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登记范文

2024-04-29

信访登记范文第1篇

摘 要:涉诉信访已成为困扰我国司法与行政的一大顽疾,解决的根本在于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重塑涉诉信访,首先要从“权限”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其进行规制,规范信访机构的受理与处理行为;其次要对现有的“四级两审”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法的可诉性;最后,构建真正的以司法独立为根基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彻底实现当事人的息诉罢访目的。

关 键 词:涉诉信访;法治化;四级两审;可诉性;纠纷解决机制

收稿日期:2011-09-02

作者简介:李延舜(1981—),男,山东莱芜人,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涉诉信访’与‘衡平法’的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QN-003;河南科技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涉诉信访’与法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0QN0028。

涉诉信访在信访浪潮中的异军突起是三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传统文化中的人治思想和“清官”情节。涉诉信访最早可追溯到封建时代的“击鼓鸣冤”、“拦御驾”,民众把解决纠纷和沉冤得雪的最终希望放在“明君”和“清官”身上,把他们当成救世主;第二,司法环境不好、诉讼制度不完善。社会一方面赋予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另一面又对它不信任,不赋予它以独立的地位,事实上也不赋予它的判决以最后、最终的性质。[1]这就将法院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再就是目前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不够完善。一方面因为两审终审和四级法院的关系,很大一部分案件都在地方法院终结了,地方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腐败也造成了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的不满意;另一方面,三大诉讼法没有对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给予实质性的限制。特别是对申诉次数没有给予明确限制,在实践中,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终审判决固定下来,但在事实上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始终都有申诉改判的机会这一念头,不肯息诉罢访,当事人随时有可能提出申诉而进行再审或调整,涉诉由此产生。应当说,现存的两审终审加无限上诉审的诉讼制度设计,事实上是中国的司法审判缺乏真正的终结制度,这是造就顽固性涉诉信访的制度性因素;[2]第三,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不同阶层间日益拉大的差距造成了社会主体间利益纠纷的“井喷”,同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单纯的倡导型“和谐社会”不会自然成就,依靠民众的大度、宽容并不能持久地化解纠纷。“先有好篱笆,后有好邻居”,只有先把群众间的利益关系理顺了,才能使之和谐相处。因此,在以诉讼为典型的不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下,涉诉信访作为一种成本低廉、形式多样又有时间保障的权利救济方式即应运而生。

涉诉信访的大量涌现给法治带来了困难,治理日趋严峻的涉诉信访问题将是一个长期而庞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整个社会制度的和谐有序,需要树立法治权威、形成法治意识,需要建立完善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带有浓厚的行政与政治色彩的涉诉信访处理模式,有违法治精神和审判的内在要求。虽然借助政治和行政手段的确能高效化解一些社会纠纷,但这种非常规性机制只能是权宜的应对之策。其频繁使用往往会形成“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维定势。

一、涉诉信访法治化的必然性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修订并颁布了新的《信访条例》;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2008年,国家监察部等三部委公布《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转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等三个文件;2009年中央政法委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201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这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颁布表明我们国家已将有关信访法规纳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辩证地看涉诉信访,一方面,它是“人民当家作主”和民主政治的体现;另一方面,它也给司法权威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背离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

历年来,尽管全国政法机关对涉诉信访多次进行集中整治,2010年还同时开展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旨在一手抓积案化解,减少信访“存量”,一手抓源头治理,控制信访“增量”。 “两高”和其他政法机关也积极出台相关举措落实两项活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诉信访统计通报考评工作规定(试行)》,将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法院年度涉诉信访工作成效及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依据,并在年底前集中开展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地方如河北省政法机关建立涉法涉诉联合接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接访、“全程式”督办的联合接访。但这样的举措效果未必值得期待,原因在于:一是信访积案难以处理。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行政案件申诉上访排查治理活动为例,仅靠法院一己之力根本无法处理行政错案,问题的化解有赖于司法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司法独立性的保障;二是信访新案层出不穷,而这又受制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程度。不过,地方探索的政法机关协作联合接访机制,或有利于缓解信访人四处奔波的负累、提高效率、落实责任、促进信访终结,但联动机制的形成和运作势必更多依赖政治力量,也可能不利于司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3]信访终结制度看似可以化解缠访、重复上访等问题,但信访不可能真正被终结,因为信访并非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信访人的申诉权不会因“信访终结机制”而消失,在“维稳”政治任务的压力下信访更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任何形式的信访终结制都不过是一厢情愿。问题的彻底解决需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从根本上改革信访制度;否则,浙江乐清上访村长钱云会之死、北京安元鼎“黑监狱”截访、赵连海被判寻衅滋事罪之类的事件将会不断出现。[4]

