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范文

2024-01-12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范文第1篇

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办理市外迁入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驻京办事处和编制内人员户口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应到市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办理。

(一)办理申报户口条件: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及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

2、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入户条件;

1、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的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2、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应有部级单位在市局备案)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本人要求入户的书面申请;

2、投靠人父母双方单位证明;

3、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投靠人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要求有当地区、县级医院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的籍贯及出生地,如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还需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投靠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

6、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投靠人应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户口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身边无子女且其他城市的市区也无子女;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的(离)退休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范文第2篇

各县(市)区公安局治安(户政)大队、派出所: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手续,提高 办事效率,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规范我市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手续的办理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户口登记、变更手续的办理

1、 婴儿出生申报: 需提交的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户口簿;(3)结婚证; 注意事项:

(1) 计生部门三联单不再作为出生落户的必需证件,但无计生部门三联单的要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2) 婴儿申报户口,必须严格执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不得随其他人落户;

(3) 没有按时申报出生户口的,派出所要把这些年来应上未上户口的人员先进行调查摸底,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解决,由于计划生育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未落户登记问题,要认真登记,严格审查把关,妥善解决。严防出现一窝风现象,甚至不安定因素。

2、 主项变更更正:

(1) 时限:对手续齐全的群众,应当场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县(分)局审批,县(分)局接派出所申报审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2) 变更姓名:

对学龄前儿童(小于等于6周岁)变更姓名的,由派出所直接受理变更,需提交监护人书面申请;

对6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需由当事人提交个申请、学校证明;

对已参加工作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介绍信(盖人事部门管理公章),携本人人事档案、相关证件(证书)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变更;

对没有工作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信;

(3) 变更民族:

需提交的证明:①需提交本人申请;②老(原)户口本;③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4) 更正出生日期:需提交的证明:申请人请求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分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证。以上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方可更正。无合法依据一律不予更正。

注意事项:

(1) 对农村派出所因户口登记不严密造成公民姓名、出生日期有误的,可凭学校、村委会证明、接生人员证明等办理更正手续。

(2) 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工作失误造成错登、漏登的,公安派出所应直接予以更正,不再提交证明和审批手续,对此类更正依据要单独装订,便于上级核查。

3、 迁入登记:坚持以实际居住地和就业所在区域为基本原则。中招学生户口迁移,按本条要求执行。 需提交的证明:(1)辖区民警调查报告;(2)房产证或相关证明;(3)迁移证、准证(市外);

4、 要进一步规范农村户口管理,公民申请办理各项户口手续一律由本人、监护人或家庭成员办理,严禁出资由村委会或村干部代办。 注意事项:(1)以上各类手续,派出所在办理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群众要求附加手续。(2)迁移证、常表的填写项目要齐全、准确。

二、对今后工作的几点要求:

1、 办理户口、身份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收取工本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2、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警察严整,佩戴胸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3、 派出所户籍室电话要向辖区居民公布,方便群众询问和了解有关户口、身份证的办理状态,户籍室电话不得与其他部门共用。

4、 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损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

5、 户籍内勤上岗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岗前培训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今后凡新任户籍、身份证内勤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方能上岗,分配人口系统操作员口令。凡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市局不予分配操作员口令。调离户籍岗位的民警,其上岗证要及时上交治安支队。

6、 人口系统用户名和口令要严格保密,协管人员办理户口手续要在户籍内勤的监督下进行,对违规办理户籍手续的要追究户籍内勤的责任。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证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结合北京市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公证机构的公证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证档案是指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活动而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及物品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规定和制度,并接受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公证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公证机构档案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范围。

第五条 公证机构在制度、经费等方面应确保公证档案工作顺利开展,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证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处的档案,做好档案的接收、移交和登记,并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二)指导、督促和检查公证人员对公证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三)进行档案鉴定;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五)收集与公证档案业务有关的资料;

(六)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立卷和归档

第七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书编号、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结日期等

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公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立卷的,应由承办公证员审查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九条 公证案卷的排列顺序应为: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公证书正文;

4.公证书签发稿; 5.公证书译文; 6.公证申请表;

