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城市执法局范文

2023-10-12

城市管理城市执法局范文第1篇

一、2019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1、市容市貌管理。(1)实施“门前四包”责任制,与城区2000余户临街门店店主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引导商户共同维护城区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加强对出店经营、散摊游贩,搭棚治丧等违规行为的劝导,基本建立了市容管理长效机制。(2)完成桥东农贸市场、香域农贸市场和西湖堤西侧瓜果临时市场及农用车停车场建设,从根本上治理了桥东马路市场、县电力局路段马路市场以及城区水果摊贩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

2、禁违治违控违。截止10月底,我局共计拆除违法建设163处15108.51平方米,其中新增违法建设148处12550.6平方米,存量违法建设15处2557.91平方米。基本实现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的工作目标,存量违法建设完成拆除总量的95%。积极配合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协助县城各社区开展大棚房整治和棚亭拆除行动,共计协助拆除棚亭659处,拆除面积为39600平方米。协助临港棚改、宏辉商贸城、旭东学校、嵩涛路棚改、大屋围棚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棚亭28处3065平方米。

3、环境卫生管理。完成环卫清扫保洁第二轮市场化招标,将道路清洗纳入市场化保洁范围,实施洒水、清扫一体化作业的保洁方式,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保洁公司严格监督,坚持质量为先、监管为重、处罚并行。同时在城区增设2所环卫工人休息室,设立爱心早餐供应点和爱心冰箱,积极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环境。城市保洁质量不断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4、园林绿化管养。实施了城区绿化提质改造,补植补栽各类地被植物20100㎡、乔木800株、亚乔木5100株、小苗14万余株,县城区绿化基本做到了搭配合理,四季有花、四季有绿。截止目前我县绿地总面积为599万平方米,绿地率为35.89%;

绿化覆盖面积为658.6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为39.46%。

5、公用事业服务。(1)建成了城区四个社会停车场。完成了西湖堤路和太傅北路大型车辆社会停车场建设,建成大型车辆停车位202个。完成了行政审批服务局停车场提质改造及水利局东侧临时停车场建设并投入使用,划设停车位179个,有效解决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房产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办事群众停车难的问题。(2)改造了左宗棠广场人行通道。我局于2019年6月对该道路进行了沥青路面改造,在道路两侧划设停车位160个,方便了群众停车出行,规范了左宗棠广场管理。(3)实施了通达湖管网改造治理。对左宗棠东侧排水管网进行改造建设,采取顶管施工从滨湖路至通达湖新建一根dn1200的雨水管,解决了暴雨天气合流污水倒灌通达湖,污染通达湖水体的问题,同时解决了安邦华城小区内涝积水的问题。目前项目已经完成全部工程量的80%,预计在11月前可完成建设。(4)对城区主次干道528盏路灯和亮化灯进行了维修和更换,城区路灯亮灯率达到98%以上。对城区主次干道29公里排水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清淤和疏通,确保了城区排水网络的畅通。对城区受损人行道、路面等市政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城区道路完好率达95%以上。城区公用设施维护基本实现“零搁置”,做到问题第一时间发现、方案第一时间制定、维护第一时间到位。

6、数字城管建设。我县数字城管系统基本实现了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城市管理事件上报派遣,城市管理问题微信举报,oa办公,人员、车辆轨迹查询等功能。同时在城区新增了64路监控视频,实现了对城区重点区域占道经营、机动车乱停乱放等城市管理问题的自动抓拍、自动分析、自动上报,大幅度提升了我县城市管理水平。目前每天的案件上报量近百件,处置率达到100%,群众满意度较高。省住建厅将我县数字城管系统向全省进行了推介,岳阳地区大部分县市区及省内武冈市、洞口县,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等多个地区城管部门到我局进行了数字城管系统的考察学习。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了“一次不用跑”,《岳阳工作》给予了专题推广。省住建厅拟在我县举办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交流会。

7、燃气市场整治。(1)瓶装燃气整治方面,我县原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站22家,目前已关停15家,完成整治整合6家,整合后的利民气站、石塘气站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实现规范经营。(2)汽车加气站整治方面。长燃中阳公司已通过拍卖取得板桥村胜利组4.33亩土地,目前项目立项、规划等前期手续已完成办理,正在办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施工许可证。(3)管道燃气方面。我局将依法依规对长燃中阳燃气公司在我县的经营区域进行核定,同步启动乡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公开招标,引进战略投资方在我县经营乡镇管道燃气。在引入竞争机制后,有望对我县居民用气及工业用气价格带来降价空间。