本应是一种柔性扶助制度的信访,事实上却与其他主要救济制度分庭抗礼,成为最后一种救济方式,而且被视为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一旦信访以权利救济为主要目的,就会形成“信访不信法”的社会影响。信访量激增反过来又让“权威者对信访问题的权力干预有了合理性和必要性,而权威者的可亲近又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增加了上访者的信心和期望。在这种相互博弈的过程中,信访日益成为了以补充甚至替代司法的纠纷解决方式,尤其是在社会贫弱者那里更是如此”。[5]可见,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一切举措都是“权宜之计”。唯有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的轨道,从“权限”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涉诉信访进行规制,在思想文化上重视司法的权威,在制度上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才能真正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二、从“权限”和“程序”两方面重塑涉诉信访

要重塑涉诉信访,首先要准确定位涉诉信访的性质和功能。目前,我国的信访制度已泛化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各层次的专门信访部门和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的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主张权益并要求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的综合性活动。涉诉信访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与法院诉讼活动的关联性,它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者结果,信访的原因是当事人认为通过已行或将行的法律途径没有或无法保障其权益或实现其要求,故而通过信访寻求法律外的解决途径。[6]涉诉信访的权源来自宪法,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批评建议权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的权利;申诉、控告、检举权既是一种监督权又是一种诉权。换言之,信访具有混合权属的性质,它既是一种公民参政议政权,又是一种监督行政权,也是一种诉权。涉诉信访在严格意义上应归为诉权,只是这种诉权的行使不当,因为它没有在法律的程序范围内行使。

在法治的国度里重塑涉诉信访,离不开两个方面,一为权限,二为程序。

所谓权限,包含两层内容:一是什么样的部门具有处理、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权力。根据《信访条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甚至包括高等院校,均设有自己的信访机构。正因如此,各部门并未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面对大量的群体性信访或矛盾激化的各类个体信访,一边是领导的督促和考核业绩的压力,另一边是群众的埋怨,信访机构在“无正名”的制度中不堪其累,尤其是一些基层的信访机构在问题处理中甚至采取了妥协、哄骗、强压、截访等手段,致使信访问题的解决形成恶性循环。虽然《信访条例》试图将涉诉信访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但由于信访基本制度框架将各类信访均纳入“大信访”格局,也使得涉诉信访难脱窠臼。笔者认为,解决之道在于改革现有的为数众多且效率低下的信访机构,应考虑撤销行政部门内部的和各级党委、人大以及其他非权力机关内部的信访机构,设立专门的、统一的信访机构,赋予其相对独立性,令其专门负责接访事务。考虑到司法权的独立性、人大的超然地位以及人大对司法权具有监督的职能,统一的涉诉信访机构由人大领导、司法机关参与最好,且该机构的层级最好为省级,省级以下不再单独构建。这样,我们应将立案庭、监察部门、督办部门整合为专门受理信访案件的委员会,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大格局。同时,实行信访机构直管,把目标放在解决问题、救济权利、找出违法行为上,赋予其法定调查权、责令被信访的院、庭作出书面报告权、公开调查报告权。这将有利于信访资源的统一配置,既能够使信访机构相对独立,也能够保证信访的公正与效率。[7]此外,还要将涉诉信访机构的工作与问责制相结合,明确信访机构和信访事项办理机构在交办和督办过程中的具体法律责任。如《四川省信访条例》草案在全国首次提出行政问责制,直接授予信访机构对办理机构人员处分的建议权。山东省济南市也于2009年2月出台了《济南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专列一章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8]二是有权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部门对什么样的事项具有“管辖权”以及具有怎样的权能。虽然我国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名义上承担着监督、解决争议、听取民声、反映民意、权利救济、维护稳定等社会责任,但信访机构系附属于所在机关的内设机构,事实上并不具有行政职能,也不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权力,甚至也不是单独序列的国家机构,所以它只能承担“上传下转”的程序性功能,不可以也不可能解决本应由负有一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办理的社会事务。[9]由此,必须要对群众上访的事项进行分类。科学划分信访事项的类型,是信访活动走向高效有序的重要保证,也是重塑司法权威,保障审判独立的基本前提。具体而言,区分信访事项类型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科学界分我国信访体系和司法体系的职责范围和职能管辖。这关系到信访体系和司法体系的职能分工,可以建构法治化的政策工具和价值尺度,最终从制度上理顺信访体系与司法体系的相互关系,明确谁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还关系到如何加强信访体系的业务制度建设、信访专业队伍建设和信访组织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二是有利于公正、高效地规范“重访”或涉诉信访的法治化终结问题,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有利于维护高效严明的信访工作秩序。可诉的涉诉信访事项是指依据现行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可以且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事项,或者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审理、但在尚未审理终结前基于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疑虑而另行通过信访渠道寻求救济的相同事项;不可诉的信访事项是指按照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尚无法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信访事项。这类信访主要集中于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社会监督领域,多属于行使政治与公民权利的范畴。[10]对于可诉的必须要依法纳入司法程序,对于不可诉的信访部门要坚决予以拒绝,对于民众无理缠访的,必要时候要予以治安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改变目前混乱的涉诉信访局面。

