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环境问题论文范文

2024-01-07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煤炭资源开发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对当地百姓的脱贫贡献甚微。造成当地干部群众心理不平衡,抵制情绪严重,给项目环评工作顺利开展产生负面影响,本文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在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中应该采取的措施,以便使项目得到当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关键词:煤炭;环评;公众参与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受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近几年,我国的煤炭开发强度越来越大,相应的煤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显得越来越重要。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有污染的、生态的和社会经济的。对不同的煤矿建设项目而言,环境影响的主要问题不同,就普遍情况而言,一般煤矿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由于地下开采的采煤沉陷区、露天矿的采掘场和排土场,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最为严重,直接影响到当地百姓的生活质量,反映了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行业特点和主要环境问题。

“公众参与”从社会学角度讲,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是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其目的是使项目能够被公众充分认可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对公众利益构成危害或威胁,以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通过公众参与程序,可使项目影响区的公众能及时了解关于环境影响问题的信息,有机会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或愿望,对建设方案的决策和顺利实施是非常关键的。了解公众关注的保护目标或公众最关心的切身利益,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使敏感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总之,环评过程中实施公众参与可提高环评的有效性,从而最大限度发挥项目的综合和长远效益。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该办法体现以人为本的观念,对公众参与提出严格的规定和程序。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在项目环评与审批过程中,国家已把公众参与提高到一定的高度,由于煤矿开发所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恶化而导致影响当地百姓的生存环境,因此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在煤矿开发项目环评过程中,应该对公众参与引起高度重视,否则由于公众参与环节出现问题而影响项目审批。

笔者查阅有关资料发现,伴随着煤炭资源开发的巨大推动,我国一些煤炭资源富集地区的GDP和财政收入连年迅猛增长。然而由于分配环节的畸型扭曲,当地多数百姓不仅无法从中受益,反而受累于因开发导致的各种生态灾难而日益贫困。例如:陕西省神木县王花疙瘩村昔日河水丰盈,百姓殷实。几年前却由于煤矿开采,以前赖以浇地的王花疙瘩河因开采塌陷而干涸。目前全村40多亩水浇地变成了荒地,山地更是有一半左右“只长草,不长粮”村民反映说如今水地变成了旱地,旱地变成了牧地,牧地又不让散养。现在一年只能收入1000多斤粮,根本不够吃。地养不了人了,村民只能外出,男的到建筑队打小工,女的捡破烂,不少人举家搬迁。有关记者在陕西揄林、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富煤地区调查也发现:这些受资源开发拉动财政实力迅速增强的地区,均存在令人困惑的“富财政穷百姓现象”。

陕西省榆林市是世界少有的矿产富集区,全市原煤、天然气、原油等矿产资源潜在价值约占全国总量30%。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煤炭探明储量约占全国的1/6。近年资源开发使当地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但脱贫速度远远滞后。榆林市财政收入过去5年翻了近3番,2005年达到67亿元,排全省第三。但这个财政大市12个县市区有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市35%的行政村尚未脱贫,农民人均纯收入还达不到全省平均水平,贫困人口全省最多。

神木县去年产原煤8200多万吨,是全国产煤第一县,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排名位居陕西省第一名,财政收入高达19.8亿元。但是这个县仍有贫困人口12万人,占全省总人数的1/3左右。

2005年,鄂尔多斯市财政收入突破90亿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43%,其中东胜区、准格尔旗财政收入突破28亿元,分居内蒙古101个旗县区的第一、第二名。然而8个旗县也都是国家或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准格尔旗是我国西部地区3个跻身“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市”的旗县之一,却长期难以摘掉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穷帽子”。准格尔旗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负责人说:“准格尔旗城里灯红酒绿,农村却很凄凉,不通车、不通电、点柴油灯的很多。有些地方村民们吃的是旱井贮存的雨雪水,有的甚至连旱井水也吃不上,到十多公里外拉水、花钱买水。”富资源、富财政,为什么大量贫穷百姓无法从滚滚而来的资源中迅速摆脱贫困呢?

榆林市资源开发形成的收益主要被企业和上级财政拿走了。榆林市67亿元的财政收入中,地方财政收入只占23.8亿元,2/3都上缴给中央和省级财政了。”以准格尔旗为例,2005年全旗的财政收入是28.8亿元,但是可用财力为不到13亿元。陕西省府谷县2005年财政总收入为5.84亿元,但地方财政收入仅占总收入的23%,仅是“吃饭财政”。调查发现;财税分配体制有其不合理的成分,每吨煤的纯利润在80—120元左右,但对县财政的贡献仅为五块钱。煤炭价格近几年涨了10倍,但是在煤炭采空区,一些大型煤矿的补偿仍然是几年前的每吨0.2元的水平,相当于利润的1/500给了老百姓。

由于占到开采量一半左右的大型的天然气和煤炭企业均为中央企业,其注册地在北京、上海等大型城市,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其所应交的地方税种大都交给了注册地。资源的转移导致了税收的转移,这使区域间的不合理利益分配进一步加剧。煤炭等资源开发造就了一大批富人,当地有的矿老板一天的消费就有二三十万元,当地贫困农民一辈子都挣不来。有的什么也没干,仅靠转让煤炭开采权就能成为千万、亿万富翁。但在一些贫困村,六七岁的儿童要到十几里外的学校寄宿,许多村子在山区吃水难,大旱期间每担甚至卖到五六元,还有不少村庄尚未通电。在有的产煤区,竟出现了农民烧不起煤上山砍柴烧的辛酸景象。

在西部一些富煤地区,资源开发不但没有使当地百姓迅速脱贫致富,反而正在制造许多生态危机和隐患。

椐榆林市环保部门介绍,仅神木、府谷两个产煤大县32平方公里、4.2万亩农田严重减产或无法耕种;十多条河流断流,许多村庄出现水危机,有的要到十几里外拉水,有的则要以每吨3—6元的高价买水。资源开发还导致当地的地下水位迅速下降,河流、水库、湖泊渗漏严重。

