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

2023-09-23

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维护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名。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产生和罢免,必须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以书面形式对监事会主席提出不信任议案, 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提出辞职,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2、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3、熟悉和了解企业管理、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关的工作经历;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能力以及独立的工作能力,并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必要时可要求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作出说明;

2、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了解和查询公司的经营情况,必要时可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7、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3、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决议和建议等重要文件;

4、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的责任: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2、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监事必须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的有关资料、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表明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应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若有需要讨论的事项,应附上有关议案。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会议内容和有关议案作充分准备,准时出席会议。若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授权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授权一名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两种方式进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但表决时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决议(包括临时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监事可在任职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职工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尽快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股东担任的监事辞职的,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监事会工作中发生的经费由公司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有关条款如与《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时, 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暂不设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董事会相关事务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综合管理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须为公司非职工董事,由xxx公司提名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1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八)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的设置或撤销;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十二)审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拟定章程的修改方案;

2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拟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会批准;

(十七)审议批准经营班子提交的《总经理办公会制度》; (十八)审议批准内部审计制度;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按照谨慎授权原则,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为: 1) 单笔投资规模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承租项目。

2)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装修维修项目及施工队伍的比选确定。

3)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中介、咨询服务等机构的比选确定及购买专家(或技术人才)服务。

4) 单项(次)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会议、大型活动、培训、司法诉讼、律师代理、外出考察等经费安排。

5) 以上事项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实施。

3 前述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超出以上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三章 董事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4 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

5 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四章 董事长职责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6

(三)组织制定董事会运作的其他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重大决策、参加对外活动等方面代表公司;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审批经股东会批准预算内单笔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预算外单笔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费用支出。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但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长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与其履行职权相对应的责任。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

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在召开前10日,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3日,由专人或采取通讯方式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送达或通过通讯方式传达各位董事及列席人

7 员。

第十九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 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若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出具书面委托书的,可通过通讯方式委托其他董事或相关人员表达意见,如果对决议事项持同意意见的,会后须对相关会议记录和决议文件进行补签。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六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8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七章 会议议事和表决规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参加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没有指定或指定的董事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应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讨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二十六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

9 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

(一)准时到会,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二)发言简明扼要,并针对会议议案主题内容;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

(四)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传签方式召开,董事须在传签文件上写明自己的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准确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决议方式和结果,并载明每一位董事对该议项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三十条 董事应该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作出书

10 面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一经形成决议,即由会议所确定的执行人负责组织对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由其行为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1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及实施。

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项目 监事会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 2 监事会组织结构 ...................................... 2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职权) ............................ 3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及决议形成 .......................... 4 奖惩规定 ............................................ 6 附则 ................................................ 6

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

(XXXX年XX月公司第X届监事会第X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监事会组织结构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设主席1名。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六) 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一) 监事由股东代表或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审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二) 对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审核和验证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中期和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时,可另行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进行复审;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应在股东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意见;

(二) 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以及资产减值准备是否遵循公平规范原则,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情况;

(三)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 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职表现;

(五) 股东会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要求公司内部审计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 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及决议形成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议事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方式进行。

(一)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主要讨论公司半、财务报告及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 临时会议。经监事会主席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议,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1. 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3. 需要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审计、监察等部门提供有关问题的资料;

4. 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执业会计师、律师提出专业意见;

5.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1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及讨论事项,书面通知监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在2日前以传真或书面形式通知。

(一)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二) 需要临时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如果监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派发给全体监事,而签字同意的监事人数已达到规定作出决定所需的人数,便可形成有效决议,而无需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应视为监事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所涉及的问题,需要听取专家意见或者质询董事会、经理层的,可以邀请专家、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权阐明自己对某一议题的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但对决议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其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经理范围内的事项,由经理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闭会期间可向监事会主席报告。不属于经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监事会安排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听取其汇报。

第二十条 每次召开监事会,经理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将前次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向会议作出书面报告。监事会会议应当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提供给全体监事审阅。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后,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守秘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期限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作出重大贡献的,建议由股东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及公司章程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罢免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公司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 在检查公司财务时,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编辑:admin

录入:admin

发布时间:

2012-4-25 13:29:23

为适应监事会当期监督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增强监督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重点监督企业的确定

第一条 根据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地位作用、资产规模和管理状况等,依照一定程序确定一批重点监督企业,其他为常规监督企业。 第二条 重点监督企业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重点监督企业与常规监督企业的检查

第三条 重点监督企业与常规监督企业的日常监督和财务检查,均按照《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

第四条 对重点监督企业的集中检查在检查范围、检查力量、检查时间上予以重点保证。主要的子企业和经营实体应列入检查范围,监事会任期内至少检查一遍;集中主要力量,深入开展实地检查;每年集中检查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五条 对常规监督企业的集中检查适当简化,充分发挥重点联系人作用,侧重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力量和工作成果。监事会任期内开展一次较为深入的集中检查。

第三章 重点监督企业与常规监督企业的年度报告

第六条 重点监督企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按照修改后的《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办法》要求撰写,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概况:简要说明企业的行业归属、主营业务、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及员工情况。

