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贷款范文

2023-09-19

信用贷款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涉农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村经济金融事业和谐健康发展,完善农村信用社信贷结构,进一步规范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加强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涉农小企业融资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应税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借款人指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的小企业。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联保贷款包括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 一般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组成联保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特殊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由贷款人对联保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六条 贷款人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应符合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

第八条 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

(三)主要营业场所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

(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产权关系明确;

(六)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第八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未经贷款人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

(三)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已开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五)不是贷款人的关系人。 第五项所称关系人是指贷款人的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小企业。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联保贷款除符合第八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保组成员不得少于5户;

(二)借款人和各成员的资产负债率在整个还款期内均应持续低于60%;

(三)单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组;

(四)所有联保组成员都应符合或超过贷款人设定的能够申请联保贷款的最低信用等级标准;

(五)联保组成员不是关联方。 贷款人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财会字„1997‟21号)的规定,认定联保组成员的关联方关系。

第十一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应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和作为企业短期营运周转资金。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的用途规定外,小企业联保贷款还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一)设备的技术改造;

(二)购买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知识产权;

(三)购建、维护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1年,小企业联保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3年。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特点,遵照“评级、授信、用信”的程序建立相应的授信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实行客户经理制度。

第十五条 贷款人接到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确定客户经理受理,并向该企业一次告知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流程及需要申报的材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充分考虑小企业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利用其熟悉社区、了解客户的优势,重点掌握以下要素进行评级和授信:

(一)小企业的有效资产、实际负债、生产经营情况、现金流量、在金融机构的还款记录、资金结算、融资能力等真实财务状况,以及管理水平、市场竞争能力、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等;

(二)小企业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管理能力、品行、家庭资信状况、日常行为等;

(三)注册登记与年检及其他情况;

(四)实际纳税情况;

(五)小企业所属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对其的综合评价;

(六)小企业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附近居民对其的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贷款人要按照“分类科学、内容齐全、及时收集、管理规范”的原则,建立适合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综合信息管理档案。贷款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年检证明、法人代码证书、近期纳税证明等;

(二)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的个人信息;

(三)小企业最近月份的负债和担保情况;

(四)业务合同、近期的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详细情况;

(五)客户经理的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

(六)联保各方资信变动情况;

(七)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察影响小企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各种因素,并结合其同自身的交易情况(如存贷款情况、贷款质量和履约记录等)及时评定申请贷款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九条 贷款人必须制定严格的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贷款人应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适时对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考评、调整和内部信息共享。

贷款人应设立、确定小企业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申请人获得不同授信额度的信用等级标准。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小企业申请人信用等级的评级结果确定其授信额度进行授信。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授信过程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中授信范围包括各类贷款、贴现、信用证、票据承兑、贸易融资、保理等。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授信应遵守下列指标:

(一)计入授信额度后,单一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不得高于75%;

(二)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单一借款人授信额度的20%;

(三)联保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单一借款人授信额度的25%。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对小企业客户的信用评级和授信情况自主决定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的币种、对象、额度、期限、用途、定价及其附加产品条件。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借款人,贷款人可给予利率优惠。 对信用状况欠佳的借款人,贷款人应充分根据风险定价原理厘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在加强贷后管理的前提下,可实行小企业循环用信制度。允许小企业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多次提取、随借随用、循环使用、到期归还。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应以县级联社为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和授权操作。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当地经济环境、风险管理水平、信贷资产质量等因素,按照“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原则,对分支机构、客户经理进行差别授权和等级管理制度。

贷款人对分支机构、客户经理的授权应采取书面方式并至少载明被授权人考核期内发放单笔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的审批权限及限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单笔贷款审批权限及贷款总限额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通过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建立标准化的贷款操作流程,来提高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工作效率。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提出贷款需求时的状况,分别对首次提出贷款申请、发生过贷款关系、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借款人或超出分支机构贷款权限等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规定办理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人的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揽子主办制,负责小企业贷款的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商议贷款合同条款、贷后管理与定期不定期贷后检查等事项。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的小企业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业务实行双签审批制。

客户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做出是否予以贷款的决定。贷款合同经借款人、客户经理初议并由客户经理和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贷款专用章后,即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可按照下列要求管理特殊联保贷款:

(一)5个以上的小企业向贷款人提出设立联保组和申请特殊联保贷款的申请;

(二)贷款人逐一审核联保组成员资格;

(三)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小企业成立联保组后,联保组成员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在贷款人处开立专户存放;

(四)联保组成员订立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处置、损失补偿协议,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实施;

(五)风险基金以联保组成员各自名义存入贷款人处,由贷款人专户管理,未经贷款人同意各联保组成员不得动用;

(六)联保组全体成员总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设立风险基金总额的3倍。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在对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进行利率定价时,应严格遵循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原则。利率至少应覆盖贷款的资金成本、贷款方式、管理成本、贷款预期损失和贷款收益等要素。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可给予其分支机构及客户经理一定的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利率定价权,尤其是根据授权和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情况,在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的权力。

第三十四条 贷款的本息偿还方式按照“协商议定、灵活多样、方便客户”的原则确定。

同一小企业客户与贷款人签订多笔贷款合同的,可以约定采取不同的贷款偿还方式。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针对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独立内控制度。

贷款人应加强对小企业信用和联保贷款业务的内部稽核。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客户经理和经办人员的预培训和持续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提高其对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明确客户经理、分支机构对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贷后检查频率并应高于其他一般贷款形式。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严格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重组操作程序,严禁擅自办理贷款重组和掩盖贷款真实形态。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风险损失抵补机制,保证两类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能够充分满足两类业务损失准备的提取。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建立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监控流程,有效地掌握客户经理、分支机构的尽职情况,确保其执行小企业贷款政策、服务质量、风险防控等各项操作标准。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开办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内控制度、风险控制措施等细则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省级联社可根据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当地银监局备案。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应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绩效评估机制,对工作绩效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价,合理确定客户经理及其他参与小企业贷款业务人员的奖励和风险责任,从制度上保证在重视贷款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四十四条 贷款人可设立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奖励专户,根据客户经理及其他参与人员发展的小企业客户数量、贷款金额、利息收益、贷款质量以及在贷款中承担的责任等因素,按照“明确标准、专门计提、专户存储、持续累积、上不封顶、损失抵扣、履约兑现”的方式计提专户资金,实现奖惩。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合理设置履约兑现奖惩的条件,依据客户经理和其他人员的绩效和责任,确定从奖励专户中兑现的比例和最终全部兑现的条件。

奖励专户受益人在所发放的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未能充分履约前,不能全额兑现奖金,留存的专户奖金将作为贷款出现损失时的补偿金。

奖励专户受益人因转岗、调出、退休等原因不再经办小企业贷款业务,应由贷款人认真审查后,根据受益人所发放贷款的履约状况,按规定分期或全额兑现。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干涉奖励专户资金的正常发放、分配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制定针对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尽职细则,对分支机构和客户经理进行尽职评价并区分尽职无错和不尽职责任。贷款人对于界定为尽职无错和非人为过错责任的人员,应设立减轻或免除责任条款。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相关人员的参与程度和授权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和赔付制度。贷款人应综合考虑每笔贷款的发放权限、贷款方式、尽职责任等因素,计量责任人的赔付金额,按其承担的责任弥补贷款损失并采取降低分类等级和转岗、下岗清收至清退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十条 从事商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专业户和种养殖户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小企业联保组的设立、变更、终止可以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信用贷款范文第2篇

1.年满20-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

2.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家庭年收入为2万元以上;具备建设银行评定或认可的BBB级(含)以上信用等级。

3.信誉良好,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4.存量优质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客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正常还款二年以上,且在我行从未出现个人贷款拖欠记录和其他违约情形。

(2)当前贷款余额小于贷款所购住房合同金额的50%;贷款所抵押住房已落实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利证明。

(3)借款人当前住房贷款月支出与月收入比不高于50%。 5.存量优质公积金缴存客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公积金归集在我行,且该单位已经建行准入。 (2)在建行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期限二年(含)以上。 6.在建行从未出现个人贷款拖欠记录和其他违约情形。 7.存量优质代发工资单位员工,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代发工资单位已与建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且已经建行准入。

(2)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满二年的正式员工。“正式员工”的界定,以与单位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按期发放工资且为在岗员工为基本原则。

