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创新案例

2022-07-12

第一篇:格力电器创新案例

格力电器股权激励的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股权激励作为一项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早已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同和施行,虽然我国推行较晚,但近年来对我国企业的发展和内部治理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国内外学者对股权激励进行了大量研究,在理论和实证方面都取得了十分丰硕的成果,但对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仍没有一致的定论。例如,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员持股的状况如何?它能否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激励?另外,由于我国很多上市公司都在经理人员内部实行了年薪制,年度报酬如何确定?它与公司业绩有无关系?这些问题对上市公司的绩效是否存在影响?通过对以上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从而谋求上市公司的绩效最大化。本文从公司财务业绩视角以及采用实证验证的方法,结合格力电

1. 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随着有关政策法规的逐渐健全和公司治理结构体系的不断完善,结合中国国情,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进行实证研究,对企业来说有助于上市公司选择适合其发展的相应方式,改进公司绩效,避免管理层短期行为,达到长期激励并达到公司发展长远目标的目的;对高管个人来说,了解高管股权激励与企业业绩的关系以后,就可以清楚地衡量高管自身人力资本产权完整性,在现有的经济制度环境下,可以创造的价值,即对企业绩效可以产生的作用,股权激励还可以使高管产生对企业的认同感,从工作及工作业绩中获得其需求,实现个人目标;同时也使我们能够根据国情和企业实际,探索能够有效调动管理层积极性的合理的薪酬制度,规范引入高管股权激励机制,尽早使我国的高管薪酬制度与国际接轨。

第二篇:格力案例

这种以股份制组成的销售公司模式是:统一渠道、统一网络、统一市场、统一服务,开辟了独具一格的专业化销售道路,统一价格对外批货、共同开拓市场,共谋发展。 湖北格力区域股份公司成立,标志着董明珠理想中的“股份制区域性销售公司模式”计划正式开始实施。股份制区域性销售模式的实质就是在每个省选定几家大的经销商,共同出资参股组建销售公司,组成“利益共同体”,把区域内大的经销商捆绑到格力的战船上,共同操控和占有区域市场,达到共赢的目的。其中,格力只输出品牌和管理,在销售分公司中占有少许股份。此种模式被格力迅速推向全国,先后在重庆、安徽、湖南、河北等全国32个省市成立了区域性销售公司,成为格力空调参与激烈市场竞争的“杀手锏”。

一、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空调企业。

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420.32亿元,净利润19.67亿元,连续八年上榜美国《财富》杂志“中国上市公司100强”。

“格力”品牌空调,是中国空调业的“世界名牌”产品,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连续14年产销量、市场占有率位居中国空调行业第一;2005年至今,家用空调产销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2008年,格力全球用户超过8800万。

二、格力电器渠道结构分析

①渠道短(渠道结构扁平化)

格力空调致力于自建渠道,以设置专卖店,电子商务网上直销、采用直销的方式销售产品为主。

从近些年来的发展趋势来看,渠道结构呈现扁平化发展。当海尔、美的等众多空调品牌都在和家电专业连锁商大力合作的同时,格力却一直保留着自己独特的销售渠道。据了解,目前格力90%的空调产品都是通过自己的专卖店以及零售终端卖给消费者的,而大型家电连锁的销售量在格力的总销售量中只占到很少的一部分。

由于渠道结构扁平化有以下几种优势:

第一,厂家在终端与消费者作直接、互动的沟通,作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了解消费者的真实需求获取更准确的市场信息。利于企业更好的开发产品

第二,渠道扁平化、强化终端有利于管理和服务经销商,又有利于控制和驾驭经销商。

第三,企业越来越越重视企业的销售成本问题,由于扁平化的销售渠道可以使企业减少在经销代理过程中的利润摩擦,因而扁平化的分销渠道有利于发挥企业的成本优势。

第四,控制渠道产出期望的服务水平;通过控制分销达到赚取更多利润;可以提供更多的品种和更好的展示,

基于这几点,格力电器采取这种独家专卖渠道方式为主可以更好的控制市场、了解消费需求并降低成本。

但是选择直接渠道也会有一定的弊端:

