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流程

2023-04-24

第一篇: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流程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形式,向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诉讼与信访分离;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登 记

第四条 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客观、准确、及时登记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第五条 登记时应逐一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地址、信访人数、信访目的、问题属地、内容分类、所属系统、产生信访事项原因等要素,详细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留有电话号码的应准确录入。

对按照《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纳入评价的来信,须将原信扫描存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对采取走访形式的,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并与来访人核实登记内容。

第六条 登记录入信访事项时,应进行判重。

信访事项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第一次登记的,落实首办责任,除应作为初次信访事项按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登记录入外,还应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如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问题属地)、反映的主要内容等信息与系统中已登记的另一信访事项均基本相同,判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信访事项,已登记信访事项的基本信息自动关联到该信访事项。

相关人员代信访人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判定为信访人本人反映的重复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办理

第七条 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八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对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九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第十条 如信访人提供明确联系方式的,应通过电话、短信、网络或书面等形式告知其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书模板见附件

1、2)。对留有手机号码的,应及时发送短信告知。

对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可当场告知受理情况,告知情况应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对属未依法逐级走访的,应告知信访人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⑧)。

第十一条 对初次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

(二)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上报本级党委、政府作为决策参考,也可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研究,并应回复信访人;

(三)对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负责同志,也可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

(四)对重大、紧急类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对内容表述不清晰、无法辨明具体诉求及咨询、感谢类等信访事项,存档备查,有必要的可告知信访人补充诉求,并应酌情做好告知、回复工作。

第十二条 对重复信访事项,根据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同时向多个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原则上只办理、告知其中1件,其余存档备查;

(二)对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⑨、1-⑩、1-⑪);

已告知过正在办理,或已告知过不予(不再)受理,而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反映的,存档备查;

(三)对根据反映的内容和有关地方、部门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录入的情况无法判断是否属于不予(不再)受理的,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可以通过各种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救助、技术鉴定、行政监察、劳动监察等)分类处理的信访事项,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

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的,应明确办理该信访事项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需要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可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交由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交办机关应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办理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承办单位提交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特别是有关政策性的问题,应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六条 对一段时间内某一地方、领域反映突出、集中的信访事项,向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或信访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的受理办理

第十七条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按照本规程第五条规定进行登记,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书模板见附件

1、

2、3)。决定受理的,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告知书模板见附件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办理信访事项基本流程:

(一)联系或视情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核实,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四)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意见书模板见附件5);

(五)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信访人接受处理意见并明确表示不再信访的,申请复查(复核)期限届满后有权处理行政机关予以结案。

第二十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复查(复核)机关审查后,应出具《申请复查(复核)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模板见附件

6、7)。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意见书模板见附件

8、9)。

第二十一条 有权处理(复查、复核)行政机关向信访人出具的受理告知书、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均应按期送达信访人、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模板见附件10)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有关送达要求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 督查督办

第二十二条 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机关要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及时检查有关地方和部门办理情况,对下列情形予以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通过网络督办、电话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查等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第二十三条 网络督办、电话督办一般适用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信访事项,由交办、转送的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约谈督办一般适用于需要沟通协商的已交办信访事项,由交办信访事项的业务部门约谈。约谈督办要按规范的公文格式做好约谈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相关责任、措施和时限。

第二十五条 实地督查一般适用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信访事项、已有处理意见但信访人评价不满意或仍不断重复信访且有正当理由的信访事项、需要督查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等。纳入实地督查范围的信访事项由各业务部门集中筛选,应具有针对性、代表性、典型性。

实地督查工作由信访督查部门统筹组织,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要求、统一实施,必要时可协调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等联合督查,结果实行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督办机关应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结果,要及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章 公开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要在网上及时向信访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实现信访事项的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公开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信访工作机构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转交日期,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出具的受理告知书及日期、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及日期、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及日期、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及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对于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来信、来访事项,由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向信访人手机发送查询码,告知信访人凭查询码进行查询评价;对信访人未留手机号码的,逐级转交后,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打印查询码并告知信访人(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1)。

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查询评价。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依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删改信访数据,严禁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严禁接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吃请和礼品礼金。

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信访事项,不包含涉密内容的信访事项,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适用本规程的信访事项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各地各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附件所列文书模板供各地各部门作范本参考。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浙江省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强化办理机关责任,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以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等有关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信访、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办理机关是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

第四条

浙江省网上信访平台(以下简称信访平台)是各级党政机关受理、办理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网络平台。

第五条 各级办理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以方便信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办理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七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录入到信访平台。登记时应当规范、完整地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当场答复的信访事项,可在信访平台作简单登记或接谈处理。