在神木县,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大规模综合机械化开采的3个大矿形成采空塌陷面积24.72平方公里,已经造成大量村庄不同程度受灾,损坏房屋千余间,损坏水浇地、旱地和林地3万多亩。神木县中鸡镇李家畔二组因为地表塌陷,房屋全部裂缝,虽然进行了搬迁安置,但是由于补偿款与新建房屋所需资金差距较大,百姓无力承受,只好外出流浪,部分老弱病残依然住在采空区危房中,有的只好住在简易木棚里,学龄儿童辍学在家,个别群众债台高筑。因为采煤,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上湾村现在连水源地都塌陷了,未及搬迁的村民吃水要到几公里外的地方去驮。

资源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在内蒙古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3个行政村,2005年6月村民为了让村组织带着大家一起争矿,推选出罢免委员会,依法启动罢免程序,罢免了原来的村委会、随后又改选原来的村支部,选出支持争矿、上访的新“带头人”。新班子最大的任务就是以村组织的名义四处上访。

有报道说准格尔召镇碾房塔村集体原来有4座煤矿,2004年被乡政府和原村支书卖给别人。煤矿转了几道手,经手的就发了大财,可俺农民一分钱也见不到。从2005年3月份至今,村里人的精力几乎全用在上访告状上。村民们说:“上访是因为日子过的太苦了,除了几亩旱地上种点玉米、杂粮,几乎没啥收入,往往大病等死,小病借债”。

另一个“上访村”哈拉庆村的村民说:“村民和原村主任商量,只要他带大家上访,我们就拥护他。但他和矿主一个鼻孔出气。”更让村民们生气的是,原村委会、村支部还经常通过组织手段,以不盖公章等手段干扰群众“要矿”。最让镇里头疼的是,这几个村不再像过去偷偷摸摸私下里串联,而是以组织的名义开会商议上访的事宜。

2005年“五一”和“十一”,陕西省神木县麻家塔乡10个村的上千村民,为当地一个煤矿的权属问题联合在一起上访。神木县信访局部门介绍说,近年来煤炭的高利润、矿主的高收入与当地群众贫困的生活形成巨大反差,两极分化严重,群企矛盾激化,这些问题十分棘手,往往暂时息访,但过去不久又会接着闹,成为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陕西省府谷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说:“我们引进中央、省里的大企业来开发资源,原希望‘引进一个企业,致富一方百姓’,可现在的结果却是‘引进一个企业,污染一方环境,扰乱一方治安、破坏一方资源,伤害一方百姓’!”神木县中鸡镇高家畔村的2800多亩固耕地、3500多亩草地大都荒芜,长满了荒草,随风摇曳,一片荒凉。塌陷区裂缝,最宽的有两米,前前后后掉进去十几头牲口。现在矿上以开采每吨煤2毛钱的标准给补偿费,但今后煤采完了,补偿费就不再给了,群众不知该如何生活。

从经济上看,资源开发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对当地百姓的脱贫贡献甚微。造成当地干部群众心理不平衡,对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通过透视富煤地区环境恶化百姓贫穷的现象,我们不难想象,当地群众的不满情绪可以借助公众参与的机会反映出来,这样就会给我们的环评工作带来阻力。在环评的公众参与过程中,如何能得到公众对煤矿开发项目的认可,使环评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应该分析富煤地区环境恶化百姓贫穷的真实原因,以便有针对性地在公众参与中采取措施。通过上述现象分析其原因可归纳以下几个方面:1、资源开采区财政分配和资源税的税收分成比例不合理,导致县级败政收入低。当前的资源税收分成体制,使当地县级财政无力进行扶贫攻坚、巩固义务教育、建立针对农民的公共卫生体系等。当前由于考虑到安全生产因素和规模效益等原因,国家鼓励中央和省级大型企业积级参与资源开发,但是这些企业的注册地往往在省会城市,这样又拿走了相当部分的地方税种;2、生态补偿制度不健全,由于煤矿开采诱发的大量的山体崩裂、地表塌陷、水源渗漏等自然灾害,当地政府无法筹措到必要的生态治理恢复费用;3、当前煤炭资源开发没有统筹规划以及与当地经济持续发展关联度小,甚致隔离开发方式。这表现在煤炭开发者主要是大企业或外来投资者,由于大企业机械化程度高,大企业不情愿吸收当地文化程度低的农民到企业就业。

以上原因道出了煤炭开发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不能使当地百姓脱贫,又不能使当地恶化的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致使当地干部群众产生低制情绪。了解了原因,在环评公众参与过程中,环评单位与建设单位密切配合,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以发挥当地政府的主导作用。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发布关于煤炭开发项目信息公告。公告内容除了项目工程概况及主要环境问题外,还要特别强调关于生态补偿的承诺以及建设单位对当地百姓生活的关注。就煤炭项目而言,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应该举办座谈会或听证会,公开证求公众意见。参会人员除了当地干部群众外。还应有当地政府、财政、税务、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在征求公众意见的会议上,当地政府、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应该向参会的干部群众解释当前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财政分配体制及资源税收分成比例等情况,让当地群众有所了解。政府应该说明从矿区开发开始,就要重视由于资源开发导致的生态灾难,将生态治理、塌陷补偿等费用,在生产、销售中统一提取,进入成本,专项使用。建设单位应表示本企业技术含量低的岗位尽力吸收当地农民,千方百计提高当地农民收入。

在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过程中,政府和建设单位采取上述表示或承诺,笔者认为,当地干部群众会表示理解,这样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审批。

参考文献:

[1]《环境经济》总第31期“透视富煤地区环境恶化百姓贫穷”

[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笔者根据中国知网及其数据库检索到的文献发现,近十年关于我国红色名人故居资源保护和利用研究的文章已有百余篇。本文总结了近十年我国红色名人故居资源的概念、开发和保护利用的意义、开发与保护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开发对策和保护利用对策,分析了我国红色名人故居资源保护和利用研究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以期为我国红色名人故居今后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红色名人故居;资源保护;研究综述

红色名人故居是我国红色文化传播和传承的重要载体,能够展现一个地区的文化底蕴和人文价值。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名人故居等红色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2021年2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教育引导全党大力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共产党人精神血脉,始终保持革命者的大无畏奋斗精神,鼓起迈进新征程、奋进新时代的精气神。《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中也多次提及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问题,文保工作者应肩负此责任,一方面关注历史遗存、注重对文物的修缮与保护;另一方面从社会层面出发,积极引导大众,树立爱护、保护本地区文物遗存的认识。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传播和传承中华文化,不断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对红色名人故居的研究也在逐渐增多。
一、近十年我国红色名人故居的概念研究

