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发展金融监管论文范文

2024-03-17

金融业发展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1 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需要金融创新的有序发展

1.1 发挥金融创新引领与服务作用

金融行业在创新的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 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 在改革的过程中实现发展的目标, 提高业务的能力。在发展的过程中, 要重视金融体制监管的问题, 不能避而不谈。在对金融理论的创新上也不能过于盲目, 要结合市场发展的需求, 发挥金融引领与服务的作用。

1.2 建立创新业务的有效监管模式

在创新的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对金融业务的监管, 提升创新的效率。在有效的监管下改变创新的业务。在保证不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 金融监管体系必须给金融市场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在提高金融业务的同时, 也要注意风险防范, 相关的工作人员要提高风险的意识。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 要根据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的监管, 给金融机构相对较大的自主权, 对于小型的金融机构, 基础设施不是很完善, 存在的风险较大, 更要加强监管, 促进金融业的平衡发展。

1.3 风险控制工作不到位

随着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 许多的金融机构为了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过分的看重金融业务的盈利状况, 忽视了金融业务自身存在的风险, 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为了扩大效益, 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 过度的对业务进行扩展, 然而却缺少了有效的监督管理, 没有对内部进行有效的把控, 管理缺乏规范性。

2 金融监管政策的发展趋势

2.1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制度建设

在金融行业的发展过程中, 监管作用对行业的稳定有重要的影响。因此, 在金融体系的建设中, 要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首先, 在管理的过程中, 要加强对系统的金融风险的监制, 做好风险管理。其次, 要加强信息化的建设, 在建立监管体制的过程中, 进行系统化的管理。最后, 要建立相关的制度, 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

2.2 积极推进消费者金融保护制度的研究工作

在金融市场运行的过程中, 忽视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 金融市场没有对相关的保护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 权责不明确。其次就是消费者自身没有进行准确的风险防范, 金融防范意识比较弱。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 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惑, 损害自身的利益。

2.3 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金融业务在扩展发展的同时, 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所以对于大型金融企业来说, 合理的监管工作对企业的发展十分的重要。大型企业在进行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 要加强对风险的防范, 建立和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重视金融市场的影响力, 按照市场发展的需求, 利用分配制度的改革, 促进企业在金融方面的发展,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

2.4 促进场外衍生产品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制度完善

目前我国的场外衍生产品与资产证券化监管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其存在的金融风险还是比较大。有关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工作的过程中, 可以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 从内而外的进行监管机制的设置, 强化监管工作的力度, 加强风险防范, 完善各项制度。

2.5 有效平衡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

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金融行业发展的过程中, 可能会对市场的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 需要政府对其进行合理的调控, 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

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金融行业近年来也迎来了发展的高峰期。但是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 需要对金融行业进行创新, 同时加强相关的监管工作, 在二者的平衡状态下, 加大金融体系的建设, 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完善相关的制度。

摘要:近几年,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给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全新的生机, 为了更好的适应经济体制的发展, 需要不断的对金融理论进行创新。在发展创新的过程中, 也要注重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演进。本文主要对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体制的演进进行研究, 找出发展中的问题, 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理论

参考文献

[1] 林海涛.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体制演进[J].现代经济信息, 2014, (23) :381-381.

金融业发展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近几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 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 包含了网络支付、网络贷款、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务。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之所以如此迅速主要依托于云计算和大数据平台的发展。其具体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互联网金融的雏形, 主要是开展了网上银行等服务, 将银行的某些业务放到了互联网上, 并没有真正意义的实现互联网金融;第二个阶段是第三方机构介入, 互联网与央行签订协议, 至此第三方机构开始涉足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第三个阶段是互联网金融的爆发阶段, 在这个时期互联网支付开始兴起, 人们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互联网交易, 互联网金融真正意义上得以实现。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主要依托于三大业务模块, 即第三方支付、P2P平台及网络银行。首先是第三方支付, 现阶段第三方支付已经发展得十分迅速, 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京东支付等各类支付软件层出不穷, 第三方支付实际上是指相应的公司与实体银行进行签约, 从实际意义上来讲第三方支付是不属于金融机构的,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支付数额的不断增大, 支付功能也越来越强大, 越来越向金融机构贴近。第三方支付主要是为商户和客户之间提供服务, 向商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相应的利息, 从而获得相关的利润。其次是P2P平台的发展, P2P平台实际上就是网络贷款。近几年来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 网络贷款的各类形式也越来越多。网络贷款实际上就是依靠第三方平台来完成业务结构, 充当信贷中介并让贷款人和放贷人共同签署相关协议, 通过收取手续费来获取相应利润。最后是网络银行的发展。网络银行顾名思义是指我国的商业银行将部分个人业务实现网上流转, 能够让用户在网上实现转账、汇款等行为, 网络银行的发展给企业及个人资金流转过程带来了十分方便的条件, 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不可避免。首先对于用户来讲, 虽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本质是以金融为核心的, 所以金融类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同时还有一部分用户喜欢将个人资金放到余额宝等理财平台, 这就会出现利率的风险。除此之外, 近几年来网络信贷平台垮掉、资金链缺失的网络金融问题层出不穷, 这也揭示了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还存在着信用风险和技术风险等。除了对应的风险外, 各类理财软件的兴起给传统的金融市场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互联网的货币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很有可能会冲击银行的存款、贷款体系, 造成了整体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因此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

