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问答范文

2023-10-09

外汇问答范文第1篇

一、关于管理思路。目前,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一类是在其他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第二类账户没有明确是离岸账户,原则上应视同在岸账户管理,特别是资本项目账户和在中资银行开立的账户。据此,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完全按照离岸账户管理。二是纳入在岸管理,视同境内机构开户管理,毕竟大部分境内银行没有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但按照离岸账户管理,涉及市场准入问题;按照在岸账户管理,与部分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当前业务实际不符。为减少对银行的影响,兼顾中外资银行业务习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完善管理,《通知》尊重银行业务经营实际,没有简单选择是离岸管理还是在岸管理,而是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务发展实际,整合了两个管理思路中的合理部分,既不是完全的离岸管理,也不是纯粹的在岸管理。即从利于吸引外资,鼓励银行充分竞争角度,放宽境外机构在境内开户限制,简化了通过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的交易审核手续,与境内交易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同时,为防范风险,明确将该类账户存款纳入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等。

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和离岸账户还是有着明显区别。离岸账户只能在经批准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离岸银行部开立,目前只有少数几家银行可以办理;而《通知》规范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特指那些在非离岸银行部开立的外汇账户。因此对其标识也分别予以规范。并且,离岸账户资金不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不缴存存款准备金,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并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此外,两类账户的收支范围也有着根本区别,离岸账户的收支范围因政策环境不同明显比其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要宽泛许多。

二、关于开户资料审核责任和资金运用。开户审核资料,《通知》对此未做统一明确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规范的过于繁琐,不利于银行执行,并且银行均有内控程序,对开立账户有着严格的内部审核条件。因此,《通知》只做了应当审核境外合法注册成立文件的原则规定,即将审核责任交给了银行。银行必须遵循了解客户原则,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合法注册成立文件的原件等,在把握客户真实、合法的基础上,方能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否则,境内银行要么不开展此项业务,要么将承担因审核不实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既可能是行政或者民事责任,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境内银行实际业务操作特点,特别是中资银行的习惯,《通知》要求开户资料必须提供准确的对应中文翻译,外汇账户名称即可以与境外机构合法注册证明文件名称一致,也可以与对应中文翻译一致。部分外资银行实践中要求境外机构合法证明文件翻译成英文,其外汇账户名称即可以和英文翻译保持一致,也可和中文翻译保持一致。 至于外汇账户内资金的运用,则由境内银行在监管框架下按照商业惯例执行。账户没有币种和数量限制,账户内资金纳入银行经营头寸统一运用,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但需要在外汇局核定的外债指标范围内。可以存为定期或者结构性存款,利息按规定遵循商业惯例办理即可,也可以在符合有关监管部门关于境外放款或者授信规定的前提下开立信用证等,如按规定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办理境外债权登记等。但如果该账户资金对境内构成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则需要按照当前有关外商直接投资或者有关资本市场开放的规定办理,履行相关批准、备案等手续或者通过合适的境外投资机构办理。总而言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运用,必须在现行监管框架下进行,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否则,应待有关政策明确后方可办理。为此,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对银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境内银行特别是中资银行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谨慎经营,控制客户识别、外债指标、客户履约不能等各类风险,如仅限总行或者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较强的部分分行开办,不要不加限制,遍地开花,造成经营和政策违规等风险。并且,将该外汇账户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换平台,报送开户信息、余额变动情况和收支

明细。为此,境内银行需要提前做好内部系统调整,满足外汇局系统要求,《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银行要完成内部系统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需要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外汇局将根据银行系统调整、与外汇局系统接口建设等情况,另行通知报送时间。

三、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收支管理。与境外、离岸银行账户、境外机构其他境内外汇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之间的外汇收支,银行凭境外机构指令即客户填写的会计支付凭证直接办理支付或者收账手续,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审核相应商业单据和凭证。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外汇局不要求,但银行仍需要遵循了解客户原则,保证外汇收支的真实合法。另外一个问题是直接办理,是否可以不先做资金性质申报而直接入账,对此,《通知》予以肯定,但同时也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即如果将来外汇局要求先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或者报告资金性质,境外机构需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后方可办理入账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或者从其收汇,境内机构或者个人的经办银行应当按照跨境外汇收支管理,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如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需要按规定提供税务凭证,货物贸易还需进行进口报关单或者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资本项下按规定审核外汇局的核准文件等。

此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允许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结汇。在没有相应审核规范的情况下,外汇局也不得进行任何审批。结汇只有在符合有关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境内符合规定的贷款人无法履约,境外机构履行担保责任,按规定由银行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银行本外币头寸不匹配项下的结汇。

四、关于国际收支申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的涉外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先为境外机构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境外汇款申请书等。与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机构或者个人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填写相关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境外汇款申请书。当然,在境外机构标注NRA标识前,经办银行应在付款报文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以便境内收款银行识别。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时,要向银行说明收款账户性质,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向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等。需要指出的是,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暂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内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间收付款业务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关于账户识别。为对境外机构外汇账户进行明显标识,便利统计和业务办理,同时与离岸外汇账户(OSA外汇账户)区分并避免外界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之误解,《通知》将要求所有境外机构外汇账户必须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需要标识NRA标识的账户,既包括普通境外商业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无论其开户是否经外汇局批准,也包括驻华使领馆等。需要指出的是,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离岸银行部门开立的外汇账户,仍需按照相关规定标识OSA,不需改成NRA。并且,从银行角度考虑,拟对实现标注NRA的具体方式不作统一要求。只要达到外汇资金的收付方能有效识别账户性质之目的,银行可以选择在账户号码前直接标识NRA,即NRA在账号字段信息内,或者通过系统配对等技术变通方式标识NRA,NRA可以不在账号字段信息内,但表现结果和形式必须是NRA+外汇账户号码。

