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论文

2022-04-24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在改善服刑人员心理状态、维护监管秩序、促进执法文明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仍面临着理论研究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一系列问题,需要监狱部门及相关机关加强对心理矫治工作的研究和投入,完善配套设施,提高矫治技术。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论文 篇1:

探析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摘要】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监狱改造工作的重点,我国监狱体系虽已形成心理矫治的操作体系,但由于我国心理矫治工作起步较晚,且国外引进后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监狱系统。因此,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仍存在不小的缺陷。只有完善心理矫治的操作过程,使心理矫治工作本土化,才能最大效度地发挥心理矫治工作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罪犯心理;矫治监狱操作;体系

Analysis of the psychological correction work

【Key words】 offender psychological treatment prison operating system

一、心理矯治概述

罪犯心理矫治(Psychological treatment for offender)又叫作“改造干预”、“矫正治疗”、“矫正咨询与矫治”、“罪犯心理干预”等。什么叫做犯罪心理矫治呢?所谓犯罪心理矫治就是转变罪犯心理,积极引导罪犯避免犯罪行为发生的一系列的心理咨询、行为矫正工作。

罗伯特•;威克斯(Robet J.Wicks)作为美国法律心理学专家认为犯罪心理矫治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精神方面,另一方面则是行为方面。他认为犯罪心理矫治的形式有多种,既可以一对一也可以一对多,甚至是以集体的形式进行,矫治并不一定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由准专业人员在监督下也可以进行。

这说明了,在西方发达国家罪犯心理矫治是法律心理学和监狱科学都需要研究的对象,而这些国家的监狱系统所采用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内容也十分广泛,其犯罪心理矫治不仅对罪犯行为方式的矫治,还对其精神心理以及意识等方面进行矫治,同时还兼具社会学层面和医学层面的矫正治疗。

对犯“罪心理矫治”这一名词的科学性的质疑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那时我国的监狱系统刚刚开始引入应用犯罪心理矫治。许多学者对这一名词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应该叫做“罪犯心理改造”有人还认为该叫做“罪犯心理矫正”,然而最后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明确规定统一采用“罪犯心理矫治”一词。

罪犯心理矫治得到发展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犯罪心理矫治被许多国家广泛运用。总体来说,目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在西方国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对象主要是一些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罪犯心理矫治的目的是从心理和行为两个方面上积极引导罪犯,避免罪犯犯罪。第三,罪犯心理矫治的形式并不单一,而是一个统称。第四,在西方国家罪犯心理矫治活动的主体是具受到过专业训练的心理矫治专业人员,而不是狱警人员。

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心理矫治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监狱罪犯的情况的不断改变,促使罪犯犯罪的心理原因愈发突出,而传统的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狱政改造己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形式的发展,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开展的第七次劳动改工作会议专门针对以提高罪犯改造品质为目的提出了加强罪犯心理研究这一要求;随后在2003年,我国司法部针对罪犯心理矫治专门设置了一个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需要如何开展做出了具体要求的章节(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这些举措更是把心理矫治工作提升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目前,作为我国新时期监狱深化教育改造,加强对罪犯的罪犯心理矫治,提升教育改造质量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不仅在理论上重视罪犯心理矫治这一工作,还从实践上对这一工作大力支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狱警工作人员开始投入罪犯心理矫治这一工作中。尤其是从2004年的调查数据“89.17%的监狱对监狱民警进行过有关罪犯心理健康的教育工作,90%的监狱开展过对罪犯的心理咨询工作”可以看出我国对罪犯心理矫治这项工作的重视。

最近几年我国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体力提倡,加强了对罪犯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重视,罪犯心理矫治也成为了我国教育改造工作中的重要部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监狱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提高我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还有利于提高我国监狱民警的综合素质。

二、罪犯心理矫治的目的和内容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目的

罪犯心理矫治是一系列工作的总称。根据有关罪犯心理矫治的学术理论以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实践情况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1.加强罪犯对监狱环境监狱生活的适应能力

犯罪心理的产生与环境因素有极大的联系。犯罪心理往往是在由于长期处于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心理扭曲。当罪犯进入监狱后,环境与生活方式发生改变,这时要想对其心理进行矫正首先就要让罪犯提高监狱生活的适应能力。如果罪犯无法很快地去适应监狱生活,往往会对罪犯的心理造成压力,让罪犯的情绪不稳定,这都不利于帮组罪犯进行罪犯心理矫治,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改造。

