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范文

2023-04-27

信访工作条例范文第1篇

主讲人:胡爱平

《山西省信访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信访条例》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前款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本地区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为信访事项的提出、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机关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

2 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

(五)要求对姓名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有关信访事项;

(三)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四)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

第十四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为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

(四)对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理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 6 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提出申诉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办理的;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7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8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属于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并告知信访人;

(三)收到转交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附书面意见,退回转交机关。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 9 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予以解决;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难以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结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可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10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发现承办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督查并提出督办建议: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聚集,影响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三)拦截车辆或者妨碍公共交通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侮辱、殴打、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信访人,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应当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多人走访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应当受理、转交的信访事项不受理、不转交的;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泄露信访秘密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擅自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人员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处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拒不执行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信访人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仍不停止其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 13 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工作条例范文第2篇

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自治州信访工作会议、县委十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特制定我乡信访工作实施方案。具体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规范信访行为和治理工作。

二、方案内容

围绕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这条主线。坚持“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的原则。建立信访工作新秩序;以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以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为保障,努力提高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宣传《信访条例》对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民主权利、加强各部门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构建和谐社会、平安信访的重要意义;依照《信访条例》指导和做好信访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方面的转变。

三、方法步骤

(一)各单位要根据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制订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今年是我们积极应对国际经融危机的关键性时期,也是确保我县“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一年,多重矛盾凸显、信访任务繁重的一年,各村、各单位要提高政治敏锐性,创新思维、完善机制,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团结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团结乡领导干部

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团结乡领导干部定期下访制度》、《团结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切实减少或杜绝来州、赴乌、进京上访行为的发生。各村、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三)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妥善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是及时解决改革发展中群众利益诉求的成功举措。乡信访部门要制定、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台帐登记、报送制度,重点排查争水、争地、房屋拆迁、劳务劳资、社会保障等突出领域内的矛盾纠纷。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定期梳理归类、落实责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限期妥善解决。力争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

(四)加强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力度,提高信访案件办结效率。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办理”的原则,加大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坚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全力解决好信访积案,重点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涉法涉诉案件和矛盾比较突出的群体性事件和信访个案。要加强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的协调督导,继续落实信访联席会议制度。

(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做好信访工作,信访队伍是关键。按照“热情、依法、负责、奉献”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支“为党分忧、为民解难、奋力拼搏、苦干实干”的信访队伍。熟悉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适应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需求。

塔里木乡人民政府

信访工作条例范文第3篇

根据会议的安排,借此机会,我就纪检监察信访方面的工作作一发言。有讲得不对的或不当之处请各位同事多多批评指正,下面我从以下三个方面与各位共同学习和探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纪检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基本任务

什么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就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员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也就是日常工作中所说的信访举报工作。请大家注意的是:我们受理的必须是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如不是监察对象就属业务范围外的,就只能是根据反应的问题,协调联系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解决,或告知举报人应找那些部门和单位解决。

(一)信访举报工作的性质:

1、是纪检监察机关与群众联系的一种有效形式。通过群众的举报、揭发,实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2、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信息工作。群众的每一封来信、每一次来访、每一个举报电话,都是信息载体,是我们实现从群众中获取信息和掌握情况的重要途径。

3、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重要工作。我们通过群众的监督,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和蔓延。同时,通过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并采取立案处理、信访

1 诫勉谈话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预防和教育党员领导干部。

(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及任务

1、地位:它是纪检监察业务的第一道工作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础性工作。

2、作用:是听取群众意见、呼声和获取各方面信息的重要渠道;是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党内检举、控告,依靠群众执纪办案,惩治腐败的重要渠道;是保障党员和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渠道。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很多查处的大案要案提供大量线索。惩处了违法违纪者,排除了隐患,挽回了损失,消除了影响。我们所开展的工作都是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的,我们通过加强协调,疏通办理等方式,解决了大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但增强了群众对我们及党委政府的信任和感激,密切了群众关系。同时也为党委、政府排除了干扰,赢得荣誉,树立了威信。

3、任务:一是提供信访信息。就是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经过筛选、加工、整理,提供给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和部署工作的参考依据。二是解决信访问题。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使各种违纪问题得到查处,不正之风得到纠正,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得到解决,信访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得到保障。三是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信息灵敏、手段灵活、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二,处理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方法

(一)基本原则:

1、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这就要求我们要

2 了解和掌握党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要熟悉掌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信访条例》等。

2、以事实为依据。也就是说,对任何问题不应轻易肯定或否定,要防止先入为主,偏信偏听,要做到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弄清真相,明辨是非。

3、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信访问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互相商量解决处理。

4、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特别要为信访当事人高度保密,防止受打击报复,这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的铁的纪律。还要注意区分诬告、错告,发现应积极挽回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必要时,还可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影响。

5、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群众反映的问题,有的合理,有的不合理,有的虽然合理合法,但由于条件不具备,一时还不能解决,有的问题虽然处理得合理,但信访人仍不满意,提出过高的要求。对正当行使权利,合理提出申诉的,我们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不正确行使权利,采取不正当做法的,要对其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其提高认识,改变态度;对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都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应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07年,乐居乡有一个就被公安机关处理过。

