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经济制度范文

2023-09-20

基本经济制度范文第1篇

近年来,“低碳”一直是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的象征词。“低碳”一词最早兴起于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意指温室气体较低或者更低的排放。其核心内容是低碳经济和低碳生活。

所谓低碳生活。就是把生活作息时间所耗用的能量要尽量减少,从而减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低碳经济模式是对中国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深化和具体化,是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2“低碳”的哲学依据

2.1人类活动必须遵循自然界的客观规律

自然规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人类不能任意改变、创造或消灭自然规律。人类可以使用物质工具作用于客观世界,引起自然界的某些变化,并能有目的地引发、调节和控制自然界中的实物、能量和信息过程,使各种客观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发生有利于人的变化或保持有利于人的稳定性。[1]但是由于人类在一定历史时期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人类对自然界的超越又是有条件的超越,人类只有在规律的范围内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实现有效的超越。

2.2把正确认识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

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是辩证统一的,人们在实践中要想达到预想的目的,就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列宁曾指出,自然界的规律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的基础,人们只有在认识和掌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才能达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目的。

马克思强调人与环境的物质交换和精神交换的过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实践为中介相互接近,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是“为我而存在”关系的实现。

恩格斯也曾告诫过人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 2.3 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必须是坚持以自然为本,否则,其结果就是自然对人类社会无穷无尽的无情报复。坚持以自然为本,并不是说人类就是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顺应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规律而有所作为。因为客观规律是改变不了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

人类与自然是伙伴是朋友,而不是主人或仆人,是共同前进的伙伴关系,是共同发展的朋友关系。这就要求我们放下主人的傲态,放下仆人的卑态,平等地与自然对话,理性地与自然握手,与自然共同发展,共同前进。 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共生、共赢、共荣,而不是征服、改造、索取。这就要求人类适应自然,利用自然自身固有的运动规律,更好地创造美好的生活;就是要求人类克服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思想,摒弃短视眼光,着眼现在,放眼未来,倡导并树立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是人类最大美德的观念。 3发展“低碳”经济的意义

(1)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不能再以资源、能源高消耗和环境重污染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了。如果口袋里的钱多了,但生存的环境恶化了,就与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相背离了。发展低碳经济更多的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

(2)发展低碳经济是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我国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钢材、水泥、电力等的供应保证,这些"高碳"产业是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带动产业,也无法通过国际市场满足国内的巨大需求,这些产业的发展有其合理性。要通过发展低碳经济,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经济的碳强度,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和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3)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优化能源结构的可行措施。煤多油少气不足的资源条件,决定了我国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煤炭仍将是主要一次性能源。煤炭属于"高碳"能源,我国也没有廉价利用国际油气等"低碳"能源的条件。发展低碳经济,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可以有效地降低一次性能源消费的碳排放。

(4)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开展国际合作的途径。虽然我国工业化享有全球化、制度安排、产业结构、技术革命等后发优势,但我们不得不接受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规则。发展低碳经济,不仅可以与发达国家共同开发相关技术,还可以直接参与新的国际规则的讨论和制定,以利于我国的中长期发展和长治久安。 4发展低碳经济的对策

“低碳”是经济、自然和人之间的协调,既追求质量改善和效益提高,又要改善人类生活质量。低碳社会的营造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低碳社会尚未形成,对低碳经济的发展形成制约。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可行的措施来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第一,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推动,保证低碳产品的竞争力。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下,公众环境意识还没有达到一定层次,公众缺乏自觉选择低碳产品的意识。为此政府应通过相关政策,提高低碳产品的竞争力,引导公众选择低碳产品。(1)给予低碳产品企业一定的政策优惠。例如补贴、减免税、优先贷款等,同时加大对高碳产品的税收,加大对未达标企业或产品的处罚力度。这样低碳产品在价格方面才能有优势,从而比高碳产品以及传统产品更有竞争力。(2)从消费端给予选择低碳产品的居民以激励。例如鼓励居民用布袋代替塑料袋。(3)为低碳产品与服务提供相关设施保障。如公共汽车可以用电车,鼓励人们骑自行车上班。