所谓程序,也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比较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和个案建立信访听证程序。由于涉诉信访制度并无专门程序,法院对信访申诉应如何进行审查未设立严格的程序规范,导致法院对涉诉信访的复查活动因无明确规范而处于无序状态,听证制度在这方面可以起到弥补的功效。[11]信访者的目标在于通过信访使得司法权力能够重新启动以实现权利救济,因而涉诉信访制度与审判制度存在内在关联。涉诉信访的制度化改造路径在于将其与审判制度接轨。建构信访听证程序,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以及消解当事人无理缠访的心理预期。除此之外,听证程序对于解决群体性事件更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将“民主性”发挥到最大限度。听证程序应公开透明、方便高效,充分满足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愿望。二是将涉诉信访终结程序落到实处。“一些诉讼案件当事人对于几年前、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生效的裁判仍然申诉不止;各级机关对于经过几次、十几次、几十次处理过的涉诉信访,还转交给法院复查、再审,司法资源遭受极大浪费。司法权威性、终极性受到严重冲击,其示范效应又促使涉诉上访愈演愈烈,乃至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和国家权威。”[12]涉诉信访终结程序的落实需要确立无理信访标准,对无理信访(或称恶意信访)行为规定明确的终止制度,改变目前对涉诉信访处理乏力的局面。使信访既能反映群众的呼声,又不至于被滥用。具体而言,对于经听证程序确定为无理上访的,“由所涉及的审判庭提供原审、再审或复查的有关法律文书、申诉材料、历次复查情况、息诉工作记录、案件综合报告等资料,送交立案庭建立信访人员档案。由立案庭将审理结论在接待场所公之于众,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终结涉诉信访程序。终结涉诉信访程序后,不再就其申诉立卷复查或回函答复,只做一般性的接访息诉工作。”[13]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差别。”[14](p3)因此,重塑我国的涉诉信访制度,必须要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遵守程序至关重要。

三、改革现有的“两审终审”制,完善法的可诉性

我们目前的审判程序是四级法院、两审终审,这样的诉讼模式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是很大一部分案件在地方法院就被审理终结了。这在目前我们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导致了当事人对案件的判决并不认同。而面对一个得不到心理认同的生效判决,当事人选择上访就“天经地义”了。二是现存的审判制度在两审终审外,还有申诉和再审程序,特别是对申诉次数没有给予明确限制。在实践中,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终审判决固定下来,但在事实上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给了当事人一个暗号:只要不停地申诉、上访,案件就有再审的可能。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我国的司法审判没有真正的终结程序。

