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务

2022-12-17

第一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务

安全生产执法实务

第八章 安全生产执法实务

第一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一、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为了保障安全生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等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与调查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任何场所进行检查,包括其行政办公地点、生产作业场所、营业场所、储存场所等;有权调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的所有资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 情况。这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最基本的职权,也是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基础,没有这些职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就无从谈起。

(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有权责令当场予以纠正;对难以立即纠正的,如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到位等等,有权责令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予以改正,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同时,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事故隐患的处置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于重大的、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并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器材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隐患排除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相关设备、器材等。

这里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是在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依法采取的一种临时处置措施,而不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因此,不需要经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

(四)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场所的查封、扣押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场所,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未经允许,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启用。

二、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的规定

(一)程序要求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实施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按照《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下列程序要求: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三)查封扣押其他规定

1、查封扣押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查封扣押物的保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查封扣押后处理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查封、扣押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三、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四、 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具体步骤是:一是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是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序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三是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没有异议,如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四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3、审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听证程序

安全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天内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或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6、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7、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8、行政处罚的执行与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三).行政处罚的从重、从轻、减轻的规定 1. 从重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2.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合并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4.一事不两罚规定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实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单位)执行、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方面

1、违法情形:

(1)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企业未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企业各级管理员、作业人员逐一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将各项安全生产事项逐项明确到人。  (2)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包括未建立完善负责人安全职责、管理员安全职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包括烟火药引火线购销领用登记)制度、危险工序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职工考勤登记制度、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救援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原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废弃品处置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等 。

(3)未建立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未按照《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14类烟花爆竹产品的不同的生产工序,建立完善有关原材料粉碎、称料、药物混合、造粒、筛选、干燥、装药、筑药、压药、组装、禙皮、包装、装卸、搬运、设备检修、废弃品处置等安全操作规程。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经现场检查核实后,由企业提交并加盖企业公章 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3)证人证言。

3、处理及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按程序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

1、违法情形:

⑴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安全资格证过期;

⑵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

⑶企业对新职工三级教育培训没有进行或培训不足72学时; ⑷企业未对全体从业人员组织三级教育培训或培训不足20学时; ⑸企业采取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之前未进行专门培训。

2、证据收集:

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⑵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资料或有效复印件;

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有效复印件; ⑷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复印件 ⑸证人证言。

3、处理及依据:

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等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方面

1、违法情形: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形:

(1)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项操作规程。 (2)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挪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未专款专用;未检查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使用情况;安全投入项目完成后,未及时组织验收。 (3)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 (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七号)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每年没有组织进行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后,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一小时内将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救援等情况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2、证据收集: 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企业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日志、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企业领导带班值班记录、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效果评估记录、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资料。

(3)企业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前已专项列出) (4)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资料、应急救援演练资料。

(5)有关事故管理记录资料。 (6)证人证言。 3处理及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有以上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三号)有关规定处罚。

(四)新、扩、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方面

1、 违法情形: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2)新、扩、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通过审查批准而擅自进行建设;

(3)新、扩、改建设项目未按经依法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4)新、扩、改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建设项目施工建设程度证据资料;

(3)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的证据资料; (4)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规定通过审查批准的证据资料;

(5)建设项目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证据资料; (6)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和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证据资料; (7)有关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警示标志方面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或易发生各类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上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禁止标志、安全警告标志、安全指令标志、安全提示标志。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未设置明显的有关安全警示标志的证据资料; (3)该场所、设施、设备存在较大的危险性的证据资料; (4)照片; (5)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设备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尘、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对上述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方面有关情况资料; (3)有关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处理及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没有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应该为配备从业人员配备何类劳动防护用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证据资料; (4)从业人员未佩戴使用或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证据资料;

(5)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承包、出租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业务等出租、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出租、承包符合规定,但没有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出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2证据收集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业务等出租、承包的证据资料; (2)承包、承租单位、个人当前实际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情况的证据资料;

(3)对承包方、承租方、借入方、受让方应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条件、资质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证据资料;

(4)没有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证据资料;

(5)对承包、承租单位没有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非法承包、承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逾期未改正的,单处或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对没有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出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实际情况的证据资料,及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等证据资料;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有关证据资料;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资料。

(3)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证据资料;重大危险源台账及监控记录;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情况证据资料; 未确定现场专门管理人员的证据资料; (5)有关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出口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2)封堵或闩锁安全出口;

(3)在安全出口及通道堆放物品或改作他用;

(4)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疏散通道有台阶、明沟等(应为斜坡、暗沟)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安全出口设置情况及有关安全出口设置技术规范资料;

(3)安全疏散通道被封堵、闩锁、堆放物品、改作他用、有台阶、明沟等证据资料; (4)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隐患排查治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2)未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六号)第十四条规定在每季末、每年末上报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

(3)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或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隐患情况及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没有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或未及时报告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证据资料; (3)生产经营单位每季末、每年末向安监部门提交的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情况及安监部门接收情况的证据资料;

(4)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或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资料,及没有按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证据资料;

(5)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资料,及没有向安监部门报告或没有及时报告的证据资料;

(6)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资料,及该事故隐患在治理前、治理中无法保证安全可能危及区域的证据资料,该可能危及区域擅自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证据资料;

(7)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整改后未报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据资料,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证据资料; (8)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有关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条款),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9)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情况证据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违法情形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未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2、证据收集

