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范文

2023-11-21

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范文第1篇

某家政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杜女士在为客户擦玻璃窗时,不胜从窗台上跌落,从此失去了双腿。家政服务公司给了她一笔数额不多的赔偿金。杜女士的丈夫对她和关心,为了多挣钱养家,又去做兼职。杜女士的女儿刚上小学四年级,但非常懂事,上学前后都细心地照顾妈妈。邻居也经常关照和帮助他们家。杜女士觉得丈夫和女儿很辛苦,内心十分愧疚,觉得自己是家人的负担。一天,她趁着家里只有她一个人,便割脉自杀,幸好丈夫及时发现救了过来。

问题:

1. 请简要说明残疾人的特点和需要。

2. 请运用优势视角理论分析杜女士面临的优势和困难各有哪些? 3. 针对杜女士目前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应采取什么样的介入策略?( 答案要点:

1. 在我国,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界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1分)

(1)残疾人的特点包括:(4分)

①部分残疾人对外部世界的知觉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能力严重缺损。 ②部分残疾人与他人沟通交流的渠道受到限制,能力严重缺损。 ③部分残疾人在自理生活和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寻在较大障碍。 ④部分残疾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与正常人有很大差异。 (2)残疾人的需要主要包括十种:

①社会福利政策落实;②家庭扶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③权利保护与法律援助;④就业政策倾斜;⑤康复与医疗救助;⑥伤残抚恤;⑦社会保险;⑧特殊教育;⑨文化生活照顾;⑩改善社会环境。

2.运用优势视角理论分析杜女士的情况,其面临的优势和困难分别如下: (1)杜女士的优势。

①环境优势。杜女士的家庭关系比较和谐、亲密,女儿与丈夫都很关心她,邻居与他们的关系也不错,平日很关照他,能及时帮助她。

②个人的优势。杜女士虽然失去了双腿,但上半身功能完好,精神正常,是一个为家庭

1 着想的人。

(2)杜女士面临的主要困难

①环境的缺失。杜女士的丈夫工作很忙,为了多挣钱养家,还在外面做兼职,陪伴杜女士的时间较少,不能很好地照顾她,也不了解杜女士内心的想法;杜女士的女儿尚且年幼,尽管上学前后都细心地照顾妈妈,非常懂事,但其他时间无法照顾妈妈的生活。杜女士所在社区没有为杜女士一家提供必要的帮助。

②个人的缺失。个人层面是杜女士自己悲观、消极,觉得自己给家人增添负担。 3. 针对杜女士目前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可采用的介入策略如下: (1)采取增能模式

社会工作者可以采取增能模式帮助杜女士,增能模式是把增能理论运用于社会工作实践。残疾人常被视为弱势群体,被贴上许多负面的标签,并受到压制、排斥和歧视。因而,增能模式对残疾人特别有帮助。杜女士目前自认为自己没有用,是家庭的拖累,对自身有较多负面的性的评价与看法,增能模式有助于她提升自信、自尊,激发潜能,从而改变其悲观、消极的态度,解决其问题。

在运用增能模式时,要注意运用充权技巧,通过确保杜女士的基本需求(衣食等)得到满足来增强杜女士改变的动机。对于杜女士谈到自己异于他人的经历给予富有同感的回应也能增强其改变的动机。

(2)运用优势视角

运用优势视角的评估也能起到激发动机的作用。对于杜女士,运用优势视角的评估可以激发她的改变动机,鼓励他人反思,学习正面看待问题,并努力提升问题的能力。社会工作者要注意让杜女士看到自己的优势,增强其信心,鼓励她战胜自我。

(3)为杜女士申请医疗援助,联系其所在社区为其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4)让杜女士和其丈夫倾心交谈,各自敞开心扉,使杜女士明白家人的关爱和担忧,消除其愧疚心理。

为杜女士提供就业帮助,协助杜女士找到力所能及的简单工作,以补贴急用和提升自我效能能感。

2 案例分析题二

一个25岁的男青年,患有精神病,刚出院。社会工作者为协助其重返社区,该提供哪些协助?

问题:

1.请问,如果这是你的案主,在计划服务之前你需要了解哪些方面的资料?(15分)

2. 从支持网络的视角,说出你将如何协助案主重返社区?(15分) 答题要点:

1.社会工作者在分析他的社会处境时要考虑这样一些问题: (1)从医院回到社区,此时他所面对的生命任务是什么? (2)“精神病患者”这个标签对他有什么影响?

(3)案主的支持系统有哪些,尤其是本社区的支持网络。比如他的家庭、工作、朋友等资源有哪些?在帮助他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中非正式助人者的任务是什么?他们准备怎样提供和能够提供哪些帮助?

(4)案主的正式或非正式资源对案主提供的支持有哪些?