(二)基本方法

1、反映促办。主要是针对重要情况和问题通过一定的信息载体向有关领导反映,汇报,通过领导批示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多向领导请示、汇报、交流、交谈。特别是在基层,接触到一些涉及人民群

3 众利益的一些实际问题,有些可办可不办的问题,如果领导说办,一句话就办好。老百姓来找,几十次、上百次都不一定办得好。

2、转交承办。如移送承办乡、镇有些是反映一般社长、村级一些干部的作风,办事上出现的轻微问题,可移交支书、主任做工作协调解决。

3、过问督办。交由哪个单位或人员办理,落实的问题,要经常过问,督促办好。

4、直接查办。主要是针对一些急得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问题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索要结果的案件。

5、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来信来访反映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轻微违纪的问题。对被反映者采取信访谈话和责成说明问题,处理这类案件的既普通又好用。乡、镇、各单位都存在,比例反映副职,乡级任命的所、组长、工勤人员等。目的是达到严格教育,纠正错误,澄清问题,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是新形势下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教育、挽救、保护干部的重要举措。

6、信访协调。是指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和涉及多个部门的交叉问题,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群众疏通办理渠道,促使问题得到尽快解决。可采取约请相关部门领导、相互交流情况、意见等方式进行解决。

对特殊信访案件的处理方法:

1、告急信访举报。指反映某些重要、紧急或异常情况,如果不及时处理就会酿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信

4 访举报。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检举控告某些党员干部即将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可能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济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这种情况在基层应该说是发生最多最容易的。如抓计划生育工作中处理一些辣手的问题,领导干部不冷静就会出现过激行为等。二是一些地方或单位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当或一时难以解决,部分群众要游行、静坐、罢工、集体上访,甚至扬言行凶、报复、爆炸等。此类问题在单位、学校还有特别是改制的一些企业单位易发生。三是少数个人要求得不到满足,情绪反常,表示要自杀、自焚、自伤的等。遇到此类事情应急事急办,优先处理,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并迅速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联系,请他们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做好情绪稳定工作,对他们反映的问题、要求尽快调查落实,妥善处理,即使不属于我们业务范围内的事,也应了解掌握,各级领导问起来起码要说出个大概。

第三,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查办

(一)信访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督促催办并要求回报结果以及直接调查处理的信访问题,包括你们接到的举报件,需要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是只对转办的信访部门来说的,有两种情况:

1、纪检监察机关确立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

2、未确定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问题。不要求查报结果,不等于不需要办理,收到后放在柜子里不管不问,请大家收到后认真查看。我们每转一个信访件都附有转办函,一般转办函上都写明“现将XXX来信X件,转请你们阅处,并请注意为举办人保密”。你们阅处,这里实际工作中就是进行信访监督,就是请针对举报人举报的问题,作认真的研究,看如何解决处理。如果大家平常就了解掌握的,又是署名举报的,一定要酌情答复举报人,做

5 好思想工作,解释清楚。不了解掌握的要立即调查,了解掌握情况后,答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也要认真了解掌握,作为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存入在卷,防止举报人反复举报,到时才不至于一问三不知。确定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大家接到后,一般转办函上都写得很清楚。我们的索要案件结果函上都写明:“你处或单位xxx来信反映的。。。。的。。。等问题。根据区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现将来信转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并于X年X月X日前将查处结果书面上报。。。信访室”。一般如果是反映XX事或政策、执法等问题,没有涉及个人的问题,接到后就要立即组织人力开展调查,协调处理。并将调查协调处理的情况、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索要结果的单位。如果是涉及个人的信访案件,就必须调查、核实清楚,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举报信、转办函、立案也就是申控立案审批表、信访案件结案审批表、初步核实违纪线索表一并填报索要机关。这几个表后面还要讲怎样填写。

(二)查办的程序和方法。

1、查办前的准备。首先是确定查办案件的人员,必须是二人以上才能查办,否则是违纪违法的,是无效的。人员确立后,要填写立案申控表,办事人员提出建议立案初查,报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包括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等。调查取证时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我们办案,说直接点就是收集证据的过程,有无问题都要用证据来证明,有问题就得收集有问题的证据,无问题就收集

6 无问题的证据,还人以清白。那么,哪些属于证据呢?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纪检监察证据有下列九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例如大山包乡原黄清华超生案,就是我们送省高法院的DNA辩鉴出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如活体检查、尸检报告等)。证据的分类:主要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如具有原始作用的原物、书证的原本,亲眼看到违纪行为发生的证人的记言等等。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则叫传来证据,如摘抄、复制、拍照等,但要注明由什么地方、什么人提供的,并注明时间、地点,原件出处和存于什么地方,已备查。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要若干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常见的有:被调查人的陈述、受侵害人和证人就其直接目睹被调查人实施违纪行为的过程所作的陈述、部分书证及被调查人实施违纪行为时被拍摄下来的录像或照片以及极个别物证。但我们在认定错误事实时使用的言词证据认定时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直接证据才能认定(除直接的物证、书证外或没有时)。间接证据更具多样性,常见的有:违纪行为在客体物上和现场留下的痕迹和物品、违纪使用的工具、违纪客体物、同违纪目的、动机有关的被调查人的言行,认定违纪发生时间、地点的人证、物证、违纪后果,掩盖违纪事实方面的证据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必须构成一条锁链,要紧密