需要指出的是,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银行需要在开户后至迟在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前代其向外汇局申请代码,同时完成基本信息登记,以便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经开立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银行应集中为其办理赋码和基本信息登记手续,最迟应在《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与系统改造同步,保证按规定报送外汇账户信息。

六、《通知》适用范围。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目前包括两大类。一是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二是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通知》主要规范的对象。此类账户又可细分为以下三类:资本项目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保证类、收购类、前期费用类账户等,须经外汇局批准;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性质相同且主要在境内使用的外汇账户,因需要结汇或者提取现钞,也需经外汇局批准;其他外汇账户,不需结汇或者提取外币现钞,用于国内外结算或者存储资金,因历史原因主要在外资银行开立,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由于离岸账户在《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通知》不适用离岸账户,离岸账户仍按现行管理政策办理,如标识、外汇收支审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通知》主要规范境外机构其他境内外汇账户,既便利银行企业资金运营,又填补管理漏洞。但考虑到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其他外汇账户中,部分性质特殊的外汇账户如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等还有一些特殊规定,《通知》明确这些外汇账户如果有特殊规定的,首先适用特别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通知》办理。其他没有任何规范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则必须遵守《通知》的规定,标识NRA等。

此外,《通知》明确无论中外资银行,只要依法取得吸收公众存款和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就可以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开户业务。对此,有人担心如此会不会成为境外资金进出的渠道。我们认为不会,对此也进行过认真论证。一方面,境外机构在境内开户,在外资银行是正常和普遍业务,即早已开办,如果是资金进出渠道的话也早已实现,不会因为《通知》使然。另一方面,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银行除去其他负债业务外,可以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的额度不会很大,不会因此成为大量境外资金进入的渠道。并且,如果银行通过资产业务运用这些账户内资金,实际上构成对外负债的话,也要按规定纳入外债指标管理。而近些年全部境内银行的外债指标也不过平均每年二三百亿美元。因此,放开境外机构在境内开户,不会成为资金进入渠道。相反,由于第一次明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交易按照跨境交易管理,《通知》反而是规范甚至是堵塞资金通过境外机构境内账户进出的漏洞。

七、境外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这里的境外银行,主要指境外法人银行和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但如果境内银行的境外办事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也应适用《通知》的规定。除不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外,《通知》其他条款均可适用于境外银行。根据我们对境内部分银行的调查,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主要是因资金清算需要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总体估算,此类账户总量较小,只与境外发生往来,国际收支已有统计,因此不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故无需特殊赋码,无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但《通知》的其他条款,如实名账户、加注非居民标志、与境外往来自由、外汇账户资金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不得存取现钞、不得结汇等,均适用于此类账户。

外汇问答范文第2篇

编者按: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5日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一起自2月1日起施行,银行统一按新政策办理外汇业务。此次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的细节有哪些?有什么值得大家关注的亮点?百姓如何利用新政契机进行外汇理财?本期关注的“热点追踪”将为您做出解答。

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外汇收支规模不断扩大。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的外汇业务管理主要侧重于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的外汇收支活动。现在个人不但有非经营性交易还有经营性交易,不但有经常项目交易还有资本项目交易。为适应形势变化,充分便利个人贸易外汇收支活动并明确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出台了本《办法》。

问:《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进行了哪些新的调整和改进?

答:本着便利操作、有效管理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主要进行了四方面的调整和改进:一是在对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的银行还要审核相关证明材料,资本项下的需经必要的核准。二是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对贸易以外的其他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进行相关审核。三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四是启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提供技术保障。银行必须按要求通过该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问:对个人向银行卖出外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是《办法》中一项大的政策调整。请问,这会给个人外汇资金使用带来哪些新变化?

答:目前,我国已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但对资本项目仍实施必要的管制,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仍然进行真实性审核。自2006年5月起,国家开始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大大简化了个人购汇凭证和手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2006年5~11月份,个人购汇金额和笔数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10%和255%。这次对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统一了个人结汇与购汇管理的政策,将大大简化相关手续、便利个人结汇、提高监管效率。根据新政策,在年度总额内的,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就可办理,与以前逐笔审核的办理方式相比非常简便。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外汇资金需要个人提供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经银行审核后结汇;资本项下应当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问:境内个人应怎样办理对外贸易的外汇资金收付?

答:《办法》明确,个人办理对外贸易进行外汇资金收付时,应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进出口时的外汇资金收付按机构办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个人可凭有关单证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的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个人真实贸易项下的外汇不论结汇还是购汇,都没有总额限制,按实际需要办理。

问:《办法》对于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是如何管理的?

答:《办法》明确,境内个人在履行必要的核准、登记手续后,可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境内个人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境外个人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个人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可购买B股,或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国内人民币股票买卖。个人境内合法财产可按规定对外转移或对外捐赠。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大额外汇存款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个人资本项下的结售汇也适用个人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总额以内的,可持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在银行办理;总额以上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今后,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也将逐步有序地放宽。

问:《办法》对于个人外汇账户管理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办法》明确,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资本项下交易,经外汇局核准后个人可开立资本项目账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局今后在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的管理上不再区分外币现钞和现汇账户,统一现汇和现钞在存取、汇出入等方面的监管标准。

问:在进一步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的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在监管方面有什么考虑和措施?