(5)社区有哪些正式或社会资源系统能够提供这些所需要的帮助,弄清楚上述问题才能决定提供哪些协助,怎样提供协助。

2. 工作思路:支持网络包括正式支持和非支持支持两部分。

正式支持网络主要由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可以包括:

(1)社区康复和支持。首先需要向相关机构了解案主的康复情况,协助案主制定社区康复计划,保证案主的治疗能够得到延续,预防案主的病情出现反复。同时,社会工作者应该给予案主无条件的支持、关怀和接纳,与案主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与案主一起规划重返社区的生活。

(2)结合案主的生命任务提供恢复社会功能服务。具体表现为,鼓励案主积极参与社区活动,逐渐熟悉和恢复社区生活。根据案主的情况,分析目前的就业现状,协助案主重新回归岗位或者重新找工作,提升适应能力。

非正式支持网络主要由其家庭和社区提供,整合各方资源,通过家庭、亲属、朋友、邻居、社区、原单位同事(如果有的话)等共同努力,完善其生活支持网络,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协助案主渡过难关。

3 案例分析三 家住豹子岭社区的陈先生,7年前因突然疾病导致双目失明,生活完全被打乱,加之生病导致大量的医药费欠债,以及失去工作,经济和生活都陷入困境,觉得自己是个废人又连累家人,逐渐对生活失去信心,非常沮丧和自责,一直无法走出突发残疾的阴影。多年来住在一楼的他几乎从没走出过家门,长期卧床导致身体病痛增加,加之经济困难,时常有轻生念头,非常自责,张先生的生活态度也影响了其家庭关系和氛围,儿子、媳妇及妻子与张先生之间越来越难以沟通。

问题:

1、请分析评估下张先生面临的主要问题?

2、作为社工,请谈谈你计划为张先生提供哪些服务? 参考答案:

1、通过案例描述发现,张先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无法走出突发病残的阴影,充满自责和物质,言语间流露出的均是无奈和叹息,只想少点连累家人,还有轻生的念头,看不到生活的希望。基于此,我们初步评估认为陈先生的主要问题是突发病残及贫困所导致的各种无奈与不适,一方面生活窘迫需要物资帮扶,同时是帮助更需要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走出突发病残的引用及对认知的误区。

2、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为陈先生设计的服务是:第一,病友探访提供精神支持:希望有类似突发病残、失明经历的热心残友上门探望,用自身经历帮助陈先生走出阴影,打开心结,过上正常生活;第二,物资援助缓解困境:希望能够通过适当的一些物资援助,缓解经济困难,降低陈先生对自己的自责和生活的压力,更好的开始新生活;第三,调适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由康复师指导康复训练,尝试参加残友举办的社会活动,转变对残疾现状的认知,逐渐融入社会生活,开始新的生活。

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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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2年第6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

王新宪文章《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文章深刻分析了“十

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述了“十二五”时期残

疾人事业发展的主题主线,强调坚持以残疾人为本的理念,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发展模式,强化普惠与

特惠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平参与社会生

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文章全文如下:

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

王新宪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健全残疾人社

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以残疾人社会保

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对“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工作作出了全面

部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人口发展和老龄事业、妇女儿童事业等国家级

专项规划也都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相关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快推进

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推动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帮助广大残疾人和全国

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是“十二五”时期加强社会建

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正确认识“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十一五”时期,残疾人事业迈出了历史性新步伐。党中央、国务院

颁发《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对残疾人事业作出重大部署;

修订《残疾人保障法》;成功举办北京残奥会、广州亚残运会等重大文化

体育活动,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

系建设扎实推进,政府和社会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显著提高,城镇残疾人

社会保险覆盖率由34.8%提高到60.9%,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的比例达

到96%,城乡1000万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00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

同程度的康复,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新增城镇就业残疾人近180

万,610多万农村贫困残疾人通过扶贫开发解决温饱,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实现了人生和事业的梦想,过上了幸福和有尊严的生活。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残疾人事业发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残疾人总体状况与全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较大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残疾人事业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0%,仍有相当一部分适龄残疾儿童未能上学,超过一半有就业能力的城镇残疾人未能就业,近1/4的城镇残疾人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约40%的城镇未就业残疾人和70%的农村未就业残疾人主要靠家庭供养。残疾人在基本生活保障、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面临一些新的困难和压力,残疾人的利益诉求和过上更好生活的期盼日益迫切。残疾人事业仍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亟待加强的一个薄弱环节。

“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加强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我们必须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坚持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作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把健全残疾人两个体系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优先领域,把保障残疾人基本需求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准确把握“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线和指导原则推动“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工作繁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健全残疾人两个体系,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为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共奔小康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坚持以残疾人为本的理念。要把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立足于解决广大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稳定保障,享有康复、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教育,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对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残疾人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护机制。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发展模式。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政府残工委的综合协调职能,完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高效运作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支持手段,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更加注重社会力量在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有利于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使各级残联成为“残疾人之家”,成为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参谋助手。

