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营造中心章程范文

2024-03-05

社区营造中心章程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XXX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条 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的建设标准,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加强我省相关领域高水平科研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协同创新能力,培养、汇聚一批学术领军人才与科研创新团队,积极开展高层次的原创性、前瞻性和应用性研究,力争形成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努力为我省乃至国家的XXX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本科生、研究生相关课程的共同开发,授课教师互聘、学生课程互选等人才培养工作;

(二)开展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

(三)开展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

(四)开展研究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定期合作举办“XXX”全国性学术研讨会;

(六)开展面向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咨询、人员培训和成果转化;

(七)其他协同创新工作。

第二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协同高校的权利包括:

(一)协同高校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协同高校分别挂牌,分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

(二)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开展课程互选和联合培养等;

(三)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四)共享师资队伍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教师、相互提供师资培训等;

(五)共享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包括:以中心名义独立对外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第五条 协同高校的义务包括:

(一)协同高校负有为中心教师互聘、人才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二)协同高校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在中心获得专项资助前提供必要运行经费,获得专项资助后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其他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教学工作,开展联合培养等;

(二)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三)共享协同创新中心其他资源,包括: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四)负有为中心实务教师(研究生导师)聘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人力、政策支持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订中心章程;

(二)审议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议中心开放课题;

(四)制定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五)决定吸收新的高校加入协同创新中心;

(六)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中心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由牵头单位3人、各协同单位2人,共15人组成。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理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召开理事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

因工作需要,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中心在协同单位分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组成联合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联络、网站建设与管理及其他具体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中心最高学术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科研计划;

(二)审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三)对协同高校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四)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五)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15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高校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中心主任联席会议提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位副主席主持。

召开学术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中心设发展咨询委员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咨询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为中心的发展和重大决策提出权威性的咨询意见;

(二)对中心重大研究工作的方向、研究规划的方案和评价标准提出战略性的建议;

(三)对中心发展规划和重大战略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其他须由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发展咨询委员会由9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声誉,或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或实践经验,由协同单位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发展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副主任由中心理事会提名,发展咨询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发展咨询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副主任主持。

召开发展咨询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 中心分研究方向组建创新团队完成建设任务。 创新团队的组建,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协同单位拨付、河南省协同创新专项资助和社会捐助。

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接受协同高校的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五章 退出和吸纳

第二十一条 协同单位有权退出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单位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二十二条 在协同单位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中心。吸收其他单位加入中心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协同单位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社区营造中心章程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怀柔区小学管理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怀柔区汤河口镇中心小学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中心小学

学校性质: 汤河口小学是一所全日制山区农村寄宿制学校,隶属于怀柔区教育委员会。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学校位臵: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大街13号

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第三条

办学目标: 教学相长,特色创新;和谐育人,全面发展。 第四条 育人目标:

使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家乡、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具有遵守社会公德的公民道德意识;初步具有关心集体、热爱集体、以集体利益为重的集体意识;初步具有活泼开朗的性格、阳光乐观的个性、坚忍不拔的意志品质;初步具有勇于实践、大胆创新的科学精神;初步具有自我管理、自我鉴别、自我判断的分辨是非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合作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初步具有传承汤河文化、弘扬汤河文明、发展家乡经济、建设美丽家园的美好情感。

初步学习合理饮食、科学锻炼、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

初步具有基本的自救、防护、避险、逃生常识。 第五条

办学理念:让生命因教育而精彩

让学生因教育得到发展,打下坚实的人文基础;

让教师因教育得到发展,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让学校因教育得到发展,成为和谐优质的校园。 第六条

办学特色: 以球辅德;以球健体;以球益智 第七条

校 训:习惯很重要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小学阶段六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培养中国合格公民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干部、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学校按区教委编制设校长1名、党总支部书记1名、教育教学副校长1名;设教务主任、德育主任、行政(含后勤)主任各1名,根据人事核编要求设科室职员和教育教学人员。 第十一条

党总支部书记是学校党政第一责任人,校长是学校行政第一责任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或聘任;教育教学副校长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者、组织者、实施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或聘任;主任级干部的任免由个人申报、校长提名、党组织考察、民主测评通过,报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对学校实施全面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精神,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教职工实施。

