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民调解法范文

2022-06-19

第一篇:解读人民调解法范文

人民调解法七大亮点解读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即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将在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盘点这部法律,不难看出该法突出了调解优先、强化保障等亮点,记者邀请安徽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就人民调解法的相关亮点为读者一一解读。

亮点一 人民调解制度华丽转身

此次立法使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由“法规”到“法律”的重要转变。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虽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效力层次、内容的完整性上存在许多不足。因此,这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意味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亮点二 当事人权利受到尊重

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自愿平等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定纷止争的效率。不违法原则是坚持依法调解,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就是当事人在调解与其他维权途径面前完全有自主权。当事人不管是在调解前,还是调解中,甚至是调解后都可以放弃调解转而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亮点三 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这些人本关怀使从事调解工作的基层人民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亮点四 当事人拥有完全话语权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而且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对于调解结果,当事人可以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调解中拥有“完全话语权”。亮点五 可与其他调解形式衔接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还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就使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起来了。

亮点六 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法的这一规定不仅强化了调解协议的效力,还以一种简便、快捷、高效、经济的程序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和司法程序的保障。

亮点七 调解法明晰了责权部门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选任、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等工作均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有人认为,人防属于战备建设,是人防部门的事,与自己没有关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古人云:“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而人防与国家的兴衰存亡密不可分,是关系国家安全的大事,是国家经济腾飞、人民生活稳定的可靠保障。公民既是人民防空的受益者,又是人民防空的参与者,因此,人防与每个公民都有直接的关系。

人防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防的根本任务,是根据现代战争的特点,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与敌人的空中袭击作斗争,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战争,当敌人对我实施突然空袭时,人防要为公民提供保护,免遭敌空袭兵器的杀伤,这就直接关系到了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人防也是一种威慑力量。在平时加强人防建设,做好战争准备,就能使国家的反侵略战争潜力得到增强,可以起到延缓战争、遏止战争的作用,为国家争取相对和平的环境。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结合,实行平战结合,可以直接为公民提供服务。比如,在地下修建商场、宾馆、饭店、茶室、酒吧、咖啡厅等,可以为公民生活方便服务;在地下修建停车场(地下人防工程)、过街道、公路隧道和地铁等,可以为公民提供交通方便;在地下修建舞厅、卡拉OK 、影剧院、录相放映厅、健身房、台球室、射击场以及游乐城等,可以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由此可见,人防与公民有着紧密

的直接的关系。

人防是一项规模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为全社会、为全体公民服务的,同时,人防也需要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大力支持才能搞好。如果大家都不关心、不支持人防建设,只靠人防部门孤军作战,人防建设是搞不好的。现在,一些地方流传着这样一名话,叫做“人民防空为人民,人民防空人民建”,就准确、恰当地反映了这种辨证关系。《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这条规定不仅意味着人防与每个公民都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

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已于2011年9月23日通过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即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学习贯彻执行新《实施办法》,必须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到准确理解和精确把握。

一、新《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实施办法》修订涉及的条款内容多,修改幅度大。。条目数量从原来的32条增加到44条。其中,18条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11条,删除了1条,14条作了文字技术调整和个别字句修改。

(一)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新《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条新增内容,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我区人民防空建设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的理念,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民安危至高无上的执政理念。同时,增加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本法的立法依据,指明了实体内容修改的合法来源。

(二)推进人防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人民防空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是人民防空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为了推动这一进程,新《实施办法》有所创新和突破。一是明确原则。规定了人民防空贯彻与防灾救灾减灾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条)。二是建立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作为应急管理成员单位,并建立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应当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入城乡规划审查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十一条)。三是纳入规划。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一条);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第三十四条)。此外,新《实施办法》还对推进人防建设融入城市建设作出规定。第十条规定了人民防空建设融入重要经济目标建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新《实施办法》把人民防空建设融入公共安全建设作为重点,新增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防灾救灾服务。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应当为公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除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外,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应当为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群众防空组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统一建设,作为政府防灾救灾的重要力量,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和完善城市防空防灾方案,提高公众防空防灾技能,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防空警报系统平时应当为政府防灾救灾指挥提供相关支持。”同时还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和防