7 联系,环环相扣,不能相互或有半点矛,而具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证明任何结论都是不可能的,而且是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的间接证据才能立案。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省略)。我着重讲一下收集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简单的说就是证人的证词和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着重讲一下办案人员所制作的笔录,笔录有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是对证人的)谈话笔录三种,格式(都一样)是调查、询问、谈话笔录居中,顶格时间即年、月、日,转头顶格地点:XXX家、办公室、专门的审讯室,转头顶格调查(询问、谈话)、记录人,然后转头控XX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要问明并写清楚被调查人的姓名、别名、性别、籍贯、出生地、学历、出生年、月、日,政治面貌,是党员的还要问明入党的时间,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级别,参加工作时间,家庭现在住处,然后问明工作简历,都是采用问答式,再问所要问的问题,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结果等提问,结尾要问明是否还有要补充说明的,如没有,就请本人看后确认并“写明以上记录经我本人看后符合我所讲的或陈述的,不识字或不能写的,记录人员要原文读与本人听后,问本人以上记录是否符合所讲或陈述,本人回答符合我所讲的,如有提出不符合处要当立修改后,请本人签字、盖捺手印,加字、修改过的地方,页码上都要盖手印。然后调查人、记录人前后都要签名(除一页外)。我们在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一,注意证人资格。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表述的人。证人不能指定、更换和替代,包括各级党和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领导人员都有作证的义务。第二,做好询问前的准备工作。最起码要先了解证人与案件

8 及其调查人、受侵害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思想品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身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制定调查提纲和确立适当的时间、地点。如04年我与孙副局长把一个证人请到去乐居三善唐背后的山湾避静处,直接在车上进行询问取证。很多证人主要是怕被调查人知道后打击报复,所以,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是很有必要的,也是为了保密和证人的安全着想,同时打消其顾虑。第三,要注意策略。开始要注意稳定证人的情绪,稍后再讲明来意。首先让证人就所了解、知道的情况作连续性陈述,一般要尽量记证人的原话,然后再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不能指明问证,也不能引诱、暗示,为帮助证人回忆,必要时可出示物证、照片等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提问题要明确易懂,切忌语言模糊似是而非。特别是被调查人的谈话,难度更大,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以及文化水平等不断进步和提高,加之他们在实施违纪行为前是作了充分的思考和精心布臵、筹划过的,以防备调查,在他们的谋划中肯定考虑如何消除痕迹,对付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的调查,而且他们的心理素质是相当好的,身份也非同一般,一旦事发,串通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干扰调查。说实在话,干我们这行所以难就难在这些方面,我们得罪的也不是一般的人,因为这是由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决定的,所反映的问题都很集中,绝大多数都是涉及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它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检举控告涉及的大多数都是党纪、政纪和各种不正之风的问题。而涉及的人员都是领导干部、机关干部。我们又是要程序合法,不能违反有关办案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只能用证据说话、用事实说话。我记得孙副局长及检察院的崔局长我们办理一个正科级领导的案子,一

9 个姓黄的煤碳老板不说,我们就适可而止,互相配合做思想工作,唱红脸的唱红脸,唱黑脸的唱黑脸,最终促使其交待,那位领导在铁的事实面前不得不低头。第四,要符合程序和规定,要对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要实事求是,不能乱讲,乱做证,否则要负一定的责任。特别是与被调查人谈话,更要提出具体要求,宣布应遵守的纪律,首先让其自由陈述有无违纪行为的交待或辩解,再向其提出应了解的问题。任何人都不可能轻而易举的承认违纪,所以就得靠我们收集掌握的证据来证明其违纪。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深刻教训的,05年我们办布嘎的一个计生案,本人已承认,但后又不承认,因为如果当时有摄像、录音等配合,这个案子应该是办成功的。调查的方法和谈话的技巧:我只提一下:如先发制人、后发制人、出奇制人、迂回突破、政策攻心、利用矛盾、将计就计、内紧外松、声东击西、以逸待劳、环环相扣、釜底抽薪、四面出击等等。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要办案人员协调配合,优势互利,形成合力,才能办得好案件。最后是要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要求写出调查过程、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根据所举报的问题,写明主要过程事实及性质,被检举控告人的责任、态度,处理意见可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酌情提出,如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济退赔等。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的,可建议作违纪案件立案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然后填结案表,连同报告送领导审批后,立卷归档。然后再填违纪线索表,连同报告、申控表、结案表、信件及转办函一并报索要结果单位。 我的发言结束了,谢谢大家!

