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文

2024-03-08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文第1篇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同时也正面临着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农业用水,提升水资源利用率,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初步形成了合理的农业水价体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在农业水价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制约改革进程,因此为了提高我国农业用水的合理性,应当加强对现存问题的认识,寻求合适的解决措施,助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本文基于此,探究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我国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思路,助力于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农业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问题;对策

引言:据统计,农业用水占我国总用水量的70%,占据着较大的比重,其中灌溉用水是农业用水的重点项目,因此为了提高农业用水中水资源的利用率,应当不断在灌溉工程加强供水管理。由于我国的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已经随着经濟社会的发展进行了不断地深化,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较落后,人均收入相比较低,农民难以承受过高水平的水价,因此我国的农业水价在长时间处于偏低的水平,但是农业用水量往往居高不下,这不符合我国水资源紧缺的国情。因此可以预见,在未来我国的水价将会出现上涨,我国的农业用水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为了保障农业水价改革工作的有效推进,应当对有可能出现的影响水价改革进程的问题进行探讨,高度重视开展调研工作,积极地提供整改方案,缓解农业用水和农业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为我国农村发展不断提供助力。

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进展过程中,已经成功地在一些地区率先进行了试点工作,农民群众群体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水商品的意识,提高了节约水资源的意识。但是在试点运行中仍然表现出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水价综合改革,下面将对如下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

1.水费计费和收费困难

在农村地区,农民群众普遍认为水是自然提供的,不承认水的商品属性,因此在农村地区开展水费计费和收费工作一直以来比较困难。在实行征收农业水费时,计量征收水费是比较常见管理方式,量水设备一般有两种设置方式,一种是在主、支渠上分别设置简易量水构筑物,无其他计量点;另一种是在渠首设置简易量水构筑物,再在各农户的取水口分别设置计量器。现存的计量方式采用的测量设备类型比较落后、数目比较短缺,且计量的标准性往往不够统一,有时在安装测量器时有时没有严格按照规程施工,同时由于设备长期缺乏维护,一些渠道的断面并不符合相关标准,甚至在渠道上存在裂缝或缺口,导致出现严重的渗漏,使得农业用水的计量往往不够准确,最终会导致农业用水征收困难。在农业水费收费问题上,一方面,一部分农民群众认为自己已经缴纳水费,就可以按所需随意使用水,节水意识并不强烈,尤其是在农业用水方面,许多人为补偿自己投入的水费,在农业灌溉时严重的浪费了水资源;另一方面,随着惠农政策的支持下,农民的农用费用不断得到补贴,同时农业水费的征收难度同比不断增加,农村地区的水费实收率一直不断的下降。

2.水利设施落后,缺乏管理

在推进农业水价改革过程中,由于水利设施落后导致农业用水计费不科学从而影响水费的征收也是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需要认识到我国农村范围辽阔,许多地区都具有独一无二的地形以及水文条件,然而在构建水利设施时往往较少的考虑到了这些差异性。在大多数农村地区,由于对于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不足,大部分的水利基础设施往往不够完善,许多地方仍然使用了解放后期建设的水利设施。需要认识到,这些设备已经不符合现行的相关标准,且并没有配备相应的配套设施进行水量测量,同时一些设备是破损严重、超期使用或带伤服役的,不符合科学种植的需求,也难以为我国的农业发展提供助力,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发展和水费计费收费的主要因素。

同时由于对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较少,相关的设备管理工作也并不到位,许多的灌溉设备在安装完成后没有得到日常的或周期性的检修与维护,只要求设备在使用时能够正常运转,因此许多设备由于长期未检查且处于湿度比较高的环境,极易出现自然加速腐蚀、外力损毁以及淤积严重的现象,导致渗漏严重等严重问题,造成严重的水资源浪费;同时一些计量仪表由于长期缺乏管理,可能出现了损坏不及时维修,导致水量测量不准确,对灌溉水源的计量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重大的阻力。因此目前农村地区由于灌溉设施整体水平落后、管理不完备,越来越难以满足农业灌溉的科学用水需求,同时也给农业水费计费收费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水费综合改革的进程。

3.水价和供水存在矛盾,水价长期不调整

我国农业水费改革面临的最关键的问题是现行的水价并不合理,当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水价标准,不同地区的水费计价比较混乱,与供水存在较大的矛盾。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农业灌溉水资源并未明确界定水资源的管理权、所有权和行政权力,因此在对农业用水进行管理时极易因职能划分不明而出现水资源的管理不善。同时由于各项管理权并未得到明确的划分,农业灌溉水资源的所有权被多元化地割裂了,引起相关利益方矛盾,不利于水价征收项目长期稳定的开展工作。在水价制定方面,由于缺乏长期有效的探索,一部分地区的农业水价过高,给农民带来了过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用水项目本身具备公益性的特点,同时在当前政府的各项惠农政策决定了无法将水作为单纯的产品按成本进行定价,水资源的价格关系较混乱,因此在水价与实际成本往往存在较大的缺口矛盾,不利于水利机构部门的良性发展,从而不断制约我国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4.改革后的补偿工作不完善

我国虽然正不断提高在农村基础灌溉设施升级的投入,相应的配套设施越来越完备,但是在设施维护以及保养方面的投入并没有到位,需要认识到水利设施的保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水费计费工作是否成功有效。由于水利设备的利用周期比较长,因此许多地区只有在使用水利设备时才能检测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行,没有负责人对其展开常规性的检查与维护,这是由于政府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资金投入,对开展日常检测与维护的工作来进行补偿。另外,有一大批陈旧的设施给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大的挑战,陈旧设施的更新换代工作迫在眉睫。

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策

不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应该在不断提升农民的水商品意识和节水意识,不断推进水利设施管理以及完善水价调节机制等方面入手,力求实现更加合理的水费调节机制,实现水资源利用率的提升,面对上述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提供了以下五点切实可行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策:

1.积极宣传农业水商品意识

在已经进行试点改革的地区,农村群众已经不断认识到了水资源的商品属性,在农业用水时越来越能够做到节约用水。对于一部分已经认识到了农业用水的商品属性的地区,应当加强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商品意识;同时有许多地区并未进行过相应的宣传工作,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在更大的农村范围内建立其群众的农业水商品意识,使人民认识到现阶段水资源短缺的国情,促进农民主动节约农业用水。另外,应当在农村范围内不断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义的宣传工作,帮助农民群众认识到农业水价改革的必要性,注意化解群众的抵触情绪,在进行水费征收时,强制征收只是最后的手段,应当力求获得群众对农业用水征收机制的认可与支持,促使人民主动进行缴费。

具体的宣传工作可以充分借助新闻平台以及各种自媒体展开,相关负责人可以在这些平台上投放关于农业用水的商品属性的内容,大力宣传农业水价改革的各项政策,帮助群众认识到水价改革在可持续发展、社会进步以及水资源保护方面的长远的意义,不断提升群众的站位,以便于更好地理解、支持、执行各项改革政策,不断促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2.推进水利设施建设管理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地区水利基础设施的水平,相关部门应当不断增加投入,着力更换新型的配套设施完善的灌溉设施,在建设工程中能够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实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与同时设计。在进行水利设施以及相应的配套设备选型时,应当能够选择支持先进技术的设备,借助信息化技术、通信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与全球定位系统的技术,构建更加现代化的灌溉水利系统,实现水利设施的自动化与智能化管理,同时也要依托计算机的算法以及各种先进的传感器技术进行流量的自动检测,实现更加准确的水量测量。另外,为了延长水利设施以及其配套设施的使用寿命,应当加强对水利设施进行日常的管理,定期对设施的状态进行评估与保养,如若发现设备在运行存在故障或有发生各种故障的趋势,应当及时进行检修与保养,对于一些老化或者是破损严重的设备应当及时进行更换,从而保证整个灌溉系统的有效性,更好地满足农民对于农业用水的要求。除此之外,为了实现节约用水的根本目的,相关部门应当不断发展更加节水的灌溉方式,使用更加节水的水利设施以及配套设备,从源头提高灌溉的有效性,帮助实现水资源的最高效利用。

3.完善水利服务体系,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作用

在推进水价综合改革的过程中,應当逐步完善水利服务体系,应当能够在基层组织好农村用水者协会,并对于农村用水者协会的人员配置以及机构职能进行合理的规范,使其能够在农民群众之间普及水价改革有关的政策以及意义,不断发挥引导人们合理用水的积极意义,借助好农民用水协会动员全体农民参与到农业水价改革的进程中。农民用水者协会作为连接农民以和供水单位的重要枢纽,在进行水费征收、推行节水灌溉等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够帮助协商处理农民用户与供水单位之间的矛盾,促使两方相互理解,从而促使政策制度的有效推行。为了保证协会发挥出作用,应当严格规范内部的机构,协会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鼓励农民进行自行推选协会成员,只有农民群众自己认可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地位,农民用水者协会才能够成为代表农民群众的机构,在进行水费征收工作、政策宣讲工作以及日常维护工作中才能够得到广大农民群体的支持,促使农业水价改革的不断进展。

4.分档调整水价,完善水价机制

相关部门在制定农业水价时,应当能够结合农民用户的承受能力进行合理地设置,采用分档调整水价的方法,在保证农民群众更易接受农业用水收费的制度的基础上,提升农民群众的节水意识。首先应当确定水价不超过农民的承受范围,农业水价过高或过低都会引起不同方面的问题,为了同时保障农民群众以及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先对当地农村内部开展调研,调查好当地农民的承受能力以及农业用水的情况,实行分档调整水价制度,具体的操作方法为,根据地区农业用水额、水文条件,对水价划分不同的档位,规定好最低档的水价,并划定好额限,尽量在该档位满足好大部分群众的需求,对于超出额度的水量可以适当的征收水费,采用分档调整水价制度能够实现督促农民节约用水,从而起到避免农民用户浪费水资源的目的。相关部门同时也应当完善在精准补贴方面的水价机制,重点针对一些难以承受水费的农户提供精准的补贴,以提升这部分农民种植粮食的积极性。由于各地区的水文条件和人文条件相差较大,因此在不同的地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时,应能够依照因地制宜的要求,根据所在地区的水资源情况进行相应的水价设置,对于水资源较充足的地区,水价制定标准可以相应的降低,以便更好地发挥地区的优势,促进当地的农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

5.建立试点改革,落实责任制工作制度

试点改革工作仍然是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的主要方式,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业水价改革,应当逐步加大试点范围,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相应的实践,以便于帮助相关单位积累经验,助力改革的不断发展,依托各种建设成果,发展理论更加科学、措施更加完备的农业水价调整机制。同时为了对水利设施的运营状态进行管理以及落实好水费征收工作,应当加强责任制工作制的建设,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能够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发展问题举报制度,从而保障相关人员在工作实践中落实好责任制度的要求,并且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问责,保障农业水利的健康发展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长效运行。

结束语:总之,由于我国水资源的缺乏以及农业的重要地位,农业作为一部分农民唯一的收入来源,为了保障农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应当不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现水价的合理设置。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总结好在试点改革项目中存在的经验,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不断寻求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而为开展更加广泛的水价综合改革提供工作经验,设定合理的、在人们承受范围内的水价机制,使得农民群众认识到水资源的商品属性,从而自发地进行节水灌溉,促使我国水资源更加合理的分配,同时借助各种高科技手段逐步实现智能的灌溉与计费工作,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更多便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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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文第2篇

——在“三查三看”教育学习中对保山农业执法工作情况的调查思考

(保山市农业局 车桂华)

一、保山农业执法的现状

保山农业执法工作,从总体上看和全国一样,也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对农业执法的认识和执法水平都在不断提升。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保山农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生产获得了突破性进展,特别是近几年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没有出现因制销假劣农资给农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坑农害农事件,也没有出现因农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该说执法工作是有成效的。