近十年国内很多研究者对“名人故居”“红色资源”“红色旅游资源”“红色旅游景区”等进行了定义,而且一般将“红色名人故居”纳入以上几个定义之中,现阶段对“红色名人故居”的定义仍比较模糊。

吴丹将名人故居的定义总结为不仅包括名人的出生地、祖居老屋,还应包括名人长期生活工作过的场所,虽短暂但却为其人生重要阶段取得重要成就的住所。无论名人住过的房屋是自有还是租赁,不应该影响对名人故居的界定,主要应看名人居住时间的长短和居住于该房期间所发挥的作用。潘黎黎认为名人故居有多重含义,所对应的建筑也较为宽泛,同一名人可以拥有许多故居;同一老宅也可以居住多位名人,其主次关系主要视名人生活时间的长短与所获得的成就来认定。李云天对红色名人故居的解释为“革命先烈或伟人生前所居住或者工作过的地方”。牛艳娜则对红色资源进行了界定,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革命斗争、国家建设、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精神、物质载体以及红色人物等资源的总和。红色名人故居即为红色资源的一种。李月芬在总结前人经验的过程中指出,红色旅游资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红色旅游资源是特定的人文景观和精神,它们顺应历史潮流,凝结在所有革命、建设活动中,并能够起到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作用。狭义的红色旅游资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新中国成立之前,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所形成的历史痕迹和精神瑰宝[1]。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试着对“红色名人故居”进行定义,即新中国建立和建设过程中,红色名人生前长期居住、工作或短期内做出过重要贡献的地方。红色名人故居应具备一定的地域面积、名人生前的生活场景复原和重要贡献的展陈,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宗旨,具有参观、科研、教育等功能。
二、开发和保护利用的意义研究

2014年,在厦门召开了中国博物馆协会名人故居专业委员会学术研讨会,学者们讨论了陈云故居保护的意义,包括陈云故居中的文物价值、革命历史价值以及红色人文价值,对保护历史、保护上海的红色人文、传承红色精神以及提升广大群众个人精神世界有着重要的意义。何成军、陈一鑫、廖荣生指出名人故居对保护珍贵历史文物、提升当地旅游吸引力、促进人文教育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阮建平认为红色名人故居有供人们精神追忆的历史空间,是一个城市独特的文化血脉和文化基因的重要载体,红色名人故居对于一座城市的意义,可以提高城市的知名度,作为一种文化旅游资源,更昭示了一座城市文化的厚度与精神的深度,是城市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姚德建在对环巢湖文化时代价值及传承与保护的研究中提出红色名人故居是重要的红色文化资源,具有爱国主义理想信念的教育功能,也具有推动和促进红色旅游经济发展的功能,这些红色文化不会因为时代的发展而失去应有价值,其时代价值仍然彰显。

综上所述,红色名人故居对于一个地方的文化教育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学者们对于红色名人故居开发保护意义的研究或侧重于两者中的一个方面,或进行综合探讨,指出红色名人故居在今后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红色名人故居,发挥其最大价值提供理论参考。
三、开发与保护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许多红色名人故居在保护和利用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对此,国内一些学者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已经进行了一些相关研究,希望以此为例,为其他红色名人故居的发展起到借鉴作用。符太浩在研究湖南红色名人资源开发时指出湖南的红色名人故居开发存在点多、面散,资源整合度较低,开发效益差别大,开发视野狭窄,开发模式单一等问题。严伟从淮安周恩来纪念馆旅游客源市场研究的角度出发,指出以周恩来纪念馆为代表的一些红色名人故居存在全国认知度较低、旅游开发形式有待拓展、旅游活动内容有待丰富和加深、配套设施有待完善、旅游资源开发意识有待提高以及旅游商品开发有待多元化等问题[2]。王潇在对上海高校有效运用红色资源的研究中发现上海高校在利用本地红色文化資源中存在认知不足、课堂融入较少、社团活动浅层次以及学校重视不够等问题,同时分析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易凤葵在探讨名人故居打造红色旅游品牌的过程中指出,我国名人故居的保护与开发存在两大误区,一是决策者在名人故居的保护方面存在思想上和政策理解上的误区,导致许多名人故居遭到破坏;二是开发上的误区,现阶段我国众多的名人故居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管理者们由于文物意识淡薄,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过度地掠夺名人故居身上的商业价值,失去了保护的本意[3]。


四、开发和保护利用对策研究

(一)开发原则

红色名人故居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会遵循一定的原则,一些学者对这些原则有过专门的研究。陈峥嵘、郑伯红对于如何开发保护名人故居,提出了5个原则:一是原真性,即要注意保护原生态的实物和环境;二是整体性,即努力保留故居周围环境风貌的整体形态;三是延续性,即通过原真和整体保护,使游人和后辈参观时引发怀念和思索的情感;四是特色性,即挖掘此名人杰出成就的文化魅力;五是观赏性,即尽力使故居的园林、房屋建筑、展品有特点、有故事,能够引人入胜,睹物思人[4]。何成军、陈一鑫、廖荣生则以张澜故居的开发为例,提出了张澜故居旅游开发的原则,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和培育产业、富民增收原则。蒋骅、彭重华以刘少奇故居的保护为例,提出了因地制宜保护、动态性保护和社会参与保护3项原则,使历史建筑和红色文化旅游景点得到更好地保护。孟晶则从胡耀邦故居景观设计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自然优先、可持续发展、整体设计、综合设计、以人为本以及地方特色等六大原则,保护故居的传统风貌。

