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制度条例范文

2023-09-22

安全制度条例范文第1篇

二、纪行处罚条例:

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分行政和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罚分为下列几种:警告、降职、降薪、触雇,其中警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终警告。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

1、口头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口头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

● 谎报请假理由,每次罚款100-500元。

● 仪容不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不佩戴工牌或不遵守出入公司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在非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100-500元。

冒领公司发放的礼品。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

在工作日间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者。 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批准,撤离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挪动、折装灭火器材或压分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

2、书面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书面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旷工一天以内者,扣发当期全部奖金,并扣发当日工资与住房补贴。 代人打卡或请别人打卡,每人次罚款200元。

违反工牌佩戴规定,并拒绝监督检查,视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 对主管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未有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属初犯者。

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损失,情节轻微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按动“报警器”,挪动、折装灭火器材或压在公司配备计算机上使用非工作软件。 违反公司工作程序,导致轻微损失者。 在工作场地贩卖物品者。 者。

●●●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造成经济损失的。

●●●●●●●●浪费或损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捡拾公司或他人财物匿而不报或据为已有者。 未经允许擅自带人进入公司者。

对同仁恶意诋毁、诬告或做伪证制造事端者。

在过去六个月内,累计有两次相同性质的口头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口头警告。

3、最终警告、降职与降薪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最终警告,并可同时实施降职、处以罚款处处分:

●●●●●●在公司内危害员工或财物安全者。 在公司财物、名誉造成损害。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有严重不良行为

连续旷工两日或一年内旷工记录两次以上

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两次相同性质的书面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书面警告。

4、触雇

对于严重违反纪律,损害公司利益者给予的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可不预告予以解雇(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

●●●●●严重危害员工人身、财物或公司财产安全者。 使公司财物、名誉受损失者 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者 行为不法或严重违规者

累计两次不同性质的最终警告,或一次最终警告后又有相同性质的警告处分。

对于员工的重大过失或屡次违纪行为可采取解雇处分。直接经理应作出关于事情发生经过的详细书面报告,解雇员工的处分应由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共同提出,由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需要并处赔偿、罚款处罚,罚没款一律上交财务部门。

四、员工被口头警告后六个月没有违纪的或被书面警告后十二个月内没有违纪的,或被最终警告后十八个月没有违纪的将可获允撤销相应经行处罚;了可根据员工的改进提前撤销处分。

安全制度条例范文第2篇

一. 员工宿舍被褥叠放整齐,个人物品摆放有序,统一标准。有专人保管好房卡,如有丢失按原价赔偿。

二. 员工入职后由本人申请,人事行政部登记并安排住宿,员工不得随意自行安排和调整房间,违者罚款50元。

三. 员工请假需争得本部门经理同意,填写请假申请单并由部门经理签字,如有外出不归寝的情况需争得部门经理签字并填写请假申请单(如外出未争得部门经理同意私自外出视为旷工),外出期间发生任何安全问题酒店概不负责。

四. 员工辞职(或被劝退开除等),在履行辞职相关手续后,在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或寝室长的现场监督下,搬离员工宿舍,不得逗留,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1

五. 宿舍内部所有的公共财产,每个员工必须爱护,不得任意搬迁,更不准损坏和拆改,否则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六. 人事行政部有权合理安排和调整人员房间,任

何人不得拒绝;有异议可向领导反映。

七. 爱护宿舍卫生.室内.过道.楼梯.楼梯间保持清洁卫生 垃圾随时清扫不得堆放.乱丢果皮纸屑、个人衣物、鞋子或乱倒赃物以及在墙上乱画,违者处以20-100元罚款。

八. 宿舍内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挂,起床后被子叠放整齐,违者第一次批评,第二次罚款50元。

九. 各房间基础的保洁工作由房间在宿员工负责清理,人事行政部不定期抽查,卫生抽查不合格者,按50元/人罚款。

十. 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高能器具。 十一. 宿舍内禁止发生赌博及其它违法活动,严禁在宿舍内酗酒 打架 斗殴或侮辱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并予除名。 十二. 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在宿舍留宿,宿舍住宿员工要遵守作息时间,员工归寝时间为22:30,逾期影响他人休息者罚款50元/人。

十三. 严禁宿舍员工出现混寝.窜寝,违者罚款50—3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十四. 因员工作息时间不同以免打扰到已经休息的

2员工,故任何时间段禁止员工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大闹打闹,进入宿舍后要做到语气轻、动作轻,违者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予以按50-100元/人罚款。

