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计税方法范文

2024-02-12

年终奖计税方法范文第1篇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0%,销售材料、设备和出租动产的税率改为16%,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后,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对于发包方和建筑方的利益相关,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

(一)“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0%,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工程造价是税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0%)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办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0%÷(1+10%)-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1%×A-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6.19%×A

4、由于一般情况下,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价税合计×16%÷(1+16%)=6.19%×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44.21%× A

6、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自行采购材料物质中有30%左右的砂石料、砖和混泥土抵扣3%,70%左右的钢筋建筑材料抵扣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16%÷(1+16%)×70%+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3%÷(1+3%) ×30% =6.19%×A

(0.0966+0.00874)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 =6.19%×A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价税合计=56.27%× A

7、分析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1)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2)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案例分析1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21%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1、案情介绍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建筑企业购买材料均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中国京冶公司如何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2、涉税分析

(1)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1+10%)-【(600-200)×16%÷(1+10%)+100×10%÷(1+10%)】 =72.73-(58.18+9.09) =5.46(万元)

(2)选择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3)分析结论

年终奖计税方法范文第2篇

同一县(市)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案例三:建筑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且有分包款业务纳税申报示例 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在本区为A项目提供工程服务(清包工方式,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515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将部分A项目分包给建筑企业甲,支付分包款103万元(含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万,当月已经认证。 (2)2016年4月在本区为B项目提供装饰服务(老项目,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将部分B项目分包给建筑企业乙,已支付分包款。本月装饰完工,取得含税销售额51.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收到乙企业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金额10万元(开票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

(3)在本区为C项目提供安装服务(甲供工程,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收到预收款10.3万元(含税),给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4)在本区为D项目提供修缮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含税销售额22.2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部分D项目分包给建筑企业丙(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分包款9.27万元(含税),取得丙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0.27万元。

该企业上期没有留抵税额。 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1 为销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按照税务总局规定延期使用的除外)。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该企业业务(1)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业务(2)取得的2016年4月20日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均属于有效凭证,支付的分包款可以扣除。

(三)纳税人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该企业业务(3)收到预收款,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于次月征期内申报。

该企业A、B、C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支付的分包款可以扣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抵扣;D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不得扣除分包款,但取得的分包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报表填写:

2

(一)销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业务(1)、(2)、(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合计=515÷(1+3%)=500万元,税额合计=500×3%=15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合计=(51.5+10.3)÷(1+3%)=60万元,税额合计=60×3%=1.8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和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1)、(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可以扣除,价税合计额=103+10=113万元,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业务(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分包款不得扣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2.2÷(1+11%)=20万元,税额=20×11%=2.2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3

(二)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业务(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不填列在表中。

业务(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份数1张,不含税金额9万,税额0.27万,应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

1、

2、12行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

1、

18、22行。

4

(三)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扣除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该企业在此表第6行“3%征收率的项目”填列本月可以扣除的分包款,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入本月全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即业务(1)、(2)、(3)含税销售额合计576.8万元;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入本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支付的分包款(须取得有效凭证),即业务(1)、(2)分包款合计113万;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一致。

5

(四)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填报:

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515-103+51.5-10+10.3)÷(1+3%)×3%=13.50874万元

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22.2÷(1+11%)×11%-0.27=1.93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合计=13.50874+1.93=15.43874万元

6

年终奖计税方法范文第3篇

8月1日起,“营改增”即将在全国推行。此次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个新的名词进行了定义。四川省国税局日前下发了培训资料,就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问题作了明确。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概念

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法是国际上通行的购进扣税法,即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按照销售额支付增值税税款(构成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也按照销售额收取增值税税款(构成销项税额),但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从而间接计算出对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计算公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就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纳税人2013年9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50×11%=11-1.7-3.4-5.5=0.4万元。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后,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所使用的税率。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应纳税额的计算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③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需把握的要点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在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之前征收营业税时,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额,按照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必须先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销售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掌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缴纳的分配。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应纳税额分配计算公式:一般货物劳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劳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应税服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例如:兼有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检验检测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50万元。