10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讲义

授课人:县纪委常委 冯义东

纪检监察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依靠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提供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内容丰富,工作广泛。下面,我主要从信访举报工作任务与要求、处理信访举报原则与方法、处理“三访一户”问题与加强基层信访举报工作三个方面对信访举报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重点研究探讨信访举报工作主要做什么、怎样做、当前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及其解决的办法。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与要求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主要的任务有五项:

(一)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和群众的民主权利

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是指通过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收看网上举报等,受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是党和政府依靠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保障人民群众监督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权利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对每一封信认真阅看,对每一位上访者热情接待;二是对每一份检举、控告和申诉都要区别情况,认真处理;三是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上访者要耐心说明情况,告知受理机关,对不属于本业务范围内的信件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

(二)提供信访举报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

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和网上举报所反映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筛选、加工、整理,通过各种信息载体反映给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提供信息和案件线索。提供信息的要求是: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并且要做到真实可靠,及时迅速。

(三)督办和自办信访案件,努力解决信访问题

督办和查办信访案件是解决信访问题最有效的途径。督办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信访案件进行督促催办的行为。通常的方法有派人督办、发函督办、会议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协调和跟踪督办等。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选准问题,一般是问题比较重大和比较典型的案件;二是要限期查报结果;三是要有回复和调查报告。

自办信访案件是指纪检监察信访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对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问题直接进行调查。查办的主要范围是:一是案情单一,线索清楚,短期能查结的案件;二是

11 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需要立即查明并予以制止的案件;三是突发性集体上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案件;四是情节清楚,性质恶劣,能够尽快查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五是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及时挽回影响的案件。直接查办信访案件必须全面、客观搜集证据,并且严把信访案件的审理关,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立案调查的案件,要移送审理部门审理。可以由信访部门查结了结的案件,由于不需要审理部门审核,信访部门尤其要审核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四)做好信访监督,帮助、教育和挽救干部

信访监督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群众反映属于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一般廉洁自律的问题以及轻微违纪的问题,对被反映者采取信访诫勉谈话或发信访通知书等非查处形式进行的监督。近几年来,虽然受理的举报量一直居高不下,真正构成严重违法违纪需要立案查处的却是少数,绝大多数是构不成立案查处的一般性问题或是轻微违纪问题,但这些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不仅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而且势必挫伤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而解决这些问题,又不能采取立案查处的办法,于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信访监督的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从信访监督的实践来看,信访监督在执纪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仅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而且解决了大量的信访问题,教育和挽救了一批领导干部。

联系当前信访举报工作的实际,实施信访监督的范围是:一是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二是廉洁自律、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三是情节轻微尚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四是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实施信访监督的方法主要是:一是信访诫勉谈话,即找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真实情况,由本人做好书面检讨或说明,实行诫勉教育。二是发信访通知书,即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向被反映人或组织发信访通知书,要求就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检讨或说明。三是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即对群众反映领导班子一定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加以综合整理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议,由有关组织或当事人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四是与组织部门联系沟通,即将群众反映的问题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供其选拔、任用、考核干部时参考,也可与组织部门联合采取措施。实施信访监督的基本要求是:分级负责;确保案件线索不流失;教育为主;积极慎重;严格保密。

(五)做好协调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协调”主要是针对解决问题而言的,指的是协调各单位、各方面的关系解决信访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往往涉及多个方面、多个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该查处的要查处,上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

12 侵害的该解决的要协调解决。“疏导”主要针对写信上访群众而言的,在写信上访的群众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思想偏激,有的情绪低落,有的反映的问题本身就是已经激化或即将激化矛盾,特别是有些群众反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查处和解决,造成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有的甚至出现越轨苗头,扰乱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对于这些情况,一定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要解决问题,又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采用多种手段使矛盾得到化解,使问题得到解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一)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

1、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处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党纪和政纪分别由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因此,只有按照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来处理来信来访,才能使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得到正确有效的处理。

2、以事实为依据。举报人是一个群体,举报的心理和动机各不相同,有的维护党和国家利益,有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有的为了引起党和政府的重视,故意夸大事实;有的把道听途说,推理猜测的东西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极少数人还蓄意编造虚假材料诬告陷害他人。因此,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才能客观地处理问题。

3、处理重要信访举报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或行政首长负责制。凡是可以按照工作分工由个人处理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凡是涉及到由一级党委、政府作出决定等重要信访问题,必须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一是对群众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均应当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歧视和刁难;二是对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客观、公正的处理;三是要正确区分诬告、错告,严肃处理诬告和打击报复行为。

5、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就是根据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该哪一级处理的问题由哪一些负责处理。归口管理指的是按业务归属,分别由主管部门处理。如党籍、党龄问题由组织部门审查处理,涉及到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的判决申诉,由法院接待处理。

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对于写信上访人,既要按照政策规定,帮助其解决合理合法的问题,又要宣传党的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二)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

1、反映促办。主要是针对重要情况和问题通过一定的信息载体向有关领导反映,通过领导批示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需要向领导反映的问题,一般是反映本级管理的党员干部等违纪违法问题或倾向性问题,信息载体主要有《信访情况》、《要情摘报》等。

2、转交承办和过问督办。主要是针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件通过一定的方式转交有关地方或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处理,对其中重要的可以发函转办,并要

13 求查报结果。在转办的过程中,上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过问督办,以促使问题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和解决。

3、移送承办。主要是指涉及本级管理的党员、干部等问题移送给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职能部门办理。有的可由信访部门对单个信访举报件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批示后移送,有的根据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可由信访部门直接移送。