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予登记,另行处理。

第八条

来访接待人员接待来访时应当配戴上岗证,亮明身份,并做到认真、细致、热情、文明。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登记的信访事项分级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省级、市级、县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时间分别为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4个工作日。

(一)原则上平级转送。转送乡镇(街道)的,应当由转送、交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并说明转送理由。

(二)实行分事项转送。积极引导信访人一事一信(访),对同一信访件涉及多个信访事项的,按信访事项内容和职责分别予以转送。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转送、交办机关,不得转送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退回件经转送机关确认后重新予以转送或交办。

第十条

信访事项的告知分为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告知、不再受理告知、延期告知、越级访告知和转送告知。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一般由在信访平台最先登记的机关出具。 办理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权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在15日内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在信访平台二次以上登记的相同信访事项视为重复信访。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复信访,应当予以转送、交办或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处理(答复)意见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处理意见未告知信访人权利等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

(四)处理(答复)意见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五)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检举揭发类信访事项,由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同级纪委,并向信访人出具转送告知书。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二)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规定办理(包括处理、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信访事项;

(四)本机关收到的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五)越级初访。

对前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信访人按照何种程序和途径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前款第

(四)项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在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的同时,要指明受理机关;对前款第

(五)项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越级初访,出具越级访告知书,同时应当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受理,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

(一)信访人不服复核意见或听证终结决定,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

(二)信访人自收到处理(含复查)意见书之日起,未在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

(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按当时政策已处理到位,信访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认真阅看信访人信函(邮件)、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了解信访人主要诉求。办理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原则上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等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 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分别作出予以支持、解释和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理意见书应当明确告知信访人复查复核等权利,由办理机关负责人审签后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办理机关应当及时落实。

第十七条

咨询类、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并视情将采纳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必要时可以进一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建议,或者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理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情况复杂包括核查取证较为困难、争议较大、事实难以认定及其他属于复杂情形的事项。

延长办理期限的手续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办理完毕,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延长手续应当同时报交办机关。

第十九条 事发地、居住地、户籍地不一致的信访事项,一般转送事发地处理;上级机关转送或交办信访事项属于“事发外地、人事分离”的,信访人居住地应当积极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工作,主动了解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及时提请转送或交办机关转送和协调有权处理的地区或单位处理。

第四章

送达与反馈

第二十条 办理机关应当在处理意见作出后15日内,送达信访人盖有本机关公章(或信访专用章)的书面处理(答复)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网络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四种。

(一)书面处理(答复)意见书原则上直接送达信访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和教育引导工作。

(二)网上信访事项的处理(答复)意见书可通过网络送达。

(三)信访人不在辖区范围内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交由国家邮政机构通过挂号邮寄的送达方式,并内附送达凭证。

(四)本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凭证上记明未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书面答复意见留在信访人的住所。住所不清的,可以留置在当地基层组织或单位。

(五)信访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告知书和查询码可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一)群众来访事项,当场打印,交信访人当面签字确认;信访人拒签的,说明理由后,扫描输入信访平台。

(二)网上投诉件或留手机号码的,可通过手机和网络送达。

(三)其他未留手机号码或无法通过网络送达的,按规定打印后,应当通过挂号邮寄的形式送达信访人,送达凭证扫描输入信访平台。

(四)延期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信访人,并履行签收手续。

对通过前两种方式送达的,不再邮寄送达。通过集体走访反映的信访事项,查询码打印后分别送达信访代表(代表不超过5人)。

第五章

查询与归档

第二十三条

办理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按要求输入和发布在信访平台。办结后,及时将文书和证据材料整理归档,以方便查询。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通过邮寄形式送达的查询码,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打印;行政机关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由该行政机关负责打印;行政机关登记后转送下级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承办机关负责打印。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可凭查询码通过信访平台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并对处理(答复)意见进行满意度评价;分事项转送的,信访人可根据书面答复逐一评价。

信访人要求现场查询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关党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并采用合适形式予以反馈。

集体或涉及群体利益的信访,可通过座谈、通告等形式反馈处理意见,或以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信访代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组织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来访人明确要求保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对应当登记未登记、应当受理不受理、应当送达未送达或作虚假评价,以及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复核等权利的机关、单位或个人,经查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热线电话、领导信箱的受理、办理由各地各机关按照此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