2.改变罪犯错误的认知方式

罪犯的行为反应以及他们的犯罪心理,都来源于不合理的信念和认知的偏差。我国的罪犯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观点指出,很多罪犯都存在反社会意识、歪曲的自我认识和不良的认知品质等。因而要及时改变罪犯的这种错误认知方式,对其要采取积极引导,让其在生活中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能够积极对待所遇到的问题和发生的事情,依靠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帮助他们改变他们自身的认知结构,增强他们的认知水平,矫治错误的认知方式。

3.对罪犯的消极情绪进行疏导

在监狱中生活的罪犯,他们大多都有着程度不同的情绪问题,往往表现为沉默少语,情绪浮动较大。这时就需要借助心理矫治及时疏导其负面情绪,并在心理矫治的过程中学会如何调节自己的情绪,最终形成良好的情绪习惯。

4.对罪犯的不良习惯进行矫正

罪犯处于监狱的环境中难免会形成或者既有一些不良的行为方式,有时甚至表现为病态行为,这些都是促使罪犯发生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些行为同样也会影响到在监狱中对其开展心理矫治工作以及改造工作的效果。通过使用心理学知识、心理治疗方法和行为矫正技术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则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有利于纠正罪犯的不良行为,加强其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5.从人际关系方面对罪犯进行改造

前面提到了造成罪犯心理的两个主要影响因素,即罪犯的心理问题以及罪犯的行为问题。然而除了这两个主要影响因素之外,罪犯的人际关系也是造成其犯罪的因素之一。心理矫治也包括盖伞罪犯对人际关系的错误认知这一部分的工作,心理矫治可以帮组罪犯正确的认识人际关系,改善罪犯与他人的人际关系,让罪犯今后再面对社会生活中的人际关系挫折时,能正确处理。

6.减轻或者消除神经症罪犯的症状

要使用专业的心理治疗手段来减轻或者消除患有神经衰弱、强迫症、焦虑症、恐怖症等神经症的罪犯的症状。对于一些经鉴定确实患有严重精神病的罪犯,可以将其转介到精神病院对其精神问题进行医学上的治疗。

7.对有心理危机的罪犯进行危机干预

罪犯往往会产生一些心理危机,针对罪犯的产生心理危机的这种情况,需要进行及时治疗,及时干预,及时通过心理矫治的方法去缓解罪犯的心理危机,使罪犯心理状态恢复至正常水平,并自我获得心理问题的解决能力,来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心理危机。

(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内容

在蔡墩铭(我国台湾学者)《矫治心理学》(1988年)一书中,他把基于矫正改造的目的建立起来的心理矫治体系称为“矫治处遇体系”。并且认为可以既将其分为教化、作业以及心理治疗三个方面的内容。罪犯心理矫治既要从心理层面对罪犯进行心理治疗,矫正其犯罪心理,对其进行矫正教育,还需要从社会层面上对其进行改造,要培养起社会适应能力,让其能够在社会上生存,让其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让其适应社会劳动。

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狱民警的长期的经验总结为基础,心理矫治主要可分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运用心理知识对罪犯进行心理治疗,在日常管教过程中加强心理教育工作对其行为进行矫正。(2)其次还需要让接受过专业培训具有专业心理矫治资格的专业人员针对罪犯行为进行针对性治疗。(3)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分别对罪犯矫治前以及矫治后再次犯罪的心理进行评估测量。

三、罪犯心理矫治的操作体系

(一)罪犯心理矫治操作体系结构

结合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实践状况和现实需求,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以现代心理学理论为指导,在逻辑性以及科学性方面都十分完善,而且具有易于实际操作的特点,通过这一体系对,罪犯心理矫治的内容、对象、方法和目的做了具体的介绍,详细内容如下表:

表1罪犯心理矫治的操作体系

项目对象方法目的

罪犯心理评估罪犯心理评估新入监的罪犯心理测量、生活史调查、行为观察、谈话、犯罪事实谈判了解罪犯个性特征、社会心理缺陷及其他心理问题,为建立心理档案和实施矫治提供依据

入监评估

矫治效果评估服刑一定阶段或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心理测验、考核评定、调查了解矫治的成效,为改进矫治计划、进行心理预测提供依据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全体罪犯利用传播媒介进行宣传、专题讲座、课堂教育等让罪犯学会认识自己、接纳自己,自觉调整心理状态,提高自我教育和接受改造的自觉性

