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报酬管理办法范文

2024-02-29

村干部报酬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劳动法颁布的重要价值

《劳动法》的颁布在法律的高度上肯定了公民具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并对其进行保护, 《劳动法》的办法具有如下价值:

( 一)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劳动法》的颁布进一步的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我国 《劳动法》颁布于1994年七月, 自1995年元旦开始实行, 而在此之前, 我国并没有专业的针对劳动人民劳动权保护的法律典籍, 对于损害他人劳动权利的行为也只是利用其它的法律进行惩治和维护。因此, 《劳动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法律在劳动权保护这一方面的空白, 赋予国民平等劳动的权利, 并保护劳动以及劳动报酬权。

( 二) 劳动法为处理社会劳动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法未颁布之前, 处理类似于劳动纠纷一类的案件都是运用其它法律, 在处理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阻碍, 有时, 一些处理结果引起了人民的极度不满, 不利于彰显法律的权威性, 对政府的社会形象也有所损害。劳动法颁布以后, 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有了对口的法律依据, 让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更具公平性、平等性和专业性。

( 三) 有利于进一步实施劳动制度改革

《劳动法》的颁布重新调整了社会劳动秩序和劳动体系, 更是进一步的体现了人人平等的思想要求。劳动法的颁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拥护, 减少了社会剥削现象, 对于劳动制度的改革具有特殊的作用。

二、当下社会职工劳动报酬权保护现状和危害

近几年各类劳动纠纷丑闻的曝光再次的引起了国家对劳动薪酬权的重视, 并重新确立了新的劳动法内容, 进一步加大了职工劳动薪酬权的保护力度, 但是劳动纠纷丑闻还是时有发生,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支出, 竟然在职工的薪酬上动起了歪脑筋, 其具体表现为: 长期或短期的拖欠职工工资; 恶意克扣工资; 降低工资标准, 使之低于市场劳动价格; 节假日非带薪休假, 无费用加班; 以实物发放代替现金薪酬等。职工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 对于职工、用人单位以及社会来说都是一种危害, 侵犯职工劳动报酬权增加了员工的经济困难, 降低了员工的物质生活水平, 严重的时候, 甚至是让员工失去了“救命钱”; 侵犯员工劳动报酬权降低了员工工作热情, 也就降低了企业的生产、运作效率, 对于企业来说也是巨大的损失, 有的员工甚至因为企业克扣或拖欠工资, 作出了有损企业利益的事情, 也导致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增加了社会负担; 损害员工劳动报酬权, 引发员工的不满情绪, 给员工的思想和心理造成了严重的阴影, 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近几年, 多地曾发生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引发员工集体讨薪、跳楼、游行的集体行为, 这不仅造成了社会公共资源的消耗, 还扰乱了社会秩序, 严重时甚至发生了恶意滋事事件。

三、如何加强职工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力度, 落实劳动法制度

劳动纠纷事件已经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浪潮, 国家和立法、执法部门必须对此引起重视, 想方设法加强对职工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力度, 切实贯彻落实劳动法, 解决工资拖欠、 恶意克扣等问题。笔者认为加强劳动法制切实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 一) 完善劳动立法

在《劳动法》当中, 应当明确提出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和类型, 加强对各类拖欠和克扣工资行为的处置力度, 实施分类处置, 严防死守此类事件的发生。

( 二) 加强劳动执法

加强劳动执法主要是加强劳动监督, 定期或不定期对大型用人单位的劳动薪酬发放情况进行调查, 或以暗访的形式对企业、工厂等进行调查, 举办薪资执法大检查行动, 加强各个部门对职工劳动报酬权保护的经验交流, 对优秀的经验进行推广和宣传。

( 三) 加强法制宣传力度

国家执法机关要定期举行《劳动法》宣传大会, 并定期组织人员下到基层或企业当中进行《劳动法》宣传与讲解工作。加强《劳动法》的宣传力度不仅仅要加深企业对劳动法的认识, 更要加强广大劳动者对劳动法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 很多劳动者对于劳动薪酬权侵害情况不以为然, 或是采取逆来顺受的态度, 或是采取过激行为, 以生命和自由作为交换, 因此, 在进行劳动法宣传的时候尤其要重视对劳动群众展开宣传, 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并为这一群体提供维权渠道和维权办法。

