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思想政治论文范文

2024-01-27

勤工助学思想政治论文范文第1篇

您们好!由于家处农村,父母都是农民而且年纪比较大,加之没有特长只能做靠务农为生。父母文化水平有限,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田间劳作。因此,家庭收入微薄我的家,一贫如洗。那时候的我能做什么呢,什么都不能,我唯一能做的就是用最优秀的成绩,让辛劳的爸爸,年迈的爷爷奶奶脸上有骄傲的笑容。于是,我更加发奋的祸不单行突如其来的一场大病,让我面临死亡的边缘,让我那飘摇中的家差点彻底的崩溃。母亲为了照顾我,因此也来到了学校 念书,由 于家庭的贫困我特向学校申请****助学金,但是它不仅会在经济上给予我极大的帮助,更是对我学习成绩、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的肯定。如果学院能够给予我这份荣誉,将是对我一种莫大的鼓励,必将激励我今后更加努力,做得更出色,肇事仓惶 瘸!这种深深扎根在心中的观念使我力争成为一名全面发展的学生。所以我一定要完成我的学业。故向学校证实我的家庭情况,定于特困生类型,以便我能在校获得各种补助,帮助我顺利完成学业。但我相信“知识改变命运”我深知只要不断完善自己,增长知识才能改变家庭状况

所以我一定要完成我的学业。故向学校证实我的家庭情况,定于特困生类型,以便我能在校获得各种补助,帮助我顺利完成学业。

“你不能决定生命的长度,但你可以扩展生命的宽度,廉价

此致

勤工助学思想政治论文范文第2篇

课堂教学管理是小学教学工作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众所周知,成功的课堂教学管理在教学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小学语文课堂是学生学习语言文字、文化的载体,是一个不断生成的动态课堂,这就对小学语文教师的有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小学语文课堂教学管理概念界定

课堂教学管理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所进行的管理,即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和学生遵循一定的规则,有效地处理课堂上影响教学的诸因素及其之间的关系,使课堂教学顺利进行,提高教学效益,促进学生发展,实现教学目标的过程。据此我认为:小学语文课堂教学管理是指在小学语文课堂中进行的管理,是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和学生遵循一定的规则,有效地处理课堂上影响教育的诸因素及其之间的关系,使课堂教学顺利进行,提高教学效益,促进学生发展,实现教学目标的过程。

二、课堂教学管理有效性分析

课堂管理的有效性是课堂管理的关键。何种课堂教学管理才是有效的教学管理呢?在课堂教学管理研究中,格拉瑟等人都曾指出,优质课程、优质教学和优质学习是有效纪律的主要特征。美国著名课堂纪律研究专家库宁也认为,维持纪律的最佳方式是吸引学生积极参加课堂活动。因此,可以从两方面考虑:首先,教学行为是否取得了成效;其次,主体是否发挥了各种潜能。也就是说,课堂教学管理要注重效益和效率。因此我认为有效的课堂管理应该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学生自我管理,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管理。

三、小学语文课堂教学管理问题所在

在课堂教学管理中通常存在的问题是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所谓课堂问题行为,是指在课堂中发生的,违反课堂纪律或规范的行为。课堂中学生的问题行为是最令教师头疼的问题,教师要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各种课堂问题,因此,正确处理好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对于有效课堂教学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学生一旦发生问题行为,教师就需要采取策略,以保证课堂教学活动的顺利实施。研究表明,课堂问题行为根据其严重性的依次递减,有以下五种类型:(1)攻击他人——对老师和同学进行身体上或语言上的攻击。(2)品德不良——如欺骗、说谎。(3)反抗权威——学生(带有恨意地)拒绝做老师交待的事。(4)课堂干扰——大声说话、大声喊叫、在教室走动、扮鬼脸、乱丢东西。(5)游手好闲——不做作业,上课注意力不集中等。

四、小学语文课堂教学有效管理出路探寻

结合语文教学的特殊性,我认为小学语文课堂教学有效管理方法如下:

(一)创设良好的课堂教学环境

课堂是学生学习的场所,课堂环境对学生尤为重要。课堂环境包括课堂的物理环境和课堂的社会环境。在设计教室环境时,应注意:首先,要促进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交流。老师可能会把目光过多地集中在前排的学生,而忽略两侧和后排的学生。所以教师要经常走动、与离讲台较远的同学加强交流,定期地更换学生座位。其次,环境设计要促进学生发展。在给教室配备材料时,应考虑“开放性材料”(如水、颜料等)和“闭合性材料”(练习册、益智玩具等)。教室除了配备阅读材料、字典和练习册等,还应有数学教具、益智玩具、美术用品等。

(二)利用语文课的特点感染学生

小学语文课堂是学习文化、传播文化的载体,在语文课堂教学中,主要是以教材为主体,通过让学生感知、品味和运用语言来提高学生的语言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语文课兼具人文性和工具性。怎样运用语言文字的魅力进行有效的课堂教学管理呢?我认为方法有:

1.动之以情,运用语言文字的独特魅力唤起学生的“情”。这是一种隐性管理的方法。

2.旁敲侧击,在教学中把声音的声调、音量、节奏加以变换,用含蓄的方法提示学生,使学生迅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这种方法既巧妙解决了学生的个人问题,又不至于影响其他人的注意力。

(三)要灵活地处理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

对学生课堂问题行为,教师通常可以采用的方法如下:

1.信号暗示。对发生问题行为的学生提出信号,如用眼神暗示、突然停顿、走近学生等,用以提醒、警告学生,进而终止问题行为。

2.使用幽默。幽默的教师定受学生欢迎。教师不必刻意追求捧腹大笑的效果,但当一件幽默的小事或其他的趣闻轶事自然出现时你就可充分利用它来达到幽默的效果。在使用幽默时要紧扣主题,不能耗费太多时间。

3.使用表扬。当发现有学生产生问题行为时,可以表扬其他同学,对其产生提醒作用。当学生从状态不佳到有所改进时,可以适当表扬他,最好是表扬该学生的某个具体行为。

4.正面批评。如果很多方法对制止学生的问题行为都不奏效,那么就要严肃批评,制止其行为。当然,正面批评要建立在尊重学生的人格基础上,而且使用批评要合理有效。如果学生在受到批评后一段时间内有所改进,教师应及时表扬。

(四)培养良好习惯和自主管理能力

习惯的养成很重要,小学生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因此在小学阶段,尤其低年级,教师要注意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在中高年级,还要增强学生的自主管理能力。自我管理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根据课堂环境提供的素材、情境、条件、要求,学生自主获取知识、技能,积极主动地构建知识体系以及价值规范体系。引导学生自主管理,既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目标,也是课堂教学管理的归宿。新课程所倡导的发现学习、探究学习、合作学习等正是自主管理在教学上的体现。师生可以共同建立一种参与型的纪律管理制度,让学生整合适合自己的管理方法,制定纪律管理框架,最终推出计划。加强自主管理不仅可以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而且也是进行有效课堂教学管理的重要条件。

勤工助学思想政治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认为,应以助学贷款工作为抓手,以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群体为起点,推进高校诚信文化建设,形成人人珍视诚信、以诚信为荣的文化氛围,进而影响到周边人群,以文化育人,让诚信成為一种心理品质,具备强大的心理动力,从而推进高校诚信文化发展。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 诚信文化

当下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从而顺利完成学业,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学生能否按时偿还贷款利息和本金的问题,各高校都在加强学生诚信还款、诚信意识教育,不断完善通知及催还款系统,以保证学生能够按时还款,学生助学违约的情况得到了很大改善。在众多院校都将工作聚焦于如何改进助学贷款工作方法之时,笔者更多地考虑的是:如何发挥助学贷款工作的育人功能。成功为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确保学生按规定还款只是助学贷款的基本工作,在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数量日见庞大的今天,针对这一群体进行诚信教育,形成校园文化之中的一个微观文化,促进诚信在这一群体中的内化,使诚信成为他们的自觉的价值导向,将诚信与其内心的积极情感、失信与其内心的消极情感相结合,让诚信成为风尚、成为文化,进而影响其他人群,这必将成为推进高校整体诚信文化建设的一个有效途径。

诚信之于个人及社会的良性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中国从古至今都无不强调诚信的培养,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充分肯定了诚信在一个人在成人的过程中的核心位置。《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明确指出:立德树人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核心所在,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本质要求。高校培养的是高素质的人才,但是当今大学生中有违诚信的事例实不在少数,笔者作为工作在第一线的学生工作者,对于高校助学贷款办理的全程都十分熟悉,深感此项工作不能只停留在高质量的保证审批、发放、催款还息等事务性层面,应当以助学贷款工作为抓手,渗入“德”的培育,培养学生的诚信道德。

