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制度范文

2023-10-07

动产抵押制度范文第1篇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

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动产抵押制度范文第2篇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靖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方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反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动产抵押制度范文第3篇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抵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

(大写)_______(小写)_______,利率为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

一、甲方保证

1.本抵押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抵押物不存在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本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未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抵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抵押物情况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数量或面积________,质量________

(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抵押物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抵押物所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抵押物评估价值与抵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甲方对该数额内的抵押财产不得再设抵押。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抵押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

抵押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抵押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

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抵押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抵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抵押物登记

一、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内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

抵押物保管

一、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保管/甲乙双方封存后甲方保管)。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三、甲方自登记之日起五日内,须将抵押登记材料、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乙方保管。

第七条

抵押费用

抵押物的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运输和抵押登记、公证、鉴定等抵押费用及抵押物拍卖、变卖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

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物已出租的,甲方、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与乙方共同签订或由承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

二、抵押期间,甲方不得赠与、遗弃抵押物。

甲方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三、抵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甲方电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抵押期间,甲方任何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五、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

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抵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的情况。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抵押期间,甲方更新改造的抵押物以及附着物等新增价值,作为本抵押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抵押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抵押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抵押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抵押物,从而实现抵押权。

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抵押物。

五、乙方对抵押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抵押物共有、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重复、抵押、毁损、出(合)资、转让抵押物以及虚假登记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抵押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将抵押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抵押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的,甲方须承担毁损或灭失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三、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拒不配合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

须承担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起诉。

四、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由于抵押物承租人等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应按其签订或出具的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中的约定,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甲方经过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末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抵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2

出借人、抵押权人(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人、抵押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

抵押人(共有人):

身份证号:

乙方因投资需要,向甲方借款作为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所拥有的□不动产/□动产,(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不动产:在借款期限内,乙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乙方还清贷款本息前,甲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动产:在抵押有效期内,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取保管费元整,抵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

(大写)元整,抵押率为

%,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拥有权与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利率、利息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亿

分,(小写:?

)借款期内的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二、债务履行期限

本协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自

日至

日止。

三、还款方式:

乙方于

日一次性全部归还甲方借款

元整。(小写:?

)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借款给乙方,但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2、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状况。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发放借款。

2、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归还借款。

六、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1、抵押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抵押物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诉讼(仲裁)等情况。

七、抵押人的义务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2、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费用。

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管理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

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5、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转让抵押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

八、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况受到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面的侵害;

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甲方应退还给乙方。

十、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十一、抵押物名称与范围:

不动产:乙方将□独自拥有/□与共有

(共有人)的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为:

;的房产抵押给甲方,作为担保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本金,违约金及将来实现抵押权利的费用;该房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元整。该房已向

抵押借款人民币

元整,履行期限自

月日至

日为止,并已通知该抵押权人做第二次抵押。

动产:乙方将其与

(共有人)拥有的抵押物:

,规格:

数量:

帐面价格:

(大写)元整。

九、违约责任(违约金)

乙方如逾期归还甲方借款,则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另甲方有权以每逾期一日按当日银行贷款利率的

倍计算利息。如逾期到日后仍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则甲方有权将抵押物依法处置,处置所得用以清偿借款本金、违约、利息及相关处置费用等,如有余款则交由乙方。

十、争议协议

本协议项下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

(1)向抵押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一、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鉴定后借款发放之日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

份,抵押物公证、登记部门各

份。

十三、抵押人已通读上述条款,抵押权人已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抵押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抵押权人(签字):

盖章:

抵押人(签字):

盖章:

共有人(签字):

盖章:

签署日:

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3

借入方: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

出借方: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

甲方为了在_________事业进一步得到发展,需要_________美元的流动资金,因此,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美元。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借款及抵押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借美元_________元(大写:美金_________元整),按甲方实际需要分期贷入。

二、支付方式:

1.乙方以美元币支付借款;

2.以电汇方式汇入甲方提供的中国境内的美元帐号;

3.乙方同意在提款期内,在接到甲方的书面提款通知后三日内,将美金_________元,汇入甲方提供的中国境内的美元帐号;

4.本笔借款的提款期为本协议生效后一年。

三、利息:

1.利息利率:年利率10%;