罪犯心理咨询心理基本正常或有一定心理问题的罪犯心理咨询的各种方法,如:共情、倾听、暗示、激励、宣泄等帮助罪犯发现自身问题,挖掘内在潜力,改变认知与行为,提高对监狱生活的适应性

罪犯心理治疗适应不良和患有各种心理疾病的罪犯心理分析法、行为疗法、认知疗法、患者中心疗法、支持疗法等消除或缓解各种心理障碍、消除不良行为、增强自我控制和社会适应能力,重塑健康人格

心理预测和危机干预心理预测面向全体罪犯;危机干预面向有心理危机的罪犯直观预测、量表预测法等把握罪犯心理发展变化趋势,了解他们心理问题的性质和程度,通报起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便进行及时的预防或干预

注:表1来自刘邦惠.犯罪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322页。

(二)罪犯心理矫治操作系统的缺陷

虽然,罪犯心理矫治系统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操作体系,但是这一体系中还是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缺陷。

1.罪犯心理测量评估缺乏连续性

在多数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中,只有在罪犯入监与即将出监之前才会进行心理测量,缺乏跟踪性的心理测量。由于罪犯的生存环境比较特殊,面对的生活压力也比较大,他们的心理时刻发生着变化。因此,对罪犯定期、针对性的进行测量评估是及时发现其心理动向的有效方法。此外,还要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有效联系起来。

2.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形式缺乏易于接受性

目前监狱心理矫治中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式讲座、课堂、团体心理辅导等形式。对于文化水平低下、情绪不稳的罪犯来说,这些形式不易于接受。可以采用形式活泼、具有趣味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心理剧、心理健康操、心理健康知识竞赛等。这些活动能够跟高的调动罪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在快乐的氛围中认识自我、接纳自我。

3.罪犯心理宣泄缺乏控制性

多数监狱的服刑指导中心都设有心理宣泄室,供罪犯宣泄消极情绪。罪犯通过申请都可以去宣泄,且没有次数控制。这种方法虽然能暂时排解罪犯的不良情绪,但却指标不治本,长此以往还会使罪犯养成暴力型人格。因此,要控制罪犯的心理宣泄方式。

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建议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应当与入监教育、个别教育、劳动改造、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单纯的心理矫治无法使罪犯摆脱心理障碍,必须把心理矫治与其他工作结合起来:①入监教育:罪犯入狱后,他们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中会感到陌生和不适应,极易产生悲观、恐惧、轻生等心理。通过入监教育,让他们对监狱的改造、生产、学习、生活情况有所了解,对党的劳教工作性质、方针、政策、任务有所认识,从而完成认罪认错、改造思想、矫正恶习的任务;②个别教育:通过罪犯自身、监区心理联络员、监区干警观察、了解罪犯的心理动态,可以及时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抑制罪犯心理问题的产生;③劳动改造:“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改造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并且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④解决实际问题:罪犯在服刑期间极易遇到个人问题,诸如自身疾病、父母养老、子女就学、婚姻矛盾、家庭贫困等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因此,监狱应当尽量帮助罪犯解决其个人及其家人的实际问题,解除罪犯的后顾之忧,积极改造。

(二)应当加强监狱干警的素质能力培训

监狱干警每天直接接触罪犯,一定的心理学基础可以使监狱干警对罪犯的心理问题“早发现,早预防”。同时由于每天的高压工作,很容易使监狱干警自身产生心理问题,加强对其心理健康、心理矫治工作的培训可以提高其自身的心理素质,增强其解决自身心理问题的能力,以及理论研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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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熊淑萍(1969-),女,江西南昌人,南昌理工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师、国际注册高级私人心理顾问师,研究方向:心理咨询与治疗。

作者:熊淑萍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论文 篇2:

浅议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摘 要: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在改善服刑人员心理状态、维护监管秩序、促进执法文明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仍面临着理论研究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一系列问题,需要监狱部门及相关机关加强对心理矫治工作的研究和投入,完善配套设施,提高矫治技术。

关键词:罪犯心理;预防;矫治;问题;建议

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机关及其聘用的心理学专业人员,运用心理科学方法或技术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存进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以达到提高改造效果的手段。

