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工作总结范文

2023-09-23

保理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首届医药行业保理服务研讨会圆满成功

本站消息 由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主办,保理通(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首届中国医药行业保理服务研讨会于2014年4月25日再苏州在水一方大酒店圆满落下帷幕。本次会议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秘书长刘卫战主持,在大会开幕式上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吴清功副会长做了精彩致辞,商业保理专委会韩家平主任做了重要的讲话。

平安商业保理、厚朴商业保理、渤海国际保理、优玖医药、中信、浙江大道、亚洲(深圳)保理、深圳前海信泰、中星、新疆多赢、嘉和汇通等几十家商业保理公司,同时还有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安特实业有限公司等近百家医药企业代表参加本次大会。深入分析中国医药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及渠道,探讨我国医药企业与保理(金融机构)如何创新业务合作模式,寻求中国医药行业商业保理发展的最佳实践路径,促进行业健康持续有序发展,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医药企业。

保理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上传时间:2006-1-13 0:0

一、保理业务简介

保理业务(又称福费庭,即FORFAITING),是指银行(保理商)与卖方企业(供应商)之间签署协议,卖方企业(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企业(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保理商),由银行为其提供与此相关的包括应收账款回收,销售分账管理,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服务。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比例的下降,赊销比例的不断上升为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而且进口保理商的介入和提供信用担保,可以使出口商在赊销的方式下,消除由于对进口国催收账款的法律和实务缺乏理解带来的困难和风险。保理业务为以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了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它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流

动资金的需求。

保理业务对于我国来说,尚属新兴的金融服务品种。目前,国内银行已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数家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能够开展该业务。

二、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现实运作中,保理业务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因而有多种类型。按照风险和责任的原则,

保理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如购货商破产或无力支付,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在选择保理业务时特别谨慎,大都选择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

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按供货商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给买方来划分,保理业务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债权一经转让,供货商立即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给购货商,并通知购货商将应付账款直接付给保理商。我国《合同法》规定供应商在有应收账款转让时,要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购货商,所以我国的保理业务必须是明保理。

而暗保理则是供货商为了避免让他人知道自己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购货商。暗保理的特点就是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情况不通知给购货商,购货商的货款到期时仍由供货商出面催款,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的一种

经济行为。

(三)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

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能够为供货商提供预付款融资。在融资保理形式中,只要供货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并且应收账款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被核准,保理商应立即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货币资金,余额等待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

后,保理商再向供应商结清。

到期保理则是保理商在赊销业务发生时,不须提供预付账款融资,而是在应收账款到期时才进行支付。比如一些小商人,他们越来越需要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及坏账担保的服务,采用到期保理这种形式,届时(买方约定付款期或预期付款期)不管货款是否能够收到,

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三、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出售时与之相应的坏账风险并没有转移,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当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其会计处理为:

1.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按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财务费用(保理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尽管该笔应收账款己保理融资,但风险没有转移,所以不冲减应收账款。同时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此项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收款期限及回款情况。

2.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3.经营保理业务的银行收回的应收账款可能高于、低于或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可以直接对冲“短期借款”和“应收账款”账户。如果收回账款高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企业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转回银行多收入的部分。如果收回的贷款低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银行会将此笔资金直接从企业账户扣除,则企业做账时: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

到期银行收不回贷款,企业有义务按照保理协议约定金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1.保理时,根据协议企业可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按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银行(协议中预计将发牛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

坏账准备(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

营业外支出——保理融资损失(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四个科目如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某单位(企业不再拥有收款权)

或营业外收入——保理融资收益(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借方前四个科目如为贷方差额)

2.签署协议时该笔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可能会与协议中预计的不同,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等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及折让)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退回企业按规定出具的红字发票)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冲减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折让、现金折扣)

第二种是大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这时企业应将实际发生的折扣、销售退回等高于协议中的部分在补偿给银行:

(1)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高于原预计金额)

(2)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金额高于原预计金额部分)

贷:银行存款

第三种是小于协议中预计金额,保理银行应将多收回的部分还给企业:

(1)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小于原预计金额)

