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2023-04-24

第一篇:信访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85号令发布的《信访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且应由有关党政机关及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信访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 信访工作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置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县以上(含县)党政机关及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由同级党委、政府确定,要求有领导具体分管信访工作;县以下的基层要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信访网络。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由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设置机构或专、

1 兼职信访干部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市(地、州)两级党政机关,分别建立由党委、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主持的信访联席会,协调同级信访工作;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处理重要的信访事宜。

第八条 各经党委、政府要把信访工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总体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章 信 访 人

第九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级党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党政机关提出:

(一)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监督、揭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2 的党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党政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不得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害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四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煽动、串联集体走访。

第十五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受理机关在查处或复查时,信访人不得重复信访或越级信访。查处完结或复查终结后,信访人应在处理意见上签字。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信访部门代表同级党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 第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其内容和性质,分别由下列党政机关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本机关负责解决;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按照逐级信访规定办理;属于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其主管部门处理;需要由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向上一级机关请示后,按上一级机关的答复办理。

(二)属于合并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合并后的机关解决;属于撤销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其上一级机关解决;属于分立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分立后机关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或指定下级机关解决。

(三)属于几个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召集所涉及的机关协调解决。

(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内的问题,在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内的,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党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提出上级党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一般情况下只作咨询或转办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者或者疑是传染病的,应当通知所在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来访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部门应通知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

4 部门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予以收容或者遣送,或通知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接回。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将其带回。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信访工作部门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或部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必要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组织或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应当由上级党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送上级党政机关;

(三)对应当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四)信访工作部门依照信访立案规定和查办程序对重大的信访问题进行立案查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立案调查处

5 理:1.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同志批办的信访问题;2.重大的揭发与控告案件;3.有正当要求没有得到合理处理的突出信访问题;4.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5.跨地区、跨部门有争议、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6.需要立案查办的其他信访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八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三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结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党政机关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党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

6 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党政机关复查,上一级党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党政机关发现下级党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党政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对于可能发生的集体访,要做好预测预防工作;对已经发生的集体访,必须尽快控制和处理,及时把问题解决在事发地;发生越级集体访,有关党政机关应采取措施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有关党政机关应派人协助上级机关或部门解决问题。

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做好集体访人员的劝返和疏导工作,公安部门应当主动维持来访秩序。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社会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由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由受益单位或当地财政列支;对因处理不当造成的越级集体访

7 和老户,并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信访人所属单位(部门)或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党政机关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党政机关可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信访人伪造文件或者防碍、扰乱信访秩序,信访工作机构可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委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信访条例实施情况报告

关于《信访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5年5月30日在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群众进行民主监督、积极参政议政、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晴雨表”、“调节器”、“减压阀”。今年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今年以来 ,区信访办公室利用各种方式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努力使《信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修订《信访条例》是信访工作迈出法制化的重要一步,是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新形势,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重大举措。为了深刻认识新《信访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区信访 1

办认真开展了《信访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并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集中学习,集中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好宣传教育活动。

4月份以来,信访办开展了《信访条例》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家庭”的“四进”活动,深入社区、村组和农户,利用蒙、汉两种语言向广大群众宣讲、宣传条例;组织个体工商户学习了《信访条例》,共参加168人次;装备了一辆宣传车,在区乡两地进行为期半个月的信访条例的宣传;举办了公务员信访条例考试,建立了信访条例宣传栏,在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派发宣传单、散发宣传册、并在显要位置悬挂横幅等方式广泛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通过形式多样、点面结合的宣传,形成立体宣传声势,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全面、正确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范要求,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的宣传优势,做好专题宣传工作。以教育干部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信访条例》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自条例公布之后,区信访办和广大信访联络员都对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学习,新修订的条例包含着许多新的理念、新的思路,80%的内容是新增加的,从制度到程序很

多都发生了变化,我们要求各单位信访工作人员通过学习《信访条例》,进一步提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新时期信访工作特点的认识,提高信访业务水平,努力探索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新方法,增强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要求他们从登记、受理到各种信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时限的要求、告知的制度等环节做起,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更好地保障上访人的权利,建立信访工作新秩序。4月份,区信访办工作人员还分别参加了自治区和市政府举办的《信访条例》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对做好当前信访工作和贯彻《信访条例》的重要性的认识,深化了对《信访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理解,增强了做好信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新修订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基础。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制,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力度

责任是行政权的核心,《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环节中,强化了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信访条例》从制度上对信访工作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区信访办结合《信访条例》的宣传,将进一步抓好配套措施的制定,包括规范办信、接访程序,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受理和承办制度,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制度,信访事项转送和交办制度,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制度、