2.根据汇率变化,允许利率有20%的浮动,具体由双方当时协商;

3.利息本金:按实际借款金额;

4.利息日期:按实际借入天数计算;

5.还息时间:以实际收到借款日起算,每月计利息一次,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四、借款期限:

1.偿还期:贰年;

2.甲方视为经济情况,亦可以提前偿还借款;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全部本息于二年内偿还;

4.甲方在同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乙方有优先清偿权。

五、抵押:

1.甲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________全部产权房及_________全部产权房,共计_________平方米作为抵押,甲、乙双方依法向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2.甲方按时偿还所借的本息,甲、乙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延期支付借款,要支付延期时间按上述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2.甲方如延期偿还本息,除非乙方同意,否则要支付双倍利息;

3.如甲方不能偿还上述债务,该抵押房乙方拍卖时,应优先偿还乙方的债务,不足部分仍由甲方偿还。

七、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执行中友好的协商;

2.如发生纠纷,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3.本合同自签署后,经外汇管理局登记后生效,本合同项下还本付息,事先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呈外管局存按_________份,律师楼存证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动产抵押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 借贷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三条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 借用人应在其住所或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处。

第五条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应事先将设计书及费用估计提示贷与人,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 借用人返还借用物时,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应否回复原状,取决于贷与人。如贷与人不允许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时,应偿还其费用,但以其现存的增加价额为限。

第七条 空口无凭,受立此约,双方各执一份。

贷与人(签字):_________借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动产抵押制度范文第5篇

[摘 要]动产抵押制度虽然能满足动产抵押人对抵押物继续使用的需求,但对动产抵押权人而言,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虽然动产抵押经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但因为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动产抵押登记难。此外,抵押登记还存在费用,所以对于价值较小的动产,当事人往往不会选择登记。如果未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则动产抵押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证,若是第三人为善意时,抵押权人的地位就如同于债权人一般。因为,这时动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动产抵押人,如果存在动产抵押人出卖抵押物的情形,不管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能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则第三人将取得无权利瑕疵的所有权。如果进行动产让与担保,在不转移让与物占有的前提下,发生所有权移转。这时若是抵押人出卖抵押物,则抵押人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必须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才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排除了第三人恶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情形。对于一些价值较小的动产而言,在均选择不进行登记的情况之下,动产让与担保制度相较于动产抵押制度而言,更为适宜。

[关键词]动产抵押;动产让与担保;善意取得

一、 问题的提出

有些学者认为,动产抵押制度的确立,排除了动产让与担保制度适用的可能性。动产让与担保制度是在不存在动产抵押制度的情形之下,为了满足抵押人对动产抵押物的继续使用需求才出现的。因此当确立动产抵押制度之后,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就应该退出历史的舞台。其作用已经被动产抵押制度所取代,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在适用范圍一致的前提下,两者既没有共存的必要,也不具有共存的可行性[1]58-63。动产抵押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在功能、设立方法、公示方法和公示效力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动产抵押制度本身就是由让与担保制度演变而来的,它不过是让与担保的变态形式[2]。两者是否能够共存,存在争议性。如若两者不能共存,到底舍弃哪种制度,是动产抵押制度,还是废除动产抵押制度,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取而代之?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会发现在“动产担保交易法”中,在第二章规定动产抵押的情况之下,于第四章又规定了信托占有制度,囊括了动产的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这不经引发思考,动产抵押制度到底能否与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共存,两者是否存在内容上的重合?在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之后,是否会架空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如果两者能够共存,是否可以运用动产让与担保制度一定程度上弥补动产抵押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下文将对此予以分析。

二、 动产担保制度的历史背景

为了弥补动产质权所存在的弊端,即占有转移才能设立动产质权,且不得借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动产质权。一旦占有发生转移,就无法满足出质人对质物使用权能的需求,因此就有不发生占有移转类动产担保制度存在的可能性。不发生占有移转类动产担保制度的创设,最大难题就在于公示方法的确定。以动产标的物之易于转移,品类繁多,登记制度无法完善。唯经长期研讨与流弊,故登记公示方法,可以成为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基轴[3]14。在所有权领域,动产一般以占有作为公示的手段,实行占有推定制度。占有动产的人推定其为权利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推定其为所有权人。但在不发生占有移转类动产担保制度中,占有不再能够作为公示的手段,因为这时针对同一个物,会出现两个权利人——担保物权人以及所有权人。如果仍实施占有推定制度,就不能显现出该动产上所存在的担保物权。因抵押人或让与人可以继续占有抵押物或者出让物,这对于现实不占有动产的担保物权人是极其不利的。为了保护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的权利,需要另外创设公示方法。因此,就动产抵押而言,创设了登记对抗的公示方法。