(3)工资账户有充足、稳定的还款资金。工资账户的月均薪金收入,含个人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根据不同单位员工薪酬支付政策具体界定。

信用贷款范文第3篇

怎么用信用卡贷款买车

说起贷款,很多人一开始想到的可能还是去银行,写个申请单,然后抵押一些东西,再拿到银行拨下来的贷款金额。的确,这是到目前为止还是十分普遍的一种。不过,随着信用卡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接受这种前期消费,会依托信用卡来买车,依托信用卡来买房贷款,或是拿着信用卡来消费其它物品。

实际操作来看,信用卡贷款买车的话的确是可行的,而且很多银行的信用卡都有此方面的合作,毕竟现在整个市场对于车的需求还是蛮大的。不过,整体来看,人们对于信用卡贷款买车的步骤条件还是不怎么熟悉的。

那么,信用卡如何贷款买车呢?

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那么,怎么使用信用卡贷款买车?

信用卡分期购车是银行机构推出的一种信用卡分期业务。持卡人可申请的信用额度为2万-20万,部分银行视情况而定;分期有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三类;信用分期购车不存在贷款利率,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同分期的手续费率各有不同。

1、要了解信用卡买车适用的范围

由于一般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有限,发卡银行一般要求持卡人必须提供财力证明,银行认可的财力证明包括房产证或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及购房发票,有的银行要求信用卡本身要具备10万元-20万元的透支额度,有的银行允许信用良好的持卡人单独申请信用额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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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购车。

显然可见,全国推出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的银行会随着客户的需要会越来越多。目前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购车业务、中国银行“车贷通”(仅限北京地区)业务、招商银行“车购易”业务、民生银行“购车通”业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分期购车业务、部分地方城市商业银行的分期购车业务,如汉口银行、宁波银行等。

但各个行都有自己的门槛:招行须首付30%余下车款才能分期,工行则称可全额分期。有些银行部分车型还可零手续费。此外,不同车型不同期限的分期费率不同,有的银行只有指定车型可分期。

2、要大致清楚信用卡买车的优缺点

优点:

低手续费零利率。相比银行贷款购车和汽车金融机构贷款购车,信用卡分期购车是没有利息的,当然所谓的零利率会在手续费上有所支出,不过对于较低的手续费来说,相比其他两种贷款方式还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审批快速。审批快速也是信用卡分期购车一个优点,有些银行的信用卡贷款购车最快40分钟就可以审批完成,最长也不会超过3天,虽然审批速度快,但这也是由于信用卡购车的某些局限性所造成,凡事各有利弊,在后面将提到信用卡分期购车的缺点。

便宜实惠。信用卡分期贷款购车除了缴纳部分手续费之外,完全同现金购车相同,从经销商优惠活动中我们可以了解,经常会提到全系现金优惠XX万,而这现金优惠也仅适用于一次性付款的购车者,信用卡分期购车则同于一次付清购车,无论是优惠,还是经销商购车赠送的礼品,都有权获得。并且,多数信用卡银行均有刷卡积分活动,购车刷卡后还能在银行换取相应积分礼品,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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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

局限于品牌。每个有信用卡分期购车的银行都有相应的合作品牌和可以享受业务的车型,如果你想分期购买其他车型,只能找银行或者汽车金融机构贷款了。

局限于一定额度。同信用卡的使用一样,分期购车业务的信用卡也是有一定额度的,这也跟持卡者的工作及经济承受能力有一定关系,任何一家银行都不会把巨额财产借给没有担保的人。所以,想买豪车的人,还是不要选择信用卡分期贷款了。

3、手续流程了解很有必要。

(一)提出申请。看好拟购车辆后,填写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资信情况调查表,连同个人情况的相关证明一并提交贷款银行。

(二)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批。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会及时通知借款人填写各种表格。

(三)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四)银行发放贷款(由银行直接转到汽车商的账户中)。

(五)借款人将首付款交给汽车商,并凭存折和银行开具的提车单办理提车手续。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信用卡车贷的时候,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购车首付不能使用信用卡支付;

(二)建行信用卡购车手续费需要在第一期还款时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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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要提前偿还分期,手续费是不能退还的;

