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诉讼法论文范文

2023-11-16

弱势群体诉讼法论文范文第1篇

我国首份关于女同性恋者(俗称“拉拉”)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女同性恋者半数遭受过家庭暴力。

在同性伴侣中,猜疑、妒忌、吃醋的情绪与异姓伴侣其实并无二致,拉拉之间暴力的发生往往是因为一方对另一方的感情忠贞度产生了怀疑。同性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为社会歧视,因此更容易彼此产生不信任感。

拉拉遭遇的家暴还有可能来自父母,这个比例甚至更高一些,这其中可能包含着对同性恋本身的绝对厌恶和歧视,但也有一部分来自于社会的舆论压力。

而在有过异性伴侣的个案中,遭受过来自异性伴侣暴力的占1/4。这是由于现行法律是以异性婚姻作为合法关系,因此,如果已组成异性婚姻关系的一方,由于同性伴侣关系的原因而试图中止婚姻关系,则很容易遭到男方的威胁和暴力。

调查报告也显示,拉拉们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大多数选择了沉默,担心求助之后没有效果,甚至还有可能会使她们身陷窘境。毕竟在这个同性恋还不被认可的社会,人言可畏。

同性恋是一个少数社会群体,女同性恋更是边缘中的边缘,但是,平等才有和谐,暴力没有特区。任何群体中的亲密关系暴力都是反家暴工作需要关注的,边缘弱势群体更需要关注。

弱势群体诉讼法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弱势群体不仅自身获取社会资源和改变现状的能力较低,而且其组织能力弱,难以自发结成组织来维护自身权利。应建立弱势群体的社区支持网络,发展第三部门力量,完善和落实社会服务政策,最终实现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目标。

关 键 词: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社会网络

由于弱势群体自身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较低,对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和难点。本文根据社会网络理论来探索如何为弱势群体提供更为有效的社会保障。

一、社会网络理论

社会网络学是社会学一个重要的分支, 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社会网络学者认为,人们往往是通过一种网络式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以及形成人际关系。一个小的网络通过与另一个网络或者单独的网络结点相联系,从而形成更大的网络。整个社会就是由一个个相互交错或平行的网络所构成的大系统,每个人都置身于这个大系统之中。因此,有学者把社会网络理解为:在一定范围的个体之间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个人的社会网络则是指个人能借以获得各种社会资本或社会支持的社会关系体系。

社会网络分析是从“关系”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现象和社会结构。格兰诺维特将“关系”定义为“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之间由于交流和接触而实际存在的一种纽带”, 并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关系力量概念。在他看来,关系可分为强关系和弱关系两种。如果耗费在关系上的时间越多、情感越紧密、相互间的信任和服务越多,这种关系就越强,反之则越弱。

美籍华裔社会学家林南在格兰诺维特的“弱关系强度假设”的基础上进行了推广,提出了社会资源理论。此理论认为,资源不仅可通过占有获得,还可通过网络关系来间接获取, 即社会资源存在于社会网络之中,个人可以通过社会网络获取。在此基础上, 他提出了著名的社会网络理论三大假设:(1)地位强度假设:个体的社会地位越高,摄取社会资源的机会越多;(2)弱关系强度假设:个体的社会网络的异质性越高, 通过弱关系摄取社会资源的几率越高;(3)社会资源效应假设:个体的社会资源越丰富,工具性行动的结果越理想。

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认为, 社会网络的实质是一种社会资本。他认为,所谓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 那些资源是同对某种持久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的, 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的,得到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的关系网络”。社会本以关系网络的形式存在,是一种通过“制度化的关系网络”的占有而获取资源的集合体,这种制度化的网络是在特定的工作关系、 群体关系和组织关系中存在的,它要通过某种制度性的关系来加强。这种“制度化的关系网络”是与某个团体的会员制相联系的, 获得这种会员身份就有权利调动和利用这种资源。

社会网络是一定范围的个体之间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 个体的社会支持网就是个体能藉以获得各种资源支持的社会网络。 通过社会支持网络的帮助,人们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和危机,并维持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行。 良好的社会支持网络被认为有益于缓解生活压力,有益于身心健康和个人幸福。社会支持网络的匮乏,则会导致个人的身心疾病,使个人日常生活的维持出现困难。

近几十年来, 管理学界逐渐认识到社会网络的重要性,社会网络也迅速被应用到管理学的各个领域中,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研究领域,相关的研究分布在企业经营、劳动就业、流动人口的生活适应和灾后恢复等诸多领域。 社会网络分析方法虽未被正式引入到社会保障领域,但已经有一些学者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与此同时,国内学者逐渐关注社会网络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意义。 中国素有强调人际关系和网络的文化传统,因此人们高度依赖于从社会网络等非正式制度得到的社会支持。社会网络是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社会援助体系,对受助群体的权益保障起着保护作用。

二、弱势群体的社会网络分析

社会弱势群体, 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 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学界一般把社会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后者则是社会原因造成,如下岗、失业等人群。弱势群体在各个国家、各种社会、各个时期都普遍存在着,是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的主要对象。

弱势群体的“弱势”之处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精神慰藉、合法权益、服务缺失都是较为普遍的问题。另一方面,受到政治、经济地位的限制,弱势群体在社会交往方面有很多障碍的。其社会交往圈小,出现最多的是亲戚或邻居,这显然是受到中国传统观念的浓重影响,是家庭关系扩大的表现。但是在友情方面,很少有弱势群体可以得到来自朋友的支持,不仅是世道人情所致,弱势群体本身的心理障碍也是原因之一。

总结近年来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网络的研究, 笔者认为,弱势群体的社会网络具有以下特征:

