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2023-10-17

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遵纪守法,文明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依法行政,文明行政,廉洁公正,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努力搞好本职工作。

二、劳动纪律管理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加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

2、坚持日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由局办指定专人负责,工作人员上班认真签到,外出开会办事须在《考勤薄》上注明事由。局领导副职外出向主要领导报告,科室负责人外出向分管领导报告,科员外出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各科室做好外出人员办事日志。

3、坚持请假制度。凡病、事假必须出具由分管领导签署的请假条,由办公室登记并存档。

事假:请一天事假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并请示分管领导审批;请二天及以上的事假由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

病假:凡病休必须递交指定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登记并存档。

婚、丧、产、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对考勤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当月迟到3次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者由所属领导进行诫免谈话,仍不改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2)事假:凡无故旷工一天者扣除两天的工资(依此类推),屡犯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按《劳动法》处治。

(3)病假:按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凡病假在二个月以内发原工资;病假二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内,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凡病、事假按天数扣除目标管理奖。

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会隶属于重庆市涪陵区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组织,接受涪陵区总工会和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党组的双重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机关工会要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使广大职工,服务全局,熟悉本行,精通本职,为涪陵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机关工会要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认真履行维护、教育、参与、建设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技能培训和文体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第四条

机关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路线,代表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发挥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第五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机关、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只要承认工会章程,均可加入工会组织。

第六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局机关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组织提出,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收回会员证,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第十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仍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凡犯有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十二条

工会会员调离本单位,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本单位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相同。

第十三条

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可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待到新单位成立工会时,再将工会关系转出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离休、退休后,仍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或工会分会委员会,书面报告局机关工会委员会核准,由局机关工会委员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基层工会组织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的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会费。会籍证由本人保存。

第十五条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

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本职工作中能起骨干作用,并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七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各单位会员代表按现有会员人数的20%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十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机关工会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每届机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筹备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机关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机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机关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任务: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讨论审议大会的有关报告、大会决议草案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任期年限: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三节

组织设置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工会实行三级管理制:局机关工会委员会、工会分会委员会、工会小组。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副主席、组织、宣传、文体、生活、女工委员。日常工作由局机关工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组织按照行政编制设置,20人以下单位成立工会小组,20人以上(含20人)单位成立工会分会。

第三十条

机关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同级机关工会委员会提名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第四节

机关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审批后,方可正式组成。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机关工会委员会选出后,在委员中指定一人主持召开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主要内容有: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确定委员分工。选举结果由新一届工会主席负责向上级工会报批。

第三十四条

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

关于贯彻上级工会组织和局党组、机关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的实施措施;

(二)

关于工会工作的计划总结;

(三)

关于工会财务的预、决算;

(四)

关于群众普通关心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机关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贯彻上级工会和局

党组、机关党委的决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局机关工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把努力满足职工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利用现有的阵地和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努力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帮助职工解决工作、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努力为职工办实事,搞好职工福利,改善职工生活。

(三)建立健全机关民主制度,参入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联系职工群众,做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映职工的意见,保持和职工群众的紧密关系。

(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按照工会章程,定期改选工会委员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及会员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六)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用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占领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阵地。

(七)严格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迫害女职工的各种不良行为斗争。

(九)做好图书室管理服务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章

工会小组任务

第三十七条

工会小组是机关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广泛接触职工群众开展各种活动的一支生力军。其主要任务包括:

(一)维护职工利益,关心职工生活;

(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机关事务的管理;

(三)协助党政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动员并带领干部职工积极参加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参加文艺、体育活动,用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革命传统、艰苦创业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五)

组织好工会小组各项活动,对会员进行权利、

义务教育,做好发展新会员和会费收缴工作。

第五章

工会会费缴纳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员会费的缴纳,根据涪陵区总工会涪工发[2005]9号“重庆市涪陵区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工会会员按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缴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为:

(一)机关的干部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二)我局聘用合同工会员:按每月2元缴纳。

第三十九条

工会会员的会费一般每月缴纳一次,以增强会员的组织观念。

第四十条

工会会费由区局工会组织负责收取,具体由区局计财科负责提取,按季度划解给局机关工会委员会;个人缴纳的工会经费全部留在区局工会统一使用。

第四十一条

工会会员升级加薪之后,应从加薪之日起补缴会费。

第四十二条

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并入帐,会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写出报告,接受审查。

