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用汽车标准范文

2024-04-13

上海通用汽车标准范文第1篇

1.延安高架路

1、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1)外滩隧道虹口方向来车(禁行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2)G50、S20往市区方向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2.南北高架路、卢浦大桥

1、禁行范围:中环路/共和新路立交—鲁班路立交及卢浦大桥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1)北向南行驶上述车辆在禁行时段必须由汶水路下匝道驶离南北高架主线,并禁止进入中环路;(2)新闸路、永兴路上匝道允许上述车辆经天目立交(转盘)跨越铁路和苏州河,但禁止驶入南北高架主线。 3.内环高架路

1、禁行范围:全线(除杨浦大桥、南浦大桥越江通道外),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杨浦大桥: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浦东大道入口、罗山路/杨高路立交各方向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临青路出口、周家嘴路出口、黄兴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北路入口、黄兴路入口、周家嘴路入口、河间路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浦东大道出口、杨高中路出口、锦绣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2)南浦大桥: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杨高南路入口、浦东南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由中山东一路出口、中山南一路出口、陆家浜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南路/董家渡路入口、南车站路入口、陆家浜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杨高南路出口、浦东南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4.逸仙高架路

1、禁行范围:北向南,场中路下匝道至内环高架路,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北向南方向上述车辆应由场中路下匝道驶离主线。南向北方向:上述车辆可以由中山北二路入口进入逸仙高架路主线,但禁止进入中环主线。 5.沪闵高架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6.中环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7.华夏高架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上海通用汽车标准范文第2篇

地铁1号线莘庄换地铁5号线到春申路。

自驾车:外环线莘庄立交A4方向春申路出口右转弯沿春申路向西直行至沁春路。

换证流程:

1.拍照(30元)

2.体检(60元)

3.换证(15元)

各区车管理部门不办理换证。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手续

办理机构: 车管所驾驶员考试科

办理地址: 沁春路179号3号门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9:00-17:00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申办对象资格:

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必须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机动车驾驶人达到规定年龄换证;

3、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4、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5、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6、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业务。

申办手续: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注明身份证号和居住地址的证明原件;

(4)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居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

4、提供数码照片;

5、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区、县中心医院和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本市市级医院),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6、属于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区、县中心医院和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本市市级医院),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7、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中姓名、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同时变更的,还应提交驾驶人所属派出所提供的变更情况户籍证明(此项变更不可委托代理);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即由军官证或士兵证号码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9、《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

办理程序:

1、到所属辖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

2、提供数码照片;若无数码照片的凭身份证明拍摄数码照片;

3、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4、“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凭身份证明进行身体检查,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有效期满换证”可以委托辖区交通安全教育学校代理);

5、提交有关材料,到受理窗口办理换证手续;

6、交纳相关费用;

7、到发证窗口领取驾驶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转证手续费5元/次沪价涉(92)191号; 机动车驾驶证10元/本沪财预(2003)7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1号)

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闵行) 标签:市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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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用汽车标准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公共客运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依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按运距收费的市内客运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发展原则)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实际状况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实行扶持政策。

第五条 (经营原则)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六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发展规划和计划)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发展规划以及计划,由市公用局组织编制,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者

第八条 (线网规划)

市公用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变更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线路经营者的条件)

线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辆以上、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的驾驶

员、售票员和调度员。

第十条 (线路计划的公布)

市公用局应当定期公布开辟、延伸线路的计划。

第十一条 (线路经营者的确定方式)

市公用局可以根据本市公共客运的实际需求以及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分别采用申请审批、招标和指定的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 第十二条 (申请审批的程序)

申请开辟或者延伸线路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用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资信证明;

(三)停车场地证明;

(四)线路营运方案、营运管理制度和可行性报告。

市公用局受理申请后,应当书面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

市公用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招标程序)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公用局根据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公布或者定向发送开辟、延伸线路的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二)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三)市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方式后,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四)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