(二)保护利用对策

近年来,红色名人故居开发和保护利用对策研究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红色名人故居的开发与利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关于开发和保护利用对策的研究,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综合性研究的特点。刘庆在对青岛名人故居利用与保护对策研究中指出,应当适当扩大名人故居的保护范围;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根据名人故居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护与利用方式;做好名人故居的展示方式;整合名人故居各方保护力量等。刘卓从区域研究出发,对北京红色旅游资源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进行了研究,对最大限度实现红色名人故居等红色旅游资源的思政教育价值提出了9条建议。一是编制北京地区红色旅游发展规划;二是加强革命遗址的保护力度;三是利用重要节日、纪念日,加强宣传力度;四是注重相关优秀人才的培养;五是设计、打造专题旅游线路;六是设计打造专题红色旅游区;七是调整展览内容充实展品;八是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九是针对不同参观群体细化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5]。叶茂樟也有类似的建议,他从个体名人故居研究出发,以莫耶故居为例,提出了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准确定位,打造闽南红色旅游精品;加强莫耶研究,深化故居文化内涵;精心设计旅游产品,加大宣传力度;整合资源,综合开发,形成合力等5条红色名人故居保护利用措施。

综上所述,近十年我国对红色故居保护和利用对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对故居建筑本身或历史街区本身的保护对策研究;二是将红色名人故居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结合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精神教育,进行相关的保护和利用对策研究;三是将红色名人故居作为红色旅游景点的一部分,为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提出相关的对策。
五、我国红色名人故居研究评述和展望

(一)我国红色名人故居研究评述

笔者通过对近十年知网文献的整理发现,我国对红色名人故居的研究以应用研究为主,基本架构大多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对红色名人故居理论研究的文章则较少。也就是说大部分学者研究的是某个地区或某个名人文化景观开发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很少涉及红色名人故居开发与保护的基础理论,如红色名人故居旅游资源开发的一般模式。

目前,红色名人故居的研究领域已扩大到建筑学、城市规划学、风景园林学、社会学、旅游学等,红色名人故居既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又是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精神教育基地和成人思想教育的平台,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精神寄托,相應地,对红色名人故居多学科领域的综合研究也在逐渐增多。同时,学者们在研究红色名人故居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当地经济发展规划时也强调要深入挖掘红色名人故居的文化内涵,加强学习红色文化,尤其是要注重红色名人故居对党员领导干部群体和大学生群体思想教育的重要性,对红色名人故居的经济、文化、思想教育等领域的多元化综合研究也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从关注单体红色名人故居发展到关注宏观的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红色名人故居的保护利用上,从研究保护单一的故居建筑向保护建筑的整体性转变,同时对红色名人故居周边景观、周边城市、红色文化品牌、名人与故居的联系等多要素的综合性保护方案进行了探索。

(二)我国红色名人故居研究展望

综上所述,近十年红色名人故居的研究主要包括概念研究、保护与利用意义研究、开发对策和保护利用对策研究等方面。在未来的研究中,红色名人故居的保护和利用可能呈现以下趋势。

一是继续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科学发展理念,无论是个体的保护利用,还是大区域的综合发展,都需要以保护红色名人的原生故居为主,同时运用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IS)、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VR)等高新技术进行保护规划和管理;二是不断加强红色名人故居同各领域之间的联系合作,拓展名人故居保护研究的视野,不同研究领域之间相互融合将使研究内容和方式更加多元和科学。三是对定量研究有更加深入的探讨,在现阶段对红色名人故居评价标准和体系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红色名人故居开发与保护的基础理论,进而完善红色名人故居的研究体系。四是继续创新开发模式的研究,改进以往的以名人文化资源存在形式为开发模式的形式,建立以弘扬红色名人精神为核心,地方特色、文化产品、文旅体验为基本内容的开发模式。五是扩展红色名人故居的研究地域,现阶段对于红色名人故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南方地区。随着全国各地红色革命圣地和革命老区的不断建设,对于红色名人故居的研究也会更加全面和深入,中西部城市对红色名人故居的研究也会发展起来,逐渐建立起有中西部地区红色名人故居特色的研究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月芬.基于内涵拓展视角下长株潭红色旅游开发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11:1-7.

[2] 严伟.淮安周恩来纪念馆旅游客源市场现状及特征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36.

[3] 易凤葵.名人故居打造红色旅游品牌[J].中国博物馆,2004(4):28-31.

[4] 陈峥嵘,郑伯红.名人故居保护与开发浅析:以何长工故居红色景区规划为例[J].中外建筑,2010(6):88-89.

[5] 刘卓.北京红色旅游资源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16.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问题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从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表现及其损害后果入手,就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侵权损害,用侵权法与社会法相结合的理念,从法律救济与社会救济的角度,具体探讨了对旅游资源作品侵权损害的救济途径。并且,突破了我国传统著作权侵权损害仅予以法律救济的单一做法,从法律责任承担和社会责任分担两个层面进行全面考虑,以期建构起法律责任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救济制度,促进我国版权产业、旅游经济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旅游资源开发;著作权侵权损害;法律救济;社会救助

【基金项目】2008江西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旅游资源开发中侵权与损害救济研究”(批准号:08FXl8)

【作者简介]胡卫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刘婷婷,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江西南昌330013)

一、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概述

(一)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概念。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是在旅游资源开发进程中,为盲目追求旅游经济效益而违反法律规定,未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依据旅游当地特有资源所创作的作品,侵害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著作权在旅游经济活动中受到侵害的显现…。

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旅游管理机构、旅游活动开发者和经营者在开发旅游资源过程中擅自利用旅游资源作品构成侵权(如“八达岭春天”案),也包括外界的各级各类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乃至特定自然人等,对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创作作品的随意使用而构成的著作权侵权。如在使用旅游景区的民间歌谣、传说等民间文学艺术表述时从不注明出处,将景区独创的与旅游活动融为一体的舞蹈艺术随意拍摄录制出版发行。由此,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既可表现为对旅游资源作品的直接侵犯,也可表现为对旅游资源作品的间接侵害。

(二)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极大制约了我国版权产业、旅游经济的和谐发展。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不管是直接侵犯还是间接侵犯旅游资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这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行为,不仅会侵犯旅游资源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使旅游资源作品的版权产业链条无法实现,而且还会因旅游资源作品的随意复制,旅游文化创意束缚于千篇一律的旅游形态,致使景区缺乏特色,旅游开发价值下降,经济收益减少,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等一系列负面影响。

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不仅使旅游资源作品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使旅游文化创意受挫、版权产业发展不畅,极大制约了版权产业对旅游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旅游经济持续发展也将失去内在动力。面对这一危害和影响,为保障我国版权产业与旅游经济的和谐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救济的研究就成为当务之急。

