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研究论文范文

2023-11-14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内幕交易长久以来影响着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是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正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因而内幕交易产生的负面影响更是十分明显。为此,我国十分重视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干扰,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制度并不十分完善,规制的效果也并不十分理想。

关键词 内幕交易 证券市场 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对于内幕交易的规制尚未形成一部完整的专门性的法律,我国急需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内幕交易的概述

(一)内幕交易的含义。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内幕交易的危害。

1、内幕交易的行为人为了获得利益,通过利用自身形成的某种特殊地位获取的内幕信息来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这种交易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平等交易的权利,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内幕交易使得证券市场的交易过程缺少客观性,这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也使得公众的质疑不断加深,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内幕交易的性质。

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交易欺诈行为,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专门性的法律对内幕交易进行规制。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未形成一部专门性的对内幕交易进行规制的法律,对内幕交易进行规制的法律只是体现在《证券法》等几部有限的部门法中。我国针对内幕交易的法律条文,内容不够具体,也缺乏很好的专业性与适用性,很难为国家机关打击内幕交易的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内幕交易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充分。

防止内幕交易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让内幕交易的行为人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规定仍就不够充分具体,缺少统一的完整的规定,因此很多因内幕交易受到侵害的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很难让其得到应有的惩罚,也不利于树立法律的威信力,更无法有效的防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三)内幕交易的证明责任不够完善。

对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有合法的证据加以证明。执法机关在调查和处理内幕交易案件的过程中,必须掌握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才能够对其进行处罚。然而,内幕交易的信息是一种主观上的无形的东西,只有行为人本身才清楚,很难在客观上加以显现,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调查的难度,也增加了执法人员的办案压力。

三、完善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措施

(一)制定专门性的法律,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对于内幕交易的规制尚未形成专门性的法律,有关内幕交易规制的法律主要分散在几部有限的部门法中。我国急需建立一部统一的、完整的、适用性较强的法律作为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依据。对于法律的制定,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借鉴外国的宝贵经验,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于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内幕交易的适用范围,内幕交易的证明责任,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

(二)完善内幕交易的证明责任,不断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

由于证明责任的证明过程十分困难,因而给内幕交易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增添了许多的麻烦,也使一部分交易行为人始终持有一丝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死不承认,执法机关就拿其毫无办法,自己就可以逍遥法外。为了解决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在原有的证明责任的方法上,不断进行创新和改进,例如可以在内幕交易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来判断交易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在交易前知悉该内幕信息。如此,既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办事效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内幕交易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则。

只有建立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够有效的防止内幕交易信息的泄漏。我国的《证券法》虽然对于信息的披露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和不足,在具体的操作上也差强人意。例如,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管理力度不强;对于涉及投资、企业重组等信息管理的约束力不够等等。由此可以看出,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伟.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形成机制与经济后果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2年.

[2]张艳平.论我国内幕交易与行政处罚规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3]宁虹超.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研究.哈尔滨商业大学.2010年.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证券内幕交易极大损害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良性发展。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职业道德低下、隐蔽性强等诸多因素,内幕交易现象比较严重。因此,有必要从客观和主观上分析内幕交易的成因,并寻求防治措施,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关键词】 证券内幕交易 成因 防治

一、证券内幕交易的界定与危害

1、证券内幕交易的界定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证券活动,以期获取收益或减少损失。内幕交易的界定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确定;二是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交易行为包括: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证券内幕交易的危害

证券内幕交易极大地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诱发道德风险和过度投机,易给其他投资者带来很大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明显特征之一就是散户为投资的主体,由于证券内幕交易能使投资者提前作出买卖决策,从而获取更多的收益或减少更大的损失,所以投资者都期望自己知晓内幕信息而提前买卖证券。但广大的散户投资者接触和掌握的信息很有限,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往往容易听从市场传言而作出买卖决定。这种羊群效应恰好容易被内幕交易者所利用,并诱发道德风险和过度投机。如当上市公司有重大利好内幕信息未发布时,内幕交易者提前买入股票,甚至内部人有意延迟发布信息,待买入的股票数量达到理想状态时,再进行发布。在此过程中,该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波动,引起各种猜测和传言,进而诱发散户投资者进行过度投机,从而使股价出现过大的涨幅,内幕交易者再乘机高价套现,将高股价风险转嫁给其他投资者。这不仅破坏了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也造成我国证券市场非正常波动和非正常发展。

二、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成因

1、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强和查证难度大

证券内幕交易容易产生的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其隐蔽性强和查证难度大。首先,知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将重大内幕信息有意或无意透露给他人时,不仅场所比较隐蔽,还更多地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如手机、网络等进行信息的传递。其次,内幕交易者在获取内幕信息后进行交易时做得比较隐蔽,监管部门也难以察觉,特别是极少数内幕交易者其交易量本身也不大,对某支股票价格和交易量的短期影响非常小。监管部门查证内幕交易时的难度大,如果当事人拒不承认,查办人员往往难以获取确凿的证明材料。

在我国股票市场上,很多公司的重大信息尚未发布,其股票价格却开始出现大幅变动,交易量明显放大,待一两天或更长时间后,该公司才正式发布一些重要信息,说明该公司内幕信息很可能已经泄露。资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强和查证难度大。

2、内幕交易利益驱动

内幕交易之所以屡屡发生,与内幕交易的利益驱动有很大关系。由于证券流动性很强,交易便利,从事内幕交易者往往能获取巨额的收益回报。在重大信息未发布前,股票价格一般与市场大盘走势相同,待重大信息公布后,投资者根据信息迅速作出判断和买卖决策,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则往往会出现重大变化,而内幕交易者却在信息公布前已买卖该股票,由此可获取较高的收益或减少更大的损失。内幕交易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直接进行股票交易达到获利或减少亏损的目的;一种是内幕知情人主动或被动告知其他有关人员,由他人进行股票交易而获利或减少亏损,然后与他人进行利益分成。因为内幕交易能给参与者带来额外收益,所以有些人铤而走险参与内幕交易。

3、内幕交易违法成本低

内幕交易违法成本低是内幕交易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按《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该法律规定对直接参与内幕交易并获取较大收益者处罚力度大,而对间接参与者如仅提供内幕信息的人处罚力度很小。例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给直接参与者进行内幕交易,往往是在待其获利而又没有被查出的情况下再进行利益分成,如此前被查出,则提供内幕信息者属于“没有违法所得”情形,处罚自然比较轻。