答:为在进一步放宽政策、便利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的同时,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做到风险可控,在大部分个人外汇收支由商业银行审核真实性的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将加大事后的监督检查和数据分析力度,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测个人外汇收支情况,加大对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执行国家反洗钱的法律要求,完善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的记录、分析和报告,并加强对大额提钞的管理;加强对个人跨境收支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的监管,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个人外汇收支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年度总额。(摘自2006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外汇问答范文第3篇

全球金融危机的频发,促使国际主流监管理念由以规则监管为主向以原则监管为主的发展趋势转变,我国也不例外。我们在2012年引入的“展业三原则”虽然体现了原则性监管要求,但目前在银行执行层面尚未真正落地,完全由“原则监管”取代“规则监管”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本文在综合考量具体国情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需要充分发挥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的优势,构建完善以原则监管为主导、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融合的新模式,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动态调整监管组合,实现最优监管的核心观点,并提出外汇微观监管新模式的监管架构和实现路径,或可成为供业界及学界借鉴和参考的有效监管模式。

在“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党中央提出推进金融双向开放,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这是主动适应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推动国内金融体制改革,改进金融监管能力,提高金融发展水平的必由之路。在国际国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统筹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国际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对外汇微观监管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监管框架,在微观监管方面积极探索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但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如何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使监管能力与开放格局相适应,值得深入思考。

我国外汇管理微观监管改革历程: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

在金融监管方面,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社会普遍开展了对最优金融监管方式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孰优孰劣的争议上,但是最终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从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的核心要义看,规则监管是在系统化的法律框架下,制定若干具体的监管规则,对监管对象的经营管理行为、具体业务操作给予明确规定,框定了监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并通过监管权力保障监管规则的执行,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行政干预性和“法条主义”特征。而原则监管则是在以宏观监管目标(多为风险导向和结果导向)为原则的框架下,对微观领域金融机构等主体的中介“指标”实施轻触监管(Light-Touch Approach),对监管对象如何实现监管目标实施指导及评价,其监管程度更为抽离具体事项,较少运用固化的规则体系,以评价原则执行结果和引导激励为主,具有灵活性高、适应性强和“自由主义”特征。我国外汇管理微观监管也经历了规则监管和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演变两个阶段。

2009年以前:以规则监管为主。

2009年之前,我国外汇微观领域主要依赖于规则监管。从1978年之前的外汇供求实行严格中央控制,1979~1993年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起步阶段建立严格的规则制度,实行外汇额度留成制和独立自主的中央统一管理,到1994年人民币汇率并轨、企业收汇及用汇制度改革,行政干预逐渐减少,开始市场化改革,再到1996年经常项目实现完全可兑换,进入可兑换后的初步发展阶段。与这一进程相适应,需要建立一套基于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方式,规则监管适宜于经济事项相对单一和“管道式”改革开放的进程,很好地契合了当时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在此期间,外汇管理部门赋予金融机构各种明确的規则,规范其权力、责任和义务,各跨境交易项目的规范性条款占据主导地位,如登记备案、事前审批、额度管理、专用账户管理、具体操作规定等,有效维护了外汇市场的稳定。规则监管与我国当时的国情、外汇的稀缺程度、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进程是基本吻合的,实践证明,规则管理总体是有效的,成功化解了1998年和2008年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负面影响,保持了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储备的基本稳定,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仍然保持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有效性。

2009年以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演变。

2009年,外汇局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即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由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并行的阶段。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金融科技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外汇审批业务不断减少,绝大多数业务逐渐下放至金融机构办理,更加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从2013年开始,各交易条线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应遵循“展业三原则”(即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外汇管理方式中也逐步融入了一些原则性监管要求。2016年成立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外汇局开始在原则监管及其执行等方面进行探索,建立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微观监管机制,并逐步加大制度清理整合力度,外汇政策法规从最多时的上千件,精简到2021年6月底的191件,特别是经常项目项下仅保留了8件法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分别形成统一的业务操作指引,在业务审核方面给予了金融机构更大的自由。这一阶段通过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以更加市场化的管理手段来服务和支持涉外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是新形势下外汇管理适应国家经济金融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

我国外汇管理微观监管的挑战:规则监管弊端显现,原则监管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外汇领域微观监管仍以规则为主,突出表现在以业务操作规程和指引作为具体办理依据。随着“五个转变”和“展业三原则”的提出,外汇管理由规则监管开始向原则监管转变并行。此时,原有规则监管的缺陷开始显现,而原则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随着外汇管理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在监管体系和监管执行上,无论是对规则监管还是原则监管,都提出了巨大挑战。

监管模式缺乏明确定位。

现行外汇管理微观监管模式既有规则监管又有原则监管,是完全采取原则监管、还是采取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融合的模式,目前尚无明确定位,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和规划。一方面,监管模式的定位、边界、手段不清晰,不利于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难以将开放的精神和开放理念自动应用到新的业务中。另一方面,原则监管的运用也仅限于外汇管理理念层面和“展业三原则”这一要求,具体的监管内容、金融机构监管中介目标及其他配套分项原则并未建立,规则与原则适用的边界也尚未明确界定,容易造成政策法规适用不清,原则过于笼统不利于金融机构操作和执行,银行倾向于在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中选择有利条款执行,影响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和监管目标的实现。