一、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发展历程

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罪犯心理矫治事业的发展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的罪犯改造手段通常使用管理改造、教育改造以及劳动改造三类改造手段。80年代初期我国开展的第七次劳动改工作会议专门针对以提高罪犯改造品质为目的提出了加强罪犯心理研究这一要求。进入了21世纪之后,司法部出台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将心理矫治方法作为一种全新的改造方法。随后在2003年,我国司法部针对罪犯心理矫治专门设置了一个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需要如何开展做出了具体要求的章节。2009年,司法部下发《关于加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作了详细规定。这些举措更是把心理矫治工作提升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

目前,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升教育改造质量已成为我国监狱的重要任务。罪犯心理矫治不仅在政策上、理论上得到重视,在实践操作也得到大力支持。近年来,监狱工作在罪犯心理矫治方面投入更多力量,使心理矫治工作不断发展进步。

二、罪犯心理矫治的意义

(一)预防、治疗心理疾病

罪犯在监狱中服刑,接受严格的管理,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生活方式较社会生活有很大的差别。服刑人员在适应的过程中,容易遇到自身难以调适的问题。另外,服刑人员已被打上犯罪烙印,往往会背负较大的道德压力、家庭压力与社会压力,在封闭式的生活中,这些压力很容易成为心理疾病的诱因。心理疾病对罪犯的身体健康、改造表现影响重大,需要得到特别的重视。已经存在的心理疾病若无法得到及时的矫治,很容易愈演愈烈。心理医生的积极治疗,可以防止问题的严重化,免使罪犯进入恶性循环。

又因为监狱环境复杂,心理疾病患者居多,“健康者”在与“病患”的长期接触中很容易受到感染,自身便有了“患病”的潜在可能性。监狱对于这部分罪犯积极干预,可以防患于未然,促使其免受不良影响。

(二)帮助罪犯重入社会

大部分的罪犯在服刑结束后要再次走入社会,生活环境与生活方式再一次发生改变,需要加以适应。服刑人员出狱后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现实问题,比如应聘单位的招工限制、亲友的疏远排斥、社会科技与价值观的变化等等,这些都会构成强大的心理冲击,对其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应对这些挑战的能力与出狱前的心理健康水平密切相关。良好的心理素质、已有的心理预警都能够帮助他们度过难关、适应社会并探索出新的生活之道。健全的人格、正确的价值观又能让其保持自律,与周围的人友好相处。现实中有很多因无法适应社会生活而再犯罪的案例,若再次入狱期间仍然不能建立良好的心理状态,就会形成恶性循环。

(三)体现执法文明

虽然罪犯曾犯下罪行,有一定的罪恶,到监狱服刑是为了承担应受的刑罚,但其仍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有人性的基本需求,渴望得到尊重与关爱。罹患心理疾病的罪犯,其身心都承担着一定的痛苦。认为服刑人员理应承受心理疾病折磨是刑罚报应主义的观念,对身心痛苦的熟视无睹是人性冷漠的表现。而对服刑人员心理健康的关注却能体现执法文明,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三、我国心理矫治工作的困境

(一)重视程度不足

我国传统上对个人心理情况缺乏关注,罪犯的心理问题在新世纪才得到高层司法部门的初步重视。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非心理专业出身的民警还是未能摆脱传统的藩篱,未能认识到心理问题的重要性。

我国相关制度对心理矫治工作的关注也尚未达到具体化、精细化,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少有严格的职责规范、考评指标对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加以引到、给予奖惩。这同时也是监狱心理矫治工作者不具有工作积极性的原因之一。

(二)理论基础薄弱

近年来,尽管国内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在罪犯心理矫治问题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相关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有待探究。实践中,对罪犯心理矫治政策调研居多,而关于个体心理矫治具体方法的调研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理论研究情况的欠缺。如罪犯心理矫治的目标问题、罪犯心理测试工具问题、罪犯心理矫治与预防犯罪关系问题、罪犯心理矫治方法和技术问题,不同犯罪类型犯罪人的特点问题等,都需要研究者做出进一步的探究。

我国对罪犯心理矫治理论研究的全面性、深入性不够,监狱系统的心理干预过度依赖心理量表或心理测试,又由于国内理论研究的欠缺,国内目前所使用的大部分心理量表都是由国外引进的,如16PF、EPQ、MMPI、SCL-90等等。填写量表时,罪犯不一定会按照自己的客观情况作答,这为心理测试的真实性打了折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外国的量表是否适合中国人仍待验证。