重要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制度等,从而形成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建立规范化的信访业务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同时,区信访办要求各单位信访工作者认真学习领会新条例关于开展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信访条例》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职权,对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督办、结案、回复等程序加以规范,加快建立以督查督办为主的信访工作机制,切实改变信访部门长期以来协调不到位、督办效果不理想的被动局面,确保信访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把贯彻《信访条例》与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新的《信访条例》的实施,适逢全党按照中央部署,进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对于信访工作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动力。通过先进性教育,信访工作人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作风进一步转变,服务群众的本领进一步得到提高。区信访办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把学习贯彻《信访条例》与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先进性教育的学习,通过信访条例的贯彻,把解决信访突出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得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处理重复访、越级访中的突出问题作为边学边改、边议边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并通过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认真地思考在贯彻《信访条例》中间,我们的信访指导思想、信访理念上有什么差距,有什么问题?认真地思考我们在工作作风上、在抓落实的问题上有什么差距,有什么问题?通过扎扎实实的整改,把先进性教育落实到解决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上、落实到解决当前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上,扎实做好信访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信访协调工作,发挥合力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新《信访条例》、区信访办从建章立制入手,强化了内部建设,配备了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工作程序,逐步建立起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信访问题涉及面很广,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涉及各个方面和各个职能部门,区信访办已协调各职能部门设置了信访联络员,及时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共同维护信访秩序,促进信访问题解决。今后区信访办将进一步加强信访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整合各相关部门力量,共同协商,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类信访问题,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信访工作是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由于区信访

办工作人员少,工作经验不够丰富,业务水平不精,应对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不强,目前我区的信访工作仍然处于低位运行的阶段,许多工作无法做深、做精、做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但我们有信心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方法,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积极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努力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推进信访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确保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三篇: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附件1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应当确定信访工作联络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受理、办理信访事

1 项过程中,应当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报告信访人反映的重大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研工作机制,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定期排查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电子屏幕、电子查询设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开通电子信箱,有条件的应当设立电子网站,公开信访信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民投诉受理制度,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出的批评建议,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

2 调处理信访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1天,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2天。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日应当有负责人随时接待信访人,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部门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转送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决定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指定,由参与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与处理信访事项有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

4 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信访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信访事项已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该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理由;信访事项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方案、理由;

(五)信访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其他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七)信访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依据。听证意见书应当送达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复核。

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5 复核。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指定有相应职责的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承办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中的复查、复核事项,其他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受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受理了同一复查、复核事项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对该事项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对不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复查、复核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在复查、复核期间举行听证,或者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机关的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督查机制,重点督查以下事项:

(一)本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地区和部门的工作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对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情况以及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四)不得公开、泄露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将信访人的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控告、检举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五)对信访人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和答复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不得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

7 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信访行为,事件引发地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到场,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事件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应当担负个人在信访活动中的各种费

8 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9 附件2

中山市关于宣传学习《广东省实施

〈信访条例〉办法》的方案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21日以黄华华省长签署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级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好《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宣传学习《办法》主要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信访工作,为建设“两个适宜”城市、构建和谐中山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宣传工作的主要要求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1、宣传的重点内容是:宣传《办法》对畅通信访渠道、保

10 障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办法》,依照《办法》指导和做好信访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2、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一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城镇居民;三是农村广大农民群众;四是上访群众尤其是重点上访人员。

(二)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严守宣传纪律

《办法》宣传教育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要按照省的要求,坚持正面宣传,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主要宣传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根据粤信明电[2006]21号(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宣传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发通知发至各镇区、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二)11月下旬举办全市各镇区和市信访工作重点单位信访工作人员培训班,重点讲授《信访条例》及《办法》。

(三)12月中旬,印制5000张《办法》宣传单张;各镇区按辖区户数印制好《办法》宣传单张,并于12下旬前派发给各家各户。在《办法》正式实施及其之后一段时期,各镇区、各

11 部门要派发《办法》宣传单张给上访群众,并加强对上访群众进行《办法》宣传教育。

(四)12月15日,在市委市政府和各镇区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场所,统一开展一天《办法》宣传咨询活动。当天要拉挂相关宣传标语横额(内容见附件)。

(五)12月份,建议中山电台、中山日报、中山电视台和各镇区电视台(站)等新闻媒介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办法》宣传教育,主要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中山日报在12月全文刊登《办法》。

(六)12月底前,各镇区要举办《办法》培训班,对镇区所管部门、村居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七)12月底前,市信访局和各级各部门、各村居的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要换挂《办法》,清理和修正换挂与《办法》相悖的相关制度规定。

(八)要争取司法部门的支持,配合送法下乡活动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

12 附件3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宣传口号

1、《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3、努力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4、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5、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13 附件4

中山市学习宣传《广东省实施 〈信访条例〉办法》问答

1、《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从几时开始正式实施? 答: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各种费用由谁担负? 答:应当由信访人担负。

3、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如何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答: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1天,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2天。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日应当有负责人随时接待信访人,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4、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吗?