一般来讲,道德可以分为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只有这三者相结合,协调一致,才具备了动力作用,道德成为人的内在动力,才能说达到了立德树人的目标。诚信是立德的根本要素之一,不能仅仅将诚信挂在嘴上,抑或停留在认知层面,如何调动道德情感以驱动道德行为,并且使道德行为的结果能够进一步强化道德认知及道德情感,是笔者思考的中心问题。当前助学贷款工作过程中所做的诚信教育,主要的效果是让学生建立了关于诚信的道德认知,征信系统对违约的惩罚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然而很少能够在学生内心建立与诚信认知、行为相关的积极情感—道德情感,这与孔子所言“民免而无耻”及“有耻且格”极为相似,最大的功效在于使学生因害怕惩罚而不敢违约,却不能促使更多的人因诚信而心生积极情感、从而积极主动去践行诚信行为,这使得他们一旦可以规避外在的惩处,极有可能在面对诱惑时表现出失信行为。因此,在注重法治教育的同时,要辅以道德教化,只有大家自动自发,诚信方能成为人的内在约束,一旦做出有违诚信的行为,则产生惭愧的心情,则人心中有耻,从自我的角度对自己的失信行为做出限制。高校立德树人的任务任重而道远,应在各种工作中渗入诚信要素,助学贷款涉及学生众多,与诚信息息相关,恰恰是一个推进诚信教育的非常合适的群体。因此有必要跳出以往助学贷款工作的旧有思路,给予学生诚信道德培养以更高的权重,将诚信动机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事实上,依靠大量的政策、法规宣传、征信体制的约束,对于大学生来说,的确可以大大降低不良还款的比率,但是对于诚信素质在其内心的确立来以及道德认知、情感、行为三者的有机结合,还远远不够。笔者认为,通过助学贷款工作,在贷款大学生群体中进行诚信文化建设,应借鉴组织行为学及心理学等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创建以诚信为核心的组织文化。文化似乎更多的是观念性的、精神层面的,似乎是虚的,但文化恰恰是大学里特殊珍贵的东西,它在大学生活中处处可以被感受到,从而为大学生人格发展奠定基础。高校助学贷款工作是有组织性的,工作者的工作不应该只是各种事务性工作,而应当上升到育人、尤其是文化育人的层面,将主管教师对诚信的认知融入到服务工作中,主管老师的一言一行、对待工作的态度都可以成为诚信观念的传达。

第二,把助学贷款工作开发成为隐性课程资源。大学文化建设,其中必然包含隐性课程文化的建设,而且,大学隐性课程几乎是无所不在的,他不止存在于教师的言行举止之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的言谈举止之中,存在于一切有形和无形的文化形式之中。我们在强调加强学生诚信教育以保证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的工作中,无形之中把工作重心放在了保障还款这一经济目的上,尽管在此过程中会不断强调学生违约、征信记录等对个人的影响,但更多的目的是在强化学生及时还款这一行为,对于其内在心理、思想、情感的建设显然考虑很少。以我校为例,每年办理助学贷款700余人次,这个数目已经是一个不小的群体,如果将这一群体组织起来,通过整个助学贷款工作体系,建立蕴含诚信内核的隐性课程,无疑将有助于培育一个诚信文化阵地,惠及人群众多,这已经不是单纯地为了保证贷款回收做工作,而是真正的育人工作。

因此,笔者认为,转变工作观念,将高校助学贷款工作上升为培育诚信文化、达到文化育人目的新高度,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举措,有助于将事务性的工作转化为全员育人工作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埃德加·沙因著马红宇王斌等译.《组织文化与领导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11.

[2]斯蒂芬·P.罗宾斯蒂莫西·A.贾奇著李原孙健敏译.《组织行为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08.

[3]夏越新.诚信文化助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运行——以河南农业大学为例.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总第439期.

[4]吴大平.广西高校助学贷款诚信教育探索——基于对新加坡大学诚信教育的经验借鉴.2014年第6期(总第228期).

基金项目:2015年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校基金项目,课题编号(XS-2015-08)。

作者简介:刘宝,(1982-),男,讲师,河北廊坊人,主要研究方向为心理健康教育。

杨倩芳,(1984-),女,初级经济师,河北廊坊人,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统计、征信。

勤工助学思想政治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随着我国大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出现违约行为,还款率逐年降低,这给后续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埋下隐患,因此通过法律规制来保障助学贷款还款的顺利实施刻不容缓。本文将对贷后管理困难进行原因剖析,并提出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的法律制度构建措施,旨在以法律之维解决违约问题、保障贷后还款顺利完成。

关键词:贷后还款;助学贷款合同;法律规制

一、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立法的现实必要性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自1999年开展至今效果颇丰,无数贫困大学生得益于这一政策,极大的保障了贫困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也为国家的科教兴国战略的实行提供了前提条件,可谓是利国利民。

但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不完善甚至空缺等原因,这一工作的开展不可避免的陷入了尴尬的境地,许多大学生出现还款违约行为,一些银行也因风险过高不愿意发放贷款,使银行发放无息贷款、财政给予银行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提供银行风险补偿金、学生在规定期限内还款这一助学贷款实行的良性循环被打破。也就意味着,银行只能获取一定数额的风险补偿金,但这部分的补偿金就现实而言远不能达到发放的贷款数额,银行要承受承担高违约率带来的高风险,这与商业银行运作本质存在很大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贷后还款进行管理,是保障国家助学贷款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性措施,而任何涉及经济的活动均需要法律支持和约束,因此只有制定和完善与助学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确保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对此,有关人士指出:“此项工作启动不够理想,进展缓慢,究其原因,除具体操作技术问题外,缺少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保障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为了保证助学贷款的顺利进行, 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以规定和保护助学贷款的发展”。有关各方应积极推动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以制度保证助学贷款有序地进行。

二、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困难原因剖析

(一)受助学生个人因素——根本原因

之所以要加强对助学贷款贷后的管理,本质上是因为助学贷款实施的最后一个环节即学生还款违约,到期不偿还本金及可能的利息,使得这一良性循环打破,究其原因,诸多方面,其中包括个人诚信缺失、心理因素、客观情况的阻隔等。