(三)专业人才缺乏

我国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有很多本不具备心理学专业背景,而是接受相关培训、通过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试后,便在监狱中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而心理矫治工作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即需要扎实的知识基础,有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罪犯心理较之于普通人,往往更加复杂,有效干预也需要矫治人员有更强的专业能力。这部分未经过系统学习、实践的工作人员,显然难以胜任复杂的工作。

此外,心理矫治工作者中,只有少数为专职,大部分心理矫正工作者是监狱干警,同时要参与监狱日常生活、管理工作,能用以从事罪犯心理研究和矫治工作的时间、精力十分有限。且心理矫治工作者与干警的双重身份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干警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管,表现出的通常是威严形象,其工作具有震慑意味;而心理矫治工作者是罪犯倾吐心结的对象,服刑人员的心理咨询首先应建立在对工作人员信任的基础之上,这就要求心理矫治工作者表现出肯倾听、善理解、能宽容的品质。有着警察身份的心理咨询师以罪犯为服务对象,显然有失妥当。

四、相关改善建议

(一)加强理论与方法的本土化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良好的心理矫治效果以科学适当的理论为基础。如前文所述,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研究起步较晚,许多理论引自西方,而西方国家的“舶来品”不一定适用于中国罪犯。在此种情况下,我们亟需加强本土心理矫治工作的研究。本土化的理论研究要结合本民族的社会、政治、文化等因素,研发出适合于我国罪犯的心理测试量表及其他心理矫治方法。

加强对心理矫治工作的研究需要研究人员对理论和实践有全面的把握,身份、资质唯一的学者与监狱工作人员都难以完成任务。为此,科研机构应鼓励学者深入监狱,考察实务,明确现实问题再将其运用到理论;司法机关应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学习理论创造条件,如引荐其加入心理学会、参加学术活动,组织召开犯罪心理矫治经验交流会,请专家做讲座讲授相关理论知识等。

进行本土化研究也不能对国外理论加以屏蔽,西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毕竟有更长的历史,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其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值得我国借鉴。为此,应加强中外心理矫治理论交流与实践经验交流,以完善自身理论基础。

(二)着力培养专业人才

理论终究要由人来践行,否者,好的研究成果只会成为一纸空文。而我国监狱又缺乏专业心理矫治人员。为此,相关部门应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对现有监狱民警的培训和引入外界优秀专业资源都是有效的可行之道。

监狱民警对罪犯心理问题最为了解,能够迅速找到罪犯心理症结所在。监狱可以在现有队伍中挖掘出一批在教育与心理咨询方面有兴趣、有潜能的民警进行专门培养,为其学习心理矫治知识、进行实践工作创造条件。在任务分配上,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民警应尽量避免直接参与监管工作,一方面可以防止角色冲突,另一方面又能使其有更多的时间精力进行心理矫治工作。

引入外界优秀人才资源是使监狱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快速见效之策。监狱可以按需要设定准入制度,综合考虑招录者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等专业背景以及年龄、性别等其他相关因素。这部分专业人才投身监狱心理矫治岗位后恰好可以和民警咨询师相互学习交流、取长补短,对理论与实务进行融合,探索出更科学合理的心理矫治方法。除招录固定的工作人员外,还可以邀请其他优秀专业人士到监狱开讲座、做培训,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注入新思想、新方法。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理念需要通过设施来实现,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必不可少。就硬件方面,可以在咨询室中增设倾诉间、宣泄室等具有特别功能的空间。倾诉间为服刑人员倾诉心中郁结提供了机会,有助于其内心苦闷的疏导和排解。宣泄室能够成为服刑人员倾泻不良情绪的出口,室内设定的保护和隔音装置,情绪烦躁的服刑人员可以在这里捶胸顿足,嚎陶大哭,或者嬉笑怒骂,尽情宣泄,而不至于对自身和他人造成危害。调查发现,因为宣泄室的建立,暴力性攻击事件和因情绪焦虑得不到解脱而自我伤残的事件明显地降低。软件方面,应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心理矫治工作中的使用,切实加强软件系统建设,注意及时更新改进,以提升心理测试结果的科学性。此外,还可以为心理矫治工作者设立专项津贴,配合相应的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以期充分调动咨询师的积极性,提高心理咨询工作效益。