(1)现场检查企业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证据资料;

(2)企业未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证据;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未收到备案的证明资料。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资料,包括企业实际采取预防措施的情况;应急救援严重失误情况;导致造成严重后果情况;预案确定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情况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七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节 烟花爆竹生产执法实务

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方面

(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1、违法情形: (1)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包括烟花爆竹产品及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下同);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后,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3)冒用、伪造、变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接受非法转让的许可证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许可生产区域以外其他区域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5)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后,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证据收集

(1)在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证据资料,包括生产的品种、物品数量(包括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地点及其四邻间距、作业人员、作业流程与作业工房安排及内部安全间距,负责人、投资人及管理人员等;

(2)该生产单位无合法有效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据资料,包括该单位没有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的证据资料,许可证属于伪造(变造、冒用或非法转让)的证据资料,该生产区域不属于原许可范围的证据资料等;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期换发新证的证据资料;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证据;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证据资料;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等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延期换证继续生产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期换发新证,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生产。

2、证据收集

(1)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未延期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据资料; (3)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证据资料;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无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规定处罚。

(三)超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烟花爆竹

1、违法情形

(1)超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类别进行生产;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确定烟花爆竹产品分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等14类 ,生产单位不得超过许可种类范围生产烟花爆竹;

(2)超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级别进行生产;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确定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等4级 ,生产单位同时不得超过许可产品级别生产烟花爆竹。

2、证据收集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生产产品类别的证据资料; (3)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生产产品级别的证据资料;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非法转让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2、证据收集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证据资料:接受方基本情况资料、转让合同、转让金给付情况、许可证变更登记审查情况等资料;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管理方面

(一)作业人员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满18周岁,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聋哑、肢体残疾、智障及其他患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孕妇从事有药工序作业;

(4)身体状况严重不佳,或思想情绪异常、饮酒后进行作业; (5)新职工或转岗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合格。

2、证据收集

(1)企业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料、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资料等; (2)有关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体检证明、医疗检测等资料; (3)有关作业人员饮酒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工房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未按经审批的工房设计用途、定员、定计算药量、定机等使用工房;

(2)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作业; (3)未按设计的工房危险等级从事相应危险等级的工序作业,特别是在低危险等级工房从事高危险等级的作业;

(4)工房防雨、防潮、防小动物、通风、防火条件等已不符合要求; (5)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

(6)擅自在工房内加装电气设备,机械等。

2、证据收集

(1)经过审查批准的相关工房设计情况的证据资料;

(2)未按规定用途、危险等级、人员数量、限药量、限机(设备)量等使用工房的证据资料,包括实际生产作业情况、机械设备安装情况和有关标准规定等资料;

(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流程进行作业的证据资料,包括实际生产作业流程情况和相关标准规定流程等资料;

(4)擅自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概况、周边间距、使用情况、该区域原设计工房的资料等; (5)有关工房屋面、排水系统、通风、消防设施、防护设施等情况及有关标准规定等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作业环境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储存区域未设有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入的设施; (2)危险性工房无防火隔离带,或防火隔离带未进行清理; (3)含药废水未经集中收集沉淀(过滤)直接排放;危险性废弃品未集中收集按规定销毁随意倾倒堆放;

(4)室温超过或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及出现雷电暴风雨天气、设备运转不正常时继续进行相应工序生产作业;

(5)安全疏散通道摆放药物、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

(6)工房、仓库未保持整洁干净,清扫方式(有药工房应湿法清扫)、清扫工具(禁用铁器工具清扫)、清扫方法(应先搬离危险品,并轻抬轻放,不得拖动拉动)等。

2、证据收集

(1)对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储存区域的设施、防火隔离带、废水危险性废弃品的收集倾倒、疏散通道、工房库房等检查情况资料; (2)雷电暴风雨等异常天气、超高温(低温)、设备异常等证据资料;

(3)有关烟花爆竹标准相应规定等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作业行为管理方面 1 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制作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生产、制作装运过程中有拖拉、碰撞、抛摔、用力过猛等行为(应轻拿、轻放、轻操作);不在规定的地点晾晒、存放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携带打火机等火种进入生产储存区域;或在禁火区违规用火(吸烟、生火取暖、违规动火作业等);未按规定实行人机分离操作;不在规定场所燃放检验产品;不按规定方式处置危险性废弃物;装卸搬运行为违反规定等。

(2)消防、通风、电气(电气设备、电气线路、防雷、防静电、照明等)、防护屏障等防火防爆防尘安全设施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要求;

(3)储存违反违反《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包括危险性物品储存地点、储存数量、储存品种、堆码方式等违反规定;在储存库房进行生产操作;超过2人以上同时进入1.1级库房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按要求做储存安全检测检查等;

(4)穿着背心、短裤、硬底鞋、拖鞋、化纤衣服或打赤膊从事烟花爆竹特种作业;

2、证据收集

(1)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设施、储存场所、作业人员作业行为等检查资料;

(2)相关烟花爆竹安全标准的有关条款规定;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原材料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生产烟花爆竹;

2、违反《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使用氯酸盐生产除烟雾类、摩擦类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

3、违反《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磷(摩擦类除外)、镁粉(镁合金粉、改良镁粉除外)等生产烟花爆竹;

4、违反《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使用铅化合物、六氯代苯生产喷花类、线香类、烟雾类、爆竹类、旋转类、吐珠类烟花爆竹产品;

