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认证标准范文

2024-04-19

有机认证标准范文第1篇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1、 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QS

等生产许可证、野生采集许可证、注册商标证等);

申请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需要有年检标识的那一页,在一年内通过了年检。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涵盖申请认证的范围。“土地使用证明”范畴很广,任何能证明企业合法使用土地的证明都可以,如购买、承包、租赁合同。申请方是加工方,需提交有效期内的QS证;

2、(野生产品)提供允许野生产品采集的证明;

若是野生采集,需要有有效期内的野生采集许可证;

3、如果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采集者,则需提交申请人与各方(分包方或中间商)签署的书面合同复印件(在与生产签署契约生产合同中需注明:1)同意FQCC和FQCC授权的代表以及申请人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质量监督;2)产品的经销权属申请人;3) 遵守在规定采集/生产区域、按照认证标准等要求进行采集/生产等内容.);

此条款仅适用于申请人非直接生产者的情况。如合作社、分包方、中间商、代理方、销售方,都需要提供与生产方等相关方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要包括以上三点内容(注:此时申请方的资质可能不包含申请认证范围,但是其经营范围必须是申请认证范围有关的领域);

4、农户清单(其中须包括农户姓名、地块号、地块面积、种植作物品种等内容)(适用时);若为“自产自销”性质则不填。若一名农户在一块地种植多个品种,需标出每种种植作物各有多少亩;

5、野生采集需提供采集者清单(包括姓名、采集区域、采收量等);

6、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相当于一个说明或保证的文件,内容包括生产环境描述、生产方式、风险控制、投入物管理、标示与追溯等方面,简要概括即可(类似于企业概况);

7、新开垦的土地必须出具政府的开发批复和过去三年内未使用违禁物质的情况证明;此条款是从缩减转换期的角度考虑。申请方需提供新开垦土地的政府开发批复文件和过去三年未使用违禁物质的证明(当地土地主管部门);

8、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产品在转换期时适用;

9、通过其他认证机构认证的项目,提供证书或认证结果通知书或检查员报告;认证证书需要在有效期内;

10、申请认证产品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以表格的形式,列出申请认证产品、非申请认证产品、非有机方式生产产品各自的产品名录、面积、地块位置。

11场等。

简要说明一下本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包括各品种的数量和地块位置),简要说明上一认证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销售区域。

二、基地环境情况资料

1、有机生产基地场所的位置图,该图至少应标明:

(1)种植物生产区域的地块详图;

(2)所有河流、水井和其它水源;

(3)相邻土地及边界土地的利用情况;

(4)畜禽检疫隔离区域(如果有);

(5)加工、包装车间;原料、成品仓库及相关设备的分布;

(6)生产基地内能够表明该基地位置的主要标示物。

以上6点信息划在一张图上

2、基地5公里范围内的行政位置图,并标明周边工业污染源位置。

3、防治鼠、虫害等有害生物的捕捉器或监视器分布位置图;

4、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灌溉水的检测报告(必须是认证委托人所申请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通过了计量认证;

农田灌溉水水质符合GB 5084的规定

距合同评审时间算起一年内的

5、具有资质机构出具土壤检测报告(必须是认证委托人所申请的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通过了计量认证;

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 15618中的二级标准

距合同评审时间算起一年内的

6、具有资质机构出具大气监测报告。

检测机构通过了计量认证;

环境控制质量符合GB 3095中二级标准和GB 9137的规定

距合同评审时间算起一年内的

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手册)[提供电子版即可】

申请企业必须建立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编制《有机产品生产管理手册》,并保证文件为最新有效,该手册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单位的简介;

2、企业的有机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

3、管理组织机构图及其相关岗位的责任和权限;

4、有机标识的管理;

5、可追溯体系与产品召回;

6、内部检查;

7、文件和记录的管理;

8、客户投诉的处理;

9、持续改进体系。

四、有机产品生产规程(程序文件)【提供电子版即可】

有机生产经营者应制定详细的生产规程,至少应包括:

1、作物种植等有机产品生产的操作规程;

2、禁止有机产品与转换期产品及非有机产品相互混杂规程;

3、防止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过程中受禁用物质污染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规程;

4、植物产品收获和收获后运输、贮存、加工等各道工序的操作规程;

5、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及仓储设施的维护、清洁规程;

6、员工福利和劳动保护规程;

7、标签及生产批号的管理规程。

五、记录

有机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并保持记录,至少包括:

1、农事生产原始记录(包括2-10条款,但是不限于2-10条款);

2、土地、作物种植的历史记录及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质的时间及使用量

3、堆肥记录,包括堆肥的原料来源、比例、类型、堆制方法和使用量;

4、施肥记录,包括施用肥料的类型、数量、施用时间和地块;

5、种子种苗的种类、来源、数量等

6、病虫草害防治记录:包括使用物质名称、成分、使用原因、来源、使用方法、使用时间和使用量等;

7、收获记录:包括品种、数量、收获日期、收获方式、生产批号等;

8、产品的出入库记录;

9、销售记录;

10、运输记录

11、人员培训记录;

12、内部检查记录;

13、有机标识使用管理记录(包括领用量、使用量、库存量、破损量);

14、所有投入品的台帐记录(来源、购买数量、使用去向与数量、库存数量等)及购买发票或单据;

15、产品召回记录;

