利于帮助广大新生顺利渡过大学适应期。以A校为例,学校实行了“带班学生制”,每班配备2~3名代班学生,有男生的班级配给学长带班,当选学长均为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新生一旦遇到学习或者心理上的问题都可以及时找到学长寻求帮助,这样不仅克服了新生适应性教育的滞后性和影响面较窄﹑持续时间较短的缺点,还帮助新生建立了新的交际网络,也进一步锻炼了高年级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有效地提高了新生入学教育的成效和质量。

同时,学校还可以举办男教师专业技能展示会,邀请各专业具有较高实践能力的男教师进行专业技能展示,如美术作品展示、钢琴演奏等,为学生未来发展指明方向,也能增强男幼师新生在校期间加强相关专业技能学习、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坚定信念。

3.坚持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相结合。

20世纪80年代以来,“职业至上”逐渐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主流。高职教育高度重视学生知识技能的发展,弱化了其人格修养和品德的完善,强调社会功能,忽视了个人功能,从而导致高职学生出现一系列心理障碍以及价值观念的扭曲。因此,人文教育亟待加强。从男幼师生入学开始,学校就应该让男幼师生多接受有品位、有内涵、具有丰富教育意义的人文教育,如参观美术馆、博物馆,观看各种形式的表演(歌舞剧、话剧、音乐会),举办专题知识竞赛等,让他们在浓厚的文化艺术氛围中提升个人修养,使他们获得心灵的丰富,为他们今后的长足发展奠定扎实的人文底蕴。

面对男幼师生“大学冷漠症”,幼师院校一定要创造性地开展适应期教育,为男幼师生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创设长效发展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集体观念培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引导男幼师新生把大学三年的规划与职业生涯以及人生目标的规划相结合,踏实地打好基础。同时,我国男幼师生入学教育参与人员十分有限,应吸引校外资源的投入和帮助,包括学生家长﹑社会机构等。

幼师考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教学改革;幼师体育教学;职业能力

一、拓展幼师体育教学目标的意义

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指导思想,“以职业能力为本位”不但被我国高、中等职业教育与培训界普遍接受,而且也是国际职教界的共识。在我国,幼儿师范学校一直是培养幼儿教师这一职业群体的主要基地。幼师生作为在校学生和准幼儿教师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幼师学校对他们的培养必须既着眼于幼师生作为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又必须为幼师生将来成为合格的幼儿教师奠定坚实的职业能力基础。作为幼师学校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幼师体育教学由此应与一般体育教学有所区别,其教学目标应包含基本目标和拓展目标两个层次。其中,基本目标与一般体育教学相同,都是为了促进受教育对象身体与心理素质的健康发展;拓展目标则应与幼师学校其他领域的课程与教学一样,服务于幼师生职业能力的形成与发展,这又主要是通过培养与发展幼师学生将来组织和实施幼儿园体育教学活动的职业能力来实现的。

《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都明确规定:幼儿园应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以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的全面发展。幼儿园体育是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幼儿园健康教育领域必不可少的内容。在当前幼儿园教育未实施分科教学的情况下,每一位幼儿教师都应当具备科学组织和实施幼儿园体育教学的能力。这种教育能力由此是幼儿教师职业能力中重要且不可缺少的部分,作为准幼儿教师的幼师生除了通过幼师学校专门组织和实施的《幼儿园健康教育活动设计》等课程来学习和获得外,幼师体育教学应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让幼师学生在掌握幼儿教育基本规律与原则的基础上,能将所学习的关于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的知识与基本运动理论相结合,熟练掌握幼儿园体育教学的基本内容、组织程序与实施原则,从而为将来科学、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幼儿园体育教学活动奠定职业知识与技能基础。

二、幼师体育教学基本目标的实现

幼师体育教学的基本目标是让幼师学生在掌握系统、科学的体育运动知识的基础上,形成终身体育的观念、培养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养成坚持体育锻炼的好习惯,从而为幼师生的在校学习和将来的职业发展打下良好的身体素质方面的基础。