(二)经营管理评价: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分析企业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反映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关注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

(三)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意见:揭示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及其负责人违法违规的重大问题,监事会主席认为需揭示的其他问题,以及以前年度报告反映但尚未得到落实处理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结合企业重大决策行为和经营管理改革举措实施效果,对企业领导班子作出总体评价,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评价并提出明确的奖惩、任免建议,对领导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应如实反映。 第七条 常规监督企业的年度报告,适当简化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产和效益的真实性、事关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任免建议,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监事会任期内按重点监督企业年度报告要求提交一份年度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董事会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突出以下重点:

(一)董事会制度的建设及完善情况,关注董事会与经理层职责划分、董事会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

(二)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关注董事会决策行为及程序,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策情况。

第九条 建立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工作沟通制度,加强与董事会的交流,了解掌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研究决策事项。

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第5篇

虽然不少企业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置了企业的监事会, 但形式重于实质。对绝大多数企业, 甚至包括主管、监管企业的政府部门来讲, “监事会”这个词还很陌生, 知之不多, 研究不深, 更缺乏可操作的具体制度保证, 实际工作中面临不少困惑。我国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要从“形似”到“神似”, 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监事会工作新路子, 前景广阔, 任重道远。

正是基于此, 我结合自己的学习和实践, 谈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1 监事会工作的理论基础

监事会工作的理论基础源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理论——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并由此产生的委托代理制理论。投资人在委托一部分人代理经营的同时, 又委托另一部分人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和制衡, 以维护投资人的权益。所以, 在企业内部真正建立起有效制衡经营者行为的监督机制, 保护投资人利益, 是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

2 监事会的组织架构和法律地位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文化渊源以及公司规模的不同, 公司治理的结构模式也不一样, 企业内部监督体系的组织形式更是百花齐放, 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

2.1 双层型的公司治理结构

2.2 双重型公司治理结构

2.3 单层型公司治理结构

2.4 单体型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选择了双重型治理结构, 即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平行的机构, 各自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向股东大会负责。同时, 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还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外部监事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制度”, 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监督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三会一层”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如下图所示。

3 监事会工作的基本原则

3.1 到位不越位

所谓“到位”, 是监事会必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决策、执行的全过程, 不留空白和死角, 更不能无所作为、形同虚设。所谓“不越位”, 是指监事会绝对不能干预董事会的决策和高级管理层的日常经营活动, 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提示、提醒、建议甚至质询, 但不能影响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独立判断, 不能直接干预和中止企业决策、执行的进行。

3.2 制衡不制约

所谓“制衡”, 是指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分权、分工来实现, 以防止权利过分集中和失控导致企业的经营风险。各机构只能按照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各自的议事规则和程序行使管理职能。由此可见, 制衡是制度安排, 只有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职责分工, 独立运行、各司其职, 才能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反之, 不按制度安排的职责分工、权限和程序办事, 制衡就会变成人为的制约和掣肘。制衡是企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制约则是企业发展的拦路虎。就监事会的工作而言, 必须把握好制衡和制约的界限, 寓监督于服务之中, 在坚持有效制衡的前提下, 努力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创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

3.3 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

所谓“独立性”, 是指监事会的设立、人事安排、薪酬待遇、工作条件、履职手段和方式以及独立发表意见等, 不受除股东大会以外的任何组织、个人的影响和干扰, 更不得依附和受制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这是投资人委托监事会代理监督职能所决定的, 是监事会能否有效履行职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所谓“权威性”是指监事会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审计、高管履职、重大事项等独立发表意见时, 必须真实、可靠, 不得隐瞒、漏报。尤其对于接受公众监督的上市公司,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的报告和公司向社会发布的信息, 监事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所谓“专业性”, 主要是指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是本行业、本企业的“行家里手”。无论是股东监事、外部监事, 还是职工监事和工作班子成员, 都必须具有履行职责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熟悉本公司的运作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办事程序。同时, 还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职责。

上述“三性”, 独立性是履职前提, 专业性是履职手段, 权威性是履职结果。只有把“三性”有机的统一和结合起来, 才能不断提高监事会工作的实效性。

4 监事会工作的实践探索。

我国《公司法》, 在总结大陆法系监事会模式的基础上, 又吸纳了英美法系之所长, 在董事会增设了独立董事制度、在监事会增设了外部监事制度等, 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可以说,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是全世界最完美、最理想的, 也是最超前的。但从操作层面来看, 还缺乏相应配套的具体制度、协调的工作机制、有效的监督形式和手段、方法, 还留有许多需要探索创新的广阔空间。在现阶段, 要做好监事会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抓住基础性环节, 制订好《公司章程》, 明确“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和权限, 完善各层面议事规则。《公司章程》是企业的“小宪法”, 是各主体履行职责的依据和准绳。当然, 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 循序渐进, 不断探索。从监事会的角度, 绝不能就监事会工作谈监事会的职权, 而要从全局来规范“三会一层”的运行机制。重点放在董事会的决策规范上, 对经营层的职责主要是规范决策执行的效率问题, 对监事会则主要是解决“介入过程监督”的接口问题和履职监督的履职评价问题 (公开、公正、独立) 。