4、相关从业人员职业修养不高

如前所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内部主要高层及与公司有重大股权关系的公司主要高层,还包括证券机构的一些人员,这些人员往往熟悉内幕交易查处的法规和程序,其中,部分人员职业修养不高,他们参与内幕交易时的隐蔽性很大。此外也有少数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意识不够,无意地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了他人。

5、我国庞杂的人缘关系背景

我国内幕交易现象频发的一个特殊原因是人缘关系庞杂,人口多,亲戚多,再加上同学、同事、朋友等人缘关系,一些内幕信息知情人往往为了维系好这些庞杂的人缘关系,有意无意地泄露内幕信息,不仅造成我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现象严重,且导致众多投资者四处打探内幕信息,各种传言不断,引起股价非正常波动。

三、证券内幕交易的防治

1、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内幕交易监督组织

内幕信息泄露的一个主要源头是上市公司内部,而上市公司里直接或间接知晓内幕信息的人是比较多的,仅依靠证监会和交易所来查证是明显不够的。因此,上市公司内部有必要建立内幕交易监督机构,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如可研究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以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组成的内幕信息监控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人员泄露内幕信息、加强保密意识。

2、证券机构加强自律监管

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证券内幕交易事件是由证券机构从业人员造成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如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所处行业职位特殊而掌握了较多的内幕信息,为此,这些证券机构必须加强自律监管,成立内幕信息监管部门,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制度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一个特点是受害人的确定和经济损害程度的确定比较困难。如利好信息发布前,内幕交易者买入证券,待信息发布后,股价不断上涨,此时如果其他投资者进行买入,可能会出现无实际受害人情况,若股价涨到高点后下跌,部分投资者会发生亏损,这种损失并不能认定是由内幕交易者造成的;如利空消息发布前,内幕交易者卖出证券,待信息发布后,股价不断下跌,此时其他投资者会发生损失,但这种损失显然并非单一由内幕交易者造成。正因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确认,使民事损害赔偿无法进行。故应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除加大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外,还需研究确定内幕交易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还投资者公道。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将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进行刑事处罚,自然人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等,此举可望更有力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减少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按《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力度不够,还应将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与有关的内幕交易行为联系起来,如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而给内幕交易者带来便利的,应加重处罚。

4、建立社会力量监督制度

内幕交易的严重程度不同,主要与参与者交易额、股价变动幅度、获利程度有关,有些内幕交易因参与者交易额小、获利小,对其他投资者损害甚微,往往被忽略,监管部门也难以查出。故应建立社会力量监督制度,鼓励广大投资者举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举报者给予奖励,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张环宇:浅析内幕交易的危害及监管制度的完善[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

[2] 王世权:治理内幕交易当追根溯源[J].董事会,2010(7).

(责任编辑:胡婉君)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此次新修订的证券法历经四轮审议四年半的时间,自2015年起开始修订的证券法将正式于2020年 3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是证券法颁布实施21年以来的第二次全面大修,标志着历时四年多、经历四次审议的资本市场顶层法案落地。

此次证券法修订以下几大亮点: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增加注册制的原则性规划,注册制实施指日可待;对上市公司交易、信披提出明确要求,大幅增加违法成本;重视投资者保护,代表人诉讼制度开启;拓宽“证券”的定义,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范畴。

“全面实制注册制”稳步推进。与光速设立科创板和尽快将科创板经验推广一脉相承,新证券法顶层设计上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取消发审委,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将发行股票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同时考虑到注册制的循序渐进,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相关板块和品种分步实施留出空间。此外,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对净资产的要求,也符合注册制改革的精神;辅以对信披和中介机构的严格要求,共同构成了推进注册制的基础。

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新证券法加大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比如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200万元至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100万元至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50万元至500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重视投资者保护。新证券法新增“投资者保护”章节,继续体现“投资者适当性”的原则,区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并且引进代表人诉讼制度。

此次资本市场顶层设计法案落地,严格规范了中介机构、上市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进一步保护投资者,这是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改革的重要保障,为全面推进注册制,引导优秀企业上市、不良企业退出打下坚实基础。
新证券法五大看点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推行全面注册制,利好券商投行、投顾业务。新证券法适用范围扩大,为统一的功能性监管打开突破口。上市公司收购规则收紧,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助推行业创新改革不断推进。

具体来看,新修订证券法包含五大看点:第一,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精简股票、债券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第二,设立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两个专章,规范发行、交易、退市等环节,并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三,调整上市公司收购规则,披露方面要求在买入后的3个月内,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要约收购增加四种禁止情形;控制权收购完成后股票不可转让时间由12个月提高至18个月;短线交易规则扩展到新三板公司;第四,罚额跃升,大幅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第五,较三审稿扩大法案适用范围,增加了ABS、资管产品发行及交易的管理办法。

新版证券法旨在全面推行、分步实施注册制改革,这将提高发行与退市的市场化水平,有助于直接融资功能的提升,促进券商投行业务的发展。与此同时,注册制将价值判断功能交还给市场,对投资者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促进投资机构化,利好券商投顾业务。而“证券”定义的扩容,则为统一的功能性监管打开突破口,对相似性质的证券业务施行统一的监管规则,将有效减少市场上的监管套利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此外,上市公司收购规则总体收紧,旨在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提高收购交易的透明度,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改对法律责任着墨较多,通过完善综合惩治手段、加大惩治力度减少违法行为,并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此次证券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提供了法治保障。全面推行注册制有望增加上市公司规模体量,提升直接融资比例,直接利好资本市场主要参与者证券公司。推行注册制增加券商投行业务量的同时提出更加多元化的要求,证券公司定价能力的重要性凸显,综合实力较强、风控合规完善的龍头券商将直接受益。

在市场向好的环境下,证券公司股权融资热度提升,券商IPO提速,过去两个月,A股市场接连迎来了中银国际和中泰证券首发过会,财达证券和渤海证券IPO进程也有提速,市场交投回暖、券商业绩向好为IPO创造了有利条件,2020年或将迎来券商上市高峰期。2019年,券商再融资计划频出,年内14家券商披露或更新再融资方案,其中定增计划8家,配股计划6家,拟募集资金超过1300亿元。2019年券商板块业绩大增,资金业务为主要驱动力,各家券商此时融资补血,有利于扩大资金业务规模,进一步提振业绩表现。

临近岁末,中信证券收购广州证券再进一步,近期拿到证监会核准批文,双方接下来可正式进行股权交割,预计2020年一季度可以完成交割。中信证券收购广州证券将进一步扩展业务版图,向航母级头部券商稳步迈进,分享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红利。伴随未来股权交割完成,越秀金控将成为中信证券第二大股东,且中信证券华南市场即将打开,中信证券将进一步增强业务实力和区域市场覆盖,并进一步强化龙头地位。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政策的不断推出,未来以中信证券为代表的龙头券商将持续受益生存环境改善。
全面注册制扑面而来