四、结语

劳动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公, 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未来, 还要继续加大对职工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力度, 坐实劳动报酬权的法制地位, 完善劳动法。

摘要: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获得平等劳动权利、获得合法报酬的法律, 劳动法的颁布进一步坐实了平等的劳动权利。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如何加强劳动法对职工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力度, 并进一步落实劳动法当中关于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的制度, 发展和谐的劳务关系, 增强社会和谐气氛。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报酬权,意义,现状,建议

参考文献

[1] 关怀.加强劳动法制切实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J].法学杂志, 2003 (05) :287-288.

村干部报酬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充分调动村干部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干部,包括村“两委”成员、村文书、到村任职的机关干部(含退休干部)、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干部和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三条村干部必须做到“七要七不准”:

(一)要政治坚定,不准动摇信念、丧失立场;

(二)要服从安排,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要作风民主,不准横行霸道、欺压群众;

(四)要勤俭节约,不准讲究排场、浪费民财;

(五)要求真务实,不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六)要办事公道,不准以权谋私、优亲厚友;

(七)要依法遵规,不准违法办事、违法立约。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四条村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跟党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复旧倒退活动,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二)公道正派。为人正直,乐于助人,热心公益事业。

(三)能力较强。具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敢于和善于做群众工作。

(四)遵纪守法。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群众公认。大多数党员和群众满意。

(六)身体健康。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职年龄一般掌握在60岁以下。

第五条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任村干部。村党支部成员按照“党员推荐、群众推举、组织考察、党内选举”的程序产生,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审批任命。村委会干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村“两委”成员可交叉任职,条件具备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可实行“一肩挑”。

第七条县委组织部建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档案,乡镇党委在建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档案的同时,应建立健全村其他干部的档案。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八条州、县、乡党委应制定村干部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培训计划。

第九条教育培训方式:

(一)经常性教育。村党支部每季度对村干部组织一次集中学习,乡(镇)党委每季度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二)集中培训。村干部任期内应集中培训一次,时间5-7天。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培训,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村“两委”班子其余成员培训,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任职的村干部,应及时组织上岗培训。

(三)学历教育。鼓励村干部参加函授、自考等学历教育。县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四)实践锻炼。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村干部外出考察学习或挂职锻炼。

第十条村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应紧密结合农牧区的实际,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思想政治培训,重点培训马克思主义“四观两论”;

(二)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培训党的富民惠民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

(三)工作能力培训,重点培训是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劳动技能培训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四)工作方法培训,重点培训社会管理基本知识和做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

具体培训内容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建立村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县委党校是村干部培训教育的主阵地;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重点资源开发项目作为村干部学习和实践的重要阵地;各级职能部门要开展巡回培训;充分利用党员电教资源,创新培训教育方式。

第十二条落实村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县级财政应将村干部培训经费列入预算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章经济待遇

第十三条经济补助对象。对在职的村支书、村主任、村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村文书和村民小组长进行误工补助。

第十四条村干部实行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文。各县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建立村干部报酬正常增长制度。

第十五条月误工补助实行“固定报酬+绩效报酬”结构报酬制。固定报酬占80%,按月发放;绩效报酬占20%,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兼职村干部应兼酬,兼酬部分纳入结构报酬。

第十六条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实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文。

第六章考评考核

第十八条实行考核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村文书的考核,由乡(镇)党委组织实施;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和村民小组长的考核,由村党支部在乡镇党委的指导下实施。

第十九条考评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反对民族分裂,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情况;

(二)公道正派。主要包括在安排建设项目、发放赈灾救济物资、处理矛盾纠纷和邻里关系等方面公正公心情况;

(三)工作实绩。主要包括抓项目、抓发展、维护稳定、管理寺庙和村级组织建设等情况;

