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二级服务标准范文

2024-02-23

物业二级服务标准范文第1篇

承包工程范围: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单项工程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下、高度80米及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注:建筑幕墙包括:1.全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明框玻璃幕墙、无框玻璃幕墙;2.各类金属板、人造板、石材幕墙;3.其他各类建筑幕墙。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1项以上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且建筑、结构、机械、材料等相关专业人员齐全。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配套的检测设备;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具有制作隐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间和固化养护间及配套的机械加工、打胶设备。 二级资质申请材料:

一.综合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5.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和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

1.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身份证明;

2.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

1.工程合同;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物业二级服务标准范文第2篇

第五章 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

一、护理管理组织体系

(一)院领导履行对护理工作领导责任,对护理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协调与落实全院各部门对护理工作的支持,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二)执行二级(医院-科室)护理管理组织体系,逐步建立护理垂直管理体系,按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实施护理管理工作。

(三)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明确临床护理内涵及工作规范,对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四)实行护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职责明确,落实护理常规、操作规程等,有相应的监督与协调机制。

二、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一)有护士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岗位技术能力要求和工作标准,同工同酬。

(二)护士人力资源配备与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一致,有护理单元护士的配置原则,有紧急状态下调配护理人力资源的预案。

(三)以临床护理工作量为基础,根据收住患者特点、护理等级比例、床位使用率对护理人力资源实行弹性调配。

(四)建立基于护理工作量、质量、患者满意度并结合护理难度、技术要求等要素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护士的评优、晋升、薪酬分配相结合,实现优劳优得,多劳多得,调动护士积极性。

(

)有护士在职培训计划、保障措施到位,并有实施记录。

三、临床护理质量管理与改进

(一)根据分级护理的原则和要求,有护理质量评价标准,有质量可追溯机制。

(二)依据《护士条例》、《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等文件要求,规范护理行为,措施落实到位。

(三)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可选,县医院为必选)。

(四)实施责任制整体护理,责任护士全面履行专业照顾、病情观察、治疗处置、康复指导、健康教育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连续、全程、优质的护理服务。

(五)有危重患者护理常规,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护理措施到位,患者安全措施有效,记录规范。

(六)遵照医嘱为围手术期患者提供符合规范的术前和术后护理。

(七)遵照医嘱为患者提供符合规范的治疗、用药等护理措施,及时观察、了解患者用药和治疗服务的反应。

(八)遵照医嘱为患者提供符合规范的输血治疗服务。

(九)保障仪器、设备和抢救物品的有效使用。

(十)为患者提供心理与健康指导服务和出院指导。

(十一)有临床路径与单病种护理质量控制制度,按流程提供符合规范的护理服务。

(十二)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护理文件。

(十三)建立护理查房、护理会诊和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四、护理安全管理

(一)有护理质量(安全)管理组织,相关安全职责明确,有监管措施。

(二)有主动报告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信息的制度,改进措施到位。

(三)有护理不良事件的成因分析及改进机制。

(四)有护理风险防范措施,如跌倒/坠床、压疮、管路滑脱、用药错误等。

(五)临床护理技术操作常见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规范。

(

)有紧急意外情况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有培训与演练。

五、特殊护理单元质量管理与监测

(一)有手术部(室)护理质量管理与监测的有关规定及措施,护理部有监测改进效果的记录。

(二)有消毒供应中心(室)护理质量管理与监测的有关规定及措施,护理部有监测改进效果的记录。

(三)有新生儿室护理质量管理与监测的有关规定及措施,护理部有监测改进效果的记录。

物业二级服务标准范文第3篇

住院床位在80张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预防保健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骨伤科、中医皮肤科、中医针灸科、推拿科。其中,中医内科、外科各设二级科室3个以上;设中医或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2个以上;设有综合加强监护病房,手术室要有复苏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西药房、中药房、煎药室等)、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功能科室(含心、肺电生理)。

(三)其他科室:医务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质量控制科(含院内感染控制)。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其中至少有副主 1 任护师1名,主管护师5名。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一级临床科室和重点专科的主任必须是相应专业的主任医师;二级科室的主任至少50%是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正高职称的卫技人员占25%以上。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的比例均不低于60%。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8%。

(六)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选址

(一)二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

2 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床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等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

3 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铺设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手术间的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药房、药库、煎药室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疗机构“放心药房”建设规范》建设。中、西药房分开设置,门诊、住院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50平方米,药库的面积各不少于200平方米。开展TPM、临床药学等其它业务的,应按相应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