强化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的制度安排。要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扶助和优先服务,保证残疾人能够以平等的机会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均等的普惠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同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制定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发展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文化体育等特需服务,提高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保障残疾人在享有社会保障和服务方面实现结果上和实质上的公平。要将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建设放在优先位置。

加强基础工作,提高残疾人事业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分类指导,推进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均衡发展。西部地区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上学、就医、就业等迫切需求;中部地区要加快发展,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东部地区要全面建设,努力实现保障和服务的能力、水平与残疾人的需求相适应,率先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完善农村残疾人保障制度和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落实城乡基层组织的残疾人工作职责,努力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加强残疾人事业基础数据收集,加强对政策和规划实施的统计监测和绩效评估,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提高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三、认真落实“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要紧紧围绕两个体系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社会保障是残疾人的民生安全网。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帮助残疾人普遍加入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将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加快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辅助器具补贴等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实施一批助残慈善项目,推进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快发展。完善社会化的康复服务和托养网络,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使残疾人通过康复,恢复和补偿功能,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大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全面良好的教育是残疾人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基本条件,是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关键。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帮助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完善残疾学生教育救助政策。强化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政策措施,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认真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继续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

促进残疾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要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完善面向残疾人的文化服务设施,发展公益性、群众性残疾人文化事业,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实施好残疾人文化建设工程。促进残疾人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均衡发展,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

加强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由于工业化、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国正处于残疾风险的高发时期。要将残疾预防作为“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一个战略重点,制定和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资源共享、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实施重点预防工程,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重视基础支撑条件建设,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法规。加强对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重

点扶持。加强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统计指标。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大力倡导志愿助残。做好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履约工作,建立健全国家履约机制。

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范文第3篇

目前我中心辖区内共有残疾人1394人,在残联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残疾人康复服务,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康复服务的整体效果不理想。

一、康复服务工作形式

康复服务工作形式的多样化将赋予这项工作具有生命力,我们将在三个层面上针对不同的人群进行不同的康复服务,避免出现重复单一的机械式的工作而被残疾人否认。三个层面分别为“中心康复”、“社区康复”“家庭关爱”。

1、中心康复

中心康复是指适用于一些具有生理功能恢复可能性较大且功能恢复后对提高生命质量有很大帮助的残疾人,但是康复过程需要一定的康复器材而且这些器材是不可能上门提供的,需要残疾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康复站来进行康复训练的。

2、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适用于大部分残疾人,这些残疾人一般不需要专业的康复器材,可以通过参加健康体检、健康知识讲座、健康行为指导、个性化心理疏导等各种形式的服务,从而达到生理及心理上的康复。这类形式的康复服务由社区康复指导医生及残联专干共同完成。

3、家庭关爱

家庭关爱可分为二个阶段循环地进行。首先,每年在确定康复服务人群前进行一次摸底,了解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及特殊需求,同时进行一些必要的针对性的体格检查,这项工作一方面体现了我们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另一方面为我们确定被康复对象有了科学的依据。其次,我们可以有条件地选择一些卧病在床且到中心康复有困难的残疾人进行家庭康复。

二、主要工作要求

(一)、掌握残疾人功能障碍情况及康复医疗、家庭病床、双向转诊和健康指导等基本需求,纳入居民健康档案。

(二)、对各类残疾人提供相应社区康复服务:

1.为辖区内患偏瘫、截瘫、小儿麻痹症、骨关节疾病等肢体功能障碍者制订训练计划,指导在残疾人家庭开展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并定期进行康复评估,调整训练计划。

2.提供精神卫生和心理咨询服务,早期发现疑似精神病患者,动员亲属及时送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诊断治疗;对康复期的患者,定期门诊治疗和综合性康复,监护随访病人,要求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按需服药。通过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各类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残疾人亲友要理解和关心残疾人。

3.为视力障碍者服务,对需复明手术的白内障患者,及时转介有关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复明,对低视力的患者,及时转介到医院眼科或开展此项服务的康复机构接受助视器使用训练。

4.结合儿童保健服务,对新发现的疑似聋儿,及时转介到有关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对治疗后无法恢复的聋儿,及时转介到专业机构进行助听器验配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对发现发育迟缓儿童,及时转介到上级康复中心进行生长发育测评、治疗和训练。

(三)、将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普及纳入居民健康教育中,举办培训班,发放科普资料,开展康复咨询和指导。

(四)、无偿租赁康复训练器材和用品用具。

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范文第4篇

一、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管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具有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因此,审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应该是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从近年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情况来看,社保基金审计已成为审计监督的一项重点内容,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社保基金审计没有建立每年定审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对社保基金审计没有正常化、制度化;二是社保基金审计的深度、广度和力度不够,对社保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查处还不能完全到位;三是社保基金审计结果公示力度不够,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等等。对此,审计机关必须转变观念,建章立制,着力强化审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

