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文

2023-09-23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后才能开采。

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

开采矿产资源、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范、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资源,节约用地,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征求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分配给本省的矿产资源编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

第八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资源;

(二)钛、钒、铋、汞、宝石、玉石;

(三)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前款第

(三)项不包括依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九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前款第

(一)项不包括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第

(三)项不包括依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 开采本行政区域内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人民政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报上一级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告,按审批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占用储量。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

矿区范围预留期为: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不能完成前款规定事项,并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原划定的矿区范围不再保留。

第十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

(二)矿区范围图;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营业执照;

(五)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源、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供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

(七)经批准的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表;

(八)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开采经营性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砂、石、粘土,只需提供前款第

(一)、

(二)、

(四)、

(七)、

(八)项规定的资料和相应的开采方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淘金和开采地下矿产资源的,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和管理。

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缴或者免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不超过30年;中型的不超过20年;小型的不超过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未办理延续登记继续采矿的,按无证采矿处理。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和占用矿产储量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矿山改建、扩建项目,如发生前款第

(一)、

(二)、

(三)项内容变更的,应当按新建项目进行采矿登记。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

(三)尾矿处理、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情况。 第二十条 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

负责招标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发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中型以上矿产在2年内,小型矿山在1年内,应当进行建设或者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原发证机关有权收回采矿许可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建设或者生产的,可以在期满30日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延期或者不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

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矿山设计要求,无矿山设计要求的,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对暂不能综合回收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土地管理、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矿山生产污染环境,毁坏土地、水土保持设施的,采矿权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回填复垦、植树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负责恢复和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水氰化池、水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方法生产矿产品。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的安全矿柱、岩柱。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保持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防止引发地质灾害。

因采矿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负责恢复和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人因故需中途歇业6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歇业手续。但歇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歇业期间采矿权人保留采矿权并承担保护矿产资源等相应义务。歇业时间满1年又不提出开业申请的,按停办矿山处理。

第四章 采矿权的转让、抵押及矿山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和相关地质资料随之抵押。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拍卖、变卖采矿权,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权人符合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采矿权转让的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成为采矿权人。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并投入采矿生产满3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具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各项费用;

(五)按采矿审批登记的矿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和生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应当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承包或者租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十条 承包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承租人不得转包、转租。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未经批准采用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视为擅自转让采矿权。

采矿权人不得在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内将矿山企业承包或者租赁给两个以上主体经营。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矿产储量管理台账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矿产储量变动情况,按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权限分别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采矿权人应当填报统计资料,按时将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和报告送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停办、关闭矿山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或者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重点矿山企业或者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矿产督察员。矿产督察员有权向采矿权人了解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进入现场进行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矿产督察员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应当持有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其产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在矿区对无采矿许可证销售矿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三十七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通讯线路、高速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依法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至50%的罚款。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的强制措施。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将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运出矿区的,没收矿产品,可以并处运出的矿产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至30%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条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3年达不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至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进行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决定,但其中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依法决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应当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逾期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造、岩石、土壤、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公告

(第61号)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8日

第一条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依法勘查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达到国家规定的25℃以上温度,以水和岩石等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第四条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开采利用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和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勘查和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勘查、合理布局、分层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地热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及两个设区市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勘查地热资源,勘查单位应当根据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及热储层特征,依照国家《地热资源勘查规范》,合理确定勘查阶段,组织施工,编写地质勘查报告,并按规定汇交勘查成果资料,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九条申请地热资源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勘查地热资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地热资源勘查工程设计书; (四)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地热资源勘查工程结束,探矿权人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地热资源勘查工程验收评定书。探矿权人对经确认没有开采利用价值的地热勘查工程井孔,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及时予以封闭,恢复地热勘查工程占用场地的原貌。

第十一条本省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保护性限额开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确定当地的热水型地热资源年度开采限额。