(三)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注重干部、教师两支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构建三结合教育网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开拓创新,挖掘本土教育资源,研究汤河地区乡土文化、民风民俗、历史积淀,努力办出学校特色。

(六)对学校工作有决策权、人事权、财务权。校长在征求党支部、校务委员会、教代会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三重一大”问题行驶最后的决定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设党支部书记1人,由区教工委、教委任命,党员大会选举支委5人。党支部的职责是:

(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

(三)做好全体干部、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组织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四)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重大问题工作方案、重要工作及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讨论,参与决策,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六)对领导干部人选的提名有考察、讨论权,并按干部管理程序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组织领导教代会,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等人组成,校务委员会的召开由校长召集、组织。校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每月1——2次。

(二)校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校长主持。重点内容是:分析、研究、反馈、交流教育教学、总务后勤等工作的进展情况;讨论并通过学校的发展规划、计划、教学改革及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结构工资分配方案、岗位设臵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出台等重大事宜。为校长的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三)校务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或建议做出决定。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校长有权做出最后裁决。

(四)传达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总结部署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组织负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教代会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教代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教代会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会议。

(二)教代会负责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出台、落实及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

(三)评议、监督学校行政干部,提出表扬和批评。

(四)对校长权限内的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交换,如意见不统一,按校长意见执行,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向校长送交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中心小学设副校长1人。副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抓好中心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及其它管理工作。制定和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主任和副主任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校长提出主任级干部聘用、奖惩的建议及教职工岗位调整的建议。经校长同意可代表校长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中心小学设臵教务处和政教处。设臵教务主任(教学)和政教(德育)主任各1人,教务主任和政教主任在校长和副校长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分管工作。

(一)政教处的工作职责:

1.协助主管校长制定并实施学校德育工作计划,检查、评价、反馈、总结德育工作。

2.负责组织管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纲要》等政策法规、《小学生礼仪常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建立健全德育工作管理制度,促进学校良好校风的形成。深入了解学生思想品德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适合儿童特点的德育活动。

3.结合学生所处区域的特点,在深入了解民风、民俗及区域文化、区域文明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培养学生了解家乡、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民族情感及挖掘家乡文化、传承家乡文明的创造精神。

4.依据学校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充分研究校史、校情、办学特色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学校、教师、学生特点的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 5.负责学生常规管理和法制安全教育,加强日常行为教育、行为训练和行为监督,搞好各班、各中队常规考评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6.加强德育队伍建设,特别是班主任队伍建设。负责班主任的培养、培训、指导,审查班主任工作计划,定期布臵、检查和监督班主任工作。总结交流班主任工作经验,指导班主任做好后进生、学困生、特殊情况学生的转化工作。对班级德育工作的开展及管理情况做出公正、公平、科学、客观的评价。

7.指导少先队工作,经常地对学生、少先队员进行队史、队情、队日教育,参加少先队组织的活动。

8.加强对班会和队会的指导,保证班、队会的质量;每月召开一次校会。

9.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校学生、先进班集体、优秀中队的推荐、评选及表彰工作。 10.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搞好校园卫生管理,创设优美、整洁、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广播及其它载体创设学校优良的文化氛围。

11.抓好校内外、课内外教育,按时组织、参加怀柔区举办的学生艺术节、科技节及其它活动。健全和完善“三结合”教育网络,组织好学生的外出活动,组织召开好学生家长会。

12.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组织开展学校的群体活动和卫生工作。

13.做好住宿生的日常管理,管理过程中突出安全教育工作。 14. 经常不断地对学生进行广泛的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知道基本的自救、防护、避险、逃生常识。

15.领导学校校医室、心理咨询室工作。

16.负责德育管理责任制的评价工作,做好有关教育活动的总结、上报工作。

(二)教务处的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及教材内容的实际制定并实施教学工作计划,科学的安排好各年级、各学科课程表,开足、开齐课程、课时。做好教学工作的检查和总结工作。