2) 积极探索, 勇于创新。有为才有位。

(1) 探索履职监督工作模式。建立“董事、高管层履职档案”制度。实施年度评价和离任评价。对董事评价主要依据董事参会及发表意见、做出决策的情况进行。对高管层评价主要依据四个方面进行, 一是向董事会、监事会述职的报告;二是分管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指标;三是董事会年终对高管层个人的测评打分 (参考) ;四是监事长约见谈话。

(2) 探索“过程监督”介入的接口。监事会成员按专业特长和身份代表, 分别列席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 不仅让监事更多地介入和了解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而且对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有了直接的掌握, 并为落实问责制提供重要依据。

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作用,并为公司监事履职管理提供客观量化的考核依据,根据《公司法》、《监事会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履职考核是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经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核准,具有任职资格的监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是监事履职考核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

(三)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履职考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和修订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落实执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1

(三)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章 监事职责与工作纪律

第六条 监事的职责

(一)日常监督工作;

(二)参加会议工作;

(三)专题调研工作;

(四)按规定提交监事履职报告;

(五)监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驻会监事考勤管理

(一)驻会监事必须确保每天到岗处理日常工作。

(二)驻会监事因故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监事长报备,月底统一销假;监事长向董事长报备。

(三)驻会监事的出差、外出调研及学习均由监事长审批;监事长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驻会监事应根据公司安排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无故不得缺席,经监事长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 驻会监事应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监事长有急事联系不上,无正当理由的,给予50元/次的扣罚。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考核程序包括公司监事考核审批程序和考核执行程序。

2

第十一条 考核审批程序:

(一)监事会办公室拟定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核后上报股东会;

(二)股东会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三)监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落实执行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考核执行程序:

(一)监事会办公室根据监事履职报告(含日常监督工作情况、出席会议情况、调研报告)履职情况,进行统计评价,提出考核建议;

(二)监事长对考核建议进行审核;

(三)股东会审议确定监事考核结果,并形成决议;

(四)监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会决议落实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和结果运用

监事工作考核为考核,考核期限为上12月26日至本12月25日。考核结果主要用于监事会专职监事年终业绩报酬、兼职监事履职补助的发放、批准监事资格的依据以及作为董事会特殊贡献奖的提名依据。

第五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

3

考核内容为监事履职情况考核。其中:日常监督工作30分、参会工作30分、专题调研工作20分、其他工作20分。合计为100分。

第十五条 履职考核

监事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履职报告书(履职报告书附后),无任何原因未按时提交的,扣除100分。

(一)日常监督工作(30分)

1.工作程序:通过参会、稽核、检查等方式履行职责。对公司董事、经营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按照程序,呈报股东会。

2.考核标准:

(1)每半年稽核检查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并形成报告。未按照规定完成检查和报告的,一次扣除5分。

(2)在参会过程中发现问题,未提出任何建议意见,也未按照程序向股东会上报的,一次扣除2分。

(3)各监事根据分工按照《稽核管理办法》开展日常稽核检查。未正确履行职责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汇报的,一次扣除2分。

(二)参加会议情况(30分)

1.会议种类:包括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参

4

加的监事会会议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会议;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列席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例会、风险委员会会议及经营层应邀参加的其他会议。

2.考核程序:按照参会记录表的结果和标准考核 3.考核标准:

(1) 未参加法定监事会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又未办理委托或未履行告假手续的,每次扣5分。

(2) 未参加法定监事会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但办理委托手续的,每次扣1分。

(3) 对监事会会议议题,未表决意见的一次扣除2分。 (4) 对未出席应邀列席会议又未办理委托或未履行告假手续的,每次扣2分。

(三)专题调研工作(20分)

1.每位监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监事会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的专题调研,并从完善监督机制和强化监督执行力的角度提交一份专项调研报告。

2. 考核标准:

未开展调研和未提交专题调研报告的,直接扣除20分;缺少实际调研的,一次性扣除10分;提交专题调研报告但质量不达要求的,一次扣除5分。

(四)其他工作考核(20分)

5

1.考核内容: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安排给监事会的党建、工青妇、扶贫帮困等公益性工作,考核、奖惩和日常督导、检查等工作;以及其他安排给监事会的工作。

2.考核程序:按照《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 等级评定:监事考核成绩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四个档次。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在95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成绩在95至85(含)分之间为称职;考核成绩在85分至75分(含)分之间为为基本称职;考核成绩低于75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八条 奖励:

1.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监事,除获得年终奖外,在此基础上可另外上调浮动20%;同时可享有董事长的“董事会特殊贡献奖”提名权;

2.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以上的监事,可按照《董事会基金与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取各项报酬、履职补助和年终奖励。

第十九条 惩罚:

1.安排的各项工作,未按照履职程序和工作纪律要求进

6

行逐级汇报报告的,发现一次将直接扣除考核分值5分。

2.监事个人考核成绩为不称职的,提请股东会取消该监事任职资格,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条 奖惩措施须经董事长审核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与修订。

上一篇:快乐的星期五范文下一篇:中考地理知识点总结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