8、禁炮禁噪。严格落实县政府《关于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精神,将禁炮区域扩大到文星镇全域,建立健全禁炮监控点位和信息员队伍,加大宣传管控力度,共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75起,劝导制止550余起,联系文星镇、县“打非办”取缔了一批烟花爆竹销售门店,收缴假冒伪劣烟花爆竹250余筒(卷)。针对社会生活噪声种类繁多,市民投诉的热点问题,我局组织了专题执法培训,做到定性准确,措施到位,处罚适当。今年共制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926起,查扣高音喇叭、音响设施17台套,处理了雁湾、逸尚、嗨歌、红歌汇等ktv边界噪声污染等一批重复投诉的案件。在治理广场舞噪声方面,我们联合广场管理中心,耐心细致执法,严格限定活动时间,控制噪声指标,市民投诉大大减少。

9、户外广告整治。(1)委托保洁公司承担县城区牛皮癣及破旧广告清除保洁工作,及时清理县城区各种乱涂写、乱张贴的违章小广告,消除城市“牛皮癣”,共计清除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620多处5000㎡。清理城区13条道路城市牛皮癣11000多处,横幅2200多条,破旧喷绘400多处,确保市容市貌整洁美观。(2)依法整治大型立柱广告,收回2块,已经完成强制拆除法律程序的有8块。

(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1、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技改工程)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72亿元,目前已完成工程总量的85%。目前厂区主体建筑已于2019年7月8日顺利封顶,设备设施安装已完成全部工程量的90%;

取水工程的取水泵房已完成建设,管道铺设基本完成;

电力接入系统工程外线架设已全部完成,进入扫尾阶段。根据工程进度安排,11月中旬可完成取水工程及电力接入系统工程建设;12月底前可投产运营。项目建成后,可实现我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目标。

2、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建设项目。我县乡镇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总投资5054万元,于2017年9月启动,共计建设垃圾中转站19座,2018年已建成投入使用的13座;

并采购了转运车12辆、压缩箱28个、收集车100辆。二期工程计划建设垃圾中转站6座,目前,6座中转站规划选址、环评、设计、财评、征地等前期工作已全部完成。湘滨镇、南湖洲镇、岭北镇垃圾中转站已完成土建基础工程建设,正在启动主体工程建设;

鹤龙湖镇、石塘镇、六塘乡垃圾中转站正在启动基础工程建设。该项目在年底前将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可有效解决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问题,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一体化目标。

3、墈公塘黑臭水体治理项目。主要解决墈公塘区域污水直排湘江的问题。该项目已经启动建设,完成现场清表工作,正在进行提升泵站基坑开挖。计划12月中旬前将完成管道铺设、排水明沟护坡、设备安装,排污压力管安装等主体工程;

12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

4、远大及漕溪港片区湘江排污口整治项目。主要解决远大厂区、057县道以北沿线及漕溪港片区4个排放口污水直排湘江的问题。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已于2019年7月5日取得县规委会审批意见,目前已完成规划、国土、林业、航管、环评、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施工设计图纸编制等相关手续办理,正在办理网上审图。根据项目进度安排,计划在今年12月份启动项目建设,2020年5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

5、东山社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主要解决东山社区和瓦窑湾社区范围内污水直排湘江的问题。目前工程规划方案编制已完成,于2019年10月8日完成工程招投标并启动建设,预计2020年9月前可完成建设。

6、城市防洪排涝项目。主要解决近年来极端强降雨导致城区通达湖周边低洼处、东湖北岸、芙蓉北路与滨湖路交叉口等区域的内涝问题,以及强降雨天气多出的雨污合流水流入东湖,污染东湖水体的问题。主要建设内容为采取顶管施工从嵩涛路口新建一条横跨滨湖路的dn1200雨水管,沿芙蓉北路与滨江路交叉口立交桥新建一条dn1200雨水管,在县污水处理厂南侧新建一条1.5m*2m的箱涵,将强降雨天气污水厂处理不了的低浓度雨污合流水排入白水江。目前,项目两处顶管施工已基本完成,截污箱涵已启动建设,预计在2020年4月份前可建成投入使用。

7、附山垸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漏液处理。为解决附山垸垃圾填埋场渗漏液未经处理排放的问题,我局采购了中联重科公司集装箱式污水处理机一台,采用两级反渗透污水处理技术,日处理规模30吨。附山垸垃圾填埋场渗漏液经集装箱式污水处理机处理后运送至湘阴县污水处理厂进行二次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排放。超出处理能力的渗滤液由我局负责外运处理。自我局负责附山垸渗漏液处理工作以来,垃圾填埋场的渗漏液没有对周边水域和土壤造成污染。