(三)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损害之救济途径的理论基础。何谓救济?《牛津法律大辞典》记载:“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强调救济是通过法律方式或“类法律方式”对权利冲突的解决。当权利遭受侵犯时,法律赋予权利人采取相应救济措施的权利,使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来惩罚侵权人,二来抚慰权利人。《布莱克法律词典》则认为救济是用以实现权利或防止、纠正及补偿权利之侵害的方法,对受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不应仅限于事后的修复、回复、补救,不但包括已发的侵权行为救济,还包括对即发的侵权行为救济,并不单靠侵权民事责任承担实现损害弥补,确保权利得到全面、充分的维护。而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不但对旅游资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且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版权产业、旅游经济的和谐发展。对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的弥补,单靠侵权损害赔偿等事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救济,并不足以弥补其对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利益造成的损害,也无法消除其对我国版权产业、旅游经济和谐发展所造成的影响。

因此,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救济途径,须考虑事前防范救济和事后损害救济的一体化,即从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责任保险、财务保证、行政补偿等社会责任分担的层面,依托法律惩戒、行政管理、社会救助等力量,着力挽救著作权侵权行为对我国版权产业、旅游经济和谐发展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从法律救济和社会救助的角度,就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的救济途径和实施举措展开分析。

二、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之法律救济途径

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之法律救济,既要考虑即发侵权的行为救济,也应面对旅游资源作品已遭遇侵权的事实;既要强调民事责任承担的损害补偿,又须考虑对一些侵害属性恶劣的侵权行为施以行政制裁或刑事处罚,使旅游资源作品的著作权人利益回复衡平。所以,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之法律救济途径,蕴含了民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承担和刑事责任承担三方面的法律救济内容。

(一)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救济

1、禁令救济方式。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法律救济时,首先应当考虑禁令救济的适用,因为只要存在旅游文化创意作品滥用、盗版的行为,就会影响旅游产业的威望,制约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一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犯旅游资源作品的行为,哪怕侵权还未造成实际损失,都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侵害人停止有关行为,或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这种救济方式可以先由权利人实施,再提请法院予以救济,也可以直接提请法院予以救济。即当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已潜在危害或即将发生但未造成损害时,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或者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对潜在侵权人予以书面告知,请求其停止侵害,并解除潜在的妨害,或者直接提请法院批准实行禁令措施。

2、损害赔偿救济方式。损害赔偿是侵权民事责任最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当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已经发生并造成损害时,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或其他受托组织,有权与侵权人进行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同时为避免危害面扩大,必要时还可以自行采取没收其销售侵权品或侵权工具等强制措施予以损害救济(但应该将该侵权品或侵权工具及时送至行政权力机关如工商局,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即有损害就有补偿。另外,《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由于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面广、危害之大,权利人的损失也很可能高于法定赔偿额的最高限额(50万),如果仍然机械地适用该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就难以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在对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去除最高法定赔偿的限额,依照旅游资源开发中具体的著作权侵权损害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在必要时引入惩罚性赔偿设计。

3、非财产性救济方式。由于著作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再加上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所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在旅游资源作品的著作权人遭遇人身权利和精神权利损害的法律救济手段上,应注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救济措施的运用。如对红色旅游景区的红色歌谣的擅自删改,损害了红色革命人物的英雄形象,其亲属提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时,法律应当准许。

(二)行政责任承担的法律救济

1、行政核定救济。虽说著作权的发生采取“自动保护主义”,一般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但著作权及时的版权登记,却有着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作用,对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能提供一个有效的佐证。因此,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及时的版权登记行为(有些影视作品要求必须进行版权登记),是著作权人防范侵害、自我保护、自力救济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同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旅游资源作品出版许可的核定工作,预先杜绝旅游资源作品的盗版行为。倘若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把好旅游资源作品出版许可这道关口,就可为旅游版权产业日后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实践运作过程中,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对旅游景区文化特有资源(如民间文艺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予以行政审核,再对这些蕴含着旅游景区地方特色文化资源予以作品的形式加以确定。即对在现代旅游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旅游景区特色文化的旅游资源作品进行行政审核,确认能否出版发行,是否存在盗版行为,以行政核定的方式预防著作权侵权,推动旅游版权产业迅速、稳定发展。

2、行政制裁救济。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负面影响,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政机关可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行政制裁措施,进行相应的行政责任的承担。我国《著作权法》中已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失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虽然该法中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针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处以罚款,但是并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数额。而鉴于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负面影响性大的特点,应适当提高行政处罚幅度。且为了防止处理著作权侵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因任意处置而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有必要确定侵犯旅游资源作品的行政罚款数额区间。如若规定盗版他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对盗版旅游资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则可考虑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补偿救济。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救济行政补偿,是在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产生之前或者损害发生之后,行政补偿相对人(权利主体的范围)为传承旅游文化、保护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的公共利益而遭受了某种特别牺牲,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以特定的行政义务来填补相对人已支出的合理财产的补偿。这种行政补偿救济主要针对的是旅游资源中的人文旅游资源,如各种民俗活动、民间歌谣与故事等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他们目前大多还处于缺乏管理的状态。为了将这些传统文化继续流传于后世,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知识产权保护,即建构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行政补偿救济制度。也就是说,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和公平原则,在无因管理人为维护红色文化资源而付出特别牺牲时,国家应给予其适当的行政补偿。由此,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行政补偿的范围,既包括为保有旅游资源的延续,对旅游资源进行著作权保护的相对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予以行政补偿,也包括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损害产生之后,对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被侵权人的行政补偿救济。前者主要适用于行政相对人为整合旅游文化资源而支付的费用,后者主要适用于国家为确保旅游文化的延续,对被侵害人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和援助。而这不仅能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保护旅游文化产品的积极性,引导、鼓励相对人参与旅游资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事务,而且有利于传承旅游文化,形成对旅游文化著作权自觉保护的氛围,维护国家公共利益。