(五)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书,并由市公用局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指定方式的限定)

线路的开辟或者延伸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用局可以采用指定的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

(一)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的;

(二)为新建居住区配套的。

市公用局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确定需开辟或者延伸的线路,并根据线路行驶区域和已有各线路经营者的实际经营能力,指定线路经营者。

第十五条 (线路名称的确定)

市公用局应当统一确定开辟线路的名称,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的发放)

经确定的线路经营者,需依法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持市公用局发给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市公用局应当发给线路经营者《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

第十七条 (营运证件的发放)

经确定的线路经营者,市公交管理处应当按照其营运车辆的数量,发给营运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分别发给相应的服务证件。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的审验和换发)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线路经营者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15日前,向市公用局办理资质证书的审验手续。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线路经营者,市公用局应当予以换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线路经营者,市公用局应当不予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的变更和注销)

线路经营者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之日起15日内,持工商、税务部门发给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用局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 线路经营者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90日前,书面告知市公用局;并自歇业之日起15日内,持工商、税务部门发给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用局办理资质证书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新的线路经营者的确定)

线路经营者歇业的,市公用局应当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新的线路经营者。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线路行车作业计划)

线路经营者应当在线路正式投入营运前,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经市公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营运的总体要求)

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在市公交管理处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核准的线路走向、班次、时间、车型、车辆数和载客人数投入营运,不得擅自停止营运。

线路正式投入营运后,线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减少营运车辆和班次;在线路客流量增加等情况下,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的要求,增加相应数量的营运车辆和班次。

第二十三条 (无人售票营运的限制)

线路经营者需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其营运车辆和班次应当符合无人售票营运的条件,经市公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无人售票营运的条件,由市公用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线路、站点的变更、撤销或者暂停营运)

线路经营者需变更线路、站点的,应当经市公交管理处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交管理处可以在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要求线路经营者变更、撤销线路、站点或者暂停营运:

(一)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调整;

(二)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工程施工;

(三)道路交通管理需要;

(四)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

线路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撤销线路、站点或者暂停营运的5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告示公众;对因不可抗力造成变更、撤销线路、站点或者暂停营运的,应当立即告示公众。

两条以上线路需同时变更、撤销或者暂停营运的,市公交管理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告示公众。

第二十五条 (营运收费标准)

线路经营者和客运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六条 (营运票证的使用和管理)

线路经营者和客运从业人员应当使用由市公用局会同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者认可的印有线路经营者名称的车票,车票的面值应当与规定的营运收费标准一致。

公共汽车和电车通用客运票证由本市统一设立的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印制、发售,在全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上通用,线路经营者和客运从业人员不得拒收。

公共汽车和电车通用客运票证的回收、结算,由本市统一设立的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与线路经营者按照市公用局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营运车辆的要求)

线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二)车辆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车身两侧规定的位置标明线路经营者的名称;

(四)车身首、尾和右侧标明线路名称;

(五)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方张贴营运证件副本;

(六)车厢内规定的位置张贴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七)符合营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在车厢内发布广告的,应当将广告设置在市公交管理处规定的位置。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售票员的营运服务规范)

线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驾驶员、售票员的管理,督促驾驶员、售票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与营运证件相符的服务证件;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走向、班次和载客人数营运,不擅自缩线或者中途抛客;

(三)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上、下客;

(四)报清停靠站点的名称、线路名称和车辆行驶方向;

(五)维护车厢内的正常秩序,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六)不将车辆交与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

(七)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八)符合营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营运车辆因故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售票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调度员的营运服务规范)

线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调度员的管理,督促调度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证件;

(二)按照核准的班次、时间始发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合理调度,尽快疏散乘客;

(三)如实填写公共汽车、电车行车日报表;

(四)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符合营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有偿营运服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营运收费标准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一)售票员或者驾驶员不出具符合规定的车票的;