五、结束语

通过近十几年的探索研究,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仍然存在不少欠缺和障碍。为提升罪犯改造的效果,监狱部门应当加强对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视,并投入更多力量加以建设;同时,其他相关部门也应予以支持配合,共同推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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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力(1991—),女,河南信阳人,汉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

作者:张力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论文 篇3:

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摘要:《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的新时期,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监狱仍存在制约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发展的因素,从实施专业化发展方略的角度来看,在新形势下,应创新和发展心理矫治工作方法和措施,以不断提高心理矫治工作的实用性、指导性、服务性、专业性,服务于提高改造质量的大局。

关键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方式;创新;发展

 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改造罪犯事业的重要一环,它从无到有到好的过程,正是引进、创新、发展的过程,凝聚了众多监狱工作者、监狱学家、心理学家的心血。“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监狱工作首要标准的提出,成为我们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挖掘潜力,努力实现创新发展的新动力。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 罪犯心理矫治的保障问题

我国监狱目前在心理矫治工作设施、设备方面的经费投入还很有限,章恩友等人的调查显示,截至2004年,在被调查的145所监狱中,有25.5%的监狱基本没有投入,有58.6%的监狱经费投入在1.10万元之间,只有15.1%的监狱投入超过10万元。在机构组织保障方面,至2004年,全国监狱把心理矫治部门作为独立机构设置,而且建立健全相应组织的单位只占所调查监狱的5.5%,有44.1%的监狱心理矫治机构隶属于其他科室,相应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有46.2%的监狱没有成立专门的心理矫治机构,但有具体人在做这项工作。尽管获得心理咨询师(三级或二级)资格认证的人员逐年增多,有了相当的规模,但专业水平亟待提高,特别是技能方面较为薄弱,后续知识更新工作跟不上。许多单位警力不足,很多时候是靠兼职人员去做心理矫治工作,这就难免出现心理咨询不专业、不规范的现象。

(二) 咨询师专业操守与政治需要之间难于兼顾的问题

这表现在:为了保护监管安全这一核心利益,有些单位领导不管罪犯是否属于心理咨询的适宜范围,往往要求咨询师动用危机干预的手段迎难而上。或将心理咨询师等同于精神专科医生,要求咨询师治疗精神病发作期患者。在隐私保护方面,咨询师较难做到保密原则的操守要求,监区干警为了掌握狱情,防范发生责任事故,需要咨询师提供心理情报,咨询师为了跟踪了解罪犯的行为改善情况和防范事故发生,亦要向有关单位领导提供求助罪犯的情况,甚至是隐私。从政治角度及大局考虑,咨询师只能做到有限保密,对于信任咨询师的求助罪犯而言,這可能已经造成对其安全感的损害。

(三) 对罪犯心理矫治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罪犯个性分测验量表成功研制并得到广泛应用,但只有这一组工具远远不够。我国的心理矫治工作发展急切需要符合本国国情的理论及测量工具,比如:改造难度量表、危险度量表等等。

在我国,目前著名的心理测验量表几乎都是从西方引进、修订的,由于西方人编制的量表是对西方人心理研究的结果,而中国人与西方人在人格等心理特质上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从国外引进的量表,必须经过跨文化的适应过程,修订后的量表及研制的本土量表同样需经过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因此,外来矫治技术本土化的工作非常重要。

(四) 职级发展和激励机制未能适应专业化工作的要求

考虑到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性,矫治工作从属于其他部门的状况难以保障,其业务以及角色的单纯性,其功能难于充分发挥。当前,从事矫治工作的警官尽管有咨询师资格却无咨询师待遇,工资职级发展仍是按照行政职级序列,这不利于专业队伍的稳定和技能上的发展。

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创新发展

(一) 全面建立心理矫治科,实施专业化发展方略

心理矫治是作为集技术性、治疗性、互动性、教育引导性等功能于一体的独特的改造罪犯手段,具有三大改造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监狱教育改造主业地位的突出和司法部79号令的实施,原来心理矫治工作从属于某一部门的定位显然难于适应形势的发展。作为监狱的管理层,有必要从监狱的教育改造职能重心归位和实施专业化、科学化的大局出发,设置心理矫治科,实施专业化发展方略,加强领导和规范发展。结合区域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施细则及考评标准》等,确保各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机构设置、职权、经费设施的保障、功能运用等等纳入制度化、专业化轨道;加强业务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各监狱的矫治实务扎实开展,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开展与矫治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专业经验交流与专业培训,指导开展工作调研;动员社会力量为监狱开展心理学服务。

