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考核细则范文

2023-09-20

机关考核细则范文第1篇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按照“服务、稳定、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我镇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奖优罚劣的激励竞争机制,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的调动广大机关干部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的积极性,确保我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实效,便于操作。

2、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注重平时督察,实行全程考核。

3、坚持部门工作与街道中心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办法和具体内容

(一)日常工作(100分)

机关干部的日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日常工作,是指每位机关干部按照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规定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具体考核分为学习、工作和生活三个方面。

1、学习(10分)。主要考核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

能够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并积极进行学习交流的得4分,按要求自学、每月记学习笔记2000字以上的得4分,按要求每半年写出一篇心得体会,每年写出一篇有分析、有见解的调查报告的得2分。对参加周一例会不带笔记本者,督查到一次扣0.5分。无故不参加学习的,每次罚款50元。学习笔记每月月底检查一次。

2、考勤(10分)。按应出勤天数计算(全年事假最多不超过20天,病假不超过60天),组织安排加班天数可以当作出勤天数。全年出满250天勤记10分,每缺一天扣0.5分,会议考勤每缺一次扣0.5

分,查岗缺岗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卫生(10分)。卫生领导小组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卫生,设卫生流动红旗,每月流动一次。按照每次检查的分数,年底计算平均分,为单位工作人员卫生成绩。责任区工作人员的卫生得分,以辖区内的卫生考核为依据,年底计算平均分。

(1)办公楼卫生要求:办公室、会议室、楼梯、走廊、门厅等,做到门窗、墙壁、楼梯、天花板无积尘、蛛网;地面无垃圾、纸屑、烟头、痰迹;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判分标准:①门窗、墙壁、楼梯、天花板有积尘和蛛网者每处扣2分;②地面有垃圾、纸屑、烟头、痰迹者每处扣2分;③文具、书籍、橱内物品摆放不整齐,橱面、电脑、电风扇、空调、灯具不整洁每处扣2分。

(2)环境卫生要求:划片包干、专人负责、清洁整齐,地面无垃圾、污水、杂物,无卫生死角,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判分标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3)厕所卫生要求:坚持每天洗刷,经常消毒,做到无积粪、无污垢,基本无蝇、无臭,地面无污物,四壁整洁,有防蝇设施。判分标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4)厨房餐厅卫生要求:①无积尘蛛网,无残渣剩饭,物品用具清洁。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②炊事员工作服帽整洁,操作期间不吸烟,做到“四勤”(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工作服)并掌握一般卫生知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③仓库管理做到室内清洁,物品存放整齐。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④发现腐败变质食物者厨房餐厅卫生不得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纪律(10分)。模范执行党委各项工作制度,带头执行各项廉政法规,作风严谨,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的得10分,每发生一次违反党委各项制度和廉政法规现象的酌情扣1——2分,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5、中心工作(20分)。对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每项工作结束后,由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打分,最后汇总平均。

6、本职工作(40分)。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分工,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年终根据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由镇领导干部、一般干部、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按4:4:2的比例对每位同志进行百分制综合测评。测评分数×40%为综合测评得分。

(二)包村工作(总分100分)

按照包片领导、总支书记、包村干部分级负责制的要求进行考核,分为:日常工作、单项工作和社会稳定3个方面,单项工作每项结束后由分管领导负责打分,日常工作和社会稳定按照百分制每月考核一次,最后按照总分100分进行核算。

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按要求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所责任区、村社会稳定,不出现到县以上集体上访的,包片领导、总支书记、包村干部当月考核计100分,因工作不到位每有一项工作未完成的或出现到县及县以上集体上访的,分别扣10分、20分、30分,出现群体性上访或影响重大的越级上访的,当月考核不得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从严处理。对于相关责任人正在积极排查调处期间发生的上访,不予扣分。

三、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机关干部综合考核及包村工作考核结果和机关干部、包村干部奖惩挂钩,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

2、设立工作展现平台,对学习、考勤、卫生、纪律等考核项目每月汇总并在公开栏内公示,中心工作结束后由分管领导汇总打分及时在公开栏内公示,对成绩优异者进行表彰。

(二)处罚。

1、单项年终考核在全县年度考核中比上年度下降3个位次,给予黄

牌警告,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分数75分以下并连续两年在末三位的予以辞退。

四、组织领导

为真正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镇党委成立全镇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督察考核评比,进一步调动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形成扎实工作、勇争一流的良好氛围,为把我镇早日建设成为经济强镇而努力奋斗。