(四)信用卡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与分期期限一致。

信用贷款范文第4篇

额度范围:1~50 万元

受理地区:直辖市 - 上海 还款方式:分期还款

费用说明:参考月利率 1.65% 贷款期限::6~60个月

放款时间:3个工作日(审批为3个工作日) 产品特点:担保贷款

利率较低

额度较高

手续简便

贷款申请条件

22-55岁、月打卡工资5000元、信用良好无逾期

1、月工资打卡收入在5000以上(交纳保险后最低约4300或固定时间、固定金额、固定存入方式的固定存入工资为网银转账的也可)

2、工作和居住在上海

3、年龄22-55岁

4、工作三个月以上(过试用期)

5、负债不可过高

6、信用良好,无逾期

贷款所需资料

1、身份证

2、暂住证(上海户口无需提供)

3、单位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单(3个月以上)

4、征信报告

贷款特别说明:正规贷款成功前不要支付任何费用

教师、医生、公务员、国企及事业单位可获得更高额度的批款,更简便的手续和材料以及更低的利率

负债比例不能超过65%(有几张信用卡、额度共多少,有没有别的贷款、额度是多少,这些额度每月还款占工资的多少不能超过65%)客户的贷款额度最高是工资的15倍

收入证明及住址证明,如以上所需材料提供有困难,有相应的替代材料,详情及时沟通,请先申请

信用贷款范文第5篇

一、优点:无需抵押,无需担保,手续简单,两天放款

二、贷款额度:根据信用记录和收入情况1万—15万

三、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合同36个月,每月等额本息还款,可随时结清

四、贷款对象:上班族;个体经营户;中小企业法人

五、申请条件:首要前提是在银行有良好信用记录(信用卡或贷款还款记录良好)第一,21—55周岁,在青岛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

第二,最近三个月平均收入在2000元以上(银行账户流水体现)

六、 不同人群信用贷款所需资料:

1、 上班族需要准备的材料(全部只需复印件):

(1) 身份证明:身份证。

(2) 收入证明:最近三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能代表个人收入的银行流水。

(3) 工作证明:劳动合同或公司开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姓名,职务,工作年限,

月收入,盖公司公章或人力资源章)

(4) 住址证明:如是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最近一个月水或电或气缴费单;

如是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及最近一个月水或电或气缴费单或者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

2、 有房产一族需要准备的材料(全部只需要复印件):

(1) 身份证明:身份证

(2) 工作证明:公司开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前期不需要,放款前需准备)

(3) 房产证明:如是按揭房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或抵押合同(三者任何一个

即可)和还房贷存折或者银行卡最近三个月还贷流水;如是一次性购房提供房产证及最近一个月水或电或气缴费单(机打)

3、 中小企业法人需要准备的材料(全部需要复印件)

(1) 身份证明:身份证

(2) 收入证明:最近6个月公司对公流水和个人银行流水

(3) 工作证明: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一年以上)

(4) 住址证明:如是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最近一个月水或电或气缴费单;

如是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及最近一个月水或电或气缴费单或者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提供房产资料有助于提高额度)。

(5) 物业资料: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最近一个月水或电或气缴费单。

联系人:齐女士

联系电话:0532-80985716

信用贷款范文第6篇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服务运营岗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指导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专营机构中服务运营岗开展好工作,规范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以下简称“信保部”)及省市级信用保证险产品线对运营服务岗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所称“服务运营岗”指按照人保财险办发„2015‟45号要求在助贷险专营机构设立的服务运营岗,该岗位任职人员需与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合同。

第三条 专营机构应参考本指引,根据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的需要,制定详细的服务运营岗管理细则,其内容不限于入司离司、日常管理、行为规范、薪酬方案、绩效考核等方面。

第二章 服务运营岗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四条 服务运营岗工作职责

(一)专营机构层面业务运营经验积累的宿主,负责承保系统录单、佣金系统发薪、理赔系统录入、小额信贷系统基础维护等相关操作,专营机构经营数据分析,合作银行对接等工作。

(二)负责承保系统、理赔系统、佣金系统的操作。按照总部风险审核中心投保客户资料收集要求,检查投保客户资料是否完整,若完整在承保系统中完成录单并提交核保。线下业务理赔系统和追偿系统的录入。每月佣金在佣金系统中的发放操作。