(二)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因读卡机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乘客未按照规定的营运收费标准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的,线路经营者和客运从业人员可以要求乘客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10倍补缴票款或者车费。

第三十一条 (乘坐规则)

乘客应当遵守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乘车或者影响他人的人身安全。

乘客违反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由市公用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通讯设备的使用要求)

线路经营者应当确保使用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处于连续、正常的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

线路经营者使用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的频率,应当报市公交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的营运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车辆、人员投入疏运:

(一)应急抢险;

(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

(三)举行重大社会活动;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统计报表的填报)

线路经营者应当按时、如实向市公交管理处填报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业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费的缴纳)

线路经营者应当按时向市公交管理处缴纳客运管理费。

客运管理费缴纳的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场站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和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一)新建、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

(二)新建、扩建大型的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

(三)新建、扩建居住区。

第三十七条 (共用站点的使用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两条以上线路共用的站点(以下简称共用站点),由市公交管理处指定的单位负责日常的使用管理;其他的共用站点,由建设单位或者共同使用站点的线路经营者协商确定的单位负责日常的使用管理。

进入共用站点营运的驾驶员、售票员,应当服从站点使用管理单位的统一指挥。

站点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共用站点内的营运秩序,保持其安全、畅通;未经市公交管理处审核批准,不得将其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线路起讫站点的设置)

线路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候车设施,张贴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九条 (站点设施的维护)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站点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进行日常的维护,保持其整洁和完好。

第四十条 (站牌的设置)

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统一规定的标准,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的站点设置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站牌应当清晰、完好,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营运收费标准等内容;营运班次的间隔在30分钟以上的线路,应当同时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 (电车供电设施的维护)

电车供电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电车触线网、馈线网、直流牵引变电站等电车供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其安全和正常使用。

电车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电车供电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 (电车供电设施的安全保护)

电车供电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车供电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下列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覆盖、涂改或者损坏电车供电设施保护标志;

(二)擅自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宣传标语或者广告牌、晾晒衣物或者架设其他设施;

(三)危害供电安全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电车供电经营者进行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

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客运管理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识别服装,携带执法身份证件,佩戴值勤标志。

客运管理人员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投诉)

市公交管理处和线路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

投诉者可以向线路经营者投诉,也可以向市公交管理处投诉。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第四十五条 (投诉的处理)

线路经营者受理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给予投诉者答复。

投诉者对线路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交管理处投诉。

市公交管理处受理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给予投诉者答复。

第四十六条 (投诉情况的核查)

市公交管理处向线路经营者核查投诉情况时,应当发出核查投诉通知书。

线路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核查投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市公交管理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线路经营者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公用局按照下列规定对线路经营者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公用局对站点使用管理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公用局对电车供电经营者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公用局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资质证书或者无营运证件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的,由市公用局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妨碍客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处罚的委托)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市公用局可以委托市公交管理处实施。

第五十一条 (处罚程序) 市公用局和客运管理人员执行处罚时,应当向行为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客运管理人员的处理)

客运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的溯及力)

本办法施行前确定的线路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用局办理资质证书的申领手续。

第五十五条 (浦东新区的委托管理)

浦东新区范围内线路开辟、延伸的审批,线路营运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由市公用局委托浦东新区城建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施行日期)

上海通用汽车标准范文第4篇

1、 在车间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班组工作,对车间主任负责。

2、 按照优质、高效、均衡、安全的原则,完成车间分配的各项生产任务。

3、 负责班组的组织与管理,班组成员的检查考核工作。

4、 负责班组各项管理的升级工作。

5、 搞好班组的对外协作。

二、 工作内容及要求

1、 根据车间下达的生产任务和班组实际能力、编制和执行班组生产作业计划。

2、 搞好班组的日常生产组织工作,重点做好工艺的贯彻,材料工具的准备,人员设备的配置。

3、 做到安全文明生产,按工艺规程正确使用设备,确保生产现场达到规定要求,按安全制度进行生产。

4、 贯彻工艺管理制度,遵守工艺纪律,认真执行工艺文件,按工艺规定操作。

5、 爱护工艺文件,保持工艺文件齐全、完整、清晰、不丢失、不涂改、不弄脏。

6、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分析,确保产品质量。

7、 班组长应组织成员学习执行企业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培养职工的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8、 注意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防止质量事故发生,避免产品零