关于诚信缺失问题,着根于目前90后大学生在成长学习过程中所形成的认知观念,因为家庭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原因,部分90后大学生责任感并不强,内心潜在的投机取巧心理也在影响着自身的信用建设,此外受助大学生目前所接受的诚信教育多数并不强制,而是出于学生自愿原则,多数受助学生在此问题上出于应付了事,效果不佳。

心理因素往往只存在于部分的大學生,因目前办理助学贷款过程的繁琐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歧视或者冷遇使得贫困大学生可能形成这样两种心理:1、这种贫困不是自己造成的,我不能去承受这种贫困。2、家庭的贫困也不仅仅是父母的问题造成的,这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就应该由国家来解决,因为国家是造成社会问题的直接责任人,所以国家必须帮助我们解决这个问题。在这种心理的促使下,不还助学贷款也是理所应当。

客观情况往往是大学生刚进入工作岗位在薪金并不理想的情况下,还要考虑结婚买房等方面的原因或者是出现一些不可抗力,这也是不能按时还款的一部分原因。

(二)贷后管理的成本以及管理各方的参与度——重要原因

200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而这部分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这个规定承认高校要承担一定的贷后款项回收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校对于贷款回收的积极性,但这个政策实施却也出现诸多困难。

第一,高校对于这部分风险补偿金,在贷款发放之初就支付给银行,也就是说四部委《意见》想通过让高校承担责任来督促其做好贷款工作的目的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实际意义。第二,高校的工高校作重心是在教育和科研上,尽管其在贷款的发放、审核、回收过程中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缺乏相应的经费对这些工作进行支持,大大降低了其工作的实效性。第三,银行作为助学贷款的发放者和风险的承担者,有理由去管理贷后工作,但因为信息不对称、人力物力权衡等方面的原因,遇到诸多困难。第四,虽然政府是此项工作的主导者,但政府并不会直接干预贷后的还款问题。相关各方之间相对匮乏的参与度,使得贷款回收面临困境。

此外,贷后管理成本高也是贷后管理的一大弊端。一方面是由于贷款主体信息不对称、贷款体系不健全,银行在回收贷款的过程中为了追踪贷款主体的有效信息需要负担较高的成本。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缺乏相关的、健全的法律法规机制,这就会导致银行在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成本太高,甚至超过贷款主体本身的贷款金额,我们可以看到,四部委的《意见》仅仅规定不还款要承担法律责任,并没有规定入刑或者构成犯罪,不能通过刑事诉讼解决,那么银行只能选择冗长的民事诉讼解决,长时间的诉讼人力物力需求较大,成本较高。

三、构建助学贷款法律制度

(一)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

目前处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主要是四部委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发生适用冲突的情况下,其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也受到质疑,因为处于不同法律位阶,而且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也不适用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与助学贷款的相关规章冲突时,助学贷款制度就无章可循了,处于一个相对尴尬的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非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将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融入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中,另外一个是建立专门独立的的助学贷款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就第一种选择而言,我们也有两种模式。第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助学贷款合同纳入有名合同范围,唯一不同的是,这个合同涉及且必须包括“代理人”——学校。学校负责审核学生的基本资料及家庭真实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然后负责后续的学生去向统计,将这些信息全部录入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当然,这个系统会绝对保密,只有在学生违约还款的情况下作为工具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相对便捷的找出违约学生的资料和去向,便于银行追债或者提起诉讼。

助学贷款合同在制定模式上应参照借贷合同等规定,就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在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可减免还款的情况以及违约者的损害赔偿方面尤其要斟酌,做出适当的规定。

第二,修订《贷款通则》,将国家助学贷款这种特殊贷款形式载入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可减免还款的情况和优惠政策以及违约者的严惩条例等事项,让国家助学贷款的整个操作程序和运作过程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就第二种选择而言,我们可以尝试四部委《意见》为基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家助学贷款发》或者授权国务院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法管理条例》,细化四部委《意见》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者应承担的责任,依法规范银行、学生、学校等方面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行为。

(二)个人诚信法律体系的建立

前述剖析了受助学生违约不还款是要加强贷后管理的根本原因,而在违约不还款的学生中间,大部分是因为个人诚信问题。同时,因为个人诚信目前尚没有相对完好的标杆衡量,同时,我国目前的社会规范不成熟,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对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制裁,使得助学贷款中出现很多失信行为。在这种现实需要下,我们亟待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个人信用法律法规的出台。

在国家助学贷款领域,个人的诚信体系主要由高校或者银行系统建立,其他需要者经过一定的手续可以查询。如果受助学生贷后还款违约,在个人信用系统中可以显示,将直接成为以后办理信贷等业许可与否或者任职成功与否的参考指标,对于失信的人,将限制进行其大额转账业务,并且可能对办理房贷车贷等造成困扰。在国家公务员选拔中,还款违约可能影响到公务员的的遴选或者限制后续的提拔。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在聘用工作人员时会考虑员工的诚信度,此外失信行为将直接影响员工升职、晋级。甚至在获取相关技能资格证书的时候,还款违约将直接导致行政部门延期发放甚至吊销资格证书。