16、投诉处理记录;

17、其他能追溯产品生产活动过程的记录。

六、证明文件

1、种子种苗非转基因证明

当地农业站提供;

2、种子种苗未经有机生产禁用物质处理的证明

当地农业站提供;

3、(野生产品)当地行业部门出具的野生区域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及未使用禁用物质的证明;

4、有机生产管理者资质证明材料(如毕业证、学位证、培训证书等);

若无则要提供该人相关工作经历;

5、技术人员和内部检查员资格证明材料(如资格证书、毕业证、培训证书等);

技术人员必须提交资格证书、毕业证、培训证书;内部检查员若没有则可提供该人相关工作经历;

6、购买植保产品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若经有机认证,提供有机证书复印件);

植保产品定义: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驱避剂、用于嫁接和修剪、引诱剂、治疗病害等。详见有机标准第一部分附表A.2;

产品说明书中要有名称、成分、剂量、用途等信息;

7、农用膜成分说明标签(适用时);

非包装膜。要提供农用膜标签;

8、申请认证产品的各类包装袋(箱)及包装标签实物照片;

要求是照片,非复印件。照片要现实包装标签的内容;

9、生产中使用的其他各种生产资料的证明文件(购买单据、产品说明)。

有机认证标准范文第2篇

1. 范围 ………………………………………………………………………………………… 3 2. 认证模式 …………………………………………………………………………………… 3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 …… ………………………………………………………………… 3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 3 4.1 申请单元的划分 ………………………………………………………………………… 3 4.2 认证申请 …………………………………………………………………………………… 5 4.3 型式试验 …………………………………………………………………………………… 6 4.4 初始工厂检查 ……………………………… …………………………………………… 7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 8 4.6 获证后的监督 …………………………………………………………………………… 9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 10 6. 费用 ……………………………………………………………………………………… 11

本技术要求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检所、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广东省东莞市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国家家具产品质检中心、香港兴利集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张永泽 李隆平 余争荣 梁米加 张淑艳 郭洪智 杨锡波 陈润权 王克娇 陆梅 张丽欣 董永升 王海龙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通则适用于 CQC 开展的家具产品 (包括木家具、金属家具和软体家具)的质量环保认证。

本实施通则规定了各类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收费、附件等。 本实施通则应与《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一并使用。 2. 认证模式 :

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的基本环节有:

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申请单元的划分

4.1.1 木家具产品按其使用场合划分申请单元,即: 4.1.1.1 木制居室家具 4.1.1.2 木制餐厨家具 4.1.1.3 木制办公家具 4.1.1.4 木制教学家具 4.1.1.5 木制宾馆家具 4.1.1.6 木制公共场所家具 4.1.1.7 木制实验室家具 4.1.1.8 木制公寓家具 4.1.1.9 其他木制家具

4.1.2 金属 (含钢木结构)家具产品按照产品的加工工艺类别划分申请单元 ,即: 4.1.2.1 金属密集移动书架(包括手动和电动) 4.1.2.2 钢制书柜、货柜(包括架) 4.1.2.3 金属(玻璃)餐桌椅(包括茶几) 4.1.2.4 钢制厨房家具

4.1.2.5 金属办公家具(包括屏风) 4.1.2.7 金属公共座椅 4.1.2.8 校用金属公寓家具 4.1.2.9 校用金属教室家具 4.1.2.10 医疗床

4.1.2.11 户外休闲金属家具 4.1.2.12 其他钢制家具

4.1.3 软体家具产品按照其种类划分申请单元,即: 4.1.3.1 床垫 4.1.3.2 沙发

4.1.3.3 其它软体家具

4.1.4 不同生产厂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2 认证申请

4.2.1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 申请书

2、 工厂审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3、 一致性声明

4、 申请人的注册证明

5、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6、 生产厂的注册证明

7、 产品外形图、结构设计图 (需要时),产品安装图(需要时);

8、 受控部件和材料清单 (见附表1)

9、 附件和原、辅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和第三方合法检验机构的有效检验报告(6月内)。

10、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或成套产品)单件产品间的差异说明;

11、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情况的说明;

12、主要的生产加工、质量检验设备清单。

13、ISO9000以及ISO14000证书(如有)

14、工厂环境评价报告或其它合格证明文件(如没有ISO14000证书需提供) 4.3 型式试验

4.3.1 样品

4.3.1.1 取样方式和对样品的要求

1)型式试验的样品应由CQC从该申请认证的单元中,从中选取试验项目具有代表性的单件产品且该样品应能进行家具环保及其性能项目的检测。 由CQC的派出机构负责到该申请方的制造厂、销售场所,对所选取的单件产品及其部件、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样。抽样后,样品立即封存,不许进行任何处理,并按产品出厂销售的要求进行包装。由申请人负责按CQC的要求将该样品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对该样品负责。 2)根据需要,申请单元的其他产品需送样进行补充差异检验。 4.3.1.2 抽样数量:

按照《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 》中规定的抽样数量。 4.3.2 型式试验

4.3.2.1 型式试验使用的标准

型式试验按《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 4.3.2.2 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应符合《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的规定。 4.3.2.3 型式试验的检测方法

型式试验的检验方法应符合《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的规定。 4.3.2.4 型式试验结果评定