灾警报。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人民防空的国防属性和社会公益属性,决定其应当由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和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积极协作、互相配合。为了明确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在人民防空中的职责义务,新《实施办法》第三条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基础上,规定发展改革、教育、住建等多个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事业需要明确经费保障标准。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八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军区根据国防需要可以增设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乡镇。第三十九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

育。

(四)人防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

1.新增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山洞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对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涉及人防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要求(第十条);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第十三条);将符合人防需要的岩溶洞穴和山洞纳入人民防空规划管理(第十四条);负责设置人防工程标识(第三十三条)等等。 2.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进行了强化。如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第五条);负责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审批,统一组织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和易地建设情况(第十九条);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对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第三十五条)。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防部门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发挥人防部门的职能作用,树立人防干部职工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调动、主动作为,全力推动我区人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防空地下室建设制度设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和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五种情形,是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新《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将其法制化,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公开原则,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满足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为了保证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有效执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如此规定,有利于堵塞易地建设费收缴过程中各种缓缴、拖欠、流失的漏洞,也有利于防止行政审

批职权滥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申请减免条件及其减免审批同样是国家部委文件作出的规定,新《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将其法制化,增强了法律效力,能够更加有效地防止在减免环节上乱开口子甚至发生腐败问题。第二十条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和易地建设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减免易地建设费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这些规定旨在制约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把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优惠条件和杜绝个别人员的随意减免行为,同时也对人防部门依法审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

(六)人防工程开工竣工及维护管理

1.工程开工和竣工进行一前一后把关。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分别对防空地下室开工建设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作出规定。即:未经(人防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第二十五条)。 2.明确工程维护及其监督检查责任。新《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明确了不同类型、不同投资主体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和人防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同时还对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或者隶属关系变更后的

维护责任作了规定。 上述条款设定建设(规划)部门与人防部门联合把好人防工程开工前和竣工后的关卡,明确工程维护责任,旨在有效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行政职能,促进人防政策法规顺利实施,保证人防工程维护责任落实,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符合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根本宗旨要求。

(七)宣传教育工作规定

近年来,我区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必要结合防空教育组织开展防灾宣传教育,以提高广大民众应对突发灾难事故的知识和技能。为此,新《实施办法》由原来只提到人防教育,未提到宣传工作,只对防空教育提出要求,未对防灾教育作出规定拓展到同时对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提出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与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宣传教育相

结合。

(八)法律责任

为依法规范人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防止各种阻碍人防建设和发展的违法行为产生,同时也为加强责任追究,维护人防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新《实施办法》对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完善和细化。一是强调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和防灾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等几种违法行为,新《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了列举,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于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易地建设费。同时,新《实施办法》还增加了第四十二条,对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等违法行为,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强调了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规定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规定出具或者不出具认可文件的;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是对应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关于人防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而设定的,是这次修订的新增内容,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保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依法审批、依法行政,否则将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三是强调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接受竣工备案的;挤占、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同样是对应有关要求(如第二十

二、第二十五条)而设定的,对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是有力的约束。总之,这些规定符合有权力就有责任的原则,有利于加强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对推动人防事

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大胆创新,突出特色

为了贯彻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关于推进人民防空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的精神,新《实施办法》以防空防灾相结合为切入点,立足防空,拓展防灾,大胆创新,主动将人防建设融入城市建设、融入重要经济目标建设、融入公共安全建设。将“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作为人防建设的原则,对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利用人防现有资源为平时防灾减灾救灾服务,以及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人防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作出规定。新《实施办法》还十分重视结合广西实际,突出自身特色。广西多数地区属于喀斯特地貌,自然溶洞众多,山体开发较为普遍。针对这一情况,新《实施办法》对岩溶洞穴和山体开发作出了规定,将符合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规划区和人口疏散安置区域内自然形成的岩溶洞穴以及开采矿产资源后形成的山洞,纳入到人民防空规划管理。这些创新规定进一步扩展了人民防空的功能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职能,也有利