答:可以。

5、各级人民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具体包括哪七项?

答: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包括哪七项?

答:

(一)对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部门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转送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7、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由谁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答: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8、听证参加人由哪些人组成?

答: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与处理信访事项有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

9、听证包括哪七项程序?

答: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信访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信访事项已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该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理由;信访事项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方案、理由;

(五)信访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其他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七)信访人作最后陈述。

10、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哪六项规定?

答: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四)不得公开、泄露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将信访人的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控告、检举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五)对信访人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和答复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不得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11、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有哪八种行为?

答: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

17 乱公共秩序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12、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信访行为,有关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信访行为,事件引发地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到场,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事件处理工作。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哪个机构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答: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第四篇:广东省信访条例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应当确定信访工作联络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报告信访人反映的重大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研工作机制,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定期排查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电子屏幕、电子查询设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开通电子信箱,有条件的应当设立电子网站,公开信访信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民投诉受理制度,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出的批评建议,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1天,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接待日每月不少于2天。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日应当有负责人随时接待信访人,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部门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转送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决定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指定,由参与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与处理信访事项有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信访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信访事项已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该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理由;信访事项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方案、理由;

(五)信访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其他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七)信访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依据。听证意见书应当送达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复核。

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指定有相应职责的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承办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中的复查、复核事项,其他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受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受理了同一复查、复核事项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对该事项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对不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复查、复核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在复查、复核期间举行听证,或者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机关的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督查机制,重点督查以下事项:

(一)本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地区和部门的工作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对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情况以及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四)不得公开、泄露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将信访人的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控告、检举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五)对信访人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和答复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不得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信访行为,事件引发地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到场,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事件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应当担负个人在信访活动中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第五篇: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工作总结范文

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工作总结范文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到今天为止已经有5年的时间了,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为主线,制定出台了400多项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各地各部门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推动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集中处理和解决了一大批信访突出问题,信访形势连续5年保持了持续好转的良好态势。而新时期的信访工作,也将日益走入一个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跃上了新平台。 《信访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有力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了抓信访、保稳定、促发展的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国务院2018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标志着信访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加之群众信访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对严峻的信访形势和任务,国务院于对《信访条例》及时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5年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信访局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各地各部门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又采取重点抽查的办法,多次组织开展了《信访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大检查。底,即派出8个检查组分赴上海、广东等10省市和教育部、民政部等12个部委进行了重点抽查。各检查组先后深入到36个市、61个县和106个乡镇(街道),督查了1183个重要信访事项,走访基层干部群众7000多人次。在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干部下访和对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联合督查中,也都把《信访条例》的实施情况作为督导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都有力地推进了《信访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

国家信访局按照中央的要求,不断加大组织协调推动力度,及时跟踪了解并督促实施,会同中组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行政学院联合举办了省部级领导干部《信访条例》专题研讨班,编写下发了《〈信访条例〉辅导读本》、《信访条例讲话》等辅导资料,连续5年举办全国信访系统不同层级的公务员培训班。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动《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对党政干部进行了大范围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专题研讨、案例分析、典型交流、以会代训、中心组学习等形式,分批次对各级党政分管领导和信访干部进行了培训。二是结合实际,连续5年组织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有些地方开展了信访“大篷车”送《信访条例》下乡活动;有些地方举行了《信访条例》知识竞赛;有些地方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及结合“三下乡”等活动,使《信访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街道、进乡镇、进村庄,在全社会营造了学条例、用条例、守条例的浓厚氛围。

二、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的5年,是加快推进新时期信访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5年。

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组织领导等,实现了在更高层面上对信访工作的全面指导,成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信访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与《信访条例》一起共同构成了规范指导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

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同年7月,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就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行责任追究作出专门规定。

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和《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把在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变为长效机制,成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和《信访条例》的有力举措。 5年来,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过程中,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与《信访条例》衔接配套的法规和制度。国家信访局及时制定了《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