与第三次审议稿相比,第四次审议稿从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代表诉讼制度、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做出了更详细的修订和完善,全面推进实施注册制,重塑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激发资本市场活力,服务实体经济。

注册制的推进是分步到位的,不同的板块、证券品种需要分步实施,推行注册制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后续会相继出台相关的配套文件,预计2020年是创业板选择部分领域试点注册制改革,这有望成为券商新的业绩增长点,利好业务质量优良的公司。证券法落地将开启行业发展新时代,龙头券商配置价值继续凸显。

新修订证券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关于证券发行制度,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二,关于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专章增加规定:发行人保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关于投资者保护,新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2)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提供便捷制度安排;(3)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害的投资者向法院办理登记。

第四,关于注册制,全面推行注册制,不再规定核准制。增加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布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第五,关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扩大内幕交易知情人范围,强化证券实名制要求,规范上市公司停牌复牌行为。

第六,关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明确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交易所市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交易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等。

第七,关于违法行为成本,主要内容包括:(1)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处罚标准由一到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2)按照定额处罚的,由原来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分别提高到欺诈发行200万元至2000万元;(3)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100万元至 1000万元;(4)内幕交易为50万元至200万元。

已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募资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关于调查事件当事人证券买卖,限制调查事件当事人证券买卖期权从15个交易日延长至三个月。

从2015年4月份至今,经过四轮审议,证券法终于修订完成。此次证券法修订为实践注册制分布实施留出制度空间,增加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修法精简优化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把判断更多交给去中心化的市场,调整优化了证券发行程序,使注册制推广到创业板等其他板块具备了法律基础。

注册制的逐步推广,利好券商投行及资本化业务,此前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过会数量增长速度加快,科创板企业IPO成为券商业绩增长的重要推力。根据广发证券的测算,科创板承销保荐收入合计为47.06亿元。从单家情况看,中信建投、中信证券、华泰证券、中金公司,国泰君安等券商均表现强劲。从科创板的经验来看,新增的IPO项目承销保荐收入集中于头部券商,预计随着新修订证券法的实施,2020年创业板的注册制改革将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抓手,创业板IPO同样可以成为券商业绩增长的重要推力,特别是对头部券商做大做强具有强大的提振作用,利好龙头券商。

相比于第三輪审议工作,第四轮修改工作新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说机制,为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证券交易行为则大幅度提高证券交易的违法成本,这两项全新的修订都着重突出强调投资者权益保护,全面突出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着力构建更加有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证券违法成本的上升,有助于提升惩治效果,增强投资者持股信心。
监管补足制度短板

2019年12月27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证券公司率先采取自救或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后,允许投保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对证券公司实施流动性支持,借款利率应高于同期市场利率,使用投保基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规定》明确在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使用投保基金,且借款利率应高于同期市场利率:一是可能引发金融市场重大风险;二是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三是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无法化解流动性风险; 四是附属的其他条件。上述“可能引发金融市场重大风险”主要包括,严重损害金融市场交易、清算、交收的连续性,影响市场稳定运行;涉及多家金融机构交易对手方,可能导致风险跨机构、 跨行业、跨市场传导;涉及大量投资者,并可能引发群体性挤兑风险等。

与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境内银行、信托机构相比,证券公司长期以来缺乏长效、统一的流动性支持储备工具,一旦发生流动性风险且可能外溢时,以往需要通过自救、寻求股东支持等市场化方式解决。如今,证监会允许投保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健全证券行业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证券公司实施流动性支持,这将进一步丰富证券公司流动性储备手段,提高证券行业抗风险能力,夯实证券行业持续稳健发展,有利于头部券商做大做强。

证监会发布券商流动性支持新规,这是监管首次以法律形式允许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券商实施流动性支持。近年来,中国证券行业资本充足,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设立流动性支持新规是为了与海外成熟市场接轨,建立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新规将大幅提升券商抵抗风险的能力,是券商长期转型发展的基础。

在流动性支持新规出台的同时,新三板细则也全线松绑,全国股转公司发布7个规则,制定、修订30件业务细则。与11月8日的意见征求稿相比,此次的调整将有助于提升新三板市场股权分散度和市场流动性,交易活跃度提升,将为券商带来做市商业务增量,同时新三板挂牌举荐业务也将为券商带来增量收入贡献。

2019年12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对当前部分私募基金偏离“投资”本质,从事借(存)货等“伪私募”业务的情形进行重新界定和规范,强调托管人应该在基金法框架中履行托管职责,明确“募集完毕”的概念,规定附条件的备案完成后开放认购与赎回情形,提高私募基金期限门槛。

就在同一天,上交所、深交所“沪深300ETF期权”,中金所“沪深300股指期权”三大股票股指期权新品种同步上市。首日三大期权总体运行平稳,市场热情超过市场预期。就首日成交量来看,300ETF期权两市总成交60.9万手,总持仓34.9万手。沪深300股指期权成交量2.69万手,持仓量1.17万张。沪深300股指期权名义价值约为沪深300ETF期权的10倍,因此,從名义价值来看,股指期权和ETF成交量和持仓量差距并不悬殊。

从之后的市场表现来看,上交所、深交所“沪深300ETF期权每日成交量基本呈现上升态势,中金所“沪深300股指期权”市场热情较为下滑,但三大期权均在首周呈现巨额上升态势。三大期权大放异彩,彰显市场高涨的衍生品交易热情,有助于鼓励长线投资的风险管理需求,实现机构投资者分层管理风险,期权大时代正式起航。

2019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六部委在北京召开了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座谈会。会议强调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推动市场出清,会议同时表示,央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起草的《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将会很快印发。明确发出的债券市场重磅监管信号,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秩序,发挥债券市场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中的作用。

此外,期货业也传递出重磅监管信号,37家AA、A类期货公司持仓比例上调至35%。12月24日,上期所发布《关于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比例调整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根据《2019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37家评为AA及A类期货公司的限仓比例由25%调整至35%。

2019年10月14日,中期协公布了2019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参评公司共有149家,中信期货等14家期货公司获AA级,中信建投期货、招商期货等23家期货公司获A级,A级以上共37家。评价在A类以上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

这是交易所首次以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来调整期货公司的限仓比例,释放出监管对期货公司的业务差异化管理信号,减少对期货公司会员规模扩大和业务发展限制,提升了头部期货公司服务产业客户的能力,便于其开发更多的产业客户,有助于头部期货公司做大做强。