第二,提高公民环境意识与打造合理的消费文化,都离不开宣传与教育。认识指导实践,公民们只有建立正确的认识,才能进行正确的实践。所以必须积极进行低碳文化宣传与教育。如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重要媒体的作用,开辟低碳文化专栏;发布公益短信进行宣传;利用社区、学校、单位等载体进行宣传;利用网络形式进行宣传;举办各种知识竞赛,调动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等等。[2]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形成低碳研发技术体系。马克思主义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要求人们尊重自然的客观规律。低碳的发展道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走低碳发展道路,技术创新是核心。应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创造政策和市场环境。应研究提出我国低碳技术发展的路线图,促进生产和消费领域高能效、低排放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建立起节能和能效、洁净煤和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及森林碳汇等多元化的低碳技术体系,为低碳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收先进技术,通过参与制定行业能效与碳强度标准、标杆,开展自愿或强制性标杆管理,使我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乃至领先水平。 参考文献

基本经济制度范文第2篇

自从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后, 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

1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

由于我国经济法实践的时间还比较短, 人们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还处于研究探索阶段, 不同的学者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也不尽相同[1~5]。可见,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还缺乏统一的标准。刘隆亨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1]。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2]。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原则[3]。

2 经济法基本原则

上述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各不相同, 有各自可取的部分, 也有其不足之处。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符合我国的国情, 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下面笔者在分析上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这个基础上来浅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1 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原则, 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强制的边界条件或临界点上所做的一种介入状态。从广义上说, 凡是国家对社会生活的介入, 都属于国家干预的范畴。法律既是国家介入的依据和保障, 又是介入的最直观、最主要的表现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来说, 任何法律都是国家干预的直接结果, 经济法意义的国家干预是狭义的, 它试图对自由市场的某些规律进行否定或矫正, 体现了国家更强烈、更直接的主观能动性。

2.2 经济效益和效益公平原则

经济效益和效益公平原则是经济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即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无论是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控制、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 还是社会分配调控都要把促进和保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摆在首位。经济法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目前, 影响经济公平的因素很多, 如行政干预、分配不公、权力经济、价格体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 要克服这些因素, 就需要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重要原则。

效益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 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 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 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2.3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及其相关规律的原则

经济规律是经济发展中客观存在的规律的总称。所谓经济规律, 是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普遍的本质的必然的内在联系, 这种联系是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形成的,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经济规律是经济发展中客观存在的, 经过实践的检验, 被人类所认知, 并具有客观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经济法按照客观经济发展的需求, 调整着我国的国民经济。

经济规律是社会经济中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它是一种强制的力量, 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就是由这种客观的强制力量所决定。它要求人们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必须研究它, 认识它, 运用它, 使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 从而促进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

要把按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当作经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就要求在经济立法和执法过程中, 必须随时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情况的变化, 加强调查研究, 从客观实际出发, 及时提出制定经济法规和建议的措施, 坚持民主科学立法。对背离经济法规, 违反经济法规的违法行为, 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经济责任, 法律责任, 主动的灵活的发挥经济法规的调节作用。

2.4 利益兼顾原则

在贯彻经济法的过程中, 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人的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是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 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由于我国现在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情况, 每个经济法的主体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 但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每个经济法主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兼顾国家、组织、个人利益, 就是要正确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的经济法, 使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 从而增强了活力, 提高了效益。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可以使国家增加财政收入, 保证国家的利益, 也使投资人通过自己的投资获得一定的收益。而在企业内部, 正确处理企业与个人的关系, 就是要求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把个人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充分调动员工个人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

2.5 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是一项要求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统一, 个体与整体、当代与后代的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经济法基本准则, 它反映了兼顾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发展, 促进生态、人力和产业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 应始终将其放在应有的高度。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 废弃物的排放, 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 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不能为眼前的狭隘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3 结语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的主要研究课题, 本文从五个方面浅析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论文在分析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基础上, 从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效益和效益公平原则、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及其相关规律的原则、利益兼顾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五个方面来浅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适度干预,经济效益和效益公平,客观经济规律,利益兼顾,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隆亨.经济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2] 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3] 漆多俊.经济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4] 卢代富.我国国家干预立法及其完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基本经济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也是中职学校教学内容探究的问题之一,它是经济法精神与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的本质与宗旨的具体体现。它确立具有特定的逻辑前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责权利统一的范式原则。

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逻辑前提

在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教学探究的重点问题之一。法理学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原则与规范、概念一起构成法的基本要素,原则是法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它是经济法精神与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的本质与宗旨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经济基本法,因此这里提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只是法理学上的概括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逻辑前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当前经济法学界“垦而未尽”之域,学界提出的基本原则多种多样,即使在权威性著作中,也很难寻到相似之处。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公私利益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2]有的学者认为是: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3]有的学者认为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国家全面领导、参与和干预社会经济原则,人民群众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的原则;[4]有的学者认为是:国家经济利益优先保护的原则,国家的经济目的优先实现的原则,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责权利统一的“责”字当头的原则。[5]这一方面说明学界从不同的角度为之而努力,另外一方面也说明有的认识属于非本质的认识。有的学者甚至在非常系统的经济法教材中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内容。[6]

