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福寿安康保险产品

2023-03-13

第一篇:平安福寿安康保险产品

福寿安康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福寿安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投保人,通过单位统一为其本人(即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必须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本单位的职人员人数80%以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季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一年、三年、五年及八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投保,本合同生效后保险期间不得变更。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疾病死亡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根据“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试行办法”,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再给付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与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保险金的差额,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身体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残疾,申请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鉴定书;

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

五、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书。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而本合同仍然有效,由本人持保险单、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与身份证件,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九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www.fsjct.net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条款附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年交保险费60元),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变更地址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二十二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篇:[好险啊保险产品评测报告]安康相伴之综合意外保障-计划2

1、导语

安康相伴之综合意外保障-计划2是意外保险中比较受欢迎,因为其保障范围全面而且价格适中。因此,好险啊针对该产品进行了评测,将它与全家福之综合意外保障-计划1保险进行对比,评测结果如下。

2、产品对比详情

2.1产品概况对比

安康相伴之综合意外保障-计划2: 全家福之综合意外保障-计划1:

2.2保险产品保障参数对比

保障期限:365天

安康相伴之综合意外保障-计划2 意外伤害 意外医疗 救援服务 价格

20万元 0.5万元 0.5万元 208元

全家福之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120万元 0.5万元 0.5万元 248元

以上数据由保险搜索引擎-好险啊网(http://)提供

3、结语

根据参数对比,可以计算出“安康相伴之综合意外保障-计划2”比“全家福之综合意外保障-计划1”优惠19.23%,但是可以看出优惠率不是很高,因此两种保险基本是相同的,消费者可以在进一步咨询保险公司看是否针对两种保险有不同的优惠服务。

第三篇:平安保险-金裕人生系列产品介绍

人生百年越早规划越好,既然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一定早作准备,在这个世界上无论您是贫穷还是富贵,无论年老还是年少,有二件事我们无法掌控,意外和疾病不期而至,会给我们的家庭乃至家族造成灾难性损失,无论精神上还是物质上的,保险一定是解决您能力以外的事;保险一定是在您不需要时购买;保全您的资产和您赚钱同样重要。

作为年轻的朋友,应该家庭收入稳定,家庭有一定的积累,目前家庭收入是多少万元,支出是多少万元(包括日常开销、各项应酬、美容服装、交通费、赡养父母等),年结余多少万元,首先是现金规划:银行活期存款不超过3--6个月生活费,可以分为活期存款或者3612月定期;其次是风险保障规划根据“双十原则”保费占全年收入的10--20%为好,保额是年收入的5-10倍

金裕人生是一款理财保险,如果您想给孩子存钱的话,是可以能满足你的需求。短期投入(3年或者5年),长期收益两年一返还,每年分红,孩子活得越长分的越多,返的越多。而且,身故就可以返还所有所交保费。

金裕人生是平安的一款理财产品,有3,5,10年三种缴费方式,不同的缴费方式有不同的起步标准,60岁前满两年按照保额的10%返还一次,60岁后,每年按照保额的6%年年返还,每年有分红,若不领取,享受二次计息。

第四篇:平安中国,为了百姓幸福安康

平安中国,为了百姓幸福安康 本报记者 温红彦 王比学 彭 波 张 洋

《 人民日报 》( 2013年05月30日 06 版)

平安,是一种期盼;

平安,是一种感受;

平安,是一种追求。

2013新年伊始,总书记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重要指示中明确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今天,党和国家把建设平安中国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思考,放到实现两个百年宏伟目标的大局中谋划,让人振奋,给人信心。

平安中国,作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选择,正以其浩荡之势,渗透到大江南北,知晓于千家万户。

没有平安难有富足,没有平安更难有发展

平安中国,是中国人民追求的共同目标,是中国梦实现的基本前提

平安,既是治国者的宏大理想,也是老百姓的朴素追求。没有平安,就难有人民富足,更难有社会发展进步。

平安不仅仅是“保障”其他目的实现的基础,平安本身也是一种目的,正所谓“平安是福”。

回望中华民族走过的历史足迹,封建特权横行,权利不张,人民饱受奴役;诸强争霸,战乱纷飞,百姓颠沛流离;外敌入侵,主权受损,民族蒙受罹难。将治国希望寄托于明君贤臣,到头来还是逃不过“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世世代代,炎黄子孙无不对华夏一统、太平盛世殷殷以盼,无不为现世安稳、岁月从容孜孜以求。

新中国成立,人民迎来曙光。从饥肠辘辘到小康生活,从两弹一星到载人航天,从一穷二白到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靠的是什么?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改革开放、科学发展……这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基本因素,就是平安。

早在1983年,邓小平同志就描绘了小康社会的六条标准,其中一条就是“人们的精神面貌变化了,犯罪行为大大减少”。

10年前,浙江、江苏等地就提出平安建设的目标,并始终为之奋力实践,积累了注重整体设计、注重机制创新、注重科技运用等许多宝贵经验。

党的十八大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其中就包括“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实践充分证明,平安中国,既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基石,更是社会和谐有序、百姓安居乐业的保障,也是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贡献。