二、2020年工作方向

我局将进一步落实“精细、智慧、人本、绿色”的城市管理理念,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美化城市环境

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的要求,坚持精益求精、精致精美理念,把市民群众的需求作为城市管理努力的方向,强化县城网格化、扁平化、精细化管理,强力推进管理手段、城市卫生、市容市貌、交通秩序、环境质量、生态景观、公用事业、市民素质“八大提质”行动,严格落实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驻村帮扶等民生实事工程,立足市民群众需求,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着力打造天蓝、地绿、水清、路畅、街净、楼美、城亮的城市环境。

(二)推进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形象

要切实提升环卫清扫保洁水平,提质公厕及环卫设施建设管理,加强垃圾箱、垃圾中转站外部及周边保洁管理,提高市民满意度。要推进绿化管养提质,完成城区绿化补植补栽工程,提升绿化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两家保洁公司、三家绿化养护公司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季度考评等督查考核措施,建立环卫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的长效化机制。要尽快完成对城区路灯、亮化、平安城市监控以及公共用电电表的编号工作,查清城市公共照明电费明细,进一步实现节能目标。要通过门前四包管理、专项维修等措施,逐步消除公共道路与小区交接处管理盲区。要规划新增停车泊位,科学合理制定停车场建设和停车位划设方案,启动广兴超市前立体停车库建设;

要对小区停车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将具备开放条件的小区停车位面向公众开放,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

(三)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改善城市秩序

要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城管通等科技手段,对违法建设、破坏公用设施、占道经营、搭棚治丧以及油烟污染、扬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不间断开展专项整治,推进城市管理各项执法工作规范、文明、高效。要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进一步推动禁违拆违治违工作再升温、再加力、再升级,确保新发生违法建设零增长、现状违法建设按计划清零。要进一步推进燃气市场整治,尽快完成乡镇管道燃气市场特许经营权招标和6个标准液化石油气站建设。要推进县城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改善环境质量。要推进大型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有计划的对城区范围内违规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进行拆除,依法收回县城区私人经营的33个公交站台,规范城乡户外广告设置,逐步建立我县户外广告管理长效机制。

(四)推进智慧城管建设,丰富城市内涵

启动县城区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和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实现县城区地下管线管理信息化。完成湘阴县数字城管城市视频监控汇聚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高效执法模式。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指挥棒”作用,实现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实时感知、及时介入,运用大数据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丰富“湘阴城管”微信公众号内容,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向社会各界呈现湘阴城管的日常工作动态,逐步将其打造成一个集政务宣传、信息发布、信息采集、公共服务、互动交流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移动数字化新媒体平台,成为市民群众上报城市问题的新途径,获取信息服务的新载体,表达诉求和参与管理的新渠道,增进市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和信任度,真正实现城市管理全民参与、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管理城市执法局范文第2篇

今年以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4373”发展战略,全队上下团结一心,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巩固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绩效,为创造优美的市容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交通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1-7月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队伍管理,提升执法水平

由于大队组建以来,工作人员均是从各单位抽调而来,人员复杂,大部分同志都是刚刚接触城管工作,为了使队员们能更快适应工作,进一步增强队伍凝聚力,提升执法水平,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大队将队伍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特别是今年5月大队班子调整以来,首先根据工作需要和存在的问题,对大队人员岗位和责任分工及时地进行了调整和资源整合,有力地促进了大队各项工作的开展。其次是进一步加大设备建设力度,投资 万元购置了车辆 台,车锁 个,为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三是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从工作纪律、日常执法、内务管理、值班制度等方面做了严格规范,使大队各项工作更加正规化。

二、加强市容市貌治理,规范城市管理秩序

今年以来,大队结合工作实际,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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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县城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对各种有违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集中、统

一、全面的治理。

(一)规范市场秩序。在县城内组织开展了以整治“乱摆卖”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活动,按照“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典型引路、全面铺开”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县城内流动经营的马路摊和占道经营的门店,以“严盯死守”和“流动巡查”相结方法进行了治理,进一步规范了集贸市场及其周边秩序。共规范经营摊点 个,取缔占道经营、骑门摊 个次,查处各类违章行为 人次。

(二)规范交通秩序。一是治理“乱停乱放”。对违规占用人行道停放的车辆坚决实行锁车和罚款,共查处乱停乱放 台次,有效遏制了县城主要街道乱停乱放现象蔓延的势头。二是严厉打击三轮摩托车乱载客。针对县城内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现象,我们对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实施日夜不间断打击,共暂扣三轮摩托车 台次。