改革现有的“四级两审”诉讼制度有两种途径:一是实行三审终审制。所谓三审终审制,是指一审案件当事人认为二审法院对其上诉案件作出的改判系错误判决,可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二审法院请求再上一级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三审的一种特别的审级制度。目前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是实行三审终审,而事实上我国在建国初期就曾在部分地区实行过三审终审。在三审制架构下,给予某些争议大的案件三次司法救济的机会,有利于确立司法的权威,同时也有利于平息当事人的诉讼意愿,有利于纠纷在法院内获得解决。且第三审只是作为法律审的终审,专就下级审法院裁判之解释适用法律有无违背法律为审理,不再审理事实是否有错误。二是承认飞跃上诉制度。上诉制度的本质在于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尽管在审级上实行两审或三审终审,但并非每个案件都必须经历两次或三次审理才能获得终审判决,对是否进入第二审或第三审程序的选择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66条之一规定:“对于州法院所为的第一审终局判决,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越过控诉审,直接提起上告。越过控诉审,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表明同意的书面陈述,应附于上告状中;这种陈述也可以由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为之……提起上告和表明同意,视为舍弃控诉审的上诉。”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311条规定,在当事人达成共同提起上告而不提起控诉协议的情况下,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对简易法院的判决,可以直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告。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1月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为发挥第三审法律审的功能,增设飞跃上诉制度,明定当事人对于第一审法院依通常诉讼程序所为之终局判决,就其确定之事实认为无误者,得合意迳向第三审法院上诉,以节省劳费,使案件得以迅速确定(见增订第466条之四)。

在涉诉信访所需要的司法改革中,除了改革现有的四级两审体制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法的可诉性,其实质就是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它是法的基本属性之一。这一概念内含着如下要点:首先,法的可诉性所指向的对象是社会纠纷。……社会一旦止息了纷争,则法律存在的理由尽失。然而,社会纠纷的存在是必然的,这既取决于事物之矛盾本性,更取决于人的社会性与个体性之二元存在。这种社会冲突的必然性既是法律可诉性之必要性前提,同时,法律可诉性的设定也为社会冲突和纠纷提供了解决方式。一旦可诉的法律建立,则曾是法律创立之前因的社会冲突便成为法的可诉性所要解决的对象。其次,法的可诉性的实现前提是纠纷主体的自愿选择。所谓法的可诉性缺陷是指在国家法律中不可诉现象的大量存在。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大量法律具有不可诉性,这首先表现在一些公法中,具体说来,一方面,在学理和宣传中被称之为“根本大法”、“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宪法就不具有可诉性。[15](p173)……宪法的不可诉性又引致了一系列宪法的关系法律之不可诉性,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国旗法”等等;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实体法中,有关权力条款和责任条款不相匹配,其基本性质是建立在“管理论”基础上的“管理法”而不是“控权法”,因此,大量行政法律亦具有不可诉性,从而使这些法律成为行政机关操纵的工具,而无法成为司法机关判断是非的准则;再一方面,凡规范公权主体的法律,如各种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等,除涉及有关刑事责任者外,其余规定皆不具可诉性。不仅在公法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可诉性,即使可诉性程度较高的私法,由于立法自身的冲突和缺陷,尤其立法中原则性有余,系统化不足现象的存在,以及政策与法律的冲突等都直接抑制了私法的可诉程度,影响了诉讼的实现。[16](p167-169)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于建嵘对进京上访者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统计显示:在接受问卷调查的632位进京上访的农民中,有401位农民在上访之前曾就申诉的问题到法院起诉过,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竟然占到了42.9%。[17]这是一个让人瞠目的数据,诉讼本应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和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可现实中,想走进法院都不是件容易的事。

法的可诉性缺陷在我国表现得特别明显,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行政权强于司法权。 也就是说,把本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交由别人,使得我国司法权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大大降低。由此,民众特别热衷于信访也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了。有组对比数据可以表明这一点:“涉诉信访与行政纠纷信访之间并没有太多重叠,简单地说,全国每年有400-500万件涉诉信访,却只有10万件左右的行政诉讼。”……“中国的行政诉讼系统其实不难使用。……(行政)诉讼的门槛不高,成功率也远胜于信访。然而民众却依然宁愿选择信访。”[18]

四、构建法治视野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不管是何种社会形态、何种社会制度以及何种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因为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没有了矛盾与冲突,社会就不可能进步。面对纠纷与冲突,国家既要不断强化应急制度建设,更要不断完善常态下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法治化的国家里,司法审判是最典型也是最终的纠纷解决模式。所谓法治,正是法的治理,即一切行为都要在法律规则之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戈尔和小布什因为佛罗里达州的投票程序问题而产生计票纠纷,最终双方也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解决了此争端。这才是法治的表现,因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使被损害了的公平正义回到原初状态。

