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社会主义思想论文范文

2024-03-15

孙中山社会主义思想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首次提出了我国的重大命题和战略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科学发展这个指导思想是密切相关,而高校是文化建设和培养人才的主要平台与摇篮,也会对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学生的政治观,价值观具有较大的影响,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青年学生,是高校目前重要的艰巨任务。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作者简介:戢学良(1986-),男,汉族,吉林长春人,吉林建筑大学,助教,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自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提出和强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高校贯彻落实党的主张和思想,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当代高校是未来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任重而道远,肩负着祖国人才的培养和美好中国的重大使命,所以对当代大学生培养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不容失误。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各种思想百家争鸣,其中就包含一些误导性的思想冲击着大学生,他们涉世未深,思想不坚定,容易动摇,这就需要高校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以前我们也曾提出过高校加强理论与实践结合,无论是政策要求,还是高校资源配置问题,在这一环节中并没有合理充分的实施,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教育方法。在社会主义思想的大范围内开放思想,深入研究,分析每次大会的核心内容与政策和未来几年的发展趋势,让学生自己去思考与实践,让学生可以在课堂谈论自己的见解,这样一来就打开了学生的思想,让他更深入的去了解党,学习党的政策和正确的价值观,而不是被动的去接收主讲老师的思想。

加强规划还应该整合现有的资源力量,成立促进组织。要推广和完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习,组织建设是关键,应该适时成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习的促进组织,同时具备目标清晰,分工明确,有科学的正规的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内部沟通机制。通过促进组织的规划、管理、协调、实施和保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习项目的运营和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从长远的发展的角度考虑,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大背景下,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开展工作。从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来看,教育主管部门成立高校相应组织主要在政策理论和经费上支持,社会组织成立促进组织主要在资源提供、与高校合作关系对接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实践相结合

组织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志愿服务是社会实践重要而有效的形式。现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学习工作如何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发挥其综合效果,还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建立一种直接快捷的渠道,为高校开展学习教育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平台是重要问题,也是培养当代具有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大学生必要的保障。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在开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缺乏统一组织、统一规划是不可行的。切实做好规划,合理安排时间,定期开展思想讨论,大学生和导师之间互相探讨思想,导师给予正确的评价和引导,每月定期开展社会主义价值活动,组织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体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真正涵义,做一名实践理论相结合的优秀青年。

开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符合我国和谐社会的要求。和谐社会要求加强大学生和谐理念的培养,“和谐”理念为基本导向,努力塑造学生完美、和谐的人格和和谐的人际交往关系。结合当代的发展实际,高校开展政治教育工作时,也要着实培养大学生自我心理调适能力、人际关系交往能力以及强化生态道德意识。另外要积极塑造当代大学生人格品质,努力塑造他们成为心理健康、品德高尚、身体健美、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青年学生。本着社会本位的原则,再享有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能去侵犯他人和集体社会的权益。再次强调,加强对高校学生正确社会观的教育决定了学生个人、社会甚至整个中华民族的使命,作为最重要的环节,高校应做好守好这一艰巨任务。

四、结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对高校开展政治教育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高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培养的主阵地,任重而道远。高校如何的科学、正确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影响着未来当代大学生受到各方各地的文化思想冲击时能否保持理性,这些信息中有消极的,有危险的,不健康的,这就要求高校在开展政治教育工作时要考虑充分,实践准确,及时纠正错误思想。让当代大学生有辨别思想的能力,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流思想下,学习、实践、提高、成长,实现高校培养的最终目的。当下,需要有大批正确价值观的人掌握主流,这就要靠高校积极的开展政治教育工作,今后祖国的未来更加繁荣昌盛!

[ 参 考 文 献 ]

[1]秋石.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J].求是,2006(24):3-6

[2]石国亮.论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J].青年探索,2005(1):41-43.

[3]秦良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教育青年学生[J].求是,2008(06):53-54.

孙中山社会主义思想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在中学教学中相关部门明确要求对学生施行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教育,在实际化学教学中,教师需要把具有特点的化学知识与不同特点的学生身心相结合,从而探究其发展规律,制定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在化学中渗透的计划。所以在教学中教师需要建立化学知识与辩证唯物思想之间的关联性,帮助学生实现思想与化学知识的统一进步。本文针对化学教学中的辩证唯物思想教育这一课题进行分析,从化学课程实际情况、教学方法与教学角度等问题,结合教材内容进行讲解,进一步加深对化学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教学探究。

关键词:化学教学;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教育

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帮助人们正确、客观的理解事物,还能促进学生信念的养成,提高其综合能力。化学课程具备的知识非常客观,其本身就属于唯物主义辩证思想体现的学科之一。而高中阶段是学生的学习生涯中较为特殊的一个阶段,这个阶段的学生具备一定的成熟思想,但是从社会阅历以及生活经验等角度来看无一定的基础,所以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教育和引导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能够培养学生正确的三观意识,还能让学生学会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事物。在现实的课程中,化学教师本身就要具备客观的教学思想,结合实际的教材内容,对不同的知识点具备的辩证关系进行分析。

一、培养学生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

在现实的教学中,把辩证唯物主义教育导入到高中课程中,不仅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化学的知识,还能引导学生朝着正确的思想道路迈进,加深学生对思想以及化学知识的认识,让学生自身也树立起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世界是由物质组成,而物质是由微观的离子、分子以及原子等组成的,无论是从整体来看有机物质还是非有机物质,都是物质的一种表现形式。化学中的生命知识也证实了生命是非物质的蛋白质所组成。而物质以质与量都不变的基础上进行运动的,从化学的角度上来看就是化学反应。化学反应中,不仅存在物质的转换与变化,还存在着能量的互相转化。虽然化学的形式是非常多样的,但是针对反映的形式来说,只能实现能量之间的变化,也就是从一种物质的能量转变为另外一种形式,并且都是以质与量为基础的,质与量作为化学反应最为稳定的一点。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所表达的就是客观看待事物,而化学中的反映问题相对来说就是客观的,所以教师在现实教学的过程中要深度贯彻这种思想,并在讲述问题时,要从运动发展的角度去看待所有的事物与遇到的部分问题与困难,才能达到教学目标。

如果把物质世界的运动都是绝对的这一理念落实在化学的教学中,那么静止就可以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作为相对立而存在的,对唯心主义进行批判。例如“核外电子运动状态”以及“原子结构”的教学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从客观的角度去看待事物,人们是存在于太阳系的,而宇宙的范围是无限的,太阳系在宇宙中的位置只能作为一部分,也就是整体银河系中的一个小点,虽然银河系看起来已经接近无限,令人们遥不可及,但是在银河系的范围外还有其他外星系的存在,这些总体的星系被称为总星系,这些不能被改变的事实就可以称为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且每个星球或星系都是不断运动的,但是在运动的同时其质与量是不变的。而從微观的角度来看,我们日常生活接触到的事物都是由分子组成的,并且分子并不是最小的元素,比分子要小的还有原子,原子中还存在质子以及电子等。

虽然这些成分不足以被肉眼所观察到,但也是作为客观物质所存在的,其运动状态都是永恒的,但是并没有导致物体本身质量的变化。

二、培养学生对立统一的化学运动观点

化学与所有的事物一样,是具有辩证性的,既存在矛盾又具有统一性,例如在反应中逆反应与正反应,在现实生活中常能接触到的酸与碱的反应以及氧化反应和还原反应等都是对立的。以及在化学中有许多的东西都是对立存在的,但是在某些方面又具有统一性,例如化合与分解以及氧化还原还有水解放热与热吸收等都是具有对立性又客观存在的。对立又统一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主要内容,充分证明了事物的运动以及变化的原因就是物质内部的矛盾性,科学的对事物发展的方向进行阐述。例如正电荷与负电子之间的排斥与吸引的问题,既能够体现化学辩证思想又能够体现化学矛盾性。同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对立的两种物质还能实现转化。

化学发生反应必须具备的条件就是外因。例如温度、浓度、压力等,是两种物质之间实现转化必备的条件。而通常物质具备的本性是化学反应的内因,如何起化学反应、起什么样的化学反应都取决于物质的本性,反应的条件是由物质本性决定的。所以在进行化学课程的讲解中,教师可以重点培养学生的逆向思维,来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灵活性,避免出现学生思维剑走偏锋的问题,利用方便的素材可以帮助学生对统一对立的规律进行认识以及理解。

三、培养学生质变与量变的化学观点

化学中存在非常多的质变与量变,而质变与量变也是唯物辩证法最为基本的规律。例如,相对分子质量的不同或者组成分子的元素原子数目的不同都会引起物质性质发生变化。以二氧化硫与三氧化硫和氧气与臭氧为例,在有机物中的级别不同但是属于同一系的物质时,其分子内部的原子排列方式有差异从而会生产质的变化。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所有事物都是从量变开始发展的,如果量变达到一定的阶段就会产生质变,所以质变就是量变的最后环节,然后再由量变开始,由量变转化为质变,长此循环就构成了事物的无限变化,永远都在运动就是质与量互相转化的规律。量变与质变之间是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的,具有一定的辩证关系,可以说量变是质变的前提,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所以质与量的变化就是事物发展存在的客观规律。在化学中有许多的现象都能完美诠释质量互化的规律,例如在元素周期表中,元素的性质是持周期性规律变化的,随着核电荷的数量增加而增加。而核电荷的数量变化会实现元素的转变,把元素从金属转变为非金属,把固体变为气体、活泼元素变得不活泼等。简单地以有机物作为例子,其质变的体现是在改变了物质的理化常数上面的,所以能够把这些质变作为新的量变看点。分子中碳的原子随着数量的变化,有机物的熔点与沸点都会伴随着其数量增多而升高,经过分子侧链的数量不断增加,其沸点就会慢慢地升高等变化都是较有代表性的量变引发质变同时又可以比作新的量变。