(三)负责小额信贷系统的基础操作。负责助贷险展业岗和团队经理岗的在岗情况维护,每天完成当日成功提交核保的投保单与助贷险展业岗间的匹配工作,每天查看“业务操作逻辑监控”确保业务数据准确性,及时处理档案任务确保业务全量准确收集。

(四)负责专营机构经营数据分析,整合外部渠道获取的市场数据和小额信贷系统展示的经营数据,全面分析业务发展现状,助推经营管理提升。

(五)负责与合作银行进行业务操作的对接和沟通,以及专营机构其他的运营综合事务。

第五条 服务运营岗任职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公司合同制员工。

(二)熟练操作word、excel、ppt等办公软件,具有一定的数据分析能力。

(三)做事认真、仔细、严谨,拥有强烈的责任心、团队精神和工作热情。

(四)认可公司文化,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第三章 服务运营岗的入司与离司

第六条 专营机构根据业务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服务运营岗招聘计划,招聘条件不得低于规定第五条规定。

第七条 服务运营岗招聘过程中,对提供假离职证明、假学历、假身份证明、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者,一经发现应按照公司相关政策严肃处理。

第八条 新招聘的服务运营岗应设立试用期,需要经过岗前培训并考试通过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

第九条 服务运营岗的离司必须符合公司人力资源相关规定的实质和形式要求。需要服务运营岗提交辞职申请书、交接工作、结清帐务、退还物品,相应手续办理完毕后,专营机构协请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

第四章 服务运营岗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服务运营岗考勤规定

(一)服务运营岗工作时间参照团队所在分公司规定执行,专营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服务运营岗必须严格执行专营机构要求作息时间,因故不能正常上班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三)服务运营岗需要遵守专营机构制定的考勤管理。

(四)服务运营岗通过打卡机进行考勤,应亲自打卡,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进行打卡。

(五)服务运营岗于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者,即为迟到;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岗者,即为早退。在规定上班时间3个小时未到或在规定下班时间前3个小时早退视为全天旷工。

第十一条 召开晨夕会规定

工作日召开晨夕会,总结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商讨改进方案,并跟踪分析之前所定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服务运营岗须按规定参加晨夕会、例会,不得无故缺席,否则以缺勤论处;多次无故缺席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凡无故不参加专营机构、省公司产品线、总公司举办的培训活动,或受训状况不佳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服务运营岗需每日认真填写《工作日志》

1、服务运营岗制定月度、每周和每日工作计划,填写在《工作日志》中。服务运营岗的每日工作包括承保系统、小额信贷系统、理赔系统、佣金系统的日常操作,培训、会议,专营机构日常综合事务等内容。

2、服务运营岗每日认真落实当日工作计划,进行自我管理,并将具体过程和结果填写在《工作日志》中。

3、服务运营岗在每日工作结束前总结本日的工作情况、制定次日的工作计划,并填写在《工作日志》中。

4、专营机构经理每周检查所辖所有服务运营岗《工作日志》一次并签署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服务运营岗充分利用小额信贷系统,整合外部渠道获取的市场数据和小额信贷系统展示的经营数据,全面分析业务发展现状,助推经营管理提升。

第十五条 服务运营岗应参加专营机构、省/市级公司产品线、总公司组织的各类制式培训与非制式培训,实施培训积分制管理,视情况纳入服务运营岗业绩考核中去。

第五章 服务运营岗从业守则

第十六条 服务运营岗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规范行为,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投保人利益、公司形象。

(一)对公司,须做到: 1.遵守公司礼仪。

2.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服从领导管理。 3.不得兼职或者全职从事其他工作。 4.不得与展业岗串通,对客户资料造假。

5.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在通过任何媒介(包括但不仅限于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介)发表任何有关公司的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等。

6.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7.不得从事新客户拓展工作。

8.不得隐瞒或伪造重要投保人信息,协助投保人获取贷款。

9.禁止进行不正当行为,制造新闻事件。 10.不得对产品条款加以修改和变更,无权代表公司协商、签订任何合约。

11.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单证,不得自行印刷、使用单证。

12.必须保守公司秘密,如公司经营数据、公司内部制度等。

13.须爱护公司财产,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 14.各业务单位外出活动尤其是举行宣传、咨询或社会公益活动,应树立和维护公司形象。