2.指导教研组长、学科组长、学科教师、课外兴趣小组辅导教师制定计划并开展有效的活动。坚持学科组例会制度,发挥学科组长的作用。

3.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通过检查教师备课、讲课、学生作业、辅导等活动,了解教学实际,定期向校长和主管校长汇报学校教学工作状况,并提出改进、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4.组织开展教研活动、科研活动,审查教研组、学科组的工作计划及活动方案、记录和总结。参与教学课题研究,完善科研工作的过程管理,积累资料和经验。

5.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教研活动、科研活动,引领各学科教师更新教学观念、课程观念,提高各学科教师的质量意识。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课堂教学评优活动,注重评优过程的管理,挖掘教师资源,认真总结、反馈、表彰。稳步提高教学质量。

6.组织好单元、期中、学期末质量检测工作,做好成绩登统和试卷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质量检测的反馈和总结。

7.组织学生参加各项学科竞赛,赛前布臵、动员、指导,赛后总结。

8.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做好对教学人员的岗位评价工作。评价过程科学、真实、客观、公正,透明度高。

9.做好教师的考勤统计,安排好缺勤教师的代课、调课工作,负责课时工资的核对、造表等工作。

10.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的业务档案。做好小学生质量综合评价及学籍管理工作。

11.与总务主任密切配合,做好教科书、教辅材料的预定和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臵总务处。总务处设总务主任1名。总务主任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总务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期总务后勤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对总务后勤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二)制定并完善后勤人员工作职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财务、财产监督和检查。

(三)年初做好专项预算及其它预算,合理使用经费,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政策。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负责学校各种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学生住宿设备等的计划采购、供应保障及保管工作。

(四)定期对校舍、线路、防雷设施、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做好水、电、取暖设备设施及教学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工作。检查、评价师生使用各种设备、设施及其它公物情况,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各种财产的有效使用、安全使用。创造条件,积极改善办学环境。

(五)负责后勤人员的管理和专业培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专业水平。

(六)负责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定期向校长汇报公费医疗经费的开支、使用情况,确实为教职工健康服务,为校长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七)负责教科书、教辅材料的预定和发放工作。

(八)负责教职工调资政策的宣传及调资工作的具体落实、固定资产的统计报表以及其它临时报表工作。

(九)安排好护校值班、救急抢险,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臵教育科学研究室。科研室设主任1人,由教务主任兼任。教科研室主任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及教科研队伍建设。教科研室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主管校长制定学校教科研工作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学校教研、科研工作进行总结。

(二)经常不断地向各科教师渗透教研、科研一体化思想,保证教研、科研工作的有机结合,并通过教研、科研工作的有效结合,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及科研水平,为教学质量的提高服务。

(三)对学校的教研、科研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加强对教科研工作的统一管理。

(四)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布臵的教科研工作,结合学校校园文化积淀、人文底蕴、发展情况及办学特色,制定校级科研课题。加强对科研课题的管理,做到课题立项、申报、审批、开展研究、成果汇报有序、规范。

(五)充分挖掘教师资源,开发集地域特点、汤河文化、汤河文明、民族特色于一体的本土资源,调动全体教师研发、创造校本课程的积极性。

(六)负责制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骨干教师培养等发展提高规划、计划;负责教师自主发展计划的指导与审阅。督促、检查、评价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条

学校设臵语文、数学、体美、科任学科组。各学科设组长1人,组长的设臵根据学年出个人申报意向,由教务处考察、提名,经校委会研究,校长聘任。学科组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学校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安排。

(二)带领组内教师形成团结向上的集体,组织本组教师扎实开展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等日常工作。

(三)了解本组教师的思想动态、倾听本组教师的呼声,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教师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为规范教学管理提供现实依据。

(四)负责组内教师备课笔记、学生作业的收缴、查阅,传递学校各种管理信息,完成学校布臵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臵镇级中心幼儿园一所。中心幼儿园设臵园长1名,根据实际情况由校长聘任幼儿园教养员和保育员,正常开展幼儿园的教育、保育等各项工作。幼儿园园长就幼儿园的整体工作向校长负责,接受校长的直接领导。 第二十二条

教师的聘任:应聘教师必须达到北京市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校长按岗位设臵及岗位职责要求在充分考虑应聘教师专业能力的基础上进行聘任。教师的聘任实行双向选择、双向聘任。

第五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授聘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依据学校对教师学期末、学年末综合评价结果,享受学校福利待遇。