部件磕碰、划伤、锈蚀现象。

9、 认真执行设备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做到日清扫、周保养、

月检查。

10、 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开展“三好”(管好、用好、保养好)

“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活动。

11、 执行工具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维护保养好工具,做到分类

存放合理使用。

12、 带领全体员工树立主人翁思想,热爱企业,爱岗敬业,确保

上海通用汽车标准范文第5篇

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一节(每小题2分)

1. c2. b3. c4. d5. c6. b7. d8. c9. d

10. b11. d12. d13. d14.5.315.5.4.

2第二节(第1题答错一个条款扣1分,全答错不得分;第2题每个基本内容为2分)

第1题答案:5.15.25.35.4.15.4.25.5.15.5.25.5.35.6第2题答案: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和改进

第三节

第1 题答案: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

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与供方互利的关系

(答错一个原则扣2分,全答错不提分)

第2题答案: a. 纠正措施是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纠正措施

的目是消除产生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防止再发生。对所有的不合格均

应予以纠正,但并非要对所发现的每一项都采取纠正措施。(3分)

b. 预防措施是为消除潜在不合格或其他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预防措施

的目的是防止潜在不合格或其他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防止其发生。(3分)

c. 持续改进是增强满足要求的能力的循环活动。各级人员应从自己的岗位对产品、过程、

质量管理体系作出细部和多样化的改进,使组织的绩效不断提升,是组织的一个永

恒的目标。(4分)

第3题答案: a. 通过运用系统的管理方法将质量目标自上而下的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可以更有效地

使管理人员掌握要求,制定达成分目标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才能确保自下而上保持

组织质量目标的如期实现。(8分)

b. 分目标的达成情况也可作为各部门的业绩评估客观证据之一。(2分)

第4题答案: 监视应由管理者代表、各级职能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等)依职能分别

负责。内部审核,更应考虑审核员的培训和资格。(5分)其重要性在于对过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三方面作出监控,以便及时发现和预防问题,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5分)

第5题答案: 良好的培训可以提高组织内人员的质量意识、事业心、责任心、职业道德、归属感以及

工作能力,为其创造一个积极投入、奋发进取、充分发挥才干的工作环境,使其在工

作中更能发挥作用,为组织创造更高的效益作出贡献。(5分)同时,在质量管理体系

的建立、运作、维持和持续改进的活动中,都离不开各级人员(人员在质量管理体系

上海通用汽车标准范文第6篇

目前,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均颁布了地方性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虽其工时单价与工时定额各有差异,但其计核方法与遇到的普遍问题则是基本一致的。 1.工时费计价公式

目前,在各地普遍采用的工时费计价公式是: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该车型的技术复杂系数(其中,车型技术复杂系数有的地区未采用)。 2.工时及工时定额收费的内涵

目前,维修企业对外多以工时定额及单价与维修客户计费;对内则多以完成的定额工时,作为班组或技工个人计核其提成收入的依据。因此,对工时及工时定额收费含义的理解与剖析,从经营、管理角度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3.工时所包含的内容

要正确理解工时定额,首先应该认识到:工时不等于施工时间。按照可靠性理论中对维修时间的定义,维修时间应由以下几个时间组合构成: a.维修准备时间(包括业务接洽,生产计划、调度,生产场地、工具、配件准备等工作时间); b.车辆故障诊断时间(含维修前检测、诊断时间); c.实际施工时间; d.试验、调试时间; e.场地清理时间。

