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查复核程序规定

2023-04-23

第一篇:信访复查复核程序规定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

2013-10-24 字数: 4300 阅读: 591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信访制度的出现并长期存在不是偶然的,虽然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信访制度具有“人治”的烙印,但信访制度在我国的出现并存在肯定有其合理性。但在肯定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广大群众“信访不信法”,重复信访现象增多,对信访秩序造成破坏,这其实是对信访权的滥用。而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对预防和制约信访权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

一、信访复查复核的性质及涵义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事项经处理、复查、复核后,没有新的情况将不再受理。尽管《信访条例》没有用“终结”一词,但其“不再受理”的基本精神与信访终结是一致的。因而,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访终结制度。根据我国信访的现状,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的确立,对形成健康、理性的信访机制,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预防信访权滥用更具有必要性。

由于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是结束整个信访程序的法律制度,它一方面具有终止功能,另一方面又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在终结信访程序方面具有强制性,它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体现其实施的强制性。因此,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给信访人传递的一个有效信息是:信访程序不是无限期的,它具有期限性、可终结性。如果宣告终结了信访程序,就意味着信访人再次提起信访将会遭遇不受理的处境。因此,信访人会理性启动信访程序,并在依法进入信访程序后正当、理性地行使信访权 。

信访终结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涵义:

(一)信访终结制度是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的。信访终结制度的存在和适用,必须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如果一个案件从未进入信访程序或者不具备信访条件,那么信访终结制度就无从谈起。

(二)信访终结制度概括地适用各类信访案件。信访终结制度涉及到的案件不仅仅是涉法、涉诉纠纷,而且还包括求决类信访案件、建议类信访案件等。

(三)信访终结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信访终结制度上,必须明确终结条件,凡是符合信访终结条件的,信访部门都要依法终结信访程序。

(四)信访终结制度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里的法定程序其实就是宣告程序,通过法定的宣告程序来解决终结整个信访程序。信访终结之宣告必须经过专门处理信访案件的临时或者常设工作机构作出。

(五)信访终结制度的性质是法律制度。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本身是一种处理“反映情况”、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法律途径,且信访工作要遵循信访法律法规,因此应将信访终结制度界定为法律制度,这有利于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

二、信访复查复核结论的性质和效力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受理、复查复核制度。复查复核的结论是针对信访的程序性问题还是针对实体性问题作出的结论?这个结论作出后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我们认为,《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结论不是针对信访实体性问题作出终局决定,而是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结论。主要理由是:

(一)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量的重复、越级、群体信访案件中,政府往往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如果由政府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终局决定,违反了“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原则。

(二)刑法、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都是以基本法的形式赋予了司法的最终裁判权。因为无论是行政、刑事、民事法律关系,许多时候往往表现在利益关系尤其在民事商利益关系上,即使当初是纯粹的行政、刑事法律关系最终也转化为或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很难绝对地割裂开来。如果《信访条例》规定政府对实体问题尤其是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信访事项进行终局决定,就直接违反了基本法律。

(三)根据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司法审查承诺,行政裁定不应当是终局性裁定,所有行政行为均可被提起诉讼,司法审查才是终局性裁定。如果直接赋予信访机构对涉及信访人的政治经济等实体权利拥有终局决定权,将直接与我国政府的承诺发生冲突。

所以,《信访条例》的规定应该是针对信访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终局决定。其法律效力是信访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向上一级机关进行上访,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信访人可以对同一信访事件通过司法程序再次请求进行司法救济。

三、复查复核后仍坚持信访的处理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构建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和制约信访权之滥用。但信访事项经过复查复核后,信访人仍然滥用信访权应如何处理?这就成为构建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在上访人中间形成了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氛围,更使信访人相信只要坚持到底,就会有“最后胜利”。而我们国家整个信访工作机制并未随《信访条例》的实施而作大的改变,目前仍沿用过去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对进京上访情况的处理,无论有理无理的,均由受理部门(国家信访局或有关委办局)向信访人所在地党政部门通报,有时通报直送党政一把手。于是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不得不从政治角度、大局高度出发,要求备加重视此事。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信访人走完信访三级终结程序后仍然不服,上访北京,中央各委办局是否接待这些信访人?如何看待他们的问题?这关系到地方所作的复查复核终结意见是否被认可、是否具有