机关考勤。(20分)负责人:郑亚范董红

(1)严格遵守签到制度。(无故不签一次扣1分)(5分)

早8:00以前、晚16:00以后为签到时间,在岗时间不允许签到。严格禁止代签,发现违规一次,代签人和被代签人各扣1分。

(2)严格遵守值班值宿制度。(无故不值班、值宿一次扣2分)(5分)

(3)保持好室内卫生及分担区的卫生。(5分)

为了切实转变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使机关干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把政府建设成高效、廉洁、文明的服务型机关,从而确保党委、政府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机关干部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体机关干部(局级领导不参加考核,以组织部考核为准)。

二、考核内容

(一)纪律作风考核

1、要按时上下班。凡无故旷工者每天扣2分,扣工资50元;

2、要按时参加机关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凡未经领导批准,无故不参加机关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者,每次扣2分,扣工资20元;

3、要坚持外出登记制度。凡离开机关都要到服务大厅登记,否则每次扣1分,扣工资10元;

4、要坚持抽查制度。每周至少抽查两次,每脱岗一次扣2分,扣工资20元;

5、工作时间严禁喝酒(陪客人除外)。发现一次扣2分,扣工资50元;

6、工作时间严禁一切娱乐活动。凡在工作时间打扑克、麻将等娱乐活动者,一经发现,除在机关大会上做检查外,每次扣5分,扣工资100元;

7、会议期间要自觉关闭手机。凡机关干部集中或会议期间一律关闭手机或设臵为静音,每响一次扣20元;

8、要坚守值班值宿制度。凡不能按规定值班值宿,擅离岗位者,每次扣2分,扣工资20元,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机关学习考核 (10分)。

9、要坚持每周五学习日制度。凡不是参加上级会议或陪同上级来人检查工作,未经领导批准,必须参加机关组织的学习活动,否则每缺一次扣2分,扣工资20元;

10、要坚持记学习笔记。否则每次扣2分,扣工资20元;

11、要坚持参与通讯报道工作。要围绕本镇的人和事,每人每年写报道4篇,每少一篇扣2分,扣20元;凡被庄河市、大连市、省、国家媒体采用的文稿每篇依次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同时依次奖励40元,60元,80元,100元。(所有材料报宣传委员把关上报,从事信息报道工作除外)。

(三)卫生考核(10分)。

12、要搞好机关卫生。要按照已确定的分担区,各负其责。办公室和分担区每天要清扫一次,要做到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每发现一次未达标准扣责任人2分,扣工资20元。

(四)业务工作考核(50分)。

13、年末所有机关干部需在全体机关干部、村干部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按照业务在上级所排名次,工作业务指标完成情况,服务态度和业务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分别打分,党委集体打分占40分,机关干部打分占5分,村干部占5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项不得分:

(1)因工作解决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导致群众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2)因工作失职给集体造成损失的;

(3)业务工作范围内被通报批评的。

(五)中心工作的考核(10分)。

机关考核细则范文第2篇

(一)林业行政案件立案。森林公安机关受理林业行政案件后,应当立即组织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不符合的,则作不立案处理,并立即通知报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严禁工作拖延或不作为。

(二)警械具使用。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除违法嫌疑人妨碍执行公务,或可能做出危险行为之外,不得使用警械具,尊重违法嫌疑人的人格,禁止造成人身伤害。

(三)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期限。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报告上级机关,以森林公安机关名义办理的行政案件,办案单位应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并继续组织调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应逐案登记,指派专人督办,加强考核监督;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办理的行政案件:应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报告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继续组织调查。禁止案件久拖不结。

(四)措施的适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禁止使用留置盘问、传唤措施,禁止使用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五)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森林公安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保障森林公安机关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罚款收据的出具。森林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一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七)责任公开认定。为了在行政执法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森林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要求公开进行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

二、办理刑事案件

(八)刑事案件受理。对公民、单位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必须受理,不得以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为由拒绝、推诿;即使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接报单位也必须先受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接报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明确管辖权后,接报单位应先内部联系有管辖权的单位,确认具体接待人后才能移送,并在48小时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报案人,通知报案人前往管辖单位办理。禁止有案不接,互相推诿。

(九)刑事案件立案。森林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受理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在20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后72小时内通知报案人;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确有特殊原因,在20日内无法决定的,办案单位应在期限届满前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并继续组织调查;上级公安机关应逐案登记,指定专人督办,加强考核监督。严禁工作拖延或不作为。