十五. 宿舍内部发生被盗,除保护好现场外,应立即3 报告直属部门经理,视情节严重性是否需110报警,一经查实,给予偷盗者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十六. 员工宿舍实行优秀寝室月评比制度,优秀寝室给予50-200元奖励,

为确保所有在职员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请大家自觉遵守以上各项规章制度。

安全制度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 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 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 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 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 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安全制度条例范文第4篇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降低铁路运输安全风险,提升了旅客、货主对铁路服务质量的认可程度。对于我站来说,进一步推进安全风险管理,提升铁路服务“安全感”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通过近一段时期的具体实践,我们对安全风险管理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对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做好铁路安全工作有了更深刻的感受和体会。

一、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意义重大。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实现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性举措,对做好铁路安全工作、提升安全管理品质意义重大。我们认为,安全风险管理是传统安全管理方法的升级和创新,它吸取了传统管理方法的精华,又加入了许多新的内容,比以往的传统管理方法更深刻地揭示了事故的内在规律和本质根源。我们一定要用好安全风险管理方法,牢固树立“三点共识”,把握好“三个重中之重”,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狠抓管控措施落实工作,形成闭环管理机制,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

二、安全风险管理的具体实践。推行安全风险管理以来,我段结合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扎实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干部包保作用,强化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我们成立了安全风险评价领导小组,着力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全段安全形势和安全风险点,成立了12个安全风险控制督查小组,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对管内所有车站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今年春运中,我们把繁忙的春运工作作为推进安全风险管理的有效平台,结合安全实际,实施安全风险点卡控措施,确保春运安全万无一失。各督查组深入细致地排查安全风险点,不遗漏一个细节,不放过一个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风险点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责任,实行闭环管理,确保了现场安全稳定。

三、对安全风险管理的思考。随着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投入使用,安全风险管理必将在铁路安全生产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将安全风险管理更好地运用

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呢?我们认为,首先要强化组织领导。发挥安全风险管理的作用,必须要有一个强而有力的领导组织,这是确保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取得实效的关键。其次,要强化督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大对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监督指导力度,为安全风险管理良好运行提供保障。再次,要具备积极主动的创新精神。我们要主动发现问题,积极展示作为,用创新精神指导我们的具体实践,从源头上排查和化解安全风险,全面夯实安全基础,从而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西安局汉中车务段段长罗永平

开好风险教育直通车

该段党委通过座谈、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职工重温盛部长提出的“三点共识”、“三个重中之重”等安全风险管理新理念。组织段安全科、技术科、教育科等职能部门,研究制订了包括管理、行车、客运、货运、装卸、物流、劳动安全、路外安全、

特种设备等九方面94个风险源、215条防范措施的《新乡车务段安全风险源及防范措施》,并对照标准,对全段党员进行一次再学习、再宣讲,重点发动党员先学一步、深学一筹,确保每名党员都能熟记本车站、车间的风险控制条款、内容,使干部职工对安全风险管理的认识更加清晰,理解更加理性。

用好风险化解智慧库

为了促进段站两级的换位思考和管理互动,段党委发动党员干部重查风险源,广泛征集安全风险管理“金点子”。他们本着“集思广益”的态度,以运转、客运、货运、装卸、物流、集经等部门为单位,分系统、分专业进行安全风险源排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结合各工种、各岗位作业实际,从安全意识、安全关键、惯性两违以及劳动安全等方面,不分主业和副业,突出技术规章的严肃性、安全卡控的严密性、人员素质的适应性、设备设施配置的合理性等重点内容,组织每个班组、每名职工进行安全风险源排查,征集安全风险管理“金点子”,每名党员至少提出一条便于操作、简单实用的整改建议和整治方案,纳入风险问题对策库,着力破解安全难题。

演好风险警示情景剧

“我们要变以前的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不能等事故出了、帽子摘了、人员处理了以后再去总结教训,铁路运输安全没有…秋后算账‟!”这是该段党委书记胡会东在3月份安全生产分析会上的一段讲话。

该段党委分工种组织广大职工深谈风险点,广泛收集安全风险警示“好案例”,把安全风险管理“关口前移”,变以前的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各党总支、党支部充分利用班前点名会、班后总结会或专题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广大党员职工以“台上三分钟”为载体,敢于曝光,主动亮丑,毫无保留、原滋原味讲述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身边的安全险事、悬事。多方位、多角度挖掘安全警示素材,使全员安全思想意识再紧一扣。