资本市场改革正持续推进,基本面不断向好,市场交易量持续增长,衍生品进一步扩容,同时制度建设完善支持股权融资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我们长期看好创新业务推进与交易量放大所带来的证券板块的投资性机会。
改革红利赋能券商

众所周知,证券板块上涨的驱动因素主要包括资本市场改革、盈利能力提升以及A股市场上涨带动的β属性。

在经营业绩方面,36家上市券商2019年1-11月累计实现营收2162亿元,同比增长33%;累计实现净利润80亿元,同比增长43%。截至12月27日,沪深两市12月股票日均成交额为5048.46亿元,环比上月增长24.88%;两融余额突破万亿元,创下近两年以来的新高;股权融资规模为15197.55亿元,比2018年增长25.52%,从以上指标来看,2019年券商业绩高增长趋势基本确定。

券商板块目前估值为1.5倍市净率,处于历史估值16%分位点,低于历史估值中位数。而且,龙头券商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和风控能力,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政策红利下将最直接受益。

财富证券认为,在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深化、监管政策松绑、降准背景下,市场流动性持续宽松是券商板块2019年跑赢市场的主要原因。

在政策方面,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深化,为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而监管进入宽松周期将支撑券商板块长期估值水平的提升。在流动性方面,预计市场流动性将继续呈现宽松态势,但后续市场利率下行空间十分有限。随着流动性宽松边际影响的逐步递减,市场风险偏好或将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券商板块短期估值水平存在下行压力。

当前证券行业格局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行业马太效应明显,大型券商凭借政策和资本优势强者恒强,中小券商面临特色化、精品化的发展要求;二是业务结构保持重资产化趋势,未来经营业绩波动性将逐步下降,资本实力在行业竞争中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三是并购整合将成为大势所趋,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背景下,行业整合或将持续提速;四是行业对外开放速度超出预期,未来外资券商将在财富管理、FICC等优势业务领域的蓝海市场与国内券商展开直接竞争。

从券商各业务板块的具体情况来看,经纪业务由于普涨行情或难再现,预计股基交易额小幅下滑,佣金率继续保持下行趋势;信用业务预计两融规模稳步提升,股权质押业务持续收缩;投行业务受益于政策松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规模的扩大将带来明显业务和收入增量;资管业务继续“去通道化”,主动管理规模及占比有望加速上升;自营业务权益类收益将稳中趋降,固收类收益增长幅度有限。

因此,当前时点,证券行业的核心关切点在于以稳为主,聚焦资本市场改革。监管进入边际放松周期将支撑券商行业长期估值水平的提升,但流动性宽松边际影响在逐步减弱,利率下行空间有限将导致市场风险偏好边际下降,不利于行业短期估值水平的提升,但中长期配置价值值得关注。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关联交易; 审计师繁忙度; 管理层权力; 产权性质

一、引言

我国现行由上市公司直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制度,给公司提供了掩盖关联交易背后盈余管理行为的可能,公司有动机寻找能与之合作的审计师继续保持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从而掩盖背后的盈余操控行为,获得较高的审计评价结果,例如在关联交易规模较大时聘请非四大或非十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 ]。除此之外公司是否还有其他途径降低审计可能带来的“损失”呢?我国供给相对紧张的审计市场可能为上市公司提供另一条规避高质量审计的途径,即聘请更加繁忙的审计师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审计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市场稳定,是解决企业内外信息不对称的重要途径。学者针对我国审计市场中存在的注册会计师同期兼职于多家上市公司的研究普遍得出了支持“精力假说”的结论[ 2-3 ],即人的精力有限,无法在承受巨大工作压力的前提下仍然保持高质量的工作效果,最终影响个人行为并导致审计质量下降,这一检验结果说明审计师兼职问题在中国市场正在发挥负向作用。

关联交易对企业价值或经济效率的影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了公司经营效率,实现了价值增值[ 4-5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代理问题,关联交易产生了对企业价值的损害[ 6-7 ]。从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看,学者得出了相对一致的结论,即关联交易相对于外部利益相关者而言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盈余管理行为增加,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 8-10 ]。聘请优质的审计师对公司进行审计成为改善这种信息不对称现状的重要途径。但从公司视角来看,公司有动机寻找能与之合作的审计师继续保持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从而掩盖背后的盈余操控行为。那么,公司是否利用我国审计市场供需不平衡的现状,聘请那些更加繁忙的审计师为其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呢?

为检验上述假设,本文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关联交易水平是否与公司下期审计师繁忙度之间存在相关关系。结果显示关联交易水平越高公司下期所选择的审计师繁忙度就越高。另外,公司如何判断并选择审计师的繁忙度?通过将关联交易水平与公司本期所选择审计师的上期繁忙度进行回归发现,两者呈现正相关关系。即关联交易水平越高,公司本期所聘请审计师的上期繁忙度就越高,公司选择了那些在上期就已较为繁忙的审计师作为本期年度报告的审计者,为公司辨识繁忙的审计师提供了解释。在进一步分析中发现:关联交易水平与审计师繁忙度选择受到管理层权力的影响,管理层权力越大,代理问题越严重,这种通过聘请繁忙审计师以掩盖关联交易内部自利行为的动机就越强;所有权属性也对关联交易与审计师繁忙度选择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面对的外界压力小,因此上述关系在非国有企业中表现更加明显;机构投资者在这一审计师繁忙度选择行为中扮演了治理角色,相比于机构投资者占比高的公司样本,机构投资者占比低的样本中治理作用相对较弱,关联交易引发的对繁忙审计师选择的行为更加明显。

本文可能的貢献:第一,证实了公司出于自利动机,除会选择低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在审计师层面也会考虑审计师的繁忙程度。与对事务所层面选择不同的是,对审计师繁忙度的选择是较为纯粹的公司行为,更少可能为公司与事务所的合谋行为,是另一种规避高质量审计的途径。已有审计师选择的文献主要集中于事务所层面,包括四大、十大等标准的选择[ 11-13 ],本文丰富了依据自身状况从审计师层面进行选择的文献,考虑的视角为审计师繁忙程度,并从历史数据视角证实了选择的可行性。第二,丰富了关联交易引发的审计选择行为后果的文献。关联交易除影响对四大或十大事务所层面的选择外也对审计师繁忙程度的选择产生影响,并从管理层权力、所有权性质以及机构投资者治理视角对上述关系的变化进行了分析。第三,为审计相关的监管部门和政策制定者提供审计师同期兼职及关联交易行为方面的决策参考,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提供新的监管视角。