于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

(二)注重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针对我区目前人防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实施办法》在公开审批条件、加强资质管理、落实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大胆尝试。如明确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和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实现“阳光”审批;又如对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设置资质门槛,并对其资质或者资格的审批作出规定,以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从而保证人防工程质量。再如设定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强制性规定,防止和杜绝缓交、拖欠易地建设费的现象发生;对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缴易地建设费等处罚;对违法审批、发证、认可的,设定了禁止性条款和行政问责、刑事追究的制度等等。

(三)注重操作性

新《实施办法》多数条款以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为主,权力和责任相互对应且具体明确,给依法行政和违法追究提供了充分依据。如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设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法律义务,其违法处罚分别对应第四十二的各项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设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其违法处罚分别对应第四十三条的第

一、第

二、第三项。此外,新《实施办法》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和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用具体的款项予以罗列,便于人防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对照操作和社会力量的有效监督。

新《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区人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又一里程碑,标志着我区人防建设进入了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对推进我区人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

忠诚奉献 融合创新 防空救援 服务民生 ——“广西人防精神”涵义注释“忠诚奉献”是对人民防空工作者的政治素质要求,彰显了人防人的一片丹心和献身人民防空事业的价值追求。“忠诚奉献”意即忠诚于党、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奉献出青春年华,奉献给人防事业。纵观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广西人防在每一次的大风大浪中,都能勇立潮头,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表现出了对党、对祖国、对人民的绝对忠诚。广西人防人正是凭借着时刻牢记使命的历史责任感,才成就了人民防空事业一个又一个灿烂辉煌。“奉献”则凸现了人防人辛勤耕耘、无私付出的伟大气节和精神境界。在广西人防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人民防空工作者始终保持着为壮乡建设发展和人民安宁不懈努力、默默奉献的崇高品质。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下,“奉献”更成为人防人不可或缺和难能可贵的精神特质和品格。面对当今形势和发展,更需要弘扬不怕困难,乐于奉献的积极向上的精神,更需要人防人安心本职、恪尽职守,甘当无名英雄,铸就和平之盾,积极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建功立业。

“融合创新”是新时期人民防空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方法途径,体现了人民防空的时代特征。2010年在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同志提出了人民防空建设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走融合式发展道路的论断,为人民防空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在这一要求的指引下,广西人防围绕着“推动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推进人民防空与应急管理一体化建设”的发展思路,积极推进人民防空融入城市建设、融入重要经济目标建设、融入公共安全建设、融入城乡统筹发展、融入社会科研教育,在融合中谋发展,在融合中求作为。“创新”是时代发展的主旋律,也是广西人防实现跨越发展的强力“引擎”和“推进器”,为人民防空建设注入了不竭动力。广西人防只有扬长避短、奋发有为、勇于创新才能开拓出跨越发展的广阔前景,引领人民防空事业不断走向强盛。

“防空救援”既体现了人民防空的根本职能,也包含了人民防空新的任务。从总体上看,人民防空主要肩负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三大使命任务。战时防空是人民防空的核心任务,平时防灾救援是人民防空的重要责任。只有具备战时防空核心能力,平时遂行防灾任务才有坚实的能力基础,通过积极参与应急防灾救援行动,锻炼提高防空袭斗争行动能力。广西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矿难、环境污染等灾害和事故时有发生,给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和重大损失,为此,我们要立足本职,拓展领域,充分发挥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防护工程系统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作用,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平时服务,主动参与社会应急管理,真正使人民防空队伍成为政府应急救援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为全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构筑“安全网”,在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服务民生”是时代对人民防空的呼唤和要求,也是人民防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开宗明义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为立法目的赋予人民防空根本内涵。人民防空从根本上说是一项关系国防、关乎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最终效用是战时组织人民群众防敌空袭,平时防灾救灾减灾,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服务和改善民生,人民防空坚持融合式发展,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只有当人民防空建设成果成为民生的现实需求时,人民防空事业才能跟上时代和社会前进的步伐,并在服务民生中进一步发展、壮大。 关于《人民防空法》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什么时候由什么机构通过,以什么形式公布,什么时候施行的?