第一,销售队伍庞大,管理难度大

第二,渠道的覆盖面较窄,消费者购买产品不方便

第三,不一定能够产生更高的分销效率。一个企业既从事生产又从事分销,会导致企业规模扩大和复杂,从而产生低效率。

②中间商种类少:中间商,在格力电器的分销渠道中,渠道中中间商所占的比例并不是很大,以国美、大中、苏宁为主,但面对国美收购大中的事实,国美与苏宁形成双寡头市场,格力勇于挑战渠道之王之称的国美电器,毅然停止向国美供货(见附录)。受其影响格力与大中的合作关系也受到相应的影响。

但是单纯靠格力自身的专卖模式是难以大量的占领市场,格力不排斥任何坚持真诚平等互惠互利经营原则的销售渠道,积极探索与家电连锁等新兴渠道的合作。连锁渠道也是格力经销商的一部分,而且连锁渠道也有很多合作伙伴可以供格力选择去合作。但目前在格力的渠道中,专卖店和专营店是主流,尤其是专卖店,并且今后仍然是他们的大力发展的方向。

③选择性分销渠道(selective distribution channel),是指在某一渠道层级上选择少量的渠道中间商来进行商品分销的一种渠道类型。格力电器在选择中间商方面主要选择少量中间商进行销售代理。格力电器在各个分销地区设置分销的格力分公司,分公司之下并相应的选择个别的经销商、零售商进行代理,诚信、亲情、公平,靠这三招,格力在商界赢得了渠道的普遍尊敬,从而居于领先的主动地位。

格力的经销商之一四川内江卓越电器高德军总经理的话颇具代表性:“格力最吸引人的地方是它说一不二和说到绝对做到的风格。格力的各种销售政策、返利、奖励办法等凭业务员的一句口头通知就生效。”

家电有2种,以工贸家电,国美,苏宁为主的卖场,他们都是以贸易为主的,而专卖店是以服务为主的,

格力空调蝉联8年全国空调销售冠军,市场占有率超过了13%,是空调行业的第一品牌。格力空调取得这样的骄人业绩,与格力独创性的分销渠道模式——股份制区域销售公司,是密不可分的。

这种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厂商之间的利益矛盾,在调动渠道积极性、价格控制、跨区域窜货、规范市场管理等方面都有独创性的做法。其中的一些市场思想值得空调界学习,甚至对整个家电行业的市场销售也有一定的借鉴值。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面临着连锁经营这种新兴的终端销售模式的崛起,格力的渠道模式表现出某些方面的不适应性。处于同一产业链上的两个重要成员的矛盾是两种渠道模式的矛盾,从深层次来讲,是整个家电业传统渠道与新兴渠道的矛盾。

(1)格力: 厂商股份合作制促销:在格力模式中,格力公司负责实施全国范围内的广告和促销活动,而象当地的广告和促销活动以及店面装修这样一类工作则由合资销售公司负责完成。格力公司只是对品牌建设提出建议。有关的费用可以折算成价格在货款中扣除,有时也上报格力总部核定后再予以报销。

分销:分销工作全部由合资公司负责,他们制定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并要求下级经销商严格遵守。物流和往来结算无需格力公司过问。

售后服务:售后服务也是由合资公司承担并管理的,他们和各服务公司签订合约,监督其执行。当安装或维修工作完成后,费用单据上报给合资公司结算。格力总部只是对其中一部分进行抽查和回访而已。

通过这几个公司营销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格力空调的成本优势

(1)交易成本首先,格力空调的信息收集成本低于其他两类企业,通过专卖店反馈回来的信息就可以进行信息的收集;其次,在谈判成本方面,格力面对的只是各个专卖店,只需要与专卖店进行谈判,而不像其他企业还要与经销商、分销商进行谈判,大大节省了谈判的成本;最后,相对于其他空调生产商来说,格力空调对各专卖店进行监督的成本也比较低,格力只需要监督相关的专卖店进行监督,所以成本比较低。

(2)管理成本与自建渠道网络相比,格力节省了大量资金。以湖北公司为例,如果单纯由格力自己投资,需要840万元,成立股份公司,吸纳了经销商640万元的资金,节约成本76%;消除了多个批发商之间的价格大战;解决了经销商在品牌经营上的短期行为。这样就可以大大节约格力空调的管理成本,提高了其竞争力。