编好风险掌握成果集

为了巩固和扩大“安全风险大家谈”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该段由段党委牵头,以各党总支、党支部为单位,发动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建议献策,大力营造“安全风险大家谈”的浓厚氛围,迅速掀起“安全经验大家学”的热潮。在此基础上,设立安全风险管理奖,本着“个人提、班组议、车间推、段奖励”的方式,对实践效果好、警示效果好的“金点子”、“好案例” 报送段主要领导审阅,提交段安委会审议,以备全段推广运用,并给予一定奖励,激励党员人人争当安全风险管理的好参谋,广大职工人人争做安全风险控制的排头兵。

最后,该段党委将梳理汇总的安全风险管理“金点子”、安全风险警示“好案例”,精心编印了《新乡车务段安全警示案例》和《职工职业道德简明读本》专辑,及时下发各站、车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促进相互之间的交流借鉴和互动,为安全风险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近期,为进一步学习安全风险管理,提升安全风险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设备车间电子组结合当前春检春鉴工作,开展了安全风险大家谈活动,在全班组范围内进行安全重点风险源排查和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为了推动活动深入开展,班组在周密制定活动方案、广泛宣传安全风险管理基本知识、讲清活动目的和意义的基础上,采取“个人提、班组议”的方式,组织和动员职工结合近期全路发生的几起事故,认真讨论、分析、查找、总结个人以及设备存在的安全风险源,尤其是在处置非正常情况下的好做法。对本班组职工提出的好做法和意见建议,要求班组必须逐条、逐项组织职工学习、讨论,并取长补短。班组在做好个人上报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汇总、整理工作后,通过以班组生活会的形式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并将好的意见建议上报车间。对实践效果好,对安全生产具有保障作用,对安全管理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好做法,统一整理收集,以供班组事后巩固再学习。

同时,为抓好安全风险的排查、整治,该班组结合本班组以及涉及本班组设备的特点,讨论分析了重要设备风险源控制、登高作业风险源控制、劳动及人身安全风险源控制等4个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大的方面,并采用“一查、一整、三追踪”方法,对风险源进行分析排查、立档分类、整治消除的闭环管理,以形成长效监控机制。

这次活动不仅增强了班组职工的安全风险意识,也极大的提高了职工参与安全风险管理新思路的积极、主动性。为确保班组安全生产打下了基础。

“安全风险管理”心得体会

2012年,铁路运输安全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安全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和命脉,安全出了事故,铁路所有的努力都等于零。我们要深刻吸取“7•23”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确保高铁、客车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继续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推进安全风险管理。

铁路要实现持续、稳定的科学化发展,安全是必要的前提。铁路将全面推进安全风险管理,把安全风险责任落实细化到班组和岗位上,增强广大职工保安全的风险意识,形成全员共保安全的良好氛围,从职工的思想入手,逐步提高职工的安全风险意识。铁路发展最终的执行者是人,职工素质的高低决定着铁路发展的快慢。把安全风险意识根植于每一位铁路职工的思想深处,才能使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到运输生产的全过程,进一步增强全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安全风险意识提高了,职工在

工作的任何情况下都能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来考虑,发现和及时整改、反馈生产现场中出现的任何影响安全的问题,把隐患和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就是牢牢掌握了安全工作的主动权。

安全靠良好的制度来保证,过去那种靠“人盯人、人管人”的管理机制,已经与铁路科学发展的时代不相适应,甚至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铁路的发展。安全风险管理是系统性工程,以“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路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把消除风险作为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尽管长期以来我们铁路部门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但危机安全生产的问题和隐患仍然不少,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出现这种情况最深层次的原因是部分干部职工安全发展的理念树立得不够牢固,安全工作思路不适应新形势要求。

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盛光祖谈推进铁路改革发展时强调,“安全风险管理是系统性工程,不是另搞一套,而是在现有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对安全意识的强化、安全理念的提升、安全工作思路的优化。”

我站主要加强行车工种的风险控制及加强现场作业的风险控制。要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对车站值班员、信号员、调车组关键岗位实行重点盯控,严把多方向接发列车关和调车作业安全关,要求职工作业过程中互相提醒、共同防范,督促职工严格执行作业标准,把标准化作业落到实处。加强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按应急情况下的作业规范搞好应对,组织好列车运行。

