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

2022-12-17

第一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5、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 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事故调查取证

6、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根据现场勘察和现场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图纸(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说明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7、收集事故事实材料。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说明)。

收集有关书证证据时,调查组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证据清单,限期要求提供。提供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8、获取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9、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国家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盖章认可。

10、组织技术鉴定。

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组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组提交完整的《技术鉴定报告》。

三、事故分析

11、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12、事故性质分析。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对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是属于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作出认定。

13、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后果、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是否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14、制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向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确保有效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5、召开事故分析会。

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集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组成员,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等。

16、整理事故案卷。

主办工作人员填报《结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批准同意结案后,制作《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按一卷一档的原则,将调查报告,各类请示、批复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

第二篇:安全事故、事件调查与处理程序

时间:2009-10-10 17:02来源:蜂巢网 作者:本站整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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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与范围

建立并保持事故、事件处理程序》,确定职责和权限,以便开展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和影响,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事故与未遂事故的处置和预防管理。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程序,然而,鼓励根据本程序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程序。

Q/0501-2006《管理手册》

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

《职业病报告办法》卫生部发布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卫生部发布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37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本程序采用GB/T28001-2001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3.2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3.3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4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安全教育、部门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3.5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6四全监督管理原则: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4职责

4.1公司环境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本程序的运行情况,总经办和物业客服部配合。负责组织重大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评审与实施,并跟踪验证实施效果。

4.2工程技术部负责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评审与实施,并跟踪验证实施效果。参与其他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评审工作,并负责组织重大安全

技术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评审与实施工作。

4.3工会(或工会小组)参与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评审工作,并负责组织监督各项纠

正和预防措施的落实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4.4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影响,并保护事故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积极配合事故应急处理。

4.5现场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完后,各部门、管理处、子公司发生应按本程序进行调查和后续处理,对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在其实施前应先通过对风险评价过程的评审,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验证。

4.6各部门、管理处、子公司可应邀参与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纠正、预防措施的评审,并验证实施效果。

4.7仓库参与物资采购、运输、搬运、储存、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工作程序

5.1事故分类

5.1.1按事故发生性质划分:

可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运行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a)火灾事故: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b)爆炸事故: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c)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通信、仪器(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运行的事故;

d)运行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运以及给业主经营(生活)造成直接影响的事故;

e)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f)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g)环境污染事故:指环境受到破坏,引起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环境突发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5.1.2按伤害程度划分

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5.1.3事故类型

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等。

5.1.4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5.1.4.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5.1.4.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a)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b)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5.1.4.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a)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b)成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5.1.4.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1.4.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5.1.4.6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运、停业等的损失价值。停运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时至完全恢复(即开始正常运行)止;停运损失按营业部门统计为准。

5.2事故报告

5.2.1发生工伤轻伤,重大未遂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向总公司物业客服部报告。

5.2.2管理处、子公司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报告总公司的事故时,除了向经营方相关部门通报外,还需按《金鹰物业事故快报》格式尽快通知总公司物业客服部,最迟不得超过8小时。当关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总公司物业客服部。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物业客服部部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应得到当地业主方和经营方的支持和指导,注意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5.2.3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2.4凡发生应上报总公司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要求写出事故报告,将《事故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物业客服部。

5.2.5各管理处、子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每月30日将“月事故统表”电子版报物业客服部。

5.2.6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总公司物业客服部备案

a)各管理处、子公司周边发生可能对本单位本大厦正常运营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b)在管理处、子公司管辖范围内施工的供方(承包商)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c)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5.3事故现场处置

5.3.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撤离现场各类人员,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5.3.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

5.3.3在组织受伤人员救护和实施应急程序时,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事故现场实施保护,防止物证被无意或有意破坏,影响事故调查。只有在得到明确的指示后,方可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

5.4事故调查

5.4.1发生事故后,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公司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物业客服部牵头,专业职能部门主持,管理处、子公司参与调查;重特大事故由总公司环境与安全领导小组成立专门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其中: a)人身、爆炸事故的调查由环境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b)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环境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c)设备运行维修事故的调查由工程技术部负责;

d)交通事故的调查由物业客服部负责。

5.4.2管理处、子公司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实施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5.4.3承包商(供方)在管理处、子公司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5.4.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5.4.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4.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4.7事故调查程序

a)了解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地点的环境条件及安全防护要求;

b)现场勘察:作业环境、起因物、致害物、气象特点等;

c)资料、记录收集;

d)人证;

e)伤害人状况;

f)事故分析的步骤和要求:

——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查材料,并进行分析;

——确定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应从直接原因入手,深化到间接原因,

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确定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重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而判定主要责任者。

g)事故调查人员应根据事故调查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提出事故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要求责任单位编制具体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h)事故调查组在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由调查组组长组织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事故的基本情况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

——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调查组成员名单

——附件(证言材料等)

5.5事故处理

5.5.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4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a)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b)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c)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d)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e)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f)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5.5.5处分审批权限

a)一般事故由管理处、子公司批准处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物业客服部备案;

b)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报总公司批准处理;

c)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总公司批准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d)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总公司有权直接处理。

5.5.6在进行事故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单位应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写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物业客服部负责实施验证。

5.5.7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总经办主持,人力资源部、物业客服部共同协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善后。

5.6事故通报

5.6.1发生事故的,由管理处、子公司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向公司进行专项汇报。

5.6.2事故汇报时间应按总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5.6.3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资料和事故现场照片(录像)等。

5.6.4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物业客服部应在适当的时候,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整理,进行公司内部通报,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6.5物业客服部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6相关文件