4、违反国家有关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包括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时未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的,或未在购买后5天内将有关购买的品种、数量、流向等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备案,或违法转让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等。

(二)证据收集

(1)企业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据资料:取样资料、原材料检测报告;

(2)产品违规使用禁用原材料的证据资料:产品取样资料、产品检测报告;

(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有关条款规定; (4)购买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证据,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备案的证据、违法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证据等。

(三)处理与依据

1、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购买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时未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购买后5天内将有关购买的品种、数量、流向等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备案,或违法转让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产品标志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未按《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要求,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包括燃放说明在内的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

2、未按《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要求,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安全警示标志在内的产品外包装标志。

(二)证据收集

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标志取样证据资料;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包装物的外包装标志取样证据资料。

(三)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节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执法实务

一、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方面

(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1、违法情形:

(1)、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包括批发、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经营;

(2)未取得烟花爆竹有关安全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仓储经营; (3)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证据收集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的证据资料: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种类、数量,经营仓储的地点及四邻情况,经营起始时间、货物来源、负责人、投资人、从业人员等经营情况等; (2)没有相关经营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许可证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经营许可证变更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经营许可证到期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经营;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等发生变更,没有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证据收集

1、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许可证到期的证据资料;经营场所、储存设施地址发生变更,或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有关证据资料;企业未重新办理换证手续的证据资料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等发生变更的证据资料;没有在变更后10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的证据资料。

(三)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储存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烟花爆竹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2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当地规定;

3、储存场所和零售场所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将不合格产品和收缴的非法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混存。

第二篇:执法实务答案

烟草专卖职业技能竞赛

执法实务标准答案

背景材料一的答案:

第一题:根据附表,请计算2008年—2011年便利店数量的算术平均数、中位数分别是多少?(4分,要有计算过程)

答案:

算术平均数是(800+760+780+820)/4=790(2分,其中过程1分);中位数是(780+800)/2=790(2分,其中过程1分)。

第二题:计算2008年食杂店占所有零售户的比例,并回答百分比法在业态信息统计中的用途。(3分)

答案:

比例:[1800/3600]×100%=50%。(1分) 用途:一是说明某一种业态在整体当中所占的份额(1分);二是说明增加或减少的幅度和比例。(1分)

第三题:根据卷烟零售户的业态识别标准,在附表中,具有“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这一基本特点的业态类别有哪些?具有“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这一基本特点的业态类别有哪些?(12分,多答1个,扣2分,扣完本题分数为止)

答案: 具有“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这一基本特点的业态类别有:商场(1.5分)、超市(1.5分)、便利店(1.5分)、娱乐服务类(1.5分);具有“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这一基本特点的业态类别有:商场(2分)、烟酒商店(2分)、便利店(2分)。

第四题:请根据《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指出“李记”连锁店的零售业态类型,并简述该业态类型的特点。在零售户基本信息的收集、传递、汇总、整理工作中,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收集经营户“李记”连锁店的基本信息?(8分)

答案: “李记”连锁店属于便利店(2分)。其基本特点有:①多位于商业中心区、居民区、交通要道以及车站、医院等公共活动区附近(1分);②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左右(0.5分);③采取自选销售方式,结算在收银处统一进行(0.5分);④服务时间16小时以上(0.5分);⑤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0.5分)。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李记”连锁店的基本信息:日常检查(0.5分)、系统查询(0.5分)、电话询问(0.5分)、举报投诉(0.5分)、计算验证(0.5分)、会议交流(0.5分)。

第五题:对于2011年12月8日的群众举报,请简答A县烟草专卖局的处理程序包括哪些环节?(5分)

答案: 接待(1分)、受理登记(1分)、初审(1分);调查处理(1分);归档和答复(1分)。

背景材料二标准答案(42分):

1 / 5

第六题:请指出A县烟草专卖局在2012年9月20日案件询问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8分)

答案:

1、刚到专卖科报到一天的大学生林磊做记录错误(1分);询问和记录人员都应当取得执法资格。(1分)

2、吴雪芮大吵大闹时林磊停止记录错误(1分);被询问人的重要表情、动作应当记录。(1分)

3、拒绝吴雪芮修改补充错误(1分);被询问人有阅读、确认、修改笔录的权利。(1分)

4、周德华修改笔录后未经吴雪芮确认错误(或: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1分);发生删增、涂改的地方,应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指纹确认。(1分)

第七题:指出A县烟草专卖局对2012年9月20日案件定性处罚的错误之处,说明理由。(8分)

答案:

1、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错误(1分);该行为同时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与无证运输两种违法行为,依据从重原则,应定性为无证运输。(1分)

2、被处罚主体认定为吴雪芮错误(1分);阳光假日酒店为法人企业,被处罚主体应为单位(或“阳光假日酒店”)。(1分)

3、罚款700元错误(1分);应为烟草专卖品价值9000元20%以上50%以下罚款,即18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如果考试所答罚款数额在1800元-4500元以内,即可得分)。(1分)

4、对严滨作出行政处罚错误(1分);该行为发生在B县,A县烟草专卖局无管辖权,应当由B县烟草专卖局进行处罚。(1分)

评分标准:材料中有具体金额数值的,应明确具体处罚的数额幅度和数额,只引用法条的不得分。

第八题: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请回答2013年1月12日一案涉及的证据种类。并请指出言词证据有哪些,实物证据有哪些。(8分)