(三)规范市容市貌秩序。一是整治乱张贴乱涂写(牛皮癣)。督促各单位和经营户对责任区的小广告进行集中清理,对没有责任单位的小广告由执法大队负责清理,全体队员走街串巷,采取堵源头与街头清洗相结合方式,共清除乱张贴、乱涂写 处,查处散发小广告违法行为 起,没收非法小广告 张。二是整治脏、乱、差现象,为给市民营造一个清洁、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执法大队全体干部职工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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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治理,共计捣毁乱烧烟煤、型煤、焦煤的炉具炉灶 个,查处噪音扰民案件 件,拆除违章破旧广告、店招 余个,拆除违章条幅、横幅广告 条,查处 乱扔、乱倾、乱倒 余人次。

三、加强环境卫生整治,深入推进创卫工作

以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为契机,不断加大对县城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

(一)大力督导“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为督促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执行“门前五包”规定,大队全体执法人员逐街、逐巷、逐户对“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登记,对未按规定落实“门前五包”三次以上的业主进行处罚。共对县城的经营户、单位共 家进行了登记,对 家“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较差的经营户、单位进行了督导和劝导,对 家拒不改正的经营户、单位进行了处罚。

(二)增设停车场,彻底禁绝车辆乱停乱放。为改善县城居民工作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针对车辆占道停车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县城凤凰大街供销商场、体育场、集贸市场、环岛等五处设立了停车场,此举方便了市民的出行和通行,广大人民群众满意,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强力开展县城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行动。为进一步美化、亮化县城,提升县城形象,推进县城环境综合治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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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队对县城内的户外广告牌匾进行了专项整治,采取先宣传教育由门市业主自行拆除后强制拆除的方法,向不符合广告设置要求的门市业主发放通告 份,拆除户外广告牌匾 个。

(四)加强对县城内工地管理。为了严格控制扬尘、噪声污染,确保环境秩序良好,对县城内的大型施工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施工扬尘问题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二是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要进行覆盖;三是工地土方外运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四是施工单位在未取得开工证的情况下坚决不允许施工;五是夜间施工,必须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并做好周边居民的工作。在检查工地的同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 给工地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进行了查处。

城市管理城市执法局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本规范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和执行本规范的指导。

第五条 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第六条 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条 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严禁执法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滥用职权。

严禁执法人员酒后上岗执法。

第十三条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将罚没收入与单位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等直接、间接挂钩。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群众合理求助时,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节 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窗口,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设置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有关服务和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对外办公场所。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触模屏)、公示栏(牌)、活页材料等形式,公布办事指南,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监督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持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等摆放整齐和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投诉、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应当热情接待,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当耐心解答。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实行AB岗制度。一个工作岗位应当有两名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保持窗口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窗口应当为方便当事人办事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

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科学部署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安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三节 调查取证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三十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时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一条 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 收集书证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询问应当如实制作笔录。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对有关证据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对拍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七条 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的问题,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和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三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

第四节 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文书规范。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裁量标准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调查人员主要负责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出处罚建议,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 案件审核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决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者补充调查。

第四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第五节 行政强制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对当事人进行督促催告。经督促催告,当事人仍拒不履行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暂扣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者损坏;不得暂扣物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销毁、拆解、变卖暂扣物品。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没有法定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暂扣措施。

第六节 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 执法文书应当使用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的《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做到格式统

一、事项齐全、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四十九条 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不断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质量。 第五十条 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第五十一条 执法文书设定额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需要修改的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杠线划去。

第五十二条 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给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

第五十三条 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当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第五十四条 执法文书中盖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加盖的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五十五条 书写笔录和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并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制作成案卷卷宗,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和保管。

第七节 执法车辆使用规范

第五十七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履行职责需要,合理配置执法车辆,提高装备使用效率。

执法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喷涂全省统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

第五十八条 执法车辆必须专门用于执法活动: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车辆的管理,保持执法车辆整洁、卫生,不得外借、转借、出租执法车辆。

第五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驾乘执法车辆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六十条 非因公务需要,喷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的执法车辆不得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第四章 执法人员仪容规范

第六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举止失范。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染彩发;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六十三条 执法人员参加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结束时按照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六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电话时,应当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接听公务电话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在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询问问题时,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解答。

第六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当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第六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有吸烟、吃食物、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等不文明举止。

第六十七条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庄重有序。

第六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语言要文明、礼貌、规范。严禁耍威风和说文明忌语。

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情况,也可以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六十九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穿着规范的工作服饰,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穿着工作服饰。

非正式在岗人员不得穿着带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的工作服饰。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穿着工作服饰出入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穿着工作服饰并佩带执法标志。

(一)工作服饰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工作服饰外罩便服;