教师在进行课程的讲解时可以利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做比喻,并且在进行化学课程中,教师不仅要进行化学的比喻,还要能通过实验,质变与量变是化学中相对简单的实验,在学生的周围就可以常见,例如长久日晒导致衣服褪色是量变还是质变,洗衣服时脏污被清洗下去是否跟质变和量变有关,还有冰变化成为水蒸气是经过的形态的变化还是质与量的变化。由此教师可以引出理论,化学变化是有量变引发的质变,虽然形态或颜色等变了,但是其本身的质量是没有变化。从而利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作为实验,让学生能够掌握化学知识的同时还能够掌握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究其根本,化学是一门辩证唯物主义的课程,教师不仅要能够帮助学生掌握化学的规律,还要把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贯彻到学生之间,既能够让学生面对事物进行客观冷静地分析,还能够帮学生形成正确的思维,学习正确的思维方法,从而提高其综合素养。

四、培养学生物质之间互相联系的化学观点

在我们的物质世界中,所有事物多少都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虽然存在部分相互对立的事物,但是归根究底都是一个整体,从化学角度来看更是如此,这世界中所有的元素都不是作为个体而在现实中存在的,也不是没有丝毫联系而存在的,而是被核电荷数这个元素的内在因素通过与其他元素之间建立联系的一个整体,具有很强的统一性。化学研究就是通过某一种元素与别的元素建立联系然后对化学元素与化合物性质的研究。例如,在进行化学课程实验中,想要了解氧气的性质,那么就需要把氧气与其不同的元素进行接触融合,例如镁、氢、硫等,分别与这些元素进行接触融合,从而了解到氧气的性质。

经过化学课程的讲解,教师可以把所讲解的知识转化为道理、教育点等,例如把化学理论进行转化然后引申到学生身上。具体的课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利用宏观的角度去看待事物,让学生把自己比作一个个体的元素,而把家庭、社会等这种集体比作是多个物质的团体,个体是与团体相互作用并且相互联系的、没有一个大的团体就没有其中的小团体,也就没有个体。国家与社会都是作为客观因素而存在的,这就牵涉到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教学,培养学生用辩证的思想去看待世界,并且客观地看待事物,不仅可以实现客观地看待事物,还能够把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深入到化学的课堂中,逐渐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模式,让学生学会运用宏观的视角去看待事物,增强学生观察事物整体性的视角,避免思维模式中的片面性,透过现象去看待事物的本质。让学生将来在处理问题时,可以通过事物的联系性、变化性、发展性以及全面的观点去分析并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中学阶段是学生生涯中较为有特点的一个阶段,因为学生具有部分成熟又不全面的思维和眼光,所以想要落实化学教学是比较有难度的。所以化学课程要结合现实情况与学生的特点,以及教材中具有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内容在课程中逐渐加入、渗透,不断在课程中经过实践、结论、寻找经验再到实践这种闭环式的教学模式,不断把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在学生之间深化,帮助学生掌握以及理解辩证的思想,强化辩证思想的作用,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这种思想不仅是在化学课程中有用,也会对自身的日常生活与发展产生良好的作用,从而使学生自发地学习、培养、探索,从而提升自己的综合素养。

参考文献:

[1]张雁冰,寇娴,殷明文,张运晓.论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相统一原理在有机化学教学中的应用[A].第八届全国大学化学教学研讨会论文集[C],2018.

[2]张宇,李荣清,蒋正静.无机化学教学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辩证关系[J].当代教育论坛(教学研究),2017(7).

[3]周友士.当代知识性质与学习方式转变[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2018(4).

[4]贾原媛,张建伟.在化工原理教学中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J].化工高等教育,2020(2).

(作者單位:甘肃省舟曲县第一中学,甘肃 舟曲 746300)

孙中山社会主义思想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侯外庐先生将中国历史视为社会史和思想史的结合,他依据唯物史观对两者进行了通贯性的系统诠释,并以此揭示出了中国历史的独特发展道路,如中国文明起源的亚细亚道路、封建土地国有制、中国传统思想中的浓厚宗教性、传统社会的“维新道路”及其对进步思想的束缚等。此外,他指出了中国社会和思想文化、中国史学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对今天的文化自觉思潮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侯外庐 中国史观 中国社会史 中国思想史

侯外庐先生(1903-1987)是中国现代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他相继出版了《中国古代思想学说史》(1942年)、《中国近世思想学说史》(1945年)、《中国早期启蒙思想史》(1956年)等著作,40-60年代主持完成了五卷本的《中国思想通史》。他通过这些著作对中国思想史及中国社会史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取得了众多的理论成果,并建立了马克思唯物主义的中国思想史学科。并且,侯外庐先生可能是最早提出并最系统论证中国历史与思想发展有其特殊性的马克思主义学者。

一、侯外庐先生的中国历史观念

今天我们看历史,一般认为它包括三个方面:人与自然的关系史、人类社会的历史、人类思想的历史。人与自然的关系史主要以人类生活的环境与物质生产方式为基本研究对象,关注历史上的自然环境与物质生产方式变迁。社会史以人类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式为研究对象,研究人类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组织、社会生活方式及其变动。思想史以人们的理论化的社会思维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思想结构、思想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发展变化。

侯外庐先生认为,研究历史的本质内容,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物质生产方式以及相关的经济制度,一个是人们理论化的社会思维。他说:“自三十年代开始,我对于中国历史的研究,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社会史研究,二是思想史研究,我向来认为,社会史与思想史相互一贯,不可或缺,而‘研究中国思想史,当要以中国社会史为基础’。当然,我研究社会史,并非仅仅为了研究思想史,更重要的,还是为了探讨中国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在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史方面,侯外庐先生通过翻译《资本论》,“从经典著作的原著掌握观察问题的理论和方法” ,确立了他研究中国社会发展最基本的理论依据。他认为研究社会经济形态是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最核心的内容,而研究社会经济形态,关键要研究特定历史时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方式的变化。简言之,即生产资料与生产力相结合的特殊方式。对于物质生产方式的观察,则既不能简单看生产力发展水平,也不能简单看社会生产关系,而是要看它们结合的特殊方式。根据这一原理,他系统研究了中国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并剖析了其主要特征。

侯外庐先生认为观察理论化的社会思维,既要看其世界观(哲学思想)和逻辑思想,更要看它对于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方面的思考,并需要揭示出哲学思想、逻辑思想和社会思想的内在联系。他指出,要把握好社会历史和思想历史的互动,判断历史上的思想命题,如果要避免以思想解释思想的随意性,只有把思想置于中国社会历史的具体背景之中。他说:“思想史系以社会史为基础而递变其形态。因此,思想史上的疑难就不能由思想的本身运动里求得解决,而只有从社会的历史发展里来剔抉其秘密。” 否则,对于中国思想史的解释,不仅容易犯主观化的错误,而且容易使古人的思想被曲解,即“流于附会臆度” 。需要指出的是,侯外庐先生并不是经济决定论者,他虽然认为“经济发展对思想史的各个领域起着最终的支配作用”,但同时意识到“思想意识的产生又属于社会分工的特殊部门,因而思想史本身有其相对的独立性” 。

在中国历史的研究中,侯外庐特别注意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以此发现中国历史的特点。他说:“我们提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的创造性科学研究,同时也反对这样的态度:或者孤立地用一句封建主义的定义来代替各个角度的全面分析,或者动不动就武断地说马克思主义的普遍性的理论不适用于中国。这种态度妨碍人们对科学理论进行虚心而认真的研究。” 在中国现代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代表中,侯外庐先生与郭沫若先生有很大的不同。20世纪20年代,郭沫若运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理论分析中国古代社会及其思想,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第一次提出并且论证了中国古代同样存在奴隶制社会,从而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史一般规律的普遍意义,揭示的是中国古代历史和思想与西方社会的相似形。侯外庐同样运用马克思的理论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和思想,但得出的结论却与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有巨大的差异,他发现的是中国历史和思想发展的独特路径。

二、侯外庐先生论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独特路径

侯外庐先生的中国社会史研究,以纵向的历史发展脉络为坐标,力图从中探寻中国社会历史的独特道路。这主要体现在他的中国文明起源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研究和资本主义萌芽研究等方面:

第一,中国文明起源的独特路径与中国传统社会的“维新道路”。

侯外庐先生认为,中国文明社会的起源遵循的是一条特殊的路径,它“采取了土地为国家所有的路径,一开始便是大土地所有制,这不能不说是‘早熟’”,“氏族公社的保留以及转化成为土地所有者氏族王族,是它的‘维新’的路径” 。因此,中国古代社会保留了大量的氏族遗制,氏族贵族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家族奴隶的劳动力二者紧密结合,土地地域化的私有制及国民阶级具有巨大难产性,形成了古代东方国家的“维新路径”或“亚细亚道路” 。他总结出中国文明起源的基本标志是家族而不是家庭,是氏族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是国野之分而不是国民意义上的国家。与恩格斯所揭示的古典的古代不同,古代希腊文明社会的建立路径是:家族的消灭、私有制的起源、城邦国家的产生;而中国进入文明社会的路径是:家族和氏族制度与奴隶制度结合,土地财产为土地国有或氏族贵族专有,“宗子维城”的城市国家出现。中国文明形成之际,土地所有形态的发展过程走的是从氏族公社公有到氏族贵族的土地国有的路径,中间未经过土地的氏族成员私有化阶段,个体私有财产权不发达。侯外庐以氏族、公有制、城市国家作为研究古代文明和国家起源的路径,以及力图探讨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独特途径的科学精神,对后来者探索文明起源有很大的启示。

最重要的是,侯外庐先生通过对中国文明起源独特路径的研究,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发展中的“维新道路”,即在社会变革的关键时刻,中国古代的政治家与思想家往往采取与旧制度和思想妥协的改良路径,而非实行彻底变革的“革命”路径。他说:“‘古典的古代’是从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古代是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叫做‘社稷’。因此,前者是新陈代谢,新的冲破了旧的,这是革命的路线;后者却是新陈纠葛,旧的拖住了新的,这是维新的路线。前者是人惟求新,器亦求新;后者却是‘人惟求旧,器惟求新’。” 在他看来,这正是中国社会历史独特路径的重要表现,并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地影响。

第二,封建社会的所有制形态与中国古代的集权政治道路。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史的研究,侯外庐先生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判断封建社会确立的依据、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封建土地国有制等。他认为法典(体系化的制度形式)是判断封建制度最终确立的主要依据。他说:“真正作为分界线以区别古代和中世纪的标志,应该从固定形式的法典来着手分析。” 对于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的时间,不能因为古代社会有封建因素的萌芽就断定其为封建社会,而应当以制度体系转变为标准,即法典化为标准来衡量。所谓法典化标准,就是以体系化制度形式作为判断社会形态的标准。侯外庐先生据此把中国封建化的过程划在战国末以至秦汉之际,他认为战国时期虽有封建因素的萌芽,但只是一种局部现象,没有取得全国的支配性质,经过汉初一系列法律形式的确定,至汉武帝法律化过程的完成,中国的封建制才最终确立。

此外,侯外庐先生通过考察土地与生产力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等,探讨了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并明确提出了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的论点,即土地为皇族地主(国家)所有,其他阶层仅有占有权或使用权,其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不过是“法律的虚构”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就是君有、皇族地主所有,封建土地国有制作为“一条红线贯串着明清以前全部封建史”。但这不等于整个封建社会土地的基本形式都没有变化,他以两税法为标志把中国封建社会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一阶段从秦汉起到唐代开元、天宝之间,以军事的、政治的统治形式为主,表现为对土地的直接干预;后一阶段从唐代安史之乱后到清初,以经济的所有形式为主,表现为通过赋税方式的变化实现对土地所有,经营方式虽有改变,但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本质并没有改变。侯外庐指出,与西方中世纪相比,中国封建社会的显著特点就是“自由的土地私有的法律观念的缺乏” 。封建思想定于一尊,根源就是统治阶级掌握着土地所有权。皇族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秦汉以来中央专制的经济基础,伴随着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在主要的手工业生产方面也实行国家管制。这种以土地为主而以其他产业为副的国有的财产形态,从秦汉社会发源,一直是中国封建所有制主要的形式,也是理解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史、思想史的关键所在。侯外庐先生通过对封建土地国有制的研究,揭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独特发展路径,以及专制集权政治长期存在的深刻历史原因。

第三,资本主义萌芽出现与中国社会近代化的曲折道路。

侯外庐先生从土地关系的变化、手工业以及海外贸易的发展三个方面考察了的明代嘉靖、万历时期的资本主义萌芽情况,力图证明明清之际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已经有资本主义的萌芽形态。他说:“十七世纪的中国社会,已存在着资本主义的幼芽,这是在十六世纪中叶开始的” 。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明中叶以后私有土地所有制和经营地主的势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一条鞭”法的施行是对土地商业化和私有化的法典式总结 ;虽然土地商品化的程度还很低,还不足以改变整个封建土地所有制,但已经反映出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此外,明中期以来城市手工业及海外贸易的发展、商业资本的活跃也逐渐将封建生产方式解体,成为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内容。但侯外庐先生同时指出,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发展有其独特性,与西欧是不同的。他说:“从十六世纪以来,中国的历史没有如欧洲那样走向资本主义社会,……既在封建社会的母胎内产生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形态,又在发展过程中未能走进近代的资本主义世界。” 而原因就在于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方式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他说:“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形式,既然是东方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的条件,又是巩固东方专制政制的基础” 。虽然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更名田,使旧制度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政策也并未能长久的阻碍历史进程,但是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依然很难突破封建自然经济的束缚。鸦片战争后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有了一点自己的民族工业,但资本主义萌芽仍然没有获得充分的发展。这种“近代社会的难产”正是中国社会的独特发展路径的又一重要表现。

侯外庐通过对中国历史的通贯性阐述,揭示了中国社会的独特发展路径。他说:“从古代文明的难产到近代文明的难产,说明旧的传统是阻碍历史前进的巨大堕力,这是中国社会的特点。” 出现这些独特路径的根本原因就是“旧的传统”——作为中国文明和社会基础的家族血缘关系,以及相应的维新道路,文明起源的独特道路、封建土地国有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曲折都与此有关。

三、侯外庐先生论中国思想历史发展的独特性

侯外庐先生将中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史划分为先秦社会思想史、封建社会思想史和启蒙时期的社会思想史三个阶段进行研究,并从中揭示出了中国思想历史发展的独特路径。

第一,维新道路束缚下的中国思想史。

侯外庐先生认为,中国思想史整体上存在着保守与改革的矛盾,旧有的社会制度或思想传习往往束缚新哲学思想的产生,反映新社会要求的思想中往往保留着旧的思想形式,即“新的拖住旧的”或“死的拖住活的” ,这在先秦诸子思想和近代启蒙思想中有着集中的体现。他将先秦思想史看作国民阶级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 ,在他看来,先秦诸子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受到商周尤其是西周先王观及礼乐思想的严重束缚。他曾这样评价诸子思想的共同特点:“在中国,思想史起点上的思想家,不论孔子和墨子,其所论定的问题,大部分重视道德论、政治论与人生论;其所研究的对象也大都以人事为范围;其关于自然的认识,显得份量不大,其关于宇宙观问题的理解,也在形式上遵循着西周的传统。” 各派思想实际上就是围绕对先王观和礼乐观的批判而展开的,其中,儒家学派的特点是形式上认同礼制,而精神上则倾向于“仁”,他们把礼、乐观念化,并从道德心理和道德情操出发,批判了礼、乐的形式,并强调了其中思维的内容;道家学派的特点是发现了自然天道的某些规律,并把这种自然史的规律视为社会思想意识的依据,从而否定了孔、墨言必称先王的观点。先秦诸子“穿着古衣裳,说着古语言,而企图说明未来世界的自己的憧憬” ,即他们在表述政治、人生理想时,只有求助于对传统的重新诠释,而对自然只有“用‘譬如’的类比方法来证成思想家(贤人)的政治与道德的主张,从不为更进一步的自然认识而定立命题” 。侯外庐先生认为近代资产阶级的反封建运动依然受到“维新路线”的影响,采用了变法改良而非革命的方式。例如早期启蒙思想代表人物王夫之、黄宗羲、顾炎武等人的进步思想,一方面在自然观、政治观、伦理观上提出了反封建神学和道学、反君主专制、要求个性自由解放等新要求,体现出自由、平等、民主、科学、理性等近代启蒙的思想属性;但另一方面,正如先秦诸子思想的发展受氏族血缘纽带的制约一样,早期的启蒙学者也受到了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在他们的理论中常保留着旧的内容,而且常显出矛盾的体系” ,如对宋明理学旧形式的保留等。鸦片战争以后的启蒙思想家如改良派的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民主革命派的孙中山、章太炎等人。虽然其进步思潮受到中国早期启蒙思想的影响,也从西洋民权、法治思想中汲取了近代的思维方法,但他们依然摆脱不了儒学、佛学等传统思想及思维方式的影响,如康有为的“托古改制”和孔教论、章太炎的“建立宗教论”等正是这种束缚的表现。

从根本上说,出现这种新旧纠葛的原因在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维新道路。在中国古代,国民思想的晚出与先秦诸子对“先王观”的保留,古代思想的“贤人”类型与人们对伦理道德的偏重,“是‘亚细亚的’或‘维新的’中国古代图景的思想史面貌” 。而中国虽然从16世纪晚期就开始了封建社会解体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但中国并没有能够走进近代的资本主义世界,其原因就在于中国封建社会“旧的生产方式以及旧的思想影响太深” ,这些都是“人惟求旧,器惟求新”这一特殊路径的具体表现 。在他看来,这种“维新传统”正是理解中国社会思想史的关键之一。

第二,正统思想中的宗教因素与中国传统思想的浓厚宗教性。

侯外庐先生在研究中国思想史的过程中,提出“东方史更好像宗教史”,即中国传统思想中具有浓厚的宗教性。他是在研究商周时期思想的时候提出这个观点的,这一观点实际上贯穿于他研究中国思想历史的整个过程,是他对中国思想史以及中国社会史发展的独特路径的一个整体判断。