第四十三条

工资由局机关统一发放的单位,机关工会统一计提工会经费,再按照一定的比例下拨活动经费。

第四十四条

局机关工会每季度按照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并将提取部分的50%上缴区总工会。

第二部分

职工困难补助规定

第一条

为体现局党组和工会组织对职工群众的关怀和爱护,根据市总工会有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补助对象:必须是确有实际困难的局工会会员。

第三条

补助方式:以春节慰问困难补助或职工、家庭发生突发性灾害造成困难的进行慰问补助为主。

第四条

补助方法:根据职工的实际困难,应由困难职

工本人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由基层工会负责人和行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讨论,根据其困难程度,提交区局党组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补助。

第六条

补助标准:一次补助原则上最多不得超

过1000元,具体补助视困难情况,由局机关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报区局党组研究决定,由工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补助理由:

(一)职工因患特殊重症病或意外伤亡;

(二)职工家庭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家庭困难的;

(三)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去世;

(四)职工因患特殊重症,医疗费用巨大造成家庭困难的等。

第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对本单位职工的困难情况要做到 “四清”:家庭情况清、经济来源清、生活水平清、突发事件清。

第三部分

“送温暖”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送温暖”活动的开展,做好特困职工及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关工会要积极筹集“送温暖”基金,规范基金的管理、使用,强化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是在行政单位的支持下,为帮助特困职工克服暂时困难而建立起来的公益性、互助性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可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主要是:

(一)工会经费结余;

(二)事业单位赞助或个人捐助;

(三)基金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的用途主要是:对因重大意外灾难等造成

特殊困难的局工会会员临时性补助。

第五条

使用要求:按照从严掌握的标准,本基金一般不予动用。除因极其特殊困难的情况,需由特困职工提出申请,经基层工会审查后,报局机关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由局机关工会办公室负责,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基金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

第四部分

开展活动奖励标准

为了保证机关工会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合理使用资金,使活动奖励经费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集体奖励原则上最高为500元;对个人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元: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500元——300元

二等奖:300元——200元

三等奖:200元——100元

鼓励奖:100元以下(含)

第五部分

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工会信息工作要做到“五必报”,即:职工群众对党和国家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反映及贯彻执行情况必报;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必报;工会工作中的重要决定和重要情况必报;突发性重大事件和重大恶性事故必报;各单位工会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必报。

第二条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信息,各工会分会、工会小组要结合行政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建设畅通的信息员报道网络。从事信息工作的同志,思想要敏锐,有较好的政策水平和写作能力。对所反映的信息要一准——事实准确;二快——力争最快速度。

第三条

凡信息员上报的信息,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局机关工会将予以转发。此项工作将作为考核基层工会组织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六部分

会议制度

第一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形成决议后,应坚决执行。

第二条

基层工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互通情况,对有关工作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机关工会办公会议,每月底召开,汇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布置下月工作。每周根据工作进度,随时进行检查。

第二条

系统工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讨论系统工会工作。

第七部分

图书借阅、健身房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本单位职工均可从图书室借阅图书,到健身房锻炼身体。

第二条

借阅图书需办理图书证,每证50元押金,凭借书证借阅图书。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借阅图书,本人需到图书室办理退还押金手续,同时收回图书证。

第三条

图书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随意使用。

第四条

图书借阅凭证每次最多不得超过3本。

第五条

每本图书借阅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期未还者按丢失处理。

第六条

图书借阅时若有损坏,要酌情赔偿,丢失者将按原价赔偿。

第七条

注意图书室、健身房的安全,要爱护书籍和健身器材,不要大声喧哗,禁止吸烟。

第八条

图书室、健身房的开放时间按通知执行。

第八部分

机关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涪陵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会财务管理,强化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财务制度》及《重庆市涪陵地方税务局会计、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人员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参与工会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合理使用资金,进行监督。

第一章

机关工会财务管理原则

第三条

坚持依法理财原则。机关工会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贯彻国家财经政策、认真执行全国总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第四条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机关工会经费每年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会计需定期向工会组织及主管主席报告收支情况。

第五条

机关工会财务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一般性支出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实施。

第六条

坚持手续完备原则。会计人员在办理每一笔收、付业务前,必须审核每笔付款凭证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和审批程序、依据是否完备。对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予以办理。使用工会经费者,须事先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使用。报销时,应持有效单据,在单据背面要有经手人、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第七条

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工会购买奖品、纪念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采购,监察部门参与,要求优质、低价。对所购物品需进行验收入帐,做到帐物相符,手续清楚。