另外,股份制销售公司缺乏规范的管理;如何统一股东的发展方向;渠道内的利益分配不公;以单纯利益所维系的渠道具有先天的脆弱性等等这样一些问题又增加了格力空调的管

理成本,需要格力生产商对这些成本进行管理,尽量降低管理成本。

综合而言,格力空调采取这种营销模式还是会节约其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增加了格力空调在同行业的竞争力。

渠道优点:

1)与自建渠道网络相比,节省了大量资金。以湖北公司为例,如果单纯由格力自己投资,需要840万元,成立股份公司,吸纳了经销商640万元的资金,节约成本76%。

2)消除了多个批发商之间的价格大战。

3)解决了经销商在品牌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存在的问题:

1)股份制销售公司缺乏规范的管理。

2)如何统一股东的发展方向。

3)渠道内的利益分配不公。

4)以单纯利益所维系的渠道具有先天的脆弱性

2004年3月10日,四川格力开始将产品全线撤出成都国美6大卖场。四川格力表示,这是一次全国统一行动,格力在全国有20多家销售分公司,其中有5家公司与国美有合作,产品直接在国美销售,导致这次撤柜的主要原因是与国美在2004年度的空调销售政策上未能达成共识。3月11日,国美北京总部向全国分公司下达通知,要求各门店清理格力空调库存。通知称,格力代理商模式、价格等已经不能满足国美的市场经营需求,要求国美各地分公司做好将格力空调撤场的准备。

面对国美的“封杀令”,格力的态度并没有退让。格力空调北京销售公司副总经理金杰表示:“国美不是格力的关键渠道,格力在北京有400多个专卖性质的分销点,他们才是核心。谁抛弃谁,消费者说了算。”格力空调珠海总部新闻发言人黄芳华表示,在渠道策略上,格力不会随大流。格力空调连续数年全国销量第一,渠道模式好与坏,市场是最好的检验。格力电器公司总经理董明珠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格力只与国美的少数分店有合作,此事对格力空调的销售几乎没有什么影响,自己的销售方式也不会为此做出改变。对一个企业来说,对任何经销商都应该是一个态度,不能因为以大欺小,格力对不同的经销商价格都是一样的。格力在各地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主要是为了在各个区域进行市场规范管理,保持自己的品牌形象,而销售公司靠服务取得合理利润,价格一直贴近市场,格力空调去年500万台的销量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格力不会改变这种销售方式。对于今后能否与国美继续合作,格力坚持厂商之间的合作必须建立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违背这种合作原则只能一拍两散。

事实上,在国美、苏宁等全国性专业连锁企业势力逐渐强盛的今天,格力电器依然坚持以依靠自身经销网点为主要销售渠道。格力是从2001年下半年才开始进入国美、苏宁等大型家电卖场中的。与一些家电企业完全或很大程度地依赖家电卖场渠道不同的是,格力只是把这些卖场当作自己的普通经销网点,与其他众多经销商一视同仁,因此在对国美的供货价格上也与其他经销商一样,这是格力电器在全国的推广模式,也是保障各级经销商利益的方式。以北京地区为例,格力

拥有着1200多家经销商。2003年度格力在北京的总销售额为3亿元,而通过国美等大卖场的销售额不过10%。由于零售业市场格局的变化,格力的确已经意识到原来单纯依靠自己的经销网络已经不适应市场的发展,因此从2001年开始进入大卖场,但格力以自有营销网络作为主体的战略并没有改变。

格力电器为何要得罪 “渠道王者”?细看一下格力电器财报就能得到一些答案:格力电器在最近三年中空调及配件销售额同比增长均在20%以上,而其毛利率却出现了三年负增长。比较众多的家电上市公司,前5名采购比重越高的企业,则其利润率水平越低,而对大渠道依赖不是太重的企业,则其利润率水平反而较高。原本利润率水平不足1%的家电业,在渠道面前正在谋求变化,而格力电器只不过是先行者之一。

一般专卖店比要比一些商场便宜点的,售后服务也好,因为专卖店只做一个品牌。相比较专卖店比较优惠。服务态度也不错!赠品好像也多!