侯外庐先生认为中国思想的宗教性很浓厚 ,主要理由是:第一,中国的思想具备西方宗教的一般特征,如有神论的“神灵崇拜”,圣经、教主、神职人员、教团组织和寺院等。第二,中国思想中具有相当于西方宗教哲学或神学的理论。侯外庐先生认为宗教思想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哲学的,另外一方面是神学的,哲学主要以世界观作为核心,中国的哲学大多表现为自我意识的循环;神学则探讨神性、神意、神启及神迹等内容,以感性的心灵直观和想象的形式出现。中国古代“天人感应”的神启说、“天人合一”的神迹说、“天命”的神意说,天“寂然不动,感应万端”的神性说,都相当于宗教神学。与西方中世纪的政治服从于宗教,政治是宗教的婢女不同,中国古代和中世纪是宗教服从于政治,宗教成为意识形态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并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部分。第三,中国传统主流思想的儒学发挥了宗教的功能。侯外庐先生比较早的指出儒家思想具有宗教化倾向,具备宗教性质,发挥了宗教作用。他认为思孟学派就已经开始对孔子进行神圣化,孟子 “天人合一”的神秘宇宙观使儒学的宗教色彩更浓厚,是后世儒教的起源 。汉代的儒学是国家化的宗教,“到了汉代,谶纬之学大盛,儒学即附带了儒教的职能” ,汉代的官方哲学“在两汉是‘经学’的正宗神学” 。宋明理学是比汉代儒学更加高明的宗教,“中国的道学是一种特别形式的中古宗教” ,宋明理学的天理论及方法论便具有宗教神学的特征,以朱熹为例,在维护封建统治方面“朱熹的哲学也尽了它作为神学奴婢的作用” ,即发挥了神化专制君权并巩固封建统治的国教作用,道教和佛教的宗教性及其在中国思想史上的重要影响自不待言。侯外庐先生认为中国的启蒙思想也有非常浓厚的宗教色彩,进步思想家往往利用宗教“旧形式及材料”表达新思想,比如王夫之、傅山等人都是用利用佛学的概念或思维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鸦片战争以后,康有为的孔教论实际上是宗教改革的中国式的再版,谭嗣同思想的实质则是泛神论的孔教观,章太炎是一方面反孔教的迷信,又用佛学的思维来表达新思想。因此,侯外庐先生指出中国思想的历史更好像是宗教史,这是中国思想史的又一重要特点。

第三,中国思想发展史上存在着正统与异端思想的矛盾斗争。

在侯外庐先生看来,中国思想史并不是自三代开始的“道统思想”的传承与延续,也不是西方学术语境下的“哲学思想”自身发展与逻辑展开的历史,而是不同思想体系之间矛盾斗争的发展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思想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历史与逻辑之间的统一得以揭示。他说:“思想史以‘正宗’与‘异端’,唯心与唯物的对立或斗争为其发展规律。” 侯外庐在中国思想史及哲学史的研究中,就注意探讨唯心思想与唯物思想之间的辩证矛盾发展的历史过程。在先秦思想史的研究中,他突出了孔、墨的对立,老庄与孔、墨的对立,法家思想与儒、墨、道家思想的对立;在两汉思想史的研究中,他突出了正统经学与异端思想的对立,“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有神论和无神论的斗争,通过汉代是有一条线贯穿的” ;汉代异端思想的代表司马迁、桓潭、王充、王符、仲长统等人,他们表现出对社会弊端的揭示和神学世界观的怀疑。封建社会后期思想主要是理学思潮,作为哲学化的儒学,“道学成为维护和承认封建统治的精神力量”。 侯外庐认为,理学唯心主义和反理学唯物主义哲学的斗争则是贯穿封建社会后期思想史的主线。他说:“我们一致认为,中世纪思想史,必须着重研究异端思想和正统儒学的斗争,无神论和有神论的斗争,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斗争,表彰中国思想史上唯物论的光辉传统。” 他在探讨程朱理学、陆王心学等理学思想的同时,还发掘了杨万里、罗钦顺、王廷相、吕坤、李贽、方以智等反理学思想家,以此显示思想史内部的矛盾发展过程。需要指出的是,侯外庐并非机械的将“正宗”与“唯心”,“异端”与“唯物”等同起来,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他认为:“有的利用思想资料进行改编工作,为统治阶级说教,这就是‘正宗’;有的利用思想材料,进行改造工作,反抗统治阶级,这就是所谓‘异端’。他们所利用的材料都可能是经学形式,然而他们的立场观点却又可能完全相反”。

四、侯外庐先生中国历史观的现代启示

第一,在对中国历史作出整体判断整理的基础上,侯外庐先生指出了中国思想和文化的不足及其未来发展方向。

首先,中国历史和思想文化需要进行批判性的整理。侯外庐先生认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主要缺陷在于:一是缺乏私有权和独立的法权观念。在中国古代最能够体现私有权的是土地,而国家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历史上主要的土地制度, “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之缺乏,土地私有权的缺乏,甚至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世界的真正的关键” 。私有权观念的不发达,以国有土地为核心的所有制以及它的政治形态,影响了中国思想家的生活空间和思想的范围。二是受维新道路影响,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在分析人类社会的时候,缺乏深刻的批判精神,思想的自我循环色彩十分明显。三是中国的自然观念不发达,先王观念特别发达。中国的思想中关于自然的研究,没有成为人类生活真正的科学依据。从侯外庐先生对中国社会史和思想史的批判性分析中,可以看到他对神学世界观、法律的不平等性、私有权的缺乏、专制主义制度等持坚决的批判态度。与此同时,他也高度重视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反专制思想、朴素唯物主义、无神论、自由私有权观念等可资发掘利用的优良传统,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即通过辨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以及科学观念、法权观念、自由民主思想的启蒙,实现中国现代化的时代课题。

其次,中国社会和历史的发展需要引入外来的动力。在侯外庐先生看来,中国社会和历史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从世界历史的总体发展趋势来看,统一性和普遍性将是世界各国未来发展的基本走向。也就是说,未来的中国社会将是人类大同的共产主义。不过,与许多马克思主义学者不同的是,他认为中国社会实现自我进化的内在动力是不足的,这一点已经为文明起源、封建社会国有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等历史事实所证明。因此,要实现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必须从思想文化、政治制度等各方面引入外部动力,即马克思主义。侯外庐先生研究中国历史和思想的目的是为扫清中国现代化的思想障碍,他将当时学术研究的时代课题视为“民主潮流的在中国的现实解决” ,他从不讳言其学术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民族的独立和自由,希望以学术研究的手段促进社会和思想的解放,并为时代课题的解决寻找答案。侯外庐认为:研究历史,主要的工作是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思想家的遗产在其时代的意义,批判其腐朽的糟粕,发掘其优良的传统。他说:“从新事物里剔除腐烂渣滓,从旧事物里提取新生契机,发扬它。这是当前哲学上的首要任务。” 他站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立场上,将当时的自由主义西化派和文化保守主义派视为资产阶级史学和封建史学的余绪,并通过对其理论弊端与缺陷的深刻揭露,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原则和科学性。他认为马克思唯物史观具备真正的科学性。他说:马克思主义的治史要求,“在乎详细地占有史料从客观的史实出发,应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认真地分析研究史料,解决疑难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还历史以本来面目” ,可以节此解决清算封建糟粕的思想任务。侯外庐先生对实现中国现代化问题的思考与探索,为中国当前及未来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理论上的重要参考和启示。

第二,侯外庐先生对中国历史学研究进行了理论思考,并提出了关于中国历史学研究内容及研究视野的独特见解。

首先,中国历史研究应当是社会史、哲学史、社会思潮史研究的结合。侯外庐先生的中国思想史研究注意思想史与社会史研究的结合,并以社会史研究为基础,侧重于探讨社会思潮的发展与演变,这一点已经为学者熟知。他说:“对中国思想史的研究,我以社会史研究为前提,着重于综合哲学思想,逻辑思想和社会思想(包括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方面的思想)。……要研究整个社会意识的历史特点及其变化规律。” 此外,侯外庐先生对哲学史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并以唯物史观和辩证法为研究手段,初步建立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哲学史的研究范式,其研究方法在建国后的相当长时间里成为中国哲学史研究的主流方法和范式 。他认为哲学史与思想史两者为有机的统一体,哲学史是思想史的核心部分。哲学思想是思想家的世界观,即思想家对世界总体的认识,具体内容包括宇宙论(本体论)、认识论(知识论)、历史观三个主题。他的哲学思想史研究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重视宇宙论(本体论)、认识论(知识论)和历史观的内在逻辑,重视利用“矛盾律”来发现某一哲学体系中固有的矛盾。二是重视对世界观性质的考察。他说:“世界观是一种更高的、即更远离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属于哲学的范畴” 。在他看来,世界观的首要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存在决定思维的是唯物主义,反之是唯心主义。三是关注哲学思想所反映的经济意图。他特别注重探讨哲学思想与经济运动的关系。在他看来,哲学思想在上层建筑中处于较高的位置,它通过政治和法律等制度反映出经济基础的情况,哲学思想、制度与生产方式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研究中国思想史必须对社会史、哲学史和社会思潮史进行整体性的把握。