1)型式试验结果按《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中产品符合性判定原则进行结果评定。 2)如果质量指标、材料安全的检测或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出现某个或某几个检测项目不符合要求,允许申请方对产品进行一次整改。然后重新进行检测。对于整改不会影响的已检测过的项目可不必重新进行再检测。如果整改后全部检测项目符合要求,则仍判定 该单元所覆盖产品符合要求。此种情况,应在获证后,两个月之内安排获证后的监督,以确保认证产品的持续符合性。

3)如果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建议该申请方撤销申请,待半年后,完成产品的全部整改后再重新申请。

4.3.3 型式试验所用时间的限制

型式试验一般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因检测项目不合格,申请者需要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在其内)。 4.4 初始工厂检查

4.4.1 初次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4.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由 CQC 派审核员对生产工厂按照《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见13条)条进行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的检查。

对《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审查时,应明确认证产品中涉及性能质量和有害物质含量的附件或原材料,并确定其定期确认检查的项目和频率。原则上其每种部件或原材料每半年应进行一次确认检验,并保存纪录。由供方提供的附件和原材料的近期(指半年之内)涵盖上述项目的相关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替代确认检验 (有检测机构补充相关内容) 。

4.4.3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单件产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通过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单元中未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进行抽样,在生产厂现场或送样到授权检测机构进行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确认其质量和有害物质含量是否符合要求。

2)在生产厂的库房,抽查进货检验的记录或供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确认附件和原材料的质量和有害物质含量是否与申请时提供的附件和原材料一致。

3)申请认证产品的标识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所用材质(种)是否与申请资料上所示一致。

4)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4.4 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间安排和检查所需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需要时 (考虑抽样的方便),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步进行,或先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后进行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所需时间根据其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生产场地为 4--6个人日。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 CQC 承担该类产品认证工作的部门负责对型式试验结果进行评价,由 CQC 的工厂检查处负责对初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 CQC 主管主任批准,由 CQC 向申请人颁发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允许申请方在认证产品上粘贴 CQC 的中国质量环保认证标志。 4.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为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按 4.3.3 条执行 。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个工作日。 4.6 获证后的监督

4.6.1 监督方式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环保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认证产品抽样送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4.6.2 监督的内容

4.6.2.1 由 CQC 根据《工厂产品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

2、

4、

5、

6、

7、

8、

11、13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择检查,每3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同时还应按照《家具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表2-1 2-2 2-3)进行核查。

4.6.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根据不同产品,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但3年内必须覆盖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时,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等)随机抽取 , 必要时也可在市场中抽样进行检测。抽取数量按型式试验的规定执行。 4.6.3 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4.6.4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

4.6.4.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检查。

如果获证企业在监督审查期间继续向认证机构申请新产品的认证,可以将初次工厂审查和监督检查合并进行。

4.6.4.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严重诉讼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产品标准、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的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6.5 监督复查所需的时间

现场监督复查一般为1~3个人·日。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5.1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的产品认证证书管理程序( CQC/QP.BG01-2002)的规定 。

5.2 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 CQC 的产品认证标志管理程序( CQC/QP.BG02-2002)的规定。 5.3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标志为:

5.4 获证企业应在获证产品的认证标志附近明示:甲醛释放量、重金属、放射性核素的含量。 6.费用

有机认证标准范文第3篇

在这个阳春四月,桃红柳绿,春意盎然的季节,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办,浙江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农业部稻米检测中心、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共同协办的农业部首届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员培训班,今天在杭州正式开班,首先,我代表浙江省农业厅向参加这次培训班的农业部中绿中心领导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代表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大家对我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事业长期以来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浙江素有“鱼米之乡,丝绸之府,文物之邦,旅游之地”之称,地处我国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南翼。全省山青水秀,森林覆盖率近60%,江河干流水质以及大气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全省土地总面积10.18万平方公里,行政区划为11个地级市,总人口4501万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光照充足,资源丰富。是一个农、林、牧、渔各业全面发展的综合性农业区域。谷物生产以水稻为主,其次是麦类、玉米等,经济作物主要有蚕桑、茶叶、柑桔、棉花、果蔗、油菜、蔬菜、食用菌等。茶叶的产量、出口量均居全国首位,蚕茧产量居全国第三,柑桔产量居全国第四,是全国生猪的重点生产基地,年出栏1418万头,50头以上的规模饲养户出栏数占全省总出栏量48.5%,水产品总产量达470万吨,其中淡水产品59万吨,是全国三大淡水鱼产地之一。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这一目标,坚持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中心,重点抓好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提高农民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大力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大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占有率,大力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和农民个人收入,确保浙江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开展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发展有机食品产业,是建立健全农业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开辟农产品贸易新领域的重要内容。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确立绿色农业的发展思路,积极推进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业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已建和在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5348个,面积411万亩。获浙江绿色农产品、中国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分别为295个、97个和110个。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认真贯彻农业部绿色食品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实施农业部提出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省的社会、经济优势,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产业。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生态立省、建设绿色浙江”的要求,把建设现代农业的侧重点放在绿色农业上,通过大力实施“绿色环境”、“绿色生产”、“绿色品牌”、“绿色营销”、“绿色技术”“绿箱保护”等六绿工程,到XX年建成1000万亩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1000个绿色农产品品牌、1000个规模加工型、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1000个民营科技企业、1000个生态养殖小区、1000万人次绿证培训。并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业。从绿色农业起步,同步提高生态质量、农产品质量和农民生活质量,确保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永续利用,走出一条可持续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

这次农业部举办的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员培训班在我省举行,这对我们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学习、交流、宣传的好机会,对我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将是一个有力的推动。希望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在浙江多走走,多看看,并对浙江的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最后预祝本次培训班圆满成功,并祝同志们在浙江学习生活愉快!