法律效力。现在信访人热衷进京上访,与我们现有的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不无关联。这种体制机制上的缺陷已成了一些信访老户漫天要价的筹码,成了信访工作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顽症。 我们认为,在信访程序依法合理终结的前提下,只要信访部门依法合理地处理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保障了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信访人在信访程序终结之后仍然“重复访”、滥用信访权,那么,应该对信访人在复查复核程序终结之后的“闹访”、“重复访”和其他滥用信访权之行为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操作上,应当制定配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也可以采用准用其他部门法法律责任的方式。这种做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性的要求。

有人担心对这类滥用信访权的人追究其法律责任、施加法律制裁会产生消极后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我们认为,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稳定性之间从来就不会有天然的矛盾,相反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的权威性在社会中得不到体现,必然会让破坏法律权威性甚至无视法律存在的人大量地出现,甚至形成抗法力量,这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反之,如果把法律的权威性付诸实施,不仅有利于法律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彰显,反过来更会促进社会稳定。

目前,对于信访人滥用信访权的行为并没有体现“法治”力量的介入,相反,根据大量资料和事实,却有“人治”力量介入了,通过“反复做好说服工作”、“劝返”、“思想教育”等人治色彩极为浓厚的非法治手段约束信访权的滥用,这治标不治本。因此,政府应该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坚持原则,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对付那些确实属于滥用信访权、危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当然,如果由于信访人的信访权利确实在信访程序中遭到侵犯,信访事项没有依法办理就进入终结程序,对这类情况应具体分析,作为特例谨慎处理。因为这种情形尽管在表面上是终结了信访程序,但在事实上是一种违法终结,如果当事人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应该重新启动信访程序,以真正维护信访权的正当行使秩序,这应该说是信访终结制度的应有之义。

四、下一步要作的工作

尽管完善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困难较大,但我们应该看到,由于信访问题呈现出广泛性、复杂性,已成为事关社会稳定的一大热点问题,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同时近年来,在解决大量信访问题中信访工作本身也得到发展,具有较好的基础。因此,我们应明确方向,知难而上,循序渐进,不断完善。围绕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建设,下一步需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理顺各种关系

在现行政治体制的框架内,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要被社会各方认可,具有生命力,需要理顺各种关系。

一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尽管《信访条例》规定,将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以达到减少进京上访的目的。但这种理想化的设想与实际情况可能会有较大的差距。因为只要信访人进京上访不止,只要中央各委办局对信访事项仍具有交办权、督办权、通报权等,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在实践中可能难以真正建立。所以,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同时,还应将最终的复核意见及时主动通过上级政府或直接与中央有关委办局沟通,以求得其指导和支持。

二是上下之间的关系。就建立信访复查复核制度而言,处理单位、复查单位、复核单位上下形成一致意见,统一口径,可大大减少信访工作系统内部的无效的重复劳动。从处理工作一开始,处理单位就应及时就处理意见与复查机关沟通,复查机关也应及时就处理(复查)情况,特别是复杂疑难问题,与上级机关进行沟通和汇报,争取上级机关的指导和支持,保证适用法律、政策恰当,处理程序合法、严谨,为复查、复核工作打好基础。上级机关尤其是非垂直领导的上级机关,应从大局出发,严格贯彻执行《信访条例》,负责任地搞好相关问题的复查或复核。

(二)做好信访复查复核的相关配套工作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轻而易举地建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可以认认真真地将所有疑难信访事项走一遍程序。问题是,有些历史遗留疑难信访事项均有较为复杂的成因,这些事项大多数有其一定的合理因素,由于重视不够或其他原因,丧失了最佳机会,把一些小矛盾拖成了大矛盾。信访事项的三级终结只是就这些信访事项在信访程序中的处理终结,其他救济手段仍可依法使用。比如,信访机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对信访人予以指导;信访人确有其他实际困难的,也应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获取救济。此外,对信访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也需继续做好,以保证信访终结后的延续帮扶和教育,保持社会稳定。同时,需要设立一条渠道,专用于让不服终结的信访人宣泄情绪。