答: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防空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共9章,53条。

3、《人民防空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4、人民防空的性质、任务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5、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6、哪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人民防空的经费由谁负担?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旨,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三篇:人大法工委、司法部负责人解读人民调解法四大亮点

8月28日,人民调解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在28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分别解读了这部法律的亮点。

经费保障让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在此前的相关采访中,一些人民调解员向记者表达了对这部法律的期待:对兼职调解员给予适当补贴;对因工致伤的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等,如今,法律已经基本实现了他们的愿望——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这些内容能够列入法律,对我们来说太重要了。”当记者将上述内容告诉人民调解员刘和霞时,她高兴地说,今后从事调解工作就少了后顾之忧。

扈纪华说,调解是有成本的,是否明确财政保障,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现在法律将这个内容固定下来,是该法的一个亮点。

此外,法律还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法院对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等等。郝赤勇感慨地说:“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给予了空前的重视。”

可是,这样的保障是否会导致人民调解工作趋于行政化?扈纪华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人民调解的性质在法律中规定得非常明确。经费保障只是国家支持和鼓励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表现,不会改变人民调解组织的群众性”。

调解协议效力可由司法确认

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议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样的规定表示忧虑:设置司法确认程序不仅会增加法院的工作成本,而且有可能导致轻调解重审判的情况出现。

郝赤勇对这一规定解释说,因反悔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仅占人民调解总数的0.7%左右,而且这些案件到法院之后,经过司法确认,法院裁定维持调解协议的比例高达90.6%。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不仅可以减少诉讼和司法成本,而且能够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明确与其他调解形式的衔接机制

人民调解是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并列的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通过第三方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疏导、说理来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三种调解各有特点,三者之间如何衔接?

郝赤勇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关系,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也就是说,在法院立案之前和在公安机关行政裁决之前,一些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来

化解的矛盾,会被引导到人民调解,运用人民调解的手段解决矛盾纠纷。”郝赤勇说,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但是它不是唯一的方法,除了人民调解之外,还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总结了实践经验,在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三种调解形式相互衔接。

记者注意到,类似有关衔接的规定在人民调解法中共有四处。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法律规定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事人有拒绝调解的权利

“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草案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后,人民调解法采纳了委员们的这些建议,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

“这一条的完善,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调解民间纠纷时的原则,即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郝赤勇说。为了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法律对调解员的行为予以规范。比如,明确规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员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

第四篇: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解读

1、(单选题)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 )。

o o o o A.收缴

B.追回

C.收回

D.没收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 o o o o

2、(单选题)根据《反间谍法》规定,下列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反间谍工作应当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B.我国公安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C.《反间谍法》目的是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

D.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义务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 o o o

控告

3、(单选题)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关于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义务表述正确的是( )。

A.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B.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关报告

C.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o D.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但也可拒绝提供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C

 o o o o

4、(单选题)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是( )。

A.国务院

B.公安部

C.国家反恐怖领导机构

D.国家安全机关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

5、(单选题)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

o o o o A.出示相应证件

B.经过有关机关备案

C.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

D.经过批准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A

6、(单选题)反间谍工作坚持( )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o o o o A.党

B.政府

C.国家

D.中央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 o o o o

7、(单选题)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反间谍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

A.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B.及时返还相关财物

C.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D.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C

8、(单选题)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复议。

o o o o A.作出决定的同级机关

B.作出决定的上级机关

C.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

D.作出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

9、(单选题)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 )。

o o o o A.搜查

B.检查

C.检察

D.监察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 o o o o

10、(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关于反间谍工作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

B.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C.坚持中央统一领导

D.只需积极防御即可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 o o o o

11、(单选题)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 )的支持,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A.政府

B.国家

C.人民

D.党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 o o o o

12、(单选题)根据《反间谍法》,对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表述错误的是( )。

A.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

B.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还可以继续查封、扣押

C.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D.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D

 o

13、(单选题)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 )。

A.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o o o B.国家安全机关处三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C.国家安全机关处七日以下行政拘留

D.国家安全机关处二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 o o o o

14、(单选题)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

A.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一般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B

15、(单选题)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o o o o A.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B.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C.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

D.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 o o o o

16、(单选题)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需经过( )。

A.省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B.国家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C.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D.国务院批准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 )