规则监管难以适应新发展要求。

虽然规则监管明确了哪些业务能够办理以及如何办理,但是随着经济金融交易的复杂化,难以穷尽和规范所有的交易业务。一是规则性监管更多是自上而下的,基于具体法规、特定的部门逐项作出的管理规定,合起来就是整体的承诺,其开放的结果是比原则性监管更容易呈现碎片化的特点,缺乏系统性,操作复杂,监管成本较高。二是规则监管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规则监管要求在制定相关的监管规则后,才允许开展相关业务,即“法无授权不可为”,而规则的制定总是滞后于创新业务的发展,导致创新业务往往游离于规则监管之外,要么是金融乱象丛生,要么是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绑架监管部门必须出台监管规则,导致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削弱。三是规则监管难以适应系统性和制度性开放。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领域不断拓宽,外汇业务越来越复杂,适宜于规则监管的货物贸易和直接投资跨境资金交易呈现下降趋势,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成为跨境资金流动的主流力量,创新性、个性化业务越来越多,业务的复杂性和交叉性越来越凸显,规则性监管难以涵盖所有的业务类型和交易行为,导致金融机构难以按照规则管理要求办理各种具体业务。

原则监管尚未形成完整体系。

近年来,外汇领域微观监管不断向原则监管转变,但尚未形成系统化机制,原则过于笼统导致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难以操作执行。一是缺乏统一的框架和完善的监管体系,最基本的监管原则尚未形成共识,不利于清晰传达结果导向和风险导向目标,以及尊重市场自律、鼓励市场创新、保护市场主体的监管理念。二是中介层面的原则监管核心体系有待完善,“展业三原则”的落实仍需加强,金融机构作为原则监管的中间层和重要监管对象,对其的一般性监管原则尚未建立。同时,在真实性审核、穿透式监管、尽职免责、包容审慎等执行层面,由于做法、标准不统一,造成执行难等问题。由于缺乏监督处置机制,银行自律机制对业务审核规定过于细化,给市场主体造成负担,影响效率,偏离了原则监管的初衷,更难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三是原则监管配套体系尚未建立,完善的原则监管、自律及他律体系是保障监管原则从理念更新到行动落实的重要保障,但目前在制度体系、评价体系、监管体系、指导体系上仍处于不完善甚至是空白状态,导致对“五个转变”及“展业三原则”的监督、评价与监管缺乏有力手段。

国际监管经验:原则与规则各有所长,但以原则监管为发展趋势

英国:原则监管的代表。

英国被认为是金融监管领域原则监管的代表。1998年,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在《金融交易原则》报告中提出了设立金融服务和市场监管原则的建议,称这些原则将是金融业经营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和规范,并于1999年10月发布《The FSA Principles for Businesses——Response on Consultation Paper 13 October》(《金融交易原则——10月13日修订稿》)。2005年,在认识到规则导向监管方式存在规则滞后、不利于创新等明显缺陷后,FSA提出向“以原则为导向”的方式转变的改革思路,并于当年12月公布《改善监管行动计划》,提出用以原则为基础的方法对原来以证据为基础的监管方式进行调节和补充。2007年4月,FSA發布《注重结果的原则监管》,系统地阐述了原则监管方式的内涵。2013年,英国进一步改革监管机构设置,分设了宏观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原则设置上确立了8条审慎监管基本原则,以及行为监管方面的11条业务监管原则,秉承结果导向的监管方法,并利用细则和开放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管。

美国:规则向更多的原则性和风险导向监管转变。

美国一直以来被认为是规则监管的代表,但在金融危机之后开始逐步承认并引入一些原则监管的内容。在规则监管方面,主要从1993年颁布的《美国银行法》开始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体系,实施严格的规则监管。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开始思考原有的规则监管是否能满足现有的监管需求,以及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认为现有的规则监管已较难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并在2009年金融监管白皮书改革中提到并认可了原则监管方式。美国的原则监管主要以长期监管目标和风险导向为原则,2015年IMF在《美国保险核心原则的详细评估报告》中指出,“美国正在从主要依赖规则监管向更多的原则性监管和风险导向监管转变”。此后,美国监管层开始呼吁在更高层面上实施金融监管改革,推行原则监管模式,包括避免制定对金融机构的具体规则制度,建立基本的原则性政策措施,使之能适用所有监管领域,从而规避规则监管带来的弊端,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

日本: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并行。

与英国、美国不同,日本早在2007年就提出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案,并在原则和规则的结合中寻求最优的监管搭配,日本金融厅提出了“最优监管”方案,旨在改善金融监管方式,创造富有竞争力和创新力的金融监管环境。从整个日本的金融监管历程看,原则和规则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整体监管核心思路体现在:一是坚持两种监管并行,并通过实际情况进行监管优化。二是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适度平衡,总体根据金融监管环境和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消除过于强制的规则,但也并未放弃对规则的使用,总体是以监管最优化为目标,寻求规则与原则的平衡监管。三是逐步形成了完整清晰的规则与原则监管相结合的框架体系,逐步形成了14项重要的监管原则,并基于此形成了39项具体的分解原则。在行政处罚方面以规则为主,监管环境以及监管对象激励约束方面以原则为主,既避免了原则监管可能带来的无序化,又避免了规则监管难以迅速调整和囊括全部金融业务的弊端。