二、文献回顾

部分学者发现关联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效率的提升,主要集中于内部资本市场的关联交易行为,如魏志华等[ 14 ]从包括盈余管理在内的四个视角考察关联交易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发现关联交易对公司价值发挥了积极作用。另有部分学者发现关联交易对公司发展呈现负面影响,关联交易不利于公司价值的增长,如魏明海等[ 6 ]发现家族企业的关联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对公司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关联交易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也得到了验证,如史永等[ 7 ]指出随着关联交易的增加股价崩盘风险呈现增长趋势。

虽然对于公司价值或效率的影响存在争议,但在关联交易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研究中得出了相对一致的结论,即关联交易规模的增长对会计信息质量存在负面影响。郑国坚[ 8 ]发现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行为之间为正相关关系,即关联交易越多,盈余管理行为越多,价值相关性越低,确认了关联交易在盈余管理行为中的掏空效应。肖迪[ 15 ]发现关联交易的掏空行为会导致向上的盈余管理。汪健等[ 10 ]从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视角发现关联交易增加了盈余信息的不透明度,两者呈现正相关关系。陈燕等[ 9 ]从贷款担保视角发现关联交易将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债务契约有用性,同样也发现关联交易对会计信息质量表现为负面影响。上述结果的出现主要在于关联交易对外部信息使用者而言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就给了公司对业绩进行操纵的空间。

外部的独立审计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公司有动机通过寻找能与之“合作”的审计师来降低获得非标审计意见或者查出财务问题的可能。邵毅平和李文贵[ 13 ]发现当公司面临高诉讼风险时,会更倾向于聘请低质量的审计,即更倾向于聘请非十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徐玉德和韩彬[ 12 ]认为产品市场竞争对审计师选择存在负向影响,市场竞争强度高时越倾向于选择高质量的审计师,即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杜兴强和周泽将[ 16 ]发现具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更倾向于选择非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另外,当公司内部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增加时,可以发挥改善审计治理环境的作用,公司更倾向于聘请高质量的事务所[ 11 ]。上述研究表明,出于公司自身利益角度考虑更倾向于选择低质量的审计师事务所,以实现掩盖部分信息的目的,因此公司也有动机为掩盖关联交易行为背后的盈余操纵并获得相对良好的审计结论来聘请能与之“合作”的审计师。部分学者从审计师选择视角展开了分析,赵国宇[ 1 ]发现随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模的增长,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审计质量较低的非四大或非十大会计师事务所。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从上述关联交易与审计师选择的文献来看,主要关注于是否选择审计市场排名靠前的事务所进行分析,其依据来源于四大、十大等排名靠前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具有更好的市场认可度与审计质量[ 17-19 ]。但基于审计师自身审计工作特点的审计师选择标准尚未得到验证,这可能是企业寻找“合作”审计师的另一种形式。审计师繁忙度作为一个对审计师工作特点的评价指标,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师的繁忙是受到市场认可的表现,丰富的审计经验以及对声誉的顾虑会使其提供更加高质量的审计产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繁忙将导致审计师没有更多精力投入到更加细致的审计流程中去,在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审计师会表现出低质量的审计产出。实证研究表明在我国审计市场中支持后一种假说,即繁忙将导致审计师提供低质量的审计产出。从“注意力分散假说”来看,审计师在其审计的公司财务信息上所投入的时间与精力对最终出具的审计意见倾向有重要影响,审计师繁忙度越高时越倾向于出具标准审计意见[ 2 ];从“压力效应”来看,越繁忙的审计师越表现出低质量的审计结果[ 3 ]。审计师繁忙所带来的负面审计产出正是在关联交易较多、盈余质量较低的情境下公司所期待的“合作”审计师类型。由于繁忙将导致审计师对公司关联交易中的审计问题付出相对较少的工作精力,从而有可能获得由于审计师繁忙带来的标准审计意见倾向以及低质量的审计产出。那么,关联交易水平较高的公司是否更加倾向于聘请繁忙的审计师?由此提出本文假设H0。

假设H0:随着关联交易规模的增加,上市公司会选择更加繁忙的审计师进行年度报告审计。

四、研究设计

(一)模型与变量定义

根据前述理论分析,构建多元回归模型对上述假设进行检验。参考宋常等[ 20 ]对审计师选择的模型构建方式,将本期各个影响审计师选择的变量对下一期审计师选择的结果进行回归,控制变量选取结合已有文献[ 20-22 ]对公司财务层面、公司治理层面、审计层面信息进行控制。具体如模型(1)所示:

fnum/findnum=?茁0 + ?茁1le+?茁2lnsize + ?茁3ROA+ ?茁4growth +

?茁5estage +?茁6arinv +?茁7cr+?茁8lev +?茁9hold+?茁10both+?茁11opinion+

?茁12change+∑year+∑indus+?兹 (1)

其中fnum与findnum代表相对于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而言下期所选择的审计师繁忙程度,两个指标分别为下期在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中签字的审计师同期兼职的公司数量均值以及行业数量均值。在同一审计年度完成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存在时间上的压力,如果所兼职的公司又分属于不同的行业,那么会加重其审计工作量,两者都是对审计师繁忙程度的度量。关联交易水平(le)的确定参考魏志华等[ 14 ]的度量方式,将关联商品交易、关联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行为均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关联交易水平(le)为国泰安数据库中该公司当年所有关联交易涉及金额的合计,并用该公司资产总额进行了调整,以降低资产总额与关联交易水平关系对结果的影响。被解释变量为t+1期数据,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为t期数据。模型(1)中其他各变量定义见表1。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说明

本文以2010—2018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审计师兼职数据主要依据国泰安数据库与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进行匹配计算,并依据互联网新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进行了姓名比对,删除了无法确定的重名样本,其他财务以及公司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对原始数据进行如下处理:删除金融行业企业,剔除当年被特殊处理的公司样本,删除缺失值较为严重的样本。最终获得14 065个公司—年度数据。对连续变量在上下1%处进行了Winsorize异常值处理,并通过公司层面的聚类回归缓解异方差问题。

五、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如表2所示,本文回归中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共涉及14 065个样本。被解释变量审计师同期兼职公司数量(fnum)以及审计师同期兼职行业数量(findnum),两者均值分别为2.864与1.745,中位数分别为2.5与1.5,说明在我国审计市场上审计师同期兼职现象普遍存在;同期兼职数量标准差为1.502,相较于同期兼职行业数量的标准差0.720较大,说明不同审计师同期兼职数量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解释变量关联交易水平(le)标准差为0.435,均值为0.332,中位数为0.189,上四分位数为0.055,可见在我国市场中关联交易普遍存在,且具有一定规模。其余控制变量为t期数据,与目前已有研究的描述性统计基本一致。