1、牢固树立民本审计理念,建立社保基金每年必审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在治理重大违法腐败案件和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赋予了社保审计重要的责任。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给予了社保审计极大的关注、期望和信赖。所以,作为审计机关,首先要牢固树立“民本审计”思想,心中要有人民群众。尤其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面向的是广大弱势群体,是重点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需要的。审计必须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切实抓好社保基

1 金审计工作。其次要建立社保基金定审制度,并且将社保基金审计结果,纳入到每年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之中,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再次要加大审计结果公示力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转变审计工作思路,准确定位社保基金审计目标。社保基金审计总体思路应以效益审计为总揽,以社保制度运行过程为主线,以社保资金的真实、安全、规范为切入点。在关注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性的同时,还需要对社保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揭露社保制度的缺陷,分析现行社保政策的运行效应。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使社保资金能够安全有效运行。根据这一思路,各级审计机关应将“安全与效益、合规与真实、规范与提高”作为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目标。着力从财务合规性审计向业务数据的真实拓展,不仅要关注违法违规问题,还要关注效益问题,从宏观上,从体制机制上提出改善管理、完善制度、提高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要在注重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查处挤占挪用资金的同时向业务数据真实性审计拓展;要注重对现行制度、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通过对执行结果的分析,查找运行机制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从重点以查错纠弊为主,发展为以揭露社保制度缺陷、检查现行社保政策的效应和评价社保资金使用效益为主的新型审计。

3、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提高社保基金审计效果。一是要大力推进计算机审计。随着社保部门、财税征管等部门的信息化程度迅速提高,在社保基金的征收发放环节上广泛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大量业务资料通过电子数据库进行存储和操作。面对这一形势,作为审计人员,必须紧跟形势,不断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探索和完善新的审计模式,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技术,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从业务数据入手,解剖数据管理系统,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加以综合分析,并有效地与财务收支审计和效益审计相结合。二是要推行系统化审计。社保基金无论是从征收或来源上,还是在支出和管理方面,涉及面广,资金量大,

2 管理部门多。因此,针对这一特点,审计机关在实施社保基金审计时,必须将此作为系统化审计项目来对待,用系统论的观点和方法去看问题,不能就收论收、就支论支、就管论管,确保社保基金审计全面性、完整性、宏观性。

4、突出审计工作重点,提升社保基金审计层次。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社会各界对社保问题日益重视,社保基金管理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相关部门法治意识逐步增强,社保基金已成为人们心中的“高压线”,有意识的违纪违规问题正逐步减少。因此,审计机关对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应由以前的真实合规性审计尽快转向今后的管理效益审计上来,迅速拓宽社保基金审计领域。一是要强化社保基金征收中的效益审计。重点审查各项社保基金征缴面有否达到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是否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审查各缴费单位有否瞒报缴费基数,有意偷漏应缴基金问题,是否确保社保基金缴费基数真实准确,做到应缴尽缴;审查征收机关征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征管力度是否到位,有否存在减缓免行为,做到应征尽征。二是要强化社保基金使用中的效益审计。重点审查社保基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真正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审查社保基金收支是否适度平衡,基金结余或赤字是否合理,是否充分发挥了基金应有的效益;审查各项社保基金分配安排是否坚持公平效益原则,既要关注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也要关注其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社会效益;审查各项社保基金使用是否节约,是否真正做到以较小的投入办更多更大的事。三是要强化社保基金管理中的效益审计。重点审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工作是否有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方法是否科学,管理政策执行是否严格,有否存在因管理不善、失误和制度缺失,而造成社保基金损失和浪费以及减收增支问题;审查社保基金流动环节是否存有漏洞,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配套拨付,拨付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是否可行有效,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获取资金等问题,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成效,

3 有无因资金拨付不及时而影响被保障对象的利益。重点审查社保基金管理是否安全,是否保值增值,有无存在基金管理风险隐患等等。

二、强化税务部门的监管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因此,税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应重点放在强化社保费的征收方面。这是决定社会保障工作能否正常开展的关键环节,没有收就没有支,也就没有保。所以,各级税务机关:

一是要树立正确观念,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要坚决克服“代征”社保费的错误认识,树立税务机关就是社保费征收主体的正确观念,发挥税务机关的征收优势,加强社保费征收管理。要积极推动税务机关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坚持以组织社保费收入为中心,围绕“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组织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要树立正确的社保费收入观,依法征费,应收尽收,不得不征、少征、漏征,既不人为调控社保费收入,也坚决不收“过头费”;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缴费单位,应当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参保扩面工作,重点抓好以非公经济、自然人为重点的扩面征收工作,逐步消除参保的盲点,不断增加费源和社保费收入;积极参与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的制定,对参保户数、缴费单位、费率、缴费人数等情况进行认真、仔细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以取得共识,实事求是地制定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争取征收工作的主动权。