(一)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现阶段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虽然在几次国家层面的会议上已经提出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条文, 但是一直没有具体实施。比如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讲, 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约束, 同时对于相关的网络投资平台应该进行利率的限定, 由央行和商业银行共同商定具体措施来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平衡。国家还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通过用户资金进行融资, 要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挪为他用, 保证第三方机构资金的合法性。总得来说, 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讲, 应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等加以限制, 并进一步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

(二) 加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现阶段很多网络借贷平台纷纷倒闭, 造成大量用户的资金不能收回, 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监管力度不够强。国家相应的监管部门应该合理分工并明确自身的职责, 形成从国家层面到地市层面一套完整的自上向下的监管体制。各个地区的监管机构对各自管辖地区的行为进行实时监管并及时和上级保持相关联系。除此之外, 各级监管部门也要明确分工, 对互联网平台的每一笔交易都要具体细化。要时刻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对投资者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反馈予以重视并积极解答。

四、结语

综上所述, 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十分迅速, 在各类金融产品给广大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 我国的监管机构一定要加大监管力度, 明确监管职责, 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国家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各类互联网支付机构进行监督和约束, 净化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挥的作用越发突出, 逐渐成为现阶段我国新型的金融模式。我国的互联网在近几年发展得十分迅速, 而对应发展的便是互联网金融, 各种网络支付软件层出不穷, 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由于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还存在不足, 导致整个金融行业出现局面混乱的现象。本文作者主要探讨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

参考文献

[1] 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 2015 (3) .

[2] 胡光志, 周强.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学评论, 2014 (6) .

[3] 谢平, 邹传伟, 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 2014 (8) .

金融业发展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金融监管是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和规范作用,尤其在当今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情况下,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总结分析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稳定安全,促进我国金融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推动经济发展所必需的。金融监管是一项关系到企业、公民切身利益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金融监管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内部监管;国际化程度

金融监管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复合称谓。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国家法定的监管机关为了保障金融业稳健发展而对金融机构及其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等。 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来看,主要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及措施稍作阐述。

一、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体系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辅助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其他有关金融的法律有《证券法》、《保险法》、《储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情况的出现,而有些亟待的法律尚未出台,造成法律的缺位,依法监管难以实现。有些法律在条件未成熟的情况下仓促出台,不可避免的存在漏洞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冲突的地方。由于法律的滞后性,部分法律已不符合时代的发展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需要。部分法律的规定过于宽泛,操作性不强,没有全国统一的可行的具体量化标准,难以执行,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进程,充分考虑金融监管的新形势新情况,最大限度的消除法律的空缺和不适宜。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来看,根据金融市场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贯彻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公开监管及公正监管的原则,其中依法监管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核心与基础。 因此必须形成一套完整稳定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权限职责,真正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二、金融监管中的计划经济色彩和行政色彩较浓

金融监管方面的部分立法忽视了经济规律,具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和行政色彩。比如《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其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过高,比如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是美国国立银行的6倍。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对于在一个少于6000人口的镇设立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5万美元,对于在一个超过5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所设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超过20万美元。美国立法考虑到市场需求,而我国并没有将市场需求作为银行准入的条件。过高的要求忽视了我国具体国情,无视市场需求忽视经济规律,不利于金融业的市场准入,不利于金融业的长远经营发展。

掌握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灵活性是新形势下所必须的。另外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审批程序复杂,效率比较低下,缺乏透明度也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一种体现。银行审批和监管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完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有利于金融监管的增强。