从国际金融监管的实践看,监管理念经历了以规则监管为主流向以原则监管为主流转变的发展趋势,英国、日本、美国、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国纷纷开展了原则监管或原则与规则相结合的监管实践,巴塞尔协议也直接体现了原则监管的导向。国际实践普遍认为,原则监管灵活性高,能够适应金融监管科技发展以及新兴衍生金融产品监管的需要,避免过度监管、重复监管和规则监管带来的监管“真空”,显著降低政府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更易激发市场的创新活力,实现公平竞争。但是,原则监管也并非万能的最优选择,也容易造成监管不确定性的增加,容易诱发金融风险,抽象的原则容易造成监管“空中楼阁”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需要规则监管的优势予以弥补。

我国外汇微观监管改革方向:健全“原则

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并不是互为矛盾、非此即彼的关系,需要结合具体国情和监管实践予以综合考量。“十四五”时期,我国外汇微观监管要综合考虑推动金融改革,扩大双向开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同时要着眼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因此,需要充分发挥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的优势,构建完善以原则为主导、原则与规则监管相融合的新模式,在实践中不断动态调整监管组合,实现最优监管。

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决定了必须采取原则和规则相融合的监管模式。

我国外汇管理与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密切相关,现阶段我国资本项下可兑换和基本可兑换的项目高达92.5%,可兑换程度进一步提升,人民币汇率总体属于有管理的浮动,双向波动将成为常态。而规则监管更多适用于不可兑换交易项目的管理或基于严格把控风险情况下的管理,为满足市场主体不断增长的贸易投融资便利化需求,从客观上需要大幅缩减可兑换项目的规则监管,强化可兑换项目的原则监管,保留不可兑换项目的规则监管,这有别于英国等发达国家,实施原则监管具有完全可兑换的基础。因此,我国在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进程中,客观需要统筹协调好“促便利”和“防风险”两者的关系,从而审慎地实施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从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看,原则和规则监管相融合更易实现外汇管理目标。

在推动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双向开放的大背景下,外汇管理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摈弃过多的行政规则性干预,对真实的外汇交易给予最大程度的自由和便利,防止过多除市场外的其他因素干预带来的成本的增加。监管部门要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自主创新,在市场运行失灵或国际收支出现严重失衡、跨境资金波动加剧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对市场运行中的弊端、负面影响予以正向引导和规范。我国外汇管理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外汇微观監管也必须适应总体趋势,通过实施原则和规则监管融合模式,实现激励相容和风险可控。

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相融合的模式更能实现优势互补,提升监管效率。

从监管实践看,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两者各有利弊,需要优势互补。原则监管的优势在于监管原则的设定更加宏观,以结果和风险导向为主,基本能够涵盖所有金融业,监管调整更加灵活,给金融机构和监管者“松绑”,有助于便利化政策的发挥,外汇管理部门也能从具体的规则监管中“抽身”,侧重基于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的风险管理,在更高层面关注系统性问题,引导市场良性发展。但同时,外汇市场也离不开规则监管,因为部分高风险和重点业务领域在原则监管模式下的审核手段有限,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需要充分发挥规则监管直接、迅速的优势。同时,规则监管侧重于规范微观主体的具体行为,规则更为系统完整,更能精准传达监管意图,快速实现防控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等监管目标。

我国外汇微观监管新模式:监管架构与实现路径

健全完善“原则+规则”监管相融合的外汇管理新模式,既要统一监管思路,厘清原则与规则的边界、适用范围;又要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原则监管目标及监管法规;还要建立原则与规则监管的传导、监督、评估、运行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同时更要逐步改革完善现有外汇核查检查、业务办理,市场主体激励约束等,最终形成一套可持续、可均衡调节、不过于偏重单一目标的外汇微观监管新模式。

总体框架:明确“三个目标”、建立“四个体系”,落实“八项原则”

建立以原则为主导、规则为辅助的融合监管框架,核心是明确监管目标、调整监管思路、规划监管方式。这既离不开顶层设计,也需要在监管实践中主动探索,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原则+规则”相融合的外汇监管新机制。

明确“三位一体”监管目标。

首先,要坚持风险为本。要维护外汇市场的基本稳定,防止跨境资金波动风险,这是有效配置监管资源的核心,也是监管的底线。必须将防范风险作为首要目标,制定具体的监管原则,保留适度监管规则,防止监管缺失,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其次,要提高监管效率。必须跳出机械地执行详细监管规则的“窠臼”,注重金融机构发展目标与监管目标的一致性,更好地解决监管的跨周期设计和调整问题,改变过去频繁立法弊端,确保外汇监管政策和执法标准的稳定性。再次,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改进以往的金融监管“重风险、轻创新”“重短期、轻长期”的倾向,进一步发挥市场力量,强化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引导金融机构进行“自主决策、自我约束、自我监管”,充分激发并释放市场的内生驱动力和创造力,尽可能减少“一刀切”的弊端,允许“创造性”的合规,从而实现放管结合、放而不乱、活而有序的监管效果,在维护金融稳定和推动金融创新之间取得平衡。

构建“四个保障”体系。

实施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相融合的监管新模式,必须从顶层设计上建立健全监管执行及保障体系。一是建立监管目标体系,有效解决定位不清晰、内容模糊、目标单一等问题,应以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防控金融风险为总体目标,以维护外汇市场稳定、促进金融创新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具体目标。二是要建立监管执行体系。在监管目标之下设置导向明确、系统完整、开放透明、简单简便简易的原则和规则体系,确保监管的有效执行。规则监管要突出正面清单管理,发挥其指导性强的作用。原则监管要强调负面清单管理,发挥其开放性强,有利于推动创新的优势。三是要建立法规制度体系,包括监管层面的制度立法、监管立法和市场层面的自律机制行业规范和准则,以明确的监管制度法规保障监管机制的落实。四是要构建监督评价及激励体系。探索建立一套实用性强、便于操作的原则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现有规则监管手段,探索监管执行的监督体系,同时制定激励机制,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创新环境。