(2)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三)明保理的会计处理

明保理与暗保理的账务处理与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四)融资保理的会计处理

(1)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凭证交给保理商获得发票金额80%的现款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80%的现款)、

财务费用(实际收到80%的现款低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80%的差额)、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2)余下的20%应收账款等待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应商结清应收账款保理资产,会计分录同上。

(3)若购货商到期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可按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作账务处理。

(五)到期保理的会计处理

供应商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

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与应收账款价值的差额)、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保理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有追索权的保理相当于是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了银行,从而获取融资。银行有追索权,因此企业并没有将相应的风险进行转移。

转让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按办理保理业务时缴纳的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如果企业销售的这批货物发生了退回,则记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到期时,如果购货商能完全支付掉货款,则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若到期银行收不回货款,由于银行附有追索权,则企业就有义务偿还相应的费用。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如开户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保理业务实际未支付现金,而是为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收到以本公司公司作为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时,将按办理保理业务时缴纳的手续费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并按票据记载

事项进行备查登记,会计处理:

借 财务费用

贷 银行存款

将票据交给收款人时:

借 应付账款(或物资采购等)

贷 应付票据

银行收到应收款项时,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 票据到期时:

借 应付票据

保理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保理业务流程:

①卖方向银行提交本公司相关资料,提交公司和个人查询信用记录授权书,在银行开立一般户,向银行申请信用额度,同时向担保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②银行对卖方进行信用评估并核准信用额度;

③卖方在与买方完成发货、验货,形成有效的无瑕疵债权后,与银行签署保理业务要件(包括借款申请书、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委托支付协议、担保函、下游企业确认应付账款及期限的函、承诺函等);提供与下游企业的销货合同、提货单,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确认应付账款及期限的函,下游企业的营业执照年报、月报,入库单等。同时卖方、反担保人与担保公司签署担保要件(包括担保申请书、联保承诺函、企业股东会决议、担保协议书、反担保合同)

④担保公司审核通过后,与银行签订担保要件。

⑤银行审核通过,同意放款,卖方将银行保证金、担保公司货押保证金汇入指定账号,同时缴纳保理费,担保费,财务顾问费。

⑥银行放款给卖方,卖方将款项支付给卖方的上游企业。

⑦卖方在获得融资后,按时支付利息,按照承诺函的约定,做好走账及月末存款等工作,同时根据银行要求,提供下游企业的报表等资料。

保理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有追索权的保理相当于是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了银行,从而获取融资。银行有追索权,因此企业并没有将相应的风险进行转移。

转让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按办理保理业务时缴纳的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如果企业销售的这批货物发生了退回,则记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到期时,如果购货商能完全支付掉货款,则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若到期银行收不回货款,由于银行附有追索权,则企业就有义务偿还相应的费用。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如开户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保理业务实际未支付现金,而是为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收到以本公司公司作为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时,将按办理保理业务时缴纳的手续费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并按票据记载

事项进行备查登记,会计处理:

借 财务费用

贷 银行存款

将票据交给收款人时:

借 应付账款(或物资采购等)

贷 应付票据

银行收到应收款项时,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 票据到期时:

借 应付票据

保理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业务发展,规范公司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公司《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收账款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销售产生的账款,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账款,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账款。

第四条 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

1 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公司的约定,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卖方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 保理业务的申请人、买方均应为集团及成员单位。

第六条 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 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人纳入公司统一授信管理,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给予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 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卖方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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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九条 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基于正常、真实、合法的交易产生,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已履行了对应交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或服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发货单等相应证明材料;

(二)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卖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三)卖方与买方在交易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第十条 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

(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

(二)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三)卖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四)具有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

(五)双方存有经济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涉及第三方的应收账款;

(六)公司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十一条 办理保理业务一般无须另行提供担保。但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3 第三章 融资金额、期限、利息

第十二条 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买卖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交易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单笔保理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第十三条 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保理融资到期后必须收回,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五条 保理融资可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对预扣利息的,参照公司票据贴现,采取预扣利息的方式。

保理利息=保理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天)×(融资利率/360)