此外,我们可以尝试应该制订《个人信用法》,用法律来规制或制裁失信行为。因为诚信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需要法律的保障和制约。我们所要建立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应涵盖个人信用的各个方面,使得每个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且明确规定某些具体失信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国家助学贷款领域,针对贷后还款违约这种失信行为,应作为一种特殊的失信行为进行细化规定,并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强化受助学生自觉偿还借款意识,为助学贷款贷后还款提供最切实最可靠的保障。

注释:

1.易忠、蒋年韬:《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的问题与对策》,《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2.刘延伟、王家传:《关于发展我国助学贷款若干问题的思考》《消费经济》,2000年第4期

3.潘勇涛、凤启龙:《大学生助学贷款违约的心理分析》,《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4.陈学智、陈云芳:《责任伦理视阈下的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对策创新研究》,《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年第9期

5.卢劲松:《国家助学贷款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经济师》,2007年第12期

参考文献

[1]钟志勇、谢蓉蓉.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法律监管[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2]程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法律博弈分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3]陈动.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风险防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5)

基金项目:本文属安徽財经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诚信视阙下的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对策创新研究》(项目编号XSKY1684)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卞李敏(1995—)女,汉族,山东临沂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勤工助学思想政治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本文提出要准确定位目标,让勤工俭学促进素质教育目标的有效实现;扭转观念,让勤工俭学促进学生根本素养的全面发展;关注课改,让勤工俭学实现综合实践课程的有序推进,为素质教育增添一抹亮色。

关键词:定位目标 关注课改 扭转观念 勤工俭学

素质教育是我国将教育确定为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之后形成的一项基本政策。勤工俭学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自主意识的养成都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在素质教育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准确定位目标,让勤工俭学促进素质教育目标的有效实现

素质教育的整体目标是非常广泛的,融合了高尚的思想道德素质、知识积淀、健康的身体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学校进行勤工俭学的实践活动,就有机会让学生通过这些活动,脱离对劳动传统认知的束缚,促进生命个体智力和劳动技能的协调发展。另外,在学校办学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活动进行创造、改造,改善学校的办学,学生看到自己的辛勤投入给学校带来的整体变化,以学生自然产生的强烈的自豪感,促进学生认知能力的有效提升。

这种基于勤工俭学模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对于提升学生的创造意识、实践能力,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促进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舆论错误地认为,体力劳动已经被社会淘汰。这对于学生的思想健康是不利的,长此以往,素质教育也就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因此在学校中,无论是总务,还是德育;无论是班主任,还是科任教师,都应该结合自身职能,为学生创设勤工俭学的实践路径,锻造学生的人格,培养健全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二、扭转观念,让勤工俭学促进学生根本素养的全面发展

清朝诗人龚自珍说过:“不拘一格降人才。”其中的“不拘一格”就凸显了诗人对人才观多元化、丰富化的理解。的确,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行业与岗位需要不同类型的人才。但现在很多人,尤其是家长,将人才这一概念的理解逐渐异化,他们认为只有坐在办公室,避免风吹日晒的人,才是真正的人才。事实上,社会错综复杂,需要各种各样的人才来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但这些如果仅仅依托学校、教师的口头说教,显然无法改变社会的价值观。我们学校课程中的教学内容,更多呈现前人实践的优秀成果。死守课堂,我们能做的仅仅是接受、内化,要想有真正的发展,就必须在充分吸收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参与到社会实践中,进行实践性的操作与认知,让学生在操作中体验、在实践中摸索,从而产生新的体验,发现自己的特长与不足,正确地看待自我。

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在人们的大脑里,有一些特殊的、最积极的、最富于创造性的区域,依靠抽象思维跟双手的精细的灵巧的动作结合起来,否则就会处于沉睡状态。”鉴于此,勤工俭学是两者充分结合的有效平台。在结合中,学生在目标习得、实践操作等过程中加以实现,素质教育的“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从而在历练动手能力的基础上实现创造性思维的形成。

总之,在学校教育中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运用知识、历练自我能力,能促进综合素养的有效提升。

三、关注课改,让勤工俭学实现综合实践课程的有序推进

论及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显然不能不提。在本次课程改革中,设置了综合实践活动这一内容,这是课程改革过程中的一大亮点。这一课程的内容较为丰富,包含了探究性学习、劳动实践活动以及劳动技术教育等多方面内容,是学生进行实践操作和培养创新意识的重要平台。