(十)继续盘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带至森林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检查的,应立即制作《盘问检查通知书》,送达被盘问检查人员,并立即通知其亲属或单位;因有碍侦查或身份来历不明等原因暂时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盘问检查通知书》上注明,上述情形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单位。

(十一)告知权利义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同时,向其送达《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对不识字或不通晓当地语言的犯罪嫌疑人,森林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为其宣读或翻译,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十二)鉴定结论的告知。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知情权,森林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收到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后48小时内,将《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以确保双方有效行使诉讼权利。

(十三)撤销案件。对于经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在做出撤销决定后48小时内,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送达原案件嫌疑人,严禁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四)解除扣押、冻结。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扣押的物品、文件和冻结的存款、汇款,应立即组织调查甄别,对不属于涉案物品、款项的,应当立即发还;未及时发还的,被扣押人或被冻结人及其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可以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投诉,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应立即甄别,依法办理。禁止侦查工作中的不当扣押和冻结行为。

(十五)轻微刑事案件处理。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受害人向森林公安机关递交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书面申请的,森林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可以据此决定不立案或撤销案件。

(十六)通知家属。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涉案人员采取拘传、拘留、逮捕等措施时,要及时通知其家属,法律规定不通知的除外;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要求,要及时转达其家属,保障家属的知情权。

(十七)合法财产返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八)刑事案件律师会见。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森林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自律师提出要求之日起4 8小时内安排会见,并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逾期不安排的,律师可以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投诉,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属实的,应当立即责令纠正。禁止影响律师依法执业。

(十九)律师参与林业行政案件。为便于当事人更加充分地行使权利,自林业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了解案件性质,参加调解、听证,提出律师意见,避免因当事人不熟悉相关法律而影响其行使合法权利。

(二十)律师参加劳动教养聆询。根据有关规定对劳动教养案件举行聆询的,除因个人隐私等原因不宜公开聆询的案件外,受害人和拟被劳动教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确保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公开、公正。

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一)公开审理复议案件。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对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的单位设立;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室,对经审核同意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发出公告,允许群众旁听,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 (二十二)查阅复议案件材料。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的单位设立阅卷室,便于复议申请人及其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查阅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为有关人员行使知情权提供便利。

五、办理劳动教养案件

(二十三)保障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权利。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确须依法予以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批案件时,应当通知其法定监护人或教师,允许他们到场旁听,并提交书面意见,在会宣读。

六、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利

(二十四)查询羁押情况。大面积林区森林公安机关看守所均应设立问询处,就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羁押情况,接受其亲属、单位领导及律师的问询,增加执法透明度,接待过程中应当认真解答问题,礼貌用语。

(二十五)防止超期羁押。森林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要会同看守所,及时掌握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情况,羁押期限届满的,依法移送起诉、撤销案件、变更强制措施或报请延长羁押期限,严禁超期羁押或错误羁押。

(二十六)保障申诉、控告权。看守所在押人员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申诉材料或揭发、控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材料的,应及时记录处理,保障在押人员行使申诉、控告权。

七、其他执法、管理事项

(二十七)社会监督的保障。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鼓励公民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关注,鼓励社会对经营野生动物的市场、宾馆、饭店、酒楼的监督,对公民的举报,要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情况保密,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二十八)报警处理。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随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对危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紧急报警、求助,要求城区5分钟内、市郊1 O分钟内到达现场,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现场;大面积林区森林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接警后,消防站保护面积在4-7平方公里内的,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5分钟,其它地点尽快到达。

(二十九)出示执法证件。森林公安民警在办理林业行政、刑事案件时,须先行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警官证等表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依法行使执法权。

(三十)对执法过错的道歉。森林公安机关各办案单位对于本单位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在执法监督工作中以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认定为执法过错的,办案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当面道歉。

机关考核细则范文第3篇

二、设立XX市XX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XX局系统(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实施全面管理,保密委员会由一名局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办公室、行政处、监察室、对外处、规划计划处的负责司志,并实行按业务线分管保密工作。

三、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保守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秘密的领导。

(二)组织和领导全系统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保密工作活动,实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识。

(三)具体办理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审批工作。

(四)确定本系统各单位的保密要害部位,建立保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和管理工作。

(五)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保密组织和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交办的保密工作。

(六)负责对夕、宣传资料的保密审查。

(七)组织对保密要害部位、涉密计算机系统和机要通信设备的保密技术防范。

(八)监督和检查本部门、本系统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九)负责查处系统内的泄密事件,研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泄密损失。

四、保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二次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指示,通报保密工作清况,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