有机认证标准范文第4篇

所有经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原 浙江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

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

辽宁方园有机食品认证有限公司

黑龙江绿环有机食品认证有限公司

辽宁辽环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北京五岳华夏管理技术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

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

北京东方嘉禾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国外认证机构

英国土壤协会(Soil Association)

德国天然有机认证BDIH

澳大利亚有机农场联盟(Biological Farmers of Australia)

有机认证标准范文第5篇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1、 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QS

等生产许可证、野生采集许可证、注册商标证等);

申请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需要有年检标识的那一页,在一年内通过了年检。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涵盖申请认证的范围。“土地使用证明”范畴很广,任何能证明企业合法使用土地的证明都可以,如购买、承包、租赁合同。申请方是加工方,需提交有效期内的QS证;

2、(野生产品)提供允许野生产品采集的证明;

若是野生采集,需要有有效期内的野生采集许可证;

3、如果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采集者,则需提交申请人与各方(分包方或中间商)签署的书面合同复印件(在与生产签署契约生产合同中需注明:1)同意FQCC和FQCC授权的代表以及申请人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质量监督;2)产品的经销权属申请人;3) 遵守在规定采集/生产区域、按照认证标准等要求进行采集/生产等内容.);

此条款仅适用于申请人非直接生产者的情况。如合作社、分包方、中间商、代理方、销售方,都需要提供与生产方等相关方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要包括以上三点内容(注:此时申请方的资质可能不包含申请认证范围,但是其经营范围必须是申请认证范围有关的领域);

4、农户清单(其中须包括农户姓名、地块号、地块面积、种植作物品种等内容)(适用时);若为“自产自销”性质则不填。若一名农户在一块地种植多个品种,需标出每种种植作物各有多少亩;

5、野生采集需提供采集者清单(包括姓名、采集区域、采收量等);

6、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相当于一个说明或保证的文件,内容包括生产环境描述、生产方式、风险控制、投入物管理、标示与追溯等方面,简要概括即可(类似于企业概况);

7、新开垦的土地必须出具政府的开发批复和过去三年内未使用违禁物质的情况证明;此条款是从缩减转换期的角度考虑。申请方需提供新开垦土地的政府开发批复文件和过去三年未使用违禁物质的证明(当地土地主管部门);

8、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产品在转换期时适用;

9、通过其他认证机构认证的项目,提供证书或认证结果通知书或检查员报告;认证证书需要在有效期内;

10、申请认证产品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以表格的形式,列出申请认证产品、非申请认证产品、非有机方式生产产品各自的产品名录、面积、地块位置。

11场等。

简要说明一下本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包括各品种的数量和地块位置),简要说明上一认证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销售区域。

二、基地环境情况资料

1、有机生产基地场所的位置图,该图至少应标明:

(1)种植物生产区域的地块详图;

(2)所有河流、水井和其它水源;

(3)相邻土地及边界土地的利用情况;

(4)畜禽检疫隔离区域(如果有);

(5)加工、包装车间;原料、成品仓库及相关设备的分布;

(6)生产基地内能够表明该基地位置的主要标示物。

以上6点信息划在一张图上

2、基地5公里范围内的行政位置图,并标明周边工业污染源位置。

3、防治鼠、虫害等有害生物的捕捉器或监视器分布位置图;

4、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灌溉水的检测报告(必须是认证委托人所申请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通过了计量认证;

农田灌溉水水质符合GB 5084的规定

距合同评审时间算起一年内的

5、具有资质机构出具土壤检测报告(必须是认证委托人所申请的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通过了计量认证;

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 15618中的二级标准

距合同评审时间算起一年内的

6、具有资质机构出具大气监测报告。

检测机构通过了计量认证;

环境控制质量符合GB 3095中二级标准和GB 9137的规定

距合同评审时间算起一年内的

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手册)[提供电子版即可】

申请企业必须建立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编制《有机产品生产管理手册》,并保证文件为最新有效,该手册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单位的简介;

2、企业的有机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

3、管理组织机构图及其相关岗位的责任和权限;

4、有机标识的管理;

5、可追溯体系与产品召回;

6、内部检查;

7、文件和记录的管理;

8、客户投诉的处理;

9、持续改进体系。

四、有机产品生产规程(程序文件)【提供电子版即可】

有机生产经营者应制定详细的生产规程,至少应包括:

1、作物种植等有机产品生产的操作规程;

2、禁止有机产品与转换期产品及非有机产品相互混杂规程;

3、防止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过程中受禁用物质污染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规程;

4、植物产品收获和收获后运输、贮存、加工等各道工序的操作规程;

5、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及仓储设施的维护、清洁规程;

6、员工福利和劳动保护规程;

7、标签及生产批号的管理规程。

五、记录

有机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并保持记录,至少包括:

1、农事生产原始记录(包括2-10条款,但是不限于2-10条款);

2、土地、作物种植的历史记录及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质的时间及使用量

3、堆肥记录,包括堆肥的原料来源、比例、类型、堆制方法和使用量;