各监狱(未管所)有必要通过设立心理矫治科或心理科,加强配套功能室等,强化心理矫治工作设施的硬件软件建设,省(市)局从体制上、制度上规定各监狱心理矫治科的设置,明确其工作职责范围,并有一定的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管理职权,有专项的经费和考核激励机制,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和职业规范。总之,要以足够的力量推进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质量。

(二) 推动矫治罪犯专家型队伍的建设

1.探索职业发展模式,实施职位分类管理。

矫治教育类警察是一个“管教能手”群体,是监狱实现改造目标的倚重力量,是实施改造谋略的“技术专家”,能够正确贯彻执行监狱工作方针,熟练掌握监狱法规,熟悉并掌握专业矫正技能和实务,具有较强的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和说理能力,对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有一定造诣并能独立应对和承担罪犯矫治工作,笔者认为,在心理矫治职业发展及其待遇问题上,建议单列心理矫治专业序列,将其与教育类警察相区别。通过对矫治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职务,让其按照技术和职务等级提升和发展,让他们享受与其专业技术职务相符合的政治、经济待遇,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官本位”思想,避免人人都热衷于“抢”行政职务的现象,让从事技术、行政的人才各展所长,安心工作。

2.抓好专业性分工,保障心理矫治专业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

根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是通过培训考核和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符合心理咨询师(三级)、心理咨询师(二级)或者心理咨询师(一级)任职资格的人员。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需要专门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了保证其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工作质量,在配置和充实矫治专业警力时,宜选择确有专业兴趣并符合专业要求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突出矫治队伍的专业地位。

为了不至于将咨询员、咨询师辛勤积累的经验半途而废或置之不用,监狱应尽量降低公务员轮岗制度对心理矫治专业队伍的影响,努力培养和造就

一批理论实践专家,保障矫治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

3.加强矫治技能培训,积极利用社会力量促进专业化建设。

一是加强对心理矫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而言,终身自学和参与在职培训是提高专业水平的重要途径。由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独特性,高等院校的心理学专业不可能直接培养出能够很快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依托专门的培训机构和实习场所为专业人才提供培训、进修和实习机会。抓好岗前培训、资格认证培训、在职培训、临床实习,使专业人员得到全面的培养和锻炼。

二是借助社会力量的作用为提高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质量服务。省局职能部门要与社会权威的心理咨询机构保持友好协作,采取聘为业务顾问、建立“高校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实习点”等多种形式,为各监狱疑难个案给予技术指导和业务支持。各监狱通过合作协议,外聘心理学家,定期到监狱开展坐诊活动或通过合作网络心理咨询、电话咨询热线等工作方式,使社会力量成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力量的组成部分,这样,专家的支援可以为监狱的咨询师提供互相观摩学习的机会,共同提高专业水平。

三是要重视从社会有关机构引进心理学人才,让有真才实学又为监狱所需的人才充实到监狱矫治专家队伍中来,壮大技术力量。

4. 搭建活动载体,创造利于培养专家队伍的环境。

一是搭建专业经验交流的平台,创设学术氛围。如成立监狱学会心理矫治专业委员会、监狱心理咨询师协会、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矫治技术展示会、在0A网建立矫治工作论坛等等,培养本单位、本系统的学术带头人,由点而面,催生监狱心理学家。

二是监狱管理部门要为心理矫治人员参与专业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机会,组织他们参加行业协会(心理学术机构)及其活动,参加业务活动,发表科研论文,扩大理论研究实践视野,提升自身素养。要以具体的奖励措施鼓励他们勤奋探索,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兴趣,使专业人员以学术荣誉感、行家认同感,产生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监狱心理专家。

三是鼓励心理咨询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对外的心理援助方面增长自己的才干,利用专业技能为社会公众服务,增强监狱咨询师对社会的影响力,树立监狱民警为人民的文明形象。

(三) 组建危机干预团队

为了整合有效力量,提高危机干预水平,各监狱应建立有心理咨询师在内的危机干预团队。事实证明,许多危机事件的见证人、参与处置危机的警务人员与危机事件的主角一样,同样需要心理学服务,进行适时疏导,帮助他们及早走出心理阴影,保障身心健康。如果有了一个专门的危机干预团队,当应对危机时,团队成员在统一指挥下分工配合,干预效果就会好得多,效率高得多。