一、教师的权力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凡年满6周岁的本辖区儿童均有就近入学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小学户籍变更申请转学,经有关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学校应及时予以接收并妥善安臵。不属本校范围的择校生或借读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小学学制为6年。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在小学修业已满6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生源实际情况,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工作意见确定班额。班额一般不超过30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件(区级医疗单位),准其休学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连续休学超过3个月者,复学时可根据学生学习的实际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三十条

学生人格受到尊重。对品学兼优或成绩突出的学生,学校、教师应给予表扬、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上级有关规定申请助学金或学校通过有效途径给予帮助;对肢体残疾、智力残疾或有其它情况的特殊学生、特质学生不得歧视、侮辱。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努力完成作业,认真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礼仪常规》及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各项要求制度。尊师爱校、团结友爱、服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理。学校按规定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三条

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应得到保护。 第三十四条

符合国家规定在校住宿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在校住宿。住宿生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国家、社会给予和赠与的住宿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统一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统一建立、保管、使用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

第七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首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都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要落实以学生的发展为本、面向全体、全面发展、学生自主发展的素质教育基本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副校长、教学主任、德育主任等参加的德育、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德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

按国家公布的课时计划、教学常规管理要求、德育常规管理要求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根据区域文化、区域文明、学校生源特点、校园文化等自主研发校本课程并予以落实。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市教委、区教委颁布的校历安排并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停课。如遇特殊情况,停课1天以内,须报校长批准;停课1天以上3天以内,须报区教委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教材的征订及使用,按区教委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要因材施教、培养习惯、激发兴趣、提高能力,努力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用科学的方法努力解决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 第四十二条

教学质量是学校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学校要按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理念及要求进行教学。

学校应注重从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出发,科学、全面评价学生的各科学习。科学合理使用《小学生质量综合评价手册》。各学科教师应按新的课程标准做好学生成绩平时、期中、学期末的考核与评定工作。语文、数学、英语学科学期末学校统一检测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坚持德育为首的原则。抓好德育全员化、全过程化管理,加强各学科渗透德育,寓德育于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建设之中。认真贯彻《小学德育纲要》、《北京市小学生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抓好学生的养成教育,注重德育工作的实效性。

学校应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体系。 第四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体能测试标准》等法律、法规,上好“两课两操”,确保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增强学生体质。 第四十五条

加强艺术教育,上好美术课、音乐课等艺术课程,按照怀柔区艺术教研室、体美科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艺术活动,努力培养学生的特长及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 第四十六条

加强劳动教育,开展好综合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适量的自我服务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性劳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品德,掌握一定的生产劳动技能,培养学生的劳动习惯。 第四十七条

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指导,开展好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强对住宿生课余生活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健康、活泼、有益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教职工,在学期末、学年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 学校校产、设备、经费及安全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校产登记、保管、使用、维护、维修。防止人为丢失和损坏。定期对校舍、线路、防雷设施、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做好水、电、取暖设备、设施及教学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工作。检查、评价师生使用各种设备、设施及其他公物情况,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各种财产的有效使用、安全使用。 第五十条

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实施意见》,做好校园环境建设规划,抓好校园净化、绿化、美化工作,努力创造健康向上、和谐有序的育人氛围。 第五十一条

严禁乱收费。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认真执行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每年经费的预、决算要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设臵校医室,校医室设兼职保健教师1名。校医室组织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控工作。配合疾病防控部门、区教委保健部门开展工作。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臵心理健康咨询室。心理健康咨询室设兼职心理健康教师1名。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服务。 第五十五条

加强交通、防火、防震、防溺、防煤气中毒、防雷击等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基本的自护、自救常识,掌握一定的自护技能,具有一定的自护能力。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习。 第五十七条

加强学校师生伙房的卫生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伙房工作。避免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八条

加强住宿生管理,建立健全住宿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住宿生住宿安全。

第八章 家长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六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二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六十三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中的教师代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六十八条

学校接受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结合怀柔区汤河口镇中心小学实际制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4年9月起执行。 第七十四条

社区营造中心章程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全称为成都

艺术培训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所在地是成都市高新区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专门从事文化艺术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文化艺术培训为载体,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文化艺术教育,为社会培养充裕的文化艺术后备人才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形式:货币。