(三)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救济

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了“故意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或“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利用知识产权,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可构成知识产权犯罪。还明确规定了两个涉及著作权侵权的罪名,即“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面对旅游资源作品盗版侵权日益严重,甚至影响到了版权产业发展的现象,在采取民事责任追究和行政制裁措施已不能达到有效防范和打击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侵权活动时,需要从刑事处罚的角度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达到严惩和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综上所述,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的法律救济,可从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承担三个角度进行考量,最大限度地实施法律救济以弥补损害。但鉴于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在这三个法律救济途径中,着力于民事救济,强调以民事责任承担为主,以行政救济、刑事救济为辅。随着旅游资源开发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开始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侵权风险,其损害程度已不单是普通的法律责任承担就能够弥补的事情。再加之民法理念从“个人本位发展到社会本位”的转变,使人们对于权利救济不再局限于侵权法这一领域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还应结合各种社会化的损失填补制度,组成一套综合的调整机制,从而将风险与损失分散于社会,消化于无形。这样,既可给经营者带来安全,又能使受害人得到最大范围的补偿。

三、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之社会救助途径

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的损害救济,除了强调民事责任、行政制裁、刑事处罚等法律救济措施的采取外,还应从集体管理、责任保险、财务保证等社会责任分担层面考虑,注重社会救助途径,用侵权法与社会法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法律责任承担和社会责任分担的一体化,在最大范围上弥补损失、消除影响、回复平衡。

(一)集体管理的社会救助制度。由于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人专有,他人要使用作品须付费。但在许多情况下,著作权人与他人之间很难进行这种直接交易,往往要依托著作权集体

管理组织来代表著作权人发放许可和收取许可费,并将收到的许可费按照一定标准分配给著作权人。我国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就是一典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录制、表演、广播等各方面的权利,在损害赔偿的社会救助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使用也需借助这种民间集体管理模式,如可组建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协会,作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部分。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可将“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让渡给旅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为协会会员的利益,向使用旅游资源作品的行为进行授权,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作品使用者签订作品使用合同,向作品使用者收取费用,扣除必要开支后分配给作者也就是权利人。在行使管理职能的同时,协会还享有独立的诉权,如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著作权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得到著作权法保护。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协会的这种民间集体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将相对弱小或分散的著作权权利人团结起来,用1+1>2的做法统一对外主张权利,行使对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这既是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自我保护的有益延伸,也是著作权人依托集体力量进行社会救助的显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责任保险的社会救助制度。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之责任保险救助制度,是一种对旅游资源作品被侵害后的社会救助保障制度。即由旅游资源开发中可能的侵权主体(包括旅游资源的开发者、经营者等),事先向保险机构投保,当侵害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发生,损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影响到版权产业和旅游经济和谐发展时,由保险公司向著作权人赔偿其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将著作权遭遇侵害时的风险转移给专业的风险承担机构——保险公司承担。它不仅使旅游资源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也使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侵权主体避免因支付诉讼费用和侵权损害赔偿金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保证损害恢复更好得以实现。它可以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保护和救济的社会化,对在知识产权侵权者不能充分赔偿被侵权者的实际损失时,更好地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为此,我们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发生时,可考虑设立责任保险制度,具体构想为:1、旅游资源开发中潜在的侵权主体,包括旅游资源的开发者、经营者、管理者等,他们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实施旅游资源经营管理活动时,就存在法律为他们预先设定的像交强险一样的强制保险义务,即向保险公司进行对旅游资源作品侵权的责任保险投保,约定在侵权损害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公司负责理赔,有效防止侵权损害赔偿不到位而引起的纷争。2、被保险人应为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协会的全部会员,无论其是否同意行业投保,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按保险合同要求交足保费,即可成为被保险人。3、保险人应为可投保的保险公司。4、保险标的是旅游资源作品受侵害的损失。5、赔偿范围和保险金支付的顺序应为实际损失费、隐含损失费、诉讼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三)财务保证的社会救助制度。借鉴国外立法,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社会救助的财务保证制度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提存金制度,或称保证金制度,是由潜在侵权危险的企业在发生旅游资源作品侵害后,依照有关法令向一定机关预先提存一定的保证金、担保金,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令按期提存一定金额,以保证不再发生侵权行为,并以备于损害赔偿之用。二是公基金制度,又称企业互助基金制度,是指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按照约定预先缴纳一定的金额,从而建立旅游互助基金,当其中某一企业因侵权而被索赔时,首先由该旅游互助基金支付赔偿金,其后再由被索赔的企业逐步将等额的资金返还给旅游互助基金。三是第三人财务保证,它是由政府或金融机构等第三人对旅游营业活动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提供财务上的保证。由此,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之财务保证救济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损害赔偿保障措施,是由旅游资源作品侵权人之外的机构或部门,管理由潜在的旅游资源作品侵权的责任主体(旅游文化著作权的直接和间接使用人或受益人)提供的专门资金,在发生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事件之后,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担保制度,保证向受到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损害的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旅游行业协会可考虑作为财务保证运作的责任整体,统一管理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维护版权产业乃至整个旅游行业的权益安全。

当然,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财务保证救助制度,可与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损害责任保险救助制度结合起来适用,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可以择其一适用,也可以选择一并适用。

综上所述,面对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现象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影响,我们需要从法律责任承担和社会责任分担两个层面进行考虑,以侵权法与社会法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侵权防范和侵权救济,着力保障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旅游资源开发中获取非法利益的侵权盗版行为,促进我国版权产业、旅游经济和谐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问题论文范文第4篇

引言:近些年, 我国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力度, 通过对其的深入研究发现, 致使生态环境受损的因素有许多, 这些因素的产生与地质矿产资源开发有直接关联。尽人皆知, 地质矿产资源开发是一项重要工作, 但在实际开发矿产资源过程中时常出现乱砍滥伐的现象, 如此一来便导致了我国水土流失等问题出现, 使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遭到影响, 所以, 提高对地质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的重视尤为重要。