幼师学生大都为18~21岁的女性群体。在此年龄阶段,女生由于性激素的作用,在生理形态上已和男生有明显的差异。她们肌肉工作缓慢,灵巧性差,容易产生疲劳,恢复时间也较长;心血管系统机能也比男生差,心肌和呼吸力量较弱,脉搏输出量小,女生在运动时主要靠加快心跳次数来保证每分钟血液输出量,所以速度和耐力都差于男生。这种生理解剖特点导致她们对体育运动的惰性大、兴趣小。同时,该年龄段的女生在心理上又表现出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和对美好事物的追求。她们对自己感兴趣的运动内容能一反常态地表现出很高的热情,如健美操、艺术体操、体育舞蹈、韵律活动等都对她们有着很强的吸引力,因为她们希望通过这些项目的练习使自己保持健美的身材,塑造形体美、姿态美以及高雅的气质。

针对幼师生的这一生理、心理特点,幼师体育教学应积极适应受教育对象的需要,及时调整教学内容与进度,改变教学策略与方法,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应优选教学内容,合理安排运动量。首先,应根据女生形态结构特点选择教学内容,多做动力性练习,少做静力性练习,同时要考虑力量、速度配合恰当,根据幼师女生生理机能特点合理安排运动强度和练习密度,防止疲劳过度。为此,教师在备课时应对练习强度指数有恰当的估计,对主要练习的安排留有余地,以防失控。课堂上,教师要时刻注意观察学生的面部表情、出汗量、呼吸情况及动作的准确程度等,以便随时调节运动量,循序渐进地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二是应采用灵活多变的教学形式满足学生求新、求趣的心理特点。首先,在安排教学内容时,应加强其形式的竞争性、游戏性和趣味性,注意“寓教于乐”,以激发学生参加体育学习的兴趣,使学生在各种身体活动中获得积极的情绪体验。其次,应想方设法将技术性的跑、跳、投等动作练习转化为健身跑、健身跳、趣味投等运动项目,重点培养学生的兴趣和参与意识,在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的基础上改善其身体形态机能,增进其健康。此外,体育锻炼不仅有助于个体身体素质的发展,而且有助于促进人的心理素质健康发展,使人形成积极向上、勇于拼搏的精神面貌,坚毅顽强、不怕苦不怕累的意志品质,活泼开朗、合群乐观的个性倾向。幼师体育教学在积极探索适应幼师学生身体发展需要的教学内容与教学形式的基础上,还应将体育锻炼对幼师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考虑在内,以让学生树立科学而全面的健康概念,最终形成顽强、勇敢、团结、向上的体育精神,使其身心素质获得良好的发展。

只有具备了健康的体魄,幼师学生才有精力完成学业;也只有有了健康的身体,他们才能在将来胜任繁琐而沉重的幼儿园工作。同时,也只有幼儿教师自身热爱体育,能够科学地进行体育锻炼,他们才能以自己的精神面貌与兴趣爱好影响幼儿,使幼儿也热爱体育,乐于参加体育锻炼。总之,幼师体育教学基本目标的实现对幼师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将来承担职业责任、完成工作任务都具有深远的奠基作用。

三、幼师体育教学拓展目标的实现

幼师体育教学的拓展目标应是有意识地通过多种途径与形式向幼师生传授体育教学方面的知识与规律,并在促使其理解、掌握、运用的基础上,能自觉地将有关幼儿生理心理发展规律方面的知识结合起来,在教师的引导和指点下领悟和掌握将来组织实施幼儿体育活动时应遵循的教学规律、原则与方法等。

幼师生将来组织和实施幼儿体育活动时应遵循的教学规律与原则和一般的学校体育教学应遵循的规律与原则既有相同之处,也必然存在显著差异。说它们有相同之处,是因为它们从内容上而言都属于体育教学领域,都要达到促使受教育者体育观念与能力发生变化的基本目的,因此对施教者有一些基本的共同要求,如施教者应当都会喊口令、指挥队列变化、能清楚准确地讲解动作要领并进行规范正确的动作示范等。之所以有所不同,是因为受教育对象的不同必然会使其具体的教学内容与方法存在很大差异。如学校体育教学的实施可以主要采取集体教学的方式,先由教师讲解动作要领和示范,然后让学生自主练习。而对幼儿来说,这样刻板的教学方法显然是行不通的。幼儿更喜欢游戏,

更喜欢模仿同伴,也更喜欢自由地舒展他们的肢体,因此要想幼儿体育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幼儿教师必须善于以游戏的方式组织幼儿体育活动,善于与其他领域的活动如唱歌活动、舞蹈活动等相结合来组织体育活动,善于运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描述与解释动作要领及其步骤等。