4、直接查办。主要是针对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问题等,由信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直接查办。

5、信访协调。是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和涉及各个部门的交叉问题,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群众疏通办理渠道,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以上介绍的是对一般信访举报问题的处理方法,下面谈谈对特殊信访举报的处理方法。 第一,告急信访举报。指反映某些主要紧急或异常情况,如不及时处理就会酿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信访举报。在处理告急信访举报的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一些地方或单位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当或一时难以解决,部分群众要游行、静坐、堵路等;二是少数个人要求得不到满足、情绪反常、表示要自杀、自伤等;三是少数人为了自身利益,搞派性争斗,达不到目的赖着不走等。对上述情况紧急的信访举报要急事急办,分别情况,认真处理。一是要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二是要迅速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三是要对过激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四是务必对反映的问题尽快调查落实,妥善处理。

第二,联名信。指3人以上署名联合反映共同问题的信件。落款为“全体员工”、“部分群众”等,视为匿名信,按匿名信对待。联名信反映一部分人的利益和愿望,如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可能酿成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一定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于联名信反映的合理要求,应尽量予以解决;对于不合理要求,要在适当场合向群众讲清楚,进行疏导教育;对确有证据盗用他人名义的,要严肃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还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反动信件和政治敏感性信访。对这类信访,绝不能当一般的信访举报按常规处理,要作为特殊的政治问题来对待。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反动信件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诈骗性信访。通常指信访人伪造证件、文件,冒充身份等手段企图达到某种目的、满足个人要求的行为。这种行为扰乱工作秩序,影响社会治安,必须坚决果断处理。发现伪造证件、文件的,要及时收缴确定冒充身份的要给予揭露、制止直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对来访中生病、住院及患有恶性传染病人的接待与处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上访人员的路费自理。对于在上访过程中生病、住院的,可及时通知其单位或家属来人护理、处置,开支由上访人承担,对于无经济收入又无亲属接济的,接待机关可以垫付。对于患有恶性传染病的来访人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前来处理,并做好消毒善后工作。

三、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特点和处理“三访一户”问题的方法

14 基层信访举报工作是指县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和其他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基层信访举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环节。做好基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对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完善群众监督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信访工作的特点

1、综合性。基层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处理的的信访举报问题,内容广泛,党纪、政纪问题相互交叉,很多问题与党员、干部的思想水平、工作方法、工作作风有关,加上基层的一些民事纠纷、计划生育、土地占用、经济承包等问题,也会找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部门要求解决,使信访举报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少、任务重,特别是乡镇的纪委书记,还要配合抓中心工作,头绪很多,这也使基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

2、直接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反映问题的直接性,群众可以经常将他们感受和察觉到的问题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加上大多数基层单位活动范围小,可以直接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走访反映。二是处理问题的直接性。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的过程中,往往直接与群众接触,直接与各方当事人见面,直接听取意见,甚至直接进入事件的现场。

3、集中性。基层的信访举报问题大多数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但由于群众切身利益的依托,农村信访举报问题绝大多数涉及村级财务和土地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问题;工人以企业为依托,因此绝大多数问题涉及企业改制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问题。

4、协调性。基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除了违纪违法问题需要立案查处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涉及群众的诉求问题,事情细小,情节轻微,不必诉诸纪律,而是靠协调、规劝和教育来解决。

5、复杂性。基层的党员干部大多数来自本土本乡,不少与当地群众有宗族关系、邻里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等,这在客观上对基层纪检监察信访肖报工作部门正确处理信访举报问题有一定的影响,增加了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的复杂性。

(二)认真处理“三访一户”问题

所谓“三访一户”指的是5人以上的集体访、越过本级上访的越级访、多次上访的重复访和不断上访的老上访户。在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中,既要保护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又要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开展信访活动,而“三访一户”信访活动是一种非正常的信访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目前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处理好“三访一户”问题,对于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三访一户”问题的成因

15 形成“三访一户”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有因为改革利益调整引起少数人有意见的问题,有因为少数干部腐败坠落激起群众痛恨的问题,也有因为干部作风粗暴致使群众不满的问题,等等。这里我着重介绍形成“三访一户”问题的六种直接原因。

第一、少数党员干部严重的腐败行为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从群众的举报来看,有的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有的大肆挥霍、公款消费;有的大搞宗亲、买官卖官等等,对此群众深恶痛绝,当他们反映的问题得不到查处时,就越级上访,甚至借助群众力量,集体上访。

第二、一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导致矛盾激化。有的以罚代政,以罚施政;有的甚至欺压群众,体罚群众;有的在收税收费时赶猪、牵牛、拉粮、拆屋,这些行为严重伤害了农民的感情,激起群众义愤和越级、集体上访。

第三、办事透明度不高,引起群众疑虑。这些现象在村一级比较多,主要是村务公开制度不健全。当群众提出质疑时,一些干部不采纳、不解释,甚至压制、打击,造成情绪对立,引起越级和集体上访。

第四、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得不到查处和妥善处理。从“三访一户”反映的问题来看,有的问题并不复杂,容易查处和解决,由于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处理和解决,或没有妥善处理和解决,致使上访人员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