答案:

证据种类有:书证(0.5分)、物证(0.5分);视听资料(0.5分);询问笔录(0.5分);证人证言(0.5分);鉴定结论(0.5分);勘验笔录(0.5分)。 言词证据:吴雪芮的询问笔录(0.5分)、店员韩康的询问笔录(0.5分)、花店店主刘静的证人证言(或:证言)(0.5分)和A市烟草质量检测分站(省烟草质量检测站委托机构)的鉴定结论(或:检测报告)(0.5分)。

实物证据:“红双喜”牌卷烟20条、“中华”牌卷烟60条(0.5分)、账册(0.5分)、现场照片(0.5分)、现场录像(0.5分)、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0.5分)。

第九题:请指出以下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20条非法生产卷烟;吴雪芮称案发前已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数量的询问笔录;韩康提供的证言;

刘静提供的证言。(2分)

答案:

直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20条非法生产卷烟;(0.5分)韩康提供的证言。(0.5分) 间接证据:吴雪芮称案发前已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数量的询问笔录;(0.5分)刘静提供的证言。(0.5分)

第十题:2013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吴雪芮所作的第二次询问使用了何种询问技巧?请指出其在案例中的具体体现。(3分)

答案: 使用了直接发问的技巧(1分)。在询问中,吴雪芮坚称其销售数量为50条时,执法人员引用账册记载的数据对其进行驳斥,并揭穿其谎言。(2分)。

评分标准:如第一问未回答或回答错误,则不得分。

第十一题:对2013年1月12日在阳光假日酒店查获的违法案件具体应当如何处罚,能否同时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请说明理由?(7分)

答案: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24000元5%至10%的罚款,即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如果考试所答罚款数额在1200元-2400元以内,即可得分)。(1分)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销售,(0.5分)没收违法所得(0.5分)2600元,(0.5分)处以违法销售总额9100元(0.5分)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即1820元以上、4550元以下罚款(如果考试所答罚款数额在1820元-4550元以内,即可得分)(0.5分)并将非法生产的20条“红双喜”牌卷烟公开销毁。(0.5分) 不能同时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1分)。理由:不符合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不含本次),(1分)或一次性查获假烟50条以上(本案查获20条)的规定。(1分)

评分标准:材料中有具体金额数值的,应明确具体处罚的数额幅度和数额,只引用法条的不得分;仅答出“不符合条件”、未写出具体表现的得0.5分。

第十二题:A县烟草专卖局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的程序有何错误?说明理由。(3分) 答案:

1、A县烟草专卖局指定执法人员周德华专门负责审查核实情况错误(0.5分);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专卖)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0.5分)

2、张局长于9月26日作出移送决定错误(0.5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或23日以前)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0.5分)。

3、A县烟草专卖局于9月28日将该案移送至A县公安局错误(0.5分),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移送(0.5分)。

第十三题:A县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A县烟草局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3分) 答案:

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A县烟草局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1分),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1分),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1分)。

背景材料三的标准答案(26分):

第十四题:对于杨明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与房屋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问题,A市烟草专卖局应如何处理?请简要说明理由。(3分)

答案:

A市烟草局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发证”)(0.5分),给予警告(0.5分),并告知杨明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理由:杨明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与房屋实际所有人不一致,属于虚假材料(0.5分)。根据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0.5分),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0.5分)给予警告(0.5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五题:对于赵刚销售走私烟的行为,从许可证监管的角度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4分)

答案:

A市烟草局应责令赵刚暂停烟草专卖业务(1分)、进行整顿(1分)【或答:A市烟草局应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1分)并注销赵刚的许可证。(1分)】

理由:赵刚被A市烟草局一次性查获走私烟200条(或答:超过50条)。(0.5分)根据规定,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0.5分),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0.5分),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0.5分)

第十六题:针对赵刚提出恢复供货的要求,A市烟草公司能否继续对其供货?如果不能,A市烟草局应该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6分)

答案: 不能(1分)。应该注销赵刚的零售许可证(1分),然后告知赵刚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 理由:当事人赵刚于2012年6月19日停止营业,但未申请办理停业手续;(1分)A市烟草专卖局于2013年6月20日发布了公告,通知其于9月20日前到烟草局办理相关手续;(1分)而赵刚在9月20日前未提出申请,超过公告期。(1分)根据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0.5分),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应注销其许可证并收回。(0.5分)

第十七题:请指出专卖人员周德华、李家成在检查“长江商店”时的执法行为过错之处。根据检查证管理办法,省局对周德华、李家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6分)

答案: 专卖人员周德华、李家成在检查“长江商店”时没有主动出示检查证的作法是错误的;(1分) 省局应作出暂扣检查证的决定(1分),出具暂扣检查证通知书(1分),并通知A市烟草局(或周德华、李家成所在单位)(1分),同时将暂扣情况报国家局(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分)。

理由:根据有关规定,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未依法主动出示检查证的(0.5分),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所持有的检查证。(0.5分)

第十八题:对于在赵刚店中查获的200条走私烟,A市烟草局委托该市“保利金”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外省C市烟草公司拍得该批卷烟,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将其运回C市烟草公司。(4分)

请问:

1、以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种类、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业务类型为分类标准,外省C市烟草公司申请的准运证分别属于哪些种类?(1分)

答案:

卷烟准运证(0.5分)拍卖类准运证(0.5分)

2、C市烟草公司申请准运证的凭证类型是什么?请指出有权签发该份准运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2分)

答案:

拍卖成交确认书(1分);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局”)(1分)。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了该烟草专卖准运证办理申请,核定准运证有效期限为10天,2013年10月9日打印出准运证。请指出该份准运证有效期的具体起止日期。(1分)

答案:

有效期开始日期为:2013年10月9日(0.5分),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0.5分)。

第十九题:在对原“黄河商店”的处理过程中,A市局的做法存在哪些错误?请简要说明理由。(3分)

答案:

错误之处:A市局在9月22日送达了“责令变更通知书”;(1分)

理由:当事人程某的企业字号是在2013年9月10日发生的变更,(1分)如果“黄河商店”到10月10日(或答“30日内”)尚未提出变更申请(0.5分),A市烟草局才可以出具责令变更通知书。(0.5分)

第三篇:行政管理实务

单选

1. 在向领导报告督查结果时,对涉及面广、内容比较重要的督查项目可编写(简报),印

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2. 在督查工作制度中,(目标责任制)是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运用目标管理的理论和

方法,对督查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强调激励机制,是一种动态的、多层次的管理体制。

3. 信访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对信访件进行区别与(分流),该受理的即受理,不该受理的也

应负责地转到有关组织与部门去。

4. 信访工作中,督查的几个基本要点包括 时间督查、质量督查和(落实督查)。

5. 在信访中,(定期回访)是检查信访件解决的彻底性和落实的程度。

6. (调查、处理)是信访工作的中间阶段,也是最关键的阶段。

7. 企业信访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及客户对(产品质量)、经营作风、服务态度等的投诉,或

对企业各项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8. 领导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抓好(督促检查)

9. 温家宝同志所言:“要健全分级责任制度,哪些事项由哪一部门、哪一级负责督促检查,

要分清责任,既不能推诿扯皮、无人负责,也不要越权。”这体现了监督工作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10. (实事求是)是是督查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11. (检查催办)是督查工作的手段。

12. (情况审理)是督查工作的关键。

13. (目标责任制)是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运用目标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对督查工作进

行目标管理,强调激励机制,是一种动态的、多层次的管理体制。

14. 信访事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优先原则强调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跨地区和

越级信访时的主导作用。

15. 以下哪项不是信访的作用(了解下级工作作用)

16. 企业信访工作注意表现为(消费者及客户)对产品质量、经营作风、服务态度的投诉,

或对企业各项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这些都是中药的反馈信息。

17. 信访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对信访件进行区别和分流)。

第四篇:企业行政管理实务

名词解释:

1. 企业行政管理:指依靠企业行政组织,采取行政手段在企业内部进行的职能性管理。

其中企业行政组织是实施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载体;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指示、规定、奖惩措施等,实现的主要职能是行政事务、后勤事务、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

2. 企业与政府关系:指企业作为行为主体,利用各种信息传播途径和手段与政府进行双向

的信息交流,以取得政府的信任、支持和合作,从而为企业建设建立良好的外部坏境,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3. 外包化的差旅管理:指企业将自己的差旅费用和管理全部转交给专业的管理公司,由专

业的公司整合资源,提供包括预订酒店、机票、会务、租车的全方位服务,并进行有效的差旅政策,利用先进的数据系统分析,规范公司差旅行为,降低公司差旅成本的一种综合性管理。

4. 信息化差旅管理:指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处理,完成在线信息查询、全球数据跟踪、电子

差旅费用报告生成、企业财务系统整合以及差旅计划方案的调研和网上互动等,来让企业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事实掌握所有信息,并能做出差旅计划的反馈、评估和调整的一种综合管理。

5. 企业精神文化: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意识形态影响而形

成的一种精神成果和文化概念。

6. 企业员工福利管理:指企业兴建福利设施、提供配套服务、帮助员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从而让员工更加安心投入工作。

7. 员工帮助计划:通过专业人员对企业员工进行诊断和建议,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和咨询,

帮助员工及其家庭成员解决心理和行为问题,提高绩效改善企业气氛的管理。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系统的、长期的,援助与福利项目。

简答:

1. 对企业行政管理的认识三层次:

1) 企业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全局性的,未的是企业整体的生存发张。

2) 企业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企业领导的主要管理内容,处于企业管理系统的中心位置。

3) 企业行政管理的职能性管理是跳出生产、财务、技术研发等具体只能而产生的管理

服务平台。

2. 办公司文件处理:

1) 收文管理(签收、文件登记保管、分发批阅、传阅)

2) 发文管理(拟稿、拟定主题、核稿、呈批、签发)

3) 文件保管(收集文件、整理文件、确定保管期限、立卷归档、文件销毁)

4) 文件利用(建立查阅制度、培训文件管理人员、编写检索工具盒参考资料)

3. 处理企业与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

1) 服从政府的统一管理。

2) 遵纪守法。企业是法人,对政府来说是一个团体公民。

3) 大力支持政府工作。

4) 企业利益应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一致。

4. 企业文化的作用:

1) 一个企业的企业文化需要长时间的积淀,一旦形成良好的文化,将可以成为企业难

以复制的竞争力。

2) 凝聚作用(可把员工和企业的追求紧紧联系在一起)

3) 约束作用(形成与企业文化理念相适应的群体规范和行为准则)