应纳增值税=1000×17%+200×6%-150=32(万元)

应税服务销项税额比例=12/(170+12)=6.59%,

应税服务应纳增值税=32×6.59%=2.11(万元)

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32-2.11=29.89(万元)

(二)简易计税方法

1.概念

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特定应税服务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年终奖计税方法范文第4篇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0%,销售材料、设备和出租动产的税率改为16%,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后,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对于发包方和建筑方的利益相关,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

(一)“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0%,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工程造价是税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0%)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办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0%÷(1+10%)-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1%×A-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6.19%×A

4、由于一般情况下,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价税合计×16%÷(1+16%)=6.19%×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44.21%× A

6、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自行采购材料物质中有30%左右的砂石料、砖和混泥土抵扣3%,70%左右的钢筋建筑材料抵扣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16%÷(1+16%)×70%+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3%÷(1+3%) ×30% =6.19%×A

(0.0966+0.00874)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 =6.19%×A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价税合计=56.27%× A

7、分析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1)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2)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案例分析1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21%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1、案情介绍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建筑企业购买材料均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中国京冶公司如何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2、涉税分析

(1)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1+10%)-【(600-200)×16%÷(1+10%)+100×10%÷(1+10%)】 =72.73-(58.18+9.09) =5.46(万元)

(2)选择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3)分析结论

年终奖计税方法范文第5篇

对于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论在异地预缴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均可采用差额计税;而适用一般计税的项目,仅在异地预缴时可采用差额计税,在机构所在地仍需要全额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四条

二、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策略

1、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收风险是: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而造成了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税收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一条省道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6.6亿元。按合同约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开工之前,建设方即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请分析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的税务处理中的纳税风险。 (2)纳税风险分析 ①相关的税收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

(一)的项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②税务处理 施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2个点的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11亿元÷(1+11%)×2%=200万元。同时,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9个点的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1.11亿元÷(1+11%)×11%=1100万元; 由于没有开工建设,所以当期进项税额=0;

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预缴税款=1100万元-0-200万元=900万元

由于建筑工程就本工程项目未开工就收到了启动资金1.11亿元,因为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同时施工企业又没有别的施工项目,只有一个施工项目的情况下,该施工企业只能把1.11亿元确认的销项税额1100万元作为应纳税额完税。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增加了收到预收账款当期的增值税负担,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税收风险的控制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知,建筑企业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款,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问题,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

一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

二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可以采用以下个规避措施: 第一,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已经有正在施工的项目,但是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为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该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已经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建设单位提供主材情况下,总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 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过程中,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甲供“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该工程项目就“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有关“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合作时,要慎重选择甲供材模式。根据税法的规定,建筑企业“可以”(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只限于四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意思就是,建筑总承包企业从事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服务,只要存在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梳理之“税率和征收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年终奖计税方法范文第6篇

(一)销售非自建老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案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销售2003年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5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5%,购进原值4500万元,预征率5%。 【相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如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上述预缴无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应适用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1+5%)ⅹ5%,

应纳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1+5%)ⅹ5%-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计算】

预征税额=(5550-4500)÷(1+5%)ⅹ5%=50万元 应纳税额=(5550-4500)÷(1+5%)ⅹ5%-50=0万元 【报表填写】

1、将本期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在第二大类“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9b栏“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入不含税销售额52860000元;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填入2640000元;第9列“合计销售额”填入52860000元;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填入2640000元;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填入55500000元;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45000000元;第13列“扣除后含税销售额”填入10500000元;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500000元。(如图1) 图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项目及栏次1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全部征13%税率税项目11%税率6%税率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退项目6%征收率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4%征收率全部征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项目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预征率 %预征率 %预征率 %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退项目123456789a9b10111213a13b13c1415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销项销项销项销项(应纳)税(应销售额(应纳)销售额(应纳)销售额额纳)税税额税额额2345678开具其他发票合计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价税合计扣除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含税(免税)销除项目本期实销项(应纳)税额售额际扣除金额1213=11-12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9=1+3+5+710=2+4+6+811=9+10————————————————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528600002640000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52860000——————————————————————55500000——————————45000000——————————10500000——————————500000————2640000————————