4、施肥记录,包括施用肥料的类型、数量、施用时间和地块;

5、种子种苗的种类、来源、数量等

6、病虫草害防治记录:包括使用物质名称、成分、使用原因、来源、使用方法、使用时间和使用量等;

7、收获记录:包括品种、数量、收获日期、收获方式、生产批号等;

8、产品的出入库记录;

9、销售记录;

10、运输记录

11、人员培训记录;

12、内部检查记录;

13、有机标识使用管理记录(包括领用量、使用量、库存量、破损量);

14、所有投入品的台帐记录(来源、购买数量、使用去向与数量、库存数量等)及购买发票或单据;

15、产品召回记录;

16、投诉处理记录;

17、其他能追溯产品生产活动过程的记录。

六、证明文件

1、种子种苗非转基因证明

当地农业站提供;

2、种子种苗未经有机生产禁用物质处理的证明

当地农业站提供;

3、(野生产品)当地行业部门出具的野生区域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及未使用禁用物质的证明;

4、有机生产管理者资质证明材料(如毕业证、学位证、培训证书等);

若无则要提供该人相关工作经历;

5、技术人员和内部检查员资格证明材料(如资格证书、毕业证、培训证书等);

技术人员必须提交资格证书、毕业证、培训证书;内部检查员若没有则可提供该人相关工作经历;

6、购买植保产品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若经有机认证,提供有机证书复印件);

植保产品定义: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驱避剂、用于嫁接和修剪、引诱剂、治疗病害等。详见有机标准第一部分附表A.2;

产品说明书中要有名称、成分、剂量、用途等信息;

7、农用膜成分说明标签(适用时);

非包装膜。要提供农用膜标签;

8、申请认证产品的各类包装袋(箱)及包装标签实物照片;

要求是照片,非复印件。照片要现实包装标签的内容;

9、生产中使用的其他各种生产资料的证明文件(购买单据、产品说明)。

有机认证标准范文第6篇

1.适用范围 .................................................................................................................... 2 2.引用文件 .................................................................................................................... 2 3.定义 ............................................................................................................................ 2

3.3认证证书 ......................................................................................................... 2 3.4认证制度 ......................................................................................................... 2 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 2

4.1认证机构 ......................................................................................................... 2

4.1.1总则 ...................................................................................................... 2 4.1.2组织结构 .............................................................................................. 3 4.1.3 分包 ..................................................................................................... 4 4.1.4质量体系 .............................................................................................. 4 4.1.5 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消认证条件 ..................................... 5 4.1.6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 5 4.1.7文件 ...................................................................................................... 5 4.1.8 记录 ..................................................................................................... 6 4.1.9保密 ...................................................................................................... 6 4.2认证机构的人员 ............................................................................................. 6

4.2.1总则 ...................................................................................................... 6 4.2.2 对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要求 ..................................................... 6 4.2.3选择程序 .............................................................................................. 6 4 .2.4检验人员的聘用.................................................................................. 7 4.2.5认证人员的记录 .................................................................................. 7 4.3认证要求的更改 ............................................................................................. 7 4.4申诉、投诉和争议 ......................................................................................... 7 5.认证要求 .................................................................................................................... 8

5.1认证申请..... .................................................................................................... 8 5.3检验 ................................................................................................................. 9 5.4检验报告 ......................................................................................................... 9 5.5认证决定 ......................................................................................................... 9 5.6监督和复评程序 ........................................................................................... 10 5.7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使用 ....................................................................... 10 5.8调阅外部相关方与组织的交流记录 ........................................................... 10 6.附则 .......................................................................................................................... 10

6.1本文件由有机食品认可委负责解释。 ....................................................... 10 6.2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0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提供第三方有机食品认证服务的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为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认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对认证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

2.引用文件

ISO/IEC导则65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与定义 ISO 14050:1994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 ISO 14010:1996环境审核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定义

ISO/IEC导则6

5、IS01405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同时本文件还包括以下定义。

3.1组织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业、政府机构、研究机构,或是上述单位的一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是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3.2认证机构根据已颁布的国家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其他规范性和补充性文件,并经国家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审核批准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第三方机构。

3.3认证证书

表明食品(产品)及生产食品(产品)的基地,生产、加工条件及场所或食品(产品)贸易符合特定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该规范所要求的其它补充性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3.4认证制度

具备一定程序规则和管理要求的制度,认证机构依据该制度实施认证活动以决定认证文件的发布和认证资格的保持。

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1认证机构

4.1.1总则

4.1.1.1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应具有公正性,并应得以公正地实施。不容许设置违反本文件的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者的申请。

4.1.1.2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申请者开放,不应附加过分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应以组织的规模或其是否为某一协会(社团)的成员作为受理申请的条件,也不应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是否受理申请的条件。

4.1.1.3认证机构用于评价申请者有机食品的准则应是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或

2 与申请者职能有关的其它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如果某一特定的认证项目需要对这些准则做出解释,应由具有相应职能且公正的技术机构或具有必要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规范化解释,并由认证机构公布。

4.1.1.4 认证机构应严格在拟认证的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决定实施认证和做出认证决定。

4.1.1.5申请者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认证机构应对此做必要的检查和抽样,以确认申请者执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认申请者已对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了评价并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及时采取了纠正措施。