大陆法系国家遵依罗马法的做法,以土地为中心,构建抵押权制度。动产只能成为质权的标的,而不得成为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标的只能是不动产。因为,抵押权不发生占有的移转,因此能满足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需求,抵押权深符现代信用制度之需要,被认为是最理想的担保方式。不动产为固定,不易发生移动,因此就算不转移占有,对于抵押权人而言,也是较为安全的。此外,登记作为公示手段以及生效要件,设立不动产抵押,需进行抵押登记,方能发生抵押的效果,成立不动产抵押权。但因为不动产资源具有稀缺性,不是每个人都拥有不动产。对于那些没有不动产的却急需资金的主体而言,比较现实的做法就是将手头的动产进行担保,从而获得资金的融通。动产质权虽然能够满足出质人的融资需求,但却无法满足出质人对出质物的使用需求,设立动产质权的成立生效要件,为出质物的转移,且以现实交付为准。如果使用动产对债务进行担保,同时又想继续占有使用该动产,动产出质制度就不能满足。在此现实需求背景之下,在实践中出现动产让与担保的情形。动产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是通过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让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让与人与债权人设立让与担保合同,在合同中须就让与担保的事项进行说明,在合同生效后,让与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让与人继续占有使用让与物,这是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4]。

三、动产抵押制度

以动产设立抵押,因动产不固定,极易发生转移,如果不采取特殊的公示手段,则动产抵押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一般现实占有动产的抵押人出卖抵押物,因为买受人并不能从抵押物的外观状态发现抵押权的存在。在未进行任何抵押权公示的情形之下,该买受人往往是善意的,原则上买受人可以取得无权利瑕疵的抵押物所有权,善意取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因动产所有权与抵押权归于一人,发生法律上的抵消,买受人取得完整的所有权。

(一)动产抵押公示手段

为了保护动产抵押权人的利益,必须为其设计特殊的公示手段。动产的权利变动,原则上以占有作为公示手段。但显然在动产抵押领域,占有抵押物的并非抵押权人,因此不能借助占有彰显抵押权人的权利。这时候只能将目光转向于登记制度,在不动产抵押领域,登记作为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只有经过不动产抵押登记,债权人才能取得不动产抵押权。

1.登记生效要件的讨论。将登记作为动产抵押设立的条件,也存在诸多弊端。首先与通常做法相违背,在动产权利变动领域,不存在以登记作为权利变动的条件,就算是汽车、航空器、船舶这类特殊动产所有权交易,也未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是否进行所有权变动登记,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若是进行登记,则取得对抗效力,避免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在汽车等特殊动产交易领域内,无形之中赋予第三人以调查义务,该义务为纯粹的“为自己利益的义务”。第三人丙在与无权处分人甲进行汽车类特殊动产交易的时候,其负有调查汽车所有权证的不真正义务,如果其未进行调查,一旦该汽车属于无权处分人以外的其他人时,则第三人丙要承受不能“善意取得”的不利益。

2.登記对抗要件的讨论。随着交易的不断发展,在一些特殊动产交易领域,逐渐发展出一种新类型的交易方式,有别于普通的动产交易,在特殊动产交易领域,不能仅仅依靠占有推定制度来使交易人获得保护,交易人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权益,需要承担调查的不真正义务,否则交易人将承担由不真正义务所带来的不利益。对于这些特殊动产,以其设立动产抵押。如果规定抵押登记作为其生效的条件,从表面上来看,法律充分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但似乎有“家长主义”之嫌。若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极度信任或者为了避免程序的烦琐以及登记费用的支出,双方约定在抵押权合同生效之后,抵押权设立。但如果法律规定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属于效力强制规定,当事人并不能基于约定从而排除效力性强制规范的适用。虽然这样规定,解决了学者对动产抵押登记与不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不统一问题,但是对比特殊动产所有权的交易,发现在特殊动产所有权交易领域,只采取登记对抗的手段,未规定采登记生效主义。依据当然解释的方法,举重以明轻,在动产抵押领域,应该也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或者采取比登记对抗更简易的意思生效主义。