17、(单选题)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什么条件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o o A.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B.出示有关证件 o o C.向上级部门备案

D.经有关部门同意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 o o o o

18、(单选题)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 )请求予以保护

A.国家安全机关

B.国家军队保卫部门

C.中央人民政府

D.国家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 o o o o

19、(多选题)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包括( )。

A.拘留

B.执行逮捕

C.侦查

D.罚款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ABC

 o o o o 20、(多选题)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可以不予追究情形包括( )。

A.入境后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反应情况,但捏造重要事实的

B.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

C.入境后直接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

D.入境后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BCD

 o o o o

21、(多选题)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对属于( )的信息应当保密。

A.所有信息

B.国家秘密

C.个人隐私

D.商业秘密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BCD

 o o

22、(多选题)《反间谍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哪些行为?( )

A.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B.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o o

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C.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D.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 o o o o

23、(多选题)对我国人员违反《反间谍法》,不能适用的处罚措施包括( )。

A.行政拘留

B.驱逐出境

C.限期离境

D.有期徒刑

正确答案:BC

用户选择:BC

 o o o o

24、(多选题)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但拒绝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收集有关证据时,可以( )。

A.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B.不会受到处罚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ACD

 o

工具

25、(多选题)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o

工具 B.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征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通信o C.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补偿 o

费用 D.国家安全机关的反间谍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并支付相应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ACD

 o o o o

26、(多选题)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关于公民和组织的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公民和组织可以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B.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

C.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

D.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正确答案:BD

用户选择:BD

 o o o o

27、(多选题)根据《反间谍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B.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C.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D.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 o o o o

28、(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具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的是( )。

A.国家机关

B.武装力量

C.各政党

D.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29、(判断题)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 o 30、(判断题)公民和组织可以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 o o

31、(判断题)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 o o

32、(判断题)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33、(判断题)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 o o

34、(判断题)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秘密进行,不必得到人民的支持。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 o o

35、(判断题)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36、(判断题)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第五篇: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解读(定稿)

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解读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规处

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54号令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防建设确立了纲领,明确了方向,制定了规范,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必将有力地促进我省人防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快速发展。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施行,同年9月29日《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颁布,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施行十多年来,对于规范和促进我省人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际国内安全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国防建设方针政策的加强与完善,我省人民防空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需求。原《实施办法》的不少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人防建设的需要。

(一)修订《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新时期中央方针政策的需要。随着世界新军事变革迅猛发展和高新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广泛运用,战争形态发生了深刻演变,空袭与反空袭已经成为现代战争的主要作战样式,城市成为空袭作战的主战场,重要经济目标成为打击的主要对象,人民防空的任务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主转移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经济目标安全并重上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防空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更好地实行平战结合,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成为人防工作新的重点。面对新形势、新情况,近些年,中央相继颁发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召开了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明确了新时期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和相关政策措施,确定了人民防空工作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对人民防空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要求。而原《实施办法》规范的内容已明显滞后于当前形势和政策、规定要求,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二)修订《实施办法》是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当前,我国安全环境保持总体稳定,但新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同时增长。我省战略地位重要,战时防空袭任务非常艰巨,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应急准备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但由于长期的和平环境,一些人滋生了和平麻痹思想,人民防空意识比较淡薄,一些领导干部、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把经济建设与人民防空建设对立起来。实践中,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逃避法律义务,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逃缴、漏缴易地建设费的现象屡禁不止;部门职责不明,导致配合不力、把关不严,给违法者有机可乘;减免、侵占、挪用、截留人民防空经费的问题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省人防事业的健康发展。原《实施办法》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有的不够明确,有的较为原则,影响了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预防、约束、强制作用的发挥,需要通过修改完善《实施办法》,增加其刚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社会行为,推动我省人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修订《实施办法》是我省人民防空法制建设的需要。人民防空工作虽然纳入了法制轨道,但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防空建设活动发生了很多变化,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保障机制、人民防空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机制、人防行政许可项目的规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责任区分、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落实、人防参与应急救援与其他应急部门的关系等,亟待通过修订完善《实施办法》来指导、规范和调整,确保人民防空各项建设活动有法可依。