1. 弱势群体的社会网络规模较小。 社会网络规模是指构成社会网络的成员数量,它是衡量个体拥有社会资源及社会支持程度的重要指标。韦尔曼认为:网络规模越大,能够提供情感、物质、信息及社交陪伴等社会支持的网络成员数量就越多, 个人所获得的社会资源就越丰富。 刘传江和周玲对农民工、下岗职工和城市居民的网络规模进行比较发现:湖北省4县市农民工社会网络规模平均值为21,大大低于4个城市社会网络规模平均值35 [1] 。

2. 弱势群体的社会网络密度较大。 社会网络的密度也可称为关系强度, 是衡量社会网络结构松紧程度或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的程度。 刘传江和周玲的研究结果是: 湖北省4个县市农民工网络密度为75.19, 武汉市下岗职工网络规模密度为50.15,都大大高于4城市网络密度平均值28.36 [1] 。社会网络密度大, 表明个体属于相同社会圈子的可能性较大。弱势群体的社会网络密度较大, 在一定程度上也显示了弱势群体本身社会群体交往能力的不足。

3. 弱势群体社会网络的关系构成种类较少, 异质性低。 社会网络关系指的是社会网络成员间的具体关系。关系越强,越可能共享和交换资源;关系越弱,自我在工具性行动中越可能获取好的社会成本。异质性反映网络成员在社会特征或人口特征方面的相似性或差异性。 张文宏通过对2000年北京城市居民社会网络调查资料的定量分析, 发现同行政管理阶层和白领阶层相比, 工人阶层网络中的关系种类更单一 [2] 。

弱势群体不仅自身获取社会资源和改变现状的能力较低,而且其组织能力弱,难以自发结成组织维护自身权利, 其所长期生活和接触到的社会群体也多为社会底层, 经济实力和自身素质的限制都令他们难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支持。

因此,应该提高对社会弱势群体需求的关注,合理定位社会保障水平和方向。 如何解决好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问题,使他们在生活、教育、就业和福利等方面得到有效的保障, 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社会网络对于社会保障的意义

社会保障是一个有着社会互助功能的制度,实质上体现了互惠互助以及在互惠互助中的他助与自助。“他助” 的主体来自于社会网络中的其他个体,个体之间通过连结形成社会网络,各种信息、名誉、声望等社会资源嵌于社会关系网络中。 社会网络向存在于其中的个体提供更宽和更及时的信息获取渠道、 更多的物质资源获取渠道以及更多的关注等。

社会网络对于社会保障同样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 社会网络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心理健康。大量研究发现,个体的社会关系无论对于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美籍华裔社会学家林南在研究社会网络与心理健康的关系时认为,强关系多、密度高、同质性高和分散性低的网络将更有利于人们保持精神健康。群体通过广泛地参与社会组织、自愿性社团等民间团体,并融入到各种活动中,与其他社会个体进行情感和信息上的交流,原本狭窄的视野得到了拓宽,提高了弱势群体社会网络的关系结点和密度,在不断选择群体的过程中也促使了高同质性和低分散性社会网络的形成。

第二,社会网络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职业发展。格兰诺维特在研究就业的过程中发现,提供工作信息的人往往是弱关系。赵延东通过对武汉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的调查表明,70%的下岗职工在再就业过程中使用了社会网络途径 [3] 。社会网络不但有助于个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与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以保持个体的身心健康,还能在求职、就业、职业升迁以及个人成就方面提供指导与支持。而这方面的保障功能对于低收入者,或是贫困家庭而言尤为重要。

第三,社会网络有利于改善弱势群体的经济状况和物质生活。中国是社会关系网络发达的社会,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强关系在社会资源的获得方面具有绝对优势。费孝通在探讨中国社会关系的特点时曾经用“差序格局”这一概念来解释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网络 [4] 。唐钧和朱耀垠的研究表明,由亲属、邻里等社会关系形成的社会网络对弱势群体普遍具有一定的支持作用。

第四,社会网络有利于稳定社会,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从社会层面上看,社会网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有助于减轻人们对社会的不满,缓冲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阻力, 来自公民的理解则是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推行的强大力量。 社会网络将一个个孤立的个体连结在一起,个体通过社会网络传播社会保障信息,增强了彼此对于社会保障的信心。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四、对策建议

从以上对弱势群体社会网络的分析可以看出,弱势群体由于其先天不足, 难以形成有利于其自身发展的社会网络。 社会网络却对弱势群体的心理健康、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有重要影响。社会保障具有互济功能,帮助弱势群体建立更加有利的社会网络, 是社会保障的内涵所要求的。 以社会网络的视角来看待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新思考, 试图在为受助群体提供经济援助之外以精神和服务的角度来关怀他们。 这是一个社会学问题, 同时也涉及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问题。在这里提出以下建议:

1. 建立和完善社区支持网络。 弱势群体普遍组织能力弱,处于被组织状态,更多地要依靠政府和社会团体等外在力量帮助其整合。 通过建立社区支持网络, 弱势群体不仅能够从各种社会组织中获得所需资源,还能够通过内部整合,拓宽维权渠道,保护自身权益,增强彼此的感情交流,维护身心健康。

2. 发展第三部门的社会支持力量。 第三部门主要指从事志愿活动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部门可以填补政府办养老机构的某些服务空白, 更有效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问题, 促进社会整合和公民参与。 我国在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 要大力发展第三部门的力量, 鼓励创建各种民间服务团体,发展慈善机构,设立基金会等。

3. 健全社会保障服务制度,拓宽服务渠道。政府应通过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形式,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和精神服务等。 作为引导者的政府应建立相关服务机构, 引导老年人参与社区服务的社会网络, 为其提供参与社会网络的平台。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内容,应出台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 激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社会组织介入公共就业服务,既能够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 又能够促使各种类型的社会网络的形成,增加整个社会网络的规模。

参考文献:

[1]刘传江,周玲. 社会资本与农民工的城市融合[J]. 人口研究,2004(5):12-18.