一、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在传统的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中时常会出现生态环境遭损坏的情况, 首先, 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开发, 从最初的勘探到后期的加工的整体流程中会产生诸多废弃物, 比如勘探材料的排放、烟尘、废气等, 所产生的废弃物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完全消除的, 当其进入到环境中, 会给土地与大气的质量、人们健康带来影响, 并且成为导致环境污染的主体;其次, 传统的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为了切实降低开发难度, 时常会利用转换地质状态的方法, 但此种方式与自然规律是相违的。当资源开发完之后, 此区域极易出现地质灾害, 还有部分地区会出现地下水资源枯竭的状况。在开发地质矿产资源时, 只要是不当的管理都会使矿区周遭环境遭受威胁, 并使当地的生态系统受影响。虽然一些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在勘探、加工时采用了一些保护自然的方法, 但此种现象并不广泛, 很多单位并未意识到此方面, 所以无法将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问题在根本上解决掉, 若是此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 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直接影响。

当前, 我国加大了对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力度, 各个行业都有义务与责任参与到环境保护中, 当然矿产单位也不例外, 这便需要在矿产单位在开发矿产资源时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 通过应用无污染技术来完成生产作业, 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局面提供有力依据。

二、推动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有效策略

(一) 增强工作人员环境保护意识

1. 加强宣传。

在对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就是宣传, 加强宣传能够使更多的人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这对于他们提高责任意识具有促进作用。若想提高开发人员环境保护意识, 单位领导需要起带头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采用适度的原则, 杜绝出现过度开采资源的现象产生, 需要结合实际状况来进行开采, 从而为后代留下充足的矿产资源。

2.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不管是矿山扩建, 还是改建都需要以保护自然为主, 若是给自然环境带来巨大伤害, 一定要及时停止工作, 切勿继续施工。另外, 在开发地质矿产资源时需着重注意社会伦理引导, 它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一定影响, 正确的引导能够使其传统的功利价值观发生转变, 使更多的群众意识到自然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开发地质矿产资源时, 不但要考虑经济因素, 还需兼顾社会效益与社会效益, 从而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同步发展。

(二) 应用生态开发技术

开发矿产资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经济价值发挥到最大, 但对地质矿产资源来讲不能只看重眼前利益, 需将目光放长远, 若是因为当前对矿产资源不注重保护, 一旦资源被挖空, 不但无法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 还会使后代生活质量受影响。因此在开发矿产资源时需注重利用生态开发技术, 不但要注重清洁生产技术, 还需给予资源利用技术与视废弃物利用技术高度重视, 因其能够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比如在矿产资源开发时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能够使生产过程变的无污染化, 或是降低加工污染能力, 将其控制在国家所规定的范围中, 推动地质矿产资源开发朝着无污染的方向发展。

(三) 建立健全的的内部管理制度

1. 坚持以生态技术为主, 将内部管理体系构建工作做到位, 明确责任主体。

如今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当前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单位的主要工作, 为了切实降低对自然环境的损害, 矿产开发单位需在开发中展开保护, 并且把各类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 比如在生产环节, 需要将环境保护责任分配给生产部门, 保障生产所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不造成影响。

2. 加强对绩效考核制度的建设力度。

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单位需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同步发展, 这便需要构建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需基于多样化考核为主, 在对干部政绩考核时, 需把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当作考核内容, 在注重生态审计机制建设的同时, 还应将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基于此才会使更多员工参加到生态环境保护中, 为保护生态环境贡献一份力。

(四) 加强政府扶持力度

政府的支持力度对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有直接关系, 因为政府是市场调节的主体。为了推动地质质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政府需加大对其的支持力度, 并且对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动态监督。比如, 政府可以为矿产单位提供补助资金, 降低单位处理废弃物时的资金压力, 对于应用新兴处理设备的单位也需要给予适量的资金补助, 提高了单位优化设备与技术的重视。除此之外, 还需建立技术生态扶持制度, 因为矿产单位所在地区经济的差异性, 会使技术生态化的作用效果受影响, 因此对矿产单位增加政府在技术生态方面的扶持力度, 从而提高单位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并达到完善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 诸多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并未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 我国需加大对地质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视力度, 通过降低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中废弃物排放量、构建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注意生态开发技术应用, 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为促进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摘要:本文主要以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重点进行分析, 结合当下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为主要依据, 从提高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构建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这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与研究, 加大对地质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研究力度, 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地质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俊霞, 贾志敏.内蒙古草原地区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法律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 (汉文版) , 2012, 33 (06) :133-137.

[2] 杨永均, 张绍良, 朱立军, 安艳玲.贵州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耦合协调度[J].贵州农业科学, 2014, 42 (09) :232-235.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问题论文范文第5篇

人力资源是指能够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能力的人的数量。它包括智力和体力。在我国农村人力资源的现状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村劳动力素质低

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不高, 大部分劳动力素质偏低, 很难就业。根据调查显示, 农村受教育的情况是;依然存在文盲现象, 小学文化程度占30%, 初中文化程度接近88%, 高中文化程度还没有达到10%, 还有一些人接受了职业教育, 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

1.2 农村劳动力多, 其中就业的人口不多

据调查显示, 我国农村地区, 从事农业工作的农民中有将近一半的人没有工作, 文化程度不高, 没有掌握其他工作的技能, 也没有其他更好的就业方向, 而且自己积极改变生活的动力不足。

2 农村教育对于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义

2.1 实现农民增收的关键因素

2010年底, 我国就业总人数接近8亿, 其中农村就业人口近5亿人, 占就业人口总数的60%%。农村人力资源数量很大。按照我国的土地面积, 大概需要1亿左右的劳动力, 那么其他的农村劳动力就需要到其他行业中就业。这就需要加强农村教育, 提高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

2.2 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频繁的文化交流, 我国人民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升, 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增长, 有很大帮助。但是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较, 我国的国民素质仍然普遍偏低, 而且城乡差距大, 城市的人民对教育很重视, 整体素质远高于农村地区。所以农村教育必须重视起来, 提高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 从而提高全国国民整体素质, 缩小城乡差异。

2.3 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我们需要懂农业技术的人才和开发更大规模更有生产力的农业资源。而通过加强农村教育, 进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 一方面使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其他非农部门, 使这些劳动力都能够就业, 增加收入, 也能缓解我国农村中存在的人地紧张现象, 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 提升农村劳动力整体文化程度, 使其掌握专业素质, 掌握新的技术和管理经营的能力, 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农村劳动力。