7.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8.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9.当事人申请证明的文书材料原件,如遗嘱、合同、委托书等; 10.受理通知单、告知书; 11.接待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12.公证处审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明材料; 13.其他有关材料; 14.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的报批表; 15.公证书发送回证;

16.公证费收据或减免收费的申请与领导审批意见; 17.备考表; 18. 附件袋(证物袋); 19.卷底。

第十条 公证机构在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由承办公证员负责将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案卷材料,应按照公证活动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公证人员对终止公证事项原因的记录,或当事人申请撤回的书面材料,排 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将公证档案有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无正当理由到期不予归档。

第十二条 案卷封面可打印或书写,卷内目录要按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逐项填写清楚。

第十三条 公证复查、公证协会投诉处理、以及涉及该公证事项的民事诉讼结果等需要说明的情况应在备考表内记载。 公证质量检查的情况也可以记载在备考表中。

第十四条 卷宗一卷编一个流水号,卷内材料要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页号。卷内材料两面都有字的,应在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左上角编页号。 第十五条 档案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档案中内容相同的文书材料一般只存一份,重复的文书材料应剔除,但有领导批示的除外。

第十六条 立卷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只能用碳素墨水和蓝黑墨水书写。 第十七条 材料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用纸张加衬边粘贴,粘贴处均应盖骑缝章。纸面过大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十八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公- 45 -篇二:北京市公证处一览表 北京市公证处一览表

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邮编:100027 电话:65543888 传真:65544475 北京市公证处

地址:朝外大街吉祥里206号 邮编:100020 电话:65538988 65538989 总机:65521188 北京市第二公证处

地址: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3层 邮编:100037 电话:68096188 (总机)

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

地址:东城区和平里南街6区16楼 邮编:100013 电话:84217035 84217025 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

地址: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1号 邮编:100034 电话:66183570 66182381 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证处

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69号 邮编:100045 电话:68572068 68572076 68572072 68572075 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

地址:宣武区菜园街建功北里2区2号楼1层 邮编:100053 电话:63580038 63549243 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

地址:崇文区幸福大街甲39号 邮编:100061 电话:67124408 67120428 67134886 67194110 67157269 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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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6号10层 邮编:100073 电话:63840474 63857594 63814355 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

地址:石景山区八角北里 邮编:100043 电话:68895084 88915322 北京市门头沟区公证处

地址: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6号 邮编:102300 电话:69843165 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

地址:通州区新建街17号 邮编:101100 电话:69553774 69557977 北京市大兴区公证处

地址:大兴区黄村西大街29号 邮编102600 电 话:69240442 69244494 北京市顺义区公证处

地址:顺义区光明南街18号 邮编:101300 电话:69441820 北京市怀柔区公证处

地址:怀柔区迎宾中路22号 邮编:101400 电话:69603558 北京市密云县公证处

地址:密云县滨河路 邮编:101500 电话:69042112篇三:知产侵权案件网上取证十大注意要点 知产侵权案件网上取证十大注意要点 作者 | 刘小明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网络环境侵权证据的易逝性,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网上公证购买越来越成为权利人取证的重要途径。笔者所办理的许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都是通过网页公证及网上公证购买、甚至实地公证购买的方式来固定侵权证据。在多年的公证购买办理过程中,笔者总结了一些在网上公证购买过程需要注意的要点: step 1 找一个有经验的公证处

北京上海等地的公证处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证据公证方面要比其他地区的公证处更有经验,有些地方城市的公证处由于缺乏类似经验,甚至拒绝办理公证购买方面的业务。笔者经常跟北京地区的公证处合作,许多公证处由于业务繁忙,需要提前几天甚至几周跟公证员电话预约。

step 2 比较多家公证处的收费价格

北京地区的公证处价格虽然差别不算特别大,但是还是有几百甚至上千元的差别,在进行批量的公证购买的时候,每件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价格差别最后的总价格差别可能就会达到上万元甚至更多。

step 3 提前了解清楚公证处要求的手续文件

手续文件方面,不同公证处要求也不尽相同,有些允许文件后补,有些不允许,有些要求原件,有些复印件就可以。特别是对于国外权利人来说,如果有公证处接受委托书复印件的话,肯定比找一家需要委托书公证认证件的公证处要方便的多。 step 4 去公证处公证购买的前期准备