[2]张文宏,李沛良,阮丹青. 城市居民社会网络的阶层构成[J]. 社会学研究,2004(6):1-9.

[3]赵延东. 再就业中的社会资本:效用与局限[J]. 社会学研究,2002(4):31-37.

[4]费孝通.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龙会芳;校对:刘文敏)

弱势群体诉讼法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高校弱势群体人数的不断增加日益成为在构建和谐育人环境中的突出问题,如何加强这部分学生的管理与教育,成为摆在高校管理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面前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高校弱势群体的点性特征进行研究指出了教育对策,提供了构建和谐育人环境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弱势群体;群体特征;教育方式

随着当前我国社会改革步伐的加速迈进,弱势群体问题不断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其中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带来了弱势群体人数比重的增加。据统计,当前我国大学生中贫困生的比例已接近30%,特困生的比例约占10%-15%,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来自农村地区。高校弱势群体人数的不断增加日益成为在构建和谐育人环境中的突出问题,如何加强这部分学生的管理与教育,成为摆在高校管理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面前的当务之急,因为这不仅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1.课题研究的重要意义

1.1 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迫切需要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出现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字眼,这两个新名词在重要文献中的出现,体现出心理和谐对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作用,大学生虽然不是心理健康问题的高危群体,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是其中的弱势群体。因此,“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也对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团结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课题中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工作宗旨和与时俱进的创新要求,指导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转向尊重、关注、理解大学生的内心感受和精神需求,缓解大学生在求学、生活、就业等问题上面临的心理压力,最终达到促进心理健康、实现心理和谐的目标愿景。

1.2 是提高素质教育质量的迫切需要

大学生具备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在当前就业压力增加的现实情况下,教育实用主义思想日渐兴盛并改变着高等教育办学者和实践者的思维模式和教育方式,甚至不少人把教育看成是功利主义的工具,忽视学生全面、协调、可持续地自我发展而一味强调将学生的精神追求、个性特征、道德情操从属于专业知识当作谋取职业的全部砝码。当代文化教育学创始人斯普朗格曾经明确指出:“教育绝非是单纯的文化传递,教育之为教育,正在于它是人格心灵的唤醒,这是教育的核心所在。”大学生弱势群体由于背负着经济或者身心的沉重枷锁,更容易产生将学习当作谋求生存技能的敲门砖的片面想法,陷入现实与理想的两难境地,最终失去主体意识和独立人格。

1.3 是落实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要求

真正意义上的大学教育应当是探索真理、身心发展、自由成才的宽阔平台,作为教育的高级阶段,在这里可以通过高层次科学文化知识的传递、选择、争鸣、创新涵养自身的学识,提高自己的素质,培养出适合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这里应该是理解人、尊重人,尊重人的个性发展的摇篮,尊重大学生自身的个体差异性,尊重能够使身在其中的每一个人尤其是处于困境、逆境中的弱势大学生感受到内心的充实,被关怀、被温暖、被重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更应该表现为对人的尊严、权利、人格、价值、情感、命运的终极关怀和深切思索。作大学生的知心人、贴心人、暖心人,要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心理特点,教会他们正确地自我评价、自我尊重、自我完善的方法,通过多交流、多沟通,在思想的交流中教会他们学会信心、坚强、力量,克服悲伤、自卑和抑郁等不良心理因素。

2.弱势群体的典型特征

高校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身或者外界的因素造成的在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存在着劣势,并由于长期困苦境遇和自身性格缺陷造成的具有某些类型特征的群体。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后的高速发展时期,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加深、社会信息化和网络化进程的加剧,人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也开始出现多元化取向,身处象牙塔内的大学生自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波及和冲击。首先,大学生作为思想和心智都没有完全成熟的特殊群体,受社会上种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消极影响极易陷入多重价值标准交织中不能自拔,导致价值迷失和心理失衡的恶果。其次,由于当前社会阶层分化趋势明显,出现了部分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弱势群体。这部分家庭的子女在进入大学之后,往往因为自身的家庭原因比同龄人背负着更多的心理压力。再次,部分学生自身生理或心理的缺陷往往成为桎梏其身心发展的枷锁。

正是由于这些隐患的存在,一旦某一突发事件超出大学生心理承受的最大值,往往就会酿成无法弥补的后果。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就是近年来高校学生自杀、犯罪现象频发。仅今年5月份,就有四名北京高校的学子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在扼腕叹息之余不禁也要追问:面对人生的瓶颈,他们为何要选择各种极端的方式来表达内心的焦虑?虽然大学生自杀的原因千差万别,但其中不乏共同之处。这些大学生往往之前对自己的期望值很高,一旦遇到挫折,例如就业困难、成绩落后、感情失意、经济压力、家庭变故等,便自认为遭遇了生命中无法逾越的挫折和打击,无法承受梦想和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产生无法面对的挫败感,最终成为引发犯罪和自杀的“导火索”。面对人生中的挫折,绝大多数人选择积极面对,而他们却走上了极端,或危害社会或戕害生命,酿成悲剧。由此可见,面对自身挫折與一些不良社会现象的刺激,这些缺乏阅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大学生们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抑郁、厌世等各种心理障碍。这种隐性因素既是潜伏的犯罪动机,也是近年来大学生自杀事件频发的心理根源。