综合实践课程融丰富的知识、无痕的给予、具体的实践于一体,给予了学生明确的方向和自主设置的空间。我们欣喜地看到,不少学校非常重视这一课程的实施,利用勤工俭学,组织学生到生产基地参加形式多样的生产考察观摩、体验尝试,甚至进行竞赛活动。比如央视有档发明创造的节目《异想天开》,学校常常将节目录像播放给学生看,激发学生的实践与创造激情,让学生结合生活实际尝试进行发明创造。有的学生开始进行飞行、轮船模型的拆装;有的学生则进行无线电控制的研究;有的学生醉心于陶艺制作……针对学生,学校也录制了校园版的《异想天开》,为学生展示实践成果创建了平台,让学生感受到劳动带来的快乐。更可贵的是,学生不仅收获了丰厚的物质成果,还收获了丰富的精神财富,学生在实践中彼此信任、彼此合作、相互促进,形成良好的团队协作意识。

参考文献:

张宇敏.新时期勤工俭学改革发展的实践与思考[J]. 山西教育, 2003,(15).

勤工助学思想政治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大学生是社会宝贵的人力资源,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并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随着大学生校外兼职热潮的日益升温,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兼职纠纷越来越多并呈现出多样化。针对这一严峻的社会现实,对大学生兼职纠纷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已经成为社会的现实需求。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大学生兼职 纠纷 类型 解决途径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大学生的成长与发展事关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牵动着整个社会的敏感神经。而大学生兼职是一个普遍存在并将在后期很长一段时间必然存在的社会现象。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从法律方面对大学生兼职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进行规范与保护已成为现实需要。本课题从大学生兼职这一社会现象入手,以法学专业学习者的身份,从劳动合同法的全新视角探究大学生兼职纠纷现状,系统分析大学生兼职纠纷产生的原因、基本类型、特点和解决途径,旨在探讨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合同法特殊调整对象的法律地位可行性的同时,为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这对于国内各城市大学生兼职纠纷的研究与解决具有现实理论参考意义。

一、调查对象的选择及调查情况的说明

岳阳是湖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次中心城市,经济总量仅次于长沙,居湖南省第二位。在十三五规划的推动下,承接珠三角地区的产业转型,这使得岳阳的第三产业的比重将会在原有的百分之三十四点一的基础上有较大幅度提升,从而提供更多的兼职岗位。而大学生兼职作为大学生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此次本课题小组以岳阳市为例,基于对四大高校的了解,对其学生进行兼职纠纷的调查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行性和三线城市的代表性。

此次调查,课题小组采用以封闭式题目为主,辅以个别开放式问题的调查问卷对岳阳市周边四所高校——湖南理工学院、岳阳民族学院、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和岳阳广播电视大学的08级、09级学生进行调查,共计发放问卷2000份。本次问卷实际回收1826份,回收率达到91.3%,有效问卷1798份,占回收总量的98.47%,符合调查科学性的要求。以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为基本研究方法,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岳阳市四大高校大学生的兼职情况作为调查主线,得出大量第一手真实、有效的数据。同时,通过回访典型兼职大学生和走访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和中介组织,全面掌握岳阳市大学生兼职的相关信息,确保研究内容符合实际,研究成果具有可操作性。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的调查

从调查数据反映的兼职参与比例来看,有近58%的大学生从事过兼职,约42%的大学生未从事过兼职,在岳阳从事兼职的大学生比未从事兼职的比率高约16%。在对未参加兼职的这部分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时,我们发现,在能及时获得兼职信息的情况下,有51.49%的在校大学生希望尝试参加兼职,有36.08%的在校大学生在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也可能从事兼职工作。这个数据表明,在校大学生的兼职欲望是非常强烈的。相信大学生参加兼职的这一比例在岳阳产业化转型的过程中会愈来愈高。

从兼职动机来看,参加兼职的大学生主要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为目的,其次才是以挣钱为目的。在此前提下,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实习在高校受到大力追捧,大学生以“锻炼自己的能力”为目的也广泛存在,他们一般都不会太计较工资的得失,也无心关注是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以挣钱为目的大学生并未像全日制职工一样敢于对老板直接提出工作方面的要求。他们选择顺其自然,认为有钱就好,老板能给多少就拿多少,也不知道何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谈不上会自动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目前兼职的获取途径而言,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在此次的调查中占43.44%参加过兼职的在校大学生都是通过亲戚朋友获得兼职工作,所以参加兼职的在校大学生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对工作进行具体的考察,更加不会对用人方产生怀疑,对产生的劳动纠纷自我保护能力差。而通过有学校保障的勤工俭学机构提供的兼职只占10.02%,这说明大学生参加兼职并没有健全的校方管理机制进行维护,也正是由于此原因使得整个大学生兼职现状呈现无序的状态。

此外,结合兼职类型来看,在校大学生主要从事促销、家教与培训等兼职,两者比率均在三分之一左右,比率较大。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能够得到学校提供的助学措施的人数仅为1.26%。由此可知学校所提供的助学措施远远不能满足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要求,我们简要分析,两者数据相差如此之大的原因如下:一方面,高校的勤工助学中心重在帮助贫困学生,缓解其经济压力,并因其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及责任承担方面的缺失较少提供大学生兼职。另一方面,学校提供的助学措施相对于从社会上的获得的兼职在工资、安全和针对性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所以许多大学生更希望从学校方面得到兼职信息。据此,高校的助学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对大学生兼职纠纷现状的调查