另外,本文也进行了相关系数检验,各控制变量与解释变量以及控制变量之间均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相关系数均在0.5以下。

(二)主回归结果

表3为假设H0的检验结果,显示关联交易水平与下期所聘请的审计师繁忙程度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如(1)—(2)列所示,本期关联交易水平(le)与下期聘请的审计师同期兼职的公司数量(fnum)回归系数为0.532,且在5%置信水平下显著,与下期所聘请的审计师同期兼职的行业数量(findnum)回歸系数为0.314,且在1%置信水平下显著。据此可以说明随着关联交易水平的提升,公司更加偏好聘请较为繁忙的审计师。已有研究表明,关联交易会导致公司更偏好选择市场中规模较小的事务所[ 1 ],而事务所规模与其审计师兼职频率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为排除关联交易规模增长是对事务所规模的选择并由此出现关联交易水平与审计师兼职存在相关关系这一竞争性结论,对下期所选择的事务所规模进行控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公布的事务所百强名单,确定为公司审计的事务所是否排名前十,将前十大事务所变量(fbig10)加入回归中,如果下期公司聘请的审计师来自前十大事务所,fbig10取值为1,否则为0。回归结果如(3)—(4)列所示,本期关联交易水平与下期所聘请的审计师同期兼职数量(fnum)回归系数为0.550,且在5%置信水平下显著,与下期所聘请的审计师同期兼职行业数量(findnum)系数为0.317,且在1%执行水平下显著,即与未加入fbig10控制变量时的结果保持一致。

另外,以t+1期审计师繁忙度作为被解释变量只能体现出选择的结果,但对于是否存在选择的途径需要进一步说明。如前文所述,已有研究主要关注对国际四大或者十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这些选择标准相对稳定并且公开,但审计师是否繁忙的标准如何被公司获得需要进行检验。公司本期所聘请的审计师是否在上期就已经体现出繁忙的状态,即随着关联交易规模的增加,公司本期所聘请的审计师上期的繁忙程度是否也在增加?历史状态可以成为公司选择审计师的重要参考。为此分别以公司所选择的本期审计师在上一期同期兼职的公司数量(lagnuma)与上一期同时兼职的行业数量(lagindnuma)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3(5)—(6)列所示。关联交易水平(le)与lagnuma以及lagindnuma均在5%置信水平下显著正相关,系数分别为0.639和0.238,即随着关联交易水平的增加,公司本期所聘请审计师的上期繁忙度越高,公司选择了那些在上期就已较为繁忙的审计师作为本期年度报告的审计者。该结果为公司辨识繁忙的审计师提供了一种解释。

(三)稳健性检验

本文进行了如下稳健性检验。首先,对公司究竟在选择审计师事务所还是在選择审计师繁忙度进行验证。如表4(1)—(2)列所示,将下期所选择事务所是否为前十大的控制变量变更为是否为国际四大(fbig4)以及是否为前六大(fbig6),回归系数分别为0.4与0.515,显著性水平分别为10%与5%,关联交易水平与下期审计师繁忙度选择的关系与主要结论保持一致。另外按照下期所选择事务所是否为前十大,将样本进行分组回归,如(3)—(4)列结果所示,无论在规模较大的事务所还是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关联交易导致的对审计师繁忙度的选择始终存在,进一步降低了对事务所规模选择结果的担忧。其次,更换对关联交易规模的度量,将关联交易规模取自然对数(lnrele)再次代入模型中进行回归,如(5)列所示,系数为0.026,且在5%置信水平下显著,与主要结论保持一致。再次,对审计师的选择,可能发生在被审计年的上一年,即在确定事务所时审计师也随即确定,但也可能发生在被审计年度当年,即在被审计年年末事务所内部才最终确定由哪个项目组来负责该公司的审计。因此,选择本年度审计师繁忙度的度量指标对应本年度关联交易水平以及控制变量进行回归,结果如(6)—(7)列所示,系数分别为0.582与0.270,且均在1%置信水平下显著,与主要结论保持一致。最后,审计师个人特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个人能力的差异,也可能影响审计师的同期兼职数量,因此对同一份年度审计报告签字的两位注册会计师的个人信息属性虚拟变量取均值,获得下期审计师性别(fsex)、是否本科以上学历(feb)、是否为经济管理相关专业(fmajor)、是否为合伙人(fpartner)四个指标,将指标加入回归模型,共获得7 975个公司—年度数据,对审计师个人特征层面的影响因素进行控制。回归结果如表4(8)—(9)列所示,关联交易规模与审计师兼职繁忙度之间仍然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与fnum和findnum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410和0.357,显著性水平分别为10%和1%。

(四)进一步分析

1.管理层权力的扩大使得在公司各方监督和约束变弱的情况下有更好的机会为自身谋求利益,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成为管理层自利行为的重要途径。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外部审计聘请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来决定,但已有文献研究和实践表明最终聘请的审计师往往为管理层选定,因此管理层有动机在较大关联交易规模的情况下聘请低质量的审计师,从而降低自利行为被发现以及被解聘的风险。罗明琦和赵环[ 23 ]发现管理层权力的增加会导致公司聘请小规模事务所,而繁忙的审计师往往也提供低质量的审计产出。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管理层权力越大,在面对较大规模关联交易的情况下越可能聘请繁忙的审计师进行审计。

如表5所示,在管理层权力不同的分组样本中,回归结果存在差异。首先,考虑公司是否董事长与总经理为同一人,即两职兼任问题,当董事长与总经理为同一人即两职兼任时,管理层权力较大,反之,管理层权力相对较小。如表5(1)和(3)列所示,在两职兼任即管理层权力较大组,关联交易水平与下期审计师同期兼职的公司数量以及下期审计师同期兼职的行业数量均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系数分别为1.165与0.673,显著性水平均为1%。对应的(2)和(4)列即非两职兼任、管理层权力较小的样本组中上述关系不显著。其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说明股权集中度较高,管理层权力受限,按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中位数将样本划分为高股权集中度与低股权集中度组并对应管理层权力小与管理层权力大组。可以看到(6)与(8)列,即管理层权力较大的样本组,关联交易水平与下期审计师同期兼职数量以及下期审计师同期兼职行业数量均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系数分别为0.777与0.425,显著性水平分别为5%与1%,而管理层权力较小的样本组即(5)与(7)列上述关系不显著。以上结果说明,本期关联交易在选择下期审计师繁忙度时受到管理层权力大小的影响,当管理层权力较大时,倾向于选择更加繁忙的审计师以保护自身利益。由于审计师繁忙注意力分散,那么在关联交易中可能产生的管理层自利行为可能更难以发现,降低了收到非标审计意见的可能。