如果侵权人有多家网站或网店在售卖侵权产品,要提前挑选好进行最终公证购买的网站或网店。精挑细选一个最合适的网站或网店是为了能够公证下来尽可能多的证据,使得后期案件的办理或者损害赔偿的主张更有利。建议去公证处公证购买之前先以一个普通买家的身份在侵权人售卖侵权产品的网站或网店先“实验购买”一次,包括问清楚能否开具发票,发票的开票明细等等。请注意,千万不能暴露或让对方怀疑自己是律师或代理人,也不能暴露律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或公证处的名称。 step 5 公证网上购买操作过程前

先公证侵权人的网页

如果侵权者有自己的官方网站,最好能够找到并公证下来该官网网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信息,如果该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的备案人就是侵权人本人,侵权人基本将无法以“该网站不是他在经营”来抗辩或抵赖。如果侵权人的官网网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没有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中显示的备案人不是侵权人,那么尽量寻找其他能够证明侵权人与该网址有关系的网页来公证,例如,万网或者新网等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上的域名查询结果信息页。 step 6 在侵权人官网或大型电商平台

公众购买

在侵权人官网或者其在阿里巴巴或京东等大的网上购物平台上的旗舰店上来下单并公证购买会有较大益处,因为对方基本上无法或者难以用“该网站或者该旗舰店不是自己的”来抗辩或者抵赖。在侵权人官网上公证购买是最好的选择,特别是该官网已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以侵权人的名义备案的情况下。侵权人在阿里巴巴或京东等大的平台上开有旗舰店的话,公证购买的同时尽量将该旗舰店上的“认证信息”或“店铺信息”或“资质信息”中的内容公证下来,因为这些“认证信息”都是阿里巴巴、京东等这些大的网络购物平台在“卖家”入驻该平台时要求这些“卖家”提供的真实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工商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许多时候“认证信息”中还包括了企业“实地认证”的许多在该企业实地拍摄的多组照片,这些信息最好也都公证下来。 step 7 对于“小侵权主体”, 采用步步公证 如果在侵权者的官网上无法进行下单购买或者侵权者在阿里巴巴或京东等大的网络购物平台上没有店铺,而只是在一些不知名的网络销售平台上有“小的店铺”售卖侵权产品,尽量试图从侵权者的官网一步步链接进入该“小的店铺”,而不要直接输入该“小的店铺”的网址进入。这样的操作也可以防止侵权者以“该店铺不是他在经营”来抗辩或抵赖,因为毕竟我们是从侵权人的官网这个大门一步步登堂入室进入到了这个售卖侵权产品的“小的店铺”的。

step 8 公证购买过程的聊天记录

公证购买过程中的网上聊天信息也可以公证下来并成为后期反驳侵权者抵赖或抗辩的重要证据。因此,在有些公证购买过程中,需要有策略地与卖家聊天,让卖家在聊天过程中承认一些对权利人后期维权有利的事实,比如让他自己承认售卖的就是假货,或者承认这家网店就是侵权者在经营,以及透漏售假的规模及利润等。 step 9 其他重要信息同样要公证 step 10 公证书打印黑白还是彩色? 经济实惠的选择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范文第4篇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的婴儿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补录”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三)申报登记出生户口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对《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查、鉴定。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审批机关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五)办理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1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六)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二、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凡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死亡人员户口注销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方可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登记机关 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三、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申请迁入到另一方户口(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所在地(城市或城镇)落户。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到城市或城镇共同生活的。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母(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的。

4、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5、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6、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家属。

7、投资兴业落户:兴办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金额或年纳税金额(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规定),需将企业法人代表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年成子女、父母或企业员工的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落户的。

8、购房落户: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是否有面积限制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需将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的。

9、人才引进落户: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将其户口迁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

10、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需将其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落户的。

