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指引范文

2024-03-14

社保政策指引范文第1篇

2008年1月11日 穗地税函[2008]14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局编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指引》、《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指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汇总表

2.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汇总表

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及条件

1.1 “120号文”所称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指经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联合认定并颁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证书的大学科技园。

1.2 “120号文”所称的“孵化服务收入”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

1.3 “120号文”所称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房产。

1.4 “120号文”所称的“非营利组织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执行。

1.5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免征孵化服务收入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1.5.1经科技部、教育部认定,取得了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1.5.2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1.5.3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1.6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2.1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科技园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五)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汇总表(见附件1);

(六)国家科技部或教育部出具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享受减免税。

三、减免税监督管理

3.1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市局开展的执法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3.2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指引

为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对孵化器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及条件

1.1 “121号文”所称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国家科技部认定并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证书的科技企业。

1.2 “121号文”所称的“孵化服务收入”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

1.3 “121”号文所称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房产。

1.4 “121号文”所称的“非营利组织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执行。

1.5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免征孵化服务收入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1.5.1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取得了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1.5.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1.5.3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1.6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2.1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

(六)国家科技部出具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享受减免税。

三、减免税监督管理

3.1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我局开展的执法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社保政策指引范文第2篇

基本说明:

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一般在0.2%-2%之间。

4.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其他:(非必须)

住房公积金,从2008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12%。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特别说明:

关于生育、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有的单位其下限确定方式是按照上年社平工资60%的比例确定,有的是按照40%的比例确定。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缴纳方式,是否还可以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以及医疗保险能否在两者之间选择,最新的情况不太清楚。

北京市2011-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现就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603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941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21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80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40.2元、失业保险费50.41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4.2元、失业保险费30.25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36元、失业保险费20.16元。

(二)医疗保险

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05.88元,其中基本统筹191.17元、大额互助14.71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9.42元,其中基本统筹14.71元、大额互助14.71元。

2012年起非京籍员工参加北京生育保险:

本市出台《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

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及报销范围将得以提高。该《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预计新增受惠人群400万。

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提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覆盖范围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同时,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生育津贴低于个人工资单位补足

《通知》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生育津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通知》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通知规定,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无特殊需求生孩子可不花钱

《通知》同时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近3000万元。

此次调整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的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参保人员如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申领生育津贴需连续缴费9个月

此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通知》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通知》指出,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

http:///csibiz/home/

可以查询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信息。

社保卡办卡进度查询:

社保政策指引范文第3篇

2013年,深圳市社保局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工作思路,采取四项工作措施,深入居民社会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各项工作。一是提供企业比例,增加养老金,做好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顺利、及时发放,;二是妥善处理参各项医疗生育报销待遇,提供享受待遇,完成待遇核发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完成清理核查和补发工作(如按揭购房、生育报销);三是社会养老、医疗、生育保险信息系统数据清理上线工作,确保系统运行顺利;四是及时做好各项保险享受待遇政策调整宣传工作。

2013年开始外地人选择在深圳买房,社保是首要条件(官方信息):

自从限购令出来后,深圳、广州、佛山、北京等地区都纷纷要求外地人要求购买最近一年以上社保,而且不能断,不能补交,申请的过程中也要在参保,才可以申请买房。

非深户的女性,怀孕了,在深圳生高额费用是他们的压力,有深圳社保可减压(最新):

生活或者工作在深圳,怀孕了,只要有深圳社保,而且有社保卡,当月参保次月1号开始可以去深圳医院报销,报销比例基本全免,简单只需要有买住院医疗。

外地小孩,今明年入学了,想申请学位,大人一方有社保(有社保小孩才可入好学校):

已经在深圳工作生活了很多年,小孩大了,今明年需要在深圳读书,好学校,都要求大人一方有社保,一般是半年或一年以上参保记录。补交也不了才可以申请。

2013年深圳(骏伯)个人社保办理流程,详情可到本司了解:

A

1、本月18号之前(左右)本人签定《社保及劳动事务代理协议书》;A

2、委托代理个人及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

A

3、缴纳相关费用(社保费、服务费„„);

A

4、我公司向社保局申报增减员及办理相关事务;(每月22-29号在网上查询参保记录)

A

5、后期由骏伯公司客服人员专门人士跟进(客服一对一跟进)。参保资料另告知„„

(骏伯)人力资源社保办理公司简介-全称: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骏伯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在广州,深圳、北京、中山、上海、茂名、佛山、阳江等城市都已开始开立分公司,是中国国内有知名度的人力资源、中国100强劳务派遣品牌公司之一,是社保代理行业的老品牌公司。

欢迎公司、个人(非深户、深户)来电咨询办理深圳社保,十年社保代理公司骏伯解决您(买房、养老、生育报销等方面)的需求,值得您信赖!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唯一一家中国100强劳务派遣

机构

联系人:王超龙(深圳人事外包经理)

TEL电话:15118071759(24H服务)办公QQ:747349767

传真或座机:0755-83983606转8007(来电请注明找王超龙经理) 办公邮箱:747349767@qq.com

地址:深圳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大厦A栋2203号(市社保局隔壁)

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深圳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明细表(按1600基

数)

(1)非深圳户口住院医疗保险:(另加残保金18.38元一个月)

(2)非深圳户口综合医疗保险: (另加残保金18.38元一个月)

社保政策指引范文第4篇

政策一: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政策二: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政策三: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社保政策指引范文第5篇

1. 我国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

2. 如何完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3. 调整就业年限影响研究(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的影响,延迟退休)

4. 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研究

5.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研究(或养老保险双轨制)

6. 如何实现中国特色的全民医保制度(或整合城乡医保制度) 7. 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整合城乡养老制度)

8. 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9.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体制研究

10. 新型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研究

11. 优化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研究

12. 国家新农保试点政策评估与发展研究

13.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与做实个人账户

14.

15.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与管理研究

16.失业与生育保险制度研究

17.社会保障管理与监督制度研究

18. 我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研究

19.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和借鉴

20. 就业与再就业促进政策研究

21. 其他社会保障制度领域的相关研究

3.调整就业年限影响研究(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的影响)

4.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研究

5.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研究(或养老保险双轨制)

6.如何实现中国特色的全民医保制度(或整合城乡医保制度)

7.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8.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11.优化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研究

上一篇:社保局述职报范文下一篇:日文告白情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