(三)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

现在信访复查复核处理过程中,信访人缺乏正确利益需求表达的能力,而政府信访部门的信访答复件又大都是就事论事的经验型答复,并没有就信访事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周密系统的法律论证,这同信访部门缺乏专业法律人才的团队有着密切的联系。于是信访人和政府各说各的理,各唱各的调,政府信访部门与信访人之间很难进行沟通,双方缺乏共同的法律平台。这个责任主要应该由政府来承担。首先,应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对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政府应指派专业援助律师给予法律援助,以帮助信访人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其次,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律师接待信访制度。第三,邀请法律专业人员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法律培训,提高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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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信访制度的出现并长期存在不是偶然的,虽然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信访制度具有“人治”的烙印,但信访制度在我国的出现并存在肯定有其合理性。但在肯定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广大群众“信访不信法”,重复信访现象增多,对信访秩序造成破坏,这其实是对信访权的滥用。而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对预防和制约信访权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

一、信访复查复核的性质及涵义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事项经处理、复查、复核后,没有新的情况将不再受理。尽管《信访条例》没有用“终结”一词,但其“不再受理”的基本精神与信访终结是一致的。因而,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访终结制度。根据我国信访的现状,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的确立,对形成健康、理性的信访机制,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预防信访权滥用更具有必要性。

由于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是结束整个信访程序的法律制度,它一方面具有终止功能,另一方面又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在终结信访程序方面具有强制性,它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体现其实施的强制性。因此,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给信访人传递的一个有效信息是:信访程序不是无限期的,它具有期限性、可终结性。如果宣告终结了信访程序,就意味着信访人再次提

起信访将会遭遇不受理的处境。因此,信访人会理性启动信访程序,并在依法进入信访程序后正当、理性地行使信访权 。

信访终结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涵义:

(一)信访终结制度是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的。信访终结制度的存在和适用,必须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如果一个案件从未进入信访程序或者不具备信访条件,那么信访终结制度就无从谈起。

(二)信访终结制度概括地适用各类信访案件。信访终结制度涉及到的案件不仅仅是涉法、涉诉纠纷,而且还包括求决类信访案件、建议类信访案件等。

(三)信访终结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信访终结制度上,必须明确终结条件,凡是符合信访终结条件的,信访部门都要依法终结信访程序。

(四)信访终结制度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里的法定程序其实就是宣告程序,通过法定的宣告程序来解决终结整个信

访程序。信访终结之宣告必须经过专门处理信访案件的临时或者常设工作机构作出。

(五)信访终结制度的性质是法律制度。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本身是一种处理“反映情况”、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法律途径,且信访工作要遵循信访法律法规,因此应将信访终结制度界定为法律制度,这有利于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

二、信访复查复核结论的性质和效力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受理、复查复核制度。复查复核的结论是针对信访的程序性问题还是针对实体性问题作出的结论?这个结论作出后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我们认为,《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结论不是针对信访实体性问题作出终局决定,而是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结论。主要理由是:

(一)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量的重复、越级、群体信访案件中,政府往往作为

当事人的一方,如果由政府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终局决定,违反了“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原则。

(二)刑法、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都是以基本法的形式赋予了司法的最终裁判权。因为无论是行政、刑事、民事法律关系,许多时候往往表现在利益关系尤其在民事商利益关系上,即使当初是纯粹的行政、刑事法律关系最终也转化为或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很难绝对地割裂开来。如果《信访条例》规定政府对实体问题尤其是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信访事项进行终局决定,就直接违反了基本法律。

(三)根据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司法审查承诺,行政裁定不应当是终局性裁定,所有行政行为均可被提起诉讼,司法审查才是终局性裁定。如果直接赋予信访机构对涉及信访人的政治经济等实体权利拥有终局决定权,将直接与我国政府的承诺发生冲突。 所以,《信访条例》的规定应该是针对

信访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终局决定。其法律效力是信访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向上一级机关进行上访,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信访人可以对同一信访事件通过司法程序再次请求进行司法救济。

三、复查复核后仍坚持信访的处理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构建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和制约信访权之滥用。但信访事项经过复查复核后,信访人仍然滥用信访权应如何处理?这就成为构建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在上访人中间形成了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氛围,更使信访人相信只要坚持到底,就会有“最后胜利”。而我们国家整个信访工作机制并未随《信访条例》的实施而作大的改变,目前仍沿用过去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对进京上访情况的处理,无论有理无理的,