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在开放式维修作业(允许客户进入生产区“守着”技工修车)的企业,客户在车辆竣工结算时,会提出对工时数的计核异议,因为他们对完成该车维修仅用了多少时间是亲眼所见,而计费却远远高出这个数字。维修企业结算人员往往不能圆满解释计核工时的来历,仅告知用户是从《定额标准》中查出的。虽然客户也查看了《定额标准》,但总感不服,其症结就在于客户把维修时间中的“实际施工时间”当成了维修工作总时间,对此应向客户解释、说明。 4.工时费所包含的内容

在对内计核工时费提成时,也常常遇到基层班组或技工对工时结构与工时费的误解。作为企业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向班组或技工个人解释清楚,说明他所施工完成的工时构成部分(实际施工时间那一部分)和工时费所包含的内容。 无论工时单价法定多少,工时费都应包含以下内容: a.上缴给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的税金; b.经营、生产与管理的固定成本;c.经营、生产及管理费用; d.应完成的利润。

企业应按上述项目所占的实际比例,计算出合理的工时提成比例,并作出说明,以使员工心服。

(二)工时费的定义及工时费用举例

工时费就是维修工人完成一项保养项目所需要的费用,每个工时的费用,各个厂家都不同。例如,斯巴鲁傲虎的工时费用,变速箱油的工时费是144元,蓄电池工时费24元,空气滤芯、空调滤芯的工时费是48元,正时皮带的工时费600元,前保险杠(不含喷漆)工时费是1040元。而其竞争对手汉兰达的工时费用则低很多。汉兰达更换变速箱油工时费是80元,蓄电池工时费用是30元,空调滤芯、空气滤芯的工时免费,正时皮带不用更换,前保险杠不含喷漆的工时费是100元。汉兰达前保险杠含喷漆的工时费是600元,而斯巴鲁傲虎不含喷漆就已经达到1040元了。

(三)工时费的基本计核方法

1.整车大修———对整车大修,目前各企业经常使用的计核方法主要有3种,可视具体情况选用。

a.定额制。即完全按企业所在地颁布的《定额标准》中该车型的整车大修定额计核,所涉及的配件、材料费用另行加计。

b.合同制。即采用各工种、工序的工时与配件、材料包干,限额计费,其具体内容由企业和送修方协商确认后,在维修合同中写明。

c.混合制。即一些工种(如发动机、底盘各总成与电器系统的维修)采用按地方颁布的工时定额计核,另一些工种和作业项目(如车身的钣金修复、车身涂装、蓬垫、内外装饰修复等)按合同制包干计核。混合制计核方法适应了不同修复难度和不同涂装用料、工艺要求的具体情况,故应用较为普遍。

2.总成大修———总成大修一般均按定额制计核工时费,但有两点须予以注意。

a.因目前不解体检测、诊断技术尚不够完善,还无法在修前检测中精确判定总成内部零件的磨损或损坏程度,故在客户报修确定维修作业项目,签定合同时,应留有余地。即应说明总成解体,进行零件检验、分类后,方能最后确定零件(特别是曲轴、气缸体等重要部件)的更换方案;到时应请车主到企业现场予以确认后,共同认定零件更换方案,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这不但是对客户的尊重,同时也避免了今后结算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b.属正常大修中的一些加工(如发动机总成大修时的镗磨气缸、磨修曲轴等),有的企业缺乏加工设备而采用外协加工,这笔加工费已包含在总成大修工时费中了,虽然企业支付了这笔加工费,但不应向客户另外加计收取。

3.汽车维护———汽车维护一般均按定额计核工时费,但在维护过程中应注意划清维护与附加小修(含故障排除)作业项目的界限,在维护中发现了故障、隐患,须作小修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共同确认小修作业项目。