3.创新教育理念及模式

3.1 倡导和谐教育理念

要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倡导和谐教育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引导大学生特别是弱势群体大学生用和谐的思维方式认识事物、处理问题,培育他们感恩、乐观、豁达、宽容的精神风貌以及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的良好心态,教育他们以开阔的心胸和积极的态度看待生命中暂时遇到的困难和挫折。大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并引导他们珍惜父母给予的生命、社会给予的学习机会,努力克服自己的不良情绪,避免沉溺在自己的小天地里,而是要以刻苦学习的实际行动报效祖国、回报父母。

3.2 关注个体价值实现

充分关注每一个弱势学生自身成长与发展的需要,努力创造让每个人都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发挥聪明才智的环境。在做好勤工助学、心理咨询工作的同时要引导他们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精神境界,完善自我人格,实现自我发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志向和目标,从学习、从劳动、从付出、从自己的创造和对社会与别人的关爱中获得幸福。要引导他们把个人发展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发展,把自身价值的实现与他人价值的实现、社会价值的实现有机统一起来,在为祖国和民族的奋斗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3.3 注重人文关怀精神

作为高校教育工作者,应重视校园环境和为人师表潜移默化作用的影响,引导学生尊重传统道德、树立正确的伦理规范,用文明知识陶冶人、培养人、塑造人,正确处理张扬自我与尊重他人、爱护传统与勇于创新、拥有热情与学会选择、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关系。此外,以“帮助他人,完善自己,服务社会,弘扬新风”为宗旨,利用寒暑假社会实践机会开展科技下乡、文化下乡的活动,帮助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3.4 健全心理防护网络

建立健全高校心理卫生班级、院系、学校三级防护网络,一级(班级)防护网络主要是指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下,依靠班级心理委员的力量普及各种心理健康知识,并及时掌握部分问题学生的心理变化动向,做到最大限度对心理隐患的早预防、早知道、早汇报、早治疗,减少、防治心理疾病的发生;二级(院系)防护网络主要是院系心理辅导员和班主任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利用与学生联系密切的优势对一些大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如突然遭遇亲人过世、学习成绩不理想、人际关系紧张等心理困难,胆怯、自卑、失恋等一些初期心理疾病,甚至偏执、抑郁、焦虑、敌对等心理障碍进行一对一的有效心理疏导;三级(学校)防护网络是以学校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健康发展协会等运行单位为载体,利用专业知识帮助和治疗心理问题学生走出阴霾,回复健康,并按照“提高认识、把握规律、破解难题、健全保障”的要求,建立健全普查、干预、治疗、监测四位一体的心理健康工作机制。在治疗的过程中要采取卡片式跟踪服务的方式,随时掌握受助者心理情况,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对于情况严重者建议转入医学治疗。

参考文献

[1]谢祥清.素质教育导论[M].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薛晓明.弱势群体概念之辨析[J].生产力研究,2003,(6).

[3]孟秋艳.论大学生创新素质的培养与提高[J].教育探索,2006,(10).

[4]孙国栋,施国光.中华民族精神和素质研究[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1.

[5]鲁洁,王逢贤.德育新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0.

[6]欧盛端.论高校主体性德育及其实施[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3.

[7]王立新,郑宽明,王文礼.大学生素质教育简论[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

[8]金耀基.大学之理念[M].北京:三联书店,2001.

[9]涂瑛辉.当前大学生心理素质特点及教育对策[J].科技技术(学术版),2006,(12).

弱势群体诉讼法论文范文第4篇

大学生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大学生普通群体而言的概念。大大学生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经济困难群体,是指指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对于学费、生活费及学杂费没有能力支付或或支付困难的学生群体。 (2)生理弱势群体,主要指生理不健全的的学生群体,他们往往由于先天不足,体质差或者意外变故而造成成的生理缺陷。 (3)心理弱势群体,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群体。 (4)能力弱势群体。指学习能力或与与人沟通交际能力较差,学习时,态度不端正或者非常努力成绩仍仍然很差不能从学习失败的阴影中走出来的学生群体, 在人际交交往中,不敢、不能、不会有效与人沟通的学生群体。他们的共同同表现主要是生存状态与与社会发展主流相脱节。他们有着自卑卑感强,成就动机较强,性格孤僻,敏感等人格特点。

2大学生弱势群体在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2.1 自身学习能力差,专业不精

能力弱势大学生群体缺乏自主学习能力, 由于原来的基础础薄弱,学习态度不端正,没有明确择业目标,得过且过只为“混”混”一纸文凭,面对繁重的大学课程,他们会形成很大的学习压力,力,加之不能顺利的将压力转变为动力, 造成考试不及格的情况时时有发生。这就造成了他们严重的自卑焦虑心理, 而在能力不足足和自卑心理的双重影响下, 这种消极情绪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滚越大以至于他们无法自拔。在毕业面对双向选择时, 由于专业业不精而缺乏竞争力。

2.2 就业能力欠缺,心理素质较差,缺乏自信

就业能力包含着个人的基本素养、专业技能、发展能力等。等。弱势群体大学生大多有着较强的自卑心理,由于长期生活困窘,窘,他们人格发展变化受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逐渐形成了与与其相适应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念,导致了一些负面的的影响因素。[1]比如会产生缺乏自信、攀比、嫉妒等心理,也容易产产生不合理的就业观和消极的就业态度。在就业中无法展示出优优秀的个人品质和良好的精神面貌。

2.3 不能很好地适应新环境,与人沟通协作能力差

弱势群体大学生由于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他们们的课余时间大多被如何解决困难度过难关和各种校内外兼职所所占据, 没有精力更没有经济能力去更多地进行人际交往。他们们大多综合素质和能力较差,视野不开阔,没有突出特长,内心孤孤独封闭、敏感,社会化程度低,对社会现状缺乏清晰认识,行为与与社会要求相脱节。面对就业时,就业心理准备不足,面试表现胆胆怯退缩,显得无所适从。