4) 辐射作用(有助于企业向社会大众展示企业高尚的精神风貌和事业追求,从而树立

企业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

5. 建立企业文化的举措:

1) 创立企业文化礼仪(交往行为模式、交往规范性礼节和固定的仪式)

2) 营造企业文化氛围(有积极的、健康的、催人向上的影响作用)

3) 营造企业形象(是企业文化的外化表现,是外界对企业文化的直接感受,是社会公

众对一个企业的全部看法的评价)

4) 提炼企业精神(在企业价值观念基础上的内在的信念和追求)

6. 企业员工宿舍管理的内容:

1) 宿舍分配管理(是否单身、居住地、是否有住宅、住多少人、人际关系、是否患病)

2) 宿舍服务管理(住宿条件、叫班服务、医疗服务)

3) 宿舍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执行治安管理制度)

4) 宿舍设施管理(床上用品、衣柜、书架、家具)

案例分析:

如何落实企业文化:

1.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形象是企业给予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直接感受和第一印象,因

此必须要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使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企业产生良好的印象和认同感,并

愿意跟随和信任企业。

2. 落实资金、物质支持。企业文化建设工作需要人员和资金的保障,没有人员和资金的保

证文化建设工作难以进行,同时需给予员工资金或物质激励,文化工作才能更好的进行。

3. 建立并且完善的企业文化建设组织机构体系。成立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

更规范,由其安排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和企业文化培训工作。

4. 编制企业文化手册。发放给员工,使他们可随时随地随手翻阅。

5. 建立有效的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员工的认知水平,了解并认可企业文化的作用。领导带

动学习,寻找企业文化典型模范。

6. 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开展企业文化宣传。在企业的宣

传栏、文化长廊粘贴标语等。

7. 建立培训与考核、奖励机制。通过对员工进行企业文化的培训,并且建立考核模式,同

过考核了解员工对企业文化的掌握,也是对企业文化落实的反馈。

如何看待企业精神文化:

1. 人本文化,而非制度文化。企业文化应是柔性管理,主张以人为中心,尊重人、信任人、

激励人、培养人,因此企业文化应以员工为主,形成真正的企业文化而非冰冷冷的制度

文化来约束员工。

2. 企业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所形成的并为全体成员遵循的共

同意识、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只要是反映了全体员工的意识、

价值观念的、行为规范准则的就可以称为企业文化。

3.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既不是抄的与模范,也不是为了给别人看的。企业文

化就是经营者要办成一个什么样的企业的宣言。对外是企业的一面旗帜,对内是一种向

心力。因此,企业文化没有一定的标准,真正有价值、有魅力、能够流传下来的东西,

就是企业文化。

4. 企业文化是非正式的规章体系,它既明确指出人们在大部分的时间内举止应该如何自

律,也是可以使人们对他们的工作感到舒畅,因而更有可能努力工作。所以企业文化只

要是符合员工的需求,并且这些需求是积极向上的并且对工作有激励作用的,就能形成

为企业文化。

企业应如何解决80、90后的压力问题:

1. 做好压力管理和小情绪管理。对员工

一、有关怀,关怀重视员工的需求,

二、有理解,

了解80、90的个性特征并给与理解。

三、有包容,包容80、90后犯错。

2. 企业文化要具人性化。企业需建立信任、快乐、开放、独立的文化。是80、90后能更

重视工作更乐于工作。

3. 企业要重视对80、90后的企业文化培训,扭转员工与企业是纯粹的雇佣关系。对员工

进行责任心、忠诚度等培训,引导规范其的认识。

4. 沟通方式要与时俱进。建立开放式的沟通方式,同过集体讨论等方式,让80.90后发表

自己的意见与需求。

5. 进行心里调节,定期对员工进行心里测评,掌握员工的心里变化,并及时给予员工输导。 食堂管理的重要性(如何解决白领午餐难问题): 计划管理(企业食堂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企业食堂的实物指标和货币指标)

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管理、个人卫生管理、厨房卫生、餐厅卫生)

原材料管理(采购质量、数量、价格、验收、入库、保管、领用)

价格管理(价格合理稳定、质价相称、精打细算)

质量管理(食品质量、配套服务质量、工作人员服务质量)

办公室(开放式、封闭式的优缺点)

开放式: 优点:1:便于员工交流,2:采光好,环境优美;3:空间利用充分,节省办公空间 ,办公设备共享:4:造价便宜,便于维修;5:互相团结:6:便于清洁7:激发创造力;8:实现不受限制,便于管理控制9:员工可以相互制约,避免偷懒。

缺点:1.没有私密性,无私人空间;2:互相打扰;噪音、干扰大:3:部门混乱.容易引起矛盾4:没有明确的领域性.控制感;5:过于拥挤;引起疾病传播:6:降低工作效率;安全性低。7:难保机密 。

封闭式:

优点:

1:有利于安全保密 ,有私人空间 ,保护隐私。2:员工之间有间隔,没有互相打扰,工作更集中。3:有明确的领域,有归属感:

缺点:

1:造价高2:沟通不便3:信息传递不流畅4:封闭式,视线受限,难以管理。5:员工之间缺少沟通交流,会降低工作效率。

自办、外包食堂的优缺点:

自办食堂:优点:1.采用家庭式作业,更有归属感。2.便于控制和管理。

1) 缺点:

2) 成本大,企业要花时间花精力。

3) 企业食堂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采用的是家庭式作业,没有完善

专业的管理。

4) 企业食材的采购批量少,在货源的供应渠道较少,没有稳定正规的供应商,食材的来源

和安全没有保证,质量和单价易受市场变化的影响,不能满足食堂的需要。

5) 企业食堂没有特定的监督部门和现场人员监控,卫生得不到保证。

6) 企业员工固定,菜式创新少。不能满足员工的个性化口味。

外包食堂的优缺点:

优点:1.企业可以节省管理精力专心从事自身的生产经营。2.食堂员工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是专业的,有完善专业的管理。3.食材批量大,样式多,供应渠道广,有专门的供应商,安全性高。4.有专业的厨师队伍,菜式多种,符合员工的个性口味。

缺点:1.管理控制难度大。

选择题:

1. 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服务性服从性效益性灵活性)

2. 企业办公行政管理(企业行政规划、办公事务)

3. 企业员工管理(食堂管理、宿舍管理、心里管理)

4. 企业行政组织的职能(行政协调、信息处理、决策参谋、综合事务管理)

5. 企业行政组织设计要素(劳动分工、部门划分、权力划分、确定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

6. 企业行政管理基层岗位的特点(事务性、服务性、规范性)

7. 企业行政管理领导岗位的角色定位(管家角色、助手角色、参谋角色、活动家角色)

8. 办公室内务管理(办公室制度、办公室文化、办公室人员)

9. 心理激励措施:办公室主管要充分研究办公室人员的心理,懂得心理学。学会心理激励

的方法,以达到一定的管理效果。(精神上的激励、工作上的挑战、奉献意识的培养)

10. 协助政府决策:企业领导应尽量参政议政,影响政府的决策,使之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

发展。

11. 熟悉政府办事流程:企业需要了解和熟悉政府的组织结构、职权职能、办事程序的状况。

12. 社区:企业赖以生存发张的基本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社会根基。

13. 企业文化(物质、制度、精神):

141 物质文化(企业标志、生产或服务、工作环境或厂容、技术装备、后援服务、人才资源、

福利待遇、组织活动的企业文化活动及其成品)

14.制度文化(领导机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15.精神文化(企业精神、经营哲学、企业道德、价值观念、团队精神、企业风貌)

16.建设企业文化的原则(人本、实践性、时代性、个性化)

17.常见企业体育活动形式(运动会、登山比赛、球类比赛、棋牌比赛)

18.规模小的企业可以考虑配备一些小型的体育器械(羽毛球、跳绳、排球、飞镖靶)

19.企业组织员工,不同于个人旅游,必须带一定的企业目的。为实现企业组织旅游活动的目的,行政人员应进行详尽的组织安排,不能一切有旅行社决定。

20.企业文化宣传的方式:

1) 黑板报、海报、公告栏(侧重内部员工的宣传)

2) 企业自办报刊、期刊(对外宣传企业文化)

3) 广播、视频宣传片

21.网络宣传将成为企业文化必不可少的高效途径。网络宣传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信息单项传播,它可以将文字。声音。画面完美地结合供用户检索,重复观看,完成信息互动传播。

22.企业文化宣传应避免新闻记者和广大公众的猜疑、误传、有效控制信息传播的走向,引导大众从积极方面看待企业出现的问题。

23.企业员工食堂的特点(非盈利性、技术性、服务性)

24.员工心理问题(职业压力、人际关系焦虑、工作倦怠、突发事件的心理冲击、个人生活的心理危机

25.自我心情调节(找人倾诉、时间消解、美食填充、运动驱散)

26.企业员工帮助计划的具体做法:

初级预防(消除又发问题的来源)二级预防(教育和培训)三级预防(员工心理咨询与辅导)

27.低值易耗品:低值品和易耗品(低值仪表、仪器、办公室文具、量具、器皿、低值劳保用品)

28.企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房产、车辆、办公室用品)

29.企业办公室环境管理的内容:

a) 空气环境管理(温度:23-25°C湿度:50%,一般在40—60%)

b) 颜色环境管理(会议室、会客室采用暖色调)

c) 光线环境管理(光线质量和量管理、来源:自然光和人造光)

d) 声音环境管理(20—30DB)

e) 卫生环境管理、整洁环境管理

30.为便于防火,应少种或不种针叶类及含油脂的树种。

31.5S管理源于日本,核心和精髓是修身

32.企业安全生产的原则:

安全第

一、以我为主、坚决贯彻不做、不准做的危险操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

33.强化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思想、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育。

34.企业安全管理:生产、治安、消防

第五篇:监狱执法实务调查报告

——浅谈新形势下监狱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

内容摘要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职能是惩罚改造罪犯,为国家长治久安保驾护航。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行刑效率,这是监狱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与客观需要。而强化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及透明度,推进阳光工程,惩治司法腐败,是保障公平与正义的强有力措施。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立足实际,突出重点,保证执法监督工作"有的放矢";第二部分拓宽渠道,加大力度,充分发挥执法监督机构和社会团体的重要作用;第三部分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实现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第四部分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务求执法监督工作做出实效。