(二)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等;

(三)穿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四)胸号牌佩带在上衣左上口袋上方正中处,胸号牌下沿与口袋上沿平;

(五)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六)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围围巾,不得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胸饰等饰物,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穿鞋;

(七)工作服饰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执法过程中,必要时可佩戴头盔,夜间尽可能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各设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定的换装时间,换着规范的工作服饰。

第七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作服饰和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时,执法标志、胸号牌等应当按照规定上交。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城市管理城市执法局范文第4篇

二、热爱本职工作,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模范执行行政执法各项规定。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不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三、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对单位和人个故意刁难,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索要礼物,严禁以权谋私,挪用罚没款及物品。

四、自觉遵守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上岗执勤要做到风纪严整,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态度和蔼,树立良好的执法队员形象。

六、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做到宣传教育要讲理,执法过程要合理,纠正违章要有理,严禁对违章者粗暴行事。

七、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严禁乱罚款、乱收费。

城市管理城市执法局范文第5篇

投身我区城管事业的姐妹们被人们亲切地誉为—城管之花。她们虽没有丰功伟绩,但她们身上散发出的吃苦耐劳、敬业奉献的精神闪耀着我们当代女性最耀眼的光芒。

平日里她们和周围的男同胞一起为城市管理事业奋斗着;一起参加严格的军事训练,一起加班加点放弃节假日;一起手机24小时开机待命;一起维护市容市貌治理违章。她们摒弃了女性的娇柔与怯懦,与男队员有着同样的考核标准。甚至为了体 。

愿让孩子受半点委屈,但她考虑到眼下迎接抗震30周年,管段上人手紧、任务重,不能给领导出难题,还是狠狠心把孩子交待给门卫大爷,老人家说:我看了这么多年大门,孩子生病不带去瞧还硬送幼儿园的你还是头一份。你们上啥班,咋那忙呀。孩子仍在哭,小张强忍着泪水,骑上车子走了。平时的周末我们只能休一天,有了特殊情况,想现在迎接抗震30周年,节假日就都取消了,到了礼拜天,这些年青的妈妈就联系亲戚朋友家将孩子送去,实在不行就花钱送私立幼儿园两天。总之,她们中没有一个人因为照顾孩子、家庭而影响工作。

城市管理城市执法局范文第6篇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近日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层面首次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做出专项部署。

目前,我国有一半以上人口生活在城市。城市环境好不好,城市竞争力高不高,既要靠建设,更要靠管理。管理工作跟不上,城市功能和形象都会大打折扣。

随着我国开始进入城镇化较快发展的中后期,亟需解决城市管理的“短板”问题,如管理理念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困难和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也强调,抓城市工作,一定要抓住城市管理和服务这个重点,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彻底改变粗放型管理方式,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深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系统性工程,需要立足全面和长远统筹谋划。意见共8条、36款,明确了深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并从理顺管理体制、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完善城市管理、创新治理方式、完善保障机制等方面,系统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并部署了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根据部署,到2017年底,实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

意见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2015年12月24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各地区各有关方面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探索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对改善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相比,我国多数地区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运行、人居环境、应急处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

——坚持依法治理。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

——坚持源头治理。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公共设施和空间布局,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反馈。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市、县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执法中负主体责任,充实一线人员力量,落实执法运行经费,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

——坚持协调创新。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三)总体目标。到2017年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理顺管理体制

(四)匡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

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五)明确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六)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

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八)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十)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

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养。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处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高等学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

(十二)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三)制定权责清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规范执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

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五)改进执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强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服务入廊单位生产运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维护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准。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严查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帖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贩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及时制止、

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帖乱画乱挂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十九)优化城市交通。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准。加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协调衔接,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加大交通需求调控力度,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高路网运行效率。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设施管理维护。整顿机动车交通秩序。加强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管理。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十)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增加物质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准,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准。

(二十一)提高应急能力。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

(二十三)构建智慧城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强化城镇重点应用工程建设。发展智慧水务,构建覆盖供水全过程、保障供水品质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发展智慧管网,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网管理信息化和运行智能化。发展智能建筑,实现建筑设施设备节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

六、创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地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

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推行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促创业、带就业、助发展、促和谐。

(二十五)推进网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二十六)发挥社区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

(二十七)动员公众参与。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引导志愿者与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

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仲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广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扬社会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积极开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训,让新市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促进城市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将公约引导、信用约束、法律规制相结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三十)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

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各省、自治区可以选择一个城市先行试点,直辖市可以全面启动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妥有序推进改革。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全国城市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各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市、

县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职尽责。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十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规定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衔接好人财物等要素,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应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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