第八条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根据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规定,机关工会财务在编制决算时,必须将上一的账目结清,做到收支平衡,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时上报;在编制下一经费预算草案时,同样要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时上报。

第九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工会财务核算应当以工

会组织工作中发生的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工会一切收入和支出坚持收支两条线,不许坐收坐支,不许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存款,不许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执行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随时掌握银

行存款余额,月末帐面余额与银行账户对帐单进行核对,使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按规定调节后相符。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支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使用支票,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予以使用现金。

第十三条

支付现金时,必须由收款人本人签字,原则上杜绝代领现金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机关工会组织会员外出活动,如确需备用现金时,必须经工会主席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办完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办理图书借阅证时,每人需交纳50元押金,会计人员应及时将款项存入机关工会账户。对于办理退还图书借阅证的职工,经图书馆管理员确认后,会计人员要及时退还押金,确保职工利益。

第三章

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

领用支票时,须先填写领用支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将支票交给经办人员。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将支付的支票日期、收款单位、金额填写齐全。有效收据盖有单位财务章必须与支票填写的收款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否则拒付该款。

第四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开展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会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有关财务部门文件,合同等的装订、存档和保管。

第二十条

编制财务会计档案目录,建立健全财务档案查阅,借用手续,保证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管理,使用全国总工会编制的计算机财务会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以保证快速、高效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会结账日为每月最后一天,遇节假日可提前结账,年终结算的结账日为12月31日。

第九部分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机关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工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工会的资产,指使用工会经费购置和区局明确由工会管理的财产。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物资管理台帐,实行统一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界定:

(一)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形态的物品。

(二)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1、专用设备:各类文体设备;

2、图书:指图书、资料;由图书管理员记录图书财产台账;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开展活动用的设备,包括通讯、家具、照相器材等;

4、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的各项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机关工会的固定资产按照物品类别建立台账。新购、接收的工会资产均记入台账;台账需记载资产种类、数量、地点、责任人等内容;固定资产台账由工会会计负责建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或无偿调入或盘盈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工会财务办理接受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有效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批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并办理入库登记。

第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工会会计填写处置物品类别、数量和处理情况说明上报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进行处置程序。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当固定资产无法使用时,由工会资产使用者向工会领导提出报废建议, 按程序研究决定可进行报废处置程序。

第八条

机关工会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盘库,并向工会领导进行盘库报告。盘库的主要内容是:

(一)核对账目、账卡、账账是否保持一致;

(二)了解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是否正常;

(三)清点、盘库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机关工会领导。

第九条

工会工作人员调离本岗位时,必须办理财产移交相关手续。领导确认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部分

机关工会办公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关工会办公室根据税收中心任务,负责制定每年工会工作计划及各项活动安排。执行工会委员会决议。分工负责宣传、组织、维权、文体、培训、福利、女工、计划生育、财务、图书室、健身房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机关工会办公室是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联系各级工会组织的窗口,起着上呈下达,沟通左右的协调作用。

第三条

对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办公室等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出的决定,需有专人记录,重要内容需写出会议纪要,以便备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组每年向上级工会组织对工会工作情况进行汇报,对基层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

根据局党组和行政工作要求,每周安排一次政治、业务学习。

第六条

机关工会的各种印章由主管人员负责保管。使用印章时需进行登记,以便备查。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办公室,需经工会领导批准,并进行使用登记。

第七条

内部文件传阅需签阅。每年工会文件要求存档。

第八条

机关工会考勤办法和请销假制度,按人事或机关办公室规定执行,内勤要掌握情况,并做好统计。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2008年是我镇“真抓实干、再续辉煌,实现**镇经济社会快速高效发展,早日步入什邡市“经济文化强镇”的关键之年,为了确保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镇党委、政府决定对村(社区)机关各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特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牢牢把握发展第一要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按照“争创一流”的工作思路,深入实施工业强镇、旅游兴镇、三产富民战略,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加快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步伐,全面加速镇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二、考核范围

全镇8个村(社区)委会

三、考核指标(见各单项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

四、考核操作办法

1、镇党委政府成立村和机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邱忠祥

副组长:杨谏苏世军

成 员:陈以述 曾祥伟 张顺平 郭运芬

考核办公室设在党政办。

2、年底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统一检查验收,按各单项具体评分细则进行考核评分。

3、实行加、扣分办法:获什邡市级单位表彰的每次所在单项(下同)加5分,获德阳市级单位表彰的每次加10分。凡受市以上单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受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受市直部门、镇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