为适应幼师学生将来的职业需要,幼师体育教学应有意识地强化幼师生创编体操、组织游戏、掌握幼儿运动理论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如体操是幼儿体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目前幼儿园普遍开展的早操或集体户外活动都将体操作为重要的项目,要求幼儿教师能够创编适应本园或本班幼儿身心特点、形式生动活泼、内容丰富有趣的体操,因此幼师体育教学应有意识地培养幼师生创编体操的能力。为此,教师可以在向学生全面、系统地讲解徒手操、轻器械操的特点和编操应遵循的原则及注意事项等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为学生创造更多实际运用的机会,以使幼师学生能够根据编操的原则、用途及幼儿的年龄特征,不断编出动作简单、易于模仿,而又有新意、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徒手操和轻器械操。又如,幼师体育教学应有意识地培养和加强幼师生将来组织幼儿体育游戏的能力。教师应尽力让学生多接触各种各样的游戏,从熟悉游戏的玩法到学会改编熟悉的游戏,再到创编新的游戏,并要注意在课堂教学中,引导学生观察和学习教师组织游戏的方法与策略,从而为学生将来组织各类幼儿体育游戏打下基础。再如,幼师体育教学应通过理论课、观察实践课等途径使学生充分、全面地了解幼儿不同年龄阶段各身体系统、器官、组织所具有的解剖生理特点、身体生长发育的规律及影响因素等,掌握体育与幼儿身心发展的关系以及幼儿体育卫生保健、安全等方面的知识,以保证学生将来组织和实施的幼儿体育活动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能够真正保障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其中,有关体育卫生保健与安全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尤为重要。因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幼儿教师在组织和实施体育活动时必须高度关注卫生保健与安全问题,一方面应有意识地教给幼儿自我保护的知识和受到伤害后如何自救的知识,另一方面事先要对体育活动涉及的人、事、物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在不可完全避免的情况下,积极准备应急预案。幼师体育教学应在此方面承担起重要的教育与培训责任,以培养幼师学生将来勇敢面对和积极应对幼儿体育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卫生保健与安全问题的职业能力。

体育教学总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幼儿师范学校来说,幼师体育教学因能有效地培养和发展学生将来组织和实施幼儿园体育活动的职业能力,而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幼师体育教学应努力突破一般学校体育教学的基本目标,深化教学改革,拓展教育内容,更好地为幼儿师范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服务。

幼师考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幼师院校毕业生;异地就业;问题;应对措施

随着幼儿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幼儿教育师资的需求进一步增大。这既为幼师院校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也对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毕业生就业工作既是民生工程,也是事关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幼师院校在探索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机制和新渠道的问题时,要加强对毕业生异地就业工作的研究。

一、幼师院校毕业生异地就业的现状及成因

本文所说的幼师院校毕业生异地就业,主要是指幼师院校毕业生(分中专、专科、本科三个层次,以后两种为主)通过学校推荐或自己联系,离开生源地或学校所在地,到外地(主要是省外)就业的情况。幼师院校毕业生异地就业的常见问题主要是指异地就业的毕业生入职初期所遇到的问题。

当前幼师院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大多选择北京、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他们主要到幼儿园从事保教工作,有的毕业生通过努力迅速成长为幼儿园管理者,也有的放弃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还有的携异地就业过程中学到的先进教育和管理理念回乡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1〕

目前,幼师院校毕业生异地就业人数日益增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和当前幼儿教育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的格局,为幼师院校毕业生异地就业提供了可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也日趋规范。以往影响和制约个人工作流动的户口、档案等问题已有相应解决措施。幼师院校毕业生作为从事幼儿教育的人力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异地就业现象是正常情况。

教育部等10部委(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将2003~2007年我国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2〕幼儿教育办园体制多样化以后,社会力量办园所需教师大多实行聘用制,且需求量大,这也为幼师院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创造了条件。

(二)幼儿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催生了幼师院校毕业生的异地就业

教育发展状况受制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水平。在我国,当有的地方还在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而努力时,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开始推行包括学前三年和高中三年在内的十五年规范的国民教育。幼儿教育发展的不均衡性主要表现为城乡差异和东西部地区差异。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的省份幼儿入园率已达到90%以上,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幼教师资的需求不断加大。幼师院校毕业生异地就业有助于减轻经济发达地区对幼教师资需求的压力。