三、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有待加强

前文中已说明金融监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了法定机关的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等。从我国的金融监管实际情况来看,主要以外部监管为主要监管对象,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力度有限。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

结合我国监管现状来看,金融机构本身的自律监管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非常重要。尤其是随着金融环境变化性的不断增强,金融机构仅仅依靠外部的金融监管难以在满足金融市场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所以金融机构自身的自律监管的加强也影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内容之一。充分利用行业自律和社会中介力量形成合力金融监管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法定机关的监管和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好比一辆马车的两个轮子,不可偏废其一。为保证金融业稳健前进,必须切实充分发挥外部监管和内管监管的作用。

四、金融监管的国际化程度不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教低

在全球化条件下的背景下我国加入了WTO,对我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金融市场将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日趋活跃。开放市场有利于中国充分利用全球的资源,借鉴它们的经营理念、管理手段,通过消化吸收转化,将大大缩短中国金融现代化的进程,使我国的监管向国际化靠拢, 加强国际监管的协调与协作。随着市场的开放,外资金融机构更多的进人,投融资条件及金融服务的改善,将有助于优化中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更好吸引外资。我们要改变以往较单一的内向管理策略,向综合性、国际性的监管策略转变。

由于种种限制,当前我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还不够高,我国大多数监管人会员的金融理论和工作经验还满足不了监管工作的需求,综合素质亟待提高,整体水平有待增强。否则将非常不利于在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工作。

现代金融监管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掌握金融基本知识、现代金融监管理论、专业的法律知识等,才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为此,一方面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另一方面可以派遣金融监管人员到发达国家接受现代金融监管理论教育,掌握金融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借鉴外国先进经验。金融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也将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突破和创新。

我国金融监管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问题,随着入世以来面对挑战和风险能力的增强、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金融监管经验的丰富以及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向着健康有序稳健的方向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发挥的越来越充分。

参考文献:

[1]刘定华.金融法教程[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48.

[2]张珂佼.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 :75-78

[3]周辉斌.WTO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完善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56

金融业发展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基于当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高速发展水平,大量的失衡问题日益突出,使得金融和经济市场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和挑战,甚至是巨大的金融风险。为了确保中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对金融和经济周期进行监督管理,准确掌握中国金融和经济周期的发展规律,同时及时调整应对策略,最终确保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健康运行。

关键词:金融经济周期;金融监管;启示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失衡和其他问题是金融部门必须讨论的问题。由于市场失衡,在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中,有必要讨论经济周期问题经济周期的研究工作可以准确地把握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了解现代市场经济的实际特征。在今后的金融监管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掌握金融经济周期的基本特征。从宏观金融监管工作可以看出,有必要讨论中国金融的涵义,经济周期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1金融经济周期概述

市场经济是当今人类社会中最有效的资源分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用并将社会资源提升到理想状态。但是,根据实际的市场经济运行结果,经典市场经济理论中能够自动平衡的市场本身理论是不正确的,失衡是市场经济的正常体现,是从一种失衡过渡到另一种失衡之间的过程称为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揭示了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的紧密联系。经济周期理论的基本观点是,金融将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从本质上否定了货币主义观点,并且还阐述了金融市场使用代理成本来逆转经济中的放大效应机制。周期经济运行的机制极大地加深了人们对金融市场的了解。

2金融经济周期现状分析

2.1金融经济周期理论在科学层面的内涵

金融经济周期理论是近年来才提出的新理论。金融经济周期主要与房地产经济有关,金融经济周期只是一个新名词。几十年来,市场经济一直困扰着这个问题,因此,必须从科学的角度看待金融经济周期。金融经济周期可以清楚地分析经济环境中实体与虚拟实体之间的关系。过去,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通货膨胀的停滞,这导致了凯恩斯主义理论的崩溃,而市场经济成为了货币主义世界天下。由于货币是造成通货膨胀的罪魁祸首,因此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但是,金融经济周期理论的观点与货币主义背道而驰,对市场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

2.2金融经济周期效应

金融涵盖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金融经济周期是两个经济周期的总称。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微妙的,并且相互补充。虚拟经济高于实体经济,对其产生明显影响。由于实体经济的表现略显突出,以实体经济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有关部门必须确保实体经济能够继续发展。在过去的经济周期分析解决方案中,它们都针对实际经济周期。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贸易采取了证券化交易,虚拟经济逐渐融入了经济市场。由于缺乏对其他相关部门的所有货币法规的控制以及为影响财务变量而采取的所有措施的缺乏,导致出现了财务周期。当它超越实体经济周期时,就会发生金融经济周期,从而导致实体经济周期再次失调,形成大的波动情况。