二是要加强费源管理,努力提高监控水平。要有计划地定期开展费源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社保费费源分布情况;要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逐步建立户籍档案,对缴费人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重点费源监控制度,随时掌握其费源变化情况,对重点费源实行重点管理;要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优势,不定期对缴

4 费人数、缴费基数等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着重解决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认真核实参保户数和参保人数,凡与缴费基数相关的项目,如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等,都应严格、仔细核定,确保真实和准确。

三是要明确责任,大力做好欠费管理和清理欠费工作。要开展欠费清查工作,加大监控力度;要对欠费和欠费人合理进行分类,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对欠费数额较大的重点欠费人,实施跟踪管理,定期追欠;要将清欠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

四是要狠抓规范,着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第一要狠抓管理制度规范。加强征收社保费的法制化建设,强化组织保障措施,完善岗责制度和考核制度,实行税费并举,统一考核,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第二要狠抓征管程序规范。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做到征管程序的六个规范:即规范建档管理程序,规范申报程序,规范征收程序,规范检查程序,规范催缴、处罚程序,规范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第三要狠抓缴费服务规范。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切实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拓宽服务渠道、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提高缴费服务质量。第四要推进信息化和机构人员建设,提高社保费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财政部门的监管

财政部门是社保基金的主要监管部门,具有对社保基金征缴、支付、投资、预算、决算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职责,对社保基金的安全与效益,合规与真实,规范与提高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各级财政部门:

一是要切实强化社保基金预决算管理。严格抓好社保基金收支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及时检查分析社保基金收支运行中的不足,促进增收节支,堵塞跑冒滴漏。

二是要加强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5 严格财政专户核算管理;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一切支出必须纳入财政预算,收归收,支归支,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要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及时下拨资金,不得截留;及时搞好跟踪监督,充分提高有限基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要加大社会保障投资力度。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对社保机构的管理经费支出,必须由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不得从社保基金中提取列支。

四是要严格管理社保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对社保基金投资运作进行严格的监管,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不得将结余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四、强化主管部门的监管

社会保险机构是社保基金主管职能部门,社保基金能否管好用好,直接取决于社保部门管理工作的好坏。因此,各级社保机构: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扩面征缴工作,严格抓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对参保对象要建立缴费记录,建立个人保险帐户,并保证其完整、安全;对参保对象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其工资基数增减变化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和核对,严格新增离退休人员的审批,加强动态核查,严防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6 二是要广泛深入地搞好调研工作,不断创新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是要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强化社会各方面的监管

一是要加大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力度。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二是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社保基金收 支和结余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包括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三是要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力度。对企业进行营业执照检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时,工商部门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对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

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范文第5篇

1 农村残疾人群的生存状况

1.1 生活生存方式的单一, 经济状况无法改变

在农村的居民, 生存方式比较单一, 大部分都是靠山吃山, 耕种农田或者是靠海吃海, 下海捕鱼的重体力劳动。而残疾人由于劳动能力所限制, 没有办法出去打工, 直接影响了残疾人的经济收入。聋哑残疾人, 相对来说生活生存, 受影响比肢体残疾的人要稍微少点。聋哑残疾人, 可以从事简单的劳作, 生存状况还不算太坏。先天肢体残疾人和后天的肢体残疾人, 他们无法从事农村的重体力老动, 无法耕种, 就没有收入, 生存就比较艰难, 需要依靠直系亲属比如父母兄弟姐妹来供养。还有部分特困残疾人, 既没有劳动能力, 也没有直系亲属的供养, 他们就只能依靠政府救助的低保来维持基本生存。

1.2 教育受限, 思想意识落后, 导致的双重残疾

在农村中, 还是有很大部分人的教育没有跟上, 所以这也就导致了思想意识的落后。在传统的思维观念中, 残疾人是因为做了伤天害理的事, 所以才会有残疾, 从而也就会有歧视残疾人的普遍现象的存在。因为接受教育的受限, 无法从科学的角度理解残疾人的心情, 理解残疾人生活的困苦。残疾人在这样备受歧视和压力的环境中, 艰辛的生存, 无法对自身做出正面的认识, 很容易让他们由身体的残疾导致心理残疾的双重残疾。

1.3 农村经济多样化, 贫富差距加大, 政府行政落后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 农村普通居民很多都选择多产业发展致富来改变生存状态, 他们有劳动能力, 可以选择自己的致富之路。而与此同时, 农村残疾人群的生存状态还是没有多少改变, 甚至与农村普通居民的生存状态的差距也越来越大。而政府也没有在这中间也缺少适当的行政调适, 以及做出积极大力引导农村残疾人群的致富方向。因为农村残疾人群受教育的程度低, 所以他们对自我权益还没有意识。