第三篇: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罗芙蓉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信访工作进一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尤其是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方面,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推动“事要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信访事项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是《信访条例》规范信访工作行动,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本人深感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从办理程序看,办理机关层级过高。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多数能由直接有权处理的一级机关办理,但也有不少的信访事项初次办理的层级过高,如信访人直接向上级机关提出诉求,或上级机关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往往由直接有权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甚至上二级机关办理,既不利于信访问题的及时、就地解决,也给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增加了困难。2 、从办理质量看,有待进一步提高。从我市市级受理的答复、查核信访事项看,部分信访事项办理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事实认定不清,有的回避问题,有的避重就轻,有的对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推了之;二是处理的政策依据不明确,常用“不符合相关政策”等言辞敷衍了事;三是答复问题答非所问,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不正面回答,使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造成越级重复上访。

3 、从答复材料看,行文不规范。不少信访事项答复材料,或是没有信访人基本情况和反映主要问题的表述,或是对事实的调查没有说明,或是没有讲清处理问题的政策依据,没有告知信访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核的渠道,极少数甚至只有一个结论,或是将主送上级机关的办理情况报告直接代替答复意见,缺乏严肃性,加大了复查、复核机关重新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和难度。4 、从办理时效看,工作效率有待提高。《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查核等各个工作环节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但在信访事项的实际办理工作中,仍有少数事项久拖不决,尤其是在信访事项的复查和复核阶段,由于受理、呈报、转送等环节占用了大量时间,多数信访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信访人不满意。

5 、从三级终结效果看,对信访老户强制手段缺失。应当说,凡已三级答复终结的信访事项,均能够做到依据事实,对照政策办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此类信访事项已属各级行政机关和信访机构不再受理范围,但仍有极少数信访人,坚持过高和无理要求,缠访闹访,有的甚至采取过激行为,越级赴省进京上访,出现“事已决、访不息”的现象。从现行政策和法规看,对此类信访人员缺乏有效的处置手段,基层在处理时,感到十分棘手,工作难度大。

二、对策与措施

上述问题的存在带有普遍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从主观上看,一是对新颁布的《信访条例》学习、宣传、培训力度不够,部分具体承办人员依法办信访意识不强,缺乏时效观念,不能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二是信访机构对基层指导、督促,尤其是对信访事项的审理工作力度不够;三是少数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群众观念淡漠,不能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关系,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不予认真解决;四是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存在“三怕”,一怕得罪人,纠正了以前的做法,得罪领导和同事;二怕连锁反应,引发新的矛盾;三怕累,给自己增加麻烦。从客观上看,信访法规和其它法规不配套,给无理纠缠的老上访户创造了生存的空间。

妥善处理上述问题,我认为最重要的有三条,一是要在解决认识问题上下功夫。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到位,才能保证措施落实。因此,各级领导和广大信访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责任感,从认真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是要在《信访条例》学习、宣传、培训、贯彻工作上下功夫,增强各级领导依法高效处理信访事项的意识,提高基层依据《信访条例》要求办理信访事项的能力。三是要在制度落实尤其是在落实责任追究制上下功夫,规范信访工作行为。

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 、加强基层信访业务培训和指导。培训工作要有针对性,解决“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信访事项受理程序及相关要求、信访事项办理应着重解决的问题及法律政策依据、答复材料的规范要求等等,努力提高初信初访的一次性办结率;指导工作要有实效性,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信访部门工作的同志“腿勤、手勤、嘴勤”,不仅要经常动口、动手,还要深入办案第一线,帮助解决基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更多的信访事项得以首办终结,从源头上减少复查复核的信访量。

2 、科学确定首办单位,降低办理层级。按照多数信访事项在本地终结的工作目标和“属人”、“属事”两个原则,确定办理单位和复查、复核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参与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但原则上不应作为首办单位答复信访人,由下一级出具答复意见,使三级终结层级更加合理清晰。

对少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访事项实行联合办访,一次终结。有的信访事项,其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有的跨部门、跨地区,有的涉及上下级政府,既有执行上政策问题,也有解决实际困难的问题,在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中,靠单一的承办部门难以解决。诸如此类,可以采取协调会、联合调查等多种形式联合办理。对联合办理的信访事项,由于其办理、复查、复核的部门均参与处理,其结果应视同具有“三级终结”的法定效力,不再进入复查、复核程序,实行一次性终结。3 、加强对信访事项办理的督办和审理工作。对超时办理、久拖不决的事项,要加大督办力度,力争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办结;对已经办理或已复查答复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要求,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政策法规是否准确”等方面,认真审理,对明显存在问题的办理、复查意见,责令办理、复查机关重新调查处理,确保办理和复查工作的质量。