到目前为止,保山农业系统共有农业执法机构43个,分别为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管理、植物检疫、种子管理、农机监理、农村经济管理、农业环境管理、农资(农药、肥料)监管等相关单位。其中:法定执法部门和机构11个,法规授权执法单位18个,委托执法单位14个;市级执法机构有7个,县区级执法机构有36个;行政机关有6个,事业单位有37个。在这些执法机构中有在职工作人员596人,其中:学历为中专及其以下的有190人,占31%,大专以上的有406,占68%,法律专业的有25人,占4%;年龄在35岁以下的有115人,占19%,45岁以上的有255人,占42%。在上述工作人员中有348人通过培训考试获得了行政执法证农业执法证(不包括乡镇农科站持证人员),占在职人员的58%。在持有执法证的人员中,执法类别为:农业综合64人,占18%,渔业有38人,占10%,植保(农药)有50人,占14%,种子74人,占21%,农机47人,占13%,农经36人,占10%,种植业(种子、土肥、农环食安)39人,占11%。

2007年至2009年,全市农业系统共办结行政执法案件17件,其中:隆阳区有9件,腾冲8件;种子行政处罚案件16件,农药行政处罚案件1件。

目前,全市农资市场中,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的行为大量存在,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农场市场监管秩序亟待加强;农业生产中标准化生产意识不强,破坏农业生产环境、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等问题仍然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任重道远。

二、农业执法存在的问题

农业执法是农业行政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是我市农业部门的最薄弱环节,长期以来,举步为艰,一直不能打开局面。一提执法,大家都摇头叹气,束手无策,总是找一些客观原因。不是埋怨国家的“农业法律法规软”,就是怪执法环境差,管理对象法制观念薄弱。是的,目前我国的农业法律法规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有许多需要修改完善。有的法律本身属引导法,有的就象一份“宣言书”,有“禁”无“止”;有的虽然有禁止性规定,但操作性不强;还有很多没有相关配套制度,更本就无法操作。笔者也不否认农业部门从上到下都存在执法工作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的问题。然而,这些都不能成为我们执法难、不执法的根本原因和理由。滞后性是法律的共性特点,所有法律都存在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的问题。《矛盾论》告诉我们: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内部。从我们目前的执法现状上可以看出在我们自身内部存在以下“五不”问题:

(一)不懂执法

不懂执法,主要是指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方面是不掌握农业执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对农业执法及与其相关的执法主体、执法客体、处罚对象等基本概 1

念的内涵和外延了解不足,认识模糊。有的同志把执法难的原因归结到“党的政策好”,说什么“因为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势产业,党和国家提倡关注民生,关心‘三农’,要‘多予’、‘少取’,所以农业执法就硬不起来”。普遍存在培训授课时讲自己不清楚的话,执法工作时讲外行话,遇到询问时说不上话的现象。另一方面是对农业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农业执法是农业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社会和谐的主要保障措施,而是把主业看成了副业,把农业部门主抓农业生产的职责等同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完全走出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作模式,不能正确全面履行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的职能。具体表现在, 由农业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有近50部, 全市农业系统有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近三千人,与其他行政部门比,可谓机构庞大,人员众多,但至今为止没有一支专业的执法队伍,没有专司执法的机构和人员,没有执法办案的经费和装备。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都是由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的单位及技术人员兼任,实际执法工作则由农业局机关同时担负科教法规、阳光工程、沼气建设、农村劳动能力转移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若干项日常工作的法制工作部门(科教法规科、股)负责,而法制部门一般只是1-2人,要执法还要进行执法监督,既不符合规定,也不可能做好执法工作。

(二)不会执法

不会执法,是指缺乏专业执法水平。有的人把执法工作当成粗活,看得很简单,想当然地认为执法工作就是按照框框套套、条条款款办,谁都能做好。孰不知隔行如隔山。执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复杂劳动,是一项非常艰苦细致的工作,既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还要有较强的专业工作能力;要敢于坚持原则,做到无私无欲,还要能斗智斗勇。农业执法就更是艰苦,要深入到乡村、田间地头调查取证,既要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的“执法”技能,还要熟悉农业科技专业知识。保山农业系统虽然人才济济,有很多人接受过高等教育,且绝大多数人是正规科班毕业出来的,但都是学农的,基本上没有学法律专业人员,更没有进行过系统地执法训练。现有的执法人员,都是“半路出家”,大多是农业技术干部,缺乏从事执法工作经验,而且还身兼几职,执法不是主业,主要精力集中在技术推广或经营服务上,无法顾及执法工作。当遇到案件需要查办时,不知道从那开始,做些什么,怎么做。有很多执法机构,从成立至今尚未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到目前为止,全市农业系统找不出一个规范合格的案卷卷宗。

(三)不愿执法

不愿执法,是怕损害个人的“既得”利益。长期以来,好多农业执法部门集裁判员和动力员于一身,既是市场管理者,又是市场经营者,卖种子的管种子,管农药的卖农药。主业就是“以经济为中心”,搞经营活动;执法管理变成了为竞争服务,保护自己的工具。随着市场体制的建全完善,国家早就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要求政、事、企分开,市场管理者与经营者必须分离脱钩。直到2007年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执法部门才最终依依不舍地实现与企业脱钩分离,然而藕断丝连,机构脱离了,个人没有脱,单位分设了,网络没有断,体制改变了,思想没有变,部分工作人员还是舍不得丢下过去的既得利益,管种子的还在卖种子,管农药的还在卖农药。有的甚至为了谋取利益,把眼睛盯在那些最老实最相信我们的农民那本来就很贫乏的口袋上,制假售假,坑农害农。