如图表所示:27.48%的兼职大学生遭遇过兼职,大学生遇到兼职纠纷的比例超过四分之一。78.72%的大学生未要求签订兼职合同,81.87%的参加兼职的大学生未签订具有直接法律保护力的书面合同。一旦遇到纠纷,在校大学生在维权途径上便处于不利地位,自我维权陷入困境。绝大部分参加兼职的在校大学生没有要求用人方签订合同,这反映在校大学生在参加兼职中法律意识不强,造成大学生兼职中没有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因此没有事后可以作为维权的凭证,产生纠纷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课题小组针对大学生兼职发生纠纷的数据进行了专门走访,分析得出了以下原因。

1.无政府机关对其进行直接管辖。政府劳动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均是针对全日制用工和毕业生的创业与就业,而非全日制用工与在校大学生兼职既无规章、政策进行规范,又无专门部门、机构或组织监管。

2.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引导不够。高校内部设置的勤工俭学机构是负责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管理的唯一合法机构,且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扶持和帮助。勤工助学机构缺乏联系用人单位的主动性,而机构运作经费和兼职岗位的有限性加剧了这一矛盾,广大大学生的兼职需求很难被满足。

3.社会各界对大学生兼职态度不端正,中介公司、用人单位将在校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对待。用人单位常常以各种名义延长工作时间、无故克扣工资、以临时工代替正式员工来逃避福利或保障措施,没有将兼职大学生作为普通员工来正确对待,抓住大学生生活阅历少、工作经验不足,又迫切需要兼职工作的心理,最大限度榨取大学生廉价劳动力。

4.大学生兼职法律身份不明,立法欠缺。本课题认为大学生兼职是指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在籍大学生与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建立的劳动关系,包括各种通过付出体力和智力劳动而获得物质和精神回报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满18周岁,低于退休年龄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劳动法》。按照此规定,兼职大学生应当属于劳动法的约束范围。然而,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又将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做的兼职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外。因此,大学生虽为“劳动者”但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从问卷的开放式问答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兼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大种类:首先是工资问题,其次是“义务”加班、职场刁难、见习问题等。初入社会的“天之骄子”们放不下脸面,缺少职场经验,导致工作中出现特殊情况时,工资的支付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老奸巨猾的老板们擅长“迷魂法”,初入职场的大学生们注定成为待宰的“羔羊”。加班是工作中最常见的事情,但不同的是,作为兼职工的大学生们却基本上没有与《劳动合同法》保护下的劳动者们一样,有要求和获得加班报酬的相同权利。而且在对兼职大学生尚无明确立法保护与政策保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这些员工的权益保障和救济自然是一片空白。作为大学生兼职特殊形式的见习是在校大学生为提高自身从事实际工作的职业技能能力,尝试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自愿提供的一种无偿的服务。其相关权利和义务、福利和救济都处于空白状态,自然谈不上保障。

通过后续的跟踪调查访问,我们更加深入了解到,虽然有些用人单位会与临时工签订协议,但正如被调查的同学所说“不知道具体签了什么”,这样的协议毫无保障意义。此外,人生地不熟是众多外出打工的大学生不敢对工厂方面提出异议的重要理由,这也是许多远走外省的暑假工对工厂胡乱增加工作时间忍气吞声的原因。受很众多大学生青睐的餐饮工作非常具有代表性。此种兼职按时结算,多出现在学校周边的餐馆。据访问得知,这类餐馆很多时候以生意不好为由拖欠或克扣工资。而兼职大学生们往往因涉及数额不大、途径单一而很少采取行之有效的维权措施,这使得产生的兼职纠纷最终不了了之。

(三)对大学生兼职纠纷解决情况的调查

在对“兼职维权过程中,已经遇到或可能遇到哪些困难”这一项调查中,“维权成本高”、“维权途径单一”、“维权所费时间与学业冲突”三者所占比例高达69.45%,其中“维权之路与学业冲突”的占28.48%,学习成为了从事兼职的在校大学生维护自己权益遇到的难题。同时我们很惊讶地发现,选择“其他”选项的概率达30.56%,那究竟还有多少种维权困难是我们所想不到的?可想而知,维权之路漫漫其修远。

数据表明,在纠纷解决情况这一方面,“基本解决”达到了39.40%。然而在此数据中还包含不公平的协商、拖欠到无心解决或是被迫接受不公平的解决方案等情况。而双方退让,基本满意的情况达36.25%说明在校大学生能够通过自身协商或其他维权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仍有24.33%的纠纷搁置,解决无果,因此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保障纠纷的解决。而在对纠纷的态度中,16.42%的大学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21.74%的大学生持有无奈、有心无力的态度。而这些纠纷态度与兼职维权过程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困难息息相关,大学生刚刚步入社会,普遍缺乏社会经验,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获取的维权途径甚少,加之对兼职所需成本往往不能承受,又对兼职时间与学习相冲突顾虑重重,所以消极应对兼职纠纷的人数占一定的比例。他们对遭受侵权后选择的协商解决方式,大多数时候也只是抱着讨个说法或者无所谓的态度。这说明在校大学生权益的维护从培养在校大学生法律观念入手也是必要的。