引导广大职工提高技术业务素质,认真落实作业标准化。立足本职岗位,深刻认识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重大意义。近一年来,全路强化安全管理,大力整治安全问题和隐患,创新安全管理理念和机制,解决了一大批安全突出问题,有力地强化了铁路安全工作,从根本上提高铁路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安全风险,从而实现运输安全的长治久安。安全风险管理是系统性工程,以“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路,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的全面分析、科学研判,科学制定管控措施,最终实现消除安全风险的目标。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安全是一种不发生损失或伤害的和谐的生产状态,其实质就是防止事故,消除导致死亡、伤害、职业危害及各种财产损失发生的条件。而事故则是对安全生产过程失去控制的产物,事故的发生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工作环境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息息相关。安全风险管理正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了事故的形成机理,揭示了事故的内在规律和本质根源。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有助于理清安全思路,找到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和安全工作的突破口,提高风险防范和事故预防与处置的能力;有助于干部职工将安全风险意识根植于思想深处,贯穿到运输生产的全过程,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有助于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安全共识,做到任何时候都把安全作为大事来抓,任何情况下都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来考虑,任何影响安全的问题都要立即解决,从而牢牢掌握安全工作的主动

权;有助于将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落实到各班组、各岗位,把安全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助于对各类安全风险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安全风险的过程管理,狠抓管控措施的落实,加强检查考核,进行闭环管理,实现安全工作的良性循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

铁路系统车间风险安全控制学习心得体会

在2011年年底召开的全国铁路工作会议上,铁道部党组作出了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工作部署。我认为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铁路安全工作,深入推进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也使我更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名基层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本人有以下心得体会:

1、长期以来,铁路高度重视安全基础工作,始终高喊坚持“安全第一”不动摇,但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以我所在的货运车间为例,突出表现在:安全管理和现场作业控制较为薄弱;规章制度不够严谨、规范,临时性措施办法多,职工队伍老龄化严重,职工队伍素质能力还有欠缺等等。随着新技术装备大量投入使用,安全基础薄弱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将更加突出。切实解决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已是极为紧迫的工作。因此我认为想要破除铁路安全基础薄弱的“顽疾”,就必须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部党组在铁路发展的关键时期,适时的引入安全风险管

理方法,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风险因素的有效控制,进一步促进干部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进一步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安全风险。

2、部党组针对铁路安全面临的严峻现实,深刻总结了铁路安全工作规律,提出了牢固树立“三点共识”,把握好“三个重中之重”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新理念,有力地促进了安全持续稳定。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强化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必经之路。安全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以传统的“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思路,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的全面分析、科学的制定措施,最终实现消除安全风险的目标。我认为安全风险管理能使铁路系统的安全管理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更能提升全路安全管理的水平。因此,做为一名铁路人,我们应该主动适应新体制、新格局、新变化,增进融入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在提高自己的同时,还要带领车间的全体同志共同搞安全风险管理工作,通过班组学习会和安全讨论会把“安全风险管理”的理念与安全生产的辩证关系渗透到每一名职工的日常工作中去,确保车间的安全生产。

3、加强自控型班组建设,确保车间安全风险控制。要不断规范、完善班组管理各项制度,做到班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形成作业标准、纪律严明、考核严格、设备完好、积极文明的班组,达到安全生产管理的良好氛围。同时强化现场作业安全互控、卡控机制,实现安全持续稳定。各班组、各岗位作业人员严格落实本岗位作业标准的,加强对相关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点的互相卡控,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风险,做到“你的问题我来纠、你的作业我来控、你的漏洞我来补”的良好工作氛围。练就过硬的业务素质和实做能力,不

断提高应急应变处理能力。各班组要按照车站下发的业务学习计划,结合车间的作业特点、 人员情况以及季节性特殊要求,加强日常的职工业务培训,通过班前、班后点名会,集中业 务学习、职工自学、实做技能演练等形式,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岗位安 全自控能力。还要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开展经常性的劳动安全观念教育,教育全体干部职工 认真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通过最严格的劳动安全管理和考核,形成人人遵守劳动纪律、重视 劳动安全的良好氛围。

4、以月度安全考核制度为有效手段,狠抓安全基础管理。我们要进一步强化

安全制度条例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木材经营和运输

第七章 林农权益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福建省森林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4日

福建省森林条例

(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鼓励、支持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兴林。

第二章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第五条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森林、林木划为公益林的,除林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转让所有权外,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公益林建设规划按照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用于公益林补偿和保护。

公益林管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

稳定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等国有单位的经营区,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和乡(镇)林场经营区内,属于集体拨交国有单位和乡(镇)林场经营的林地,维持现状,继续分别由国有单位和乡(镇)林场经营。

第十一条

国有单位经营集体拨交的林地,应当按下列规定支付林地使用费:

(一)用材林(不含竹林)一个轮伐期的林地使用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林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二)经济林、竹林投产后,按不低于同类林地的杉木三十年主伐期林价款的百分之三十测算每年林地使用费,逐年付给。

乡(镇)林场经营村集体拨交的林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二条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使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负责森林防火、制止盗伐滥伐等护林工作,并组织村民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有山林的村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制定群众性的育林、护林、防火制度。

第十四条

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名木古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发布保护公告。

第十五条

禁止毁林筑坟或者在封山育林区内挖笋、采脂、采石、挖土、砍柴、放牧。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查封、暂扣有关物品和工具:

(一)盗伐、滥伐林木的;

(二)经营加工的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三)非法运输木材的。

依法查封、暂扣的有关物品和工具,应当进行登记保存,并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规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采伐林木的单位必须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护。

第十八条

科学选用造林树种,推广先进适用的造林技术。优化林种结构,实行多树种、多方式造林,提倡营造阔叶针叶混交林、经济林、竹林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保护林木种源,建立良种基地,实现林木培育良种化、种苗生产专业化。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造林成果的检查验收,除沙荒和风口造林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造林完成面积,并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补植。造林成活率低于百分之四十一的应当重造。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造林、营林,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实行封山育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或者更新需要采伐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农民采挖、移植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自有零星的非保护树种的林木除外。

第二十三条

除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采伐国家一级保护的珍贵树木,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树木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以及省属国有林场的林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城市绿化树木需要更新采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林木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准核发;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可延长十五日。

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发生林权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发现有林权争议的,应当由发证机关通知暂停采伐。林权争议经有关人民政府受理后,发证单位应当注销采伐许可证,并责令停止采伐。已采伐的林木由受理争议的人民政府调处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伐区调查设计和木材检验,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承担。

伐区调查设计、木材检验精度和质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定标准。

检验木材应当到现场检验,并将检验码单当场交给木材生产经营者。

第六章 木材经营和运输

第二十七条

林权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木材,以及农民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有权自行销售。

第二十八条

申请木材经营加工的,必须有合法的木材来源,且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予以说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或者运输木材经过林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林业检查站凭木材运输证件放行。

木材运输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向批准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办理;

(二)再次运输的,凭原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依法没收的木材需要运输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结案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运输进口木材,凭海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一条

设立或者撤销林业检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检查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章 林农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林农对其所有的森林、林木依法享有所有权,对其使用的林地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实行统一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者股份合作、合资经营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林地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林地的,应当拟定调整方案,签订林木补偿协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承包集体林地造林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自留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稳定自留山政策。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本着方便林农管理和就近、择优的原则在商品林经营区内落实自留山。自留山面积的总量控制在村集体林业用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留山登记造册,并发给林权证。

将自留山林木划为公益林的,应当征得自留山经营者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林农对依法划定的自留山无偿使用,享有自主经营权,并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抛荒,连续抛荒三年以上的,由村集体收回。

第三十五条

采伐自留山林木符合条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发放采伐许可证。自留山新植林木的采伐不受林木年龄的限制。

林农销售自留山生产的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只缴纳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租赁集体林地造林的,应当依法签订林地租赁经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林地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林农应当依法缴纳的林业规费。林农有权拒缴一切非法收费、摊派或者强制集资。

第三十八条

林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到投诉的单位,对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转送有权处理的单位。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在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盗伐、滥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处理。

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的,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 盗伐毛竹的,没收盗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毛竹价值三倍的罚款。

滥伐毛竹的,没收滥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滥伐毛竹价值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毁坏名木古树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毁林筑坟或者进入封山育林区挖笋、采脂、采石、挖土、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林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挪用林业规费的,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漏林业规费的,除依法补缴外,并处偷漏林业规费总额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木材或者木材价款,并处没收木材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一)收购、销售的木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加工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无效的或者非法购买的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木材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运输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伐区调查设计、木材检验人员调查设计、木材检验精度未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赔偿;所在单位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受理林农投诉、不按照规定转送投诉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办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取消其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而未予以处罚的;

(二)处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罚的。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取消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林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胶合板、商品薪材、木炭、大宗木竹半成品。

安全制度条例范文第6篇

2、 了解和备有国家规定的

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

3、 没有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病原微生物防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必要的防控设备。

4、 依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有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有效完善的防止扩散和感染的措施;保证样品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的记录、采集人、负责人签字。

5、 在依法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病料样本疑为

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防止扩散和感染。

6、 在未经依法取得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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