进行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更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登记对抗主义既蕴含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又为抵押权人提供了足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5]。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在特殊动产抵押领域,由于交易习惯的形成,抵押权人知悉自己不进行登记所将面临的风险,抵押权人会结合自身利益的衡量,从而做出最佳的判断。其次,对于以一些价值较小的动产设立抵押而言,讲究的是快捷、便利,如果苛求当事人必须经登记动产抵押权才能发生效力,则不仅降低交易速度,此外也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以登记作为设立动产抵押权的要件,也不具有可行性。对于创设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之动产抵押制度,在各国学者间,难迭有建议,然不无相当顾虑,迄至较晚,由于在动产担保交易立法运动之要求下,各国始选择若干种物品为标的物,逐步试行[3]7。

(二)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

纵观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动产抵押的标的范围十分广泛,这样就会产生如下问题:对于一些价值较低的动产,将其囊括在动产抵押领域,是否有必要性,在现实中,价值较低的动产抵押是否存在市场,如果债权人接受这样价值较低动产的抵押,其是否又会选择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就算其进行了动产抵押登记,是否又能真正的保护动产抵押人的权益?首先对于一些价值较小的动产,如果债权人接受以其设立动产抵押,来担保自己的债权。在此前提之下,来探讨如何保护这样的抵押权。对于这样价值较小的动产抵押,是否有必要进行动产抵押登记,此外登记所产生的登记费用由谁来承担?不管是由债权人承担,还是由债务人承担,均会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如果由债务人承担登记费用,债务人可能支付不了这样的费用,因此一旦出现拿自己东西进行抵押的情形,往往是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形,因此支付登记成本对于债务人而言,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因动产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在设立动产抵押之后,动产依旧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抵押人可以对其进行必要的经营,一旦动产流入到非登记地以外的地方,抵押人在登记地以外的地方同第三人进行交易,在未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全国统一公示信息的情况之下,是否要求第三人要到登记地进行相关的查询。此外,第三人又能如何获知动产抵押登记的相关信息,往往抵押人不会向第三人披露这样的信息。并且在价值较小的动产交易中,课以第三人较重的调查义务,是否公平。第三人不能依据“占有推定原则”进行交易,必须承担抵押权调查的义务,否则将自行承受动产上存在抵押权这样的瑕疵。法律以占有和交付为动产公示方法,并非源于立法者和法学家的任意,而是有其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原因[6]。因此,必须对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较为通行的做法,就是对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进行限制,不能无限制的扩张。将一些价值较小的动产囊括在其中,在现实中,根本不会有债权人能够接受这样的担保。甚至有学者认为: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公示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不合理性[7]。

四、动产让与担保制度

为了解决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做出了相当的努力,大多通过发展所有权保留制度以及让与担保制度,来发挥动产在担保上的作用。德国法主要是通过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在判例法上的发展以更大限度地发挥动产担保的作用[8]。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同样如此。台湾地区所颁布的“动产担保交易法”,不仅规定了动产抵押,而且还规定了信托占有,即通常所谓的让与担保制度。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台湾地区的法院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承认不动产的让与担保。下面主要以动产让与担保为例,进行阐述。广义的让与担保包括买卖式担保及让与式担保,而狭义的让与担保即让与式担保。又可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和信托的让与担保。作为担保物权之一种的是信托的让与担保[1]58-63。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让与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从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债权人,但标的物的占有不发生移转。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后,债权人(受让人)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让与人)。通过将所有权转移至债权人的名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旧占有该动产的方式,来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债权人在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动产让与担保合同的时候,合同约定标的物归债权人所有,依据简易交付中的占有改定方式实现所有权的移转,标的物仍然由让与人占有。作为法律拟制产物的占有改定,通过一个占有媒介关系的约定,借助间接占有的形式,来替代现实交付[9]。