2 现有农村残疾人群的养老保障制度

2.1 土地的基本保障

对于广大的农村居民, 土地是他们生存的最根本和最可靠的经济来源和养老保障。但是, 对于农村的残疾人群, 他们失去了劳动能力, 所以, 即使有了土地, 也无法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 也无法靠土地保障他们的养老。因此, 土地对农村残疾人来说, 其养老保障功能受到了极大弱化甚至是基本丧失。

2.2 国家财政补助及

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签署了第456号国务院令, 公布并实施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 凡是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 即无劳动能力, 也无生活来源, 又无法定赡养、抚养、和抚养义务人, 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 可以享受此条例的保障待遇。同时, 民政部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 对农村的贫困户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对于农村特困户每年提供一定的救助粮和救助金。而温总理签署的条例, 也适用于农村特困户, 他们也可同时享受到这个待遇。

2.3 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险试行

民政部在1992年时, 还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 》。方案中说明, 会在有条件的县级农村中, 逐步的展开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险工作, 保险方式以个人缴费为主, 县村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给予行政策扶持的筹资模式和建立个人账户、储蓄积累的保险模式。但是, 这个方案的施行的地区有限, 所以效果也不是很好。并且由于, 在广大的农村中, 大多数人的观念还是养儿防老, 他们对于, 缴费存款式的现代养老方式, 还不是很能接受, 这个方案对于残疾人的保障就更有限了。

2.4 农村残疾人的家庭养老

在广大的农村中, 养儿防老还是大多数人的基本观念。所以, 农村的残疾人家庭中, 残疾人的养老方式还是以自我供养式的家庭养老。比如, 残疾人会依靠家里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姐妹, 家庭成员, 是他们的主要依靠, 而这样的养老方式, 也在无形中加重了其家庭成员的负担和压力, 容易造成养老责任的推卸。

3 加强和完善农村残疾人的养老保险方式

3.1 政府多在行政支持农村残疾人的多种就业方式

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 应该组织和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同时, 还应该提供相应的就业信息、就业机会及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多提供给适合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方式, 让他们能够实现残而不废, 从被动的等待救助, 变成自我主动救助, 也为残疾人的养老保障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条件, 这样也能够让农村残疾人从心理上减轻自我残疾的意识。

3.2 借鉴城市的养老院方式集中养老

在城市中, 以街道居委会为单位, 组织敬老院或者是养老院。在农村中, 就可以县、村为单位, 组织敬老院或者是养老院, 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特困户和残疾人, 提供集体养老保障, 这就需要政府在行政上做好扶持工作。

3.3 减轻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村残疾人各项负担

农村残疾人由于失去劳动能力, 生活艰辛, 供养人负担重, 政府应该加强, 减轻他们家庭供养人的负担, 应该给予家庭养老正式的制度化保障和激励, 给予农村残疾老人医疗保健上的免费和优惠等, 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 使家庭养老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3.4 大力推广各类的缴费式养老保险

缴费式养老保险是需要政府大力的推广, 对于没有能力缴费和稍有能力缴费的农村残疾人, 分别来救助的缴费式养老。这是以政府为主体, 在财政上专款救助农村残疾人, 建立和健全农村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变以养儿防老式的养老方式。

4 结语

建立健全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是需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解决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问题, 要结合政府、民政、税务、劳动等部门及残联的协调工作, 以财政供养为主, 同时辅之以家庭养老和集中供养形式, 结合就业手段, 多管齐下地完善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

摘要:在21世纪的社会中, 城市飞速发展, 经济与科技不断的进步, 城市的民众享受着经济与科技带来的现代化生活, 而与此同时, 在中国广大的农村中, 还有一群被大众忽视的农村残疾人群, 他们的生活质量还是很落后, 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的落后地区的农村残疾人群, 他们甚至谈不上什么生活质量, 只能艰辛的维持生存。在政府大力发展和谐社会, 文明发展的现今, 也需要政府在多方面和多渠道的帮助这些农村残疾人群, 建立和健全农村残疾人的各种保障。

关键词:农村残疾人,保障制度,农村落后地区

参考文献

[1] 许琳, 王蓓, 张晖.关于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支持现状研究[J].社会学研究, 2006.

[2] 唐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条件下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J].中国期刊网.

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范文第6篇

摘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内容。目前各国或地区的社会保险预算主要包括纳入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不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等模式,我国目前应当选择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模式,并厘清社会保险预算收支总额是否要过录到政府的经常预算当中、是否继续保留当前的财政专户、社保征收还是地税征收、个人账户基金如何处理等问题,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法

一、问题的提出:如何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制度

我国对于社会保障资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以预算内与预算外两种方式进行管理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资金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社会保险基金在2010年以前实行预算外管理方式,社会保险基金与政府一般性的公共收支分开,政府在预算外以财政专户的形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一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账户由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业务部门具体管理,主要用途是接受收入和拨付支出,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和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是“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该账户是用于单独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专用账户,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转入补助专户实行专项管理,根据补助资金的使用进度,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或下级补助专户。