落实“八项监管原则”。

在监管原则设定方面,不能拘泥于现有的“展业三原则”,而是要从宏观审慎、微观监管目标、业务办理等角度确定风险控制、便利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展业原则、监管合作、诚信经营、负面清单、尽职免责等八项基本原则,从更为广泛的维度去衡量市场主体外汇业务经营及管理情况(见表1)。

实现路径: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深度融合

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相融合的外汇微观监管新模式,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立法、执法、监管机构内部的改革协调,金融机构对监管新模式的遵循与适应等多方面的调整与改变,需要突破现有监管理念、政策法规、监管模式以及相应的工作机制、传导机制和操作细则。

先破后立,重构监管框架。

要以现行外汇管理“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框架为基础,打破现有微观监管思路,重构基于原则监管为主、规则监管为辅的融合监管新模式,重点是做好顶层设计和制度完善。首要任务是界定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的适用范围,应明确对市场准入性业务、违规高发领域业务、结售汇综合头寸、全口径跨境融资,以及在国际收支出现严重失衡或发生重大系统性风险时,必须实施具体的规则监管;对已可兑换项目、创新性业务、当前不适合对外开放的业务实行原则监管。其次要调整监管体系和制度设计,通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设立监管规范、监管操作指引等,明确监管模式、具体原则、金融机构遵守原则的义务、违反原则的法律责任等。同时,要完善适应原则和规则融合监管模式下的外汇检查执法体系,明确监管处罚标准,改变原有单一业务的合规监管模式,向聚焦稳健性以及监管执行情况转变。

综合施策,提升监管效率。

对外汇领域的微观监管要积极引入现代金融治理理念和手段,多措并举推动原则和规则监管融合朝着科学化、高效率的监管模式发展。要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探索原则监管模式下银行违规的监测核查,整合监管资源,坚持科技赋能,将监管从日常、琐碎、程序性违规以及监管效率低下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提升监管效率。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现代化监管手段,梳理、评估、简化和整合规则监管内容,探索创新原则监管的方式方法、监测指标,健全微观监管手段,集中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开展对普遍性原则、重大规则、重点领域、重点主体的监管检查。同时,要大力推动监管人员能力建设,多维度强化提升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推动监管转型。

强化引导,推动监管传导。

监管效率的提升必然依赖于有序的监管传导、执行及反馈机制。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相融合的外汇微观监管模式同样要落实好监管传导机制。首先,要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对原则和规则监管融合机制的认同,强化对高管人员履职不力的追责问责,转变现有的“逐项打勾”的程序化合规流程,主动适应监管新模式。其次,要充分发挥监管激励作用,将诚信机制作为监管激励的核心,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实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同时督促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风控体系、管理流程、操作流程,具体落实监管执行。最后,要建立监管评价机制,通过设计关键指标,让金融机构认同评判尽职与合规的客观标准,鼓励在原则指导下选择更高效的合规路径,提升监管成效。

整合资源,优化监管环境。

统筹调配监管资源以及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是提升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保障。在原则和规则监管相融合的模式下,要充分整合和利用内外部监管资源,优化监管和市场环境,推动形成市场主体与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与外部门在微观监管,特别是在原则性监管方面的监管合作,通过预期引导、非正式指引、监管协调等机制,提升市场主体对监管标准执行一致性的认可。要积极完善市场主体沟通,建立监管反馈、主体报告、监管执行通报等政策机制,同时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创新自主权和审核自主权,提升主体创新活力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金融机构的合规意识、便利化意识和金融服务意识,營造良好的金融外汇发展环境。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责任编辑:孙

976639255@qq.com

外汇问答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外汇管理;改革;主体监管;策略

中国经济的腾飞,为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在全球经济协同发展的战略指导下,不管是国内的金融行业,还是国际的其它金融组织机构,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延伸,“一带一路”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国际战略发展举措的制定落实,进一步加快了金融市场的国际互动,我国涉外金融交易市场的规模在近几年得到了不断的扩张,跨境资本的流动速度也在加快,面对这种新的局面,我国现有的外汇管理体系、以及运行模式已经不能很好的做到对大规模的跨境资金进行高效的监管。面对现实的迫切需求,必须进一步优化外汇监管模式,使之更加适应现代国际经济发展的实际形势。因此,本文在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以及个人对外汇管理的一些见解的基础上,对现阶段的外汇管理体制和未来监管模式的主题框架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希望能对提高外汇市场监管的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所帮助。

一、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现状

1.外汇管理的特征和内容

在现阶段,我国在外汇管理的模式上,主要还是采取以交易性质为划分标准的行为管理模式。通过对业务类型进行划分,再根据有关的要求和具体规定,来对外汇交易和以之相关的业务实施分割,目前的外汇管理体系主要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而形成的。其具备了三大特征:第一,以外汇交易行为的性质划分出资本项目以及常规项目;第二,外汇交易业务的性质,往往也是外汇监管部门进行体系构建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监管力度具有两头重,中间轻的特点,对事前监管、事后核查抓的比较严,对事中的监管力度还有待提升。

從我国目前外汇管理体制的内容来看,管理的对象比较复杂,各种形式都存在,有银行、还有非银行性质的一些金融机构、涉外企业、居民个人等;监管方式也较为多样,有额度控制、资格控制、准入限制、事前登记、事后报备等。