(一)动产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范围问题

在讨论上述问题的时候,来看一下台湾地区的做法。其并没有对动产抵押与动产让与的标的物进行明确的区分,其只是进行笼统性的规定,在总则部分规定能够成为动产担保交易中的标的物的范围,在动产抵押部分,以及信托占有部分,其并没有进行列举式规定或者列举式规定。其实不管是采取笼统性规定还是分别规定,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果采取分别规定的模式,又会陷入采取列举式还是列举式的争端之中。如果对动产抵押采取列举式规定,则动产抵押标的物以外的动产均为动产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这样债权人在接受让与担保的时候,就可以对照法条所规定的,明确判断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的动产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发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的属于动产抵押范围内的标的物,则可以请求债务人另行提供新的动产进行让与担保,如果债务人不愿意提供新的动产进行让与担保,则债权人可以选择结束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如果債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抵押范围内的标的物,并没有进行过抵押,并且向债权人出示相关的文件,以证明该动产上不存在抵押权。这时,债权人是否可以接受以该标的物设立动产让与担保。

通过明确动产抵押与动产让与担保各自标的物的范围,从而使债权人有判断的依据,债权人一旦发现该标的物属于动产抵押范围内的标的物,这时证明的责任落入债务人的身上。债务人要么另行提供担保,要么证明该动产上不存在抵押权。一旦债务人能够证明动产上不存在抵押的时候,债权人是否可以接受该种标的物的动产让与担保?因为,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并没有对动产抵押与动产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范围进行截然的划分,因此债权人在接受动产让与担保的时候,均需要债务人证明自己的动产上不存在抵押。这样的证明责任对债务人而言,往往是比较容易的,债权人只需要提出证明要求,债务人必须进行证明,否则债权人有权终止双方之间的交易。

(二)动产让与担保登记问题

如果不进行区分的话,一些价值较大的动产落入动产让与担保制度的范围内,就有必要讨论动产让与担保登记的问题,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价值较小的动产,进行让与担保登记。除了船舶、汽车、航空器这样特殊的动产,因为其所有权的变动虽然是以交付为手段,但是从交易习惯上而言,可以对其进行登记以取得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这些特殊动产以外的价值较大的动产,如果将其进行动产让与担保,往往也要进行登记。依据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动产担保交易之登记事项如下:三、信托占有之登记。具体的登记机关,依据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其对具体登记机关进行了明确规定,上述登记机关适用于所有动产担保交易。债权人不仅取得了让与物的所有权,此外还对动产让与担保进行登记,取得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未进行登记,则就算债权人取得了让与物的所有权,也会存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无权处分让与物的情形。

因为这时仍然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占有该标的物,因此就会出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无权处分让与物的情形。如果未进行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在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之下,可原始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债权人原先对该标的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也归于消灭。在动产抵押的情形之下,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的对抗效力。虽然我国禁止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处分自己的抵押物,其合理性问题有待探讨。抵押人作为所有权人,理论上而言是可以处分自己的物,且该处分行为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不管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抵押权进行了抵押登记,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针对抵押权而言,不管相对人客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均不发生抵押权善意取得的问题。

对于这些价值较大的动产,动产抵押与动产让与担保之间的差异性并不明显,对于这些价值较大的动产,不管是动产抵押登记还是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对于这些动产而言,是极其重要的,是不能省略的步骤。在这些价值较大动产面前,当事人到底是选择动产抵押还是动产让与担保,其实效果相差不大,均需要进行相关的登记。通过上述的分析,会发现我们原先认为的在动产让与担保中,只要通过标的物所有权的让与,就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设想是错误的,仅仅依靠让与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能直接与让与人仍然占有标的物的事实相抗衡,依旧要借助登记的手段,使动产让与担保取得对抗效力,才能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若是未进行动产让与登记,虽债权人(受让人)为所有权人,让与人的处分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但也不妨碍相对人的善意取得,只要相对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相信处分人有处分权时,可即时取得物上的权利[10]。