3金融经济周期对金融监管的启示

3.1强化金融监管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仍然更多地体现在微观监管上,缺乏对宏观金融监管的认识。在全球范围内,宏观调控理论也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理论思想。进入人们的视野也是最近几年的事情。中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还没有弄清宏观调控的概念,很少有周期的研究工作没有定期宣布金融和經济周期的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中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尚处于例行监督管理工作中,监督工作仍以管理方法和常规技术标准为依据,尚不能进行各种财务和经济周期之间的比较研究。这也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中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能够满足金融市场风险防控的需要。宏观上的金融监管意识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3.2构建金融经济周期检测体系

在进行金融宏观调控工作时,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准确控制经济周期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发挥金融对经济周期的放大作用,进而实现对金融周期的调控,从而有效控制财务和经济周期。在这方面,中国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必须设立相关研发部门,以建立完整的金融和经济周期监测体系,为宏观金融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目前,中国在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尚未充分开展。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商业金融机构走在前列,非常关注金融和经济周期的研究和跟踪。例如,中国主要商业银行的金融和经济周期检测系统比金融监管机构更完善。对此,要在宏观上开展金融监管工作,就必须要求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强大的金融经济周期检测体系。

3.3强化金融反周期监管

这项工作的内容是宏观金融监管的绝对核心,也是其工作的难点。金融经济周期问题实质上是对经济周期的金融监管的真实反映。面对金融和经济周期,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经常发现很难进行金融和经济周期测试,难以控制反经济周期的规律和强度,而在经济发展时采取刺激措施。在大萧条期间,财务指标往往相对较差,在监管期间金融机构在清算中人为煽动将进一步增加金融风险。例如,当应减少经济“虚热”时,人为性地导致金融机构被清算将进一步增加金融风险,要彻底解决此类风险问题,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有效地把握市场变化,不断加强金融反周期监管,以全面提高金融市场宏观调控的整体水平。因为金融市场不断变化,所以要不断加大金融反周期监管力度,不断更新相关监管制度,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经济与世界的距离越来越近,这意味着中国经济将受到更大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在这方面,一旦由于经济周期的作用而发生相关的金融危机,中国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作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金融和经济周期问题进行合理分析,增强自身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意识,以确保中国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提升中国金融业应对金融风险能力的策略。

参考文献:

[1]张艺严.金融经济周期对金融监管的启示与借鉴分析[J].金融经济,2017(16):108~109.

[2]张艳华.论我国金融经济周期及其对金融监管的启示[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5,5(04):10~11.

[3]孙双鹰.论我国金融经济周期及其对金融监管的启示[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09):156~157.

金融业发展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被反复强调的目标之一,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建设方面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通过分析保护消费者利益诉求的必要性,发现我国在消费者权益监管方面存在盲区,以此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举措,防范金融体系的信任危机。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消费者权益 保护

任何一种监管模式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都是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之一,美国的多重目标、日本的双重目标以及英国的单一目标,都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视为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我国在早期的各种金融法规中已提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1994年8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定为监管目标之一;我国加入WTO后,“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合法权益”成为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在经历全球劫难的大危机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悄然进行,不论改革方式如何,各国都在反复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审视后危机时代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增强消费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体制,有利于经济的科学平稳发展。但在实践中,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远远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诉求的必要性

金融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是指在金融领域进行消费的个体或组织,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和体系的延伸。美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把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伴随着工业文明的高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强力推动,为弥补消费者在资金、知识和信息占有等方面的欠缺和不足,防止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以追求金融市场在较大程度上的正义而出现和兴起的法律现象。由于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交易时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而且,金融监管的缺陷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自身进行修正,存在市场失灵。按照制度经济学关于市场失灵的阐述,要弥补市场失灵只能通过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来实施市场干预和监管,为此,金融监管机构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是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手段。