(四) 建立“同伴辅导员”队伍

曾经有一段时间,许多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体系将最基层建在“罪犯心理联络员”一级,有些省份,出于依法直接管理的工作要求考虑,废除了这一层级。事实上,心理矫治工作体系的完整性不能缺少同伴辅导员的作用,因为“朋辈心理辅导”的作用非常大。在监狱,我们可以用“同伴辅导员”的名称来代替“罪犯心理联络员”这一传统称呼,不必为适应某些政治要求而抛弃实用而专业的东西。事实证明,近几年来,大学院校成功实现危机干预的个案中,大多数企图自杀者并非是由教师或心理辅导员发现的,而是被他的同伴即“朋辈”所发现并报告的,朋辈辅导员的先行介入,可以为危机干预的准备和成功实施取得宝贵的时间或收集更多的当事人资讯,为制定针对性、有效性强的干预方案打好基础。由于朋辈辅导员生活学习在同伴当中,因此,对周围同伴的思想情绪行为的把握最为直接、最为及时,对处境的感受理解也较为准确。因此,同伴辅导员反映的情况非常很重要。

同伴辅导员的建设,应在专业培训和激励方面下工夫,并有道德及纪律要求约束。专业培训方面,主要任务是:如何发现周围同伴的心理危机;如何实施力所能及的帮助,做好同伴的思想稳定工作;如何处置发生在同伴中的突发事件,学会几种救援手段及报警方法;进行朋辈交流知识培训,指导他们建立起友好、互相支持的人际关系环境,以好人缘、好思想、好心态来开展朋辈工作;以一定的管理及奖励措施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每个监舍中应有一名同伴辅导员。

三、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方式的创新发展

(一) 在改造质量评估体系构建中积极发挥心理评估的作用

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具有评估罪犯改造难度、危险程度、再犯罪可能性预测的作用,是评价罪犯是否已经改造好的重要依据。监狱通过向司法局社会安置帮教机构和公安机关提供做好罪犯回归后的教育安抚及防范违法犯罪工作的书面建议,为社区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有益的指导意见。

常规心理评估工作应贯穿于罪犯改造的入监甄别期、改造中的减刑假释推荐期、出监前改造效果验收期的三个阶段。心理评估的结果,还可以检视监狱民警的管教工作是否有效,从而为调整教育措施或管理级别提供科学指导。

在专项工种人员的审批使用上,心理评估结果是一项重要的参考,这就为管理者“用对人、做对事、早预防、少添乱”提供了可靠的心理情报。

(二) 建立咨询师定期接受督导的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和保障身心健康

由于心理咨詢师的工作要在共情中调动所有阅历经验和学识助人解决问题,需付出艰苦的脑力劳动,是一种奉献的事业,极容易引起“职业倦怠”、“职业枯竭”现象,加上咨询师在共情中总是受到负面情绪的感染,极容易反受其害,因而有必要为矫治专业人员建立定期接受督导的制度,请高级咨询师或心理专家为他们进行个案督导,帮助提高业务水平;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下级咨询师缓解精神压力,保障身心健康,保持工作和生活的动力。

(三) 延伸工作内涵,为警察职工的心理保健和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协助,共同营建舒心的工作氛围

一是可以为监狱政工部门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提供协助,帮助建立警察职工心理档案。利用心理测评结果,为领导层安排岗位工种、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提供建议。二是可以通过媒体宣传、专家学者讲座、业务培训等形式向警察职工传授心理保健知识。三是可以协助建立监狱警察心理援助热线。四是针对不同的工作场合对音乐、声光的布局和设计提出建议,创造有利于工作又能兼顾身心愉悦的工作环境。比如,建议在每个办公室要有可控可调的背景音乐,用座右铭、励志名言的书法作品和情趣健康的绘画作品点缀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

另外,在罪犯劳动现场,按照生物钟的特点,针对不同的劳动时段播放不同的功能音乐,起到提神醒脑、克服烦躁不安情绪或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场效应”。在罪犯休息室,应安装音柱,利用晚间熄灯时段,让罪犯接受统一的催眠放松训练,为夜的安宁和心灵的安宁提供实用的意境。

总之,为适应“首要标准”的目标和要求,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应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心理矫治工作的内涵,努力实现心理矫治工作专业化目标,服务于罪犯的心理保健工作,服务于提高改造质量的大局。

作者:刘树学 古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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