五、小结

对于一些价值较大的动产,不管是动产抵押还是让与担保,均会出现担保物的所有权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情形。为了避免担保物所有权发生移转,债权人为保障自己担保物权的实现,可以进行登记,以取得对抗效力。对于一些价值较小的动产,在不进行登记的情况之下,可以适用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在债权人取得所有权的情形之下,第三人只有在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下,才能取得让与物的所有权。若是第三人为恶意,则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将价值较小的动产,也纳入动产抵押的范围之内,则在签订动产抵押合同之后,动产抵押权得以设立,若是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则动产抵押权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管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就算第三人事实上不知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该第三人虽然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但不能取得动产抵押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依旧在第三人的所受让的动产上存在。理论上而言,动产抵押只要进行登记,就能够有效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但对于第三人而言,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按照交易习惯,在买卖一般动产的时候,通常情形之下,第三人并不会到动产抵押登记部门进行动产抵押登记查询。如果在一般动产的交易中,第三人必须查询交易动产上是否存在抵押,则不仅会降低交易速度,也会增加交易成本。因此,对于一些价值较小的动产,不应该被囊括在动产抵押制度中,应该归由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处理。此外,对于这些价值较小的动产让与担保,不应该存在登记对抗制度。如果认为同样可以适用登记对抗制度,则上述的弊端情形同样会在动产让与担保制度中出现。所以,对于这些价值较小的动产,在设立动产让与担保之后,可以排除恶意相对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此外,其可以避免登记对抗公示制度对交易习惯以及交易安全的破坏,对于船舶、航空器、汽车这样的特殊动产,在交易习惯上而言,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下,除了交付手段之外,还需要进行登记,以取得对抗效力。对于这些特殊动产,人们观念上已经形成既有的交易模式,不会仅仅凭借这些特殊动产的占有,就进行交易,往往会查询相关的登记情况。因此针对此种特殊动产,可以进行动产抵押的设立。对于特殊动产以外的其他动产,均借助动产让与担保制度来解决。

[参 考 文 献]

[1] 陈信勇,徐继响. 论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之雷同——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的规定[J].法学论坛,2004,(4).

[2] 贲寒.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J]. 中国法学,2003,(2):41-47.

[3] 黄静嘉.台湾银行业务进修讲习会讲义(之四)动产担保交易法[M]. 台湾地区:台湾银行编印,1964.

[4] 向逢春.德日动产让与担保制度构建比较研究及借鉴[J].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0-65.

[5] 高圣平.登记对抗主义之下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兼及《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J]. 法学家,2007,(6):118-123.

[6] 叶军,孔玲.以物权公示原则为中心分析动产抵押的可行性[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115-121.

[7] 姜战军.动产抵押制度质疑——以质疑动产抵押的公示及效力为中心[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6):72-80.

[8]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14.

[9] 税兵.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兼论民法规范漏洞的填补[J]. 法学研究,2009,(5):3-17.

[10] 吴国喆.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间法律关系之协调[J]. 法学研究,2005,(4):3-16.

动产抵押制度范文第6篇

一、 抵押贷款

1、 抵押物: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自有产权房屋,已具备“房产证”。

2、 抵押流程:

(1) 持房产证到产权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询问该房产是否可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2)如得到可以办理的确切答复,持“房产证”及有关个人资料到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办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申请;

(3)银行指定房产评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有自有房产进行评估,并提交房产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5‰ 收取评估费;

(4) 银行协助申请人办理房产保险手续及相应的贷款审批手续,贷款额度最高 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并与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5) 借款人持房产证、借款合同到房产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 抵押登记办妥后,银行方可发放贷款至借款人个人储蓄帐号中。

二、 质押贷款

1、 质押财产: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权利凭证,包括:

(1)有价证券。包括银行代理发行的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政府债券(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质押的除外);

(2) 银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库券(1999年以后发行的); (3) 银行签发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和定期一本通存折; (4) 银行认可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权力凭证。

2、 质押流程:

(1) 持权利凭证到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质押的贷款; (2) 审核质押权利凭证,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质押登记;

(3)银行收妥质押权利凭证,进行贷款审批手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面额的90%,并与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4)银行发放贷款至借款人个人储蓄帐户中。

三、 组合贷款

借款人可以抵押或质押权利凭证申请同一笔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贷款额度按两种担保方式允许发放的贷款额度累计,贷款流程同上。

四、年利率计算:按照人行利率同步执行!以下仅供参考之用!