(三)异地就业是幼师院校毕业生基于人生规划、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的理性选择

每个人都会对自己的人生和职业发展作出设计与规划。要想改变个人今后的工作、生活环境,就业选择是一次很好的机会,因为毕业生正处于职业生涯规划的初期,没有太多牵绊,而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特别是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为劳动者跨地区就业提供了便利。一些毕业生通过异地就业,为自己赢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引导毕业生异地就业是幼师院校积极应对就业新形势的举措

随着幼师院校办学规模的扩大,毕业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毕业生就业情况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更直接影响学校的发展。为实现“出口畅,进口旺”的良好办学格局,各院校都把毕业生的培养质量和就业情况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异地就业(特别是省外就业)是幼师院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的必然选择,也有助于毕业生在更大范围内高质量就业。

二、幼师院校毕业生异地就业的常见问题

在异地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希望“选到人,用好人,留住人”,毕业生则憧憬异地就业的发展前景,但双方往往会存在很多矛盾和问题。从我校近年来的就业工作情况来看,这些矛盾和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是毕业生在作出异地就业选择前的问题:为什么要去异地就业,异地就业去什么地方,异地就业单位是否可靠,如何做好异地就业入职前的准备(心理、技能)等。妥善解决这类问题,有助于毕业生更好地实现异地就业,因此,它是学校就业教育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二类是毕业生异地就业入职后出现的问题:理想与现实出现反差,远离亲人和缺乏归属感,角色转换和环境变化适应问题,用人单位没兑现承诺,管理方面缺乏人性化等。这类问题的出现既可能与毕业生自身认识能力和适应能力有关,也可能与用人单位的管理有关。

以上两类问题若处理不当,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都将产生消极影响,也不利于学校的发展和就业渠道的拓展。幼师院校在毕业生异地就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既要对毕业生负责,也要对用人单位负责。因而学校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工作方法”的原则,通过针对性教育和有效沟通,积极化解矛盾,以帮助毕业生高质量地就业。

三、铺就幼师院校毕业生异地就业成功之路

(一)各级政府应努力优化幼儿园教师的就业环境

促进就业、重视学前教育已写进《十七大政治报告》。重视学前教育首先要重视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正如许嘉璐在中国教师发展论坛上所言:“在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取得长足进步之后,需要政府继续加大投入,从对硬件的投入转向对教师的投入。”〔3〕各级政府应从对国家和民族未来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不断解放思想,切实把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资格准入、教育创新、权利保障等)放到重要的工作议程上来;进一步发挥公办幼儿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大力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促进其健康发展。当然,从根本上讲,政府应加快学前教育立法,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积极开拓异地就业渠道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学校鼓励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到基层就业,但从家庭教育投入、产出的角度看,无论是家庭还是毕业生本人都希望找到一份与所受教育程度相称的工作。从安徽省目前幼儿教育发展的情况来看,要实现毕业生优质就业,就不能忽视省外就业渠道的开拓。

拿笔者就职的学校来说,自2005年起,学校每年都保持600人左右的毕业生规模。为有效促进毕业生就业,学校专门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长亲自带队赴省外开拓就业市场。学校认真分析用人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践证明,推荐优秀毕业生到省外就业,对扩大学校知名度和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学校已与北京、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广东等省市45个城市的两百多家用人单位建立了有效联系。

在信息化时代,开展毕业生异地就业工作,网络的作用不容忽视。网络的受众面广,不受时空限制,网络求职有利于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是当今高校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渠道。我校在为毕业生提供网络求职服务时,非常注重对毕业生进行网络求职和异地就业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如提醒毕业生通过网络求职时,注意个人信息安全,防止被非法利用;女生不要单独去异地参加面试;在异地求职过程中要与学校就业工作部门保持联系,等等。

我校毕业生的异地就业单位主要在经济发达地区,以公办幼儿园和规范的有一定规模的民办园为主。为消除毕业生异地就业的顾虑,学校就业工作部门每年安排有异地就业意向的高年级学生利用暑期到异地就业基地园从事实践活动。一个多月的实践活动既可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可增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的相互了解。另外,学校每年都邀请异地就业校友回母校现身说法,和应届毕业生一起分享职业选择和职业发展的经验。