第五、帮派、宗族之间争权夺利,煽动群众上访。有的人不惜封官许愿,花钱雇人,拉拢、组织和煽动部分群众集体上访。

第六、不正常的心态和动机驱使上访。有的为了减少个人上访的风险,拉拢其他人上访,另一些人不管反映的问题与个人有无关系,都加入上访行列;有的认为只有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大吵大闹才能引起领导重视,解决问题;有的钻一些处理集体访、越级访问题责任制有关规定的空子,用非正常上访形式要挟领导,企图用重复多次上访将责任转嫁领导,迫使其下台;有的上访反映问题无根据,瞎编乱造,为的是扩大影响,把与已有意见的人声誉弄臭;有的人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代人上访。

2、处理“三访一户”问题的方法

“三访一户”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解决的难度比较大,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综合治理,运用教育、法律、纪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来解决。这里介绍的只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处理“三访一户”问题的一般方法。

第一、超前防范,把“三访一户”问题解决在初发和初信初访阶段。一是要建立信息网络,搞好预测排查,及时发现上访苗头。二是注重解决初信初访问题,立足于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对集体上访问题要抓住重点,弄清核心人物或幕后操作者,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认真查处和解决“三访一户”反映的问题。上访群众之所以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主要还是他们反映的问题没有查处和解决或没有很好查处和很好解决。因此,查

16 处和解决其反映的问题是处理“三访一户”问题的根本。对于“三访一户”反映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花费最大的精力查处和解决,以免再次上访,引起更大的不稳定。

第三、做好回访回告、教育疏导工作,巩固查处和解决问题的成果。根据信访举报工作规定,对于署实名举报的,都要将查处情况进行告知,对于“三访一户”反映的问题,查处和解决的情况更应回访和回告。这样,使反映问题的群众更加详细地知晓查处和解决情况,同时,信访部门也可以借此机会进行解释和教育群众,使问题处理得更加圆满和完善。回访和回复工作一定要精心组织,选择好时机,注意方法,以免少数上访人员钻空子,找岔子,引起新的重复访和越级访。

第四、严肃查处“三访一户”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在信访举报中,确实有少数人打着上访的旗号,煽动不明真相群众非正常上访,有的甚至扰乱工作秩序,破坏社会治安,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但要把握分寸,注意方法。一是处理的对象只是少数骨干分子,对上当受骗的群众予以教育,让其吸取教训;二是处理的时机应选择在集体访、越级访问题解决以后,这样有利于稳定群众;三是要各司其职,涉及党纪政纪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五、几种常用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公文

信访举报工作公文是整个纪检监察公文的组成部分,是传递信访信息,处理信访举报,进行信访举报工作业务活动的公务文书.现在主要介绍一下与我们日常工作相关的信访举报工作公文的适用范围、写作要求和一般格式。下面根据我们基层工作的实际,略讲几种常见的公文。

1、来信来访摘报。来信来访摘报是将重要信访举报件摘要报送有关领导,请领导批示办理意见的公文。主要用于摘录本级管理的党员干部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信访举报件。编写要求:一要忠于原信。客观如实地反映信访举报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和要求,不可掺杂编者的主观意见和观点;二要抓住主要问题。重要问题要详细摘录,次要问题可简略摘录,有的则不必摘录。三要尽量使用原材料中的的语言。四要在文字上进行必要的加工。但不得违背原材料本意的原则是给予妥善处理。来信来访摘报包括报头、领导批示栏、标题、正文、报尾四项。信访举报办理公文。

2、接待来访登记表。接待来访登记表是将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记录下来形成的文字材料。来访登记表通常包括三个部分内容:一是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来访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二是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三是反映问题的内容摘要。

3、举报电话记录。举报电话记录是将举报人通过电话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记录下来形成的公文。举报电话记录通常分为四部分内容,包括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不愿意透露真实姓名的电话,可作为匿名电话记录下来。二是被举报人的情况,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三举报内容摘要,情节比较简单的应尽量记录全部内容,内容比 17 较多的可记录其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重要和复杂的电话,一般应当将电话进行录音,然后加以整理。四是领导批示。

4、信访举报交办件回复函。信访举报交办件回函是指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举报件进行回报结果的一种公文。信访交办件回函有较为固定的格式,写法比较严格规范。一般包括五部分:函字函号、标题、受函人、正文、落款。函字函号是指公函的类别及序号,例如“东纪信字[2009]×号”,一般标在右上角。标题一般要写为:关于××问题的回复。受函人指接受函件的单位或个人,顶格写在正文之前。正文一般包括:交办件收悉的时间,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以及单位的意见。落款是指发函单位名称及发函时间,在单位名称上要加盖公章。要注意的是:一般要在回复函后附上调查报告。另外回复函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一般要在交办函中规定的时间内报告结果或进行调查处理,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则要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出信访案件延期请示函,经上级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

18 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应该积极调整思路,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方面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笔者认为,要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就必须树立“三种意识”、建立“四项机制”、培养“五种能力”。