涉诉信访因其与审判活动的内在关联,事实上已经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功能,它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系统外的权威来引起案件的再审,继而出现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但此模式造成了“行政机关越位,直接介入司法审判,行政权与审判权发生功能错位,信访时常取代审判程序,诉讼制度面临被颠覆的潜在危机。”[19](p4)而在审判权限内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最科学、最合理的选择。在运行机制上,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注重诉讼调解,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息诉罢访的目的。但需注意的是调解要自愿,要遵守调解的规则。如果是强制性调解,那只是把矛盾给遮掩了,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二是强调二审的纠错功能以及慎重对待再审。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只是监督关系并不是领导关系,因此二审要全面审理,重在纠正错误裁判。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给判决带来了不稳定性,要慎重对待;第三,健全判决执行工作的异议申请和程序,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社会矛盾;第四,加强法院的解释性工作,比如法院不予立案的说明、在法院判决书中详细阐明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等,通过说理来说服当事人息诉罢访;第五,对于已经认定的非正常信访、无理缠访的案件,必要时候可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危害国家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行为予以惩罚。另外,要注重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化,充分运用听证会、公开审理等形式,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处理结果,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澄清是非,对无理信访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20]

当然,把所有纠纷都纳入审判渠道,要司法解决一切社会矛盾,那是不现实的。司法权作为与立法、行政并列的三权之一,其权能有无法逾越的边界。超越其边界行使司法权,不仅会让审判权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超负荷运转,也会让审判权陷入困境:它越是有所作为,就越会无形中损害审判的权威性,继而引发更大规模的纠纷。而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需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作为成本最高的纠纷解决方式,无力单独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任何时候,国家与社会在纠纷解决问题上都一定要有个边际的问题。不可能所有问题都进法院解决,审判并不总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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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朱苏力.社会变迁中的法理学问题[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tom.cn/article/defauh.asp?id:4121,2008-10-15.

(责任编辑:高静)

The Path Selection of the Country Ruled by Law about the Petition of Litigation

Li Yanshun

Abstracts:the petition of litigation has become a major difficulty in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matters,and the fundamental way to deal with is to make it in the track of law.We must do something for remodeling the petition of litigation. Firstly,regulate the petition from the “right” and ”process”,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acceptance and the handling behavior;Secondly,we should improve the existing “four level and two trial” modes,in order to reform the actionability of operation;Finally,we should build a true foundationally multi-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n foundation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to fully realize the parties’ purpose and stop the petition.

Key words:the petition of litigation;right;process;three final pre-trial;actionability of operation

信访登记范文第2篇

一、不动产登记历史演变

现代不动产登记的历史源头可以追溯至中世纪时期的日耳曼法, 直到18世纪, 日耳曼法所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形式已经不能满足交易的全部要求, 随之不动产登记发展完善并逐渐在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普及。国外的不动产登记主要分为契约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以及权利登记制。契约登记制又被称作“法国登记制”, 具体指不动产的变动物权, 只有经过当事人签订契约后方能产生效力, 若未经登记, 则不能与第三人相对抗;托伦斯登记制具体指国家对于第一次登记不强制, 若土地权利经登记后, 以后的土地权利变更都需要登记才能生效;权利登记制, 也被称作“登记生效主义”, 具体指未经登记不能生效的立法体制, 生效具体时间即登记时间。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开始于1922年北京司法部房产登记条例的登记与实施, 其后相继颁布了《土地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条文, 使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逐渐完善与发展。20世纪50年代初期,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标志着土地证与房产证制度开始正式实施。

二、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难点分析

(一) 体系与制度问题

在不动产管理体系的实际操作中, 各个部门由于继续推行传统的分部门管理的措施, 并没有依照相关的管理规范整合, 这会造成各分管部门在管理上出现利益失衡的现象, 不利于整个团队的发展。各部门分管模式会对不动产物权体系造成不利影响, 严重者会破坏其日常运营, 出现重新登记或权属纠纷问题, 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不动产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会出现现有制度不完善、管理模式中权利界限模糊的问题。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想要完成具体目标, 必须深刻分析物权关系与不动产之间的统一性问题, 但在具体实践中, 制度的建立与完整度一直是不动产登记的难点, 对此, 既要保证相关立法体制的革新, 也要确保在处理相关机构的组织模式过程中加强细化。这就需要从管理制度等基本体系入手, 继续落实可持续发展的管理结构。