实际放款金额=保理融资金额-保理利息

融资利率可参照公司贴现利率或者贷款利率执行。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公司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卖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公司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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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受理国内保理业务;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向卖方移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资金计划部负责参照公司规定对国内保理业务测评合理的融资利率;

第十八条 结算部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款项收付;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审查和风险控制等。

第五章 保理业务申请

第二十条 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卖方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集团内成员单位;

2、在公司开立一般结算账户;

3、在公司信用评级达到B级(含)以上;

4、在公司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买方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恶意拖欠卖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人资格要求

经公司认可的具有较强代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可以接受为担保人:

1、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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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 公司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担保人: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

3、社会团体;

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四)抵、质押物要求:

抵(质)押物除必须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抵押物坚固耐用、不易毁损,价值可评估且稳定;

2、质押物通用性强,容易变现,价值易评估且稳定。 第二十一条 卖方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必须填写公司《信贷业务申请书》,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保理融资金额、期限、担保(或反担保)条件等内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业务受理。业务受理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信贷管理部对卖方授信额度情况进行初步核查;

2、信贷管理部接到卖方业务申请后,先对申请资料、

6 买卖双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卖方在公司的授信额度核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授信额度;

(二)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三)授信有效期情况;

(四)有无重大不利情况发生。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公司未有授信额度、或已有授信额度但可用额度不符、过期或已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卖方,必须按照公司《综合授信管理办法》对其进行授信。对于已有授信额度但授信条件未落实的,必须在授信条件落实后才能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信贷部应对照卖方综合授信额度,合理确定本次保理融资额度。

第二十五条 对卖方需在公司频繁办理保理业务的且双方存在长期稳定买卖关系,在卖方的综合授信额度和授信有效期内,可为卖方核定保理循环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保理循环额度的核定按照保理融资额度的核定方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有效授信额度的卖方,必须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要求卖方提交齐全保理业务申请应备的资料,具体见《保理业务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一)。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加盖公章。加盖的公章必须清晰,且与营业执照、贷款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若不一

7 致,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公告”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是对买卖双资格、担保人资格以及抵质押物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并进行审查复核。重点调查分析以下内容:

(一)应收账款及买卖双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买卖双方资信状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是否良好稳定,买卖双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

(四)买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交易合同、应收账款发票和买方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五)应收账款发票所对应款项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

(六)对交易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违约事项以及违约金等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

(七)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

8 登记等情形,判断卖方是否重复融资;

(八)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要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并要关注最终能否真正实现现金回笼;

(九)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还应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定价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

第六章 保理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信贷管理部经办人员应填报《信贷业务审批表》,信贷管理部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送资金计划部和风险管理部分别会签。资金计划部就公司的资金调配情况进行审查,并对融资利率提出参考意见,由资金业务经办及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风险管理部就客户的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和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由风险审查员及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资金计划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报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审议决定有一

9 票否决权。

第七章 合同签署

第三十三条有权审批人批准同意放款后,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附件二),同时双方签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附件三),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买方。

第三十四条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来源、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同时对保理业务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附件四)各项要素进行核对。

第三十五条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在保理业务合同上载明与公司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则依法办理登记以及公证手续。

第八章 款项发放

第三十六条

保理合同生效后,信贷管理部需落实相关放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反馈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附件五)。

第三十七条 卖方须在公司电子结算业务系统中申请

10 开立保理专户并履行授权公司扣款等相关手续,此专户用于保理融资发放、保理融资本息扣划、相关费用的收取。

第三十八条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须填写公司的保理借款凭证(附件

六、七),并加盖公司预留印鉴。信贷管理部根据保理合同检查借款凭证上的合同号、金额、期限、利率、借款人、印章、账户等要素是否填写准确。核对无误后,交结算管理部复核并按照公司电子结算业务相关操作流程办理放款手续。

第三十九条保理融资发放后,信贷管理部要对加盖卖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及时进行登记,一是要凭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及借款凭证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二是要凭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及借款凭证及时登记台账。

第四十条 保理融资发放后,按照公司《贷后管理办法》进行贷后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XX财务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1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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