二、《实施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增强国防实力,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的各项建设是国家战略防御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二次世界大战尤其是近年发生的几场局部战争告诫我们,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不仅对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存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而且对于维护世界和平,延缓和制约战争爆发也有重要作用。加强人防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战略发展全局。只要战争威胁存在,这一工作就一刻也不能停止。当前,我省人民防空的基础还较薄弱,人防的发展水平、体系能力还不适应信息化战争的要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防建设整体上海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还不能满足国家安全需求必须毫不动摇并坚持不懈地把该项工作做好。修订《实施办法》,为人防更好的履行战备职能,构建适应现代战争需求的现代化防空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有利于促进人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为“四化两型”建设作贡献。人民防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平时加强人防建设,可以增强城市整体抗毁能力;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平台、警报设备设施和专业队伍等资源,平时可以为政府防灾救灾提供相关支持;人防工程和疏散地域可以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库、地下过街道、地下商业街,可为国家创造税收、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并可缓解城市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挤的矛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修订《实施办法》,就是用制度来保障和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人防资源在服务经济、服务和保障民生方面的作用。这也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新理念。

三是有利于解决我省人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着重强化和细化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明确了社会各界在人民防空建设的权利、义务、责任;着重强化对人防建设的监管,规范了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缴纳活动,明确了联合审批把关程序;着重强化了对人民防空设施的维护和保护,明确了保护、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着重强化了法律责任,对违规建设、违法许可,违法减免、侵占、挪用、截留人民防空经费的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这些内容,对于有效解决我省人防依法建设和依法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我省人防建设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的指导思想

《实施办法》的修订,坚持以《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依据,着眼于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本着平战结合、防患于未然的思想,着力从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扩展人民防空功能、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融合发展、完善人民防空经费保障机制、明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义务、强化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对《实施办法》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内容进行修改;对原《实施办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以及没有规定的新情况、新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总结吸取我省近几年来人民防空建设的经验,借鉴兄弟省市人防立法有益做法,制定一部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央的大政方针,与我省战略地位和战备需要相适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当前人防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相适应,具有一定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全面指导、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二)主要创设和内容

此次《实施办法》修改涉及的范围几乎覆盖原《实施办法》所有条款,幅度大、范围广、内容多。条目数量从28条增加到43条,文字篇幅由3541字增加到5672字,增加了2431字。其中20条作了重大修改(包括删除1条),增加了16条,8条作了文字技术调整和个别字句修改。

1、新增了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现代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服务人民生活相结合。”这一方针和原则,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关于新时期我国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予以确定的。它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民安危至高无上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国防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辩证关系,对于做好新时期人民防空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这一领导和管理体制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而确定的。该规定既坚持了军政双重领导的组织体制,又符合人民防空工作的性质任务,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有利于使人民防空建设同国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政府、军事机关的作用,共同组织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项任务。

3、新增和强化了政府组织领导责任

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防空和防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规定了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将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三是规定了应当建立健全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专业队和防空指挥系统、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为平时防灾救灾服务;应当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以及实施计划、人口疏散计划和人口接受安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民防空专业队。四是应当划拨单建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五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人民防空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应当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应当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和园区建设同时规划、同时施工。这些具体规定,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把人防工作抓紧抓实,促进人防建设与国民经济、与城市建设统筹协调发展。

4、新增和强化了人防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

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新增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地下交通干线、交通枢纽等地下工程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指导和监督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负责单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管理;建设人防工程及其设施;负责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负责安装防空警报设施;负责改造、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和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审批;开展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教育,有计划地组织人员进行疏散、掩蔽、自救互救演练,明示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指导防空专业队训练,并提供特殊装备、器材等。这些规定,使人防部门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增强其使命感、责任感,充分调动和发挥人防部门的主导作用,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5、明确和新增了相关部门的配合、监管责任

规定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价格、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人民防空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规定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防空和防灾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受理备案重点防护目标工程项目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防空地下室设计未经人防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部门的认可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这些规定使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有利于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的合力,共同搞好人民防空工作。