安徽尚属于欠发达地区,积极推荐毕业生异地就业,并非不考虑安徽省自身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事实上,通过幼教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的尝试,也促进了省内幼教人才就业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异地就业的毕业生也为安徽省幼教事业未来的发展储备了人才。当然,我们在积极联系并推荐毕业生到优质规范单位就业的同时,也对少数掠夺式用工的单位①坚决说“不”。我们还通过优化教育教学环节②,进一步提升毕业生各方面的素养,让毕业生稳步而自信地走好异地就业之路。2007年学校在合肥市外事办公室和市教育局的牵头下,与新西兰ICL学院签署了两校合作意向书和国际班项目合作协议书,首批学生正在办理赴新西兰签证,他们将通过一年的学习,取得新西兰学前教育学历,并留在当地就业。

随着幼师院校毕业生异地就业人数的增多,各幼师院校应加强合作与交流,可组建幼师院校毕业生就业联盟,共同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从而优化毕业生就业环境。

(三)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教育与指导

为引导毕业生异地就业,学校除开展求职、面试指导外,还对毕业生加强了做人、做事的指导。

1.加强毕业生的诚信和责任意识教育。做人“德”为先,刚步入社会的毕业生,更应将诚信和责任放到首要位置。毕业生入职初期,有时会因故③产生换工作的念头,而此时有的毕业生因沟通能力或处理问题能力较弱,不知如何与单位交涉,结果一走了之。对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指导,帮助他们妥善应对相关问题。首先,引导毕业生正确评价自己。其次,教育毕业生在与单位管理者沟通时要有理、有节,要依法维权,但要注意方式,尽量不要用“逼宫式”做法。第三,告诉毕业生,擅自离职是对工作和幼儿的极不负责。若确实要离职,应安排在假期或一个教育阶段结束时。对个别做出了不负责任行为的毕业生,学校就业工作部门会责令其改正错误并消除影响,否则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向其新单位通报情况。

2.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帮助毕业生走好职业生涯第一步。随着毕业生异地就业现象的增多,学校就业工作已从开拓就业渠道向兼顾职业规划指导④方向发展。通过职业规划指导,让毕业生对从事的学前教育事业充满信心⑤(虽然现实的职业状况不容乐观);帮助毕业生理性分析异地就业的成本和机会,引导其对自身的职业发展“作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从实际情况看,异地就业的毕业生中,凡有明确职业规划的,大多数都有稳定、积极的态度,知道自己为什么来,要做什么,将向何处去。而在就业过程中喜欢从众的毕业生,很容易迷失自己的职业方向。从成本和效益角度,我们告诫毕业生要走专业发展之路,但也不反对毕业生在有兴趣、有能力、有机会的情况下,及时把握住跨专业发展的机会。

3.加强对毕业生异地工作、生活的指导。我们告诫毕业生,异地择业不要过多纠缠在幼儿园的办学性质上。我们主张,选择幼儿园时“不管公办、民办,只要规范”就可以考虑。与他人交往应本着“结识新朋友,不忘老朋友”的原则,要以诚相待。在异地就业入职前,可通过网络等渠道,了解岗位情况,从而尽快适应新工作。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勤于向老教师请教,同时要坚持自学以提高专业素养;初入职毕业生还要学会理财,等等。

4.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毕业生异地就业。其一,合理分配招生指标。安徽省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且呈现出明显的地区性差异。根据我们的观察分析,凡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毕业生或其家长对异地就业的倾向就较明显。因此,学校在分配招生指标时适当向这些地区倾斜。其二,发挥校友作用,帮助毕业生异地就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已指导组建了深圳、上海、北京等地校友联谊会。对异地就业的毕业生来说,校友联谊会是乡情交流的平台、工作互助的平台、就业联络的平台和职前培训的平台。

(四)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与沟通

作为培养人才的学校,我们有责任帮助毕业生实现就业理想,因此我们努力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与沟通。首先,积极联络异地单位共建毕业生实习基地,认真分析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情况及用人制度等,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架起交流沟通的桥梁。其次,积极呼吁用人单位强化“以人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在工作中帮助新教师树立专业信心和职业荣誉感;帮助新教师规划好职业发展计划,力求“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将对我国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产生积极作用。幼师院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都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积极构建平等、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在此背景下,本校将2008年定为“规范就业年”,学校就业工作部门还将建立警示制度,例如,对于毕业生反馈的不诚信单位,学校将告诫其他毕业生慎重选择。

参考文献:

〔1〕胡锦涛.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R〕.北京: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2007.

〔2〕教育部等10部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S〕.教育部等10部委,2003.

〔3〕许嘉璐.在中国教师发展论坛上的讲话〔R〕.杭州:中国教师发展论坛,2007.