关键词:文明执法社会监督三个结合两个转变监督机制

近年来,执法监督工作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如建立层层分解的目标考核机制、设立监狱长接待日和监狱长信箱、人民检察院驻狱检查室举报箱、聘请执法监督员、开设狱务公开专栏等,广开监督渠道,使执法工作透明度越来越高,保证执法机制越来越健全,同时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就目前监狱少数干警在执法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仍反映出教育引导不够,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等较突出的问题。少数监狱存在着干警执法不严、失职渎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现象,他们玷污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人民群众对法制的崇高敬仰。所以,监狱在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同时,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保证执法监督工作有的放矢

- 1 -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职责,监狱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社会化,客观上要求执法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全方位监督。而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又是确保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关键。如果重点不明,责任不清,措施不力,监督不严,就容易使不正之风潜滋暗长,甚至于导致腐败和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目前,监狱系统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减刑、假释工作。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罪犯最关注、最敏感的问题,更是执法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执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直接关系到监狱安全稳定。对在办理减刑、假释工作中是否存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对罪犯减刑、假释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研究记录和专卷是否完整,对重要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无期徒刑不满12年、有期徒刑不足原判刑期三分之二得罪犯假释是否按规定报省局审核,对减刑、假释研究结果公示后罪犯反映的问题是否调查处理等,应进行重点监督。

(二)保外就医活动。重点是监督是否真正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研究过程中是否有徇私舞弊、把关不严、病情鉴定不准等。

(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无打骂、体罚、虐待罪犯行为。

(四)有无对罪犯乱罚款、乱收费问题。

(五)有无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物品、保存现金、财物,或者私自向罪犯提供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的。

二、拓宽渠道,加大力度,充分发挥执法监督机关和社会团体的重要作用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国家赋予的权力真正为国家谋利益。我省监狱系统为了确保执法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普遍采用"三监督"制度。并通过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形成职能部门、群众监督的整体合力。坚持探索执法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渠道,确保监狱执法行为始终处于全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快速提升监狱整体执法水平。

- 2 -

一是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查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都是按照宪法与法律的规定来实施和开展的,目的是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对监狱执法工作的全方位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监狱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监狱执法工作趋向法制化和正规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在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的职权中,对于监狱机关执行刑法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一项重要职权。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案件。

二是接受纪检部门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的内部监督。

1.加强教育,提高干警素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如市监狱在加强教育的基础上,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手册》,监狱新任中层领导与家属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宣誓,所有执法干警都认真签署《河南省濮阳市监狱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承诺责任书》此项举措,有效的约束了干警的执法行为。此措施实施后,监狱干警的执法自觉性提高了,违规违纪的人减少了,干事创业的氛围更浓了。

2.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监狱纪检部门可在狱内外明显位置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举办监狱长接待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严格保密纪律,建立举报登记记录及相关的档案资料,保证监督渠道畅通无阻。

3.实行"阳光工程",全面推行狱务公开。再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把现有条件下能公开的内容完全公开,这其中包括罪犯的日常考核、奖惩、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临时离监等执法活动的所有依据、程序、环节、标准等。对狱务公开的内容,利用广播、板报、专栏、报纸、自动查询系统、闭路电视、刊物等多种工具和手段,尽可能使每名罪犯和犯属都能知晓。通过狱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有利于增强干警法制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执法工作局面涣然一新。

三是接受社会有关部门和罪犯家属等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

1.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自我加压,监狱可在各级政府、人大、司法、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和监狱机关离退休人员中聘请精通法律、德高望重的人士作为监狱执法监督员。通过向他们汇报监狱执法情况,听取他们得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4 -

出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督查和整改。三是要重视同干警、服刑人员关注的"热点"、"难点"相结合。对"热点"、"难点"问题要理清思路,认真对待,这也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增强群众观点,把人民群众拥护和不拥护、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正确与否的标准,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广泛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脚踏实地、真心诚意的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公正执行各项法律法规。

(五)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实现由过去单纯的职能部门的监督,转变为包括执法监督机关、社会各界、服刑人员及家属在内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全面监督,二是变事后的监督为事前、事中的监督,以便把握工作的主动性,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杜绝干警执法中办人情案、关系案。

(六)坚持常抓不懈。执法监督工作不是权益之计,而是一项常期的艰巨性任务。由于形势的日新月异,新的执法问题还会不断出现,我们一定要把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一项常期而艰巨的工作长抓不懈。同时还要看到其复杂性和艰巨性,尤其涉及体制、机制、制度上的问题,需要作出长期艰苦的努力。执法监督工作要长抓不懈,持之以恒,达到提高队伍整体执法水平的目的。

(七)完善监督机制。目前少数监狱干警队伍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反映出缺乏有效监督的实质性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监督的形式主义和制度棚架问题,归根到底还是解决好严格监督问题。只有在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保守监狱秘密的前提下,将一切能公开的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公开透明的办理,才能防微杜渐,治标治本。

执法工作作为监狱各项工作的主线,执法监督工作将任重而道远。监狱执法队伍既要保持一如既往的热情,实事求是的态度,与时俱进的思路,更要不断完善自我,更新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不断的完善执法监督的机制和措施,探索执法监督的手段和方法,努力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确保监狱公正公平执法,进一步树立监狱机关整体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李明初:《监狱监所现代化规范化管理实务全书》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4年

2席治国:《监狱监所常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集》 远方出版社2004年

3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监狱改革与发展探索》工商出版社2003年

- 5 -

4张晶 《监狱理论与实践》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2004年 5司法部2004年第三十六号文件2004年

- 6 -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案下一篇: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