第十二条开采已探明的热水型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再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权。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采地热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征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在已查明地热资源储量的地热田内申请地热资源采矿权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开采地热资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四)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五)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六)地热尾水回灌可行性论证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利用已勘探凿成的废弃油井开采地热时,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办理地热资源采矿权登记手续。用于地震、地质环境等监测的地热井,不办理地热资源采矿权登记手续,但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办理地热资源探矿权或者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材料之日起四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颁发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地热资源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限量开采地热资源。需要变更井位、热储层或者开采限量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热水型地热资源的水位、温度、流量和水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按期将监测资料和实际开采量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配置开采计量装置和节能节水设施,建立健全地热资源保护制度,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开采计量装置和节能节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利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根据地热资源特点,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梯级开发、综合利用,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九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时发现有利用价值的其他矿产资源,或者勘查、开采其他矿产资源时发现有利用价值的地热资源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在适合回灌的地热田内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制定回灌方案。回灌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实施回灌的采矿权人可按回灌量减收其应缴纳的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回灌水应当进行处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回灌。禁止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严禁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体。

第二十一条在不适合回灌的地热田内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地热尾水进行处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已经或者正在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地热尾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采矿权人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或者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存贮含有毒污染物和病原体的地热尾水。

第二十二条地热井报废或者停止开采后,采矿权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认没有利用价值的地热井井孔,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封闭。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一)对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认没有利用价值的勘查施工井孔和报废地热井井孔,未按规定封闭的;

(二)开采利用地热资源未配置开采计量装置和节能节水设施的; (三)未按批准的井位、热储层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 (四)未按期将监测资料和实际开采量备案的;

(五)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内容不实的; (六)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

(七)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的。

第二十六条采矿权人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尾水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从近年来我国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颁布和实施的各项制度规定出发,对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管理原则和管理方法进行了分析,并通过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从强化义务与责任、推进基础服务、产权清晰界定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出发,对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矿产开发监管制度、地质资料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矿业权管理制度、矿产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等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加以探究。

关键词:矿产资源;管理原则;管理方法

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是现阶段我国矿产行业发展的一项关键环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转型,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和原则也应与时俱进地发展完善,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有助于保证矿业权人和国家的合法权利,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作为矿业生产的重要基础,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不仅充分体现了国际通行的矿业管理规则,还与自身的实际情况相互结合,形成了一个制度化、体系化的管理模式。

一、矿产资源管理原则分析

(一)区域保护与矿种保护

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通过区域保护和矿种保护两种方式进行矿产资源的保护,由行政政策角度来看,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以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总量控制管理制度是两种相对较为有效的矿产资源管理措施,其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对于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具有更加显著的效果。矿产资源是一种一次性能源资源,也是我国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资源之一,是多种行业运行发展的基础性能源。矿业审批政策是我国最强有力的一项矿产保护措施。

(二)矿产资源的合理保护与利用

有限矿产资源的合理保护与利用,有助于我国矿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工业革命时代以前的农业社会,水资源和土地资源是投入量最大的社会生产资源,而这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发可能性和开发数量。工业革命时代以后,随着我国社会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矿产资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日渐成为了社会生产所需的首要物质,而各项自然资源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也在逐步加大。城镇化和工业化对于各项矿产资源的需求具有刚性,而这也是我国实现工业化发展目标,并逐步发展为经济强国的必经之路。

二、矿产资源管理方法分析

(一)实施资源属地管理,合理划分职能

矿产资源具有共生性和伴生性等非独立特性,这就要求矿产资源的管理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相互协调,并充分发挥自身的管理和监督作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容易出现交叉和重复,其关键问题就是同一化的政府监管与经营职能,这就导致政府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属地化管理身份的双重性,因此,剥离管理部门的经营职能,有助于行政管理方式上的放权减权,以及矿业权人对于正常生产经营工作干预和介入的减少。通过系统的法律法规确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形成规范严格的报批制度,能够在矿产管理过程中达到更加明确的治理目标[1]。

(二)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明确配置

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明确配置,有助于科学专业、合理集中矿产资源管理队伍的建设,降低机构调整所需的社会成本,且能够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由现阶段的矿产主管部门工作实际来看,《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行政组织法均以得到明确,因而相关的管理机构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精简,并在地矿部门内部建设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或是礦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并在部门之间建立沟通中介和平台,防止出现分割管理或是各自为政所致的混乱现象[2]。

(三)放宽矿业权转让条件,明确矿产资源产权关系

一方面要建立规范严格的矿业权出让的法律程序和制度,明确特定条件下,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所得的矿业权,能够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防止矿业权转让工作过多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另一方面,还要在明确矿产资源国有属性的基础上,经过明确的立法,确认相关的社会财富同样属于国家,从而明确划分当地政府与国家质检的关系和低位,最大限度降低正常矿业经营受到政府的影响,剥离政府的经营职能[3]。