笔者认为,要研究和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几个逻辑前提。

1.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法学范畴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性,[7]所以不能把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经济学基本原则直接移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是法律所共有的。有的学者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列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待商榷。维护国家经济主权是社会主义所有法都应该遵循的原则,而不只是经济法遵循的,是共有的。

3.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般原则,而不是经济部门法的原则。从体系来讲,它应贯穿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和各项经济法的法律制度之中,而不是一个部门法,更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所以不能把部门法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精神、价值取向的反映,它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及经济法学研究的各个环节,起纲领性作用。

从逻辑上讲,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符合这几个前提。鉴于此,笔者认为学界有必要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整合、重构和创新。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必须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其核心理念,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对经济关系调整的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市场经济由于其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必然造成“市场失灵”,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走上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个体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往往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市场机制的缺陷日见显露,使得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难以实现。而传统的民商法由于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关注的只是个体经济利益,因而时代呼唤一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资本主义国家逐步采取了“国家干涉”、“宏观调控”等新的做法和理念,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实现社会化条件下的正义和公平,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所以“经济法产生实质就是基于调整个体利益和社会整體利益之间的矛盾需求,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对个体利益加以合理限制”。[8]

2.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

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指经济法在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国家宏观调控为引导,两者相互关联、相互渗透、协调统一。现代市场经济必须处理好“两只手”的关系,即市场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的关系,才能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运行的最佳模式,市场把生产者和经营者置于自由竞争的境地,为人们施展经济才能创设了广阔的空间,容纳了更多的生产力,使得资源能够从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流转,推动了经济大发展。但市场经济是非理性经济,由于个体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它常常失去自律性,出现“市场失灵”,所以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必需的,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是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点是利用国家权力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国家干预并非没有缺陷。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国家在干预经济活动中,常常会干预过度、滥用干预权,出现官僚主义、腐败和“政府失灵”。如何解决这两个“失灵”,就是协调机制制衡原则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

宏观调控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相互关联、相互渗透的,都属于国民经济运行机制范畴,保障两者的有机结合是经济法的内在要求,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是市场经济对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必须保障两者的协调统一。这是因为:经济法的实现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宏观调控要求经济法来规范。[9]也只有这两者相互制衡,才能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促进国民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3.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

“范式”是科学史学家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首次提出的概念,它基本含义是:一方面,它代表一特定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信仰、价值、技术等所构成的整体。另一方面,它表示这个整体中的一种元素,被作为模型或范例使用的具体的谜题解答,能够代替明显的规则,以作为常规科学其他谜题解答之基础。[10]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统一于主体一身,是主体的法治信仰、经济活动的价值取向和对经济活动的后果预测。这里的“权”是指经济法权利,即与自身义务相对应的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责”是指经济法责任,即违反经济法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利”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在这三者中,责任是前提,权利是基础,利益是动力。责权利的统一是经济法所特有的,是其内在的规定性。这一点与民法只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有根本的区别。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三大原则鲜明地表现了经济法所追寻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是我们在经济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是经济法实现实质公平正义和社会效益的体现;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经济法的主导原则,是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宏观标准理念,是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责权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实现良好经济秩序的根本保障,它调动了经济活动主体的积极性,规范了主体的经济行为。总之,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经济法的躯体,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经济法的血液,它们相辅相成,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经济法的自由、公平、正义、效率。总之,在中职法律教学中,我们必须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教学重点之一,贯穿于经济法教学的各个环节。

参考文献:

[1]张文显著.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1.

[2]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0:73-74.

[3]刘瑞复.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11-117.

[4][5]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编.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50-272.

[6]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7][8]陶广峰.经济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2-33,34.

[9]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13.

[10]江怡.走向新世纪的西方哲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79.