第三篇:吉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根据 《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独立法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指: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独立法人的企业、事业单位 (以下称办理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以下称复查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以下称复核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政策为准绳,依法、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有错必纠;

(三)逐级办理,三级终结。

第二章 复查复核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具体可参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组建模式,见吉政办函 〔2009〕20号),政府工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复查复核机构或指定人员承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本级政府复查 (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复核);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以及其

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工作,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对造成重大影响,发生严重事故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报告工作

情况。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或指定负责本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人员也要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申请

第六条 信访人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信访处理(复

查)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要按行政机关的受理权限分级提出。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由政府作出的,由该

级政府的上级政府进行复查(复核);

(二)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由政府工作部门作出

的,由该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复核);

(三)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由省政府工作部门作

出的,由省政府复查(复核);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 (复查)意见,

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复核);

(五)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及跨地区的信访事

项,由该信访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机关;涉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访事项,由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协调办理。

第七条 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必须是对该信访事项的原办理(复查)机关作出的书面处理(复查)意见不服;

(二)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必须是与该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应书面提供具体信访事项;

(四)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范围,应当与其原申请办理(复查)的信访事项范围一致;

(五)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复查(复核)的范围,且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途径得到救济;

(六)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必须是在收到处理

(复查)意见书之日30日内,逾期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视为自行放弃申请复查(复核)权利,原处理(复查)意见即为信访终结意见;

(七)多人对同一处理 (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 信访人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访事项且已经办结,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复查(复核),经有权办理机关重新受理的,可以进入复查(复核)程序;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

第九条 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方式:

(一)书信邮寄;

(二)直接送达;

(三)通过信访工作办理(复查)机关转送。

第十条 信访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经有权办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记录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

(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相关的文件、政策和事实依据等材料;

(四)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复查(复核)申请书的内容:

(一)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名称;

(二)原办理(复查)机关名称;

(三)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事实及法规、政策依据;

(四)复查(复核)申请日期和有效的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多人申请同一信访事项的应提供推选代表委托书,推选人应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登记和初审

第十三条 有权处理机关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应按照时间顺序逐件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件复查(复核)机关应进行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重新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查(复核)事项,应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

(四)对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应当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该告知书签发之日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受理日;

(五)复查(复核)机关要在受理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复核)工作,并向信访人出具书面复查(复核)意见;

(六)已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要求撤回的,经书面申请可撤回,同时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终止。信访人如就同一信访事项再次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可依据信访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由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指定有权处理的政府工作部门调查核实,拟定复查(复核)意见,经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复查复核委员会审定;信访事项涉及2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或由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复查(复核)小组调查核实,拟定复查(复核)意见,报复查复核委员会审定。

有权处理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直接受理的复查(复核)申

请,也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在工作中可根据需

要,要求该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法规或政策依据;

(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事实根据;

(三)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包括有关通知书、告知书、笔录、送达回执等;

(四)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 复查 (复核)机关需要信访人补充有关材料的,

可要求信访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逾期不提供的,对信访人申请事项可终止办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信访人提交的资料;

(二)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机关提交的资料;

(三)复查(复核)工作中取得的其他证据和资料。

第十九条 如申请人提出且复查(复核)机关在工作中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信访调查。信访调查的方式:

(一)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与信访事项有关人员;

(二)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进行调查指证;

(三)依法到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

复查(复核)机关在进行信访调查过程中,要整理和保存好

有关资料,并做好详细的调查记录。对于调查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有关情况,要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在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过程中,如申请人提出听证请求,且复查(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由复查

(复核)机关按照《吉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规定举行听

证,也可以指定由办理(复查)机关举行听证。上一级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要指派人员对听证会全过程进行监督。经过听证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

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期间举行听证会、向社会公布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过程中,凡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复查(复核)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由负责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机关另行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参加。

第六章 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承办机关依据查明的事实,对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分析和论证,拟定复查(复

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章、政策准确,程序合法有效的,对处理(复查)意见予以维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处理(复查)意见予以撤销或变更:

1.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规和政策依据错误的;

3.结论不明确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办理(复查)机关未按复查(复核)机关要求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视为处理(复查)意见证