4.1.2组织结构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保证其认证的可信度。认证机构应做到: a)保持公正;

b)对其做出的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等的决定负责; c)指定一个管理层(委员会、小组或个人)对以下工作全面负责: 1)实施本文件中规定的检验和认证活动, 2)制定关于认证机构运行的方针, 3)做出认证决定, 4)监督方针的实施, 5)监督认证机构的财务,

6)需要时授权相关的职能机构或个人代表其开展规定的活动。 d)有文件证明是一个法律实体;1E

e)设置必要的组织结构程序以确保公正性,包括确保认证机构运作公正的条款,这一组织结构应保证各相关方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的内容及运作的方针和原则; f)确保认证决定不是由实施审核的人员做出; g)有实施认证活动的权力和职责;

h)有能力就机构运作和活动中所引发的责任问题做出处理; i)财务状况稳定,具有认证制度云做所需的资源;

j)在负有执行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下,根据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配备充足的人员,他们应具有与所实施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历;

k)具备4.1.4条款所描述的质量体系,确保本机构有能力运行对组织进行认证的制度; l)有用以区分对组织的认证活动和该机构从事的其它活动的方针和程序; m)认证机构、高级管理者和全体人员均不应受任何可能影响认证最终结果的商业、经济和其它压力;

n)具有正式的规则和组织结构,对所有参与认证过程的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加以规定。该委员会不应受到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结论的商业、经济和其它压力;(见注1)

o)确保与本机构有密切关系的机构的活动不会影响其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且不应直接或间接提供. 1)其认证对象所提供的服务, 2)获取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

3)设计、实施或保持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或其它相关技术规范的服务(见注2);

3 p)具有公正,独立地处理来自组织或其它方面的关于认证或其它相关活动的投诉、申诉和争议的方针和程序。

4.1.3 分包

当认证机构决定将认证工作(如检验)分包给某一外部机构或人员时,应就有关事宜签定书面协议,包括保密规定和避免利益冲突的条款.认证机构应做到: a)对分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且保留其批准、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职责; b)确保分包的机构或个人具备必要的能力并且满足本文件的有关要求,保证分包方不直接或不通过他们所在的组织参与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设计、实施活动,以确保公正性; c)得到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同意。

4.1.4质量体系

4.1.4.1认证机构对质量负责的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和对质量的承诺并形成文件。管理者应保证质量方针在各个层次中得到理解、实施。 4.1.4.2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本机构的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建立并运行质量体系。质量体系应形成文件并提供给认证机构的人员使用。认证机构应确保文件化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认证机构应指定一名可向最高执行管理者直接汇报的人员(可以是负有其它职责的人员)行使以下权力: a)确保本机构依据本文件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

b)向认证机构的管理层汇报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以便进行管理评审,并将上述结论作为质量体系改进的依据。

4.1.4.3质量体系应通过质量手册和相关的质量程序予以文件化,其中质量手册至少应包含或涉及以下内容: a)质量方针

b)对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简要说明,包括所有者的名称,如果另有控制者,也应包括控制者的姓名; c)影响认证质量的最高管理者及其它认证人员的姓名、资格、经历和权限; d)表明本机构所有管理层次和部门的权限、职责、职能及其相互关. 系的组织机构图,特别应表明参与检验过程和认证决定的人员之间的关系;

e)对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的描述,包括4.12c)所确定的管理层(委员会、工作组或人员)的详细情况及其章程、权限和程序规则; f)管理评审的方针和程序;

g)包括文件控制在内的管理程序; h)与质量有关的运行职责及工作内容,以便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让所有相关人员了解;

i)认证机构人员的录用、培训和考核的方针和程序; j)分包方的清单和对分包方能力的评价、记录和监控程序; k)处理不合格项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程序; l)认证实施过程的方针和程序,包括: 1)发放、保持和撤销认证文件的条件,

2)对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认证中所用文件的使用和适用情况的验证; 3)对有机食品进行检验及认证评定的程序, 4)对获证组织的监督与复评程序;

m)处理申诉、投诉、争议的方针和程序;

4 n)按照lS010011-1的条款实施内部检验的程序。

4.1.5 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消认证条件

4.1.5.1认证机构应规定批准、扩大和缩小认证的条件,以及对获证组织认证范围部分或全部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条件;尤其应要求组织及时汇报对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拟进行的变动或其它可能影响其技术规范符合性的变动。

4.1.5.2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建立符合相应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并形成文件。 4.1.5.3认证机构应有程序控制以下活动:

a)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 b)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c)当组织的活动和运行(如所有权、人员或设备)出现重大变动,对体系运行构成重大影响;或者通过对投诉的分析或其它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机构要求的时候,应对其进行复评。

4.1.5.4认证机构应针对以下活动制定文件化程序,并在有要求时提供:

a)依据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其他相关文件对组织的有机食品进行初次检验;

b)依据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等标准对组织有机食品进行定期监督、复评, 以确认其是否持续符合有关要求,并验证和记录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有不合格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c)确认并记录组织由于不正确宣传认证资格或误导而产生的不合格项,判断组织是否需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1.6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1.6.1认证机构应有计划并系统地定期进行覆盖所有程序的内部审核,以审核质量体系的实施及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保: a)将审核结果同志给被审核区域内的责任人员; b)及时采取适宜的纠正措施; c)记录审核结果。

