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职业病报告表范文第1篇
一、报告责任主体
1、用人单位;
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
3、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职业病报告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报表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
为了保证职业病报告不重报、不漏报,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即不论隶属于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一律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统一汇总上报。职业病报告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直接报告。对于确诊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法定报告人责任
法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职业病报告类别及时限
职业病报告分为急性职业病报告、非急性职业病报告、疑似职业病报告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疑似急性职业病均应立即向当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电话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以上职业性炭疽,初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③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以上职业病报告在实施紧急报告后,应由确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死亡的职业病病人),应在15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报告。
3、疑似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或接诊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30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4、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5、职业禁忌症劳动者管理
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发现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在30日内书面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职业病报告卡
1、职业病病人报告卡
①职业病报告卡,用作除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以外的职业病报告;
②尘肺病报告卡,用作尘肺病的报告;
③农药中毒报告卡,用作除农业生产中毒以外的农药中毒的报告;
④放射性职业病报告卡(试行),用作放射性职业病的报告。
2、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①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试行);
②疑似尘肺病报告卡(试行)。
五、报告程序
疑似职业病报告表范文第2篇
处理预案
一、目的
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以下简称 AEFI)监测报告,及时妥善处理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中出现的 AEFI,分析评价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安全性,保证麻疹强化免疫的顺利实施。
二、病例定义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AEFI 包括不良反应(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疫苗质量事故、接种事故、偶合症和心因性反应。
三、报告
(一)报告范围。
AEFI 报告范围按发生时限分为以下情形:
1、24 小时内发生:如过敏性休克、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应(荨麻疹、斑丘疹、喉头水肿等)、中 毒性休克综合征、晕厥、癔症等。
2、5 天内发生:如发热 (腋温≥38.6℃)、血管性水肿、全身化脓性感染(毒血症、败血症、 脓毒血症)、接种部位发生的红肿(直径>2.5cm)、硬结(直径>2.5cm)、局部化脓性感染(局部脓肿、 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蜂窝织炎)等。
3、15 天内发生:如麻疹样或猩红热样皮疹、过敏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 反应)、 热性惊厥、癫痫、多发性神经炎、脑病、脑炎和脑膜炎等。
4、3 个月内发生: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臂丛神经炎、格林巴 利综合征等。
5、其他: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其他严重 AEFI。
(二)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 AEFI 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三)报告程序。
AEFI 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属于报告范围的 AEFI(包括接到受种者 或其监护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受种者所在地的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 AEFI、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 AEFI 时,责任报告 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后 2 小时内向所在地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 2 小时内逐级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 AEFI 后 48 小时内填写《AEFI 个案报告卡》向受种者所在地的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 AEFI、对社会 有重大影响的 AEFI 时,在 2 小时内填写《AEFI 个案报告卡》或《群体性 AEFI 登记表》,以电话等最快方式向受种者所在地的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核实后立即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药品不良监测机构应当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测 AEFI 报告信息。
对于死亡或群体性的 AEFI,同时还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调查诊断
(一)核实报告。
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 AEFI 报告后,应核实 AEFI 的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和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初步诊断、疫苗接种等,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深入调查的准备工作。经核实后属于报告范围的 AEFI 均需调查。
(二)调查。
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 AEFI 报告后 48 小时内组织专家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在调查开始后 3 日内初步完成《AEFI 个案调查表》的填写,并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 AEFI、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 AEFI,由市级或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
对于死亡或群体性的 AEFI,同时还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三)资料收集。
1、临床资料了解病人的预防接种史、既往健康状况(如有无基
础疾病等) 、家族史、过敏史,掌握病人的主要症状和体征及有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已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等资料。必要时对病人进行访视和临床检查。
2、预防接种资料
(1)疫苗进货渠道、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疫苗购销记录; (2)疫苗运输条件和过程、疫苗贮存条件和冰箱温度记录、疫苗送达基层接种单位前的贮存情况;
(3)疫苗的种类、生产企业、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来源(包括分发、供应或销售单位)、领取日期、同批次疫苗的感官性状;