(四)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第一,颁布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绩效管理;第二,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确定矿产资源的权利属性及其产权关系,实现我国储量统计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矿业权出让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第三,由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角度出发,严格观察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管理与矿产资源管理的理性结合,保证生态保护与矿产资源管理的协调发展,树立正确合理的资源观[4]。

三、总结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财富,当代人对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不仅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也能够最大限度造福子孙后代。现阶段,我国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完善,因而如何建立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现其司法化、系统化、法典化和科学化发展,也成为了政府管理部门关注的焦点。随着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研究的逐步深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也必定会逐步完善,并最大限度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璐,王茂芝,郭柯.基于ArcEngine的矿产资源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技术与发展,2010,20(5):215-216.

[2]张洪涛,唐金融,陈仁义.初论矿产资源、资产、资本的综合管理[J].中国矿业,2014,23(11):45-46.

[3]王小英,成金华.基于产权约束的中国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2):160-161.

[4]李晓燕,段晓光.矿产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根源及其完善——以公、私法分立为视角[J].理论探索,2013,1(4):121-122.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分析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響

李 蕊1 李新端2

(450000 1.新星河南公司 2.河南金桥宾馆 河南 郑州)

摘 要: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管理重要的环节,与企业经济效益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人力资源管理效果的好坏也直接影响着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因此,企业应当重点关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通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通过两者间的相互作用实现双赢,从而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济效益

一、人力资源管理概述

人力资源作为企业重要的资源条件之一,是企业重要的管理内容,而人力资源管理则具体是指企业或单位针对人力资源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和调整,从而实现人力、物力的有效组织,建立起科学的搭配方式,也同时从人才的心理等方面入手,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分配,从而帮助企业充分发挥人才效应,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全面管理。在企业中,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体系制度,不断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才能够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二、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与影响

(一)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

1.人力资源为企业经济效益提供相关服务

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就是利益最大化,而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也正是如此,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在企业中,人力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根据这一具体目标,为企业招揽相应人才,通过招聘和培训,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分配。而只有通过不断改革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方式及方法,才能够紧跟企业发展的步伐,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

2.人力资源工作效率的高低是企业资源管理优劣的体现

人力资源工作效率水平的高低将直接体现出企业资源管理的好坏情况,在实际企业管理过程中,由于受企业资金状况及自身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的工作及经济效率也十分不稳定,其中,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是影响企业资源管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企业自身工作效率低下,也会直接影响到其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1.人力资源管理可以推动企业实现经济效益

人才资源是企业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根本保证,一支强大的人才队伍不仅能够促进企业人才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还能够帮助企业实现长远的发展。一般情况下,人们在对企业进行相关评价时,往往会对企业投入和产出状况作出分析,而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人才管理主要的实现方式,是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基本构成单位,也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实现,是企業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内容。

2.人力资源管理为提升经济效益整合资源

只有实现企业人才资源的合理分配,才能够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和作用,这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实现方式。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各个人才分配到合理的工作岗位之中,从而帮助企业实现资源的整合,通过优化各个部门,灵活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从而帮助企业达到最佳的人力资源配置状态,从而实现企业内部的优势互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帮助企业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

(一)要以切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依据

在企业内部管理与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的规划主要由人事部门负责,因此,要全面把控企业的战略目标和经济规划,必须要制定出详细有效的人力资源方案,确保规划以切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重要依据。这不仅要求企业制定可行性较强的实施方案,还需要企业积极运用现金有效的规划方式,从而确保规划的有效落实。在对人力资源规划进行执行的同时,必须确保始终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从各个环节入手对人力资源规划的具体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个问题,人力资源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从而确保企业经济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奖惩机制

科学有效的奖惩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也能够适当地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在明确自身责任的同时实现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企业应当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方案,全面推行奖惩制度,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发掘员工自身潜力,维持企业内部工作的公正公平。此外,企业还应当结合自身发展状况,灵活制定奖惩方式,使其能够在具体推行过程中得到有效落实,在帮助企业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同时,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