(四)不敢执法

不敢执法,是害怕得罪人。执法的本质和核心是要查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

行为就不可能避免地要触及一部分违法者的既得“利益”,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是一种斗争。而当前“社会关系学”不同程度影响着行政执法的环境,大家都世故园滑,只想做“好人”,不愿做“恶人”,不敢“得罪”人。于是 “难得糊涂”、“着些踏些,以踏为主”、“睁一只眼,闲一只眼”、 “老好人主义”在农业执法中得以盛行。明知违法,也不查处,对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不愤恨,不制止,听之任之。

(五)不想执法

不想执法,是对执法工作缺乏激情,没有爱心。农业部门人才济济,文化层次较高,懂执法、会执法、愿执法、敢执法的人不是没有。即使不懂不会,可以学,不愿不敢,也可以整治和培养;但由于目前系统内对农业执法尚未形成共识,执法工作缺乏监督,没有奖惩,干与不干,做好做坏都一样,严格执法者没有得到褒奖,和稀泥不执法也不会受惩处。不执法对自己没有什么坏处,执法反而会伤害感情,失去朋友。想执法的会成为“另类”。于是懂执法会执法的也不想执法。想了也是白想,何不如不想。事不关已,高高挂起。

三、强化保山农业执法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就是要明确农业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农业执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和理论总结的基础上所确定的治国方略,也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依法治国作为治国之道,必然要求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国务院于1999年11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又颁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农业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农业部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贯彻依法行政的关键就在于加强和规范农业执法。

2.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农业执法的对象不是农民,是坑农害农的人。加强农业执法与党的惠农政策多予少取并不矛盾,相反正是为了保护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也是满足农民群众的愿望。目前,广大农村执法监督相对薄弱,一些地方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还比较混乱,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时有发生,农民的法制意识相对淡漠,维权能力较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只有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打击坑农害农行为,才能保护好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稳定。

3.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方向。农业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是保证“生产发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主要靠农业科技的推广与应用,而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离不开法律的保护与支撑。只有通过农业行政执法,维护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依法打击假劣农资对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的冲击,农业科技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提高农业生产力,保障生产发展,生活宽裕。

4.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客观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是提高我国人民生活质量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只有通过农业执法,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效打击和遏制假劣农资的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杜绝假劣农资进入流通领域,

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农业执法活动,宣传、教育农民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提高农产品品质;通过依法对植物病虫害的监测、检疫,有效控制植物病虫害的侵入,以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通过农业环境保护执法,净化农业生产环境、防止工业污染等一系执法活动,才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5.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部门提高执政能力树立部门形象的有效途径。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都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农业部门的职能不断拓展,不只是要抓生产,抓农业科技推广,保证农产品的供给;更要履行执法监管职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也不只是需要技术支撑,更离不开法律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颁布了渔业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将执法权交给了农业部门。贯彻落实好这些法律法规,需要农业部门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不懂执法、不会执法就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做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只有切实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要求,有效地把工作从过去的微观管理、靠行政命令办事转到创造发展环境、搞好宏观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和提供优质服务上来,从而提高执政能力,树立农业形象。

(二)建立专业机构,实行综合执法

要强化农业执法工作,提高农业执法权威,树立农业执法形象,必须建立专业的执法队伍,走综合执法之路——在农业部门内部成立一个专司执法的机构,统一行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匹配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1.实行综合执法,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明确要求。1996年3月八届四次人大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就对综合执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999年1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综合执法工作。2002年2月,农业部召开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对于综合执法中央、国务院有批示,人同群众有要求,现实工作有需要,势在必行”。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2]56号),明确要求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在此基础上,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2002年12月28日修订的农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以国发[2004]10号文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04年11月10日,农业部下发了《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农业部门把农业综合执法试点作为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工作来抓。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推进农村法制建设,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搞好农业综合执法”。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号),要求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08年12月25日《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

发[2008]2号)明确提出要通过三年努力全面在县级全面推行综合执法。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重申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可见,党中央国务院对综合执法已经是三令五申。

2.实行综合执法,是解决农业执法中现实存在问题的有效办法。一是可以形成合力,加大执法力度。只有实行综合执法,变十个指头出击为一个“拳头”出击,才能改变目前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缺位,小案抓不了,大案件拿不起,工作穷于应付,丧失应有职权的状况;彻底解决有人执法,执法到位的问题。二是有利于规范执法主体,实现执法监管和技术推广“双赢”。只有成立综合执法机构专司执法,将执法与经营、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工作脱钩,才能彻底纠正农业执法机构与推广、经营部门合为一体,执法人员职责不明,既忙于技术推广又忙于执法,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状况;既能树立起农业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又能强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现“共赢”。三是有利于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实行综合执法,可以使执法人员专司执法工作,将全部精力用于执法,这样,执法制度得到落实,办案程序得到规范,执法水平得以提高。四是能够节约经费,集中资金改善执法条件。实行综合执法,执法经费统一使用,能集中财力办大事,可大大改善交通、取证等执法装备,克服旧体制下执法手段落后,缺乏必要的办案工具的状况。五是有利于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

3.实行综合执法,是加强和改善农业执法的实践结论。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综合执法就成了解决执法扰民问题的有效举措,被确定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1997年,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率先成立了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实行综合执法。至去年底,据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省区农业综合执法座谈会上的通报,全国有30个省、197个市地、1840个县市区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综观全国各地,凡是组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地方,就能打开农业执法的新局面,提高了农业部门的地位。实践已经证明,走农业综合执法之路,是农业部门强化执法,正确履职,依法兴农、依法护农的有效途径。