(4)接种服务组织形式、接种现场情况、接种时间和地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
(5)接种实施情况、接种部位、途径、剂次和剂量、打开的疫 苗何时用完;
(6)安全注射情况、注射器材的来源、注射操作是否规范; (7)接种同批次疫苗其他人员的反应情况、当地相关疾病发病 情况。
(四)诊断。
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 AEFI 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 AEFI、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 AEFI,由市级或自治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AEFI 的调查诊断结论应当在调查结束后 30 天内尽早作出。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调查诊断怀疑引起 AEFI 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疫苗质量检测结果向相关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
当现有实验室资料不能满足 AEFI 诊断时,应当根据调查诊断专家组的意见,采集相关标本,并送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 对于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检查的死亡病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尸检。
(五)调查报告。
对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 AEFI、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 AEFI,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调查开始 后 3 日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及时将调查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向同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通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一级药品 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AEFI初步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对 AEFI 的描述,AEFI 的诊断、治疗及实验室检查,疫苗和预防接种 组织实施情况,AEFI 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AEFI 的原因分析,对 AEFI 的初步判定及依据,撰写调查报告的人员、时间等。
(六)AEFI 分类。
AEFI 经过调查诊断分析,按发生原因分成以下五种类型:
1、不良反应: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后,发生的与预防接种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包括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 (1)一般反应: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2)异常反应: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 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2、疫苗质量事故:由于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 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3、接种事故:由于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4、偶合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 期,接种后巧合发病。
5、心因性反应: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反应。
五、分析评价与信息交流
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维护管理,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应当共享 AEFI 监测个案信息。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 AEFI 调查诊断进展和结果,随时对 AEFI 个案报告信息和调查报告内容进行订正和补充。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 AEFI 报告信息实行日审核、日分析报告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着重于分析评价 AEFI 发生情况及监测系统运转情况,并将分析评价情况上报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反馈;药品 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着重于分析评价疫苗质量等相关问题,并将分析评价情况上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和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向下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反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实时跟踪 AEFI 监测信息。如发现重大不良事件、疫苗安全性相关问题等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等各部门之间及时进行信息交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疫苗生产企业通报。
六、处置措施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麻疹疫苗接种人数,评估 AEFI 发生情况,制定 AEFI医疗救治方案,做好 AEFI 急救准备,并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严重 AEFI 病例的救治,协助开展 AEFI 的调查诊断。
(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受种者一次性补偿。各省应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程序 和补偿标准,及时对异常反应进行补偿。
(三)当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 AEFI 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按照《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以及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 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媒体沟通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媒体沟通机制,引导媒体对 AEFI 作出客观报导,澄清 事实真相,消除公众对预防接种安全性的担忧。
(一)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发言人制度,按照及时、公开、透明的原则,统一发布信息或接受采访。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与媒体沟通,普及预防接种知识。
(三)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对不实报道和谣言予以澄清,防 止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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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沟通
接种工作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在接种前,接种者应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等,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完毕后,要求受种者在现场留观 30 分钟,并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接种后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的报告程序及方式等。
如发生 AEFI,在对受种者进行积极救治的同时,应及时就事件发生原因等问题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耐心解释,对事件处置的相关政策进行说明,并对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心理疏导。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总结
参考提纲
一、背景
本地区近年消除麻疹工作进展(麻疹疫情特点及相关工作);2010年强化免疫开展时间、针对目标人群等。