3 加强农村教育, 促进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建议

3.1 加大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

我们国家一直对教育是十分重视的, 但农村教育有很大困难, 政府应积极采取进一步措施来增加农村教育的投入, 只有让更多的农村人口受到教育, 才能实现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这些对农村教育的财政投入, 要加强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 让农村学习环境以及教学质量都和城市教育看齐。同时保证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 给予优待, 并开设多门学科。鼓励农村人口受教育。

3.2 提高政策支持力度

农村教育能够进行下去, 和政府的政策支持是分不开的。所以需要政府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政策支持力度。首先, 农村环境差, 师资力量薄弱, 硬件设施不足, 农村教育很难发展, 且一些农村地区老师文化程度也不高, 应定期给农村教师做培训, 传达一些心得教育理念, 提高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制定一些有利于农村教师的政策, 使教师愿意在农村发展。其次, 对于一些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子女, 应当完善各地区的异地就读和异地高考制度, 确保农民工子女继续受到良好的教育。最后, 很多地区都只看到经济是否增长, 而没有从长远眼光看到教育的重要性, 教育是根本, 各级政府要对农村教育重视起来。

3.3 提高农村劳动力创业意识和能力

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才能加快经济发展, 使农村人力资源得到开发, 紧跟现代化的脚步。对一些已经无法接受农村教育的农业人口通过培训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素质和技能、改变传统观念, 增强独立自主观念, 提高创业意识和能力, 促进就业。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是我国的第一产业。但是我国的大多数农民整体素质较低, 受教育程度不高, 为了使农村经济能够快速发展, 大力开发农村人力资源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而通过农村教育来促进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有很大的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村人力资源现状以及农村教育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意义, 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人力资源,农村教育,开发

参考文献

[1] 刘尧.农村知识贫困与新农村人力资源开发[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3) .

[2] 王肃元.依靠农村教育开发农村人力资源[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7 (02) .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问题论文范文第6篇

一、充分认识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的重要意义

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是以其工作的社会化服务为背景, 以经济建设、人才市场或人们需求为导向的活动。传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主要注重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转递、出具证明等环节,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的服务重视不够, 特别是主动性、人性化服务更是缺少。在现实日常工作中, 一些干部职工乃至社会自由职业者、离退休人员经常需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家庭成员、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薪酬收入、工作表现证明等。随着司法、公证、购房、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考试、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晋升、社会保险全覆盖等形势的扩展, 开发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提供给社会管理各个领域越发显得迫切而必要, 需求的单位和个人也越来越多, 需求的内容越来越具体和广泛, 形成了社会性的需求趋势, 这要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重要性、迫切性, 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需要, 以需求为导向进行开发与服务。

二、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是实现建立干部人事档案的根本目的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利用服务, 这也是衡量和检验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标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由于人员变动大, 流动频繁, 对人事档案的查阅利用也更加频繁, 因此需要高质量的干部人事档案为其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以确保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服务工作得到有效实现。

如何将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实行人性化服务, 如何对不同类型的人才提供不同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服务, 提高干部人事档案使用效能, 为人才择业、人才选拔、人才创业提供真实可靠、有权威可信赖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成为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的主要动力和课题。

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离不开有条件的信息公开。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公开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就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利的所有者, 当然公民自然也享有知悉自己档案信息和因需要知悉他人部分档案信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为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政务公开化和管理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人们的“知情权”意识日益强烈。维护干部人事档案当事人民主权利, 对实现公正地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和干部人事档案的开发与服务工作很有意义。事实上, 很多干部档案材料是人们在学习工作过程中自己填写、组织认定的。其信息公开有利于建立公正的诚信体系, 有利于接受单位职工或社会监督, 避免篡改、涂改档案相关内容的现象发生或不准确的信息材料存入档案。

三、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应采取的措施

(一) 增强干部人事档案归档与收集意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并不是一项独立于其他事物联系之外的管理工作, 而是与人们科研、生产、试验 (实验) 、管理以及考核等工作紧密相联的工作。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 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采取多种方式,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 提高人们档案观念, 树立全员人事档案归档与利用意识, 且将开发与服务的思想意识贯穿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 成为制定制度措施的依据和指南。在档案材料收集、鉴别、整理等方面应切实考虑这一点, 形成自觉移交、主动收集、科学规范管理、科学保存的良好机制, 为丰富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有效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奠定基础。

(二) 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收集、整理、审核和鉴别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分为收集、鉴别、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环节工作, 收集工作是首要环节。加大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力度, 不断充实档案内容, 对其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意义重大。应对收集起来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审查甄别, 去伪存真, 判定有无保存价值, 及时进行整理, 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只有做到档案整体内容完整齐全, 个体材料客观真实, 才能为需求单位、需求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 加快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

目前,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纸质保存管理阶段, 大大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快档案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建立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数据库和多媒体信息网络系统, 是实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现代化、提高档案系统整体功能的物质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 仍存在着如软件开发不及时、应用水平较低、现有设备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信息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共享等许多问题,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自动化已成为迫切需要加快解决的事情。应建立和完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网络服务, 不断满足各类单位、各类人群的需求, 使人们更好地利用档案信息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四) 正确处理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干部人事档案中可能有涉及个人隐私、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内容, 这些内容在进行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的过程中应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和办事流程, 认真鉴别, 谨慎界定, 正确处理好用人单位信息控制与个人信息的自我需求问题, 干部人事档案信息与干部人事档案原件或数字化扫描件的关系问题, 档案信息服务性与保密性、公共信息与个人信息、隐私信息与公开信息关系等问题, 防止把不该公开的信息公开出去, 造成泄密事故或工作被动、经济损失、法律纠纷、单位形象受损或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

(五) 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建设。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起着一种特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者自身综合素质的高低, 将直接影响到其管理工作的成效。要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与开发工作, 除了领导重视和必要的物质保证外, 关键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队伍。要把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人员作为提高其能力的一种常态形式, 使他们做到政治过硬, 业务精通, 责任心强, 办事细心, 善于学习, 乐于风险, 遵章守纪。

摘要:干部人事档案是在组织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经组织审查鉴别认可, 并记录和反映个人经历和德、能、勤、绩、廉等表现, 以个人为单位, 以文字、声像、图片等形式立卷、归档保存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 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人事档案,信息管理,开发

参考文献

[1] 李翠娴.人事档案的知情权与信息公开.青年与社会,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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