因此,2010年以前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仅以年度收支计划的形式进行预算外管理。为了将数额庞大的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围,国务院于2010年1月发布《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我国开始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如何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制度成为我国预算法制建设与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将就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重要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模式及其理性选择、具体制度构建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符合公共财政原理的要求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6895亿元,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272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12765亿元,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9497亿元,年末13个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省份共积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2703亿元。全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5539亿元,支出4431亿元,年末城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累计结存4015亿元(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97亿元),个人账户积累2165亿元。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23亿元,支出433亿元,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240亿元。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466亿元,支出286亿元,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642亿元,储备金结存101亿元。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220亿元,支出139亿元,年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43亿元。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的要求,一切公共资金都必须纳入到政府预算管理,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些主要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公共资金,应当纳入到政府的预算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不符合公共财政原理的要求,使得这部分资金不受财政预算的约束和管理,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各种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贪污、浪费、违规的事件屡禁不止,不仅降低了政府在国民中的权威和公信度,也大大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因此,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制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约束机制,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程序及各项基金保值增值工作,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的社会基本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依法为全国人民设计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和向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待遇是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公共职能。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凡是政府的行为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而建立社会保险预算,让政府的行为在预算法的规范下运行符合我国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通过社会保险预算,政府可以依法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依法提供社会保险待遇,如实全面反映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状况,民众可以依法监督政府的社会保障权力、责任和义务,同时对违反社会保险预算的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途径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审计署和财政部联合对全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初步统计,从1986年至1998年的12年来,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就达100亿元,其中已核准的损失高达2000多万元。[1]有的个案涉及的社会保险基金数额甚至高达数千万之巨。据2006年11月24日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审计发现的各地社保违规问题金额71.35亿元,其中1999年前发生的违规问题23.47亿元,2000年以来发生的违规问题金额47.88亿元。[2]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多次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而编制社会保险预算是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途径,通过社会保险预算,将社会保险基金所涉及的项目在社会保险预算中明确列出,大大增加社会保障收支统计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同时也是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项目全部置于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范围之内,以便有效防止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偏紧时减少社会保险投入,防止政府部门某些官员贪污、挪用、浪费社会保险基金。[3]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模式及其理性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模式

从理论上分析,社会保障预算共有五种模式: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模式、完全脱离财政预算模式、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模式、社会保障专项基金预算模式、两板块式社会保障预算模式。[4]根据社会保险预算与社会保障预算、公共财政预算的关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纳入公共预算模式。该模式将社会保险收入与支出作为政府经常性收支的内容,直接列示在政府的经常性预算中,其收入以社会保障税或社会保障缴款的形式纳入政府的经常性收入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由政府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以“社会保障津贴”项目在政府的经常性预算支出中列示。英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2、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模式。该模式将社会保险收入、支出与政府经常预算收支分开或相对独立,单独编列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予以专门反映。美国、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险信托基金预算是脱离联邦预算的,以基金形式单独编制预算,但是社会保障税收入和社会保险支出分别以总额列示于联邦预算中,构成联邦预算的一部分。日本的社会保险主要在特别会计预算中反映,一般会计预算收入中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的收入项目,只在一般会计预算支出中反映政府对社会保险的补助和社会救济等内容。

3、不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模式。该模式将社会保险的收入、支出均独立于政府财政预算体系之外,单独管理。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那些没有共济性的社会保险模式的国家,如新加坡、智利等。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不论是其收支还是投资运营,均不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完全是在政府预算之外独立运行,政府对其不负担任何费用。智利的社会保险基金由于采用市场化运营,政府只负责政策制订和制度监督,因此其社会保险与政府预算无直接联系。

4、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模式。这种模式的前提是采用独立的社会保障预算,即将政府预算中的社会保障内容全部移出,连同社会保险收支并在一起,编制一个独立完整的社会保障预算,与政府财政预算完全脱离,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收支管理方式统一编制,社会保险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作为独立的社会保障预算的组成部分。

(二)当前的理性选择

林治芬教授提出关于社会保障预算建设两步走的观点,第一阶段是建设两板块社会保障预算,将政府一般预算中的社会保障项目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设好;第二阶段是把政府一般预算中的社会保障项目预算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合并,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5]目前,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条件还不成熟,可先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过一段时间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公共财政预算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合并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预算。[6]因此,我国目前应当选择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独立的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当前我国正在逐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全国各地开始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制度,该法第65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66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第67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三)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实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我们认为需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总额是否要过录到政府的经常预算当中;二是是否继续保留当前的财政专户,该账户实行实账还是仅仅是会计记账手段;三是社保征收还是地税征收;四是个人账户基金如何处理?