企业员工的专业水平与自身素质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时定期举行相关活动,加强对企业人力资源状况的管理,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培训工作进行全面的统筹安排。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不断完善员工奖惩和晋升制度,提高员工培训的积极性,在学习过程中帮助企业员工明确企业自身特点与经济目标,在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满足日常工作的同时,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提升员工队伍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帮助企业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另外,企业的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企业员工的监督培训工作,根据员工自身条件和不同特点,合理安排相应岗位,帮助其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规划,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企业不同部门的发展要求。

四、结语

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世界一体化进程得到了不断推进,企业面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其中,人才竞争与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发展重要的基础和环节,对于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事实上,人力资源管理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有效的绩效管理,帮助企业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帮助企业增强自身综合实力。因此,只有从多个方面入手,认真分析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才能够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帮助企业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效率,从而实现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全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吴亚鸣.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和作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03).

[2]葛荣萍.浅述企业经济效益与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关系[J].人力资源管理,2010(05).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节 工作岗位分析与设计

第一单元工作岗位分析

一、人力资源规划的基本概念

(一) 人力资源规划的内涵

广义的人力资源规划是企业所有人力资源规划的总称,是战略规划与战术规划(即具体的实施规划)的统一。

狭义的人力资源规划是指为实施企业的发展战略,完成企业的成产经营目标,根据企业内部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的需求和供给进行预测,制定相宜的政策和措施,从而使企业人力资源供给和需求达到平衡,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激励员工的过程。

从规划的期限上看,人力资源规划可区分为:长期规划:五年以上的计划;

中期规划:规划期限在一年至五年的计划;短期规划:一年及一年以内的计划。

(二) 人力资源规划的内容

1、 战略规划:即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是根据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的目标,对企业人力资

源开发和利用的大政方针、政策、和策略的规定,是各种人力资源具体计划的核心,是事关全局的关键性规划。

2、 组织规划:是企业对整体框架的设计,主要包括组织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应用,组

织结构图的绘制,组织调查,诊断和评价,组织设计与调整,以及组织机构的设置等。

3、 制度规划: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划是人力资源总规划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包

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程序、制度化管理等内容。

4、 人员规划:是企业人员总量、构成、流动的整体规划,包括人力资源现状分析、企

业定员、人员需求与供给预测和人员供需平衡等。

5、 费用规划:是对企业人工成本、人力资源管理费用的整体规划,包括人力资源费用

的预算、核算、审核、结算。以及人力资源费用控制。

(三) 人力资源规划与企业其他规划的关系

企业规划的目的是使企业的各种资源(人、才、物等)彼此协调并实现内部供给实现平衡。人力资源是企业内最活跃的因素,人力资源规划是企业规划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规划。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1、人力资源规划是支持企业战略规划的重要支柱。

2、人力资源成本增加是企业大幅裁员的根本原因。

3、公务员考试报名持续火爆折射出当今的年轻人更愿意服务于公共管理的职业价值

观。

4、控制人工成本的增长时控制企业生产成本的唯一正确方法。

二、简答题

1、为什么在组织员工培训时必须首先确定培训需求?怎样确定企业员工的培训需求?

2、影响企业招聘的内部与外部因素有哪些?应当如何根据这样因素来选择招聘渠道与

方式?

3、高新科技企业在确定其技术类喝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福利时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怎样才能使其薪资福利具有竞争力与激励性?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背景:某地产公司H在扩张的过程中,人员配置和工作模式都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之前的薪酬体系已经难以适应公司的现状与相关员工的要求。为了下一步进军外埠做准备,HR总监从知名的房地产企业挖来A担任研发部经理。作为第一个空降兵,A的待遇在公司还没有先例,虽然薪酬保密,但久而久之,对A的议论纷纷引发了公司内部的消极情绪。另外,公司新开发的异地项目抽调了部分公司精英进行项目运作,由于两地跑,“多栖”员工的愈发抱怨,要求加薪,但这种情况之前在公司尚无先例,目前公司只能按照现行的薪酬考核办法计薪,如何针对地产公司H的现状,科学合理地革新公司的薪酬机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

请根据案例回答一下问题:

1、HR总监在革新薪酬管理机制时应该遵循哪些原则?调整现行的薪酬机制必须把握

哪些关键环节?

2、如何解决员工的兼职(岗)的问题?

四、分析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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