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法律探讨论文范文

2024-01-25

取保候审法律探讨论文范文第1篇

如何把握申请取保候审的时机

核心内容:取保候审的一个应用是需要如何把握时间的呢?主要的条件是怎样具有的呢?需要做好哪些哪些措施与及准备才能取保候审成功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已经具备取保候审条件,也并非说马上就可以办理,通常,办案机关都要等到取证工作基本完成以后,证据基本定型后,才会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这主要是害怕将人放出后发生串供,翻供等情况。因此,大多数取保候审,都是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一两个月并就所涉嫌犯罪的问题形成口供后,取保候审才会得到批准。

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办案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条件调查取证。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到医院调取病历;对于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调取医院关于怀孕的诊断证明或婴儿的出生证明;对于有稳定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文件或调取劳动合同。

取保候审法律探讨论文范文第2篇

一、取保候审定义

我们将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遵照相关的法律制度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采用保证人加缴纳保证金, 从而有效保证整个刑事案件侦查以及审判过程的顺利时采用的强制性措施称之为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 取保候审条件不明确

在实际办理取保候审时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 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之后是否会对社会造成新危害的具体标准并不明确, 通常只是根据案件办理人员的主观意识进行决定的, 往往带有极为浓重的主观色彩, 这也会导致最终的判断结果和实际偏差较大;第二, 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并没有形成较为严格的鉴定程序, 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是依据医院的病例证明, 但是对于开具证明的医院却没有任何限制, 这也无形中扩大了取保候审的范围。

(二) 取保候审手续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取保候审的权利义务书是一式三份, 保管人分别为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以及保证人。但是以书面告知的形式往往会造成犯罪嫌疑人阅读相关条款不认真的情况出现, 更不明白自己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 因此, 在取保候审之后极易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正是由于取保候审手续的不规范才造成了大量被取保人员逃跑的现象。

(三) 监管工作不到位

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 没有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监督;第二, 仅仅是通过电话通知, 没有将相关材料及时移交给相应机构, 造成监督的失效;第三,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未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三、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 对取保候审条件进行明确规定

(1)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之内, 判处管制或者拘留以及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进行取保候审。与此同时, 在取保候审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必须进行诉讼或者撤销诉讼。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存在较为严重的疾病或者怀孕以及哺乳期的妇女, 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部出示的伤残标准为准进行办理, 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当存在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时, 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审批。 (3) 当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责性质极为恶劣, 对社会或者个人造成极大伤害, 在取保候审之后极有可能逃跑的时候, 不能够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办理。

(二) 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 相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扭转自己的执法理念, 以“无罪推理”取代“有罪推理”的审理方式, 并且在审理过程中有效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权利。在审理中进行的所有决定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签字证明, 与此同时还要将相关内容通过口头告知的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采用上述方法不但能够有效避免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 还能够通过告知的方式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 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 减少逃跑的可能性。

(三) 有效发挥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执行职能

根据公安部的明确规定, 在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时必须及时通知被取保人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监督执行, 并且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 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担负起自己的监督责任, 定期进行传唤, 准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变化以及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 查看其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出现。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操作性不强, 随意性大的问题。同时, 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 转变司法理念, 确保公安机关能有效发挥取保候审执行职能。只有这样, 才能将取保候审落实到位。

摘要:取保候审是我国强制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取保候审条件笼统、取保手续流于形式和暂住地派出所执行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对此, 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不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 同时, 要确保公安机关有效履行取保候审执行职能。

关键词:取保候审,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 宋英辉, 何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以加拿大的保释制度为借鉴[J].法学评论, 2007 (05) .

[2] 曾友祥.对我国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的反思及重构[J].广东社会科学, 2006 (02) .

[3] 左腾羿.论取保候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不足[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上旬刊) , 2009 (06) .

[4] 门金玲.对我国取保候审适用的实证研究——以某市基层侦查机关为视角[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8 (02) .

上一篇:软件项目估算认识论文范文下一篇:中西结合艺术教育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