一是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和衍生的多样性,使得金融消费者成为负外部效应的承受者。金融债券经过层层打包衍生,改变了资产的风险收益形式、费用及利润结构,无限延长的金融创新链条改变了债券的真实面目,投资者仅看到债券表面的收益和安全性,而忽视甚至不能发现基础资产的风险,在监管部门没有筑起有效强力的保护屏障的情况下,消费者被蒙骗成为必然。在金融信息分配方面,存在“消费者信息弱势”,正确理解复杂的金融体系需要消费者了解充分的金融知识,金融产品复杂性和消费者缺乏金融知识形成交易信息的严格不对称,表现为消费者在同金融机构进行信息交换的过程中处于被动获得信息的地位。然而,金融消费者在向金融机构交易金融产品和获取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得到充分、正确的信息是消费者进行合理评估金融产品的先决前提,若信息在交易双方间是严格不对称的,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必将会遭受不可预判的损失。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机构通过设立各种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目的是避免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过度投机,把投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因此,政府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金融资源配置体系,形成完善合理的价格竞争机制,培养大批有职业道德和遵守执业准则的金融咨询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正确利益导向下的金融咨询服务,保证金融产品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二是由于金融机构存在道德风险,使得消费者成为信用幌子的受害者。由于金融机构运行的复杂性,消费者对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无法进行正确的风险评估,对不同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很难进行比较,且消费者面对强大金融体系的偿付能力习惯性地存在较强预期,从而使得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信用的掩护下被无限放大,如果监管机构不能在制度的范畴内约束和遏制道德风险的蔓延,致使金融机构在交易中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增加,消费者便成为金融不信用的受害人。微观金融组织倾向于生产尽可能多的金融商品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单个金融机构的行为不信用甚至失范所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可能导致市场调节失效、金融系统甚至实体经济的危机,并将危机和损失转嫁给投资者,以国家力量为后盾的信用便成为牟取非法利益的合法幌子,成为摧毁国家制度基础的有力武器。马克思认为:“银行券之所以能够作为信用货币执行货币流通职能,是因为在大多数国家里,发行银行券的主要银行,作为国家银行和私人银行之间奇特的混合物,事实上有国家的信用作为后盾,他们的银行券在不同程度上是合法的支付手段。因为在这里可以明显看到的是,银行家经营的是信用本身,而银行券不过是流通的信用符号。同时,几乎每种信用形式都执行货币的职能,不管这种形式是银行券,是支票,还是汇票,过程本质都是一样的,结果本质也都是一样的。”可见,被滥用的信用成为增强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的有力借口。

三是金融机构的负外部性,使得消费者成为金融机构连锁危机的赔付者。美国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银行倒闭数量最多的国家,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的危机都可能成为整个行业发展的短板。据美国《华盛顿邮报》2010年12月28日报道,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近日宣布美国2010年因坏账而关闭的银行总数达到157家,这个数字高于2009年的140家,问题银行860家,引起银行破产的蝴蝶效应,并将危机损失转嫁给消费者,为此,危机后美国率先在金融监管领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核心就是要构建独立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以此作为金融稳定的强心剂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助推剂。2008年3月31日,美国前财政部长亨利·保尔森(Henry Paulson)向美国国会提交了一项金融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长期目标是设立美国三大金融监管体(如图1所示)。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公布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方案,是上世纪“大萧条”以来,美国最重大、最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多层次法案的出台是美国政府在后危机时代重新认识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体系的结果,这也为当今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全新的理念和趋势——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置于整个金融体系改革的核心地位,设立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并整合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改变多重监管的格局,以确保消费者及时、准确获得有关信息,禁止不公正、欺诈、侮辱性和歧视性的商业行为,促进形成透明、高效和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市场。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盲区

1.缺失消费风险和权益的审慎监管。当前,金融监管机构仍侧重于对金融机构合规性和风险性的监管,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保护措施比较薄弱。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没有设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应机构;监管体制中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问题没有给予关注。然而,美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发展中,于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在美联储体系内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为消费者借款、存款及获得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护,建立纠纷快速处理通道,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把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到基于风险审慎性和合规性的监管中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是金融监管目标之一,监管机构对消费者负有宣传教育、合理引导的职责。但在实践中,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远远不够甚至严重缺失,更多的是金融服务机构的误导教育,对金融产品美化宣传,弱化产品风险,大幅吹嘘提高预期收益,使得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中的非理性冲动被强化。危机后经合组织扩大消费者教育项目范围,创建教育国际网络;世界银行开展消费者保护和金融认知的全球计划。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使金融消费者成为一个理性消费者,成为自身利益的忠实保护者,金融监管机构对消费风险和权益的并重审慎监管必不可少。