2.缺陷与不足

(1)市场主体跨境资金流动规模巨量增长的背景下,所采取的逐笔核查方式的有效性欠缺。2008 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我国作为首批从危机中复苏的国家,境内企业抢抓有利时机开展了大规模的跨境并购业务;近几年实施的“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也促使跨境资金流动体量大幅增长。同时,我国银行业得到大力发展,各类海外代付、跨境融资等业务迅速发展。由此以来,大规模的跨境资金流动体量使得当前的外汇管理制度无法真正满足监管要求,弱化了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2)制度方面存在问题与缺陷。从当前的发展格局分析,我国外汇管理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是却呈现出分散局面,导致外汇立法层次不够清晰,存在多部门重复监管问题。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在跨境资金流动体量相对较小阶段所实施的各项政策法规与现阶段的实际发展情况不协调,引发政策在现阶段落实过程中可依据不足问题,长此久往会出现外汇监督管理真空现象。

(3)银行展业原则落实不到位。由于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加快,除个别保留的项目,绝大多数行政审批业务下放银行办理。然而由于银行代位监管与商业盈利兼具的特殊身份,致使部分银行在落实外汇管理政策中存在主动性不够、能动性不足问题,甚至有个别银行存在主动帮助业务对象规避外汇管理的行为。总体来看,在外汇管理简政放权过程中,作为政策执行者的银行履行外汇评价与监督的作用未得到有效落实。

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

1.外汇主体监管模式的基本概述

外汇主体监管是建立在市场主体之上的,以获得其外汇收支信息为主,统筹实现对该主体所有外汇业务的集中管理,并实施综合风险评估的管理方式。目前,我国在外汇监管中所采取的行为监管模式存在两大弊端,首先表现在管理成本和主体的交易成本都相对较高,而且对外汇收支信息的监测和采集都处于比较分散的状态。而主体监管模式的有点恰恰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两个现实问题。这种新的模式能够很好的梳理某一市场主体发生的所有外汇业务,凭借这种主要的管理方式,达到理清资金脉络、评估该主体的跨境交易业务规范性管理的最终目标。

外汇主体监管模式,通俗的将,其实就是一种把监测和预警紧密的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新的外汇管理制度。这种管理模式把检测分析与事后管理作为工作强调的重点,打破传统的交易行为,实现对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很好的监管。外汇主体监督涉及到较多的业务范畴,诸如贸易的融资和信贷、以及各种类型的投资等等,一般通过三个阶段加以具体实施,首先是统计监管对象在外汇交易上所存在的风险系数指标;其次是根据总体的统计数据,做好分类处理;最后,要做好对监管企业的监测分析,重点企业要重点对待。

2.外汇主体监管的设计

(1)构造基础。要做好外汇主体监管的可执行性和权威性,在构造体系基础时,必须要做好对相关的法律、信息以及人员基础的分析工作。法律基础的分析是最重要的一步,外汇主体监管执行中的一些管理规定和处罚依据都必须具有法律法规的基础支撑;要健全、完善并不断优化各项管理制度,还需要对大量的业务信息加以提炼分析;外汇监管以人为本,所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修养也是至关重要的关注对象。

(2)对组织结构进行优化。要创新思想,打破传统观念,可推行矩阵式或职能式的组织结构,加强综合监督管理,根据部门的性质,和市场主体的要求,来具体落实外汇管理工作职能,这样更有利于提高管理的水平。

(3)业务整合。通过主题单位设置,对项目进行整合,可以实现企业业务办理的一站式服务,提升服务满意度。

三、构建新时期的外汇主体监管模式的优化策略

1.创新监督管理理念

传统的外汇管理工作,在模式上过多的侧重于操作和审批。在国际经济互联互通,外汇流动大的新时期,这种传统的管理模式逐渐暴露出弊端,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需要。必须要积极的走创新之路,加以优化。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优质的服务理念和成本理念,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好风险控制。通过观念的转变,对外汇主体监管体系的创新,更好的发挥为市场主体服务的功能。

2.对机构设置进行优化创新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按监管主体的性质不同,来设置不同的受理部门,比如可以划分出处理企业、银行或者是个人业务的分管部门,而且每个部门都要有综合岗位的设置,可以对监督主体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可以对外汇业务进行办理以及审批登记。而且还要设置一个可以对主体以外外汇交易的行为进行检测的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科学是保障外汇主体监管有效性的基础。

3.健全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为外汇主体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帮助,是保证外汇监管执行力的重要保障。为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规避法律法规漏洞,有必要对老的制度进行重新审核并修订,通过不断的完善和优化,细化分类,完善评定程序,确保其具有较好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4.创新业务整合

我国目前在外汇管理中业务监督系统偏多。在实际运行中往往会出现各个系统的统计口径不一致,业务办理往往需要在各系统中去采集需要的数据,工作效率不高。很有必要对业务系统进行合理整合,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反映主体外汇情况、应用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监测时效性,实现电子化和口径化,尽可能地做到监督管理信息的对称。

5.加强各部门的沟通

面对新的国际金融形势,我国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各个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资源共享,信息掌握更全面。進一步发挥监督管理的优势,更有力的打击外汇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和市场的联动性日益增强、市场主体交易规模的扩大、跨境资本流动的速度加快及其异常性的凸显等因素,都对外汇管理体制提出了因更高的要求。所以,进一步完善外汇主体监管模式,是推动外汇管理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张新,郑杨.经济转型与外汇改革[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0.

[2]毕洪伟.外汇管理从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势在必行[J].黑河学刊, 2011(7).