2.4 社会资本匮乏,没有良好资源和人脉

社会资本在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中是不可或缺的, 甚至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状况下, 家庭成员所处的社会地位,社会资源的可摄取程度, 很大程度上限定了大学生就业的可选择面[2]。经济弱势群体大学生由于缺乏人际关系网,家庭在其就业中难以发挥诸如托关系、找熟人、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等作用,加之经济困难,学生难以应付择业时例如交通费、自我包装费、制作简历等费用, 经济困难大学生群体在社会资本匮乏的情况下,缺乏家庭和社会的必要支持,而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

3解决大学生弱势群体就业的对策

3.1 加强弱势群体教育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三观 ,形成积极的就业心态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是高校辅导员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大学生弱势群体,辅导员要特别重视对他们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运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手段,及时发现并解决大学生弱势群体的思想问题和心理问题。正确的世界观教育,能够使学生提高认知水平,避免认识偏差和误区,从而正确的处理在生活、学习和就业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能够使学生正确认识人生目的和价值,养成积极的人生态度,提高他们对挫折的耐受力。辅导员在工作中,要能够对学生以诚相待,尊重、关爱学生,在情感上与他们产生共鸣,从内心深处去理解他们的困境,同时,对于他们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及时给与肯定和褒奖。辅导员要多跟弱势群体学生谈心, 了解他们每个人的内心世界, 关注他们的所思所想所需所盼,有针对性的给与指导和帮助。同时,辅导员还应鼓励他们消除顾虑,主动与别人轻松交流,多发现生活中的真善美,用积极心态去面对未知的一切。激发学生的冒险精神和进取精神,鼓励他们勇于挑战自我展示自我。面对困难,既要有战胜的勇气和决心,也要能体验到所处情境的困难和压力。不卑不亢,自信从容去接受社会的考验。只有使他们由消极等靠转变为积极应对,才能使他们从游离于校园主流群体的淡漠状态中走出来, 使他们积极的去把握身边的每一个机会,成功就业。

3.2 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助困与育人相结合,以此建立信心

高校应从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入手,助困与扶志相结合。充分利用“奖、助、贷、补、减”等资助措施解决困难生的实际困难,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同时,高校还应多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为他们提供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的机会,比如在学校餐厅、宿舍等学生就近方便的地方为他们提供兼职机会;高校还应多联系企事业单位,为学生提供与专业相关的兼职或实习机会,使他们既能锻炼自己丰富阅历、积累社会经验,为他们毕业后顺利就业做好铺垫,又缓解了生活压力,从工作中体验到自我实现的价值, 同时维护他们的尊严。但是资助扶贫只能解决暂时问题,不是长久之计。我们必须将扶贫解困与扶志明德两者结合起来。[3]扶志,就是是要引导学生正视困难,培养他们开拓进取奋发图强的精神;明德,是要使学生明白做人做事的道理,诚信守法,树立乐观向上、心怀感恩、回报社会的思想,以此避免经济上的弱势群体演变为心理上的弱势群体,使他们摆脱依赖心理,达到助困的最初目的。将扶贫转变为扶志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培养他们自立自强意识,相信自己有能力创造财富,用坚定的信念、顽强的毅力和积极的行动去改变自己的命运。以积极成熟的心态走向社会,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的高标准要求。

3.3 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课

大学生弱势群体在面对就业问题时,由于在知识、能力与资源方面处于弱势,大多表现为消极自卑、缺乏自信、缺乏尝试和挑战的勇气;同时,对工作和未来存在不切实际的幻想和过高期望值。高校应有针对性的开设就业指导课,帮助他们客观科学的分析自己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使每个学生发现自身的优势和闪光点,教会他们掌握面试技巧,提高与人有效沟通的能力,使他们充满信心,能够乐观自信的推销自己,以积极心态应对社会的挑战。同时,加大就业辅导,可以帮助学生正视社会问题,增强心理承受力, 帮助学生宏观把握就业形势, 做好人生的职业规划,通过就业指导,提高学生自主择业能力,学会主动把握市场需求动向,发挥自身特长,选择有益于自身发展的职业。除此之外,应引导弱势群体大学生清晰分析就业形势,可以避开劳动力相对饱和的地区,而选择需要大量人才的西部地区,鼓励他们消除地域顾虑,发挥自身优势,根据市场需求,找好职业定位。

3.4 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择业观

知识经济时代对于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于大学生弱势群体成功就业至关重要。因为受到地域经济、家庭观念、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大学生就业观念还相对保守传统,就业期望值偏高。大学生弱势群体的择业观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部分学生错误的认为大学教育还停留在“精英教育”阶段,对自己的知识、能力、素质评价过高,就业期望值与社会需求严重不符;另一部分学生由于缺乏自信,对择业恐惧,选择观望逃避。他们社会化程度低,不了解社会现状,也不能客观评价自我,自身工作能力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很大差距。高校应教育大学生摒弃错误的就业观念,提高对社会认知度,加强自我认知,对自己的能力有正确的分析和评估,理性解读就业形势,冷静地做出判断和选择;应鼓励学生形成良好的就业心态,排除负面情绪对择业的干扰,打破“铁饭碗”的陈旧就业观,不一味迷恋大城市,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地区的工作岗位,寻求未来人生事业的坚实起点。鼓励学生到基层中去,把个人职业同国家、社会需求结合起来, 在踏踏实实的奋斗中锻炼和提升自己,实现自身价值。面对就业严峻的就业形势,不消极,不逃避,不自怨自艾,发现自己的闪光点,增强自信心,鼓励同学树立“是金子总会发光”的就业观,使他们形成先就业后择业,端住饭碗寻求发展的思路, 踏实努力的去创造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

