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2023-06-14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2.范围、相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驻地办各部门和全体监理人员及

一、二合同段施工现场。

2.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驻地办除应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应立即向公司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按系统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2.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6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制度 4.1事故报告级别

4.1.1无人员受伤、无(或轻微)财产损失为一级; 4.1.2有人员伤亡或有重大财产损失为二级;

4.1.3一级事故发生可事后上报,二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 4.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者及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安全综治办报告,有人员伤亡情况的,拨打急救电话(120、119等)。属于二级事故的,安全综治办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随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

4.3发生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属于二级事故的应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组织现场救援及做好其它事项。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2小时内上报省公路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上报。

4.4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人及相关人员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4.2事故的简要经过。

4.5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5.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5.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5.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5.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5 已经采取的措施; 4.5.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7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9事故处理

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的调查、追究及处理。 4.10安全综治办应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单位各类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

4.11发生安全事故出现瞒报、谎报者,扣除本人当年安全奖;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情节特别重大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驻地办所有部门和全体全体职工。凡有可能发生的一切危及全体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财产损失或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均执行本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 3 定义

3.1潜在事故:容易导致事故的风险。

3.2紧急情况:对正常的生产、工作有严重影响的非正常情况(如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或危险物品泄露等)。

3.3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及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物品。 4 组织机构及职责

4.1建立驻地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实施指挥和组织领导。

4.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归口负责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运行控制以及应急准备、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4.2.1负责对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输交通设施、储存设施等进行安全监控,防止异常尤其是紧急情况的发生;

4.2.2定期对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设备、消防通道和主要用电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4.2.3在紧急状态下对物资、人员的具体调配以及与消防(119)、公安(110)和医院(120)等部门联系,获取支持。 4.3负责组织评审、培训、演练、修订院应急预案。 4.3.1制定驻地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3.2制定办公楼防火应急预案。

4.4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中识别的重大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及演练。

5 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宣传和教育,树立抢险抗灾意识。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处置 5.1事故报告

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工程重大质 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5.2报告程序

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刻向各监理和业主同时报告事故情况(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 报和漏报。

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将书面材料报告监理。 驻地办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业主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 5.3报告内容

工程重大质量险情或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资质登记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2)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3)险情或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 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6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 6.1 应急准备

6.1.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紧急情况发生时是应急指挥中心的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和日常准备工作; 6.1.2其它各部门应保证所属区域内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物品及设备的完整和正常使用;

6.1.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负责健全与市消防队、医院、防疫站、环保局相关人员的通讯、联络方式,并收集相关资料信息。

6.2训练和教育培训

6.2.1各部门领导为本部门的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的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

6.2.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驻地办应急培训和教育,并保留记录。 6.3 设备配置和标识

6.3.1应急设备:应急灯、应急喇叭、灭火器、消防栓等设备; 6.3.2应急设备的管理:应急灯、应急喇叭、灭火器、消防栓要实行定置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设有明显的应急警示标志,以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启用。

6.4应急指挥或参与者和有关支持部门的联络方式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18214553309 外部救援机构支持应急电话: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煤气急救:144。 6.5事故处理制度 6.5.1通讯:

事故发生时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直接报告驻地办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并同时打电话报告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副指挥长。

6.5.2车辆调度:

事故发生时,驻地办内部车辆听从应急指挥中心调遣,同时现场负责人立即拨打电话“119”或“120”等待救援车辆。 6.5.3逃生疏散:

各部门负责人在本单位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带领本部门全体职工从安全通道迅速有序撤离或就近疏散。 6.5.4人员、物质、资金的救护和调度

6.5.4.1紧急状态下,本单位应急指挥中心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护伤员,拔打“120”或“119”等,并派专人在现场消除障碍,引导救护车、消防车快速通过;

6.5.4.2事故现场有专人保护,并由相关人员写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报本单位应急指挥中心并备案,同时妥善处理好事故现场;

6.5.4.3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事故后的恢复; 6.5.4.4事故总结:应急指挥中心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事故处理提出意见交由驻地高监确认后予以实施,找出责任人和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并提出整改措施、处理意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并在驻地办范围内通报,以警示全体职工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7 演练与检查