第七条

本中心的审批机关是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会决策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 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 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 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培训中心经理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 本中心董事长任期3年

(四) 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

2、 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4、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 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 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开、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 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 成员负责召开。

(三)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 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 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

3、制订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订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 董事会应对所提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四)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经理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教务处,办公室等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培训活动;

(三)招收学员;

(四)对学员实施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学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培训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保证培训质量;

(三)维护学员、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员及其监护人了解学员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中心经理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经理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科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经理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经理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熟悉培训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组织管理能力;

(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专职在培训中心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经理负责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培训、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经理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经理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经理职责的;

(三)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培训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培训中心经理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 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培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培训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各工作岗位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等。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中心的经理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培训业务。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由经理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3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项目。 第二十九条 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结束,按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 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训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订。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有:(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和法定代表变更、培训中心经理变更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培训中心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法规的规定处理。

4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

培训中心董事会成员签章:

社区营造中心章程范文第4篇

第一条 XXX 社区文化体育协会。

第二条 性质XXXX社区文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文体协会)是非营利性、群众性组织,隶属XXX的领导。

第三条 宗旨 为了弘扬邻里文化,普及社区文化体育活动,提倡健康、快乐、友谊、和谐,提高辖区居民的综合素养,促进城南街道文明创建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职责 组织协调各社区开展各种文化体育活动,促进交流,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倡导和谐。

第五条业务范围 组织辖区居民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及交流、演出、比赛。

第六条 主要任务

1.指导社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推动社区的文体生活。 2.组织开展全辖区性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普及提高辖区居民的文化体育水平。

3.根据重点工作的安排,配合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各类文体活动。

4.发掘并培养有素质、有水平、有天赋的文体人才,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展示自我才华的舞台。

5.组织开展文化体育交流及演出比赛等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必备条件 1.拥护文体协会章程; 2.有加入文体协会的意愿;

3.在文体协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文体协会讨论通过并经登记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文体协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4. 向文体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成员组成

文体协会成立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 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修订章程和审议有关决议,讨论重大工作事项,制定工作计划,审议并接纳会员。 第十四条 执行机构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协会各项决议,协调、组织开展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各专项活动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各专项活动。

第四章 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权利机构与职权

文体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指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审议文体协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文体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文体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1.在合法的范围内自筹经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第二十条 文体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社区营造中心章程范文第5篇

来源莲山

课 件 w w w.5y K J.Co m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

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X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委员每人每月元。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每个社区居委会每月元,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XX年X月X日X街道X社区。第一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文章

来源莲山

社区营造中心章程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怀柔区小学管理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怀柔区汤河口镇中心小学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中心小学

学校性质: 汤河口小学是一所全日制山区农村寄宿制学校,隶属于怀柔区教育委员会。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学校位臵: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大街13号

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第三条

办学目标: 教学相长,特色创新;和谐育人,全面发展。 第四条 育人目标:

使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家乡、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具有遵守社会公德的公民道德意识;初步具有关心集体、热爱集体、以集体利益为重的集体意识;初步具有活泼开朗的性格、阳光乐观的个性、坚忍不拔的意志品质;初步具有勇于实践、大胆创新的科学精神;初步具有自我管理、自我鉴别、自我判断的分辨是非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合作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初步具有传承汤河文化、弘扬汤河文明、发展家乡经济、建设美丽家园的美好情感。

初步学习合理饮食、科学锻炼、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

初步具有基本的自救、防护、避险、逃生常识。 第五条

办学理念:让生命因教育而精彩

让学生因教育得到发展,打下坚实的人文基础;

让教师因教育得到发展,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让学校因教育得到发展,成为和谐优质的校园。 第六条

办学特色: 以球辅德;以球健体;以球益智 第七条

校 训:习惯很重要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小学阶段六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培养中国合格公民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干部、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学校按区教委编制设校长1名、党总支部书记1名、教育教学副校长1名;设教务主任、德育主任、行政(含后勤)主任各1名,根据人事核编要求设科室职员和教育教学人员。 第十一条