(四)遵纪守法。主要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由各县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条按照个人自述、群众测评、综合评价程序,对村干部进行考评考核。

每年底,由乡(镇)党委分别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大会,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进行考评。党员大会要邀请群众代表参加,村民大会村民参加率不得少于70%。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考核由乡(镇)党委考核和群众测评两部分组成,乡镇考核分值占总分值的40%。

第二十二条村干部考核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划分考核结果。综合测评率在80%以上的为满意,在60-79%的为基本满意,在60%以下的为不满意。

第二十三条村干部违反行为规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应确定为不满意: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公开散布分裂言论,策划参与民族分裂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组织纪律淡薄,连续6个月以上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在利益矛盾纠纷上排查处理不力,发生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四)宗教事务管理不严,发生违规宗教活动的;

(五)办事不公、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群众反映强烈并查实的;

(六)工作方法粗暴,大部分群众不认可的。

第七章奖励惩处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考核与村干部的报酬、奖惩、任用直接挂钩。

第二十五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

考核为满意的村干部,全额兑现绩效报酬,并增发绩效报酬的20%作为奖励;考核基本满意的全额兑现绩效报酬;考核不满意的不发绩效报酬。

州委、州政府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县、乡(镇)党委、政府要根据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优秀村干部进行表彰奖励,并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

第二十六条连续两年被县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村干部,在参加国家公务员或事业人员录用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到村任职的大中专学生报考国家公职人员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考核结果为不满意的村干部,由乡(镇)党委诫勉谈话,对违纪违法的要依法处理。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村干部,是村党支部成员的,及时进行撤换;是村委会成员的,按照法律程序依法罢免。

第八章后备干部

第二十八条村级后备干部应是政治立场坚定、群众公认、有发展潜质,原则上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九条村级后备干部的产生,应在党员和村民推荐的基础上,经村党支部讨论提出初步名单,报乡(镇)党委审定。乡(镇)党委应建立村级后备干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按照“一村一名后备干部”的目标,将村级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村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计划进行培训培养。对成熟的村级后备干部应及时任用。

第九章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村干部由乡(镇)党委、政府直接管理。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做好村干部的选拔、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积极培养村级后备干部,对不称职的村干部依法依规进行撤换或罢免。

第三十二条县级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乡(镇)加强村干部管理。

组织部门负责做好村级班子建设规划,指导村支部换届选举和村干部管理考核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村干部建设情况,查处村干部失职、渎职及违纪违规行为。

民政部门指导好村委会换届选举、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工作。

其他县级部门按工作职责指导和管理村干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县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村干部报酬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适应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增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政治水平和工作水平,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机关党委将定期对干部学习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评比:

一、制定学习计划

落实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政治理论学习计

划。年初,每位党员干部要确定个人学习目标,制定学习计划;各支部要结合支部党员具体情况及机关党委的布置,制定本支部学习计划。个人学习计划、支部学习计划统一交由机关常委存入个人学习档案、支部学习档案。党员干部每人每月确保自学时间不少于20小时。

二、集体学习考勤

党员干部要在自学的同时,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参加党支部学习情况,由支部书记进行考勤,每月报机关党委备案;参加全室学习情况,由机关党委考勤,并学习内容存入集体学习档案及个人学习档案。

三、落实学习情况

党支部要高度重视理论学习,在抓好支部学习计划的同时,把机关党委每个月布置的学习计划作为主要内容,落实好学习。全室干部职工要做到“四有”,即有学习计划、有学习笔记、有发言提纲、有学习体会文章。每次学习要有完整的记录,党员干部每年写心得体会或撰写文章不少于两篇。

四、学习的实效性

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党员干部每年至少要向组织做两次思想汇报。通过考核学习的实效性,了解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提高情况。

五、考核评分办法

以上四个方面每项各25分,年终总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党员干部,要对内学习内容进行补课学习。对干部学习情况考核评比结果,在全室范围内进行通报,表彰学习积极分子,形成述学、考学、评学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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