(二)对同事,须做到:

1.与领导、同事相处,需遵守公司礼仪。

2.对客户资料的审核、签约环节以及催收追偿,须执行公司下发的相关制度。

3.未经公司许可,服务运营岗不得将展业岗的业务转让他人,亦不得接受专营机构以外展业岗的投保单。

(三)对投保人,须做到: 1.服务投保人需遵守公司礼仪。

2.在办理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不得隐瞒与业务有关的重要情况。

3.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向投保人承诺审批结果或审批金额,不得向投保人透露拒绝原因。

4.不得向投保人承诺给予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也不能收取投保人额外的费用。

5.应充分审查投保人各方面状况,并为投保人资料保密。 6.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保险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7.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或其他单证资料上签名。 8.应认真核查展业岗提交的投保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只有资料完整且展业岗、团队经理签字且自己检查完毕签字后,方可进行录单。

(四)对社会,须做到:

1.遵纪守法,不做违背社会公正得事情。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七条 服务运营岗有以下行为或事实,经过认定属实的,可按照公司相关政策,给予适当嘉奖:

(一)有具体事实、言行,维护了社会正义和公司形象、为公司赢得了荣誉或者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的。

(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公司财产安全而见义勇为的。

(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为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一定贡献的。

(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做出贡献的。

(五)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管理活动,对业务同仁工作绩效的提高有长期帮助的。

(六)服务良好、业绩优秀的。

(七)在公司服务年限长的。

(八)其他特殊优秀事迹。

第十八条服务运营岗有符合第十七条各项情形之一者,可按照公司相关政策,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口头表彰。

(二)书面表彰。

(三)物质奖励。

(四)其他适当奖励。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 服务运营岗发生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经确认属实的,将根据行为性质,可根据公司相关政策,分公司应制定管理细则,酌情予以警告、罚款、直至辞退处分:

(一)工作不尽职的违规行为 1.录入投保单信息经常出现错误。

2.业务档案整理出现较多错误或者不按规定处理。 3.投保单关联展业岗处理经常不及时。

(二)信息保密类的违规行为

1.未经风险审核批复允许,向投保人承诺审核结果或审批金额。

2.未经公司允许,将重要信息透露给投保人,例如具体的拒绝原因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3.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4.对外泄露投保人信息,如投保人个人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等有关资料,建议予以警告。 5.私自保留投保人纸制资料。

6.其他违反公司信息保密制度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类的违规行为

1.利用职业便利,变相收取投保人额外费用。 2.以回佣或其他利益诱使投保人进行投保。

(四)破坏公司形象类的违规行为

1.使用未经公司核准的宣传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微信、微博、邮件、短信等展业方式的宣传资料。

2.未经公司允许,在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台、报纸等媒介)上发表有关公司的各类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

3.未经公司允许,接受媒体采访。

4.故意制造新闻事件,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5.不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却故意散播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或行为。

(五)投诉类的违规行为

1.对投保人服务态度不良,或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投保人服务质量不良,甚至导致投保人投诉、与公司发生纠纷。

2.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投保人资料,导致投诉的建议警告处理。

3.被投保人投诉后不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的,建议警告处理。

(六)欺诈类的违规行为 1.与投保人或其他机构串通骗取贷款形成坏帐,甚至触犯法律规定。

2.擅自涂改、伪造投保人资料。

3.《投保单》上需投保人亲笔签名而非投保人本人亲笔签名的,或者代投保人签名。

4.向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公司投保原则。

(七)其他类别的违规行为

1.在专营机构职场拦截自己前来投保的投保人。 2.不配合稽核检查工作。 3.对稽核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4.经稽核人员提出改正意见仍无明显改善。 5.相互之间收受贿赂。

6.故意捏造事实,中伤上级主管或同事。 7.凡是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8.其他违反服务运营岗从业守则的行为。

第八章 薪酬、考核

第十九条 薪酬

服务运营岗的薪酬方案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统一执行。

第二十条 服务运营岗考核

服务运营岗考核应实施量化考核及定性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模式,其中量化考核的全部数据需要依托总公司提供的小额信贷系统来实现,具体考核方案需专营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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