7.1演练主要内容:报警、疏散、事故处置和不同水平应急者培训。 7.1.1紧急疏散:预设紧急状态时,各应急人员在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下,采取“人盯人”方式组织本部门全体职工迅速有序地从安全通道撤离预设事故现场;

7.1.2现场救护:预设紧急状态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拔打电话“119”或“120”,将伤员轻轻放平,按规定进行止血、人工呼吸等救护,现场有专人清障,救护车赶至现场时按医生要求搬运伤员,相关人员要迅速掌握上述一些简单的现场救护手段;

7.1.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在全驻地办范围内每年组织一次基础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或自选课目训练,每两年组织一次全部演习、部分演习或单项演习。 8 制度评审

8.1紧急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事故原因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修订和评审本制度, 使其不断完善。 8.2记录完整保存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4年12月22日 电技[1994]800号)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该标准编号为DL558—94,自1995年4月1日起实施。原部标SD168—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558—94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目录

1 总则

2 事故

3 障碍

4 事故调查

5 统计报告

6 安全考核

附录A 主辅设备分类说明(补充件)

附录B 统计报表格式(补充件)

附加说明

规程释义

1 总则

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

1.2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半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 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事,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上简称“三不放过”)。

1.4 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1.5 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1.6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

2 事故

2.1 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2.1.1.5 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6 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2.1.1.7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8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1.10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2.1.2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2.1.2.1 电力系统、发电厂和3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2.1.2.2 大机组在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局和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期限内因其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超过下列规定时间:

600MW及以上机组

6h

300~600MW以下机组

3h

100~300MW以下机组

3h

2.1.2.3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含静止补偿器)、主变压器、500kV高压电抗器、输电线路、3k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容量6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192h;

b.容量300~6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换流变压器168h;

c.容量100~3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包括各种压力的液态排渣炉)、汽轮发电机组、转轮直径大于5m的低水头轴流水轮机;300kV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设备、线路和直流换流站主设备及主要控制保护装置、110kV及以上充油电力电缆120h;

d.高压、次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其他水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输电的其他设备,220kV及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其他电力电缆72h;

e.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燃气轮机、调相机;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48h;

f.20~110kV以下发供电电气设备36h;

g.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以下高压配电设备24h。

2.1.2.4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2.5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设备的变电所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2.6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用时间超过2.1.2.3条之3)的规定;

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2.1.2.7 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2.1.2.8 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2.1.2.9 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

2.1.3 电能质量降低。

2.1.3.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2.1.3.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4 经济损失

2.1.4.1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2.1.4.2 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2.1.4.3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2.1.5 其它

2.1.5.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1.5.2 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

2.1.5.3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2.1.5.4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1.5.5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2.1.5.6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2.1.5.7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

2.1.5.8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2.1.5.9 120MVA及以上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1.5.10 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1.5.1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失。

2.1.5.12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2.2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统计。

2.2.1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2.2.2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

2.2.3 同一个供电局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统计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单位的认可。

2.2.4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统计1次系统事故。

2.2.5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后一个或几个单位要各统计1次事故。

2.2.6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未能重合,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2.7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

2.2.8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局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局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1次事故。

2.2.9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统计1次事故。

2.2.10 由于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有用电监察的责任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事故。

2.2.11 35kV及以下的直配线(或有户专用线),线路发故障构成事故时,可定为配电事故。

2.2.12 由于通信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以外,有责任的有关通信单位亦应统计1次事故。

2.2.13 网、省局直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单位,承包电力生产检修工作中,发生了设备事故,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双方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责任分不清,同样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有责任一方定为1次事故。

2.2.14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1次事故。

2.3 事故性质的确定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2.3.1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2.3.1.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2.3.1.2 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者。

2.3.1.3 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工伤事故是指各子公司在册员工或外协单位员工(按照合同约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 工伤事故的分类:

1. 轻伤:是指负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 重伤:是指负伤后医师诊断成为残废、可能成为残废、虽不致成为残废但严重的伤害;(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3。死亡。

三. 工伤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人数分为五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无人数限制)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的事故(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无人数限制)。

.3。死亡事故:至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

3.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重伤2人以上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至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四. 事故上报

1. 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要在24小时内将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及《员工轻伤事故登记表》上报。

2. 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组织抢救,同时迅速逐级上报和政府有关部门,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以最快速度查明死亡地点、死亡人数、死亡者姓名、年龄、工种、职务、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准备协助调查。