则》、《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督查督办工作规则》和《履行提出“三项建议”职责工作规则》等。全国大多数省份颁布实施了本省的《信访条例》或实施办法,80余个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修订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各部门以贯彻《信访条例》为契机,健全完善了办信、接访、督查、复查复核、信访责任追究等配套规章制度。这些都从整体上构成了与现阶段形势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法规和制度体系,从制度层面保障了信访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运行,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日臻完善,推动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不断迈出重要步伐。

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带着责任和感情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各地各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普遍公布了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办法、接待时间和地点,方便群众依法就地反映问题和及时查询办理结果。北京、山东、湖南等地在全省(市)开通“绿色邮政”,群众写信反映问题一律免贴邮票;北京、浙江杭州、广西南宁等地开通“专线电话”,使用全国统一特别服务号码“12345”,日夜聆听和受理群众来电;在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建成了全国信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统一规范的联动机制;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于2009年1月1日起试运行,在互联网上受理公民投诉。从而,进一步构建起了高效、便捷的反映民意、纾解民困的新通道。

各地各部门普遍加强了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建设,许多地方建起了温馨人文的“群众之家”,辽宁省沈阳市建立信访大厅,20多个职能部门进驻联合接待上访群众,实行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贵州省毕节地区实行“三级视频接访”,依托电信可视电话系统,联通地、县、乡三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远程同步接待来访群众,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反映诉求和解决问题,节约了处理信访问题的行政成本和信访人的信访成本。

各地各部门普遍实行了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开展了开门接访、联合接访、下基层巡访等活动。2008年下半年,中央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县委书记大接访、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下访活动,各地党政主要领导带头走上一线,接待来访群众,研究解决信访问题,集中化解了一批长期积累的信访问题,促进了干部作风转变,取得了“一举数得”的效果。

“事要解决”的力度不断加大。各地各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依法按政策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普遍实行首办责任制,及时就地解决初信初访提出的合理诉求,力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国家信访局从2005年起连续5年组织实施“百千万工程”,筛选出近6万件重要信访事项进行交办督办;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重信重访专项治理活动,化解了一大批重信重访事项。2009年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信访积案化解年”活动,通过采取领导包案、督导等措施,因案施策、分类化解,解决了一大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有效地减少了信访“存量”。通过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信访秩序进一步规范。各地各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大力规范信访秩序,既规范有权处理信访问题部门的工作行为,又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一方面,通过健全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接谈、受理、交(转)办、解决、回复群众信访事项的工作规则,用制度确保了信访事项及时进入程序,得到妥善处理。另一方面,教育和引导信访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个人诉求,对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六个不得”行为的信访人依法处理。目前,一个“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已经基本形成。

责任主体的责任进一步强化。各地各部门特别是有权处理信访问题部门不断强化工作责任,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使信访工作成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解决了一大批单靠一个部门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信访突出问题。广东、江苏、陕西等地制定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将信访工作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强化有权处理信访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

各级信访部门认真履行《信访条例》赋予的“三项建议”职责,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实施对信访工作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两个文件出台后,各地处理了一批因信访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因信访问题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干部。

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各地各部门普遍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和信访督查工作机制。天津、江苏、河北、甘肃等信访部门建立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吉林、广东、山西、陕西和卫生部等大力推行信访听证制度;上海、浙江、湖南等探索建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三级终结”制度;北京、福建、新疆等地推行“信访代理”制度。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河南、重庆、内蒙古等地推行信访评估制度,通过信访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

——信访部门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按照《信访条例》赋予的职责,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督导落实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国家信访局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强烈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推动信访问题解决,努力探索规律,切实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建言献策,狠抓工作落实;注重加强对信访信息的综合分析,努力从个别中发现一般,为中央决策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充分发挥了“第二研究室”的作用;不断加强对全国信访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了一批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成功经验。各地信访部门勇于实践、探索总结、锐意进取,不断创新发展,使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努力开创新时期信访工作新局面

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由于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矛盾的凸显期,信访工作任务依然繁重和艰巨,信访工作使命重大而光荣。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提出了建立信访工作“新格局、新秩序、新机制”和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目标要求。这些都为新时期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同时也对深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继续加快推进新时期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加快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进程,要求继续把深入实施《信访条例》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规律;以《信访条例》实施5周年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行政,把法治理念贯穿信访工作全过程,着力完善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建立信访工作科学程序;注意总结提高,把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推广出去,进一步完善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要求相适应的信访法规制度体系;努力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大力推进“事要解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随着《信访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新时期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一定能够迈出新的更大步伐,一定能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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