4、设置目标考核综合奖、单项奖,并评选一定数额的先进个人一并表彰奖励。

五、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综合奖。按照综合目标考核中结果分别设立一等奖二个,二等奖三个,三等奖二个。分别颁发奖状和奖金。

2、单项奖。对单项工作考核为第一名的,进行单项工作奖励。

(二)处罚:

1、 实行班子建设、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稳定“一票否决”,如班子成员中出现违规违纪,出现计外或多胎生育、发生安全事故、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5人以上人数上访冲击上级机关的均“一票否决”,取消综合目标考核评先和主要责任人评先资格。

2、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村级干部工资构成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村级干部实行绩效工资考核挂钩,其绩效工资按照个人工作考核分值进行百分制比例计算。即:应领绩效工资×个人工作考核得分×100%=实领绩效工资。

3、对机关部门的考核结果,作为工作目标奖的主要依据。

中共**镇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

2008年1月20日

**镇2008年村级(社区)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一、经济工作(30分)

1、村级财力在现有基础上增加(5分)

2、农民人均收入增幅率达平均值得(3分 )

3、辖区外引进一家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5分),村现有企业在辖区外投资一家扣(2分)

4、化解村集体债务达50%以上(5分)

5、水费征收完成100%(5分)

6、发展一个规模种养大户(3分)

7、稻鸭养殖按要求完成(2分)

8、林业绿化工作(2分)

二、行政工作(30分)

1、村阵地建设,卫生村创建,市、镇重大工作配合力度(4分)

2、计划生育(8分)

(1)村育龄妇女或外来育龄妇女按规定生育,无大月份引产(5分)

每出现一个多生一胎扣2分

出现一个多生二胎以上扣3分

每出现一例大月份引产扣2分

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2)外来育龄妇女纳入管理率、服务率、验证率和外出育龄妇女发证率在95%以上。(1分)

每低考核指标1个百分点扣0.5分

与实地不符每发现一例扣0.5分

(3)育龄基本知识宣传品入户率和接受率均在95%以上(0.5分)

(4)计生协会建立率达100%,会员参与率85%以上(0.5分)

(5)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0.5分)

(6)认真贯彻“计生法律法规” 严格上报奖励扶助对象,无错漏,举报现象(0.5分)

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客观公正评价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是指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局机关科级及其以下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履职能力、服务态度和廉洁奉公全面考察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根据考核的标准,实事求是地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表现作出准确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考核工作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既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又体现民主和公开;

三、注重实绩原则。实绩是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是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综合反映。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1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组织领导能力、业务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处理和解决问题能力和学识水平等。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绩:是指公务员的政绩表现,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主要指廉洁从政表现。侧重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职位说明书规定的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为基本依据。

第三章 考核机构

第六条 绩效考核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办公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作人员代表等组成,在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局的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审核评价意见与考核等次;

四、审定被评为优秀和不称职的人员;

五、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议请求和其他有关申诉。 第七条 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八条 绩效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为100分,由个人自评得分、民主测评得分和领导评定得分组成,各部分所占权重比例为3:4:3。

第九条 绩效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平时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被考核人的出勤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主要由处室进行,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平时绩效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扣分:

(一) 因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发生1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5至10分;

(二)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各类会议(含学习、集体活动等) 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如累计发生5次以上的,

3 每次扣1分;

(三)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的每天扣1分; (四) 因直接责任造成公共财物损失达1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扣3至10分;

(五) 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责任差错的,每次扣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3分;

(六) 处室工作人员因投诉并被扣分的,或处室受到上级或局通报批评的,所在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扣2至3分。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在翌年初进行。其基本程序为:

(一) 被考核人对年度内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 个人述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处长(主任) 递交书面述职报告;

(三) 在相互评议的基础上,处长(主任)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绩效考核情况、个人总结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审定个人自评分值,确定出评分分值;

(四) 召开全局大会,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五) 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处室的处长(主任)、副处长进行打分,确定出领导评分分值;

(六) 对每位工作人员所得分值进行汇总,并按权

4 重和扣分情况计算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综合得分,确定考核等次,报局党组审定。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二条 外出学习培训,因公致伤以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其基本标准是:

(一) 优秀: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均表现突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服务热情,有改革创新精神,绩效突出;

(二) 称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均表现较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较好地遵守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热情服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三) 基本称职: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