基本经济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曾于上世纪80年代末直至90年代末在国内法学界进行过持久、广泛的探讨,但时至今日,这一问题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同样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刑法、民法都有其统一的基本原则。因而,界定统一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这一充满争议的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的引导下而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规则之中的对经济立法、守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或准则。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问题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因此我们不能照搬别国的说法和观点,而应当根据自己本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来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划分标准。在我国过去的经济法传统理论中,人们往往会把大家关于基本原则的观点简单相加,我国的经济法基本原则有30多个。这说明我国在确立基本原则时存在着方法论上的不足。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在方法论上必须具备导向性的功能,

具体而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可以是:第一,它能够贯穿经济法的全过程,对经济法起指导作用;第二,它能够反映经济法的价值,体现经济法的根本任务;第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对各种原则的简单相加,而是应当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能够从经济法的全部法律条款中归纳和演绎的出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具体制度是纲与目、源与流的关系。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是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的基本体现。责、权、利、效是对于经济法而言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调整的每一个社会经济关系中,各经济法主体的义务,权利、利益、效益,内在相连,不允许舍弃任何一个。“责”字当先,以责定权,以责定利,责到权到,责到利生,效是中心,各个组织只有在对国家、社会尽责的基础上,才能享有相应的经济权利或相应的物质利益。这个原则,不但在纵向经济关系中适用,在横向经济关系中也同样适用。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强制的便捷条件或临界点上所做的一种介入状态。从广义上说,凡是国家介入都属于国家干预的范畴。把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它可以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其次,这一原则能够把经济法和民法区分开来,体现党和国家在经济法方面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民法不需要国家干预,法律既是国家介入的依据和保障,又是介入的最直观、最重要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任何法律都是国家干预的结果,民法也不例外。只是民法并不直接体现国家的干预性,而经济法意义上的干预是通过对自由市场进行某种意义上的指导和纠正,较为明显的体现出国家干预的成分。但是,国家干预要有个限度,主要是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干预为辅。具体可以表现为:第一,干预必须是正当的,正当的标准就是法律规定。正如哈耶克所说的:“政府的全部活动应该先确定并有公开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特定情况下当局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些认知规划自己的行为”。第二,干预要谨慎,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缺失有它自身的缺陷,此时需要国家的干预;但市场调节未失灵时,国家不应当干预。而且干预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切不可面面俱到,达到干预的最佳效果即可。因而,在强调国家干预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同时,应当指出干预的依据、范围和方法的界定。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目的本身就是要区别与民法和行政法,使经济法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公平竞争原则

我国现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最根本的特征就是要鼓励竞争。之所以强调竞争的重要性,是因为,一方面竞争能最大限度的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它能够为社会创造创造极大的财富,为消费者带来最大的福利。但是,竞争并不意味着完全的自由放任,正如经济学家穆勒说的那样:“就租金、利息、工资和价格而言,它们由竞争决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加入竞争是它们唯一的调节者和订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据它们所受到的调节而制定科学性的条款。”因而,就需要将公平引入到竞争中,从而尽可能的发挥竞争的功效。公平竞争的内涵包括:1.平等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应当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各市场主体可以在市场这个大的环境下自由的发挥自己的能力;2.自由竞争。我国已经制定了《反垄断法》,目的就是通过反对垄断,限制竞争,从而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此外还要通过发挥国家这只“看不见的手”来主动的直接的发挥作用。比如,国家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之类的制度,有意识的培育并扶持一些稚嫩的竞争主体,壮大其竞争实力,以维持竞争主体的多元化,确保竞争的自由和协调。

结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对经济法的制定、执行和发展适用起统率作用。对经济法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更好的理解经济法的含义具有指导作用。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从主体特性的角度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是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连结点;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体现出经济法既保障经济主体的自由,又适当的规制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公平竞争原则从具体行为上来指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努力为市场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这些原则内在统一,构成了一个和谐的统一体。进一步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62 .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80.

[3]刘文华.新编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128.

[4]闫涛.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载法商论丛,2008.

[5]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6]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卢代富:我国国家干预立法及其完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基本经济制度范文第5篇

摘要: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涵盖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多个方面,是规范经济发展行为及促进和谐经济发展竞争的有力支撑,改善市场经济管理环境,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布局奠定良好根基。本文将根据经济法三项基本原则的实际内容,对经济法三项原则特征及运用环境等做深入分析,并制定科学的经济法三项管理布局方案,为我国各地区经济法三项原则的合理化运用及科学开展经济管理建设提供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三项;原则;研究

引言

目前,我国经济体系建设逐步迈入高速化发展,为我国现阶段更好的提高公众物质生活水平及解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问题提供良好契机。经济法三项基本原则应用使我国现阶段经济体系发展建设更为规范,进一步提高各项经济体制建设的科学效益,充分化解国内及国外经济发展管理矛盾,对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是我国未来阶段经济发展管理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