据、依据不充分,予以撤销,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办理(复查)机关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办机关拟定的复查(复核)意见经复查 (复

核)机关审批同意后,由复查(复核)机关下达信访事项复查

(复核)意见书。

(一)复查(复核)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由本级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对承办机关拟定的复查(复核)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批:

1.对维持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直接呈报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批。

2.对撤销或变更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由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审核会签后报复查复核委员审批。

3.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提请复查复核委员会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二)复查(复核)机关是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本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相关程序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一)信访人的诉求;

(二)复查(复核)意见所依据的法规和政策及事实情况;

(三)结论性意见;

(四)如为 “复查意见”则告知下一步申诉途径,如为 “复

核意见”则告知此信访事项终结(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

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均为信访终结意见)。

第二十五条 复核机关的 “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在送达信访人之前,要报送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备

案。经审核同意的,履行送达手续;经审核认为信访复核意见存在问题,应退回复核机关重新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被责令撤销或变更的处理(复查)意见,由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处理(复查)意见或执行

变更意见。被责令对信访事项重新进行处理(复查)的,原办理(复查)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提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信访人对信访终结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一式四份,复查(复核)

申请人、原处理(复查)机关、上级政府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各一份,存档备查一份。

第七章 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应直接送达信访申请人。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对直接送达时信访申请人拒绝接收的,留置送达,并在送达回证中将情况予以说明。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并保留邮寄存根。因信访申请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送达的,可进行公告送达。

第八章 信访终结意见认定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事项复核意见的认定:

(一)由省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或者负责复核工作的专门机构做出的复核意见,经本单位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并报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备案后,送达信访人。已送达信访人的复核意见,信访人同意的,由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报国家信访局;信访人不同意的,经复核机关或者负责复核的专门机构送请省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后,由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报国家信访局。

(二)由省级以下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或者负责复核工作的专门机构做出的复核意见,要由市(州)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并报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备案后,送达信访人。已送达信访人的复核意见,信访人同意的,由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报国家信访局;信访人不同意的,由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送请省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后,报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九条 对复核意见的程序性认定:

(一)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或者负责复核工作的专门机构的复核工作必须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中根据处理流程进行登记。

(二)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报送的复核意见进行程序性认定,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将该信访事项明确为不再受理的范围;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办理部门重新办理。

本办法附件中《信访事项公文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签收”

一项由信访人本人签字并签署是否同意。

第九章 存档备案

第三十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所有资料要由专人负责进行整理,案件结束后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档备案。

第十章 附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大全)

复查(复核)申请书

XXXXXXX〔复查(复核)机关称呼〕

申请人:XXX,男(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XXX, 通信地址: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信访事项:

一、……;

二、……;

三、……;

…………、

(即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诉求)

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申请人不服XXX(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意见)》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一、……;

二、……; …………。

(针对答复(复查)意见有以上几点申请复查(复核))

1 事实与理由:

一、……;

二、……;

三、……; …………。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 XXX 年XX月XX日

2

第五篇:全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操作手册

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复查复核操作手册

目 录

1. 概述...........................................................................................- 42. 通用功能 ..................................................................................- 82.2. 退出系统 .......................................................................- 83. 复查操作流程 ........................................................................- 113.2. 复查登记 .....................................................................- 143.2.2. 信访件答复意见书编号入口 ...........................- 153.3. 复查事项办理 .............................................................- 203.3.2. 材料审查 ...........................................................- 213.3.4. 受理审查 ...........................................................- 293.3.6. 复查送审 ...........................................................- 493.3.8. 终止审查 ...........................................................- 623.5. 复查状态 .....................................................................- 743.5.2. 复查工作状态 ...................................................- 76

4.1. 复核流程图 .................................................................- 78

4.2.1. 信访事项处理界面入口 ...................................- 794.2.3. 填申请人姓名和地址入口 ...............................- 81

4.3.1. 对复核信息进行填写 .......................................- 854.3.3. 补充材料 ...........................................................- 894.3.5. 复核受理 ...........................................................- 964.3.6. 复核送审 .........................................................- 1144.3.8. 终止审查 .........................................................- 1264.5. 复核状态 ...................................................................- 1374.5.2. 复核工作状态 .................................................- 1381. 概述