二、前期准备情况
(一)组织领导
组织领导、启动会议、发文、方案制定与下发等情况;政府参与程度、动员各部门参加和支持情况,本级及全省强化免疫各项工作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强化免疫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疑似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成立情况、主要成员组成及工作运转情况。
(二)经费投入
各级接种劳务补助经费、工作经费投入及落实情况(参照全区强化免疫实施方案完成附件)。
(三)人员培训
全区开展培训情况,包括自治区级培训,各盟市、旗县级开展的培训方式、内容及培训人数等,(参照2010年全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附件)。
(四)疫苗与冷链
强化免疫疫苗采购和具体使用数量,接收和分发方式,冷链保障、运转情况。
(五)社会动员与风险沟通
社会宣传与动员:实际采取的宣传动员方式(如报刊、广播电视、告家长通知书、宣传画、宣传单、横幅、出版画、墙报及其他)及相应数量,(参照2010年全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附件)。
风险沟通开展情况。
(六)摸底调查
目标儿童摸底调查开展方法、摸底儿童数等。
三、接种实施与结果
(一)接种点设置与现场接种
各地接种点设置方法、数量、参与人数等;现场组织与实施情况;强化免疫前后减毒类活疫苗接种安排情况,(参照2010年全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附件)。
(二)接种完成情况
各盟市接种人数,报告接种率(包括分年龄组接种人数、接种率);全区以盟市、旗县区为单位接种率情况(参照2010年全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附件)。
(三)督导与评估
各级督导组织方法、实际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改进情况。 各盟市接种率快速评估开展情况及汇总数据(调查人数、应种人数、实种人数);
各盟市参与的快速评估情况(评估旗县数;开展入户调查的乡镇、非入户调查的评估点、评估学校数及各评估点的评估结果),参照全区强化免疫实施方案。
(四)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
整个强化免疫现场接种实施过程及截止现场接种完成后2个月的AEFI发生情况,(参照2010年全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附件)。
四、主要经验及存在问题
本次强化免疫所积累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疑似职业病报告表范文第3篇
监测试点工作方案
食源性疾病监测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科学性强、组织严密、运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食源性疾病发病率,做到早发现、早诊治,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根据《2011年怀化市食源性疾病监测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引起食源性疾病的致病因子种类繁多,且有些致病因子所导致的疾病在早期表现出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并不典型,因此医疗机构虽然能对患者所罹患的疾病进行诊断,却无法将这些疾病与可能的食源性致病因子联系起来,从而延缓了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实施。本监测方案旨在建立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以发现目前常规疾病监测难以覆盖、具有潜在公共卫生意义、与食品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二、工作目标
建立以临床征候群为基础、以医院为监测点和报告主体的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临床报告和预警机制,及时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分析,早期发现具有潜在公共卫生意义的食源性健康损害。
三、工作机制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强化此项工作,成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周秋平(院长) 副组长:杨根岚 申联柏
成 员:姜矢舟 曾令明 向 梅 李 春 刘 英
李 军 佘国强 杨 霞 高 强 赵 文
向菊珍(专干) 陈晓琴(专干)
领导小组总负责、医务科督查和各临床科室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和模式,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时效性。
四、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组织、协调医院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报告工作,对上报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及时组织专家会诊进行确认;组织开展相关医疗机构监测知识培训;落实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医务科对医院各临床科室疾病的监测报告等情况进行督导,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各临床科室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涉及本辖区就诊患者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报告、处置等工作。
(二)临床科室
1、做好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病例临床观察、监测工作,在日常接诊过程中一旦发现符合定义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按照要求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医务科及时组织院内会诊,完整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会诊登记表》,按规定及时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时,积极配合进行病例相关信息的调查,并且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
3、积极参加与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相关的培训;医务科和科教科开展对有关医务人员的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医务人员识别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能力。
4、指定专干具体负责医院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的搜集、通知医务科院内组织会诊、填写会诊报告卡、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周记录、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络等工作。
(三)医务科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规范组织开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病例监测工作,并要求专干及时将监测报告报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接受专干从临床科室收集的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负责对报告卡的内容进行审核,发现错误或问题应及时纠正。
3、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迅速有效进行调查,组织院内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同时将会诊结果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开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
5、负责开展对临床科室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并不定期对医务人员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进行指导。
6、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相关病例/事件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主要监测的临床科室
选择急诊科、儿科、内科和门诊为主要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人群为医院所接诊的全部相关就诊患者,重点监测的科室为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内科等)、急诊科和儿科,重点监测对象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6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三)监测内容
1.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定义