一、经济法三项基本原则内容概述

经济法三项原则强调市场平衡性及管理公平性,在经济资源分配方面需要营造和谐的经济环境,且应与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保持一致。经济法三项原则的运用更多的影响了社会环境建设发展及市场经济环境发展,所以法律内容重视和谐稳定发展应用,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相关区域的经济发展差距不断加大,为更好配市场经济发展资源,控制市场经济发展平衡,经济法的三项原则在规范侧重点方面也有所区别。正因如此经济法三项原则的运用能够有效遏制市场发展的不良竞争,通过合理的宏观调控实现经济采取的平衡性支配。首先在公平原则方面,即运用法律内容对不公平的经济竞争做科学限制,实现形成经济发展的良性环境,利用中心经济发展带动周边经济发展,建立起坚固的经济体制桥梁,使经济建设发生更符合社会经济体系建设内容。其次是效率原则,社会经济发展可变性较大,经济指数随时间的变动而发生改变,长周期的经济法落实管理难以解决短期内的经济纠纷问题,因此需要保障经济法运用综合效力,力求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实际的经济问题,为经济受害方维护基本权益。第三是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该原则主要针对破坏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及个人团体等做规范的法律管理,使其可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秩序执行经济管理操作,避免违规操作及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稳定性。

二、经济法三项基本原则特征与应用环境

(一)平衡社会经济环境发展原则

(1)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之间的平衡管理环境

政府是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主体,也是社会经济环境平衡的主要引路者,在平衡社会经济与市场经济方面,政府应起到实际的主导作用,通过确立主体的市场管理地位及制定经济发展管理目标,实现对市场经济发展及社会经济体系建设的有效管控,从宏观管理方面做好多方利益协调,一方面要根据市场发展需求,进行有效的市场干预,另一方面要按照法律内容维护社会公共资源平衡,保障公众的基本经济生活水平,解决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各方的突处矛盾问题,依据经济法规划制定统一的经济发展目标,在为经济区域发展建设做规范管理的同时指明正确经济发展方向。

(2)市场主体之间的平衡管理环境

市场主体之间的平衡管理,是指利用经济法规范保障各个市场经济团体及个人能够以规范性的行为参与到经济竞争环境,保障经济市场的稳固发展,打破固体经济发展经济垄断与市场垄断控制,从法律的角度为各经济发展体提供公平与平等的竞争环境,以此营造促进国家经济体制发展的实际社会环境。传统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平衡管理受市场经济发展影响,难免出现一定的市场管理倾向性,经济法三项内容的应用也受到一定的牵制,而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体制建设有效的将经济管理模块独立在市场管理之外,同时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升使经济法三项原则运用更具有实际规范性,为市场经济管理提供有利法律管理依据,进而遏制违规经营及破坏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稳定情况的出现。

(3)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管理环境

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平衡管理主要根据世界市场经济发展做规范衔接,不同的行业对于经济法管理内容需求各异,所以在国际市场平衡方面必须要从本国经济发展角度出发,结合世界经济发展形势及经济体系建设需求做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国际市场经济发展影响力,使经济法平衡管理运用成为本国经济发展的助推剂,积极全面性的经济法管理规划,从大局观角度出发建立高效化的經济法执行体制,推动国内经济发展,解决国际经济发展管理矛盾,避免国际贸易地方保护对于本国经济发展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利用法治建设对国际垄断思想及垄断经济体制发展给与有力回击,使我国经济法平衡原则成为提高我国市场经济适应性的重要基础。

(二)合理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原则

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使指对社会资源管理的有效控制,有效平衡社会资本价值,树立正确的社会经济发展价值观念,按资产分配管理情况选择适宜的社会资源经济管理方案。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平衡性较差,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相关的社会经济基础矛盾随之产生,对于矛盾的化解,不能从单一的采取强制管理方法,而是要融入以柔克刚思想通过法治途径解决社会矛盾问题,一方面要保障富有阶级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实际地位,确保其实际付出及基础汇报对等,另一方面也要解决贫苦阶级财富管理不均衡问题,为贫苦阶级提供更多创造财富的机会。而在中产阶级方面,则应做好其基础资产保护,以便不良因素对其资产结构等做出干扰,为阶级的实际发展及社会资源分配提供构筑起坚固的法律壁垒。