(二) 不动产登记人员素质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加速发展, 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也越来越繁杂, 其涉及到的工作内容也变化多样。就目前来看, 我国现有不动产登记人员中, 一些员工的素质良莠不齐, 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无法胜任, 进而造成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降低、质量下降等。不动产登记员工的素质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 包括:员工拥有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不能与工作相融合, 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节奏;不动产登记人员在工作中不能认真负责, 经常出现失误, 导致登记工作效率低、质量差的情况, 从而提高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难度。

(三) 不动产登记技术问题

在不动产登记管理体系中, 房屋登记管理体系与土地登记管理体系是两个发展比较完善的分支, 而海域登记管理体系与林木登记管理体系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后两者进行更完善的管理措施, 必须保证其登记管理信息的有效性与实时性, 促进该技术的发展完善, 能够有效提高不动产登记技术的整体提升, 最终为不动产产业链的发展奠定基础。

三、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政策分析

(一) 管理制度体系的优化

为了维护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序性, 需要对其管理制度和体系进行优化。在加强不动产管理制度体系发展的过程中, 必须按照行业标准进行, 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在实际工作中, 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包括信息等级与管理、证件发放在内的体制, 并且具备结构合理性、管理科学性以及各部门协调性的特点。此外, 还要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处理模式能够适应不同的管理需要, 为整个不动产登记提供安全、有效的系统平台, 进而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质量水平与业务水准。在此基础上, 还要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际发展要求对管理体制优化升级, 制定好严格、规范的奖惩措施与监督体系, 落实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各项要求, 为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科学发展奠定基础。

(二) 登记平台的优化

为了行业进一步发展,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对管理平台做出更具体、综合的分析, 这也是为了保证处理相关事宜更具公正性的原因。有关部门在优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的过程中, 要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建立健全更加高效的数据管理平台。不动产登记人员在处理数据资料时, 要注意确保精细化的审核与监管, 保持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在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项目中, 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时刻关注管理模式的实际状况, 以免在产生纠纷时不能做出实时有效的补救。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 只有在根本上加强管理力度, 才能为整个产业项目的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后盾。

(三) 技术模型的优化

为了跟随时代的发展变化, 不动产统一登记也需要在技术上得到提升。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的技术模型上加强创新能力, 促使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技术模型可以更加系统化与科学化, 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整体发展。与此同时, 还需要从实际出发, 逐步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细节问题, 管理人员要在工作过程中善于发现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提高工作效率。当前,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运用了物联网技术以及GIS技术等, 不少地区对其进行更进一步的技术升级, 或采用其他先进技术, 从而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能够保证其科学性与创新性, 促进不动产登记的新型发展。

(四) 加强登记人员培训

伴随时代进步的不仅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技术支持, 还包括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不动产统一登记内容和形势越复杂, 其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就越高, 这就需要做好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培训课程, 还要根据有关规定, 提高培训效率与成果, 一定程度上提高登记人员的个人素质, 使其在面对各项复杂的工作问题时, 及时有效给出处理办法, 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顺利开展坐好铺垫。

四、结语

为了进一步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实施, 既要加强其技术管理模式及登记平台的创新升级, 又要提高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模型的转换, 只有真正落实以上各项措施, 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严肃处理, 才能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项目的科学发展, 提高工作效率。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 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 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摘要:本文从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演变出发, 系统论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难点与政策, 最后对全文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难点,政策

参考文献

[1] 王履华, 孙在宏, 彭英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研究[J].地理信息世界, 2014 (4) :76-82.

[2] 马安胜, 姚华军, 袁国华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与政策建议[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15 (1) :64-6.

[3] 张晋, 董秀茹, 裴久渤等.辽宁省不动产统一登记面临的土地登记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16, 37 (6) :76-81.

[4] 莫礼芬.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分析与政策建议探讨[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7 (12) :5408.

[5] 冯义从, 辜寄蓉, 潘泓君等.基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的征信数据产品初探[J].征信, 2017, 35 (8) :37-40.