2.缺少消费诉讼和维权的对等机制。由于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中缺失完善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使得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后,通过司法途径直接诉诸法律,激化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对抗,导致金融机构声誉受损和消费者权益受害。目前证监会内部存在一套非透明的信访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提供了渠道,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处理上访的办法,不是严格意义上力量均衡的处理投诉、纠纷的应对机制,且信访处理手段流于形式,停留于说教和劝导教育,削弱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和保护。同时,由于金融产品交叉销售的性质,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界模糊化,加之缺少统一的投诉机构,权益受害后消费者很难分辨应该向谁求助。我国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虽成立多年,但由于诸多原因,协会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协会没有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一个有效的协作平台,也没有相关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协调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纠纷,无法发挥协会的诉讼代理作用。美国金融保护局被法律赋予处理纠纷、听证裁定、发布命令、保护提供重要证词和信息检举者的权力,消费者的诉讼和维权途径由多远变为一元,并在独立的受理机构范畴内实现诉讼双方的权责对等。

3.缺乏消费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支撑。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规定,我国的法规体系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基本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第二方面是各类规章制度,主要由“一行三会”等监管机构制定。在基本法律方面缺少对于消费者特别保护的规定。比如,《商业银行法》制定保护存款人的条款,但收缩了保护对象的范围,仅保护存款人,保护的内容局限于存款保密和存款安全。该法没有相关条款规定要保护特殊领域的消费者,虽然在立法宗旨中明确要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没有明确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规范。该法第一条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在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中没有任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表述。其他监管法规也没有细化和明确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负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在规章制度方面各监管机构的规定单一,缺少延伸性,不同机构的规定缺乏实操性甚至冲突,减弱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2003年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银行服务价格的确定程序、收费标准等问题,仅解决由强制性手段规范服务收费,没有细化规定消费者在付费后得到的金融服务如何受到有效地保护。这与美国在源头上设置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做法完全不同,美国《多德佛兰克法案》以明确的宗旨和条款将监管行为贯彻到金融机构的经营中;《社区再投资法》要求金融机构从当地吸取存款,要服务于当地发展,以此形成政府对银行业发展的利益制约,切实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举措

1.建立多元的消费保护体系,实现内外双轨并管。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参与,形成由政府机构主导、行业组织落实、民间组织维护和国际组织参与的“四位一体”的政府主内、组织主外的多层级消费者保护体系。我国政府须借鉴国外现有模式建立并完善保护消费者的机构和制度,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提出,美国将创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新机构将担任个人消费金融产品的主要监管者,保护消费者免遭不公平待遇或欺骗。2001年,英国金融监管署为处理金融产品消费者的投诉设立了专门的自律监管机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主要职能是教育投资者和处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纠纷。该机构通过采取替代性的争议处理机制,使法庭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件不断减少,争议处理成本大幅降低。2010年7月英国政府最新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专注和稳定》,计划新设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单一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1998年澳大利亚设立证券与投资委员会,2001年加拿大设立金融消费者管理局,完全实现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审慎监管的有效分离,避免多重监管导致的内部冲突。我国政府要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负责处理金融市场的消费者投诉,并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或提出建议,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委员会独立于任何机构的权利,通过对消费者专门的保护来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市场的效率与安全的信心。我国政府要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协调,协调的关键在于政府练好内功主导金融风险监管,克服市场失灵,让市场外部效应内部化,防范以维护金融机构利益而忽略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正如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伊丽莎白·沃伦(Elizabeth Warren)所述:“华盛顿不能单从银行业的角度出发,而更多的是从美国普通家庭以及国家经济健康的角度关注金融产品。”发挥多级金融组织的专业归口作用,调动各金融机构专业委员会和相关金融协会的力量,充分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交流合作,采取联合行动抵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由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制定消费者投资区分制度,区分一般金融消费者、合格金融消费者和良好金融消费者,划定面向三个层次消费者的交易禁区,避免专业知识缺乏和承受风险能力较弱的投资者进入高风险领域而遭受损失。