3.5 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架起与企业间的桥梁

高校应积极采取措施,广开门路,多方面联系并吸引用人单位走进校园进行招聘,开展形式多样、实效性强的招聘会。政府及高校应高度重视,形成合力,帮助毕业生形成宽松就业环境,营造良性竞争环境。由于大学生弱势群体大多自闭敏感,他们更愿意通过网络与人交流, 高校辅导员应充分利用网络信息传递快速、信息量大的特点,通过QQ、飞信群、论坛等方式和学生交流互动,及时准确把握他们对于就业的思想动态。同时,我们应加大毕业生就业网站建设的力度,由就业指导中心专人负责,不断更新完善就业信息数据库,为学生构建就业信息平台,提供大量可够选择的真实可靠的岗位信息, 引导他们扩大就业视野,调整就业心态。促进大学生弱势群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专门化,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

摘要: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弱势群体作为大学生群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人数曾上升趋势,他们大多无法适应大学生活,游离于班集体的边缘。由于弱势群体大学生面临就业时普遍存在消极自卑,缺乏自信等情况,大学生弱势群体就业难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分析了大学生弱势群体在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解决对策。

弱势群体诉讼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模式研究

前言: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模式首先是从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試点运行的,经过充分实验最终于2018年年末在诉讼法背景下确定了全新的认罪认罚从从宽模式,在法律上已经完全替换掉了原有诉讼法认罪从宽模式。在以往的诉讼法中,往往采用的是认罪从宽模式,在这个模式下,犯罪嫌疑人只要认罪就可以从宽进行处理。这种认罪从宽模式是原有诉讼法的一个量刑原则,这在人民法院中相应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我们可以明确得知,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主动交代犯罪经过或情结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获得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的减刑机会,倘若是在庭审中主动认罪的,则可以获得不超过百分之十的减刑机会。因此在这个模式中,认罪从宽模式所包含的程序是较为全面,根据认罪阶段的不同也会产生相应的程序。例如在犯罪侦查的过程中,会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坦白从宽模式,这也是一个必要的环节。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认罪从宽模式慢慢的已经不再适应当下的诉讼程序,因此在新的诉讼法中,开展了全新的认罪认罚从宽模式,具体法条中明确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坦白自己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相应处罚的,可以依照相应法律进行从宽处理。

一、诉讼法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模式研究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

自2016年多个地区的试点运行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并与2018年正式成为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替换原有的认罪从宽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模式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从宽代表的不仅仅是量刑从宽,也有案件审理程序上的简化,从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覆盖全面的制度。但是我国目前对于诉讼法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模式的研究较为浅显,对于制度的研究仅仅停留在程序上,而非实体上。因此当前很对专家学者往往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模式的理解存在一定误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实体法律没有联系。但从实际情况上来看,司法改革的立脚点正式实体法,一旦缺乏实体法的支撑那么就无法切实有效的开展司法改革。此外,涉及到罪行法定原则,相应的量刑必须要依法进行开展。因此认罪认罚从宽模式是建立在法典之上的,因此实体法才是认罪认罚从宽模式的重要基础[1]。

在认罪认罚从宽模式中,往往与原有法律中的自首、坦白量刑内容存在一定的重复性,这对于在对量刑标准进行分析考量工作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使得从宽处理较为复杂。一些研究人员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模式的主要体现方式是主动交代犯罪情节的坦白情节,因此认罪认罚从宽模式需要主动坦白交代犯罪情节的情形。但是这种看法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说,无疑是将其当成了刑法量刑情节的概念,对着这两种刑事政策的理念认知模糊。从认罪认罚从宽模式提出之初,首先是在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的,并且在实际运用中也有其科学合理性,从认罪认罚从宽的内容细节中我们也可以明确,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等情节是存在差异性的。在这个基础上此种看法还是有失偏颇的[2]。

此外,还有一些研究人员的看法是,基于刑法中已经有了相应的自首坦白基础,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应该被当成一个被分离出来的良性模式,在原有的从宽基础上再附加一些被告人的优待政策,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充分提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动认罪认罚机会。这种方式虽有合理之处,但是在优待政策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主动交底犯罪情节必然是认罪认罚的重要基础,但是自首与坦白情节并不能与认罪认罚从宽模式进行覆盖操作,而是要分开计算。

二、诉讼法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模式职权主导下的认罪认罚从宽模式

(一) 启动认罪认罚从宽模式的权利

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倘若遇到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情况,应该立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模式。这种模式启动的方式与途径是具有职权特征的,认罪认罚从宽模式的启动是由检查机关单方面开启的,因此根据自身的权利来开展认罪认罚从宽模式并不意味着能对具体的判决产生影响,因此这种认罪认罚模式只有满足相应条件就可以单方面主动启动。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点是,检查机关并不能因为案情重要就擅自拒绝启动认罪认罚从宽模式。例如在犯罪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死刑的,检查机关并不提出量刑建议,这种情况就属于上述事例中的不允许行为[3]。

对于海洋法系中的辩诉交易的随机启动与大陆法系的检查机关职权启动两种模式进项对比来看。辩诉交易的随机启动是指在控诉过程中,检查官与被告人或辩护律师之间可以进行商议,这种商议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甚至可以在审判过程中启动商议模式。而大陆法系的检查机关职权启动模式下,主要程序适当就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开展谈论。结合上述两种启动模式,我们可以知道,不论是哪种法律体系,辩诉协商都需要由检察官做出最终判断,究其根本还是基于职权启动的模式之上的。

对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模式来看,在原诉讼法施行期间,认罪认罚从宽模式在试点地区的启动方式都既可以根据检查机关进行自主启动,也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申请启动,当然最终启动权仍在检查机关手中。