4.1.6.2认证机构中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应按适当的时间间隔对其质量体系进行管理评审,以确保认证机构能够持续适宜和有效的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及规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评审记录应予以保存。

4.1.7文件

4.1.7.1认证机构应记录并定期更新以下内容,并在有要求时(通过出版物、电子媒介或其它途径)提供: a)有关上级单位对认证机构的运行进行授权的信息; b)对认证制度的书面陈述,包括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则和程序; c)检验、认证过程的有关信息;

d)认证机构对获取财务支持的方式与途径的说明,以及对申请方和获证组织收取费用的基本说明;

e)对申请方和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包括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及对认证资格宣传方式的要求和限制;

f)处理投诉、申诉和争议的程序;

5 g)获证组织名录,包括组织的场所、获证日期、证书编号或代码,以及对每一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描述。

4.1.7.2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相应的程序,对所有与认证职能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无论是初次起草、补充修订还是更改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经授权的、具备能力的人员评审并批准。应保存一份表明所有文件发布和更改状态的清单。应对这些文件的分发加以控制,以确保认证机构或组织的人员在开展涉及申请方或获证组织活动的工作时,可以获取相关的有效文件。

4.1.8 记录

4.1.8.1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制度,以适应其特定的工作性质并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这些记录,特别是申请书、检验报告及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文件,应能证实认证程序得到了有效实施。记录的标识、管理和处置应能确保过程的完整性和信息的保密性。记录应保存一段时间,以确保至少在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内或在法律有要求时能够持续证明其可信度。 4.1.8.2认证机构应具有按合同、法律或其它义务的要求在一段时间内保持记录的方针和程序。认证机构还应有符合4.1.9规定的获取这些记录的方针和程序。

4.1.9保密

4.1.9.1认证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做出适当的安排,以确保机构内的各级人员(包括各个委员会、外部机构或代表其工作的个人)对认证活动中获取的信息保密。

4.1.9.2除本文件规定外,未经组织的书面许可不应将该组织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当按法律要求需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认证机构应事先将此情况通知该组织。

4.2认证机构的人员

4.2.1总则

4.2.1.1认证机构中从事认证工作的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 4.2.1.2认证机构应保存本机构从事认证的所有人员的资格、培训和经历记录。其中培训和经历的记录应及时更新。

4.2.1.3认证机构应将明确规定其职责和任务的作业文件发给相应人员。该作业文件应为最新版本。

4.2.2 对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要求

4.2.2.1为确保检验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应确定检验人员的基本能力准则。 4.2.2.2对于有机食品的检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规定对检验员的相关要求。检验员应满足上述有关国际标准的要求。

4.2.3选择程序

4.2.3.1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选择认证机构应有如下程序: a)根据能力、培训|、资格及经历选择检验员和技术专家(需要时);

b)在评审中对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表现做出初步评价,并随后对其业绩进行监督。 4.2.3.2检验任务的分配当针对某一具体任务组建检验组时,认证机构应确保检验组具有相应的技能。

6 检验组应具备以下能力:

a)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证程序及要求; b)全面了解检验方法和检验文件;

c)了解拟认证的具体范围涉及到的专业技术知识、相关作业程序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可以通过配备技术专家来满足此要求); d)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力,以便对组织管理其认证范围内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有机因素的能力做出可靠的评价; e)能够有效地运用所要求的语言进行书面及口头交流;

f)避免任何使检验组成员产生不公正行为或歧视的利益关系。检验组成员在检验前应将其或其所在组织与拟检验的组织现在、过去或将来能的联系通知认证机构.

4.2.4检验人员的聘用

认证机构应要求参与检验的人员签署一份合同或其它类似文件,承诺遵守认证机构的规章制度(包括保密规定、不受商业及其它利益的影响以及对与认证申请人以前或现在的关系的说明)。认证机构应保证所有承担认证分包任务的检验人员满足本文件对检验人员的要求,并记录如何达到要求。

4.2.5认证人员的记录

4.2.5.1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存认证人员的最新记录,该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a)姓名和地址;

b)所属机构和在认证机构的职位 c)教育程度和专业状况;

d)在认证机构每一业务范围内的经历和培训; e)最后一次更新记录的日期; f)工作评价。

4.2.5.2认证机构应确保并验证分包机构按照本文件的要求保存了承担分包任务的检验人员记录。

4.2.6对检验组的要求应向检验组提供最新的检验指导文件及与认证安排和认证程序有关的所有信息。

4.3认证要求的更改

认证机构应及时将拟更改的认证要求通知各有关方面。在确定更改方式和生效日期之前应充分考虑相关方的观点。更改决定发布之后,认证机构应验证认证组织是否在认证机构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对其相关程序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4.4申诉、投诉和争议

4.4.1组织或其它相关方向认证机构提出的申诉与投诉,应根据认证机构的程序进行处理。

4.4.2认证机构应:

a)保存与认证有关的申诉、技诉、争议以及补救措施的记录; b)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c)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形成文件并评定其有效性。

7 5.认证要求

5.1认证申请..... 5.1.1认证机构向申请方提供的有关信息

5.1.1.1认证机构应保存对检验及认证程序的详细说明、认证要求和有关获证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这些文件应按4.1.7.1的要求及时更新,并提供给申请者及获证组织。