6.1《记录控制程序》

6.2《不合格控制程序》

6.3《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7记录

7.1《四不放过登记表》

7.2《伤亡事故报告表》

7.3《事故快报》

7.4《事故报告》

7.5管理处(子公司)(年)月事故统计表

第三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更规范、更具体的指导作用,解决了原有法规、标准规定模糊、程序不清的问题。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类伤亡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程序。

一、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或逐级报告至公司总经理。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同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单位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调查阶段

事故调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视情况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组成员如与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取证是完成事故调查过程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事故现场处理。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要进行保护,事故现场的处理至少应当做到:(1)事故发生后,应当救护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4)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仔细对现场进行标记记录或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

(二)事故有关物证收集。通常收集的物证应包括:(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3)重要物件应保持原样;(4)对危害健康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等;(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二]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包括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四)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在事故调查取证时,应尽可能对所有受害人及证人进行询问。同时也要对事故发生前的现场人员以及在事故发生之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的人员进行询问。要保证每一次询问记录的准确性。询问见证人、目击者和当班人员时,应采用交流的形式,不应采用审问方式。

(五)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及事故现场图绘制。[一]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在收集事故现场的资料时,可能要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和拍照来获得更清楚的信息。(1)显示事故现场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等;(3)事故发生现场全貌;(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二]事故现场图的绘制。对事故发生地点经过全面地研究和照相之后,通常调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绘制事故现场图。(1)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坐标、伤亡人员相对于地理位置点的位置;(2)确定涉及事故的设备散落构件的位置并作出标记;(3)查看和分析事故发生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4)必要时,绘制现场剖面图。事故现场图的形式,可以是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3)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事故发生的原因;(5)事故的性质;(6)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单位、职务并签名);(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这项工作即告结束。

三、事故处理阶段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之实现和落实。

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第13号令)不同的,按照较大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应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四、事故结案阶段

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机关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调查组牵头单位,事故调查组及时予以结案,出具结案通知书。事故结案应归档的资料有:(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5)物证、人证材料;(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8)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9)处理结果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10)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第四篇:大连明远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试行)

大连明远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本厂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我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按照国家及大连市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工厂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以及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工厂安全委员会依据国家及大连市有关规定,负责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事故报告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遵循迅速逐级上报原则。

安全委员会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后有新情况要随时续报,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事故情况报表。

第七条 安全委员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无法确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报告,并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安全委员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已初步确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按照国家及本程序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通报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检察机关或公安部门,安全委员会协助执法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与安全委员会沟通情况。

三、事故调查

第十条 安全委员会要会同相关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邀请公安或检察机关参加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及责任部门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召开事故分析会,起草事故报告并经调查组成员部门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和确认签字后,报请董事会批复结案,并同时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负责组织对责任人员及责任部门处理建议以及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文件的归档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责任事故中涉嫌触犯刑法、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侦查;负责对移送案件的办理和回复,安全委员会负责同公安机关的的配合并协助公安机关尽快结案。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调查组的领导下,各自依法按职责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组范围内及时沟通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部门及组成人员,在事故调查报告未得到董事会批复前,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将事故查处情况向外界公布或透露。

第十五条 安全委员会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时,应至少委派2名事件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事件调查人员应在到达现场后,要求事故部门及相关部门在最短时间内提供与事故有关的下列材料;

(一)与事故相关的合同文件;

(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许可及资质证明;

(三)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

(四)与事故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及相关生产、设备、工艺资料;

(五)安全培训材料及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伤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证明(或安全教育考核答卷);

(六)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七)伤亡情况材料、伤亡人员证件(包括特种作业证及外地进连务工人员就业证、身份证);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案件调查人员要求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事件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全面收取事故相关证据。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通过技术分析鉴定证据的,由事故调查组成员部门依法进行委托,委托费用支付遵循“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被委托单位应具有承担委托鉴定事项的相应资质,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导致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相关部门的责任事故。

四、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其生产作业场所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时,调查组成员可依法采取暂时中止作业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部门整改工作完成后,经下达执法文书的调查组成员部门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对典型的事故现场可提出予以保留的意见,组织召开适当范围的事故现场会,以警示更多的生产经营部门从事故中吸取教训。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结束现场勘察工作后,应及时提出对事故现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部门主管领导及调查组成员签字确认后,由安全委员会报请董事会批复结案。

第二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最多可延长至180日。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董事会批复后,事故调查组成员部门依法落实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程序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国家及大连市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及大连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

一、标题

xxx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xxx”可用发生事故的时间表示;若同一天发生两起及以上事故,可用发生事故的时间加事故部门表示。)

二、正文

1、概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伤亡人员、经济损失以及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情况。

2、基本情况:事故所涉及的所有部门及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3、事故经过:事故发生详细过程及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原则及性质: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定性。

5、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部门的处理建议:

①责任主要包括:直接责任、管理责任、技术责任、领导责任等。

②对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应包括:责任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处罚依据和具体处罚情况,并按所处理责任人员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

③对责任部门处理建议应包括:责任部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处罚依据和具体处罚情况,并按所处理的责任部门由重到轻排列。

6、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要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附件

1、事故调查组成员部门主管领导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人员签字表。

2、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报告等重要证据材料。

第五篇: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1、 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1) 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2) 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或者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3) 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省辖市或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4)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2、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完善火场保护措施,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3、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制作笔录、现场图等,并根据调查情况,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4、 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应当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核定火灾损失应当制作《火灾损失核定书》,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上述法律文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5、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公安厅申请重新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重新认定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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