2.考虑不同所有权性质下对审计结果关注度的差异,将样本按照本期为国有控股与非国有控股的标准进行分组。已有研究表明非国有企业正向应计盈余管理行为显著高于国有企业,源于国有企业拥有更多的政策支持、融资支持,外部压力较小,天然的政治关联保护也使其在面对关联交易可能产生较低审计评价时进行掩盖的动机要弱于非国有企业。结果如表6(2)与(4)列所示,在非国有样本组中,关联交易水平与下期审计师同期兼职数量以及下期审计师同期兼职行业数量均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系数分别为0.651与0.419,显著性水平分别为5%与1%,而国有样本组(1)与(3)列中上述关系不显著。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面对更强的外部压力,其获得良好的审计结论的期望更加强烈,因此在关联交易规模增长的情况下,在下期更有动力聘请相对繁忙的审计师,以降低获得非标审计意见的可能。

3.考虑企业内部机构投资者的治理作用,将样本按照本期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中位数进行分组,结果如表7。表7(2)与(4)列所示,在低机构投资者持股样本中,关联交易水平与下期审计师同期兼职数量以及下期审计师同期兼职行业数量均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系数分别为0.648与0.398,显著性水平分别为5%与1%,而高机构投资者样本组回归结果(1)与(3)列中上述关系则不显著。机构投资者在审计师选择中发挥重要作用,上述回归结果表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越能发挥治理效应,从而改善管理层的自利行为,减少聘请繁忙审计师的行为。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实证检验了关联交易与审计师繁忙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第一,随着关联交易规模的增长,所选择的下期审计师繁忙度也在上升,即关联交易规模越大的公司所选择的下期审计师愈繁忙。另外,在将关联交易规模与其本期聘任的审计师上期繁忙度进行回归发现,本期关联交易规模较大的公司所聘请的审计师在上期既已呈现繁忙的状态,从而一定程度上证实根据历史繁忙度进行审计师选择的可能。第二,从进一步分析中发现,管理层权力对关联交易与审计师繁忙度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管理层权力越大,越易引发自利行为,从而在高关联交易规模的狀态下更倾向于选择繁忙的审计师以规避风险;对不同产权性质下上述关系的变化进行检验发现,非国有企业由于面对的外界压力较大,有更强的动机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因此在关联交易规模增长过程中相比国有企业表现出更强的选择繁忙审计师的倾向;从机构投资者治理视角来看,机构投资者占比越高越能减轻随着关联交易规模增长带来的选择繁忙审计师的倾向。上述检验结果对公司审计师聘请的监管工作以及审计师同期兼职的法规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针对上述结果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现行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制度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根据自身利益进行审计师选择的空间,上市公司选择更加繁忙的审计师不利于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应当对审计师同期任职数量根据其能力进行限制,以提升市场的审计质量。二是进行审计师繁忙度选择是对外掩盖关联交易背后的盈余管理行为的重要途径,在监管过程中对关联交易行为较多尤其所聘请的审计师繁忙度较高的企业应当格外关注。

【参考文献】

[1] 赵国宇.盈余管理、关联交易与审计师特征[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4):38-45.

[2] 施先旺,刘拯,朱敏.注册会计师忙碌会影响审计意见吗?——来自A股上市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有限注意力的证据[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8(1):34-43.

[3] 张龙平,潘临.签字会计师繁忙度与审计质量: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论丛,2018(3):58-67.

[4] KHANNA T,PALEPU K.Is group affiliation profitable in emerging markets?An analysis of diversified indian business groups[J].The Journal of Finance,2000(2):867-891.

[5] 邵毅平,虞凤凤.内部资本市场、关联交易与公司价值研究: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12(4):102-114.

[6] 魏明海,黄琼宇,程敏英.家族企业关联大股东的治理角色:基于关联交易的视角[J].管理世界,2013(3):133-147.

[7] 史永,李思昊.关联交易、机构投资者异质性与股价崩盘风险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8(4):123-131.

[8] 郑国坚.基于效率观和掏空观的关联交易与盈余质量关系研究[J].会计研究,2009(10):68-76.

[9] 陈燕,廖冠民,吴育新.关联交易、会计信息有用性与债务契约:基于贷款担保的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2012(6):91-102.

[10] 汪健,王为,朱兆珍.关联交易、盈余透明度与审计收费[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8(5):110-124.

[11] 张敏,冯虹茜,张雯.机构持股、审计师选择与审计意见[J].审计研究,2011(6):82-88.

[12] 徐玉德,韩彬.市场竞争地位、行业竞争与内控审计师选择:基于民营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审计研究,2017(1):88-97.

[13] 邵毅平,李文贵.诉讼风险、审计师选择与盈余质量[J].财经论丛,2018(5):58-65.

[14] 魏志华,赵悦如,吴育辉.“双刃剑”的哪一面:关联交易如何影响公司价值[J].世界经济,2017(1):142-167.

[15] 肖迪.资金转移、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经济管理,2010(4):118-128.

[16] 杜兴强,周泽将.政治联系与审计师选择[J].审计研究,2010(2):47-53.

[17] 漆江娜,陈慧霖,张阳.事务所规模·品牌·价格与审计质量:国际“四大”中国审计市场收费与质量研究[J].审计研究,2004(3):59-65.

[18] 王咏梅,王鹏.“四大”与“非四大”审计质量市场认同度的差异性研究[J].审计研究,2006(5):49-56.

[19] 吴水澎,李奇凤.国际四大、国内十大与国内非十大的审计质量:来自2003年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当代财经,2006(2):114-118.

[20] 宋常,陈胤默,赵懿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与审计师选择[J].审计研究,2018(5):59-66,106.

[21] 张敏,马黎珺,张胜.供应商—客户关系与审计师选择[J].会计研究,2012(12):81-86.

[22] 雷光勇,李书锋,王秀娟.政治关联、审计师选择与公司价值[J].管理世界,2009(7):145-155.