当下,建设平安中国,正是对过往历史的承载,对各地经验的总结,并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新的发展目标。

发展机遇期,也是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城乡差距、区域发展差距、居民收入差距依旧突出,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仍然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现象屡屡显现,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复杂因素越来越多,群众对平安中国的期望越来越高,建设平安中国成为中国人民追求的共同目标。

没有平安,两个百年宏伟目标就无从谈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难以实现。基于最基本的民意期待和最现实的发展要求,建设平安中国,势不可挡。

平安建设,正由增量时代向提质时代转变

惩治犯罪、治安防控、化解矛盾,一张全覆盖、多层面的“平安网”正在铺就

百姓痛恨什么犯罪,就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百姓反映什么问题,就集中治理什么问题。

舌尖上的安全,是群众生产生活中最基本的安全。今年5月2日,公安部发布十起肉制品典型犯罪案例。据统计,自1月25日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共侦破案件201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576名。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典”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近年来,全国政法机关始终在努力:清网,让数万恶行累累的逃犯落网;打拐,让妇女儿童的安全得到保障;醉驾入刑,两年来酒驾数量减少超四成;缉枪治爆,2012年查获涉枪涉爆案件降至历史最低点……

中国社科院一位法学专家认为,提升群众的安全感,不仅在于破了多少案,判了多少人,还在于效率和质量高不高;不仅在于预防、减少了多少案事件的发生,还在于社会秩序好不好;不仅在于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还在于社会正义是否得到伸张、社会风气是否好转。

伴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建设平安中国,也正由增量时代迈向提质时代。

质量的提升,缘于体制机制的创新。2011年5月9日,泛珠三角警务合作首届联席会议召开。至此,继东北、环首都、西北、泛西南、苏浙皖沪、中部5省等6大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建立以后,覆盖全国的7大警务机制全面形成。除此之外,多警种合作、国际警务合作、专群结合等机制也都日益成熟,并在打击犯罪中彰显巨大威力:2011年6月,海峡两岸和东盟8国警方联手行动,摧毁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2012年5月,在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执法合作下,湄公河惨案的制造者糯康被抓捕归案……

重合作,破大案,带来了平安建设的新突破。类似的体制机制创新,在平安建设的方方面面都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并提高了办案的质量。

记者在北京东城区见到一张新颖的地图,这里41.84平方公里土地被划分为589个社会管理网格,小到社区环境卫生、居民矛盾化解,大到社区党建、社会治安维护,都可以做到“凡事不出网格”。因此,一个个网格犹如一个个节点,共同编织了一张全方位、多层次的“平安网”。

此外,信息化为平安建设提供了强力的支撑。记者近日在无锡采访时了解到,无锡在全国率先将物联网智能技术运用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摩托车、电动车都有一种防盗装置——“车卫士”。这个“车卫士”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联网,一旦车被盗,民警可以很快抓获犯罪嫌疑人,导致小偷们感叹:“无锡的车不敢偷!”

无锡并非孤例。空中有视频监控,地面有巡逻力量、路上有治安卡点、室内有技防设施……“24小时不眨眼”的全时空治安防控体系,已经覆盖了全国各县级以上城市。

平安建设好不好,最终百姓说了算。前不久,一场别开生面的摘牌仪式在重庆市江北区洋河社区举行,15名群众代表列席主席台,听取江北区观音桥派出所的汇报。据了解,这里入室盗窃案多发,群众反映强烈,决定挂牌整治。自从挂了牌,派出所就积极整治,失窃越来越少了。社区民意调查显示,90%以上的群众满意,就决定摘牌。

群众的标准,就是平安建设的标准。一直以来,正是始终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始终坚持过程让群众参与、成果让群众共享、成效让群众评判,平安建设变成了“惠民工程”、“民心工程”。

平安,不仅看一事一时,更要看能否持久

法治是平安中国建设的最有力武器,推进得越深入,其成效就越显著

建设平安中国,难在坚持,贵在长久。成就值得珍惜,经验需要梳理。总结平安建设的认识和经验,是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上为平安中国鼓起远航的风帆。

启示一:群防群治,共建共享

群众既是平安中国的最大受益者,又是平安中国的广大建设者。建设平安中国,离不开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上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创造的“枫桥经验”,说到底是坚持群众路线。如今,巡防员、综治协管员、治安信息员、志愿者……一支充满活力的群防群治队伍,战斗在平安建设一线。正是由于他们的无私奉献,才为平安中国筑牢了根基。

实践充分证明,依靠群众,为了群众,还要发动群众。新时期,我们仍需以实际行动诠释和丰富“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涵,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创新社会动员体系,积极探索依靠群众的新途径,构建更加强有力的群防群治队伍,建成人民群众共同创建、共同追求、共同享有的平安中国。

启示二:平安是党和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

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基层探索,都充分印证了一个事实:建设平安中国,党委政府大有作为。平安是一份单凭个人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是党和政府必须提供的最基本公共产品。时代和人民都迫切要求党委政府要以公共服务为导向,切实承担维护百姓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