4.综合执法仍然需要不断探索。农业法律法规将农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基本上都赋予基层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业综合执法提出了明确的意见,指出综合执法的重点在基层县市级,要求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推进。可多年来,我们一直没有开展起此项工作,使农业综合执法在与时俱进、勇于进取、开拓创新的时代强音中一成不变。现在农业部已经下达了限期完成的目标任务,省农业厅也作了相应要求,实行综合执法已经是势在必行,但是如何综合,仍然还没有现成的统一的模式。结合保山实际,从有利于规范执法,确保综合执法能取得实效出发,笔者认为,一是处罚权全部集中行使。要把农业部门所属各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职能,包括种子、渔政、植物检疫、农机等全部综合,否则,既不能称其为综合,也不利于工作。全部综合可借渔政和植物检疫制服的合法性,规范综合执法的着装问题。二是机构设置要完备。农业执法工作量大,专业性强,且执法要求要有调查人员,还在有听证人员,因此要在县级成立大队,下设专业中队,市级成立支队,下设专业大队;建议省、部也应该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并指导和协调下级的执法事宜。三是人员编制内部调整,逐步到位。综合执法不只是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其目的就是要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和避免执法扰民,如内部不作调整就失去综合执法的意义,一次进足人员,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和突破。在系统内部调借人员既能适当压缩编制,又有利于工作尽快步入轨道。

(三)加强执法培训,营造一流队伍

做好农业执法工作,需要有一支精干、高效、协调、综合;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坚持原则上,敢于碰硬,善于斗争的农业执法队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让执法人员以 “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从根本上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法。牢固树立为民执法,执法为民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树立服务农民、公正廉洁的公仆形象。另一方面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有计划的组织参加培训、考察、学习,尤其要组织实战训练。没有执法队伍,不开展执法工作,培训也就成了站在岸上学游泳,学得再认真,动作再优美,下水也漂不起来。最有效的培训就是实践。有了专司执法队伍,要坚持在执法过程中培训,在培训过程中执法办案,开展实战训练,从而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农业科技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及其它相关知识,不仅要熟知法律条款的内容,熟习正确的执法程序,还要努力提高依法办事的决断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书书写能力。只有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了,执法的综合水平才能随之提高。

(四)开展“亮剑”行动,查处违法行为

执法的最大特点和任务在于维护公平正义,打击违法行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对生产、销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等农业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对农业违法行为还是睁一只闭一只眼,不认真查处,那就是失职渎职,就是坑农害农行为的保护,就是犯罪。成立了综合执法机构后, 要树立“你让农民减收减产,我就让你倾家荡产”的决心和勇气,积极开展“亮剑”行动,勇于亮剑,在重点领域、重点季节,抓住重点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绿剑保农” 执法会战,亮出农业执法这把绿色的“上方宝剑”,加大对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的打击,要打出农业执法声威,树立农业执法的形象。同时,要开展接受举报投诉,查处并曝光典型案件等活动,广泛宣传,营造声势,扩大农业执法的社会影响。

(五)强化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公正

权力失去了监督就会导致腐败。成立专司执法的执法队伍以后,执法权将得以强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加强执法监督。一是要强执法队伍的自身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立案审批制度和案件审理制度;二是要加强农业部门的层级监督。逐步规范建立县(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向市农业执法部门报告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案件处理情况、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报告制度,市级定期不定期对各地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督查纠正的执法检查制度,重大案件和交办案件实行备案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案件承办人负责制度;三是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依法公开执法的职能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增强执法活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监督,促进公正执法、公平执法、文明执法。四是要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要适时组织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的质量大检查,通过对执法案件的自查、检查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五是要强化廉正建设,对执法人员出现的徇私枉法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不适应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调离执法队伍,以保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文第3篇

——在“三查三看”教育学习中对保山农业执法工作情况的调查思考

(保山市农业局 车桂华)

一、保山农业执法的现状

保山农业执法工作,从总体上看和全国一样,也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对农业执法的认识和执法水平都在不断提升。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保山农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生产获得了突破性进展,特别是近几年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没有出现因制销假劣农资给农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坑农害农事件,也没有出现因农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该说执法工作是有成效的。

到目前为止,保山农业系统共有农业执法机构43个,分别为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管理、植物检疫、种子管理、农机监理、农村经济管理、农业环境管理、农资(农药、肥料)监管等相关单位。其中:法定执法部门和机构11个,法规授权执法单位18个,委托执法单位14个;市级执法机构有7个,县区级执法机构有36个;行政机关有6个,事业单位有37个。在这些执法机构中有在职工作人员596人,其中:学历为中专及其以下的有190人,占31%,大专以上的有406,占68%,法律专业的有25人,占4%;年龄在35岁以下的有115人,占19%,45岁以上的有255人,占42%。在上述工作人员中有348人通过培训考试获得了行政执法证农业执法证(不包括乡镇农科站持证人员),占在职人员的58%。在持有执法证的人员中,执法类别为:农业综合64人,占18%,渔业有38人,占10%,植保(农药)有50人,占14%,种子74人,占21%,农机47人,占13%,农经36人,占10%,种植业(种子、土肥、农环食安)39人,占11%。

2007年至2009年,全市农业系统共办结行政执法案件17件,其中:隆阳区有9件,腾冲8件;种子行政处罚案件16件,农药行政处罚案件1件。

目前,全市农资市场中,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的行为大量存在,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农场市场监管秩序亟待加强;农业生产中标准化生产意识不强,破坏农业生产环境、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等问题仍然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任重道远。

二、农业执法存在的问题

农业执法是农业行政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是我市农业部门的最薄弱环节,长期以来,举步为艰,一直不能打开局面。一提执法,大家都摇头叹气,束手无策,总是找一些客观原因。不是埋怨国家的“农业法律法规软”,就是怪执法环境差,管理对象法制观念薄弱。是的,目前我国的农业法律法规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有许多需要修改完善。有的法律本身属引导法,有的就象一份“宣言书”,有“禁”无“止”;有的虽然有禁止性规定,但操作性不强;还有很多没有相关配套制度,更本就无法操作。笔者也不否认农业部门从上到下都存在执法工作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的问题。然而,这些都不能成为我们执法难、不执法的根本原因和理由。滞后性是法律的共性特点,所有法律都存在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的问题。《矛盾论》告诉我们: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内部。从我们目前的执法现状上可以看出在我们自身内部存在以下“五不”问题:

(一)不懂执法

不懂执法,主要是指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方面是不掌握农业执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对农业执法及与其相关的执法主体、执法客体、处罚对象等基本概 1

念的内涵和外延了解不足,认识模糊。有的同志把执法难的原因归结到“党的政策好”,说什么“因为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势产业,党和国家提倡关注民生,关心‘三农’,要‘多予’、‘少取’,所以农业执法就硬不起来”。普遍存在培训授课时讲自己不清楚的话,执法工作时讲外行话,遇到询问时说不上话的现象。另一方面是对农业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农业执法是农业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社会和谐的主要保障措施,而是把主业看成了副业,把农业部门主抓农业生产的职责等同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完全走出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作模式,不能正确全面履行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的职能。具体表现在, 由农业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有近50部, 全市农业系统有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近三千人,与其他行政部门比,可谓机构庞大,人员众多,但至今为止没有一支专业的执法队伍,没有专司执法的机构和人员,没有执法办案的经费和装备。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都是由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的单位及技术人员兼任,实际执法工作则由农业局机关同时担负科教法规、阳光工程、沼气建设、农村劳动能力转移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若干项日常工作的法制工作部门(科教法规科、股)负责,而法制部门一般只是1-2人,要执法还要进行执法监督,既不符合规定,也不可能做好执法工作。

(二)不会执法

不会执法,是指缺乏专业执法水平。有的人把执法工作当成粗活,看得很简单,想当然地认为执法工作就是按照框框套套、条条款款办,谁都能做好。孰不知隔行如隔山。执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复杂劳动,是一项非常艰苦细致的工作,既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还要有较强的专业工作能力;要敢于坚持原则,做到无私无欲,还要能斗智斗勇。农业执法就更是艰苦,要深入到乡村、田间地头调查取证,既要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的“执法”技能,还要熟悉农业科技专业知识。保山农业系统虽然人才济济,有很多人接受过高等教育,且绝大多数人是正规科班毕业出来的,但都是学农的,基本上没有学法律专业人员,更没有进行过系统地执法训练。现有的执法人员,都是“半路出家”,大多是农业技术干部,缺乏从事执法工作经验,而且还身兼几职,执法不是主业,主要精力集中在技术推广或经营服务上,无法顾及执法工作。当遇到案件需要查办时,不知道从那开始,做些什么,怎么做。有很多执法机构,从成立至今尚未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到目前为止,全市农业系统找不出一个规范合格的案卷卷宗。

(三)不愿执法

不愿执法,是怕损害个人的“既得”利益。长期以来,好多农业执法部门集裁判员和动力员于一身,既是市场管理者,又是市场经营者,卖种子的管种子,管农药的卖农药。主业就是“以经济为中心”,搞经营活动;执法管理变成了为竞争服务,保护自己的工具。随着市场体制的建全完善,国家早就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要求政、事、企分开,市场管理者与经营者必须分离脱钩。直到2007年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执法部门才最终依依不舍地实现与企业脱钩分离,然而藕断丝连,机构脱离了,个人没有脱,单位分设了,网络没有断,体制改变了,思想没有变,部分工作人员还是舍不得丢下过去的既得利益,管种子的还在卖种子,管农药的还在卖农药。有的甚至为了谋取利益,把眼睛盯在那些最老实最相信我们的农民那本来就很贫乏的口袋上,制假售假,坑农害农。

(四)不敢执法

不敢执法,是害怕得罪人。执法的本质和核心是要查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

行为就不可能避免地要触及一部分违法者的既得“利益”,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是一种斗争。而当前“社会关系学”不同程度影响着行政执法的环境,大家都世故园滑,只想做“好人”,不愿做“恶人”,不敢“得罪”人。于是 “难得糊涂”、“着些踏些,以踏为主”、“睁一只眼,闲一只眼”、 “老好人主义”在农业执法中得以盛行。明知违法,也不查处,对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不愤恨,不制止,听之任之。

(五)不想执法

不想执法,是对执法工作缺乏激情,没有爱心。农业部门人才济济,文化层次较高,懂执法、会执法、愿执法、敢执法的人不是没有。即使不懂不会,可以学,不愿不敢,也可以整治和培养;但由于目前系统内对农业执法尚未形成共识,执法工作缺乏监督,没有奖惩,干与不干,做好做坏都一样,严格执法者没有得到褒奖,和稀泥不执法也不会受惩处。不执法对自己没有什么坏处,执法反而会伤害感情,失去朋友。想执法的会成为“另类”。于是懂执法会执法的也不想执法。想了也是白想,何不如不想。事不关已,高高挂起。

三、强化保山农业执法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就是要明确农业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农业执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和理论总结的基础上所确定的治国方略,也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依法治国作为治国之道,必然要求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国务院于1999年11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又颁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农业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农业部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贯彻依法行政的关键就在于加强和规范农业执法。

2.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农业执法的对象不是农民,是坑农害农的人。加强农业执法与党的惠农政策多予少取并不矛盾,相反正是为了保护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也是满足农民群众的愿望。目前,广大农村执法监督相对薄弱,一些地方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还比较混乱,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时有发生,农民的法制意识相对淡漠,维权能力较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只有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打击坑农害农行为,才能保护好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稳定。

3.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方向。农业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是保证“生产发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主要靠农业科技的推广与应用,而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离不开法律的保护与支撑。只有通过农业行政执法,维护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依法打击假劣农资对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的冲击,农业科技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提高农业生产力,保障生产发展,生活宽裕。

4.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客观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是提高我国人民生活质量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只有通过农业执法,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效打击和遏制假劣农资的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杜绝假劣农资进入流通领域,