注:

①掠夺式用工是指单位未对新教师进行系统的入职培训,不负责任地让其独立带班。新教师陷于繁琐、辛苦的保教工作中,没有专业指导或专业引领,工资较低,还经常被克扣。

②例如,将就业指导课纳入课程体系;加强学生基本功训练和理论学习(研究性学习、毕业论文);强化教育见、实习环节(五年的实践活动时间安排分别为:1天、1周、2周、1个月、1学期及暑期)。

③主要原因有: 因缺乏社会经验,初次择业时考虑不够成熟;受“没有得到的总比已得到的好”心理驱使;与单位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不能达成一致,等等。

④利用“飞途网”www.fitoo.com职业规划自助系统,帮助毕业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设计。此举有助于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合理进行职业定位。

⑤从《十七大政治报告》看,重视学前教育;从身边现实看,家长们非常重视孩子的早期教育;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改革在经历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高等教育扩招和当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阶段后,学前三年教育终将纳入规范的国民教育体系,今天的幼儿园教师要为迎接学前教育的大发展做好准备。

幼师考试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职幼师;课程体系;中职幼师生;融合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职幼师课程体系融合的必要性

(一)适应社会对学前教育发展的需求

充分利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文教育资源,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植于学前教育教学体系中,促进我国学前教育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的需要,提升幼儿教师的综合素质,进而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

(二)中职幼师德育目标的需要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圣贤几千年经验、智慧的结晶,其核心是道德教育、德性文化。俗话说,“三岁看老”,幼儿时期的教育对人的一生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今天的中职幼师生就是明日的幼儿教师,幼儿教师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孩子是最基本的师德要求。对中职幼师生进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需要。

(三)幼儿教师职业的特殊需要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对中职幼师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最合适的“教材”,学前教育是基础的基础,幼儿教师承担着传承和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任。

二、构建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特色的三位一体的中职幼师课程体系

探索中职幼师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途径和方法,即构建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特色的三位一体的中职幼师课程体系,即以“挖掘和传承传统文化”为特色的职业道德课程、以“强化职业操守”为特色的职业能力课程和以“承续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为特色的通识课程,培养“一专多能的”合格的幼儿教师。

(一)“挖掘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为特色的职业道德课程

在德育过程中将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精华融入道德的培养,对中职幼师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易经》中“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核心理念如仁者爱人、自强不息、诚实守信、尊师重道等教育观念内化为中职幼师生的文化素养,外化为日常行为习惯,提高民族的自信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强化以“强化职业操守”为特色的职业能力课程

中职幼师职业能力课程包括专业理论课程和专业实践能力课程。在学科教学内容中找到与优秀传统文化的契合点,发掘优秀传统文化在现代背景下的现实意义,使中职幼师生从了解优秀传统文化、体验、认识再上升到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和传承。例如,在中国民间舞蹈教学中,了解民族舞蹈是一定歷史时期经济条件下的文化背景,反映了文化的再创造。如音乐、服饰、风俗等,讲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

(三)注重以“承续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为特色的通识课程体系

通识课程侧重文化基础课程,实现课程的综合化,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作用。在语文课程中,可进行古诗鉴赏、经典诵读等活动,选择解读经典的文学作品,在学习文学知识的同时,理解其文化内涵,使经典传统文化古为今用给人以精神力量。挖掘《蒙学》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指导学生理解传统蒙学读物可借鉴的现代意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开设礼仪课程,使学生懂得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形成“尚礼笃行敬业乐群”的良好校风,达到内在心灵与外在礼仪的完美结合。

三、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方位融入学校实践教育各环节

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在学校实践教育各环节中融入优秀传统文化内容。在校园环境的设计中突出优秀的传统文化元素,使师生在美丽、文明、人文的校园环境中感受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校园文化活动的设计上课内外结合,组织“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主题系列教育活动,通过成语故事、大合唱比赛等活动,传承红色基因,培养爱国情感,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发挥地方文化特色,丰富课程资源,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学习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不断提高人文素养。

参考文献:

[1]孙国强,彭旭丹.以中国传统文化的合理因素改进高校德育[J].知识经济,2010(11).

[2]王伟萍.试论中国传统文化在建设高校和谐校园中的优势[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

[3]贾钢涛.论以传统文化为载体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构建[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7).

[4]吴娜.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幼儿园区域活动中的应用[D].山东师范大学,2017.

上一篇:班组长安全报告范文下一篇:读书手抄报版面设计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