(四) 不称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较差,或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机关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比例数额由全局平衡使用。

5 优秀等次按处长(主任)以下人员各层次分类评选。具体人选根据绩效考核实际得分,从高到低差额推荐,经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局党组审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平时绩效考核中凡扣分在15分以上,20分以下,或绩效考核总计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确定为基本称职。

第十六条 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绩效考核一般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 平时绩效考核中扣分在20分以上,或绩效考核总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三) 在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在外事活动、在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

(五) 因责任差错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 当年受到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

(七)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 (八) 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收受红包,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九) 其它严重违法违纪的。

第十七条 各处室或个人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必须严明纪律,防止徇私舞弊,如发现有不正当行为要及时查处。参加测评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填写测评表,按考核对象实际情况进行测评。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管理权限报请三等功一次。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现任职务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当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以其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由任免机关3个月内作

出。工资级别执行降职后职务对应的级别工资。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

7 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同级人事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同级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案件管理机制 价值 构建原则 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检察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前的案件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办案的新需求。因此,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不断探索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新方法、新途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建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目前一致称为案件管理办公室。本文试图对案件管理机制的价值、必要性、构建原则、完善以及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职责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案件管理机制的改革发展起到一点促进作用。

一、案件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建立案件管理专门机构前,以保障案件质量为目的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主要包括:一是上下级机关之间以及单位内部的条线管理,或称纵向管理,即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及院领导对所属部门的管理,这是目前实行的主要管理方式。二是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侦、侦监、公诉、监所、控申等部门进行的相互监督制约。三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包括对干警履职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办案纪律情况的监督,以及对错案的责任追究等。上述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是检察机关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有其科学合理的一面,但仍然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这些管理方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对案件质量履行监督职能的部门较为分散,缺乏专门机构和保障措施。二是案件质量管理过程中行政色彩较为浓厚,案件办理虽经过层层审批,但有时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还可能造成案件办理职责不清,责任难以追究。三是尚未建立起科学、规范、系统的案件质量管理和流程管理机制。四是缺乏覆盖全面、标准科学、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二、案件管理机制的价值和必要性

(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客观需要

检察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监督与控制,否则就可能因权力滥用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前,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体系不够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对于出现的问题有时难以做到有效控制。案件管理专门机构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能够做到对执法办案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实现了法律监督机关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案件管理办公室可以及时、主

动对案件进行全程监督,真正做到办案与监督分离,充分体现了当前检察机关贯彻“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保障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规律和价值追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牢固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要做到五者的协调统一就必须要改革当前的案件管理机制,实现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案件管理机制包括统一受案、流程监控、动态监督、文书管理、结案审核、涉案款物管理等方面,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实现了检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检察职能的有效整合,符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此外,案件管理机制提高了执法办案的专业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

三、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原则

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案件管理机制体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检察体制范围内,依照合法、高效、实用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包括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价、数据统计查询等相互衔接、权责明确、精简高效的案件管理机制。具体说来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包括案件管理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案件管理机制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一部分,要求其主体不能超越现行检察机关的内部设置,同时,要保证程序合法,即案件管理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到既有效管理又不影响业务部门正常办案。二是全面性原则,要求案件管理对办理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办理程序以及办案结果等方面的全面、有效监控。三是严谨性原则,案件管理机制应具备高度的严谨性,必须做到内容科学、流程清晰、逻辑严密、力求周全。四是高效性原则,案件管理必须能够快捷解决问题,利用有限的工作资源获得最高的效率、最大的效益和最好的效果。五是可操作性原则,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平台的设计应力求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这样才能达到全面管理、高效监督、积极服务的目的。

四、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和职责

(一)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

案件管理办公室属于检察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发挥管理、监督、参谋、服务、协调等作用,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的横向管理,符合现代管理学中关于法人治理机制的原理。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实行全程管理、动态监督,形成了内部监督管理制约的新体制,需要正确处理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做到既有效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又不影响办案部门的正常工作。

(二)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责

案件管理办公室具有以下职责:负责案件的审查、受理和流转,负责进行办案流程监控、法律文书审核、涉案款物管理和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分析,并负责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及案件质量考核。此外,还负责进行业务工作对内、对外的沟通协调。

五、案件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案件质量管理的完善

进行案件质量管理是案件管理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考核等方式有效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1.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个案评查等方式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根据评查内容形成评查分析报告,及时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个别性或普遍性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从而帮助办案部门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水平。同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反映本院执法办案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进行案件质量评查需要建立具体的评价标准,制定明确、细致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对评查工作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从而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此外,评查结果要与检察官评优、奖励、提职、晋级挂钩,使之成为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的驱动力。