2.构建独立的消费诉讼制度,实现主体平等对抗。一是完善消费者诉讼机制,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消费者纠纷,但由于消费者协会调解、仲裁机关仲裁等途径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最有效、最直接的解决方式。为此,我国应该重视并改善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弱势地位,借鉴行政诉讼和境外消费者保护的经验,建立独立的消费者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组织诉讼资格,防止出现消费者“病痛不知道到哪里求医,维权不知道找谁”的困境,也减少了法律部门的诉讼成本,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的效率。二是健全金融监管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功能。在现有金融监管机构的布局范围内,设立独立的受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以此作为对现有各级金融监管机构信访工作的有益补充。银行业协会内部设立处理消费者投诉会员银行的相应机构,并制订处理投诉的程序和规则。目前消费者投诉银行的纠纷,主要依据2007年银监会颁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来进行处理,停留于劝导说服。在现有的监管体制和金融行业自律机制都没有给消费者提供投诉途径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选择直接诉诸司法部门,司法途径的对抗容易损害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美联储在消费者投诉信息数据库建设方面的经验,按照消费者投诉的内容、频率、金额等指标进行分类、调查、核实、调解,并对各类信息加以分析,以此预判和识别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潜在问题,提供制订规章制度的依据和参考,使消费者的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为双方的纠纷搭建一个和解的平台并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机制。三是建立受诉部门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降低诉讼的难度和成本。2007年12月在上海成立的金融仲裁院,以及为处理北京奥运会消费者金融服务投诉而建立的联动处理部门,都是法院诉讼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ADR)的有益尝试,但未在全国推广。要求银行业协会的消费投诉热线与各级银监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部门开展工作联动,在解决消费者投诉方面实现无缝对接。四是开展法律救济,赋予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进行事后追偿的权力,提高对消费者的追偿和事后赔偿。

3.加深市场的信息披露力度,实现监管收支平衡。信息披露充分,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才能实现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完全监督,也才能建立起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因为金融消费者不了解金融产品,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很难比较产品的成本和风险,易产生“羊群效应”,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实现金融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也是强化金融监管的重要前提。随着金融服务越来越复杂,金融制度的边际作用递增。为此,一要制订和完善金融制度,发挥制度的边际作用,通过制度规定促成信息充分披露。十二五规划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为未来金融机构透明运行指明新的方向。制定《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要求各类金融产品必须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保证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成为信息共享、信息平等的利益主体。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特殊条款规定,把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求助权、隐私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双方交易实现的权利保障。贯彻《商业银行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由监管机构监督各金融机构在诚信、提示、告知、保密等义务方面的落实执行情况,防止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损害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细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有关“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的条款,扩大保护对象的外延,制订保护的举措办法;2006年由银监会发布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以规章的形式提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应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但是缺少具体明确的措施,我国政府在监管制度中务必要明确交易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二要监管部门处理好科学监管与快速发展的关系,实现监管收支平衡。监管机构要将金融产品的设计原理、资金投向、盈利判断、交易结构和潜在风险等相关信息充分向消费者披露作为监管的中心工作,严格平衡监管成本和收益,禁止监管机构把增加的监管成本转嫁给金融机构。当金融机构不能以较小的成本来配置金融资源时,监管成本最终会由金融消费者承担,增加消费者负担和金融行业压力,阻碍了金融业务的发展,形成金融监管阻碍金融发展,金融发展不利于金融监管的被动局面。同时,消除金融产品进入市场的障碍,对类型和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进行协调,防止同质化竞争,实行差别化管理。充分通过信息披露来减少金融消费的盲区,不断缩小监管的覆盖范围和简化监管职能,实现监管收支平衡。监管机构应将信息披露作为金融机构的纪律准则,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督促金融机构公正、公平、公开对待消费者。应通过教育和信息披露等监管手段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强化市场约束,减少逆向选择的机会,提高自我风险识别和保护能力。

金融业是典型的服务行业,金融消费者是支撑起金融业发展的主要力量,没有消费者就没有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我国目前直接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人群已占我国总人口的50%,只有通过完善的制度监管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才能树立起对金融体系强大的信心力量。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项目(10BJGJ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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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其武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缺陷与改进建议[J].银行家:商业银行,2010(8)

10.Elizabeth Warren.Unsafe at Any Rate[J].Democracy A Journal of Ideas,2007(7)

(作者简介:张源,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设施事业部,经济师,经济学硕士,经济学、法学双学位,研究方向:经济危机史、金融监管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赵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城市综合建设部,经济师,经济学博士,经济学、法学双学位,研究方向:金融危机和住房贷款 北京 100037)(责编:贾伟)

金融业发展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近年来, 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了对金融科技的研究, 同时国际相关组织以及监管机构也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广泛关注。但是, 金融科技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信息科技、操作、信用以及流动性等风险, 所以必须要加强监管力度, 让其可以向着长足稳定的方向发展。