4 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中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肺功能仪24小时血压测量仪、纤维食道镜、胃镜、纤维直肠镜、妇科检查床、冲洗机、移动式X光机、800MAX光机、彩色B超、骨科牵引床、紫外线灯、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中药熏蒸治疗仪、电针仪等中医诊疗设备。

临床检验设备:血气分析仪、自动凝血分析仪、骨髓分类电脑处理系统、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血球计数仪、全自动细菌鉴定仪、血细菌培养箱、显微镜、CO2培养箱、厌氧培养箱、低温冰箱、低温高速离心机、渗透压计、超净工作台、急诊生化分析仪、酶标洗板机、全自动电泳分析仪、1/10000分析天平、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化学发光或电子发光分析仪、细胞自动筛选器。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煎药室设备:煎药机、包装机、储药器、储药柜、冰箱、清洗设备等。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及中医诊疗设备。

七、开展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美容、性病、传染病、精神病、颅脑外科、心脏外科、医疗介入手术等医疗项目,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八、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等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物业二级服务标准范文第4篇

强化教学管理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 因此加强管理、实施二级管理对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有很大的意义。目前, 大部分高校的教学管理都实行了二级管理, 即“校—院 (系) ”二级管理, 本质上教学管理的大部分内容由各学院自己来管理。采用二级管理, 既提高了学校教学管理的效率, 也大大减轻了学校教学管理的工作。同时, 这种管理方式也能提高教学管理的效果, 提高学院教学管理的积极性, 从而达到提高教学的质量的目的。

2 二级管理的重要性

高校的教务管理工作的目的是维护正常教学工作的秩序, 监督、督促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提高教学质量, 服务、配合教师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保障各项教学任务的完成。教学管理的内容繁多、工作琐碎, 但工作性质是非常重要的。在繁重的教务工作和各个学校的不断壮大的情况下, 很多学校都设置了二级教务管理, 从而能减轻高校教务管理的工作量,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院 (系) 级教学管理职能部门 (即, 二级学院) , 它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其教学管理职责是负责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和完成教学任务, 组织实施教学和开展教学研究, 进行教学运行和管理, 执行和落实学校相应的规章制度, 负责本学院专业、师资队伍、实践教学设施、教材资料等建设。

3 教务员的管理的内容

3.1 管理文档

教务员设立到各个院系, 他们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本学院各个专业、各个学科的情况, 并能方便的管理学院里各个专业的信息。教务员将对日常工作中教学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并将这些信息再反馈到教学管理上, 这样能够较快的发现教学管理中的问题。

3.2 管理日常事务

教务员主要是处理日常教务上的事务, 教务上的日常工作繁多。教务员根据学校教务处的安排, 结合本学院的情况来完成这些事情。教务员既是教务工作的执行者, 也是该工作的反馈者。在教务工作上, 教务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减轻了学校教务处的压力, 也提高了教务工作的执行效率, 同时也是学院教学管理的得力助手。

3.3 管理教学

教学管理人员要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 明确专业培养目标, 了解各门课程的设置和教学进度, 掌握制定计划的原则和规律;并且要随时处理学生出现的各种与教学相关的问题;同时要安排课程任务、落实各门课程以及排课表、监考;在安排了正常的教学任务后, 还要在平时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 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调查等等, 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 以达到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的目的。

3.4 管理学生

学生的学籍、考试、成绩的管理以及教师教学质量的监督。教务员需要安排学生的各种考试的监考, 管理学生的学籍、考试成绩。在学期中还要向学生发放教师教学情况调查表, 并统计相关调查表。通过调查表的统计发现教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并及时将相关问题反馈给相应的教师, 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4 教务员管理中应强调服务意识

(1) 教务员在二级管理时需要本着服务意识切实了解本学院的特点, 了解本学院所有开设专业的情况、所有开设课程的情况。教务员可以阅读本学院现有的各种文件, 或者向身边的教师请教来获得这些基本情况。只有了解了本学院的基本情况和学院的特点, 教务员才能更好的处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2) 教务员在平时也需要注意服务意识, 平时要多收集各种日常资料, 并整理各种日常的文件, 必须养成记录各项事务的习惯。这项工作事情多, 很繁杂、琐碎, 事情出现随机性很大, 所以要经常记录。通过记录日常的工作, 总结处理事务, 提醒自己是否把所有的事务都已处理、处理是否得当。日常的小事都要体现服务意识, 体现为教师、为学生服务。

(3) 教务员的工作要经常和学院的领导、老师、辅导员、实验辅导人员等联系, 日常生活中也需要与他们经常沟通。教务员不仅要把领导布置得任务传达、执行, 还把教师、学生遇到的问题解决好, 并且还要反馈各个方面影响到教学的问题。因此, 教务员需要培养良好的职业习惯, 遇事多思考、多分析, 多请教, 平时多储备相关的知识和材料, 虚心向别人学习。