其次,在中国历史研究中必须坚持“世界视野与中国问题结合”的研究视野。侯外庐先生对中国历史和思想的上述考察,并不是就中国而论中国,而是围绕中国的现实问题与时代课题,将中国历史放在世界历史的宏观范围内加以考量,力图对中国历史的特点、价值与不足作出全面的考察。他说:“我常注意从世界史的总范围去考察以及从各个时期中外历史的比较中去探索中国社会发展的特点,自信不是削足适履。” 例如,他研究中国的文明起源道路,就把“古典的古代”的希腊城市国家作为主要参照;在先秦思想的研究中,则以古希腊哲学思想为参照,认为古希腊思想起源在于对自然界本原的思考,而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之际的思想则萌芽于对人类社会历史的思考,对应于希腊古代探究宇宙根源的智者气象,在中国则为偏重伦理道德的贤人作风 ;自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和启蒙思想的研究中,则以欧洲历史上16世纪初的德国宗教改革运动与文艺复兴为参照,在考察明末以来“三百年”的社会变动和学术思想时,既注意从世界史的普遍性角度看待中国启蒙思想的发生发展,又注重从中国社会历史的特殊性出发审查中国启蒙思想的个性特点。这种辽阔的世界历史视角,使侯外庐先生的中国历史研究摆脱了自我中心的局限,突破了中国传统史学中的“中国即天下,天下即中国”的狭隘眼光,进入了世界史学的领域。只有立足于中国历史问题,同时以世界历史的视野进行中西比较,才得以发现中国历史发展的独特性及其症结所在,正是近代以来中国学术发展及侯外庐先生中国历史研究给我们的启示,这在今天依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第三,侯外庐先生对中国历史特殊路径问题的理论探索,为今天的文化自觉指明了方向。

我们认为,侯外庐先生所揭示的中国文明早熟论、私有观念缺乏是中国封建社会最突出的特点、实践方式的变化不能改变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实质、中国思想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中国早期启蒙思想具有与西方启蒙思想不同特点等种种论点,是中国社会史和思想史研究重要的创见。白寿彝先生曾经指出:“别的马克思主义史学著作宣传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也试图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同中国历史结合起来,但是把中国历史特点指出来,这在外庐同志是最突出的。” 就其现实意义来说,侯外庐先生的中国史观为今天的文化自觉指出了方向,他将历史研究视为“从掘发自己民族文化的传统中,走出一条中国化的道路” ,既注意从世界史的普遍性角度看待中国历史和思想的发生发展,又注重从中国社会历史的特殊性出发审查中国历史的个性特点,在“世界”性和“民族”性相统一的基础上,发掘中国传统社会与思想中自身所孕育出的诸如自由、平等、民主、科学、理性等近现代文化因子,以嫁接起“传统”与“现代”的内在性桥梁。他的中国历史研究正体现出“文化自觉”的文化视野,并给予我们这样的启示:只有对自己的文化和思想有“自知之明”,并能将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思想融入到世界文化体系中,在世界文化体系中找到自己文化和思想的位置与坐标,对自身文化进行创造与建设,才能较好地做到中国与世界的沟通,最终自立于世界民族文化之林。

【作者简介】

方光华 西北大学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中山社会主义思想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社会契约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对西方政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政治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着深远的影响。西方社会契约思想源远流长,流派众多,从古希腊智者学派到现代罗尔斯、高蒂耶,有着极为丰富内涵。西方近代契约论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的思想最具时代代表性,他们都对契约思想进行了深刻地论述和阐发,三人的契约思想在历史继承的基础上各具特色。其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等理论,为西方政治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制度路径。社会契约思想的研究和分析,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契约;自然状态;自然法;人性;民主政治

作者简介:彭升,男,汉族,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潘广明,男,汉族,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一、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思想分析

(一)人性

霍布斯的人性观具有鲜明的机械唯物主义的风格。霍布斯以激情作为其论证人性的基础,激情是决定人们行动的指南。“当这种意向是朝向引起它的某种事物时,就称为欲望或愿望。”“而当意向避离某种事物时,一般就称之为嫌恶。”在自然状态下由于没有公共政治权威,每个人都从自身出发来判断善恶。霍布斯站在比较客观的角度上,并没有提出人性善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在于欲望,是一种永无休止的贪欲。欲望本身并不是罪恶的,而在于人与人之间彼此欲望的矛盾。“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人与人之间相互相互猜疑、争夺、杀戮。从而使整个社会陷入战争状态。但是人性中也包含有理性的成分,正是由于理性的存在,人们之间才能订立契约,摆脱战争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霍布斯的人性观摆脱了以往神学人性观,重新构建了世俗主义的政治观。对解放人、发展现实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洛克与霍布斯一样并没有提出人性善恶论。在洛克看来,人性的本质在于追求利益。洛克在《政府论》中进行了详细论述,个人追求利益是人性中的积极因素。社会的进步和个人的发展离不开利益的作用,但是过分地利益追逐却影响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稳定。“一方面既能够在自然法则和法律的约束下合法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一方面却能够在约束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①。为了防止人性走向恶化,就需要对人性进行道德监督和制度约束。洛克的人性观进一步解放了人的思想,有利地抨击了神学政治观和伦理政治观。其对人性的两面性的合理思考,对西方政治体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卢梭不认可霍布斯的观点,与霍布斯、洛克不同,他明确地提出了人性是善的,具有理想主义的色彩。“卢梭对人性得出了较为乐观的认识,即人除了保存自己的欲望之外,更存在着一种堪以产生‘一切社会美德’的‘怜悯心’,它犹如人的自爱一样是人的天性”②。“一个人并非仅仅由于他接受了后天的智慧的教训,才对别人尽他应尽的义务;而是,只要他不抗拒怜悯心的自然冲动,他不但永远不会加害于人,甚至也不会加害于其他任何有感觉的动物,除非在正当的情况下,当他自身的保存受到威胁时,才不得不先爱护自己”③。而现实人之所以走向恶,在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应该归咎于社会和文明。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从政治入手,重构契约。

(二)自然法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继承了格劳修斯的看法,他认为自然法的思想是建立在人的理性基础上的。“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④。与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发展而来抽象的自然法不同,霍布斯的自然法更为具体、更为实际。他在《利维坦》中提出自然法的内容,那就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这是其自然法的基础。由此条自然法从而派生了“契约”、“正义”等自然法。由于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这一权利将很有可能导致战争状态,因此需要自然法的约束和限制。

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的自然法是赋予了人广泛的权利。在洛克看来,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⑤。在自然状态下人都是自由平等的,自然法规定人们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权利。在自然状态下,“完全自由并不受限制地利用自然法提供的一切权利和特权”,而不存在公共的权威机构,“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这样自然状态就不稳定不安全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利,但其他的如生命、健康等自然权利没有放弃。尤其是财产权,洛克强调要尊重私有财产。

卢梭的自然法思想更为深刻,“关于这个法则,我们所能了解得最清楚的就是:它不仅需要受它约束的人能够自觉地服从它,才能成为法则,而且还必须是由自然的声音中直接表达出来的,才能成为自然的法则”⑥。“‘自然的法则’不仅应该是‘善’的,而且也应该是‘真’的;也即是说,它既是应然的,也是实然的,是两者的统一”。与洛克不同的是,卢梭强调人的感觉和感情是自然法,而不是人的理性。感觉和感情是先于理想而成在的,自然法的基础是人的自保和怜悯。卢梭更为强调的是自然权利中的自由,“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文明和社会的发展使人们平等的自然权利丧失了,为了重获这些权利。“每一个人既然把自己交给所有人,也就不是交给任何人;而人们既然把支配自己的权利交了出来,也获得了同样的支配所有参加联合的人的权利,那么也就得到了与自己所失去的一切等价的东西,而又得到了更大的力量保持自己的所有物”⑦。通过契约建立了公共权威,而契约的核心内容在于公意。“公意是全体订约人的共同人格,是他们的人身和意志的‘道义共同体’,是‘每一个成员作为整体的不可分的一部分”’。

二、社会契约思想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影响

(一)自由

社会契约思想的一大重要作用在于使西方社会从“身份社会”过渡到了“契约社会”。人身依附的观念逐渐淡去,取而代之的是自由契约思想。自由契约从社会私人领域扩展到公共政治层面,人的自由得到了极大地发展。

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卢梭都承认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由的。洛克认为,“人的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利的约束,不处于人们的意志或特权之下”。卢梭更有着精彩的论断,“人人生而平等自由”。只有人都是自由的,才有可能去订立契约。“就人的意志来说,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是一般需要、表示好感、有利可图等等,但是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毕竟是自在的理性,即自由人格的实在即仅仅在意志中现存的定在的理念”⑧。人们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出于对生存和安全的考虑虽然放弃了部分自由,但是契约却保障和促进了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放弃的自由。所谓“法律之外皆自由”。

宪政中的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与社会契约思想中的自由思想一样,都强调对公民合法领域中自由的保护。特别重视公民的自主性,使其在自由的社会环境下得到自身更好的发展。同时也强调公民对政治权力和政治议题选择的自由,与民主理论紧密相连。

(二)法治

西方宪政中法治是宪政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宪政的重要手段。社会契约思想有着浓重的法治色彩,就具体内容而言有两个方面:一是限制权力,二是建立法治社会。二者的综合作用就是建立有限政府。