信访登记范文第3篇

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以来,二大队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信访工作围绕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重点,认真履行职责,紧紧围绕“城市管理创优年”活动,积极做好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 、领导重视,机构完善。

今年年初我大队门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大队长张元任组长,具体负责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班子成员定期调研解决重大信访案件,明确责任,此外,从年初开始把信访工作纳入《二大队百分制考核办法》中,按指标完成情况评分,使各中队、科室对处理信访案件能够高度重视。此外,为了减少信访,大队班子要求城管队员主动到辖区群众家门口进行排查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并进行现场疏导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大队每周一早上例会时,各中队将上周的信访案件进展、查处情况汇报领导,对一些需要协调及群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案件,由主管队长确定时间、地点,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此外,每月15日为大队长接待日,由大队领导班子成员亲自接待上访群众,并亲自督办,拉近群众的距离,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健全信访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制度约束 为使信访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年初制定了《二大队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二大队处理信访案件以落实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体现执法为民,有效解决民生、民利问题,充分体现群众利益无小事为原则。按照执法局对信访工作的要求,作到“三个一”(一把椅子、一杯水、一张笑脸),协助解答解决群众就城市管理方面质疑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冲突,落实政务公开。

三、层层把关,严抓信访案件落实。

二大队处理信访案件流程是,协调科未能与当事人达成共识的,及时移交大队分管领导处理。再未能解决的,再由大队长接待,目的是一定要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为了使信访案件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大队明确各中队、科室的责任分工,具体是:

协调科负责群众举报、市长电话室督办件、局领导交办、指挥中心转办的各类信访工作的接待、处置、反馈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各中队必须积极配合协调科,中队自接到举报件转办单之日起,必须按照举报件所规定的时限,抓好落实,并及时将其处理结果上报协调科。

协调科在填写处理结果一栏内,反馈必须填写规范,使

用专用术语,语言简练,不得含糊其词,之后再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倾听民声,加强信访工作。

半年来,二大队加强信访工作,信访办案率始终保持100%,为市民群众解决了大量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了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月初,我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在青年路有一个违章搭建的小棚子,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经了解系一对七十多岁的老年夫妇所为,东局子街道和区民政局曾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但由于情况较特殊,至今未果。大队领导在老人谩骂、殴打的情况下,耐心对其说服教育,并为其安置了临时住所,最终用真情打动了老两口,两位老人自动搬出了小棚子,队员们对该棚子进行了拆除。小区居民纷纷交口称赞:如此执法,让人心服口服。

截止日前二大队共受理案件转办单150件、“五二六工程”检查专报154件,接待群众来电来访831件,平均每天受理信访案件3至4起。对于比较特殊或复杂的投诉案件,大队领导和协调科信访工作人员必到投诉现场,全面、直观地了解情况。今年,大队领导和协调科信访工作人员先后勘察二百余起投诉案件的现场,并当场进行调解处理。

信访登记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省、市、县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我县教育系统“两会”期间安保维稳信访工作,坚决做到“六个不发生”,即:不发生进京非访和到县以上集访,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不发生个人极端事件、不发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网络舆论负面炒作事件,确保全县教育大局持续稳定。为“两会”期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组长:江军亮 副组长:吴武魁

成员:吴思沐、吴朋庆、余玲先、余佳丽

三、工作措施

1、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两会”期间,领导小组、各班级要坚持每天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难以化解的矛盾要及时上报上级。

2、扎实开展校园安全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对食品卫生安全、校舍安全、电线电路安全、教职工使用的煤气罐、学生携带管制刀具问题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3、严格门禁制度。加强学校门卫管理,严防社会闲杂人员、不法分子、有毒有害物品、危险危爆物品进入校园。

4、加强维稳信访工作。把近年来师生及家长反映的问题以及学校与校园周边个别农户之间纠纷,逐个进行回头看,认真分析梳理,对广大师生及家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且未办结的问题逐案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人,集中力量及时化解,坚决防止发生越级上访事件。

5、认真落实值班制度。一是值周领导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保持信息畅通;二是每天值日教师对教育教学秩序进行专项检查,分析问题及时处理解决;三是安排专人护校。

6、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利用国旗下讲话、班会、校园广播开展正面宣传教育和引导,积极营造喜迎“两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全体教职工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当前安保维稳形式的极端复杂性、敏感性,充分认识到做好“两会”期间安保维稳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2、严格落实责任,领导小组要亲自抓。凡在“两会”期间发生不稳定事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有关制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石柱小学

信访登记范文第5篇

第一部分

一、公布听证事由

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在开始对信访人张辉昌、李学华、张昆仑等营子村村民上访反映村支书周瑞瑜贿选,利用集体土地盖楼中饱私囊,非法将村里土地房屋划归其弟弟周瑞华,营子村生活用水不能饮用等问题举行听证会。《信访事项听证通知书》已经于2012年9月11日送达潍城区西关街办营子村信访人张辉昌、李学华、张昆仑等人。信访人张辉昌、李学华、张昆仑等人已经阅知并在回执签字同意参加听证。