党总支部书记是学校党政第一责任人,校长是学校行政第一责任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或聘任;教育教学副校长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者、组织者、实施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或聘任;主任级干部的任免由个人申报、校长提名、党组织考察、民主测评通过,报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对学校实施全面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精神,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教职工实施。

(三)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注重干部、教师两支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构建三结合教育网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开拓创新,挖掘本土教育资源,研究汤河地区乡土文化、民风民俗、历史积淀,努力办出学校特色。

(六)对学校工作有决策权、人事权、财务权。校长在征求党支部、校务委员会、教代会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三重一大”问题行驶最后的决定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设党支部书记1人,由区教工委、教委任命,党员大会选举支委5人。党支部的职责是:

(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

(三)做好全体干部、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组织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四)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重大问题工作方案、重要工作及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讨论,参与决策,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六)对领导干部人选的提名有考察、讨论权,并按干部管理程序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组织领导教代会,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等人组成,校务委员会的召开由校长召集、组织。校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每月1——2次。

(二)校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校长主持。重点内容是:分析、研究、反馈、交流教育教学、总务后勤等工作的进展情况;讨论并通过学校的发展规划、计划、教学改革及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结构工资分配方案、岗位设臵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出台等重大事宜。为校长的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三)校务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或建议做出决定。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校长有权做出最后裁决。

(四)传达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总结部署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组织负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教代会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教代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教代会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会议。

(二)教代会负责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出台、落实及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

(三)评议、监督学校行政干部,提出表扬和批评。

(四)对校长权限内的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交换,如意见不统一,按校长意见执行,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向校长送交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中心小学设副校长1人。副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抓好中心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及其它管理工作。制定和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主任和副主任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校长提出主任级干部聘用、奖惩的建议及教职工岗位调整的建议。经校长同意可代表校长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中心小学设臵教务处和政教处。设臵教务主任(教学)和政教(德育)主任各1人,教务主任和政教主任在校长和副校长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分管工作。

(一)政教处的工作职责:

1.协助主管校长制定并实施学校德育工作计划,检查、评价、反馈、总结德育工作。

2.负责组织管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纲要》等政策法规、《小学生礼仪常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建立健全德育工作管理制度,促进学校良好校风的形成。深入了解学生思想品德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适合儿童特点的德育活动。

3.结合学生所处区域的特点,在深入了解民风、民俗及区域文化、区域文明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培养学生了解家乡、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民族情感及挖掘家乡文化、传承家乡文明的创造精神。

4.依据学校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充分研究校史、校情、办学特色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学校、教师、学生特点的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 5.负责学生常规管理和法制安全教育,加强日常行为教育、行为训练和行为监督,搞好各班、各中队常规考评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6.加强德育队伍建设,特别是班主任队伍建设。负责班主任的培养、培训、指导,审查班主任工作计划,定期布臵、检查和监督班主任工作。总结交流班主任工作经验,指导班主任做好后进生、学困生、特殊情况学生的转化工作。对班级德育工作的开展及管理情况做出公正、公平、科学、客观的评价。

7.指导少先队工作,经常地对学生、少先队员进行队史、队情、队日教育,参加少先队组织的活动。

8.加强对班会和队会的指导,保证班、队会的质量;每月召开一次校会。

9.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校学生、先进班集体、优秀中队的推荐、评选及表彰工作。 10.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搞好校园卫生管理,创设优美、整洁、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广播及其它载体创设学校优良的文化氛围。

11.抓好校内外、课内外教育,按时组织、参加怀柔区举办的学生艺术节、科技节及其它活动。健全和完善“三结合”教育网络,组织好学生的外出活动,组织召开好学生家长会。

12.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组织开展学校的群体活动和卫生工作。

13.做好住宿生的日常管理,管理过程中突出安全教育工作。 14. 经常不断地对学生进行广泛的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知道基本的自救、防护、避险、逃生常识。

15.领导学校校医室、心理咨询室工作。

16.负责德育管理责任制的评价工作,做好有关教育活动的总结、上报工作。

(二)教务处的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及教材内容的实际制定并实施教学工作计划,科学的安排好各年级、各学科课程表,开足、开齐课程、课时。做好教学工作的检查和总结工作。