契约本身就意味着要求法治,因为契约是彼此之间做出的承诺,需要彼此遵守。而法治具有普遍的约束效力,能够满足契约的需求。自然状态下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将部分让渡出来,结成公共权力。又从公共权力中得到个人权利,实现了自然权利向公民权利的过渡。

社会契约思想家们早就认识到权力可能会出现异化,要求对权力做出限制。对权力限制,他们设想出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分权,洛克主张将权力划分为执行权和立法权。另外一种方法则是法治,自然法是道德自律的价值观念,缔结的契约则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它不仅要求公民之间遵守契约,也要求政府在契约的规定之内的范围运行。

就建立法治社会而言,“社会契约理论作为自然法思想在近代的理论产物,既是一种政治学说,也是一种法律学说。社会契约论者运用契约论的原理,系统地提出了一整套制度规范和控制公共权力的法治方案,第一次将公共权力的建立及运作纳入到受人民主权规制和公民权利约束的法治轨道上来”⑨。主权的行使是以公意为基准的,它是要求是在维护民主的法律秩序上运行。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在这种生活中享有着最高的地位。契约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最根本的宪法。

三、社会契约论对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启示

(一)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民主在社会主义中有着广泛的含义。社会主义与社会契约论有着相同的主体—人民,社会契约论中的民主思想可以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提供参考。民主不仅仅是人民主体地位的强调和一切权利归属于人民的政治资源分配,更要求我们在政治信念上和政治程序上注重人民的作用和利益。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但人民并没有放弃自己所有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要给民众带来切身的利益,确保人民自身合法领域不被政府的公权力所侵害,确立公域与私域的划分。

(二)提供了政府改革的思路现代政治中政府是重要的一环,政府改革也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议题。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需要政府管理的事务和领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民众政治意识的提高,对政府限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契约思想影响下的宪政模式中政府是“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也就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讲求效率,重视人民的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政府赢得民众的信任,得到人民的委托。

[注 释]

①张雷雷.洛克的自然状态下人性观浅析[J].华章,2012(24):3.

②王春.回顾与前瞻中的人性-卢梭社会政治哲学中的人性视野[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4(4):60.

③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3.

④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07.

⑤洛克.政府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48.

⑥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7.

⑦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0.

⑧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9.

⑨沈长霞.社会契约理论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1,13(5):47.

孙中山社会主义思想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毛泽东社会保障思想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社会保障思想的批判继承与发展,而且在社会保障思想发展史上它是第一次飞跃。毛泽东不仅指出了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立了社会保障与经济建设要协调发展、统筹兼顾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并首次明确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同时对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的社会保障现实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与主张。

关键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理论;毛泽东社会保障思想

收稿日期:2009-03-21

基金项目:河南省软科学项目“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问题研究\"(09240043000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凌文豪(1972--),男,河南周口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

毛泽东在马列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相结合的过程中,始终注重对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他以思想家和政治家独特的视角,根据当时革命和建设的需要,从历史发展的高度,对社会保障这一事关全局的问题作出阐述,进而确立了社会保障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初期的地位和作用。毛泽东社会保障思想不仅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障思想,而且为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国内外学者对毛泽东社会保障思想进行专门的研究甚少。截至目前仅有侯远潮(2005)、梅哲(2006)、肖铁肩(2007)、郭海青(2007)和谭桂娟(2008)等人的文章和用晓焱的硕士论文(2007)曾对毛泽东社会保障思想进行过探讨,并且他们对毛泽东社会保障思想的研究仅是点滴的解读,均未能对其进行较深入和较为系统的研究。笔者对毛泽东社会保障思想做系统解读,以期为研究毛泽东思想的学者和构建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提供借鉴。

一、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毛泽东社会保障思想不仅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保障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重要性,而且也明确了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进程中,毛泽东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他的社会保障思想是随着他对革命战争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的深入不断深化的,并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的深入发展而逐步发展的。该思想不仅对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指导作用,而且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毛泽东认为,只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消灭剥削和实现民主,人民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自己的福利,这是革命之目的所在。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毛泽东揭示了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剥削和压迫是中国人民没有基本生存保障的根本原因,认为无产阶级包括佃农、工人等,“他们失了生产手段……又受着帝国主义、军阀、资产阶级的极残酷的待遇”。在《唯心历史观的破产》中他提出了“失业问题即吃饭问题”的观点,这是帝、官、封和反动政府“残酷无情的压迫和剥削的结果”。他又分析了反动阶级的基本属性,“特别是大地主阶级和大买办阶级,他们始终站在帝国主义一边,是极端的反革命派。”“这些阶级代表中国最落后的和最反动的生产关系,阻碍中国生产力的发展。”“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以此作为条件,使中国有可能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

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已意识到社会保障的极端重要性,他在许多论述中已明确有关社会保障目的的重要思想。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指出社会保障对人民军队的重要性,明确优待红军家属这一特殊的社会保障形式是红军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抗日战争时期,为了保持革命力量,毛泽东把社会保障与抗日救国紧密联系在一起,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思想,将改良工人、职员、教员和抗日军人的待遇及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救济失业、赈济灾荒等社会保障问题作为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的重要内容,指出:“必须改良工人的生活,才能发动工人的抗日积极性。”。突出了社会保障在抗日救国过程中的重要性。“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看得见的物质福利……就目前陕甘宁边区的条件说来,就是组织人民、领导人民、帮助人民发展生产,增加他们的物质福利,并在这个基础上一步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与文化程度。”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提出要处理好发展工商业与工人福利的关系时指出,“我党必须给东北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群众才会拥护我们”。他在《论联合政府》中还指出:“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将采取调节劳资间利害关系的政策。一方面,保护工人利益,根据情况的不同,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以及适当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保障工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保证国家企业、私人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在合理经营下的正当的赢利;使公私、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工业生产而努力。”毛泽东这些社会保障思想的提出,奠定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保障实践的思想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更加关心社会保障问题,他把消灭剥削和贫困作为建国后的基本任务。从毛泽东对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系列论述中,可以看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胜利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模式上沿袭了前苏联的社会保障模式,并根据当时的国情建立了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体制,通过制度建设保证了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进行。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生、老、病、死、伤残、医疗和集体保险等作了具体规定,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大家普遍反映:“社会主义好,生老病死有劳保。”人民群众首次尝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所带来的幸福。1953年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作了修订,扩大了其覆盖的范围。1954年宪法规定,将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认识的基础,逐步扩大“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障在人民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此之后国家还相继颁布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条例等相关法规,并成立了劳动部和民政部等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障的各项事务,确保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可以说,毛泽东始终把社会保障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保证党和国家的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落到基层,惠及广大人民。

二、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基本原则的确立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背离这些原则,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毛泽东关于对我国社会保障基本原则的确立的论述,是其对中国革命历史经验的总结,不仅对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准绳,也对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也为构建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毛泽东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中,如何处理好发展社会保障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他对社会保障与生产力的关系问题,直接或间接地提出过许多正确的观点。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具有辩证的关系,但二者地位并不等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优越性的体现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它既能不断提高保障人民生活的水平,又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完善,而社会保障对生产力发展水平具有反作用,当社会保障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时就会促进社会保障的发展,当社会保障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超越或滞后)时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任何一方也不能脱离另一方而存在。实质上,只有生产发展了,物质财富增加了,社会保障才能发展。他从生产力决定作用的高度,明确了以生产发展为重点,把握住了社会保障发展的关键,提出了社会保障必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在农村,他认为:“我们要尽可能使农民能够在正常年景下,从增加生产中逐年增加个人收入。”1946年,毛泽东在审阅经济建设的几个文件初稿时,特别提出工人的福利要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中逐步取得增长。1948年,他在《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中又进一步指出,人民生活的改善不应超越经济情况许可的范围。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中毛泽东明确指出,要注重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与发展生产相适应的原则,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工人们的劳动条件和集体福利也需要逐步有所改进。这种做法,其实质是对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方向进行历史定位。毛泽东不仅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把它确立为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公平合理原则。毛泽东认为,统筹兼顾就是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可能条件,对社会保障作出适当的安排。他指出:“人民生活不可不改善,不可多改善;不可不照顾,不可多照顾。”“福利不可不谋,不可多谋,不谋不行。”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毛泽东强调:“我们的方针是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无论粮食问题,灾荒问题,就业问题,教育问题,知识分子问题,各种爱国力量的统一战线问题,少数民族问题,以及其他各项问题,都要从对全体人民的统筹兼顾这个观点出发,就当时当地的实际可能条件,同各方面的人协商,作出各种适当的安排。”解放初期,由于个别地区农村征粮过重、摊派太多,致使农民陷入生活困境,毛泽东知道后作出指示,要对农民减轻或减免征购,解除摊派,并对其加以救济。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有些地区定产过高,加上有些基层干部在征购过程中,采取互相竞赛与攀比的手段超额完成了任务量,因而给农民留粮很少,影响了生产积极性。毛泽东对此极为关注,数次批示有关领导或会议商讨,并专门为中央起草调查粮食问题的通知,对征、购、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要求统筹兼顾,不能有失偏颇。毛泽东还提出了处理消费和积累之间关系的原则:既要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资金,又要保证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谈到合作社同农民的关系时,他说:“生产费不必说,管理费也是必要的,公积金是为了扩大再生产,公益金是为了农民的福利。但是,这几项各占多少,应当同农民研究出一个合理的比例。”针对经济的波动,他又指出:“丰收年多积累一点,灾荒年或者半灾荒年就不积累或者少积累一点。”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特别注重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他说,一方面支援战争,一方面使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这样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在处理工人与农民的关系时,毛泽东提出了协调发展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提出要保护农民的利益,肯定农业的基础地位与作用。号召工业反哺农业,支援农业,采用的手段是“工农业品的交换,我们是采取缩小小剪刀差”。从毛泽东的社会保障基本原则中可以看出,他强调的统筹兼顾与当前所强调的省级统筹、全国统筹有相同之处。