(4) 教务员需要在思想上竖立“教学无小事”的观念。任何教务上出现的事情, 不是和教师相关就是和学生有关的。这些事情直接、间接都会和学生的学习质量有联系的。因此, 日常工作中遇到这些事情都需要教务员认真处理, 处理的时候可以根据事情的重要性选择处理的时间, 但一定要把这些事情处理好、解决好。这样才能体现出服务意识。

5 结语

在二级教学管理中, 各学院的教务员是根据各个学院的情况负责完成教务处中各项教务工作的人。教务员的工作很繁琐, 这就需要教务人员在工作中强调服务意识, 这样教务人员才能细致、耐心的完成各项工作。教务员在挥二级管理工作中有了服务意识, 教务员才能不断地仔细思考、不断总结工作中的经验, 就能获得好的二级教学管理效果。

摘要:在二级学院教学管理的理念下, 本文明确定位教务员在二级学院教学管理中的作用和任务, 并提出教务员应在教学管理中强调服务意识, 从而便于推进高校二级学院教学管理规范化。

关键词:教学管理,二级管理,教务员

参考文献

[1] 张婧.浅谈高校教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艺术[J].师德师资, 2008 (2) .

[2] 陈文.关于高校二级学院教学管理的思考[J].教育与职业, 2007 (7) .

物业二级服务标准范文第5篇

物业管理的含义是什么,相信已经不用再多讲了,但如何通过加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令物业所有人(业主)和使用人对我们所作的努力和劳动得到认可,让他们感觉到购买了这里的物业是物超所值的,这就是我们今天进行讨论的主题。

物业管理首先定位是服务行业,作为服务行业,我们提供的产品就是贴身的服务,无论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如房屋主体、设备、设施、环境卫生、绿化、治安、消防、车辆道路的管理)、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如提供家政服务、各项商业经营性项目(如会所消费)、金融、中介代理服务}、特约服务(个别业主或使用人委托专门做的事情)都离不开“服务”这个中心。我们接管了一个楼盘,无论是小区、写字楼、商场还是其他类型的物业,首先要明确:管理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人。

目前做得比较好的有口碑的有合生创展、中海物业、汇侨物业等,纵观他们的管理,除了在服务深度上作了挖掘,更多的是在服务意识上作了大量的培训和引导。今天,作为一个竟争的商品社会,谁的商品质量好就买谁的产品;谁的服务到位,就能赢得消费者的认同,取得回头率(如超市的竟争)。物业管理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因为它的特殊性(具有针对性,只对购买了小区物业的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服务),它只在特定的环境给予特定人提供服务,怎样才能得到业主或使用人的认同,配合我们的管理呢?这其中有技巧的问题了。

业主或使用人是购买了或租用了这里的物业,他们心里感觉是我花费了大量的金钱购买了房子,就应该得到最好的服务,所以他们的心态就是“我是业主,你们物业公司是我们请回来的管家,是对我们提供服务的,我对你们有要求、有不满是应该的”。站在业主的立场上,他们这样看没错,我们确实是他们请回来的管家,服务他们,而不是管制他们。但凡事必须有个尺度,有时候他们会持着这种心态作出一些很过火的行为,如漫骂管理人员、拒交管理费甚至发起某些运动等。在发生这些行业时,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会造成这种行为呢?

人是群居性的动物,再怎么难相处也会有沟通的需要,物业公司的职责之一就是及时收集不同的业主意见,倾听不同的声音,转换成有益的措施,不断修正的我们的服务方向,贴近业主的日常需要。收集意见,不单是客户服务部的职责,

1 其他各部门,如保安部、工程部甚至行政、财务部都肩负这种职责。一个称职的管理人员,他本身应该是五员:管理员、保安员、工程员、消防员和清洁员。在一些简单和表面的工作我们可以随手做到,如替业主提一些重物、帮忙开关车门、按电梯、打伞、把地上的垃圾随手捡起、随时给业主们一个微笑等等,这些就涉及到我们的管理人员有没有一种服务意识。

服务意识不是说按公司规定完成一定工作量就算有的了,它体现在细致之处,可以说细微之处见真情。例如:业主两手拿着东西向我们门岗走来,门岗能够问好的同时迅速替业主打开大堂门,并替他呼梯,又或是帮业主提物品直到电梯口;再如,工程人员接到业户的维修通知上门维修,在维修完成后自觉将周围环境打扫干净,不增加业户额外的负担。如何加强服务意识,体现服务水平,我们认为有下面几点可以借鉴:

1、 树立以公司为家的观念,正确建立服务观念,确立以人为本信念。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是一项以服务为主的事业,为他人服务,为社会服务是其基本特征,服务意识、服务技能以及时各项工作制度的领悟力,都有赖于服务者的品德素养(包括爱心及责任感,使命感等)。

2、 认真钻研本职业务,学习相关书籍,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许多在物业行业的前辈们通过实践,将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许多问题、解决方法和预防方法都通过文字作了一个很好的表述,为同业者提供了一种直接的参考方式,使我们后来者避免和完善了诸多的不足,我们在工作中如有意识地借鉴和运用了前辈们的工作经验,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然,所有的教科书提供给我们的都是通用的东西,更多的是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条件而设,否则照搬的话只会流于形式成为教条主义。我们要真正借鉴别人的是一种全面考虑事情的方法、角度。

3、 严格按照公司规定使用文明用语,保持公司及自身形象。

公司制度是为了确保工作效率,保障内部运作正常的一种行政手段,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求每一位员工要做一个有心人,主动关注服务对象的需求,自觉执行制度规范并弥补某些不确定性和不完善之处。

4、 遇业户有困难,主动伸出援助之手,哪怕一声简单的“我能帮上什么忙吗?”也令人有暖冬的感觉。

5、 平时注意与客户的沟通,收集业户的意见,熟悉业户基本情况。

我们提供了服务,不是说我们服务什么,业主就必须接受什么,物业管理要面对不同生活习惯、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及消费水平的顾体,所以提供的服务不能遵循一种固定的模式,它是动态的,可变的,且可塑性很强。因此我们首先要了解顾客的不同需要,针对不同需要提供恰到好处的服务;其次还要识别顾客的潜在需要,提供的服务给顾客带来惊喜,从而赢得顾客的满意和忠诚。而我们要了解业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情况、工作特点、性格特征、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只有对业户的生活习惯有了一定的认识,我们才能提供到位而不夸张的服务,针对性的个性服务。

我们认为,真正高水平的服务应做到于住户日常生活之中不经意处,不落痕迹,使其在回味时既感到惊奇,又觉得自然、真切,进而体现到生活之美,人性之美(这是一种人性化的服务意识)。

6、 尊重自己和他人的劳动成果,共同营造友爱互助氛围。

尊重自己和他人的劳动成果,也是体现我们服务意识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努力通过自身劳动努力创造各种优美的社区环境的同时,也在享受我们的劳动成果:我们的绿化员给我们带来视觉享受;清洁员给我们带来怡人的环境享受。如果我们不珍惜自己和他人的劳动,自己随手吐痰、乱丢果皮、垃圾(这些情况在我们楼盘里面仍然存在),给业户的感觉是我们员工的素质低下,服务水平低,这不是抹杀了我们一直以来的辛勤劳动,给我们面子上抹黑吗?

人的意识可分为天生的和后天培养的两种,天生的我们称作本能,如手碰到火或手触电自然往回缩,是一种本能或条件反射;人在饥饿中闻到食物的香味会自然吞咽口水甚至听见或看到“酸梅”两个字就会不自觉地吞咽口水,这些都是本能的反应,是天生的。而后天培养的意识就包括了我们提到的服务意识,如何从一开始大家都不习惯去面对一群人,展露一个得体的微笑,舒展一个得体优雅的动作,这有一个自我训练的过程,这过程尤如训兽师训练一只小动物重复去做一个动作一样,需要锲而不舍的毅力,只有当一天你发现面对人群,你的身体已自然作出各种合适的动作和得体的微笑时,它们已经成为你个人的一种习惯了,你才真正做到拥有了服务意识,才取得进入物业管理行业的资格。

物业二级服务标准范文第6篇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9.11.27 【实施日期】2009.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城乡建设

【唯一标志】17181731

【全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三、删去第十条。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五、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

六、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七、将本条例相关条文中的“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6.05.24 【实施日期】2006.10.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房地产

【唯一标志】16883637

【全文】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第十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票原则确定,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部分,每满二百平方米另计一票。但单个业主所计票数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总票数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已经出售但未交付的物业,按前款规定计投票权数。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的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投票权数确定办法计算;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作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作出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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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

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确

4 定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

5 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其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七)合同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内容进行约定时,一般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内容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结算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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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三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相关专业单位因维修、养护、改建、扩建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预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恢复原状,业主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六)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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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四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必要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调解。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维修费用保证。

保修金交纳、使用、管理和退还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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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损害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保修金的;

(二)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不按规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六十条 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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