2、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在第5栏“5%征收率的项目”的相应栏次内填入相应数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1列第9b栏的金额,应为本期销售不动产价税合计额55500000元;第2列“期初余额”填入0;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原值45000000元;第4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入45000000元;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应保证小于本期发生的销售额且小于应扣除金额,填入45000000元;第6列“期末余额”填入0。(如图2)

图2 项目及栏次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2本期发生额3本期应扣除金额4=2+3本期实际扣除金额5(5≤1且5≤4)期末余额6=4-5117%税率的项目11%税率的项目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5%征收率的项目3%征收率的项目免抵退税的项目免税的项目12345678 5550000004500000045000000450000000

3、将预征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0;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计算出的本期预征税额500000元;第3栏“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期初余额与本期发生额之和500000元,由于本期应纳税额为500000元,因此本期发生的应抵减税额可全额抵减,第4栏“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即填写500000元,第5栏“期末余额”填写本期应抵减税额与实际抵减税额之差0(如图3)

图3:

序号抵减项目期初余额1本期发生额2本期应抵减税额3=1+2本期实际抵减税额4≤3期末余额5=3-41234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0 500000 500000500000 0

4、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 主表“一般项目”下的“本月数”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内填写本期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销售额10000000元,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内填写根据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出的税额500000元,在本期没有其他应纳税额项目的前提下,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内等于第21栏500000,将预缴的税款金额500000元填入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在本期没有发生其他税款的情况下,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内填0(如图4)

图4: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应税劳务销售额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四)免税销售额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免税劳务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应纳税额合计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期已缴税额①分次预缴税额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其中:欠缴税额(≥0)本期应补(退)税额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期末未缴查补税额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2+13-14-15+16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19=11-1820=17-1821222324=19+21-23252627=28+29+30+312829303132=24+25+26-2733=25+26-2734=24-28-2935363738=16+22+36-371000000050000050000050000050000000——

(二) 销售自建老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案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销售2003年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5%,预征率5%。 【相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如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上述预缴无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应适用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ⅹ5%, 应纳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ⅹ5%-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计算】

预征税额=1050÷(1+5%)ⅹ5%=50万元 应纳税额=1050÷(1+5%)ⅹ5%-50=0万元 【报表填写】

1、将本期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在第二大类“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9b栏“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入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0元;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填入500000元;第9列“合计销售额”填入10000000元;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填入500000元;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填入10500000元;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0;第13列“扣除后含税销售额”填入10500000元;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500000元。(如图1) 图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项目及栏次1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全部征13%税率税项目11%税率6%税率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退项目6%征收率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4%征收率全部征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项目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预征率 %预征率 %预征率 %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退项目123456789a9b10111213a13b13c1415纳税检查调整销项销项销项销项(应纳)税(应销售额(应纳)销售额(应纳)销售额额纳)税税额税额额2345678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合计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价税合计扣除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含税(免税)销除项目本期实销项(应纳)税额售额际扣除金额1213=11-12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9=1+3+5+710=2+4+6+811=9+10————————————————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0000000500000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000000——————————————————————10500000——————————0——————————10500000——————————500000————500000————————

2、将预征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0;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计算出的本期预征税额500000元;第3栏“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期初余额与本期发生额之和500000元,由于本期应纳税额为500000元,因此本期发生的应抵减税额可全额抵减,第4栏“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即填写500000元,第5栏“期末余额”填写本期应抵减税额与实际抵减税额之差0(如图5)

图5:

序号抵减项目期初余额1本期发生额2本期应抵减税额3=1+2本期实际抵减税额4≤3期末余额5=3-41234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0 500000 500000500000 0

3、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 主表“一般项目”下的“本月数”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内填写本期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销售额10000000元,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内填写根据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出的税额500000元,在本期没有其他应纳税额项目的前提下,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内等于第21栏500000,将预缴的税款金额500000元填入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在本期没有发生其他税款的情况下,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内填0(如图3)

图3: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应税劳务销售额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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