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农业执法活动,宣传、教育农民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提高农产品品质;通过依法对植物病虫害的监测、检疫,有效控制植物病虫害的侵入,以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通过农业环境保护执法,净化农业生产环境、防止工业污染等一系执法活动,才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5.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部门提高执政能力树立部门形象的有效途径。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都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农业部门的职能不断拓展,不只是要抓生产,抓农业科技推广,保证农产品的供给;更要履行执法监管职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也不只是需要技术支撑,更离不开法律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颁布了渔业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将执法权交给了农业部门。贯彻落实好这些法律法规,需要农业部门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不懂执法、不会执法就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做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只有切实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要求,有效地把工作从过去的微观管理、靠行政命令办事转到创造发展环境、搞好宏观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和提供优质服务上来,从而提高执政能力,树立农业形象。

(二)建立专业机构,实行综合执法

要强化农业执法工作,提高农业执法权威,树立农业执法形象,必须建立专业的执法队伍,走综合执法之路——在农业部门内部成立一个专司执法的机构,统一行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匹配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1.实行综合执法,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明确要求。1996年3月八届四次人大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就对综合执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999年1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综合执法工作。2002年2月,农业部召开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对于综合执法中央、国务院有批示,人同群众有要求,现实工作有需要,势在必行”。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2]56号),明确要求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在此基础上,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2002年12月28日修订的农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以国发[2004]10号文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04年11月10日,农业部下发了《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农业部门把农业综合执法试点作为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工作来抓。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推进农村法制建设,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搞好农业综合执法”。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号),要求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08年12月25日《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

发[2008]2号)明确提出要通过三年努力全面在县级全面推行综合执法。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重申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可见,党中央国务院对综合执法已经是三令五申。

2.实行综合执法,是解决农业执法中现实存在问题的有效办法。一是可以形成合力,加大执法力度。只有实行综合执法,变十个指头出击为一个“拳头”出击,才能改变目前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缺位,小案抓不了,大案件拿不起,工作穷于应付,丧失应有职权的状况;彻底解决有人执法,执法到位的问题。二是有利于规范执法主体,实现执法监管和技术推广“双赢”。只有成立综合执法机构专司执法,将执法与经营、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工作脱钩,才能彻底纠正农业执法机构与推广、经营部门合为一体,执法人员职责不明,既忙于技术推广又忙于执法,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状况;既能树立起农业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又能强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现“共赢”。三是有利于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实行综合执法,可以使执法人员专司执法工作,将全部精力用于执法,这样,执法制度得到落实,办案程序得到规范,执法水平得以提高。四是能够节约经费,集中资金改善执法条件。实行综合执法,执法经费统一使用,能集中财力办大事,可大大改善交通、取证等执法装备,克服旧体制下执法手段落后,缺乏必要的办案工具的状况。五是有利于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

3.实行综合执法,是加强和改善农业执法的实践结论。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综合执法就成了解决执法扰民问题的有效举措,被确定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1997年,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率先成立了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实行综合执法。至去年底,据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省区农业综合执法座谈会上的通报,全国有30个省、197个市地、1840个县市区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综观全国各地,凡是组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地方,就能打开农业执法的新局面,提高了农业部门的地位。实践已经证明,走农业综合执法之路,是农业部门强化执法,正确履职,依法兴农、依法护农的有效途径。

4.综合执法仍然需要不断探索。农业法律法规将农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基本上都赋予基层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业综合执法提出了明确的意见,指出综合执法的重点在基层县市级,要求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推进。可多年来,我们一直没有开展起此项工作,使农业综合执法在与时俱进、勇于进取、开拓创新的时代强音中一成不变。现在农业部已经下达了限期完成的目标任务,省农业厅也作了相应要求,实行综合执法已经是势在必行,但是如何综合,仍然还没有现成的统一的模式。结合保山实际,从有利于规范执法,确保综合执法能取得实效出发,笔者认为,一是处罚权全部集中行使。要把农业部门所属各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职能,包括种子、渔政、植物检疫、农机等全部综合,否则,既不能称其为综合,也不利于工作。全部综合可借渔政和植物检疫制服的合法性,规范综合执法的着装问题。二是机构设置要完备。农业执法工作量大,专业性强,且执法要求要有调查人员,还在有听证人员,因此要在县级成立大队,下设专业中队,市级成立支队,下设专业大队;建议省、部也应该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并指导和协调下级的执法事宜。三是人员编制内部调整,逐步到位。综合执法不只是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其目的就是要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和避免执法扰民,如内部不作调整就失去综合执法的意义,一次进足人员,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和突破。在系统内部调借人员既能适当压缩编制,又有利于工作尽快步入轨道。

(三)加强执法培训,营造一流队伍

做好农业执法工作,需要有一支精干、高效、协调、综合;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坚持原则上,敢于碰硬,善于斗争的农业执法队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让执法人员以 “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从根本上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法。牢固树立为民执法,执法为民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树立服务农民、公正廉洁的公仆形象。另一方面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有计划的组织参加培训、考察、学习,尤其要组织实战训练。没有执法队伍,不开展执法工作,培训也就成了站在岸上学游泳,学得再认真,动作再优美,下水也漂不起来。最有效的培训就是实践。有了专司执法队伍,要坚持在执法过程中培训,在培训过程中执法办案,开展实战训练,从而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农业科技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及其它相关知识,不仅要熟知法律条款的内容,熟习正确的执法程序,还要努力提高依法办事的决断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书书写能力。只有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了,执法的综合水平才能随之提高。

(四)开展“亮剑”行动,查处违法行为

执法的最大特点和任务在于维护公平正义,打击违法行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对生产、销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等农业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对农业违法行为还是睁一只闭一只眼,不认真查处,那就是失职渎职,就是坑农害农行为的保护,就是犯罪。成立了综合执法机构后, 要树立“你让农民减收减产,我就让你倾家荡产”的决心和勇气,积极开展“亮剑”行动,勇于亮剑,在重点领域、重点季节,抓住重点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绿剑保农” 执法会战,亮出农业执法这把绿色的“上方宝剑”,加大对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的打击,要打出农业执法声威,树立农业执法的形象。同时,要开展接受举报投诉,查处并曝光典型案件等活动,广泛宣传,营造声势,扩大农业执法的社会影响。