第二、各式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

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面向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为了满足商品房开发资金不足时的短期、中期、长期项目融资需求提供的贷款服务。 申请条件:

1.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范,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

3.项目开发取得合法、有效批件。项目建设用地为出让性质的,应根据该项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始销预售的项目,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4.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5.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办理结算业务。

7.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8、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9.将财产抵(质)押给银行或落实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责任保证。 需提交如下资料: 1.借款人营业执照。

2.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3.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发并通过年检的借款人资质等级证书。 4.借款人贷款证(卡)和资信证明材料。

5.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借款的决议。

6. 借款书面申请报告(需较详细的介绍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及贷款需求,资金使用明细)

7.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需经过法定程序)。

8.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有权部门核准的借款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9.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贷款项目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优质客户申请项目贷款时上述“四证”暂时不全(含批准开发面积不全)的,优质客户应提供“四证”落实计划,保证贷款发放前取得齐全的项目开发批件;其他非优质客户申请项目贷款时,应提供齐全的“四证”。项目已开始销预售的,还需提供合法、完整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11.项目所在地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书、施工进度和资金运用表、七通一平的落实资料。

12.项目资本金来源及落实的资料。

13.采取担保贷款方式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保证人、抵押物有关资料。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供抵押物保险单或同意投保的承诺函。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还要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设定抵押的证明。 14.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和以往工作业绩材料。 15.联合开发合同、协议。

16.银行及操作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经营性物业贷款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银行向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以其所拥有或购置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并以其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经营性物业是指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性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务办公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等商业用房。 申请条件: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或购置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或购置的商业房产有独立的处置权。 需提交如下资料:

1、借款书面申请报告(需较详细的介绍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及贷款需求,资金使用明细)。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国内注册企业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正常,预期经营收益良好。

3、具有贷款证(卡),并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信用等级符合银行贷款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关于借款的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办公会决议,出具董事会同意将其拥有或购置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的决议。

5、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有关项目物业的所有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贷款行办理,接受银行对物业营运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6、企业章程复印件及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

8、企业贷款卡卡号、密码。

9、企业公章清样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清样。

10、经营物业的租约、租户清单及租金入账证明。

11、企业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12、银行及操作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个人资产抵押贷款 七天可放款

1、贷款对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贷款额度: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

3、贷款期限: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20年;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最长不超过5年;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的有效期为2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同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中两种以上额度的,银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额度核定借款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额度有效期。额度有效期截止后不允许继续支用剩余额度。

4、贷款利率:按照银行的贷款利率上浮10-15%执行。

5、担保方式:以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或信用的方式。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明细:

房产证复印件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借款人户口本原件 借款人户口本复印件 借款人结婚证原件 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 借款人照片一张 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原件 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借款人配偶户口本原件 借款人配偶户口本复印件 借款人配偶照片一张 借款人收入证明 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 借款用纸及其它资料 借款人收入流水帐单

(四)二手房贷款 五天放贷

借款人(买方)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户口本复印件(全印)

3.外地户口提供工作居留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 5.学历证明复印件

6.收入证明原件(固定格式) 7.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8.银行存款流水复印件(半年以上) 卖方: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户口本复印件(全印)

3.外地户口提供工作居留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 5.《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原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如有)

7.委托他人代售房屋的,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若售房款由受委托人代收的,授权委托书中要明示由受委托人代收房款并将售房款划往受委托人帐户。 注:买方卖方如为已婚,配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同上。

(五)个人汽车贷款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借款人已婚的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个人收入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必要时须提供家属收入或财产证明; 4.婚姻证明;

5.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意向证明; 6.购车首期付款证明;

7.以所购车辆以外抵押的方式进行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质押的权利凭证,抵押房地产权属证明和评估证明,第三方保证的意向书等;

8.如借款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还需提供所购车辆可合法用于营运的证明,如车辆挂靠运输车队的挂靠协义、租赁协议等。

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通过银行开办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在部分大中城市,银行设立的汽车金融服务中心专业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中心也是汽车贷款的专业受理机构。 2.办理流程:

①受理。经办人员向客户介绍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申请条件、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情况,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②调查。调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手段对客户提交材料的内容真实性进行调查,评价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③审批。由有权审批人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抵押情况、质押情况和保证情况,最终审批确定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和额度有效期。

④发放。在落实了放款条件后。客户根据用款需求,随时向银行申请支用额度。 ⑤贷后管理。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变化及性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实行保证或信用方式的应对保证人或借款人的信用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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