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八带头八严禁

2022-08-23

第一篇:村干部八带头八严禁

八严禁八带头

“八带头八严禁”的心得体会

根据省委《关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的意见》的纪律要求,本人严格执行 “八带头八严禁”作风建设,现汇报如下:

一、带头坚定拥护共产主义信念,不妄议中央,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传谣信谣。

二、带头服务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冷硬粗暴对待群众、搞强迫命令。

三、带头干事担当,今日事今日毕,不慵懒散拖、不作为乱作为。

四、带头秉公办事,凡事公平公正公开,不吃拿卡要、优亲厚友。

五、带头搞好团结,团结身边每一位同志,不团团伙伙、拔弄是非、互相拆台。

六、带头传扬美德,家庭和睦,生活和谐,不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

七、带头清正廉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不贪腐谋私挥霍浪费、用公款请客送礼。

八、带头维护稳定,坚决与不良风气作斗争,不涉恶涉黑涉毒、扰乱社会秩序。

在认真学习了“八带头八严禁”之后,我明白了八带头八严禁,其实就是要求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严明政治纪律,严肃生活作风,就是为了给人民群众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队伍。通过八带头八严禁,把原则性要求变成铁的纪律,变成一道高压线,谁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就是要让党员心中时刻亮起一盏“红绿灯”。做党员就要有党员的标准,做干部就要有做干部的样子;否则,就不配做党员,不配做干部。

当然,由于本人能力有限,还有些地方我还做得不够,希望大家在工作中给予批评指正。

第二篇: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员干部“八严禁”、“十二不准”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9月11日,中共xx市委召开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xx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和《xx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有关内容如下。

《XX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规定:

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

严禁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严禁参加非法组织;

严禁组织、策划、怂恿、支持、参加非法活动; 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严禁违反程序、不讲规矩,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 严禁对组织不忠诚老实、说假话。

《XX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规定:

不准赌博或在公共场所从事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等活动; 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不准传播“黄色”信息及其他低俗文化; 不准不讲诚信、不守承诺,引发纠纷;

不准发生酗酒滋事等不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身份的言行; 不准不尽抚养、赡养、扶养责任,实施家庭暴力,违背家庭道德; 不准与异性进行不正当交往或保持不正当关系; 不准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的活动;

不准索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不准持有会员卡;

不准用公款相互吃请、送节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

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封建迷信、伪科学、反科学等活动。 市委常委会并指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当地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职工认真学习领会,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xxxx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6月16日

第三篇:浅论党员干部如何带头树立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站在时代的高度,全面阐述了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分析了当前党员干部队伍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这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既是衡量干部思想境界、道德修养的重要标尺,又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努力方向。

党员干部的作风,历来是社会行为规范的风向标。抓党风、促政风、带民风,首先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形中在营造一种风气,提倡一种追求,引导一种方向,对党风政风行风的形成、对职工生活情趣的培养,客观上具有一种示范作用。党员干部只有切实从理念、德行和自律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才能做树立良好风气的带头人。

一、树立正确的理念,牢记根本宗旨

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党、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是社会的主人。这种理念必须坚持,这种关系不能颠倒。《共产党宣言》开宗明义:“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邓小平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员的含 1

意或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就只有两句话:一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另一句是一切以人民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上世纪80年代初期,他进一步指出:“当前,也还有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是否牢记主仆关系、践行执政宗旨,是否心系群众、服务人民,是否恪守为民之责、履行为民之职,始终是我们党加强作风建设的关键内容,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作风是否端正的试金石。如果不把人民群众当主人,不愿躬身做公仆,那就不配做一名党员干部,也做不好领导干部。

目前在社会上少数党干部身上,确实存在着思想作风不正和工作上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强调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党员干部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就是做群众工作的。党员干部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站在群众的立场上立身、处世、从政、站在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提思路、做工作,真正把智慧奉献于人民、力量根植于人民、情感融合于人民,把群众的利益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多为群众出主意、想办法、谋利益。

二、修身养性,洁身自爱

古人云“修其心治其身,而后可以为政于天下”,“百行以德为首”等,指的都是做人与做官、修身和立德的道理。做官先做人,做人先立德;德乃官之本,为官先修德。如果我们党员干部不注重道德修养,不注重作风建设,就会“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导致人心涣散,道德伦丧。

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如何做人的问题。党员干部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要学做人,做好人,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珍惜自己的人格魅力,洁身自好,自尊自爱,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做一个顶天立地的人。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对单位对职工都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时刻以“君子检身,常若有过”的诚实态度,经常反躬自省,在实践中修身养性。一要养党性,二要养品德,前者是根本,后者是表现,党性强则德行正,党性弱则德行差,有什么样的党性就有什么样的党风,就有什么样的德行。党员要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自觉遵守党章规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实践中把学习与改造统一起来,把立言与立行统一起来,把做人与做事统一起来,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把做人的过程看作是完善人格、夯实基础的过程,把自己培养成“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三、权为民所用,利用民所谋