(五)强化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公正

权力失去了监督就会导致腐败。成立专司执法的执法队伍以后,执法权将得以强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加强执法监督。一是要强执法队伍的自身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立案审批制度和案件审理制度;二是要加强农业部门的层级监督。逐步规范建立县(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向市农业执法部门报告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案件处理情况、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报告制度,市级定期不定期对各地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督查纠正的执法检查制度,重大案件和交办案件实行备案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案件承办人负责制度;三是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依法公开执法的职能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增强执法活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监督,促进公正执法、公平执法、文明执法。四是要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要适时组织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的质量大检查,通过对执法案件的自查、检查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五是要强化廉正建设,对执法人员出现的徇私枉法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不适应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调离执法队伍,以保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文第4篇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试点灌区要在6月底前成立由当地政府牵头,物价、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参加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实施步骤等,细化改革具体目标、实施范围、完成时限、部门责任等。

2.建立定期协调调度制度。由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政策落实、项目推动、部门履职等方面进行协调调度,共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开展计划等。每年向省政府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3.开展不定期的督导检查。由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不定期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督

- 12策精神,让基层政府、有关部门、灌区和农民群众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试点灌区的物价、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在7月底前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10月底前将全年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另外,以简报、专报等形式及时上报本地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等。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二、时间进度安排

(一)2017年5月-6月,对白城市白沙滩(张家园子片区)、东辽县灯杆河2个灌区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设计标准等进行指导,对具体土建工程、计量配套设施、办公场地建设等提出具体要求。

(二)2017年6月召开一次省级联席会,研究2017年改革工作,对各项改革措施的后续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总结,讨论末级渠系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精准补贴、节水奖励等顶层设计,明确资金落实、工程建设、制度建立等。

(三)2017年6月-10月,对前郭灌区、五家子灌区2个试点的制度建立、工程建设、政策宣传等进行指导。

(四)2017年11月-12月,汇总全年改革信息,总结我省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四部委。同时,根据2017年工作进展情况,编制2018年度实施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各地,并报送国家四部委。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文第5篇

从职工家庭经营层次来看, 存在着改变家庭经营规模细小化、劳力老龄化、经营粗放化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等问题。职工家庭经营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济效益方面难以有大作为, 是农产品产销大起大落和价格频繁波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控制的基础性原因。

从连队“两委”目前的服务看, 连队“两委”班子运行不规范, 工作思路不清晰, 连队干部还在用老的行政管理办法管理连队, 对依法民主管理、服务职工和现代农业缺思路、少办法。

从师市刚组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看, 由于组建时间短, 目前为职工服务还存在滞后, 与职工之间还是简单的农产品买卖关系, 职工很难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值收益, 通过师市龙头企业解决职工与大市场的连接问题和让职工共享农产品加工增值收益的目标没有实现。

从职工专业合作服务层次来看, 合作社填补了全面取消“五统一”后, 连队经营管理的真空, 承接连队在统一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能。目前的合作社缺资金、缺人才、缺服务实力和服务手段, 在农业服务上显得力不从心, 还难以承担起引导和带领职工与师市龙头企业联系的重任。

2 师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2.1 六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

六师现有各类专业合作社570个, 社员人数9 518人, 共带动1.5万农牧职工参与到产业化经营, 实现户均增收2 000元以上。截止目前共创建国家级示范社4个, 兵团级示范社30个, 认定师级示范社35个。现有师市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6个 (国家级1个, 兵团级13家) , 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有3家。龙头企业带动种植面积10万hm2、牲畜饲养量20万头、禽类饲养量70万只, 带动团场和农村农户近10万户, 形成了“合作社+基地+龙头企业+职工”的生产经营模式, 带动了六师农业经济的发展。

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策引导扶持不够, 发展依然缓慢, 规模普遍较小, 各团场间不平衡。目前全师570个合作社真正运行的仅398个, 有近三分之一合作社是僵尸合作社, 没有年经营收入2 000万元以上的, 而且团场间发展不平衡。

二是管理运作不规范, 带动能力弱。普遍存在合作社规章制度不健全, 运行管理不规范, 带动人数少, 利益联结不紧密, 效益不明显, 社员增收缓慢。

三是能够领办创办合作社的领军人才少。主要表现在合作社带头人难找, 普遍缺乏技术人才,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不强。

四是金融支持不足。由于合作社生产规模小, 经营能力弱, 各类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不足, 普遍缺乏启动资金, 导致发展缓慢, 效益不明显。

五是合作社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合作社普遍实力不强, 应对市场冲击能力弱, 缺少有相当影响力和知名度、对区域产业发展能起到拉动作用的大社和强社。

3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着力点

3.1 高度重视, 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

在师市层面, 加快优势产业集团的培育和组建, 构建“龙头企业+合作社+职工”的经营模式。重点做好棉花、番茄和粮食三大产业, 鼓励龙头公司加强同合作社、职工的利益联结, 签订合同, 通过订单种植的方式, 确定种植计划。在连队层面积极宣传引导, 鼓励能人牵头, 加快组建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

3.2 完善管理机制, 提高自主经营管理水平

要建立企业和职工间的利益联结分享机制, 从简单的买卖、雇佣、租赁行为, 逐步向保底收购、股份合作、交叉持股等紧密型关系转变, 形成利益共同体。依托师市培训机构, 整合培训资源, 丰富培训内容,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机制, 着力培育一批以农业为职业, 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承包职工, 推动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职业化, 通过现场观摩、实地演练、集中授课等多种方式, 加强职工在政策、法治、市场、技能的集中学习培训, 不断提高团场职工维稳戍边能力、生产技能、致富本领和创业就业能力。

摘要:在团场综合配套改革中, 不仅要加快推进团场内部“四分开”, 更要注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让职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一系列举措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供新的机遇, 因此, 本文结合团场综合配套改革实际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分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并提出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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