一、树立“三种意识”,开创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新局面

(一)树立“大局”意识。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地把信访举报工作放到经济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来把握。所谓“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委、政府的要求上,全面把握反腐倡廉斗争的部署和要求,把推动经济发展作为工作的最大需要,认真履行职责,扎扎实实地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树立“为民”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信访举报工作的立足点。这就要求无论是接待和处理群众反映问题,还是反馈信访信息、初核、查办案件、开展信访监督等,都要牢记党的宗旨,强化公仆意识,做好服务,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要坚持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做到多站在群众角度看问题、想问题,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尽心尽力地解决和处理好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树立“责任”意识。信访举报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主渠道之一,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带头落实好领导包案和接待信访工作责任,主动贴近群众,直接面对举报人,

19 倾听群众的呼声,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解决问题。要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各部门各负其责,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形成环环相扣的责任机制体系。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由于工作失职,引发群众越级上访,造成较大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四项机制”,构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新格局

(一)建立高效的领导工作机制。把信访举报工作纳入纪检监察工作总体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信访形势,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信访举报部门统一协调、其他部门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领导阅批重要群众来信,接访、下访、约访群众,分片巡访,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等具体工作制度,推动信访工作扎实开展。

(二)建立快速的信访反映机制。规范信访程序,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信访举报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等,引导群众依纪依法、逐级信访。要热情接待来访,做到“三心”:热心、耐心、诚心,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一个反映。要畅通群众信访渠道,依托网络构筑信访“高速路”,大力开展下访活动,积极推行网上举报,让群众难有处诉,冤有处申,愿有处偿。

(三)建立有效的信访举报处理机制。要整合信访资源,建立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做到“四个确保”: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确保件件有着落;加强对信访件的督办,确保事事有结果;严把案件报结关,确保案件质量;严格把握信访监督范围,确保实施效果。

(四)建立保护信访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长期以来,匿名举报一直是群众信访的主要方式。匿名举报既不利于调查核实,又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而且可能引发越级或重复信访。对此,提倡和推行实名举报势在必行,推行实名有

20 奖举报,则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保障信访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其中重要的制度。对署实名举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以及初核、查处的结果,并听取举报人的意见,对如实举报有功的当事人,则给予一定奖励,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同时,对信访举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培养“五种能力”,树立纪检监察信访干部新面貌

(一)培养掌握信访信息的能力。要强化信息意识,充分发挥信访信息“晴雨表”和“预警站”的作用,把事后查处变为事前监督,更好地把握信访工作的主动权。在信访信息的加工上,要秉承真实、准确“四字方针”,对收集的每一件信访信息,都要认真进行分析,做到“四个不放过”,即:苗头性隐患不放过、紧急事件不放过、热点难点不放过、重大案件线索不放过。掌握信息方法,提高纪检监察信访信息工作效率和信息质量,使纪检监察信访信息在反对腐败、端正党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培养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纪检监察信访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不断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讲究方法,讲究策略。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精心筛选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其他监督执纪部门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一些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问题、集体访背后的腐败问题、情节简单、亟待查明的问题,则由信访部门直接办理,推动信访问题的解决。

(三)培养组织协调能力。纪检监察信访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信访机关、案件检查部门和党政信访部门以及机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增强信访大格局的整体合力。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党委、政府信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横向联系,定期互通情况,共同研究、制定解决信访问题的方案和

21 措施。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效解决党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在处理重大复杂的信访问题上,要加强跟踪督办,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和处理。

(四)培养化解基层矛盾的能力。对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来讲,在对问题辨明真伪和抓住主要矛盾之后,又要准确判断、随机应变,以变治变,要随机、随地、随时、随事,抓住矛盾,化解矛盾,把矛盾化解早、化解了、化解好。信访工作要重心下移,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减少越级访、集体访和重复访。要把思想教育工作贯穿于信访工作的全过程,引导、教育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纪依法信访。

(五)培养应变处置能力。信访举报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其中,有的问题是突发性的,需要我们迅速进行处理,这就不仅要求信访工作人员要精通业务知识,而且要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灵活的应变能力,要发挥“三种精神”:遇到重大问题,具有敢于主动出击的精神;遇到复杂难题,具有靠前处理的精神;遇到群众利益受损失,具有动真碰硬的精神。对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范文第4篇

主讲人:胡爱平

《山西省信访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信访条例》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前款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本地区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为信访事项的提出、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机关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

2 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

(五)要求对姓名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有关信访事项;

(三)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四)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

第十四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为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

(四)对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理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 6 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提出申诉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办理的;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7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8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属于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并告知信访人;

(三)收到转交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附书面意见,退回转交机关。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 9 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予以解决;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难以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结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可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10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发现承办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督查并提出督办建议: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聚集,影响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三)拦截车辆或者妨碍公共交通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侮辱、殴打、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信访人,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应当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多人走访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应当受理、转交的信访事项不受理、不转交的;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泄露信访秘密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擅自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人员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处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拒不执行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信访人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仍不停止其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 13 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工作条例范文第5篇

单位: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今年是国务院新《信访条例》颁布实施八周年。为进一步加大对《信访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切实提高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能力,提高全县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信访、理性维权的意识,努力构建诚信友好、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县委县政府信访局特举办《信访条例》颁布实施八周年信访知识竞赛活动。