11、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已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现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本户口管辖区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12、复原、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原、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原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的人员要求登记户口的。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因出国留学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要求恢复户口的。

15、入境定居等原因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二)申报迁入登记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

4、收养落户: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家属随军落户: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7、投资兴办企业落户: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或员工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员工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手续。

8、购房落户: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9、人才引进落户: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0、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11、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毕业生、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等凭证材料。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2、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县级以上(含)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注明公民身份号码或提供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提供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对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查验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需到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凭归国留学人员的护照;需在原户口所在县、市内其它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需跨县、市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国家统一分配证明或接收地县、市以上人事部门的证明。

15、其他回国恢复户口及入境定居人员落户:回国恢复户口的,凭当事人的护照;入境定居的,凭当事人护照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 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受理、审批机关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其中,1至9类属同一市(指市区或县级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四)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迁出户口,或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公民。

(二)迁出或注销户口登记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供申报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登记机关 迁出或注销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五、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影响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请变更、更正姓名需提交的材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核、审批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及更正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受理,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更正的原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在后的簿证记载的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领取二代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续。

2、出生日期更正登记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2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公安机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

2、民族变更、更正登记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设区的市的城区居民民族变更、更正民族,由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县和不设区的市的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凭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市级以上(含)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设区的市的城区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性别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县和不设区的市的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性别,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受理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其它辅项变更、更正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法定凭证。

3、受理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4、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六、户口补登、补录

(一)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

1、受理对象: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受理审批机关:由本人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对年满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7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2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公安机关7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二)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补登、补录

1、登记对象:原来登记过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

2、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补登、补录户口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受理审批机关:由本人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人员申报户口登记

1、登记对象: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2、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人员申报户口登记申报材料: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年满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受理审批机关:由本人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1、登记对象: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2、申报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机关:由本人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范文第5篇

(一)深化警情四色预警机制,实现有效预警。将“两抢一盗”发案情况,用红、橙、黄、绿四色以图谱形式每日在分局公安网主页进行公布,形象具体的表现出辖区治安状况的发展变化趋势,为一线民警防控提供精确的信息指导。

(二)积极探索10分钟关闭灞桥区门户、对现发“两抢一盗”犯罪实行精确打击的全局拉动、整体作战“大防控”实战快速反应机制。

(三)扎实推行“三级防控”定点武装盘查工作机制,着力提高群众安全感和对“两抢一盗”犯罪的有效防控。

(四)依托警情研判开展便衣武装巡控,实现对 “两抢一盗”犯罪的精确打击。

(五)完善信息员建设机制,密织防控网络。

(六)落实局长表扬奖励机制,激发全局民警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强力措施,“三项建设”稳步推进。

三、突出重点,维稳工作有力有效。

四、全警动员,严打破案工作战果辉煌。相继侦破了**等大要涉毒案件。

五、有的放矢,平安建设成绩突出。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范文第6篇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

(政保[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现将《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其贯彻执行。

军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章)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矛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

为依法严厉打击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嫌非法生产、买卖、伪造、变造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使用假冒军车偷逃税费、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招摇撞骗或者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案侦查。立案后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拘留,不得以罚代刑,降格或变通处理。

二、地方人员盗窃军车号牌,使用假冒军车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军人身份证等,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三、地方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假冒军车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合并执行。

四、假冒军车拖欠、逃缴公路交通规费,非法超限行驶,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军队人员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号牌、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等证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干扰查处假冒军车执法工作的,依据军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正常行驶军车的检查纠察,由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对使用军队通报被盗军车号牌的车辆,有证据证明使用伪造、变造军车号牌的车辆,以及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10吨(不含)以上运输车(不含军队编制装备的重装备运输车,自卸车、牵引车、运加油车等),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可以滞留车辆,通报军队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核实当事人身份、车辆性质、号牌和相关证件真伪,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军队车辆的,移交军队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属于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七、对查扣的假冒军车,属被盗抢车辆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车辆,由有案件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属非法拼装和报废车辆的,予以强制报废;有合法手续的车辆,在作出相应处罚后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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