由以上图表可知,在解决大学生兼职纠纷方面,大学生缺少基本的鉴别能力和警惕性。大学生刚刚步入社会,经验十分匮乏,缺乏基本的鉴别能力和警惕性,对一些广告陷阱、变相收费根本不懂得如何分辨。所以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方案具有多样性,而在校大学生认为提升自身法律意识是最重要的。提升法律意识需要学校介入,学校应对大学生兼职加大管理力度,设立勤工俭学组织、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司法管辖,成立小额诉讼法庭”、“政府保障”、“立法保护”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是从行政、司法、立法三方面解决兼职纠纷,而立法保护以21.08%的比率占首位,这反映在校大学生相信法律的强制性能更好地维护其权益。

综上情况,大学生兼职日趋日常化,但随之而来的兼职纠纷也比比皆是。大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欠缺、维权法律意识淡薄,兼职管理体系不健全、维权途径单一等问题,导致在兼职过程中,他们的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因此,对高校学生兼职权益进行保障,不但是高校的分内事,更是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责任。维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个人利益,更是社会进步、文明的重要体现。只有社会各界相互协调才能实现现阶段无序的大学生兼职市场的有效治理。

三、大学生兼职纠纷的解决途径

基于以上分析,本课题小组认为:大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应受到特有的法律保护。在大学生兼职纠纷产生的原因中,一部分是大学生自身法律素养不够,另一部分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而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大学生作为特殊调整对象的法律地位,最重要的是没有明确大学生兼职的书面合同签订的要求及规范。依此,本课题小组提出几点关于大学生兼职纠纷解决途径的意见。

(一)法律方面

1.立法。立法上,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做扩大解释,努力把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范围。从保护大学生切身合法利益来说,我们仅从劳动法的广义上去理解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即只要满足年龄大于18周岁小于退休年龄,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企业、任何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而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兼职必然会与用人方产生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此一来大学生的兼职行为理所应当地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便有了明文规定的法律的保障。

2.司法。司法上,应建立相应的小额诉讼机制。据调查显示,大部分大学生在遇到纠纷之后主动放弃权利或者被动放弃权利,其中与涉及金额比较少有关系,即大部分情况下没有达到劳动纠纷上的最低立案标准。这使得即使有一部分大学生选择了法律手段也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课题组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与国外的现有机制相比,国内的小额诉讼制度十分不完善,并没有与现代社会需求相平衡。从法律角度来说,使用小额诉讼制度是一个效率较高、满意度较好的解决大学生兼职纠纷的方式。原因在于:首先,从涉案金额来看,大学生兼职纠纷所产生的标的金额往往较少,满足小额诉讼的必要要件。其次,从大多数大学生兼职纠纷的案例来看,一般都是案情较为清晰,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能很有效地解决问题。

3.行政。行政上,大学生兼职纠纷维权难,主要是没有经验,没有指导意见,也没有相关的救济途径。因此,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授权高校成立一个职能部门,类似于保卫处的设置。具体职能为:一是在签订兼职合同时代表学校,进行三方签约,保障对大学生兼职的监督工作。二是可供大学生在遭遇兼职纠纷的时候直接询问相关问题的服务。三是对在校大学生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注意事项。在进行法律意识上有所增强,维权能力上有所提高,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的同时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学校方面

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大学生因为自身原因,维权力量十分有限,为其建立专业的救济途径是必要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站可以很好地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在学校内部,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能够为兼职中的大学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援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中心有利于整合学校的各项资源,例如学术资源、行政资源等,能更好地解决大学生兼职纠纷。

(三)自身方面

大学生为维护自身的兼职权益可以主动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通过类似法律讲座的方式来加深对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其次,积极寻求专项的法律援助。通过与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相互配合,有效利用各项资源维护自身兼职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不论是基于经济动机还是自身素质发展的需要,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具体而言,国内研究处于较为零散的阶段,对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定性更是乏善可陈。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兼职进行规范,又因大学生兼职自身的特点,使得大学生兼职纠纷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大学生被陷传销团伙、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报道频见报端,更是向全社会敲响了警钟。本课题从劳动合同法角度对我国大学生兼职纠纷情况进行调查,探索大学生兼职法律现状,丰富我国相关领域的理论体系,提升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意识,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提供理论参考。

基金项目:2010年度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基于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的大学生兼职纠纷情况调查——以岳阳市为例》的阶段性成果(湘教通[2010]244号文,项目编号:270),指导老师:喻永红,廖丹。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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