2.日常考评中,案件管理办公室可以利用案件管理信息平台对案件进行质量考核,及时掌握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职责的相关信息,并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细化考核标准,使内部监督融入到干警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从而实现对执法办案的有效管理和监控。同时,根据办理案件数量、质量、效果和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数据评估承办人的工作业绩,并纳入业务部门执法档案,作为干警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3.实现案件质量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的普遍应用,对执法办案数据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并自动分析审查过程、自动形成评价结果,从而实现案件管理的科学分析。案件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管理、监督、预警等职责,做到对办案过程各个环节的全面了解、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不断规范案件质量标准,增强干警的责任意识,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二)案件流程管理的完善

案件流程监控实际上是一种人为的程序控制,是规范办案程序、促进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的根本保证。

1.统一受案。案件受理是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进口”,也是案件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为把住案件受理关,案件管理办公室必须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实行受案管理,即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案件是否应由本单位管辖以及应具备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等。同时,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对外移送案件、送达法律文书、收取回执,通过统一受案和移送,控制案件进出口。

2.流程监控。案件管理办公室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各办案部门的办案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以便及时了解各类案件在不同诉讼环节的办理情况,准确掌握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流程监控主要依托开发利用信息技术,研发功能齐全、使用便捷的案件管理软件,从而进行案件信息录入、办案期限预警、实时动态监督、数据自动分析等工作。

(三)数据统计及业务信息分析制度的完善

案件管理机制与其他检察管理机制的有机结合,对于提升检察管理的整体水平,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有助于促进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运行效能化、管理全程化、监督动态化和考评科学化。案件管理机构把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有效运用于案件管理当中,及时掌控和整合信息,利

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监督管理的对象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体公务员、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挂职、借用、聘用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作作风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党员不佩戴党徽上岗及应佩戴场合不佩戴党徽的现象,以及衣冠不整、穿拖鞋上班的现象;

(二)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岗,上班时间擅自缺岗、脱岗、离岗和无故串岗、无故关门办公的现象;

(三)是否存在上班时间吃早餐、吃零食、上网聊天、网络购物、炒股、玩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现象;

(四)是否存在办公室脏乱差,办公桌杂乱无章,档案资料随意堆放,故意不接听办公电话的现象;

(五)是否存在对群众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六)是否存在故意错拨去向标识牌,或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导致群众或服务对象往返多次而被投诉的现象;

(七)是否存在因工作推诿扯皮、懈怠拖沓、效率低下,被群众或服务对象投诉的现象;

(八)是否存在不执行首问负责制,不敢担责,接待群众来访躲、避、绕,不按规定反馈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的现象;

(九)是否存在不执行会风会纪,参加会议表态发言随意偏离主题、信口开河甚至罔故合法合规要求的现象;

(十)是否存在不服从管理,随意“讲条件”、“撂挑子”,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只履职不尽责的现象;

(十一)是否存在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和要求向上级提交材料或意见,不及时答复同级或下级意见的现象;

(十二)是否存在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和工作安排过程中出现咆哮、谩骂等扰乱工作秩序的现象;

(十三)是否存在其他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机关工作效能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和市领导指示批示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业务会、信访专题会等会议决策事项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落实局领导或科室、分局、单位负责人交办事项和各类会议交办单明确事项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七)是否存在办理“互联网+政务服务”审批事项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八)是否存在其他工作效能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监督工作接受驻局纪检监察组指导,具体由机关纪委组织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开展

监督,每次人数不少于3人。开展监督时,可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或政风行风监督员参加。开展监督时,可根据监督内容,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即不定期、不打招呼、不固定形式、每月不少于1次;直接进行图片、音频、视频取证,直接调取查看档案资料)实施。监督时,可一定范围内听取县(市)局、分局以及基层所主要负责人意见。参加监督人员严禁通风报信,要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理。发现问题,要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问题原因,能立即整改的,应要求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机关纪委应形成工作作风和效能建设监督发现问题登记表,并下发整改交办表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果要及时报机关纪委,由其验收销号。

第六条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监督发现的问题,要不定期进行汇总、剖析、归类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科室、分局或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视情节,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

存在问题故意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以及被市以上监督检查发现并被通报的,应予以从重处理。被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一律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要进行其他追责问责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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