五、保密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系统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负责审批保密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保密检查工作。

(四)负责向上级保密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六、保密委员会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任开展保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完成本单位和检查、指导本系统的日常保密工作、

(三)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主任交办的保密管理工作。

七、保密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职权范围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及时向保密委员会请示汇报保密工作〕

八、保密领导人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保密法规,组织指导、协调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确定密级的工作。

(二)按照本级保密审批权限,做好定密的审批工作。

九、保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贵:

(一)负责对本处室、本业务线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使涉密人员熟知有关保密工作的法规制度和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咬二)对本处室、本业务线业务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负责确定具体的秘密事项并制定专项保密措施。

十、保密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各和技术设备的专项保密管理工作。

(二)对本系统在保密工作中涉及的保密技术问题提出保密要求,从技术上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十一、市局保密干部和专职保密员负责本委日常的保密工作。机关各处室设兼职保密员一人,具体负责本处室的日常保密工作。

保密干部和保密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保密工作的要求,经常宣传、检查、督促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二)负责木部门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图纸、音像制品等)日常管理工作。

机关考核细则范文第4篇

2008年第一期——新法新规

皖管[2007]100号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保障机关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厅〔2007〕1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中的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省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省委、省政府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3.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是指省直机关所使用的省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和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赠予的各种型号的轿车、吉普车、越野车、旅行车和20座以下客车等非经营性用车。

第二章 配备标准

4.正省级干部的专车,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的相对固定用车,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5.省直机关其他公务用轿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第三章 编制核定

6.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省级干部的专车或相对固定用车,按每人1辆定编。离退休省级干部(含享受副省级乘车待遇)自愿选择车公里包干用车办法的,按皖行综字〔1998〕4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在职厅局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巡视员、副巡视员)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配1辆定编。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厅局级干部的,视具体情况另行核定。调任省人大、省政协、省委督查组、省政府咨询委、省委巡视组等机关工作的厅局级干部,纳入其本人工资关系所在部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机关的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15人定编1辆;其他单位的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20人定编1辆。

(4)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用车,按单位离退休干部实有数,50人以下原则上配备1辆面包车(其中厅级离退休干部超过10人的,可增配l辆小汽车);50人以上的可配备1辆小汽车1辆面包车(其中厅级离退休干部超过20人的,可再增配1辆面包车);超过100人的,视具体情况另行核定。

(5)警务、机要、消防、救护、抢险、工程、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7.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二级预算事业单位,按人员编制数,25人以下原则上定编l辆公务用车;超过25人,每增加25人,增加编制1辆。部门管理副厅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按厅级领导职数、职工编制数加以核定。

8.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与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上述公务用车编制标准,为省直各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数并核发“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卡”(以下简称编制卡)。“编制卡”作为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报废、车辆使用经费供给和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等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的重要凭证。

9.省直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是车辆配备的基本依据,对暂时车辆缺编的单位,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安排配备。

10.对现有超编小汽车设立“临时编制”,一次性使用。列入临时编制的小汽车经批准办理变更、报废处置手续后,临时编制同时注销。临时编制小汽车使用的燃料、维修、保险等经费由单位自理,财政不予供给。

11.省直机关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无偿赠予或中央调拨的小汽车,应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持本单位“编制卡”,到省管局办理车辆入编手续。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如有空缺,受赠或调拨车辆可顶替空缺编制,无空缺的则列入临时编制。

第四章 购置审批程序

12.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实行单位申请、集中审批、政府采购,统一分配。

13.省直机关凡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购置车辆的,均须向省管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管局初审汇总、省财政厅根据财力状况审核后,共同报省政府审批。

14.需要使用中央财政划拨经费、项目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经费购置车辆的,购置审批程序按第13条的规定,由省管局、省财政厅对申请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购车资金来源、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价格等情况审查核实后,纳入省政府集中审批管理范围。

15.省级领导因人事、岗位变动需要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向省管局提出申请。

16.省直机关购车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对其中的轿车,必须严格按照配备标准采购。

17.新车采购后,由省管局、省财政厅统一分配给各单位。省、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省管局出具的《省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予以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

第五章 处置审批程序

18.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使用单位无权自行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理。

19.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含临时编制车辆)的处置,必须填写《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报省管局审核确认,省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20.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经省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由使用单位送交有资质的物资回收公司报废回收,报废残值上缴省财政。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由省管局、省财政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办理转户手续,拍卖所得上缴省财政。车辆公开拍卖、报废处置涉及的评估机构、拍卖公司、物资回收公司由省管局、省财政厅采取竞标办法,择优选择。