2.指导教研组长、学科组长、学科教师、课外兴趣小组辅导教师制定计划并开展有效的活动。坚持学科组例会制度,发挥学科组长的作用。

3.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通过检查教师备课、讲课、学生作业、辅导等活动,了解教学实际,定期向校长和主管校长汇报学校教学工作状况,并提出改进、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4.组织开展教研活动、科研活动,审查教研组、学科组的工作计划及活动方案、记录和总结。参与教学课题研究,完善科研工作的过程管理,积累资料和经验。

5.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教研活动、科研活动,引领各学科教师更新教学观念、课程观念,提高各学科教师的质量意识。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课堂教学评优活动,注重评优过程的管理,挖掘教师资源,认真总结、反馈、表彰。稳步提高教学质量。

6.组织好单元、期中、学期末质量检测工作,做好成绩登统和试卷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质量检测的反馈和总结。

7.组织学生参加各项学科竞赛,赛前布臵、动员、指导,赛后总结。

8.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做好对教学人员的岗位评价工作。评价过程科学、真实、客观、公正,透明度高。

9.做好教师的考勤统计,安排好缺勤教师的代课、调课工作,负责课时工资的核对、造表等工作。

10.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的业务档案。做好小学生质量综合评价及学籍管理工作。

11.与总务主任密切配合,做好教科书、教辅材料的预定和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臵总务处。总务处设总务主任1名。总务主任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总务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期总务后勤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对总务后勤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二)制定并完善后勤人员工作职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财务、财产监督和检查。

(三)年初做好专项预算及其它预算,合理使用经费,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政策。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负责学校各种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学生住宿设备等的计划采购、供应保障及保管工作。

(四)定期对校舍、线路、防雷设施、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做好水、电、取暖设备设施及教学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工作。检查、评价师生使用各种设备、设施及其它公物情况,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各种财产的有效使用、安全使用。创造条件,积极改善办学环境。

(五)负责后勤人员的管理和专业培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专业水平。

(六)负责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定期向校长汇报公费医疗经费的开支、使用情况,确实为教职工健康服务,为校长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七)负责教科书、教辅材料的预定和发放工作。

(八)负责教职工调资政策的宣传及调资工作的具体落实、固定资产的统计报表以及其它临时报表工作。

(九)安排好护校值班、救急抢险,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臵教育科学研究室。科研室设主任1人,由教务主任兼任。教科研室主任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及教科研队伍建设。教科研室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主管校长制定学校教科研工作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学校教研、科研工作进行总结。

(二)经常不断地向各科教师渗透教研、科研一体化思想,保证教研、科研工作的有机结合,并通过教研、科研工作的有效结合,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及科研水平,为教学质量的提高服务。

(三)对学校的教研、科研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加强对教科研工作的统一管理。

(四)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布臵的教科研工作,结合学校校园文化积淀、人文底蕴、发展情况及办学特色,制定校级科研课题。加强对科研课题的管理,做到课题立项、申报、审批、开展研究、成果汇报有序、规范。

(五)充分挖掘教师资源,开发集地域特点、汤河文化、汤河文明、民族特色于一体的本土资源,调动全体教师研发、创造校本课程的积极性。

(六)负责制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骨干教师培养等发展提高规划、计划;负责教师自主发展计划的指导与审阅。督促、检查、评价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条

学校设臵语文、数学、体美、科任学科组。各学科设组长1人,组长的设臵根据学年出个人申报意向,由教务处考察、提名,经校委会研究,校长聘任。学科组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学校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安排。

(二)带领组内教师形成团结向上的集体,组织本组教师扎实开展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等日常工作。

(三)了解本组教师的思想动态、倾听本组教师的呼声,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教师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为规范教学管理提供现实依据。

(四)负责组内教师备课笔记、学生作业的收缴、查阅,传递学校各种管理信息,完成学校布臵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臵镇级中心幼儿园一所。中心幼儿园设臵园长1名,根据实际情况由校长聘任幼儿园教养员和保育员,正常开展幼儿园的教育、保育等各项工作。幼儿园园长就幼儿园的整体工作向校长负责,接受校长的直接领导。 第二十二条

教师的聘任:应聘教师必须达到北京市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校长按岗位设臵及岗位职责要求在充分考虑应聘教师专业能力的基础上进行聘任。教师的聘任实行双向选择、双向聘任。