1.1. 定义

1) 认定终结:指国家信访局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认定功能”认定通过的所有终结信访事项的最终状态。 只有国家信访局认定通过的终结事项才显示此状态。 2) 程序终结:指未进入国家信访局“待认定终结”列表中的所有业务程序上已办结的信访事项状态。包括四种状态: ① 只有“处理意见”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处理程序终结”; ② 有“复查意见”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复查程序终结”; ③ 省级复核通过后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复核三级终结程序”;

④ 省级复核认定通过后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复核认定程序终结”。

3) 提交: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使用“提交”的办理方式,将需要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交给登记单位内的部门办理。 4) 要件审查: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必要材料的检查工作,以确定是否具备受理的基本条件。

5) 补充材料: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必要材料的检查时,向信访人提出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说明工作;或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请其提供解

- 4① 行政机关提交证据材料:以发函的形式通过网上流转请行政机关提交复查事项的相关证件材料。要求如下: i. 公函要关联复查件;

ii. 行政机关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收到后,要在与公函关联的复查件上的“材料列表”中填写或关联扫描件;

iii. 行政机关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内补充材料后,仍然通过“行政机关提交证据材料”方式将补录信息后的复查件发送给发函单位;

iv.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连接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行政机关将纸质材料提交复查机关,由复查机关作为材料关联到应用系统内。

② 协助调查:以发函的形式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委托第三方的行政机关协助调查复查事项,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要求如下: i. 公函要关联复查件;

ii. 行政机关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上收到后,要在与公函关联的复查件上的“材料列表”中填写或关联扫描件;

iii. 行政机关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内补充材料后,通过“行政机关提交证据材料”方式将补录信息后的复查件发送给发函单位;

- 6注:以上办理方式涉及发函的,公函只在本级数据中心内流转,即复查、复核函不会跨省发送。

2. 通用功能

2.1. 登录系统

在IE浏览器中输入系统站点地址(具体地址请咨询系统管 理员),按【Enter】键,打开系统登录页面。在系统登录页面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如下图所示:

2.2. 退出系统

打开登录页面之后,如果需要退出,请单击【取消】,然后 在提示框中选择【是】,则退出系统。如上图所示。

2.3. 信访事项自办

自办,信访事项由本机构办理并给出处理意见的过程,信访 部门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都适用。

1) 登录之后,进入信访事项处理页面。如下图所示:

2) 在办理方式里选择【自办】,点击【办理】按钮后,系统自动弹出自办处理单,填写“办理情况”、“处理意见”等。如下图所示:

3) 点击【答复意见书】按钮,弹出答复文件:答复意见书登记页面,产生答复意见书编号。编写答复意见书内容后,点击【保存退出】按钮。如下图所示:

4) 当填写送达日期之后,点击【保存】按钮,最后点击【退

- 10111213142) 通过信访件的“答复意见书编号”可以调出待复查信访事项。如下图所示:

3) 调出信访件后,填写“信访目的”和“信访人诉求”。 3.2.3. 填申请人姓名和地址入口

1) 点击左侧工作台任务列表中“复查复核管理”下的【复查】,点击【新建】,新建一个“复查登记单”,输入“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地址”后,点击【判重】按钮。如下图所示:

2) 弹出“判重”网页对话框,通过判重申请人信息进行调出信访件。如下图所示:

3) 复查部门工作人员调出信访件后,填写“复查目的”、“信访人诉求”,继续进行复查事项的办理。

 业务规则1 针对不同的判重结果一般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 17183.3. 复查事项办理

3.3.1. 对复查信息进行填写

1) 在对复查信息进行填写之前,首先要确定是否有“答复意见书”,点击【相关信访件】按钮,弹出信访件详细信息。如下图所示:

2) 点击【办理情况】按钮,弹出“办理情况”,可查看“答复意见书”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3.3.2. 材料审查

材料审查可先于受理审查工作开始,也可与受理审查工作并行进行,或在受理审查工作开始后进行,但给信访人的“补充材料告知”的函,基本在出具“是否受理告知单”前进行。  业务规则3 1) 复查部门工作人员在接收本单位其他业务部门转来待复查

- 21理行政机关提供其他说明或解释类材料,如果需要,出具“行政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公文,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发送给连接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行政机关,告知其提交补充的材料。如下图所示:

① 连接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行政机关收到其他行政机关发送的“行政机关提交证据材料”的公文后,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登录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在“个人待办工作”列表里选择需要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的“复查件”,双击打开,在“复查登记单”内点击【补充材料】按钮,功能将文字信息或扫描件录入到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内,并关联到复查件上,(“补充材料”的操作流程见“3.3.3”)。如下图所示:

② 未连接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行政机关可将纸质材料转送给复查机关,由其复查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补充材料”功能,将文字信息或者扫描件录入到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内并关联到该复查件上。

3.3.3. 补充材料

1) 复查部门工作人员人工判断复查信访件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如果不完整,可通过【补充材料】功能进行补充。如下图所示:

2) 点击【补充材料】按钮后,弹出“复查复核材料”网页对话框,填写“材料名称”和“材料内容”,如需添加附件,点击【附件】按钮。附件类型不受限制,最多只能上传5个文件,且每个文件不可以超过2MB,最多不可以超过10MB。如下图所示:

3) 弹出网页对话框,点击【新建】按钮,点击【浏览】按钮。如下图所示:

4) 选择所要提交的材料,点击【打开】按钮。如下图所示:

- 26下图所示:

7) 复核材料添加录入完毕点击【确定】按钮,这时复核材料将以列表形式列在材料表中。如下图所示:

8) 当补充材料收齐完毕后,填写材料收齐时间。如下图所示:

3.3.4. 受理审查

复查部门工作人员在收齐信访人材料后,根据《信访条例》或本单位业务工作规则人工判断是否具备受理条件:

1) 确定受理,出具“受理告知单”,通知信访人,继续进行

- 29

此时“复查事项状态”和“复查工作状态”发生变化,“复查事项状态”由“受理申请审查中”自动变为“不受理”,“复查工作状态”由“受理申请审查中”自动变为“已办结”。

3) 时间结点:(见3.5)

① 登记后,如果在登记时间开始计算的15天内(不含)没有做出是否受理告知的,则系统视为自动受理,信

- 313233343536图所示:

⑤ 点击【提交】,则该文件上传。如下图所示:

⑥ 如果需要继续添加过程文件,则按照上述的步骤添加,

- 383940413.3.5.2. 复查登记后需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信访事项复查办理的情况

1) 复查登记单位无法办理,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单位协助办理的,通过“委托办理”以发函的形式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或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外让第三方的行政机关办理复查事项。如下图所示:

2) 第三方行政机关办理完成后,工作人员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里的“汇报”功能反馈复查办理结果。 ① 点击【汇报】按钮。如下图所示:

② 弹出“文稿登记审签单”,点击“主送”、“抄送”和“增发范围”的【

】按钮,都可显示机构列表,选择发送单位名称。如下图所示:

③ 点击【确定】按钮后,仍然停留在当前页面,在左侧的操作树中单击【正文】进入word编辑页面。如下图所示:

④ 点击【保存】按钮后,点击【发送】按钮,可选择“送领导阅批(本部门)”/“送领导阅批(全部)”的发送途径,就是将撰写的文稿呈到上级领导处阅批,最后点击【发送】按钮。如下图所示:

⑤ 收文人在登录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后,在个人待办的工作列表中,即可看到该汇报。

 业务规则4 1) 连接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行政机关接收后办理同“复查登记后可直接进行复查事项复查办理的情况”过程。 2) 未连接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行政机关,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外办理后,将“复查情况”、“复查意见”、“复查结论”、“复查意见书”、“信访人意见”,信访人是否同意信息告知委托的单位,由其代替将复查全过程信息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① 首先填写“复查情况”、“复查意见”和“复查结论”,然后更改“办理单位”和“办理时间”。如下图所示:

- 47时间”已不能作修改。如下图所示:

3.3.6. 复查送审 3.3.6.1. 送审流程

1) 当复查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复查事项的过程当中,需要领导审核的,点击【送审】按钮,弹出原件送审对话框,进行复查登记单送审。如下图所示:

2) 弹出“原件送审单”,填写“拟处理意见”,点击【发送】按钮。如下图所示:

3) 弹出送审对话框,选择送审领导后点击【发送】按钮。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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