5.1.1.2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 a)始终遵守认证制度的有关规定; b)对实施检验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文件审查以及为实施检验、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进入所有现场、调阅所有记录(包括内部检验报告),和访问人员; c)仅在其获准认证的范围内说明获证资格;

d)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应以认证机构认为是误导或是未经授权的方式说明其获证资格;

e)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后,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认证机构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f)保证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g)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例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

5.1.1.3当拟认证的范围涉及某一特定的认证要求时,应向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解释。 5.1.1.4当有其它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向申请者提供其它补充信息。 5.1.2认证申请

5.1.2.1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方填写正式的、由申请方授权代表签字的申请书。 申请书或附件应包括: a)申请认证的范围;

b)申请组织(者)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检验所需的必要信息。 5.1.2.2在现场检验前,申请者至少应提供下列信息: a)申请方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必要时提供人力和技术资源的信息;

b)有机食品的基地,生产及销售所覆盖活动的一般信息;

c)对拟认证的有机食品及其适用的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d)有关有机食品核心要素的文件。从申请文件和有机食品文件评审中收集到的信息可用于现场检验的准备,认证机构应予以保密。 5.2检验准备 5.2.1在检验前,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申请进行评审并保存记录,以确保: a)认证的各项要求已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申请方理解; b)认证机构和申请方在理解上的差异已得到解决;

c)认证机构应有能力在拟认证的范围、运作场所实施认证并能满足申请者的其它特殊要求(如申请者使用的语言等)。

5.2.2认证机构应拟定检验活动的计划以做出必要的安排。

5.2.3认证机构应任命一个有能力的检验组,代表认证机构实施文件检验和现场检验。技术专家可作为顾问参加检验组。

5.2.4认证机构应提前将检验组成员的姓名通知受检验方,并提醒受检验方可对认证机构任命的任一检验员或技术专家提出异议。 5.2.5认证机构应正式任命检验

8 组并提供相关的工作文件,检验计划及日期应得到受检验方的同意。给检验组的指令应明确并通知受检验方,该指令应要求检验组检查组织的结构。方针和程序,确认其符合与认证范围有关的要求,并确认组织执行了有关程序,且这些程序能证明组织有机食品的有效性。

5.3检验

5.3.1检验组应依据所有适用的认证标准在确定的范围内对组织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进行检验。认证范围是指拟认证组织在特定场所和确定的管理控制下的具体活动。

5.4检验报告

5.4.1认证机构应制定适合自身需要的报告程序,这些程序至少应确保:

a)在检验组离开现场之前,与组织的管理者举行一次会议,在会上检验组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做出关于组织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实施是否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说明,并使组织有机会对检验发现及其依据提出质疑;

b)检验组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包括其检验发现及组织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实施与所有认证要求的符合性说明;

c)认证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果的报告提供给组织,明确所需纠正的不符合项,以使其完全满足认证要求; d)认证机构应请组织对报告提出意见,并阐明具体的纠正措施或在规定的限期内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同时通知组织是否需要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审,或在监督中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e)检验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日期;

2)报告负责人姓名;

3)受检验方的情况(如:现场的名称、地址及检验覆盖的部门); 4)检验的范围及检验准则,包括适用的标准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5)是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说明,包括对不符合的阐述,适当时可对照组织以往的检验结果;

6)对与未次会议上所提供信息的差异做出解释;

5.4.2认证机构最终提出的检验报告与5.4.1c)和e)有差异时,应将报告交给受检验方并解释与前者的不同之处。检验报告应考虑如下因素: a)受检验人员的资历、经验和权限; b)申请组织为满足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而建立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程序的充分性; c)对已确认的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必要时还应考虑以往检验中不符合的纠正措施。

5.5认证决定

5.5.1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对组织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做出是否予以认证的决定。参与认证决定的人员不应是参加此次检验的人员。批准认证的部门通常不应推翻检验组长做出的不予推荐认证的结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认证机构应说明并记录做出该决定的依据。

5.5.2认证机构不容许将批准、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权力委托给外部机构或人员。

5.5.3认证机构应向获得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认证的组织提供认证文件,如一份由授

9 权人士签署的文件或证书。对于组织和认证范围所覆盖的每个现场,认证文件都应明确:

a)组织的名称、地址;

b)批准的认证范围,包括: 1)认证所参照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与其它规范性文件及补充文件, 2)与产品、过程或服务类别相关的组织的活动; c)认证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5.5.4获证组织对认证范围的更改应由认证机构处理。认证机构应明确采用何种检验程序以决定是否批准更改认证范围的申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6监督和复评程序

5.6.1认证机构应按适当的时间间隔对组织的有机食品进行监督和复评,以验证该有机食品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6.2监督和复评程序应与本文件中规定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检验程序一致。

5.7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使用

5.7.1认证机构应对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使用情况加以规定和控制。

5.7.2如果认证机构授权组织使用标志以表明其有机食品已获认证,组织只能按认证机构的书面授权使用规定的标志。

5.7.3认证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获证组织在广告、商品目录等材料中对认证的不正确宣传,及对证书和标志的误导性使用做出及时处理。

5.8调阅外部相关方与组织的交流记录

认证机构应要求每一个获证组织在有要求时提供与相关方信息沟通的记录,以及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记录。

6.附则

6.1本文件由有机食品认可委负责解释。 6.2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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