第五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授聘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依据学校对教师学期末、学年末综合评价结果,享受学校福利待遇。

一、教师的权力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凡年满6周岁的本辖区儿童均有就近入学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小学户籍变更申请转学,经有关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学校应及时予以接收并妥善安臵。不属本校范围的择校生或借读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小学学制为6年。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在小学修业已满6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生源实际情况,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工作意见确定班额。班额一般不超过30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件(区级医疗单位),准其休学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连续休学超过3个月者,复学时可根据学生学习的实际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三十条

学生人格受到尊重。对品学兼优或成绩突出的学生,学校、教师应给予表扬、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上级有关规定申请助学金或学校通过有效途径给予帮助;对肢体残疾、智力残疾或有其它情况的特殊学生、特质学生不得歧视、侮辱。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努力完成作业,认真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礼仪常规》及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各项要求制度。尊师爱校、团结友爱、服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理。学校按规定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三条

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应得到保护。 第三十四条

符合国家规定在校住宿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在校住宿。住宿生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国家、社会给予和赠与的住宿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统一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统一建立、保管、使用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

第七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首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都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要落实以学生的发展为本、面向全体、全面发展、学生自主发展的素质教育基本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副校长、教学主任、德育主任等参加的德育、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德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

按国家公布的课时计划、教学常规管理要求、德育常规管理要求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根据区域文化、区域文明、学校生源特点、校园文化等自主研发校本课程并予以落实。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市教委、区教委颁布的校历安排并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停课。如遇特殊情况,停课1天以内,须报校长批准;停课1天以上3天以内,须报区教委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教材的征订及使用,按区教委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要因材施教、培养习惯、激发兴趣、提高能力,努力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用科学的方法努力解决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 第四十二条

教学质量是学校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学校要按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理念及要求进行教学。

学校应注重从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出发,科学、全面评价学生的各科学习。科学合理使用《小学生质量综合评价手册》。各学科教师应按新的课程标准做好学生成绩平时、期中、学期末的考核与评定工作。语文、数学、英语学科学期末学校统一检测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坚持德育为首的原则。抓好德育全员化、全过程化管理,加强各学科渗透德育,寓德育于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建设之中。认真贯彻《小学德育纲要》、《北京市小学生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抓好学生的养成教育,注重德育工作的实效性。

学校应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体系。 第四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体能测试标准》等法律、法规,上好“两课两操”,确保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增强学生体质。 第四十五条

加强艺术教育,上好美术课、音乐课等艺术课程,按照怀柔区艺术教研室、体美科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艺术活动,努力培养学生的特长及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 第四十六条

加强劳动教育,开展好综合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适量的自我服务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性劳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品德,掌握一定的生产劳动技能,培养学生的劳动习惯。 第四十七条

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指导,开展好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强对住宿生课余生活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健康、活泼、有益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教职工,在学期末、学年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 学校校产、设备、经费及安全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校产登记、保管、使用、维护、维修。防止人为丢失和损坏。定期对校舍、线路、防雷设施、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做好水、电、取暖设备、设施及教学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工作。检查、评价师生使用各种设备、设施及其他公物情况,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各种财产的有效使用、安全使用。 第五十条

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实施意见》,做好校园环境建设规划,抓好校园净化、绿化、美化工作,努力创造健康向上、和谐有序的育人氛围。 第五十一条

严禁乱收费。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认真执行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每年经费的预、决算要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设臵校医室,校医室设兼职保健教师1名。校医室组织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控工作。配合疾病防控部门、区教委保健部门开展工作。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臵心理健康咨询室。心理健康咨询室设兼职心理健康教师1名。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服务。 第五十五条

加强交通、防火、防震、防溺、防煤气中毒、防雷击等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基本的自护、自救常识,掌握一定的自护技能,具有一定的自护能力。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习。 第五十七条

加强学校师生伙房的卫生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伙房工作。避免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八条

加强住宿生管理,建立健全住宿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住宿生住宿安全。

第八章 家长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六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二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六十三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中的教师代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六十八条

学校接受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结合怀柔区汤河口镇中心小学实际制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4年9月起执行。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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