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总额是否要过录到政府的经常预算当中?对此有两种做法,美国是将社会保险收支(社会保险税收收入与社会保险支出)总额数目过录到联邦财政预算表中,而日本则没有过录,日本政府一般会计预算收入中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的收入项目。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保险预算收支总额还是需要过录到政府的经常预算中,这样可以将社会保险预算同政府经常预算统一考虑,便于全面分析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同时也是为将来推行独立的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做准备工作。

2、是否继续保留当前的财政专户?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预算建立以后,财政专户就失去了其存在意义,所有的社会保障收支都要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库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在财政性存款中得以单独体现。[7]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模式,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即便社会统筹账户可以全部通过国库运行,但是个人账户基金属于个人所有,如果通过国库运行则与其所有权不符合。因此,我们认为,应当继续保留财政专户,这样可以隔离政府经常预算收支与社会保险预算收支,使得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做到专款专用。至于财政专户是采用实账还是一种会计记账的手段?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实际工作中有一种错误的倾向,即将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账目记录的流动捆在一起,造成资金流动环节不必要的增多,延长了资金流程,增加了资金安全隐患。其实财政性资金都应该经国库统一收付。[8]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的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实质是一种财政专户,一种会计记账的手段。它只是记录与联邦预算发生资金收支的数额,并不实际进行资金的划转。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的实际流动都是通过国库完成的。[9]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仍然设置财政专户,但是作为记账工具,社会统筹基金的运行通过国库进行,但是个人账户必须采用实账,资金流动与账目记录要捆绑在一起,便于投资运营。

3、社保征收还是地税征收?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社保征收模式,该模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发放社会保险费,由银行代扣代缴;一种是地税征收模式,该模式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由银行代扣代缴。由于征收主体不统一,导致资金无法统一规范,两部门之间牵扯不断,麻烦颇多。我们认为,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进入社会保险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以社会保险税的形式由税务部门征收,直接进入国库,但是需要在财政专户进行账户记录。由职工个人缴纳的进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则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经经办机构收入户再进入财政专户,也可以由税务部门代征,直接存入财政专户。[10]

4、个人账户基金如何处理?目前我国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基金收入中只列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和基本养老金支出,这与我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采用统账结合的模式不相符合,因此,作为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全面情况的预算收支表应当不仅包括社会统筹部分而且应当涵盖个人账户部分。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要具体细分为社会统筹收入和个人账户收入、社会统筹支出和个人账户支出,结余中也应当分别列示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基金结余。有学者还提出设置“投资收入”科目,以真实反映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情况。[11]

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内容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内容。还处于制度探索阶段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目前因制度未定型而暂时不纳入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之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期基金收支。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税费,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收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收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工伤保险费收入、生育保险费收入等。目前亟需改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混账管理的做法,将职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分别记账,真正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社会保险基金补助收入与调剂收入。具体包括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等。3、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具体包括利息收入、其他投资收入。在投资收益中应当分别列明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基金结余及其具体投资收益。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社会统筹账户支出和个人账户支出)、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包括社会统筹账户支出和个人账户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生育保险待遇支出;2、社会保险基金调剂支出,包括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级的政府有责任按照“经办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审→政府批准→人大监督”的流程进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12]但是,从长远来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其他公共预算一样,需要统一由财政部门做预算报告,由人大审查和批准。具体地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提交统筹地区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作社会保险预算草案的报告,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就成为正式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统筹地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报告。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四)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年度终了,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提交统筹地区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责任

预算违法行为是指预算法主体实施的、违反预算法律规定的义务且可能导致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作为或不作为。预算法律责任是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时所应受到的制裁,或其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13]《预算法》专设第十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也对预算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社会保险预算法律责任制度应当适用现行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并对其不足加以完善。

(一)《预算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预算法》中对于预算法律责任的规定仅有三条,所列举的预算违法行为仅包括擅自变更预算(使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擅自动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国库款、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在预算支出的款项列为预算支出三类。这些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擅自变更预算的法律责任。根据《预算法》第73条的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擅自动用国库库款的法律责任。根据《预算法》第74条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法律责任。根据《预算法》第75条的规定,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于2005年11月发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该条例第7条规定预算违法行为分为以下种类: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有学者认为,应当在《预算法》中较为明确、系统、完备地列举预算违法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做法。具体而言,我国《预算法》可以依据预算违法行为的性质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1)违反预算法程序的行为,如违反批准程序、备案程序、格式要求等行为。(2)违反收入规定的行为,如编制预算案时隐瞒、少列收入,非法截留预算收入,擅自设立和变更收入项目等行为。(3)违反支出规定的行为,如多列支出或者虚列支出,不拨付或不足额、不及时拨付预算资金等行为。(4)违反预算管理要求的行为,如违反预算级次,非法动用或挪用预算预备费和周转金等行为。(5)其他行为,即设置兜底条款。[14]另外,我国现行《预算法》对于预算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备,仅仅规定了行政责任一种责任形式,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责任制度还应当增加相应的经济责任形式,加大经济惩罚的力度,并将社会危害性很大的违法行为纳入到刑事责任的规制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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