3. 发生重伤和死亡1~2人的重大事故,要按照国家关于事故上报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事故严重,自己公司抢救有困难时,请求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同时做好后勤准备。 五. 事故调查:

1.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整改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 按照事故轻重程度分级组织调查:

轻伤事故由车间、采区及负责组织; 重伤事故由子公司负责组织;

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由安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保险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或负责组织;

重大死亡事故,有安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保险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调查组的成员应该是和该事故无直接关系的企业负责人,以及有人力、安全、生产、保卫、和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3.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4.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的因素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因素而引起的事故; 破坏性事故是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5. 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发生前安全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整改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6. 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用具、事故种类;

7. 事故的后果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8. 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的联系和联络信号约定、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艺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征兆和反应、发现异常现象时的判断和处理情况; 9. 受伤害人员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区队长、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员、有关技术、业务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10. 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11. 施工、维修、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的说明、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12. 事故现场的图纸和照片;

六. 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要必须做到:

1. 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和发展; 2. 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七. 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首先要分析事故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很复杂,涉及面很广,总的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的原因所造成,具体有以下原因: 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 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 身体上和精神上处于过度疲劳、在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 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定、浮石未及时处理、敲帮问顶不够、巷道缺乏有效支护、通风不良等); 5. 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6.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 7. 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失或失灵; 8. 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 9. 缺少个体防护用品或使用不当;

10. 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检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 11. 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监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八. 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进行事故责任分析。对事故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事故相关,但属于从属地位)和领导责任。而不能简单把事故责任归到事故伤害人违章了事。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处理意见确定后,向上一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九. 事故责任确定的原则:

1.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 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 因施工、检修的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无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5. 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6. 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由

有关单位领导负责;

7. 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员工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由于员工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员工进行操作者负责;

8. 指派没有特种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9. 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部门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符合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

10. 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二级单位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级单位无力解决但已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上级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十. 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 员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 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事故的; 3. 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专用工具不齐使用替代工具、工具不洁使用打滑造成工伤事故的; 4. 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 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

6. 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 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8. 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导致工伤事故的。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责任: 1.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关闭机器设备运转造成工伤事故的;

5. 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票、操作牌制度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他人的; 3. 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的;

4. 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 违反已有制度制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 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设备、工具、物品位置的。

十三。事故的建档和统计:

1.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单位制定并落实了防范、整改措施,且验收合格,经过批准后,这起事故可以结案。

2. 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部门管理,并写出目录以便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员工死亡事故登记表;

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资料;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物证、认证调查材料;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医疗部门对死亡情况的报告;

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时间材料; 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有关本次事故的通报及文件。

十四。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你公司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事故分析,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资料。为下步安全管理改进提供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107次

1目的与范围

建立并保持事故、事件处理程序》,确定职责和权限,以便开展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和影响,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事故与未遂事故的处置和预防管理。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程序,然而,鼓励根据本程序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程序。

Q/0501-2006《管理手册》

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

《职业病报告办法》卫生部发布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卫生部发布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37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本程序采用GB/T28001-2001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3.2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3.3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4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安全教育、部门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3.5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6四全监督管理原则: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4职责

4.1公司环境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本程序的运行情况,总经办和物业客服部配合。负责组织重大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评审与实施,并跟踪验证实施效果。

4.2工程技术部负责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评审与实施,并跟踪验证实施效果。参与其他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评审工作,并负责组织重大安全

技术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评审与实施工作。

4.3工会(或工会小组)参与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评审工作,并负责组织监督各项纠

正和预防措施的落实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4.4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影响,并保护事故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积极配合事故应急处理。

4.5现场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完后,各部门、管理处、子公司发生应按本程序进行调查和后续处理,对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在其实施前应先通过对风险评价过程的评审,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验证。

4.6各部门、管理处、子公司可应邀参与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纠正、预防措施的评审,并验证实施效果。

4.7仓库参与物资采购、运输、搬运、储存、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工作程序

5.1事故分类

5.1.1按事故发生性质划分:

可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运行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a)火灾事故: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b)爆炸事故: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c)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通信、仪器(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运行的事故;

d)运行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运以及给业主经营(生活)造成直接影响的事故;

e)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f)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g)环境污染事故:指环境受到破坏,引起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环境突发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5.1.2按伤害程度划分