三、社会保障基本内容的确立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与社会优抚以及补充社会保障等内容,但在不同的时期其内容与作用也不完全一样。毛泽东从大社会保障概念出发,根据所处时代的要求,将马列宁主义社会保障思想与中国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并加以继承与发展,创造性地确立了社会保障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基本内容,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事业的雏形。

在社会救济方面。社会救济是毛泽东社会保障思想最重要的内容,他在中国革命的各个阶段都强调社会救济的重要性。在中央根据地,毛泽东曾批评许多地方苏维埃不注意社会救济工作,不知道救济困难群众,并充分肯定长冈乡的社会救济工作做得好。建国后,毛泽东指出:“必须认真地进行对于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的救济工作,有步骤地帮助失业者就业。必须继续认真地进行对于灾民的救济工作。”“对那些全家没有人就业的,还要救济,总以不饿死人为原则。”“一切合作社有责任帮助鳏寡孤独缺乏劳动力的社员(应当吸收他们入社)和虽然有劳动力但是生活上十分困难的社员,解决他们的困难。”通过诸如此类的措施,新中国迅速在企业中建立了失业救济制度。同时,规定在遇见水旱灾害时要采取大规模的救济措施对灾民进行救济,使人民群众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中切身体会到新政权的优越性。在实践中,毛泽东提倡和支持“生产自救”的方针。1950年,河北阜平、曲阳等贫困山区发生严重雹、水、风、虫灾害,人民生活极为困难。河北省政府提出在拨出衣、被等物质救济的同时,着手逐年贷款以长期扶植生产、封山育林。毛泽东立即批准此项计划,认为用少量贷款可以做许多事情,如果在三五年后可以收到很大效果,那么较之年年救济花费并不多。部分灾区曾开展过“以工代赈”的救济,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三年困难时期,毛泽东也提倡“以工代赈”。这一做法蕴含着一种产生“造血功能”的意义,可惜当年并没有总结为一种救济模式大力推广,尤其受经济集体所有制的限制,无法落实到每一个农户。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根据此思想强调,要从生产技能上扶贫致富、增强贫困者的造血功能,提出了扶贫开发的新思路。

毛泽东的社会救济思想是同中国革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针对旧中国给人民造成的贫困,提出了

革命每当在一个地区取得胜利,人民政权都要首先解决人民群众的社会救济问题的主张。这种救济具有经济和政治解放的性质,已经突破了一般意义上的救济范畴,使人民群众初步感受到了自身的解放和新政权的优越性。毛泽东有关社会保障的论述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而且丰富了社会保障的内容。因此,毛泽东“在革命发展的各个阶段强调社会救济的重要论述,既是对中国革命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也是对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

在社会优抚方面。对于军人及军属的优待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重要项目,它是由我国革命的特殊性决定的。中国共产党从建立人民军队起,就把优抚工作作为中国革命的重要内容和社会保障的重要方面。中国革命是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其斗争之惨烈罕见。毛泽东作为人民军队的缔造者,从他建立人民军队开始就把优待抚恤工作作为中国革命的重要内容和社会保障的重要方面。他指出,做好红军家属的优抚工作是使红军战士感受到温暖并且安心留在红军部队的一个根本工作,他要求苏维埃政府做好这项工作。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指出了优待军人及其家属是革命成功的重要条件。他曾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解决烈属的照顾问题,对于生活最困难者应由当地政府在优抚工作中优先予以照顾。我党颁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优待红军家属条例》等充分体现了毛泽东这一思想,保证了优抚待遇在根据地的实施。由此开始,优待抚恤就成为中国革命的优良传统,并随着革命的发展不断完善,为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的胜利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解放后,毛泽东更加注重做好社会优抚工作,他指出:“湖南有十万失业军政人员和广大的孤寡没有人管,如果只管共产党的孤寡就会出乱子,那就不是大禹治水,而是伯鲧治水了。”

在社会保险方面。毛泽东对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不仅有大量的论述,而且还阐述了其重要性,并结合中国当时的情况,作出了重要的指示。针对失业问题,他指出:“我们要合理地调整现有工商业,使工厂开工,解决失业问题,并且拿出二十亿斤粮食解决失业工人的吃饭问题,使失业工人拥护我们。”新中国成立前后,我国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劳动保护法》、《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法规,为后来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立法基础。同时,毛泽东还十分关心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他认为开展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障生产力发展的大事。建国初期毛泽东向各级党委指出,必须把卫生、防疫和医疗工作当成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极力发展,要和救灾防灾工作同等看待。在要求控制当时地方流行病并保持所取得的成绩时,他指出:“许多危害人民最严重的疾病,例如血吸虫病等等,过去人们认为没有办法对付的,现在也有办法对付了。”1965年6月,毛泽东提出“要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在毛泽东领导下,我国建立了由公费医疗、企业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组成的三项医疗保险制度,对恢复和增进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减轻经济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他所倡导的农村合作医疗卫生制度和合作医疗思想至今仍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在社会福利方面。毛泽东不仅提出了福利的物质利益原则和福利水平与生产力相适应原则,而且在其领导下,新中国还形成了庞大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首先,建立了社会津贴制度和职工福利补贴制度,为城镇居民提供各种基本生活补贴和各种福利设施,如粮食补贴、食堂、幼儿园、低租金住房等;其次,创建了各种类型的文化福利设施,如文化宫、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再次,为特殊社会成员兴建了许多福利服务设施,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聋哑学校、盲人学校、疗养院、光荣院等。这些措施极大地提高了新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对于今天我们构建与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毛泽东还十分关心妇女问题,他说,妇女问题一定要安排好,在合作社要同男子同工同酬。这提高了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提高了妇女的福利水平。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将不断丰富和完善。我们应继承和发扬毛泽东的大社会保障思想,在其基本理论框架的指导下,结合现实国情对其进行创新与发展,丰富其社会主义保障思想的内涵,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毛泽东社会保障思想的局限性

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需要一个过程,它受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各种条件的制约。尽管毛泽东社会保障思想对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解不准确。毛泽东时期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基本上是从制度的层面理解的,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有制程度上去把握的,结果把“入伙、归大堆”当成了社会主义积极性加以提倡,把个体单干的生产积极性当成了资本主义思想加以批判,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导致生产效率低下、企业竞争力差、社会物质产品匮乏,进而引起社会保障的经济基础薄弱,阻碍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因此,当时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可谓捉襟见肘、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不完整,人为造成城乡差别。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当时社会保障主要由政府财政补贴、民政救济和单位福利三大板块构成。政府补贴和单位福利是面向城镇居民,特别是党政军干部和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而农村居民是无法得到的,仅有民政救济是面向城乡的。这虽然是受当时财力所限,但城乡二元,有失公平。社会保障资金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收入,导致国家和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直接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企业的生产效率,这既不利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不利于社会保障的全面展开。而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贫困救济也出现了平均主义倾向,同样影响了广大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在当时社会保障中的社会救济方面,一般偏重于生活上的救贫济困。这种救济可以解决因天灾人祸所造成的一部分人的严重生存危机,是临时性救济措施,但无法解决因劳动能力丧失或由于资源分配不均所造成的部分人口持久性的困难。在某种程度上还促使某些觉悟低的懒惰的人产生一种依赖心理,不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这不利于培养人的自强精神。

总之,毛泽东社会保障思想从广义上定义了社会保障的范畴,非常精辟地把握了社会保障的原则和内容,正确认识了社会主义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律,既为我们奠定了良好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基础,也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但令人遗憾的是,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由于他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准确,夸大了阶级斗争的作用,脱离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念,忽视了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决定作用,导致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产生矛盾,并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但是毛泽东关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分析是深刻的,它反映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在今天看来仍然充满着智慧的光芒,依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孙中山社会主义思想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指导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逻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着深厚而丰实的理论根基,既来源于精深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华,又借鉴西方法治思想的有益经验,同时在中国共产党探索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中与时俱进。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标注了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新高度,是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遵循。

[关键词] 法治;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理论逻辑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會明确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运转和整体实施。在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中,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源起、发展和创新的历史逻辑,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强国梦发挥出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溯源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深厚而丰实的理论根基,既来源于意蕴深邃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又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华,还借鉴了西方法治思想的有益经验,在人类思想长河的奔涌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逻辑。(一)理论源泉: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唯物史观为逻辑起点,对一系列法律和法治思想进行全面阐释,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内容、形式、功能、发展规律以及统治阶级意志与法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对资本主义法治进行了坚决的批判,这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占据无可替代的重要位置。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可谓是马克思这位千年思想家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和法治观确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巨著。他认为资产阶级的观念不是别的,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私有制的一种派生物,而从属于派生物的法的观念“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对资本主义法治观的本质进行了彻底的揭露。他认为资本主义法律和法治不过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1],批判资产阶级自由观和保护这种自由的所谓法律,论证了法的观念和制度会随着经济基础的运动而变化的一般规律,在这一变化中的“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1]。资本主义法治观将在社会变革的历史进程中被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法治观取代的发展趋势不可避免。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党执政、社会主义建设以及人类社会发展“三大规律”在法治层面的科学认识和逻辑形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评价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历史深度和影响广度,指出“在人类历史上,就科学性、真理性、影响力、传播面而言,没有一种思想理论能达到马克思主义的高度,也没有一种学说能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世界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巨大真理威力和强大生命力,表明马克思主义对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推动社会进步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系统化、整体化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奠定了深厚的思想根基,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日臻完善、逐渐成熟的丰硕成果。