本监测方案所指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针对的是一组用目前的知识难以解释的、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或事件,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事件: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及流行病学特征(如发病年龄、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流行病学知识等无法解释;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未能找到相关病因; (3)医院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未能明确相关原因;
(4)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并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 (例如:三鹿奶粉所致婴幼儿罹患“肾结石”事件满足了上述特征。由于我国婴幼儿肾结石自然发病率低于十万分之一,因此婴幼儿罹患“肾结石”本身就是一种罕见的健康损害事件;其次摄入三鹿奶粉后出现婴幼儿死亡事件;三是短时间内被诊断为“肾结石”的婴幼儿病例异常增多,与往年相比发病率异常增高(如兰州市解放军第一医院自2008年6月收治第一名“肾结石”患儿后的短短两个多月内,收治的“肾结石”患儿迅速上升到14名),原因却无法解释。)
2、不属于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范畴的情况 本方案中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不是临床上的“疑难杂症”,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方案监测的范畴:
(1)国家法定传染病; (2)原因明确的食物中毒;
(3)诊断和鉴别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 (4)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3、具体内容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相关就诊患者的一般信息、主要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具体见《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四)监测报告流程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以医院为单位,由医院的医务处或预防保健科具体负责进行个案/事件报告,监测报告流程为:
1、监测对象到医院就诊,临床医生发现符合本监测系统定义的可能与食品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2、接诊医生及时完整、准确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并上报专管人员;
3、医务处或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汇集报告卡;
4、医务处或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组织医院内部专家会诊,确诊是否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并且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会诊登记表》;
5、医务处或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将会诊确认后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1日内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病例的病历复印件(含全部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同时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周记录》;
6、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认真审核后,应立即向市卫生局汇报,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包括临床、流行病学、食品卫生学等领域的相关专家(必要时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专家支援)3日内进行会诊确认,该专家组的决定为最终结果;
7、经专家组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网络填报电子报告卡,并将信息反馈医院;同时,医院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个案调查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8、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行病学、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及其它信息,对报告病例/事件进行综合评估。
整个报告过程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合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领导小组、医务科和各行政职能部门、各相关监测点临床科室要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二)突出重点,积极主动
监测点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活动中,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工作细致,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应及时主动地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并上报医院专管人员,专管人员应主动向医务科和主管院领导报告,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并及时报疾病控制机构。
医务科和科教科要强化培训,医务科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准确收集资料,保证调查质量。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
领导小组加强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的检查指导,医务科组织对监测点临床科室的监测、报告等情况进行督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监测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疑似职业病报告表范文第4篇
一、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
关的反应或事件。
二、 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
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三、 报告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儿童监护人姓名、现住址、接种疫苗名
称、剂次、接种时间、发生反应时间和人数、主要临床经过、初步临床诊断、就诊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等。
四、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
五、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在发现AEFI(包括接到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报告)后,
应及时向市卫生局、市药监局报告。48小时内向市疾控中心填报《AEFI个案报告卡》。
六、 对需要调查的AEFI(除明确诊断为一般反应,如单纯发热、接种部位的红肿、
硬结等),由市疾控中心在接种报告48小时内开展调查。
七、 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
社会有重大影响的AEFI,2小时内报告市卫生局和市药监局,并于2小时内向市疾控中心填报《AEFI个案报告卡》或《群体性AEFI登记表》,由市级或省级疾控机构立即组织专家组调查。出现死亡或群体性AEFI,同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报告和调查。
八、 除省、市、县三级AEFI调查诊断专家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九、 各接种单位指定至少1名内科医师或公共卫生医师负责预检及预防接种不良
反应处理。建立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和事故登记本,专人负责。
十、 过敏性休克处理原则:使病人平卧、头部放低、保持安静、注意保暖;立即
皮下注射肾上腺素(1/1000),小儿为0.01ml/kg/次,最大量为0.33(1/3支)ml,如体重不明,用量为:2岁以下1/16支,2-5岁1/8支,5-11岁1/4支,11岁以上1/3支-1/2支;如5分钟病人仍无好转,可重复使用。第一时间通知临床医生进行抗休克处理或拨打120转院。
十一、 晕厥处理原则:使病人平卧,松解衣扣,注意保暖;轻者可给予温开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