(二) 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的相应意见

当检察机关通过认罪认罚从宽模式申请后,应该按照诉讼法的相关对顶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的相应意见,意见内容包括犯罪的事实、罪名的指控以及所具备的量刑情节等等。在这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模式中具有充分的主导地位,因此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通过怎样的方式、途径进行听取以及要听取什么内容都是由检察机关进行主导的。在听取意见这一名词上我们可以了解,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各种参考意见,认为自己是何种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最终都是由检察机关进行全权定夺的,在相应的法律条文中,也并没有协商以及意见交换的方式方法,因此即便存在协商事实,那么就只是不再法律规定下的个体诉讼行为,与正常诉讼机制并无关联。此外在当前的诉讼法背景下,犯罪嫌疑人只要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就应该开展认罪认罚的从宽程序,而不是经过协商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标准,这也体现出我国法律中的公正性与非交易性。 在上述过程中,已经能明确体现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模式中的主导地位[4]。

但是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对比中我们可以发现,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对量刑问题方面都是可以进行双方协商的,而并非是通过职权进行推进,在海洋法系为代表的的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当事人的个人主义是较为强烈的,而在大陆法系种,辩诉交易虽然是在法官主导下完成的,但是也有写上的机会。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检察官与被告人与辩护人进行谈论。在德国法院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时状态进行讨论,例如在规定中明确表示发现可以针对诉讼人的过程与结果进行协商,并且根据当事人双方协商结果作为基础来进行相应的判决。在这种法律制度中已经明确体现出协商价值,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定中都可以在量刑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在此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以此来体现出协商的公平性。在这种情况下,甚至有学者产生了相应的看法,在针对量刑过程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倘若缺少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官的相互支持,那么是无法有效开展协商的。而在我国的法律中我们可以得知,在听取意见环节中,并不会主动表示双方权利与地位的平等,对于犯罪嫌疑人或律师的辩护与量刑意见,也只能听从检查机关最终的意见,并不会存在针对量刑问题的协商[5]。

(三)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认罪认罚从宽阶段临近结束时,需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模式的重要步骤。根据针对试点地区的做法进行法律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检察机关启动认罪认罚模式的重要文件,能够充分显示出检察机关的权利。具结书具有忏悔书的作用与性质,因此在诉讼法中具结书中的具结二字是带有忏悔含义的,因此具备行政命令特征。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后审过程中,倘若违反相应规定那么就需要检察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具结。在这种情况下,具结书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由司法机关单方面制作并由犯罪嫌疑人签署的一种认识到自身犯罪危害并自愿接受处罚的法律性文件。在诉訟法背景下的认罪认罚从宽模式中,具结书是一种强化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明确量刑情节以及确认嫌疑人认罪悔改的一个书面形式。具结书可以为后续的处罚基础一个量刑的基础,在2016年起的试点地区认罪认罚模式实行过程中,具结书都是以格式化的文书形式出现,具结书内容含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自身权利的细节,自身罪名与质控实时等等。具结书由司法机关单独制作,无法与控辩双方进行协商,充分体现了该程序的主导性。

而与其它法系进行比较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量刑往往是伴随着控辩双方的协商进行的。例如海洋法系下的辩诉交易程序就是由双方签署答辩协议完成辩诉交易的证明。在实行大陆法系的中国台湾地区,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需要以文书形式来表现协商过程中,但是往往自行权属书面协议。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德国明确表明协商程序应是被告与法官之间的协商,写上的内容需要完整的体现在审判程序记录中,并且在审判过程中需要进行明示。而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在认罪认罚从宽模式里并没有给予控辩双方以及法官写上的权利,充分体现了职权主导性。

三、诉讼法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模式审查起诉为核心的认罪认罚从宽模式

(一) 在认罪认罚从宽模式中的前期侦查阶段

在前期侦察阶段,主要是通过收集证据来进行追诉犯罪嫌疑人。侦察机关的追诉犯罪与犯罪嫌疑人的逃避犯罪形成了一个两极分化的状态。因此由法律研究人员认为,前期的侦查阶段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是存在一定影响的,其主要理论依据是避免侦察机关通过非正式的手段来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但是从实际来看,侦察机关并没有行使从宽处理的权利,侦察机关的权利仅限于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能性,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在诉讼法中,已经去除掉了侦察机关在量刑过程中的听取意见资格,仅仅基于侦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程序的告知权利以及路程序。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表示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该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在这个基础上,已经可以完全避免侦察机关利用不正当的行为来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充分提现了法律的公正性[6]。

(二) 在认罪认罚从宽模式中的中期审查起诉阶段

在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中期审查起诉阶段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以自愿认罪认罚,并由检察机关主动启动认罪认罚从宽模式。在从宽模式中也不能缺少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环节。在诉讼法中桂东,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公诉人应该与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律师共同完成对案件的处理机制。在量刑过程中,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和提出量刑建议才能成立资源认罪认罚的情况。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基于具结书的内容来进行量刑。

(三) 在认罪认罚从宽模式中的末期审判阶段

在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法院应该采纳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指控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是否自愿、内容是否舒适进行审查。而并非是针对案件经过进行审查。根据诉讼法中相应的规定,检察机关提出的罪名指控与量刑建议对于法院来说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的,当然这种约束力实现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结是自愿且真实的,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法庭从对案件事实经过的审查转变成对认罪认罚情结的审查。由此可以得知,法庭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案件,主要是对认罪认罚是否自愿、是否真实来进行审查[7]。

