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占有的认定

2022-09-12

动产占有应该区分别于不动产占有, 并且应该较不动产占有在认定上更为严格, 是因为:一、动产占有才产生权利推定、权利移转或善意取得等效力, 而不动产因为存在登记制度的原因, 不会产生上述全部效力;二、因为不动产不易移动或隐藏。深山的别墅, 寒冬数月无人居住, 其占有不因此而受影响。照相机遗忘于风景区, 离开一段期间, 即可认定已丧失占有, 成为遗失物。动产占有的认定均着眼于以下两方面:

一、占有的主体资格

(一) 自然人

取得占有的行为一般有两种: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所谓事实行为, 行为人必须有意思能力, 行为人必须有行为能力, 这客观上也就放宽了自然人的资格要求, 无民事行为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也能成为事实占有的主体。所谓法律行为,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虽然不影响占有的成立, 却可能影响占有的效力。另外, 必须承认, 在此两种行为之外, 还存在一种例外, 就是对于继承物的占有。占有的为继承的标的, 继承人虽未事实上管领其物, 仍取得占有。例如甲有珠宝存放于乙银行的保险箱, 遭受空难死亡, 其继承人丙纵为胎儿、植物人, 或居住外国, 不知珠宝存放于银行之事, 仍因继承而为该珠宝的占有人, 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继承人。

(二) 法人

法人由其机关以占有物实施管领时, 法人为占有人。在我国, 国有企业为法人, 对于国家交由其经营的财产, 国有企业为占有人。

二、对动产事实上的管领力

(一) 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

这即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控制或支配。对于事实上的管领, 一般应从可以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法律关系, 就个案加以认定。1.空间关系。占有动产均以一定的场所为基础。如有此种结合关系, 则通常认为该人对于该动产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例如:存放于厂房内或厂房旁边的动产, 通常被认定为该工厂所占有;堆放于公路旁的沙石, 通常应认定为养路段占有。这实际是因为上述动产具有场上的结合关系, 从而被推定这些物之间有占有关系。

2.时间关系。即人对物的占有, 有必要的时间, 以及时间的延续性, 而不是暂时的结合关系。仰或对物暂时的分离, 例如:中学生暂时离开图书馆, 将书留在图书馆内, 不能认为他们已对书占有的丧失。又如:放养的蜜蜂进行了他人的菜地后又离开, 虽然蜜蜂进入了菜地主人的支配范围, 但这种偶然后、稍纵即逝的支配不能构成占有。

3.法律关系。人对事物的占有, 不仅仅是事实上的占有, 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法律属性在占有上的体现。占有除了直接占有外, 还存在以某种法律关系为媒介而成立的占有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依据占有辅助关系成立的占有, 人在与物的交往中如果以服从于他人指示的方式行使对物的实际支配, 这是占有辅助人, 只有指示权人才是直接占有人。占有辅助人这个法律概念的意义在于, 占有人可以让他人为自己行使实际控制权而不使他人成为占有人, 同时自己也失去占有;二是间接占有, 主要是指租赁关系、质押关系中的出租人、出质人之占有。直接占有人与物有直接的关系, 而间接占有人不能直接干预物。他与直接占有人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间接占有的前提条件是: (1) 必须存在占有媒介关系。 (2) 根据占有媒介关系, 占有媒介人作为下属占有人必须承认间接占人作为上位占有人享有更强的法律地位。 (3) 占有媒介关系必须是暂时的, 但时限是否为事先确定与此无关。 (4) 间接占有人必须对占有媒介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二) 占有人意愿

在这里, 一般存在二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 占有的构成必须含有占有人占有的意思, 这称之为“主观说”。另一种观点认为, 占有是依纯粹的客观事实支配状态而成立, 不以任何意思为要件, 这称之为“客观说”。