早在上世纪60年代,邓小平就语重心长地告诫全党:“我们拿到这个权以后,就要谨慎。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样就非弄坏事情不可。”这些年的事实一再警醒我们,只有正确认识权力,才能正确行使权力。党员干部应该时刻想一想,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什么,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应该为谁所用等重要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充分认识到,权力是神圣的。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不能用来为自己或小集团谋私利。党员干部应该始终把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看作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对权力怀有警畏之心。权力也是危险的,可以说权力是柄“双刃剑”,正确行使权力,掌权为公、用权为为民,则群众喜、个人荣、事业兴;错误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掌权为己、用权于私,则群众怨、声名败、事业损,甚至为“剑”所伤,被“剑”所斩。权力也是需要监督的。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从近年我市查处的一些案件中可以看出,许多大案要案的发生,根子都涉及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

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历来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应自觉接受监督,慎用权,善用权,用好权。要树立权力就是服务的意识,自觉做到权为公而不为私,施权于民而不利己,决不能把权力变成以权谋私的工具,确保权力来自于人

民又服务于人民。牢记权力就是责任的理念,用权要接受监督,确保权力行使不偏离正确方向。要遵守权力使用的纪律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室民主管理,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四、抵御诱惑,好自为之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不仅要按照党纪国法高标准要求自己,明确政治原则,遵守政治纪律,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把握住自己,而且也要在日常小事和生活细节上守住底线,防微杜渐,严于律己,抵御诱惑。惟有如此,才能永葆大方向不偏离、人格不丧失。近几年我市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有的党员干部之所以锒铛入狱,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自律意识不强,经不起金钱、权力、美色等各种诱惑和考验。现在有些单位风气不正,党员领导干部手中有权,往往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拉拢腐蚀的对象。因此,党员干部为人处事更要谨慎细致,凡事多问一个为什么。

党员干部不仅在公开场合、集体活动和有人监督的时候,要严格要求自己;而且在远离组织、其他场合和无人监督的时候,也要台上台下一个样,人前人后一个样,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一个样,不放纵、不越轨,不做见不得人的事。

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正确选择个人爱好,明辨是非、克己慎行,敦方正直、清廉洁白,淡泊名利、宁静致远,始终保持“财贿不以动其心,爵禄不以移其志”

的品行。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决不是一两天的事,有的党员干部从最初的吃一点、喝一点、玩一点、拿一点开始,慢慢放松约束,滋长放任心理,在“温水”中越陷越深,难以自拔。正是这种“小节无害”的思想,使他们到头来小节没守住,大节也难保,滑向罪恶深渊。“不虑于微,始成大患;不防于小,终亏大德”。党员干部第一次面对钱权诱惑,不论大小多少,一定要持定守节,把住底线,正所谓“君子慎始而无后忧”。此外,要慎交友。交朋友,要择善而交,多交一些益友、诤友,而不是酒肉朋友。许多党员干部堕落腐败,往往是交友不慎,特别是“傍大款”,在不慎交往中耳濡目染、逐步变质的。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注意分寸,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党员干部要学会拒绝,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党委办公室:刘学宁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第四篇:八严禁

“八严禁”“十二不准”

《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会议指出,严明政治纪律是对党员干部的根本要求,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党的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生活作风是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个人品行和形象,而且关系到党的威信和形象。总体上,全市党员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和生活作风方面是好的;但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以及贪图享乐等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身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严明政治纪律,严肃生活作风,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队伍。

会议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生活作风必须要有刚性的制度约束。制度一定要具体、实在、可操作,不能抽象、空洞、大而化之,一定要把原则性要求变成铁的纪律,变成一道高压线,谁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就是要让党员干部心中时刻亮起一盏“红绿灯”。做党员就要有党员的标准,做干部就要有做干部的样子;否则,就不配做党员,不配做干部。

会议强调,必须确保“八严禁”、“十二不准”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结合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正风肃纪等五个专项行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党员干部人人知晓、入脑入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好表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八严禁”和“十二不准”的,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顶风违纪者,必须严肃处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

全市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一、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

二、严禁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三、严禁参加非法组织。

四、严禁组织、策划、怂恿、支持、参加非法活动。

五、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六、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七、严禁违反程序、不讲规矩,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

八、严禁对组织不忠诚老实、说假话。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全市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勤俭朴实、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一、不准赌博或在公共场所从事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等活动。

二、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三、不准传播“黄色”信息及其他低俗文化。

四、不准不讲诚信、不守承诺,引发纠纷。

五、不准发生酗酒滋事等不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身份的言行。

六、不准不尽抚养、赡养、扶养责任,实施家庭暴力,违背家庭道德。

七、不准与异性进行不正当交往或保持不正当关系。

八、不准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的活动。

九、不准索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不准持有会员卡。

十一、不准用公款相互吃请、送节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 十

二、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封建迷信、伪科学、反科学等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篇:职业危害防治八个必须八个严禁

《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八条规定》明确“八个必须、八个严禁”4月7日发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总局局长令的形式出台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重点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随着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倍受社会关注,但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普遍存在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的问题,且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把握不准。《八条规定》将职业卫生相关法规标准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全文共225字,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便于用人单位掌握和落实。

“八个必须、八个严禁”,即: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八项规定》出台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集中宣讲,并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到用人单位抽查落实情况,对违反《八条规定》的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和责令关闭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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