4.汽车小修———汽车小修的工时计核,比较前面的维修项目更为复杂,故应首先进行分类。按照专业特点,我们把小修工时计核方法分为以下3类。

a.直接计核法。此类方法直接、简单,客户所报的小修项目单纯、直接,可从《定额标准》栏目中直接查找到其定额工时,比如:换火花塞;换制动片;换某灯灯泡;换传动带等。 b.综合作业法。用户报修更换某一总成、零部件或解决某一明显故障,但要完成此项作业,必须涉及周边一个或多个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此项任务看似简单,实则施工复杂,且因车型档次、结构不一,虽工序相差不大,但计费差异却大,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客户与基层班组、技工个人的不满。这类实例比较多,如解决曲轴后油封漏油、更换变速器或主减速器某轴承、更换离合器片或分离轴承等等。最有趣的实例是奥拓轿车与丰田凌志L400轿车更换水泵,其工序数、工作量相差无几,但如按《定额标准》综合计费收费较高,对奥拓车客户感到难以承受,但对凌志车客户则少有怨言。

操作这类小修工时计核最易发生争议的是,客户只计报修处的工时所耗,而忽略周边零部件的拆装与调整所涉及的材料费,如前例换曲轴后油封,需吊、装发动机,拆装空调管路,装配后需重加制冷剂等。对制冷剂的材料费,用户则因难以理解而常执异议。而从作业班组或技工来说,他们却认为此项作业费工费时,而工时计核不足,致使承担这类管理工作的员工“两头受气”,颇感为难。

实施这类小修工时核计的基本方法是:将更换零件或排除故障所相关的周边其他零部件拆装、调校工序排出(其工艺程序依各企业自身工艺条件确定最佳方案),查出对应每道工序(或工步)所规定的工时数,然后累加,得出所需总工时数。当上述工时一一对应明确列出后,应及时与客户见面,征得其认同,使双方都能“心中有数”,避免修后的计价疑虑,同时也可使企业在客户中树立“坦诚相待、明码实价”的形象。另外,此统计资料亦可作为该小修项目内部核算的基本原始依据。

c.故障诊断法。此类计费方法较前面两类难度更大。因为客户报修时,所报小修项目并非直接是《定额标准》上所列的项目,而绝大多数是以故障现象报修。比如:检修发动温度高,发动机异响,发动机油耗高,燃烧不好,发动机运行中易熄火,自动变速器换档迟缓,方向跑偏等等。因为产生故障的成因各异,十分复杂,随机因素很多,故各地在制定《定额标准》时,欲将故障现象的对应修理工时列出,是目前难以做到的。但故障的排除,最后仍是更换、修理或调试某零部件。所以为达到明确计核工时的目的,这里就存在一个转换问题,即如何把客户所报的故障现象转换为修理、更换或调试引起故障的零部件的检修作业。而这个“转换”的唯一手段就是修前检测诊断。因此,对这类小修的工时计核,核心问题是故障检测、诊断的水平。

由于各企业的故障检测诊断的设备、仪器、资料与具体检测人员的理论、实践水平不一,故同一故障诊断,各企业所投入的精力、时间和设备使用也就不一。但总体来看,对这类小修,企业在故障诊断上的技术、劳动投入是最多的(有的故障诊断过程可达数天),而排除故障的施工,在多数情况下,与技术分析的投入比较要少得多,有的甚至仅占极少工时。因此,这类小修的工时计核应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为故障诊断工时;第2部分为故障排除工时。第2部分的工时计核有标准可查,而第1部分的随机因素甚多,难以确定。可参考的办法,一是按单项检测、诊断计费;另一是按实耗工时计费。因故障诊断在汽车维修中技术含量大,采用后者办法时需与客户协商,取得认同,即采取合同认定的形式解决。

(四)工时计费程序及对有关人员的要求

由于各维修企业内职能管理机构、人员设置各有千秋,也带来了维修费用计核难易程度的差异。业内人士大都有这样一个感觉,即报修比较顺利,结算时客户不满和争执就比较多,而且结算人员多为财会专业出身,缺乏汽车维修相关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实践,让他们给客户逐项解释清楚计核依据,的确是为难他们了,这是许多维修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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