[23] 罗明琦,赵环.管理者权力影响审计师选择的经验证据[J].财经问题研究,2014(11):93-98.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学;行为金融学;彩票;股票

文献标识码:A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成本;成本控制

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交易总额突破10万亿元,同比增长26.8%;网络零售交易额超过1.85万亿,同比增长41.2%。作为信息时代商业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正在因电子商务而逐渐改变,电子商务成为信息时代最有前景、最广阔的发展领域。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受交易成本的影响,当交易成本的降低能为交易双方带来额外利益时,人们才会通过这种方式开展交易。电子商务交易的成本一方面受到交易成本的影响,另外还受交易活动成本控制的影响。本文首先分析了成本和成本控制的含义,接着阐述了成本控制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为控制电子商务交易成本提供了建议。

一、成本与成本控制的涵义

成本是市场经济的一个价值范畴,成本通常为达到一定目的所付出的资源代价。这里的“资源”,不仅包括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自然资源,还包括经过人类加工的物质资源以及人力资源。“特定目的”指的是需要对成本进行单独测量的任何活动,也就是成本计算对象,如一件产品,一项设计,一项服务,一个客户,一种商标,一个部门或一项工作计划。

与传统成本相比较,电子商务作为典型的网络经济,成本具有以下特点:(1)固定成本高,转换成本高;(2)边际成本低;(3)结算效率高,速度快,资本成本低。电子商务中,作为其重要基础条件的电子货币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结算效率,更重要的是加快了资金的结算速度,降低了资金成本。

成本控制,一词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哈默大学企业管理学院制定的《成本控制法》。其主要作用是促使企业用较少的物质消耗和劳动消耗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主要目的在于控制成本和不断降低成本。企业根据预先建立的成本管理目标,成本控制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控制生产耗费和各种成本,预防和调节影响成本的各因素和条件,保证实现企业的成本管理目标。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要想在企业的市场竞争中取胜,成本控制已成为重要决定因素。

二、成本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成本控制是全体职工的共同任务,只有通过全体职工协调一致的努力才能完成。有效控制成本的关键,是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成本控制同时也是全部、全过程的控制。全部是对产品生产的各要素费用加以控制,包括变动费用控制和固定费用的控制。全过程控制,对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过程进行控制,并将控制的结果在报表上加以反映,显示其结果。

(2)因地制宜原则

成本控制系统必须专门设计,适合特定行业,部门,岗位和成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可完全照搬别人的做法。同一行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其管理重点、组织结构,管理风格,成本控制方法和奖金形式都应当有所区别。

(3)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是指因推行成本控制而发生的成本,不应超过因减少控制而丧失的收益。通常,增加控制环节发生的成本比较容易计量,而控制的收益比较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控制的收益会明显大于其成本。

三、电子商务交易成本构成

电子商务交易成本的构成由企业所处行业不同,表现有所不同,但从电子商务的一般交易过程来看,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成本包括商品和服务成本、法律成本、安全成本、物流成本、客户成本。

1.商品和服务成本

电子商务商品范畴的扩展体现为商品交易不在局限在有形产品及服务,包括所有实物和非实物商品的可交换内容,如在线音乐、短信服务、在线咨询等。商务活动不再局限于商品的买卖,而是从消费者的需求开始到商品的生产组织、配送、供求双方的沟通、售后服务等活动。

2.法律成本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法律成本主要包括交易纠纷解决的成本、消费者隐私的保护成本、网站的域名侵权问题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主要包括:网站建设与网络安全法律、主体准入法律、交易过程法律和交易保障法律。电子商务中法律问题解决的困境主要有交易恩身份的确定、标的物的多样性、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交易过程的复杂性等推高了法律成本的付出。

3.安全成本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安全主要包括交易安全和技术安全两方面。支付的安全性主要包括保密性、完整性、身份真实性、不可否认性和多变支付问题。在任何情况下,交易的安全总是人们关心的首要问题,网上交易如何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如何保证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如何保证传递信息的完整性,如何保证交易的不可抵赖性。为了达到安全的目的,可以用加密方法对传送的资金数据进行加密,使用相关加密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以防止未被授权的非法第三者获取消息的真实信息内容。具体措施包括数据加密策略、访问权限控制策略、防火墙控制、安全的操作系统和防病毒策略。

4.物流成本

物流是电子商务企业价值链上重要的一环。这一方面是经济效益和用户需求决定的;另一方面是为了提升管理效率,销售额做的越大,仓储和物流愈发重要。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活动由网上信息交互、網上交易、在线结算和物流配送四个环节组成。物流是其中最为特殊的一环。许多电商由于无法很好地解决物流问题,小批量异地送货成本高,所以会限制送货范围,或者由消费者额外支付物流费用,迫使消费者更换商家和消费渠道。

5.客户成本

客户成本,是指通过网上交易的顾客从上网、咨询、支付到最后取得商品所花费的费用总和。虽然在商家的运营成本中不包含这部分成本,但是这确实用户必须付出的成本,这一成本的规模大小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作为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必须对客户成本进行管理,形成良好的客户关系。就客户关系本身而言,是客户与企业的相互平等、双方面的。

四、电子商务交易成本控制

1.压缩场地费用,节约不必要的房租支出

电子商务使顾客和合作伙伴接触自己办公场所的机会较实体店少,所以,没必要追求最好地段。但是,办公场所也确实代表着企业的形象。所以,可以适当选择办公场所的地段,既不损企业形象又压缩企业场地费用,节约不必要的房租支出。

2.合理规划站点布局,挑选优质第三方物流

一方面,要对物流配送中心、中转站、社区集散网店合理布局,以加快物流效率,从而降低物流成本。另一方面,关于电商是将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还是自建物流体系,我认为长远看来还是外包给第三方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现在物流公司越来越多,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其服务质量必会呈上升趋势。此外,自建物流方式的物流成本要比采用第三方物流高出20%~30%。纵使自建物流体系的京东取得了行业低物流成本,但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商品销售上才应该占据电商的主要活动。

3.满足顾客需求,做优质营销推广

电商平台不能盲目的追求流量而增加销售环节,这只会使得入驻平台的商户增加销售成本,长远来看不利于双方的发展。应该将心思放在满足顾客需求上。另外,关于电商的广告营销,也没有必要进行集中轰炸式的宣传,要做就做经典的广告,能使其深入人心。

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的不断壮大,对电子商务成本的控制不仅直接影响到电商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也影响到广大消费者获得的效益的支出,更关系到社会整体资源的消耗。对电商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对企业、消费者和社会都具有现实意义。(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

参考文献:

[1] 时炳艳,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的成本及利益分析,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13.4。

[2] 王钟庄,电子商务交易成本构成分析及制度创新思考,价格月刊[J]2014.8。

上一篇:东北地区农民增收分析论文范文下一篇:教师知识转化旅游管理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