4 、完善政策法规,努力解决“事已决,访不息”问题。

“事已决,访不息”,是普遍存在和十分棘手的问题,亟待解决。具体表现有以下三种情形:有的是信访人无理缠访,有的是有政策但现实无渠道解决(如企业困难),有的信访事项符合情理,但无政策依据。

解决上述问题,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对无理缠访的,建议制定与《信访条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强制处置提供法律依据。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各级信访部门要加强与各级人大机关的联系,呼吁和敦促各级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因受条件限制政策难以执行的问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尽最大努力解决;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在不引发新的矛盾的前提下,应予解决,对涉及面广,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各级信访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要注意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为各级行政机关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提供依据,力争早日妥善解决。

作者单位:铜陵市信访局

第四篇: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

*区信访局:

贵局裕交办函[**]98号函收悉,我镇予以受理并安排民政等人员入户调查核实。

通过调查:来信人**,女,49岁,户籍在**镇大牛村后郢组,现住在固镇镇小河沿村,丈夫张新安系供销社下岗职工,儿子张光红在安徽建工大学读书,本人身患甲状腺肿瘤,对**提出的信访事项,经实地调查,入户走访,基本属实。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现享受农村家庭B类低保一人,110元/月,住院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大病救助解决92**元。我镇在元旦前由镇生猪办对其家庭慰问猪后座一个,区慈善协会给予救助1500元。关于住房、及上学费用问题,待本人申请按程序申报。

**年元月19日,我镇安排民政工作人员对**进行了回访,**本人对信访件办理表示满意。 现此信访件已办理完毕。

第五篇: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格式

国家信访局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是指国家信访局办信一司、办信二司、来访接待司、督查室、投诉受理办公室等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负

责。

第四条交办事项中,省级信访工作机构自办的,由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向国家信访局报送办理情况报告;省级信访机构将信访事项转交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的,先由承办单位写出承办报告,再由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审核并向国家信访局报送审核报告。

第五条承办报告的内容要齐全,主要由承办单位名称、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和附件组成。其中:签发人应为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标题要能反映报告事项的全貌,如:关于××反映××××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正文中应有国家信访局交办文号及基本情况,信访人基本情况,

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调查处理情况,落款为承办单位公章及领导签批日期;附件为有信访人签字的答复意见书,若有其他说明可一并作为附件。

第六条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在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承办报告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报告,主要由审核单位名称、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和附件组成。其中:签发人为审核单位的负责人;标题要能反映审核情况全貌,如:关于×××反映×××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审核报告;正文中有国家信访局交办文号,承办单位处理意见,对承办单位处理情况的评价,落款为审核单位的公章及领导签批日期;附件为承办单位报送的承办报告及主要附件。

第七条承办报告和审核报告的格式要符合国家机关行文规范,以上行文的形式报告。

第八条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应有标题、信访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承办单位、联系电话及经办人、落款、信访人签收手迹组成。

第九条报告时限。根据《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交办信

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

将承办报告送出。

已报送办理情况的信访事项,如有后续处理情况,承办单位应随时续报。

第十条报告延期。信访事项在60日内确实无法办结,不能形成承办报告、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须在报送期限内向交办部门报告延期理由、延期时间及其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意见。

第十一条办理情况审核。

实质性审核: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理意见是否得到落实等;

程序性审核: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完整,报告格式是否正确,附件是否齐全。

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核单位将承办报告退回重新办理。

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恰当,以及处理意见未得到落实的;

承办报告或审核报告缺项或格式不规范的;

缺少必要附件的。

第十三条同一承办报告被连续退回2次以上的,交办部门应把该信访事项纳入重点督办范围,并责令报送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同一单位的承办报告被多次退回的,交办部门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报送渠道。给国家信访局的承办报告和审核报告,

一律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报送,国家信访局不再接收纸质报告。

第十五条操作程序。拟写给国家信访局的报告,要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中与交办事项和交办函相关联,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并生成文号后,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报送给国家信访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格式

2、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审核报告格

3、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格式

×报字﹝××××﹞××号签发人:×××

关于×××反映×××信访事

项办理情况的报告

×××:

正文内容:国家信访局交办文号及基本情况,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调查处理情况等。

××××年××月××日

×报字﹝××××﹞××号签发人:×××

关于×××反映×××信访事项办

理情况的审核报告

×××:

正文内容:国家信访局交办文号,承办单位处理意见,对承办单位处理情况的评价等。

××××年××月××日

信访复字××号

关于×××反映×××信访事

项答复意见书

××××:

您于××××年××月××日反映,××××。

经调查,××××。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或×××单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

××××年××月××日

信访人签字: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消防应急疏散演练讲话下一篇:消防民警先进事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