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责任分析

2022-09-12

网络,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给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 在享受着网络带来的方便和快捷的同时, 面对经常发生的对个人隐私的盗取和滥用, 人们也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 怎样更好的保护网络隐私权。

一、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特点

第一, 侵权方式的技术性较强。在网络时代以前的隐私侵权行为中, 侵权主要有四种形式: 不合理的曝光他人隐私生活、不合理的干扰他人私人生活、不合理的将他人的错误公之于众、盗用他人的名字或肖像。然而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则采用了较强的技术方式, 例如黑客攻击技术、网络监视监听技术等。

第二、侵权责任主体很难认定。在使用网络中, 隐私的产生、收集和传播都是依靠网络作为媒介的, 网络运营商为网络提供传输通道、交流空间。各网络运营商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 而用户在上网时几乎使用的都是网名与他人联系。网络的虚拟性等特征使得对侵权主体的认定极其困难。

第三, 侵权的后果更加严重。在网络时代之前对隐私传播的速度不快, 范围较小, 但是在网络中仅仅点击鼠标个人信息就可以被疯传。比起不法分子普遍较高的网络技术知识来说, 执法者整体的网络技术水平较低, 侵权行为人的伪装性、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的不同使得调查取证受到地域限制, 执法难度加大。

二、侵害网络隐私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侵害网络隐私权要实行过错归责。原因如下: 第一, 对网络侵害隐私权而言, 行为人一般都应该是故意的。第二, 一些社会组织诸如政府机关以及金融服务机构等, 掌握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 一旦泄露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和损失, 且往往受影响的人数较多, 这会严重危及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 具有高度危险性。所以, 为保护个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对侵害网络隐私全的行为适用过错归责。

三、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责任主体

笔者认为, 可以将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责任主体分为营利性主体和非营利性主体。营利性主体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为了获取利益而对他人的隐私加以侵害。非营利性主体对他人的隐私进行侵害不是为了商业利益, 大体上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对责任主体的认定很重要, 但这不是件容易的事, 因为很多时候需要借助技术手段才能完成。

四、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责任方式

第一, 停止侵害。当受害人发现侵害时, 可以请求司法机关的协助, 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首选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但是对于已经停止的侵害则不适用这种方式。

第二, 非公开场合的赔礼道歉。除了对受害人停止侵害之外, 侵害人还可对受害人进行非公开场合的赔礼道歉, 获得原谅。如果是公开的赔礼道歉, 则会把受害人的隐私公之于众, 对受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第三, 赔偿损失。隐私受到侵害, 损失是无法挽救的。侵害人可以通过一定的物质来弥补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以获得原谅。

五、结语

在使用网络时, 人们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害, 而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部门应加快立法, 借鉴国际上可行的经验, 制定相关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 使得网络更好的发挥作用。

摘要:网络的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 频繁发生的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事件引起了公愤。随着社会的发展, 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侵害的行为亦有所变化, 笔者认为对于网络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适用于过错归责。在责任方式上要考虑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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