法学字保罗斯指出:“我们通过握有和意旨取得占有, 而不单凭意旨或握有取得占有。”这种“主观说”观点认为, 除了占有人对物的管领的事实, 称之为“体素”, 还应当有一定占有的意思, 即称之为“心素”, 如果仅有管领物件的事实而没有所有意思, 那只是持有。此种观点为英美术法所采取, 即认为法律上的占有应包含占有的意思和占有事实两个要素。前者指排他持有的意图, 后者指对物的实际占领或控制。在有些场合, 占有的要素可以分离, 如所有人对借出之物有占有意思而无占有事实, 而借用人则有占有事实而无占有意思 (但有对抗除真正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的意思) 。王泽鉴教授即认为心素必须存在, 理由有: (1) 取得某物的占有, 如架网捕捉来台过冬的黑面鸠, 拾得遗失物, 窃取他人珠宝, 均具有占有意思。由第三人取得占有, 亦须基于为他人的意思。 (2) 取得占有后, 维持占有亦须有占有意思。占有意思体现于物的支配状态, 体素为心素的表现。 (3) 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 而是一种自然的意思, 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 即为己足, 故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此种能力时, 亦为占有人。英国法一般认为, 受雇人、承揽人、借用人等对物仅仅是保管或事实上的占有, 而不是法律上的占有, 而盗窃者则可能拥有法律上的占有, 因为他既有占有意思又有占有事实, 尽管其占有是非法取得的。

而在客观说看来, 诉讼物保管人、典质权人、永租人、容假占有人等当然应受占有令状的保护;体素或心素就人与物的关系来看是不可分的, 无体素则无心素, 反之亦然, 特别是心素是人脑的主观活动, 以此作为占有的要件未免荒谬。这种观点为德国、瑞士民法典所有用, 德国民法典即规定, 占有因对物具有实际控制而取得, 并因占有人抛弃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物的实际而终了 (德国民法第854、856条) 。

三、动产占有与持有、占有权的甄别

(一) 动产占有与持有的甄别

1.共同点

持有为不包含意思因素的人对物的事实控制。例如, 在公共汽车内替乘客向售票员传递买票钱就是一种持有行为。其与占有一样, 体现为对动产具有管领力。

2.区别

(1) 意思因素。占有人必须有占有的意思表示, 但如果持有人明确表示其并无占有的意愿, 那么这种管领动产的状态只能确定为持有, 而并非占有。

(2) 管领状态不同。持有是直接对实物的管领, 而不能脱离管人。而占有可以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 对动产管领持续的时间不同。持有是短暂对物进行管领, 管领易于消灭并可因一时的行使障碍而丧失, 不能移转或继续。而占有持有的时间是可长可短的, 可以发生移转或继承。

(二) 占有与占有权的甄别

1.共同点

两者都体现了一定的权利, 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都能够发生继承或移转。

2.区别

(1) 产生的法渊不同。我们在上面已经论述过, 占有是罗马法或日曼法中的概念。而占有权是苏俄法律中的概念, 是所有权四种权能中的一种。由此所决定两者所存在的法律框架是不一样, 严格的讲, 两者是不能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的。但由于我国既受苏俄法的影响, 在现在的物权法立法中又充分继承的罗马法或日尔曼法中的优秀理念, 占有与占有权两者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将不可避免地会长期存在, 因此, 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别也成为了必要。

(2) 成立的要求不同。占有强调的是物的管领状态, 而这种占有可能是非法的或恶意的, 但不影响占有的成立。而对于占有权而言, 其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权利, 如果不存在所有权的基础, 也就无从谈起占有权, 如对于所拾遗失物就不能认为所拾之人对该物有占有权。

(3) 主体资格不同。占有主要为一种事实状态, 其中所要求的意思要素也仅为有占有意思, 因此, 占有的主体并不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但占有权却体现为比较高的意思愿意并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其所要求的主体要求高于占有。

摘要:动产和不动产在占有的法律属性上有很大的差别, 动产占有的认定, 事关占有人的权力及其占有人的保护, 故动产占有人应该对动产的占有给予积极主张和证明, 而动产占有很容易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形, 即可能发生不利于保护动产占有人的效果。本文将从多角度对动产占有认定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动产占有,占有主体,占有权

参考文献

[1] 温世扬, 廖焕国.物权法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1:881-891.

[2] 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0 (165) .

[3] [德]M.沃尔夫.吴越, 李大雪译.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7 (80) .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情感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渗透浅析下一篇:浅谈物理教学中学习兴趣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