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5.1.3事故类型

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等。

5.1.4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5.1.4.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5.1.4.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a)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b)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5.1.4.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a)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b)成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5.1.4.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1.4.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5.1.4.6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运、停业等的损失价值。停运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时至完全恢复(即开始正常运行)止;停运损失按营业部门统计为准。

5.2事故报告

5.2.1发生工伤轻伤,重大未遂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向总公司物业客服部报告。

5.2.2管理处、子公司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报告总公司的事故时,除了向经营方相关部门通报外,还需按《金鹰物业事故快报》格式尽快通知总公司物业客服部,最迟不得超过8小时。当关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总公司物业客服部。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物业客服部部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应得到当地业主方和经营方的支持和指导,注意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5.2.3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2.4凡发生应上报总公司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要求写出事故报告,将《事故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物业客服部。

5.2.5各管理处、子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每月30日将“月事故统表”电子版报物业客服部。

5.2.6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总公司物业客服部备案

a)各管理处、子公司周边发生可能对本单位本大厦正常运营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b)在管理处、子公司管辖范围内施工的供方(承包商)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c)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5.3事故现场处置

5.3.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撤离现场各类人员,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5.3.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

5.3.3在组织受伤人员救护和实施应急程序时,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事故现场实施保护,防止物证被无意或有意破坏,影响事故调查。只有在得到明确的指示后,方可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

5.4事故调查

5.4.1发生事故后,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公司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物业客服部牵头,专业职能部门主持,管理处、子公司参与调查;重特大事故由总公司环境与安全领导小组成立专门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其中: a)人身、爆炸事故的调查由环境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b)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环境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c)设备运行维修事故的调查由工程技术部负责;

d)交通事故的调查由物业客服部负责。

5.4.2管理处、子公司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实施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5.4.3承包商(供方)在管理处、子公司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5.4.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5.4.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4.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4.7事故调查程序

a)了解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地点的环境条件及安全防护要求;

b)现场勘察:作业环境、起因物、致害物、气象特点等;

c)资料、记录收集;

d)人证;

e)伤害人状况;

f)事故分析的步骤和要求:

——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查材料,并进行分析;

——确定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应从直接原因入手,深化到间接原因,

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确定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重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而判定主要责任者。

g)事故调查人员应根据事故调查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提出事故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要求责任单位编制具体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h)事故调查组在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由调查组组长组织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事故的基本情况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

——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调查组成员名单

——附件(证言材料等)

5.5事故处理

5.5.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4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a)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b)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c)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d)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e)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f)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5.5.5处分审批权限

a)一般事故由管理处、子公司批准处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物业客服部备案;

b)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报总公司批准处理;

c)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总公司批准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d)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总公司有权直接处理。

5.5.6在进行事故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单位应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写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物业客服部负责实施验证。

5.5.7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总经办主持,人力资源部、物业客服部共同协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善后。

5.6事故通报

5.6.1发生事故的,由管理处、子公司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向公司进行专项汇报。

5.6.2事故汇报时间应按总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5.6.3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资料和事故现场照片(录像)等。

5.6.4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物业客服部应在适当的时候,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整理,进行公司内部通报,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6.5物业客服部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6相关文件

6.1《记录控制程序》

6.2《不合格控制程序》

6.3《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7记录

7.1《四不放过登记表》

7.2《伤亡事故报告表》

7.3《事故快报》

7.4《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2.范围、相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和各合同段施工现场。

2.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项目部除应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应立即向公司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按系统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2.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6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制度

4.1事故报告级别

4.1.1无人员受伤、无(或轻微)财产损失为一级; 4.1.2有人员伤亡或有重大财产损失为二级;

4.1.3一级事故发生可事后上报,二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 4.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者及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安全综治办报告,有人员伤亡情况的,拨打急救电话(120、119等)。属于二级事故的,安全综治办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随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

4.3发生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属于二级事故的应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组织现场救援及做好其它事项。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2小时内上报省公路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上报。

4.4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人及相关人员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4.2事故的简要经过。

4.5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5.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5.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5.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5.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5 已经采取的措施; 4.5.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7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9事故处理

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的调查、追究及处理。 4.10安全综治办应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单位各类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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