二、介绍参加听证会人员以及听证员

下面我宣读主持人、记录人、工作人名单:本次听证会由区委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长王建勇同志主持,区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的同志担任记录员。

本次听证有听证员共X位。

区人大代表王忠东同志、区政协委员马永生同志、区纪委委员崔久美同志、区委组织部宫世伟同志、区法制局许岩同志、区委群工办曲长源同志、区民政局丁闪星同志、人民调解委员会马志坚同志、律师王卫国同志。

三、询问信访人是否申请听证员回避。

现在询问信访人,是否申请听证员回避。

四、宣布纪律

现在宣读听证会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或提问;

2、发言要简明扼要,语言要文明得当,禁止侮辱和恶意攻击他人,发言中如有与本信访事项无关的话或发言时间过长,听证主持人有权提示或责令中止;

3、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擅自中途退场,信访人及其代理人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不得有大声喧哗、哄闹等有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5、不得携带与听证会无关的物品及录音录像等设备。 我宣布听证会开始!

第二部分

一、信访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

1、现在由信访人就信访事项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听信访人说,并控制信访人陈述内容在材料涉及范围之内)

2、现在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证据和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的依据以及处理意见

(听承办人说)

第三部分

一、总结争议焦点

下面我总结一下信访人的信访请求:

信访人张辉昌等人不断上访反映以下5个问题:

(1)营子村党支部书记周瑞瑜在1994-1995年期间,利用给与村委合伙开发的名义,用集体的60亩粮田盖了50户二层小楼,卖房款全部归个人所有;

(2)2003年周瑞瑜利用自己承包的20亩地盖了18户二层小楼,卖房款全部归个人所有;

(3)周瑞瑜不择手段与前任支部书记非法将村里的10亩地,20间房屋的一处工业场所,打白条归在周瑞瑜弟弟周瑞华的名下;

(4)营子村现任党支部书记周瑞瑜在2011年选举中,给每个党员2000元拉选票进行贿选;

(5)营子村村民生活用水不能饮用。

二、提交证据。

现在根据本会总结的争议焦点问题提交证据。

第四部分

一、听证员发问

下面由听证员就不清楚的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听证员提问)

二、最后陈述

下面由信访人作最后陈述。

下面由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作最后陈述。

三、听证员发表意见

请听证员就信访案件的某一事实、证据发表意见。

第五部分

一、宣布休会

现在休会,请当事双方回避。

二、合议

请听证员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听证员合议并形成合议意见)

下面请听证员就形成的合议意见进行投票表决,在表决票上表明同意或不同意合议意见。请工作人员发下表决票。(工作人员发票,听证员填票)

请工作人员收回所有表决票,请一名听证员、一名工作人员、一名旁听人员共同计票。(计票结束)

本次表决结果,全票支持所形成的合议意见,将以此合议意见作为本次听证结论。

三、听证会继续进行

我宣布听证会继续进行,工作人员请当事双方返回会场。

信访登记范文第6篇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信访工作,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接待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办公室承担学校信访接待,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情况,除关系重大的需报主管领导阅批的,其余均按问题性质转给相关负责人调查处理。

二、信访接待的程序

1、对于群众来信,主管信访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拆封,保存完整,并编号登记,并按内容性质,拟出处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转送相关处室处理,并督促承办部门及时查处。对于比较重要或复杂的信访,须呈主管领导阅示后再办。

2、学校领导的亲收件一律交本人拆封,属群众来信的,应交办公室按正常程序处理。

3、学校实行校领导接待日制度,每周一为学校领导接待日,倾听教职工及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问题;需要与学校领导面谈者,要提前到学校办公室预约登记。

三、几点要求

1、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工作,应该遵照国家政策、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对于来访者,要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对属于揭发控告性质的,要严格保密。

2、各部门也应高度重视。处理信访要及时、认真,不得推诿、积压,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3、群众对某些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凡属正确可行的,应认真研究采纳,同政策、规定有抵触或难以实行的,应进行解释,并对有关政策、规定加以宣传,取得群众的谅解。

每学年学校办公室进行小结,并按问题性质处理结果,分类统计,综合整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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