现实中,平安建设,也着实成为摆在各级党委政府案头的一个重要课题。每年都确定一批批项目,平安建设推行可量化的目标管理;明确的责任分工,完善的考评制度,促进了平安建设的稳步前进。正是由于各地对建设平安中国的高度重视,甚至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才有了今天的辉煌成就。

启示三:先有基层的平安,才有大局的平安

基层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基层安,天下安。先有基层的平安,才有大局的平安;先有局部的平安,才有全国的平安。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始终坚持把平安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突出加强基层、建设基层、稳定基层,一个个平安县(市、区)、一个个平安乡镇(街道)、一个个平安社区(村)正在雨后春笋般涌现。如果将平安中国比作一座大厦,那它们就是这座大厦的一砖一瓦。

网格化管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大调解工作体系、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的成功运用,充分证明:只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才能解决建设平安中国的重点难点问题。

启示四:推进平安建设,需要法治思维

法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有把解决各种利益矛盾纳入法治框架内,依法定分止争,才能科学高效地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平安建设的每一步推进,都需要用法治思维加以指导;平安建设的每一项成果,都需要用法治方式加以巩固。

在法治社会,法律保护所有公民,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国家赔偿,每个人都能够照到法律的阳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都不被宪法和法律允许……法治是平安建设的最有力武器,它推进得越深入,其成效就会越显著。

建设平安中国,仍须攻坚克难

变堵为疏,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引导,变人盯人为信息化管理,变突击行动为长效机制

衡量一个地方深化平安建设的成效,不仅看严管高压状态下的平安,更要看常态下的平安;不仅看一事、一时怎么样,更要看能否实现持久的平安。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增强平安建设的主动性、科学性。

探索平安中国建设之路,要转变观念,变堵为疏,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引导,变人盯人为信息化管理,变突击行动为长效机制。

时不我待,我们必须以更加自觉、更加主动的姿态投身于这场伟大的改革实践,勇于破题,敢于攻坚,不断开辟新局面。

全面深入推进平安建设,首要问题是转变观念。唯有以更广阔的视野和更强烈的改革意识,改变以往形成的思维定势,变偏重管理为注重治理,变党政主导为多元协同、变防范控制为法治保障,变应急运用向常态长效转变,才能使建设平安中国的思维更活跃、氛围更浓厚、动力更强劲。

建设平安中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政府部门。由于长期受困于“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体制机制,建设中的资源浪费和多头管理问题依旧比较突出。因此,要深入研究如何运用综合治理的思路,着力打造结构优化、职能科学、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从整体上提升平安建设的质效。

建设平安中国,也是一场信息战。没有平安建设的信息化,就没有平安建设的现代化,建设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就无从谈起。在信息化条件下,谁拥有先进科技手段、占据信息优势,谁就能掌握主动、赢得未来。我们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除了全时空治安防控体系、物联网的深度融入,平安中国建设,还需要不断适应新形势、采用新方法、解决新问题,让信息化进一步支撑社会管理的智能化。

建设平安中国,还是一场持久战。不可否认,作为“杀手锏”,专项行动在某一时段、领域、地域的重难点问题整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集中式的突击行动,只能收一时之效,而不能毕长治之功。同时,运动式整治,来也匆匆,去也匆匆,类似问题还会死灰复燃。因此,全面深化建设平安中国,关键是要有持久战的精神准备和武器装备,练就经久不衰的战斗力。

回望过去,我们分外欣喜,平安建设发挥了巨大效力,让人民和睦相处、社会安定有序,让中国创造了发展的奇迹。

乘胜前行,我们毫不迟疑,平安建设将张开巨大羽翼,庇佑我们向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进。

平安中国,新时代发出了新召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号角已经吹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蓝图已经绘就,更高起点、更高层次的平安建设,正在中华大地构建起来、铺展开来。

第五篇: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一、被保险的六种女性疾病

被首次确认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原发性乳腺癌。

二、如何参保

“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是以团体方式参保,不接受个人单位投保。女职工以基层工会团体形式统一组织参保,参保人员不少于8人。

三、如何缴费

(1)保险费每份20元,每人原则上投保2份(40元)最多投保5份(100)元,由投保人一次交清。每个参保单位的职工必须选择同样的份数参保。 (2)保险金额每份10000元(乳腺癌20000元)

(3)参加保险采取自愿原则,可以由女职工个人出资,也可以由行政、工会福利费用中予以补贴,每年缴费一次。

四、保险年龄

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

五、保险年限

保险期间1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六、免责和续保

参保女职工实行90天免责期,这是由于参保时保险公司实行免体检的优惠政策,因此第一年参保的女职工在缴费后90天内(即缴费次日零时至第90日的24时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六种疾病,不享受保险给付的待遇。第一 年保险期满后,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续保时10天内续缴保费的不实行免责期,10天内未续缴保费的仍执行90天免责期。

七、参保待遇 (1)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时,被首次确认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等五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确定后,将每份一万元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被保险责任终止,且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的要求。

(2)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时,首次确认患有原发性乳腺癌,经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后,将按每份2元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终止,且不再接受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的要求。

(3)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续保时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条90日观察期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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