6、新增和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制度

一是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同时以不得核发“三证”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核把关程序、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约束性;二是规定了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批准程序和必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三是规定了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批准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的,规定了批准文件无效,上级人防部门可以责令补建补缴。这些新的规定,突出了“以建为主”的原则,有利于遏制逃建逃缴行为,有利于加快人防工程建设步伐,增加城市防护工程数量,有利于提高人民防空防护工程体系能力的快速增强。

7、强化了人防工程质量管理

一是人防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文件须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是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人防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三是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认可制度,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四是规定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装、预留、预埋。这些规定,有利于依法加强对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8、拓宽了人民防空平战结合领域

在加强对人民防空资源的平时利用,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空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方面,《实施办法》作出了许多新规定。一是规定了人民防空建设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服务人民生活相结合的原则;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专业队和防空指挥系统、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为平时防灾救灾服务;四是发生火灾、爆炸、化学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五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平时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人员进行疏散、掩蔽、自救互救演练;六是人民防空专业队平时应当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参与防灾救灾工作,按照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救灾要求进行训练。这些规定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国防动员工作新思路的具体举措,既拓展了人民防空的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功能,又避免了资源浪费,能够使人防资源平时更好地服务民生、服务经济建设和应急救援工作,推进人防平战结合工作深入开展。

9、强化了法律责任

为依法规范政府、人防及其他部门的行政行为,遏制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少缴、不缴易地建设费的现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施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使之更具刚性和威慑力。一是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者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增设责令停止施工的强制措施。二是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增设了责令限期改正、重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罚款的措施;三是对擅自拆除、报废、改造、损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增设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四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增设了按日加收滞纳金的行政管理措施;五是对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不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侵占、挪用、截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者其他人民防空经费的行为,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利于加强各级政府、人防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

四、《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实施办法》坚持了全面贯彻中央精神、紧密结合湖南实际、立足解决突出问题等三条基本原则,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充分体现中央的战略决策和要求。近些年,中央相继颁发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先后召开了3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确定了新时期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要求。中央一系列方针、政策,为进一步推进新时期的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实施办法》将国家有关人防工作的最新规定和成果以法律形式予以体现。如中央要求人民防空要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防空防灾相结合,《实施办法》确立的人防建设的原则为“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现代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服务人民生活相结合”,并在人民防空融入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应急建设和全民教育体系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制度。

二是注重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如政务中心实行的民用建筑报建联合审批制度,能有效把住防空地下室建设关和质量关。《实施办法》将这种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要求。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划、住建、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注重改革创新。如人防与国际民防接轨的问题,《实施办法》以“防空防灾救灾相结合”为切入点,将“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相结合”作为人防建设的原则,并在健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平时防灾、减灾、救灾服务和防灾教育、训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这些创新既扩展了人民防空的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功能,又避免了资源浪费。

四是注重解决突出问题。针对我省目前人防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办法》在明确监管制度、落实责任追究、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如针对一些开发区为人防建设的“盲区”,强调各类园区必须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和园区建设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对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逃缴、漏缴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联合把关、补缴易地建设费、加收滞纳金等措施;对不按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设定了停工、整改、重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措施;对减免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未经人防审查办理相关发证手续和侵占、挪用、截留人民防空经费的,设定了禁止性规定和行政问责、刑事追究的制度。

五是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坚持从湖南实际出发,针对我省人防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加强的方面着重予以规范,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如对政府各部门提出的工作任务,紧密结合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对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不按施工图施工这些影响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违法行为,设置停止施工强制措施等。对上位法、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原《实施办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以及没有规定的新情况新内容,进行了细化、具体化和补充。如构建了权责分明的人防建设责任体系,明确和细化了政府与人防、财政、发改、建设、教育、规划等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人防建设中职责和任务。突出强调了“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不仅要求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军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而且要做好“三个纳入”。这些规定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修订中,新增加了一些条款,调整、归并了一些条款,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优化、细化,使整个文本表现更加精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省人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省人防建设进入了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要统一口径,按照宣传提纲组织宣传;要注重宣传效果,有声势、有内容,上下联动,掀起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的高潮。

二○一一年六月

十七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监察员工作职责范文下一篇:建材家居第三方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