2 基于IT技术分析金融科技的发展阶段

IT技术是金融技术的重要支撑, 甚至IT技术可以将金融科技的发展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 金融IT阶段。这个阶段可以理解为金融科技的1.0版本, 在此阶段中的金融行业主要是借助传统的IT软硬件来完成金融办公以及金融业务电子化建设。在此阶段中, 金融科技有效提升了金融行业的业务效率。但IT企业与金融企业之间并没有直接的金融业务关系, IT企业所提供的IT系统, 对于金融行业而言是一个成本部门。比如当前许多金融机构中所开展的核心系统、信贷系统、清算系统等, 就是金融IT阶段的典型代表。

(2) 互联网金融阶段。这个阶段在业界被称之为金融科技2.0阶段。在此阶段发展过程中, 需要金融企业通过构建业务平台的方式, 借助网络以及网络终端来收集海量的用户信息。从而可以拓展金融业务类型, 实现不同业务端之间的相互联通。此阶段的发展来分析, 主要是通过对传统金融渠道的变革, 完成金融信息共享以及各项金融业务的融合。对于此阶段中最典型的金融业务主要包含了互联网的基金销售、P2P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等。

(3) 金融科技3.0阶段。在此阶段中, 金融行业可以借助各种技术来实现对传统金融业务的操作。比如可以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 对金融相关信息进行及时采集, 通过相应的计算形式来对金融项目开展风险评估以及投资决策等。发展到金融科技3.0阶段之后, 可以有效地提高金融效率, 并针对传统金融所表现出的各种问题进行解决。在此阶段的金融科技主要是以大数据征信、智能投顾、供应链金融等为主。我国当前的金融科技发展处于金融科技1.0阶段发展末期, 随着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 我国金融科技将进入到下一个阶段。比如:虚拟现实技术等。

3 金融科技监管的思考与建议

(1) 坚持开放的监管态度。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机构需要加大对创新技术的关注度, 并通过严格的监测与研究为其技术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比如就我国当前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来进行分析, 需要针对分布式账户、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发展以及相关业务所存在的风险等内容进行监管。监管机构需要与金融行业进行沟通, 及时掌握金融科技的发展动态, 为制定其领域后续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2) 保持冷静的监管态度。金融科技监管机构对于创新的核心技术并不需要全面了解, 但必须要对所创新技术的基本属性进行关注。监管机构应该与金融技术企业一起来分析当前金融领域出现的业务本质。比如美国监管机构在对网络借贷模式进行定义时, 将其定义为证券化活动。将ICO定义为证券发行等。我国在对ICO进行本质属性分析时, 将其定义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在开展相同本质属性业务以及具有属性风险特征的金融活动, 必须要遵循统一的监管规则。从而才能够维持其金融活动的公平性, 有效避免出了监管套利的问题发生。让金融科技以及相关业务在良好的环境中, 形成有效的优胜劣汰良性竞争秩序。特别是针对一些破坏行业合规文化的行为, 必须要加大监管与惩罚力度, 提升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发展动力。

(3) 与国际监管接轨。在此环节中, 应该加大与国际金融科技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通过参与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 全方位了解当前世界范围内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 同时要加大对金融科技发展影响与监管问题的研究力度, 制定一套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应对措施。通过与国际金融科技监管机构的接轨, 不断改进我国的监管方式, 增强金融科技监管有效性。

(4) 关键创新金融科技对其他行业的影响。创新科技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有过渡期与磨合期, 需要在此期间进行磨合后, 才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对于金融行业而言, 主要是监管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之间是否存在不恰当融合, 同时还需要针对市场发展规律来监管金融科技所形成的关联交易等等。这些问题的发生, 对于我国金融领域会形成不公平竞争格局, 势必要加强对其监管, 同时, 还应该监管金融业对客户信息保密措施, 在政府以及监管机构的主导下, 制定解决这些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

4 结语

综上所述, 我国当前的金融科技发展正处于一个稳定发展并向着下一阶段发展的阶段。我国对于此阶段的金融科技监管以一种相对包容与开放的态度。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金融科技向下一阶段的过渡, 必须要加强监管力度, 为后续的金融业务发展奠定基础。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 金融科技在业界受到了关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 进入了调整期。针对金融科技发展的讨论, 可以为其发展及监管提供相应的反思与总结机会。

关键词:金融科技,发展现状,监管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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