21.省级干部更换下来的车辆,调出本省的省级干部原使用的车辆,实行车公里包干办法的离、退休省级干部原使用的车辆和已故省级干部原使用的车辆,以及机构改革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由省管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实有车辆情况统一调拨。车辆调拨由省管局出具《省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由调入和调出单位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2.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在办理报废、调拨过户等变更手续时,省、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凭《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和《省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按规定办理。 23.省级领导在任同一职级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其他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2年,12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5万公里,可以申请更新。

24.厅局级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任职单位使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25.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26.省直机关接受国际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车辆,单位应按照赠予组织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27.实行车公里包干办法的离退休省级干部的服务用车,由单位从机关现有车辆中调剂安排,实行有偿服务。除省级干部的专车、相对固定用车外,省直各单位的公务用车和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车辆应由机关有关部门统一调度使用,不允许将其变为专车或变相专车。

28.省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和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单车费用核算制度,认真执行《省直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年报》制度。

29.加强公务用车燃油消耗和修理费用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修理费、燃油费支出情况,实行节奖超罚。

30.公务用车的保险、修理和加油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定点厂商,实行政府采购。

3l.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和交通事故发生。

32.省直各单位车辆禁止挂二级机构户头,杜绝二级机构和下属企事业单位车辆挂机关户头,严禁私车公挂。现有挂户车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33.对违反本规定的各单位公务用车,省、市公安车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核发牌照和办理过户手续,省财政部门停止保险、维修和使用等经费供给。

34.各单位不得超编或超标准购车,现有小汽车未达到最高配备标准的要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车辆。

35.严禁各单位以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购置、更新车辆。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更换车辆。

36.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处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擅自报废、转让、转移、藏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7.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38.省、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省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户籍管理,依据省管局和财政厅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报废手续。

第八章 附则

39.本细则由省管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机关考核细则范文第5篇

一、护林员是指从事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二、公益林林权属国家所有的,管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国有林场,其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在林场职工中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益林林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人选由村民委员会讨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所选护林员一是要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当地说话比较有影响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体;五是了解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六是能够服从组织领导。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管护人员确定后统一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章后将花名册报送县林业局备案。县 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当地政府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四、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指导护林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受聘护林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乡村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检查工作。

五、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应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国有林场原则上按每6000—8000亩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数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配备。

六、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林区,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应不少于22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山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防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七、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责任单位应将护林员花名册、管护面积及范围、应兑现的护林员工资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短于1周),由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群众评议和监督,并由县林业局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应优先续签下一管护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其护林员资格。

八、管护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护林员发放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其报酬从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中列支。

九、护林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生态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生态公益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生态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机关考核细则范文第6篇

备课组是两名或两名以上同级科任课教师组成的教学研究小组,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备课、上课、练习、作业、实验、测验、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以保证本级本科的教学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备课组长是备课组的负责人,其岗位规范是:

一、根据教材、课程标准以及学校制定的教学质量标准,制定本备课组的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台历形式),细化到每一周的主要教学活动。并于第二周交教务处。

考评:满分5分。台历未按时交扣2分,未按要求编制的扣2分。

二、组织和主持备课组每次的集体备课、校外教研和学习活动,研究本备课组教学中的问题。

考评:满分15分。无故未参加集体备课每一人次扣1分,不按要求进行集体备课一次扣组长1分。(此条由考评人员提供考评结果)

三、组织好本备课组的测验和考试的命题、试卷分析以及成绩统计工作。 考评:满分10分。未按教务处或年级组安排进行相关工作,每项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此条由教务处会同年级组提供考评结果)

四、组织备课组老师认真研究教改中的问题,反复实践,不断总结新的经验,每学期交一份具有特色的备课组总结或课题研究报告。

考评:满分10-15分。交工作总结最高得10分,交课题研究报告最高得15分。未按时交扣2分,总结不合要求扣2分。

五、做好学校(包括部门)交办的工作。

考评:满分5分。交办工作未完成或未做好每次扣1-2分,扣完为止。(此条由交办人提供考评结果,未提供考评结果视为满分)

考评总分等于各项得分之和,满分50分。

说明:

1、以上均指备课组长得分或扣分。

2、此项考评得分作为优秀备课组长评选的主要依据。

3、本组创造性的教学经验在校级推广加5分,在区级推广加7分,在市级推广加10分,在省级推广加15分。

南师大附属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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