结语:随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力推进,现如今的诉讼法下的量刑质量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是总的来说,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来反映现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先是支持犯罪认罚制度的支持这方面,持有这方面观点的人主要认为,这种量刑方式能够提升犯罪嫌疑人的安全感与信赖感,从而能够让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犯罪情节,认罪认罚。而反对者方面的主要观点认为,这种认罪认罚从宽的模式无疑影响了法院的量刑权利,这与司法改革的初衷不相符。基于上述两种不同的声音,笔者认为,综合多方面因素的考核,诉讼法背景下的认罪认罚从宽模式是符合常理的,虽然在这种模式下检察院有一定的量刑建议权利,但是最终量刑情况还是需要法院进行决定。在案件已经来到审判阶段时,仍然要对案件的整个经过进行判断,对各个程序进行审查,尤其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坦白主动交代犯罪情节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可以根据自身的量刑建议权利来对法院提出相应的建议,但实际的量刑还是由法院执行,这两种权利并不会产生纠缠,两者分工合作,对于法庭审理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也有着充分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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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瑞君,贾文超.论认罪认罚案件“从宽的适当性”[J].时代法学,2021,19(02):25-34.

[3]段陆平.健全我国轻罪诉讼制度体系:实践背景与理论路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02):161-176.

[4]薛铁成.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关系之再厘定——基于对既有区分方法论的审思和司法存在论的回应[J].西部法学评论,2021(01):118-132.

[5]王洪,吕子婧.认罪认罚从宽证明标准认识误区的驳正[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8(01):48-54.

[6]李建明,许克军.“以审判为中心”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冲突与协调[J].江苏社会科学,2021(01):119-128.

[7]段陆平,肖傲婷.论认罪协商程序中被追诉人非理性选择的制度控制[J].法治社会,2021(01):48-58.

[8]孙其华.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的采纳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法解释学分析[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36(01):119-127.

弱势群体诉讼法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新刑诉;修改;进步;缺点

今年的1月1日,施行了16年之久的刑诉法修改后的新版本正式开始施行。新刑诉法中主要修改方面主要集中在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对律师权利的扩大和对司法机关权利的限制等方面,体现了我国立法水平的进步。但是在这中间还有很多“立法容易施行难”的问题。

一、关于控辩审关系的平衡本次刑诉的修改,并未从根源上解决控辩审关系失衡的问题。刑事诉讼控辩审三方硬形成“等腰三角形”的结构达到和谐平衡。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地位不平等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有悖于人权保护。关于如果真正能落实到实处的律师权利保护,检察机关权利的限制和监督并未有良好的法律提出。甚至在公职犯罪的部分领域还是检查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状况并未提出改进方案,不利于司法的公证和人权的保障、

二、律师权利保护。新刑诉中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方面都增加了保障制度。但是从实践的问题中不难看出,律师的会见权、辩护权甚至是人身权利,都会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刑事律师在案件辩论后所遭到的打击报复也是今年来刑事律师人员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导致这些状况,仅仅靠权利保护的立法是不够的,更应该对相关权利救济立法,完善立法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落实法律的施行,彻底保护律师的权利,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增强司法的公正性和政府的公信力。

三、不得自证其罪。新刑诉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是我国对人权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法制观念进步的重要体现。但是新刑诉中并未去除“如实供述”的义务。而在我看来,不得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是完全矛盾的。所以在实践中,无论是执法传统思维的影响或是对如实供述的落实,都会导致这条法律的形同虚设。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问题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等的人权保护的落实。在权利救济的途径也并无有效的法条所规定。一条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关配套权利救济的途径措施,在实践中终归是难以落实。

四、秘密侦查手段的扩大。此次刑诉法不仅限制权力,在侦察部分也增加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在实践中可以明确,这些特殊的侦察手段是早已使用的。而这些手段都是针对个人隐私、人身自由等重要宪法权利的侵害。如有使用不当,对当事人的损害是相当巨大的。但是这些权利的配套限制救济权利却是没有的。对延长时间和延长次数都是无限制的,而被侦查的人员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存在被非法侵害的可能。这就导致了权力的滥用和无监督无控制的状态,所导致的后果是相当堪忧的。

五、对证人保护。新刑诉法第62条、第63条都有对保证证人出庭而做出的保护规定和经济补助规定。对证人的保护体现了人权的保障,也体现了我国立法理念的优越。证人的地位在诉讼中是极其重要的,只是目前我国对证人的保护并未有专门的立法,而证人的出庭率又十分的低,此次修改有些过于简单,或者说是有些避重就轻。如第62条的保护规定具体应由谁来负责监督,出现问题又如何进行权利救助保障。但是目前的现状还是“轻证据、重口供”,关于证人的保护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完善的,任重而道远。加大对证人保护的重视是保证司法公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新刑诉中对逮捕适用条件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并未对逮捕必要性审查做出明确规定,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也是直接导致了逮捕机关轻证据、重口供的弊端,从而导致了刑讯逼供等侵害人权的问题屡禁不改。所以,对逮捕必要性的法条规定的出台是极为重要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诉法具有重要的地位,素有“小宪法”之称。所以刑诉法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了我国对人权保护的能力和司法公正的水平。虽然新刑诉法中还存在着些许不足,但是我们不可否定其本身所具有的进步意义。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力度。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本身法条应该完备,更应注意其在实践中的落实程度。这也就要求相关配套的监督、救济程序以及违反法条之后的惩罚方式的明确规定,减少不必要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相信在不久的日后,还会有更多相关法条的出台和司法解释的设立,刑诉也会越来越完备,体系也越来越完整。

参考文献:

[1]黄凤燕.逮捕权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N].广西法治日报,2012-5-29.

[2]蔡荣桥.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若干问题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2,(8):65-68.

[3]蒋志如,夏川.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之刑事和解程序[J].求索,2012,(8):235-237.

作者简介:修真(1988-),女,汉族,山东青岛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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