[3]刘琛君.试论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与政策取向[J].上海金融, 2010(8).

外汇问答范文第5篇

由于挣钱不多,一直处于“我不理财,财不理我”的状态,每个月吃光用光。虽说过得没什么太大压力,但想到以后需要买的房,也会隐隐感到不安。近几年出国的机会也渐渐多起来,没用完的外币也渐渐多了,而且正好有朋友汇了8000元美金,想换成人民币,赶上美元贬值,一美元才换6.2元人民币;存定期,一年的利率才2%,存着生利息的意义也不大。

与朋友聊起此事,朋友说手上有美金不如试试炒炒外汇,不图赚大钱,只要比存银行利息多就行。于是,开始关注一些外汇的知识来。目前外汇交易的势头越来越强劲,好多交易平台都获准开展了这项业务,但其间良莠不齐,好的平台对利润的提升帮助非常大,所以第一步就得选择好的交易平台。

通过一系列的比较,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心得,不知正确与否,拿出来与汇民们一起探讨。

1. 交易平台的安全性。每个做外汇交易的人都想挣钱,而挣钱的前提先得确保自己本金的安全,谁也不想开户了把钱投进去了,转眼,交易平台被查封或者逃之夭夭关门大吉找不到主,那可就是血本无归欲哭无泪了。因此交易平台的资质(即许可证)问题至为重要。他们通过金融服务监管局(即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简称FSP)对所有在其境内注册的金融服务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属于最权威最严格的金融监管机构。目前接受FSP监管的公司有几百家,但是有资质做外汇黄金投资的只有数家。

2. 交易资金的安全。中国很多企业、机构都会把公司的钱与客户的钱混作一谈,经常出现资金挪用等现象,无法做到专款专用,不出问题则已,一旦出问题受害的永远是我们这些小客户。如果外汇交易平台能够保证其名下客户资金均能储存在高度安全而且具备顶级信誉度的金融机构,客户的专属保证金帐户与公司的资金完全分离,并定期受到监管部门的审查,那么这样的平台才是真正资金安全、让人放心与安心的好平台。

3. 交易数据及时,外汇报价误差小。外汇市场24小时都在交易,交易平台用户体验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交易成功与否。有的交易商由于资源有限或缺乏合作伙伴,往往会因市场上突发事件造成数据迟缓或价格跳空的状况,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好的外汇交易平台应该能够严密跟踪外汇的实时报价,保证平台报价的点差不超过千分之一的偏差。

4. 交易费用低。平常小散户本来投入外汇市场的金额不会太高,如果交易费用高,这费那费地一扣,基本上赚不了多少钱,也就是白忙活了。所以对于每个散户来说,交易费用是越低越好,如果交易佣金能够全免那才是真正的好,呵呵。

经过一番实打实的对比与研究,最后能够同时满足以上4点的交易平台还真不多,瑞汇外汇是其中的一家。同时,这个平台还有一个独特的“复制交易”功能,通过跟老手们学习才弄懂是什么回事:“复制交易”就是当高手们交易时可以复制他们的单子,对于初学者来说是一个极大的便利,复制高收益的单子,可以大大减少交易带来的风险,尽早赚钱。

外汇问答范文第6篇

2、点差:买卖价格之间的差值;用于衡量市场流动性.在正常情况下,点差越小,流动性越高.比如:1.3460-1.3450=10点(pts)

3、保证金:保证合同的履行和交易损失时的担保,相当于交易额的2.5~5%,客户平仓后退还,如有亏损,从保证金中扣除.4、合约单位:是指每交易一手的最小货币份额. 我们提供交易者多种合约单位的选择,允许您根据自己的喜好与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合约大小.

5、杠杆比例:决定需要支付的保证金的金额.如选择100:1,那么只要1/100的交易金额来做保证金.6、卖出(买入)价:在一外汇交易合同或交叉货币交易合同中一指定货币的卖出价格.以此价格, 交易者可以买进基础货币.在报价中,它通常为报价的右部价格。例:USD/CHF

1.4527/32,卖出价为1.4532,意为您可以1.4532 瑞士法郎买入1 美元。

7、对冲:也称为锁单,是指在不关闭原单的同时,另开反方向的单子,它通常用在市场不明朗时,通过反向操作来锁住既得利益同时规避可能的风险。

8、隔夜利息:当一笔交易被推到下个交割日,就出现延期的情况.任何一个外汇持仓延期会产生对冲或是抛补的价差,而这个价差则由银行间隔夜拆款的利率决定. 如果投资人手上有利率比较高的货币,则外汇部位在延展时,投资人可以获得货币利率上的价差。

9、交易部位、头寸:是一种市场约定,承诺买卖外汇合约的最初部位,买进外汇合约者是多头,处于盼涨部位;卖出外汇合约为空头,处于盼跌部位。

10、空头、卖空、作空:交易预期未来外汇市场的价格将下跌,即按目前市场价格卖出一定数量的货币或期权合约,等价格下跌后再补进以了结头寸,从而获取高价卖出、低价买进的差额利润,这种方式属于先卖后买的交易方式。(保证金适用)。

11、多头、买入、作多:交易者预期未来外汇市场价格将上涨,以目前的价格买进一定数量的货币,待一段时汇率上涨后,以较高价格对冲所持合约部位,从而赚取利润.这种方式属于先买后卖交易方式,正好与空头相反。

12、平仓、对冲:通过卖出(买进)相同的货币来了结先前所买进(卖出) 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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