(二)思想宝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文明亘古绵延,中华法系独具特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明德慎罚”“厌讼”等法治思想影响深远。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法经》、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唐律疏议》等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宝贵遗产积厚流广,依然是当今中国法治的智慧宝藏和源泉活水。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以儒家伦理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墨家、道家等思想和学说,着重体现出儒家思想中法的精神和法律规范的核心理念,是“礼”与“法”结合的共同体。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主张辩证地看待中国传统文化,吸取精华祛除糟粕,积极挖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优秀法律文化紧密结合,在结合中求创新。他强调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2]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先哲与统治阶级在治国策略上的集中体现,深刻而持久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对其中有益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部分要予以吸收、借鉴和融合。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从中国是人口大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中国特色出发。“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2]。既不能因为“皇权”“特权”“人治”之殇就全盘否定、因噎废食,也不能因为礼治乃中华文明的集中体现就固步自封、墨守成规。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科学、客观的批判、剖析、总结,区别其中的精华与糟粕,重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断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挥出中国传统文化自信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使传统法律文化中优秀的部分呈现出当代价值,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宝库。

(三)有益镜鉴:西方法治思想

不可否认,西方法治文明历史悠久、思想丰富、源远流长。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因其在西方思想发展史上首次明确和系统地提出了完整的法治理论而成为后世研究和探讨法治问题的源头。法治在西方古代和近现代文明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诸多大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纷纷围绕法的起源、价值、内容、程序等问题进行理论阐述,将法治的思想观点推演至政党、国家、人权、民族、主权等更多领域,赋予法治以新的思想内涵和理论维度。法国卢梭、孟德斯鸠,美国潘恩、杰弗逊,德国康德、黑格尔等近代思想大家都以饱满的激情论证了近代法治主义原则的一般内容。以富勒、拉兹为代表的形式法治论者和以韦伯、德沃金为代表的实质法治论者的法治理论影响历经数载而不衰,成为西方的思想财富,对整个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都产生了促进作用。“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2]。

然而,西方历史上产生的法治理论和制度有着特定的环境和条件,并不能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治国宝典。不同的歷史文化、社会发展与人文地理造就了东西方不同的法治环境和法治理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晏子春秋》所言:“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3]中国在汲取西方法治文明成果时,要高度重视和克服“水土不服”现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学习借鉴不等于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4]。我们反对盲目照搬照抄,并不意味着一味排斥甚至全盘否定别国的法治道路及其经验,而是要在借鉴和吸收世界优秀法治成果的基础上构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文明新格局,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注入新能量。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长期实践探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凝结了党的几代领导集体的智慧和心血。在坚持和继承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创新和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

(一)毛泽东法制思想:开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探索之路

毛泽东法制思想是博大精深、经天纬地的毛泽东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革命与建设时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领导作用,成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新中国中国革命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为中国共产党探索依法治国之路奠定了坚实基础。

1. 高度重视宪法制定和实施,强调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生动揭示了宪法的根本作用,这种形象的比喻用法一直沿用至今。在1954年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时,毛泽东领导制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首次指出社会主义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强调宪法根本属性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5]。认为宪法制定不能闭门造车,应当广泛学习和借鉴,包括参考“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的好东西”[5],但也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应当立足中国实际,充分体现中国特色,这为制定和实施“中国特色”宪法奠定了重要基调。毛泽东指出宪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和基本途径是“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该团结的力量”[5]。除了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对中国民主法制状况有着清晰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之外,他还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特别重视树立宪法权威,强调国家干部要成为带头守法的榜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6]。

2.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与实践中推进依规治党和依规治国。在西柏坡时期,中国共产党召开了两个重要的“立规矩”的会议,一个是1948年9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又称“九月会议”,正式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认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7],并指出两者的对立统一关系和不可分割的本质规定性。“在国体问题上,毛泽东主张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选择亦显著区别于西方世界。人民民主专政不仅应该体现在国体上,也应该体现在政体上,中国不应存在在野党,在议政机关,也不应该给反对派留有席位”[8]。另一个是1949年3月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这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召开的唯一一次中央全会,被誉为“铲地基”并筹划“起房子”的一次全会。在这两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提出了“两个务必”“六条规定”、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健全党委制以及建立新闻制度等多项“规矩”。这些规矩为依规治党、从严治党,乃至为新中国成立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提供了思想支撑和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7月11日在西柏坡调研时曾指出“这里是立规矩的地方”。“规矩”就是党内的制度和规章,人人都需要遵守和执行,没有例外和特殊。正因为如此,党内规矩和制度才具有了权威性,有力推动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毛泽东法制思想理论与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早期探索,注重发挥法治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之时对于治国理政实践的固本强基作用,为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法治中国建设稳步向前发展打下了良好根基。

(二)邓小平法治理论:奠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石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在政治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崭新起点。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为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邓小平法治理论是邓小平理论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将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历史产物,是对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1. 促进改革与法治共同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决定着必须依法治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的运作完全依赖于法律。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非常重视“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9],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这两条主线,积极处理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与法治、物质文明与制度文明同频共振的互补关系,使法制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安定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法治保障。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提倡法治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对于改革中涌现出的敢闯、敢冒且经过实践证明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好经验好办法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赋予规则制度和行业惯例以法律效力,为法律增强改革依据和实践来源。运用法律途径解决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之间的关系和矛盾,相继制定“工厂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外国人投资法等”[10],为改革开放时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探索空间和生长机制,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及其形态。另一方面,厉行法治为市场经济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没有全社会的安定团结,经济建设搞不成,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也搞不成。“我们要学会使用和用好法律武器”[9],对经济犯罪,提出“一是打击经济犯罪决不手软,二要靠法制,不搞过去的群众运动”。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9]。对于那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促使社会秩序和整体环境逐步好起来。

2.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理念。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相关内容非常丰富,仅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就多达一百多篇涉及当代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各个领域。从民主与法制的内在关系上揭示法治的本质内容,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0]。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是其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内容,强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10],树立了社会主义法律的至高权威,论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与法制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保障。同时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治国方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探索奠定了基本价值归旨。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上,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和法治保障更加有力”等巨大成就[11]。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和深化

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从“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等维度着眼,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阐释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和现实定位,为继续坚定不移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明确了战略方向。一方面,全面阐述“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提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12],从战略层面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历史必然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指出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将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奋斗目标,将党的历史方位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为党治国理政观念和方式的转变夯实了理论基础。

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同志深刻把握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形势新变化,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法执政、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增添新的内涵。其一,“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13];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机制设计,“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14];重视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强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15]。依法执政作为一种法治化的执政理念和方式,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时代要求,深刻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实现。其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权利本位的法律信仰培育和人权的法律确认创造了良好的人文环境。“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向。“以人为本”的根本内涵是对中国共产党根本宗旨的时代诠释,是将发展目标定位于为民、发展成果定位于惠民这一人民理念的坚持[16]。将民主政治、公平正义列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特征,标志着党的法治思想的系统化、深入化[17]。

三、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法治興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继承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民主法制工作的优良传统,立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标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进行总体部署和全面规划,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理解、贯彻法治中国建设目标,“法治”成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总任务之一,积极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法治顶层设计和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千秋伟业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高度,阐释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意义。

作为新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科学理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注重对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实践的经验总结,注重古今中外先进的法治思想、理念、思维和原则的成果集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一是确立一个“总目标”和一条“道路”,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明确两个“坚持”和两个“统一”,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追求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三是形成三个“抓手”,即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协调统一领导;设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为凝聚依法治国实践的强大合力提供组织保障。四是突出四个“着力点”,即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基本格局,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统一发展。五是完善五大“法治体系”和遵循“五个原则”,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性质和前进方向。六是建立和完善“六大制度”,即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确立国家宪法日,改革监察制度,进一步彰显宪法权威和生命力,保障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七是统筹推进“七项举措”,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治理与育人、国内和国际之间的关系。即坚持抓好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法治工作队伍,努力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合作,加快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加强普法宣传和增强人民法治意识。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充分肯定法治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样态。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体现出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新高度,开拓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境界。在当前国际国内各种风险挑战的关键历史时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确立了新的历史方位和时代坐标,为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坚强保障,是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遵循。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3]  人民日报评论部.习近平用典[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

[4]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8.

[5]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6]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7]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  吕世伦,李瑞强,张学超.毛泽东邓小平法律思想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9]  鄧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0]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1]  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8-12-19.

[12]  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13]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09-16.

[1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15]  本书编写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胡锦涛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学习问答[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1.

[1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17]  王芸.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法治思想研究[M].芜湖: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

[责任编辑:邹立鸣 杨一帆]

上一篇: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论文范文下一篇:土地市场和区域经济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