参赛须知:

1.本次学习竞赛活动由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信访局举办,试题请从网上自行下载。

2.本次竞赛共设50道选择题。参赛者在答题时,只需把正确答案写在括号内即可。请将全部题目答好后,写清本人的单位、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等个人资料,将答卷寄送至天台县信访局(地址: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行政中心大楼东侧,邮编:317200),信封右上角注明“知识竞赛答卷”字样,复印无效。集体组织答题的可由单位统一寄送。截止日期为5月26日,以寄出邮戳为准。

3.此次竞赛设优秀组织奖若干个及个人

一、

二、三等奖若干名。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50分)

1、《信访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5年起至今已有( D )周年。

A、5 B、6 C、7 D、10

2、《信访条例》总共有(B )。

A、6章49条 B、7章51条 C、8章63条

3、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 C ),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A、各项工作 B、群众工作 C、信访工作

4、《信访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A )信访人。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A、打击报复 B、无端指责 C、置之不理

5、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B )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A、有关人员 B、社会 C、广大群众 D、信访人员

6、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C )。

A、3人 B、8人 C、5人 D、10人

7、信访人( C)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没有弄清 B、提不出证据 C、捏造歪曲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C )内分别按不同方式处理。

A、30日 B、20日 C、15日

9、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 C )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A、办公场所 B、公共场所 C、信访接待场所

10、信访人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 C )不服,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A、行政行为 B、其他行为 C、职务行为 D、职业行为

11、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 A )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A、法定途径 B、工作渠道 C、法律途径

1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 B)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A、不同意见 B、同一信访事项 C、其他信访事项

1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B )提出。

A、办公地点 B、接待场所 C、工作场所

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 B )报告。

A、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 B、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 C、立即向公安部门

15、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B )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30日内 B、60日内 C、90日内

16、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 B )复查。

A、主要负责人 B、上一级行政机关 C、上级行政机关 D、工作人员

17、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 A )。

A、不再受理 B、不再复核 C、不予登记 D、不再答复

18、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C),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责任人员 B、有关人员 C、直接责任人员

19、国务院《信访条例》属于( C )。

A、行政规章 B、行政法 C、行政法规 D、法律

20、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B )。

A、提供条件 B、提供便利条件 C、提供帮助D、给予帮助

21、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 C )给予奖励。

A、有关行政机关 B、信访工作机构 C、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 D、县级人民政府

22、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 C ),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A、报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 B、及时采取措施 C、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23、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B )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A、60日 B、30日 C、15日 D、20日

24、信访人的信访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C )。 A、予以支持 B、不予支持 C、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25、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制止或者(A ) A、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B、只能劝,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C、任其自行离去

二、多项选择题:(25题,每题2分,共50分)

26、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ABC ),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A、反映情况 B、提出建议、意见 C、提出投诉请求

27、贯彻《信访条例》是为了(ABC )。 A、维护信访秩序 B、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C、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28、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 BC )。

A、社会经济秩序 B、社会公共秩序 C、信访秩序

29、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 BD )或者制止。

A、罚款 B、警告 C、拘留 D、训诫

30、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ABCD )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A、国民经济发展 B、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C、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D、社会发展

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AB )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A、有利工作 B、方便信访人 C、就地解决问题

32、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 AB )或做好解释工作的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A、予以支持 B、不予支持 C:不予受理

33、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ABCD )。 A、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B、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C、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D、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的职责,除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还包括(ABCD )。

A、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B、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C、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D、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35、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AC )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等相关事项。

A、信访接待场所 B、公共场所 C、网站 D、大众传媒

36、信访人可以在( BC )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A、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日 B、接待地点 C、公布的接待日 D、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办公室

37、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 BC )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A、当地人民政府 B、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 C、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 D、上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

38、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 ABCD )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A、协商 B、调解 C、听证 D、咨询

39、信访人对(ABCDE )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A、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B、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C、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D、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E、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40、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 AD )、理由。

A、请求 B、身份 C、职务 D、事实

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BD )。

A、可以受理 B、不予受理 C、可以转给有关机关

D、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42、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ABC )。

A、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C、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43、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从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ABCDE )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C、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D、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E、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44、严格推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切实做到哪“四个到位”( ABCD ) A、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调解处理到位 B、公安机关对非访行为依法处理到位 C、信访部门跟踪督办到位 D、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到位

45、对有群众非访的村居实施“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村居停止除( ABC )等以外的所有财政拨款。

A、民政救济 B、救灾款 C、正常办公经费

46、信访部门“三项建议权”指的是(ACD ) A、改进工作建议 B、限时化解建议 C、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 D、给予行政处分建议

47、信访工作坚持“两手抓”,指的是哪两手抓( AC ) A、依法办事 B、政令畅通 C、群众工作

48、信访人不到指定场所上访,或借上访之名在重点地区及敏感 聚集、滞留、闹事,其行为已超出了信访的范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对信访人进行( AB ) A、教育惩戒 B、行政拘留 C、劳动教养 D、追究刑事责任

49、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 ABC )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A、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B、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C、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 ABCDE )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A、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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