(三)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管理原则

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值利用现阶段有限的社会资源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不断的开展社会经济发展创新,从单体结构的经济发展模式向多体系经济发展迈进,改变现有的经济发展现状,在和谐社会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发展角度出发,保障未来阶段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及持续性,通过完善经济法体制及内容,科学的运用不同的经济法三项原则,传承经济可持续发展精神,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三项原则运用的重要内涵,把一切阻挡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素加以排除,结合国际经济法管理特点及经济法发展内容,对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原则逐渐的进行修正,使经济法三项原则成为支撑我国经济体系发展的中坚力量,利用经济法三项原则为我国未来阶段的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扫清障碍。

结语

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运用充分的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问题,有效提高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使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建设均步入正轨,对打击违规经济资本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为我国创设良好、和谐及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同时,提供了科学的法律管理参考依据,为经济法合理运用及市场经济科学发展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1]胡雁忠.国际经济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研究——从环境与贸易的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04.

[2]陈乃新.论劳动力权是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兼论研究经济法权利应突破三大理论障碍[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10(4).

作者信息:金国,男,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工作单位:上海湘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经济制度范文第6篇

抢救药品及部分临床常用药品,贵重药品一般不作为备用药品。

二、备用药品的管理

(一)药剂科会同护理部每月对各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管理与使用进行一次检查,以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二)护理部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各临床科室护士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临床科室药品管理纳入护理质量考核内容。

(三)各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管理由护士长总负责,建立备用药品登记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效期等,并指定专人管理,责任到人。治疗护士对药品数量定期清点,每月全面检查一次,包括药品数量、包装、颜色、效期等,并由护士长填写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管理表。

(四)临床科室备用药品实行动态管理,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目录、基数、交接班、检查、使用、补充、交回均应记录,相关人员签全名。

(五)各相关临床科室有急救等备用药品目录及数量清单,有专人负责管理急救药品,并在使用后及时补充,损坏或近效期药品及时报损或更换。

(六)各临床科室急救药品统一储存位置、统一规范管理、统一清单格式,保障抢救时及时获取。

三、药品基数

(一)各临床科室应根据自身特点,以满足抢救和一般应急治疗为目的,制定药品目录及基数。

(二)备用药品目录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目录、抢救药品目录及常用药品目录,一式三份,分别留药剂科、护理部及相关临床科室备案。

(三)备用药品的品种及基数不宜过多,且一经确定,将相对固定;若需修改,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各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调整,经临床科室护士长签字,送药房备案。

四、药品领取流程

(一)临床科室备用药品从药剂科领取。

(二)摆放药品

各临床科室领药后,将药品放入抢救车(箱),保证在取用时近期先用。

(三)药品补充

药品使用后,各临床科室按照使用的数量,凭记账后的处方单到相应的药房领取药品后补充进抢救车(箱),使抢救车(箱)中的药品数量保持基数。

五、药品储存

(一)根据药品种类、性质分别放置,定数量、定位置,标签清晰。注射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应严格分开放置,

(二)高危药品实行专柜储存,全院设置统一警示标志。

(三)药品名称、外观或外包装相似的药品分开放置,全院设置统一警示标志。

(四)根据药品说明书上的储存条件进行存储。

(五)抢救药品必须固定在抢救车或急救箱内,便于取放与应急使用。

六、效期管理

(一)药品有效期标记明显,如有沉淀、变色、过期、药品标签与瓶内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涂改等情况不得使用。

(二)对于开启包装多次使用的药品(如胰岛素、消毒药品),应在容器外部注明开启日期,对于开启时间不详或超过保存期限的药品不得使用。

(三)药品使用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则;药品使用后及时登记并及时补充。

七、销毁

(一)各临床科室过期及其它需要销毁的药品不得自行销毁,经过护理部主任签字后,统一进行报损处理,集中销毁。

(二) 针对临床科室管理不善造成的药品丢失及药品过期,损失由相关临床科室自行承担。

八、临床科室备用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一)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则上由药剂科统一存放管理,科室不得存放。

(二)根据患者需求需留备用的科室,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药房审查,药剂科主任、医务科主任签字后方可保留。

(三)备用特殊药品的科室药品管理要求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设专用保险柜储存,专人保管,专册登记,并有防盗设施;

2、药品使用后保留空安瓿或废贴;

3、每班严格交接,交接班时核对药品、安瓿、处方、医嘱,并签全名;

4、建立药品使用专册登记表,包括:日期、患者姓名、床号、住院号、临床诊断、品名、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师、执行护士等,专册登记表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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