茂名格力空调4S专卖店成立于2009年6月,是经营格力空调家用、商用及中央空调的批发、零售、安装、维修于一体,年销售格力空调8000多套的责任制企业。是茂名市场格力空调一级代理商,几年来与格力电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是茂名销售及经营比较完善的格力空调4S专卖店。

一般国美会比打零售价的95折,而专买店会打9-8.8折。格力销售一般都是系自建渠道上销售(专买店型式)会比大买场便宜和款式会较多。你可以到海印格力专买店看看。。。

第三篇:买壳案例:格力地产借壳

格力地产借壳一波三折仍不愿放弃

时代周报2009-01-08

就在格力地产即将完成对海星科技的借壳时,半路杀出的“程咬金”,成了借壳路上的“拦路虎”。

半路杀出“程咬金”

2007年底,重组中的海星科技(600185.SH)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格力集团签署协议,海星集团拟将其持有的6000万股股份转让给格力集团,转让完毕后,格力集团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格力集团的计划是,将旗下的地产资产注入海星科技,做大地产业。

“地产业务借壳上市,是格力集团战略中非常重要的一步。”曾任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副会长的蓝海称。

格力集团是珠海市国资委旗下重点企业。2008年1月30日,海星科技与格力集团签署了《资产置换及以资产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协议》,拟与格力集团进行资产置换并向格力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照协议,海星科技拟置入格力房产100%股权及珠海格力置盛房产有限公司100%股权。格力房产和格力置盛房产几乎是格力地产业务的全部。2008年2月18日,海星科技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关于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一切看起来都将水到渠成。

然而,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就在海星股东大会的同一天,因为与格力地产旗下一块土地的权属纷争,珠海南科集团将格力集团告上法庭。

南科横刀夺爱

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到,争权地块位于珠海九洲大道和迎宾大道交会处的将军山下,临近正在建设中的格力广场和南科集团办公大楼。

知情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早在2003年2月,南科集团就取得上述地块的《房地产权证》,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闲置。

2005年上半年,珠海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认为这块土地闲置超过两年,决定收回南科土地,并在此地块上兴建小学。同年8月,珠海市国土局正式作出收回该块土地的决定。但是,这块土地始终没有建起小学,而成为格力地产名下的用地。2008年1月15日,格力房产获得该地块的《房地产权证》。据知情人透露,格力房产已经用另一块土地作为小学用地与此地块进行置换。

在这种情况下,南科集团一纸诉状将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规划局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珠海市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撤销珠海市国土局和规划局珠国土字[2005]516号《关于收回珠海南科单晶硅有限公司石花西路北侧工业用地的决定》。格力房产则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

2008年12月2日,海星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珠海南科的诉讼请求。

随后,时代周报记者分别向格力地产及南科集团询问诉讼情况,均未获正面答复。广州某房地产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梁金锋律师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目前还无法明确南科是否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梁律师说,一般情况下,牵涉诉讼的资产注入方案很难获得批准。

借壳之路再添变数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格力地产自身官司未平之时,海星科技突然曝出两起未及时披露的诉讼,共涉及金额超过2亿元,使格力地产的“借壳”之路再添变故。

2008年10月7日,海星科技公告称,中铁十五局因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纠纷,已于2008年6月26日向河南省高院起诉海星集团、海星科技等,中铁十五局要求海星集团、海星科技支付1.88亿元;中天建设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于8月26日向西安市中院起诉。中天建设称,截至8月15日,海星房地产尚欠3582万元未支付,中天建设除要求海星房地产支付工程款外,还应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1878万元。

这两起诉讼让格力倍感头痛,甚至一度传出欲放弃“借壳”计划。

2008年12月2日,海星发布公告称,已经与中天建设集团达成和解。而对于与中铁十五局的诉讼,海星集团称,正在与中铁十五局进行沟通,积极协商解决纠纷。

海星科技还称,收到《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情况说明》。格力集团重申:其已敦促海星集团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解决上述新增或有负债问题。格力集团表示,新增或有负债问题解决后将会继续实施借壳方案。

显然,格力地产并不愿意轻易放弃倾注了大量心血的“借壳”计划。

点评:

其实,并非“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而是“半路等着个程咬金”,甚至是“半路等着好几个程咬金”,此乃买壳过程中的常见现象。

许多看上去似乎可以到手擒来的壳公司,总是会或多或少地遗留着许多陈年烂帐,只等“解放军”进城后再逐步自我解套。在这些陈年烂帐中,有的可能是被蓄意隐瞒的,有的可能是受到重组刺激而由小变大的,还有少数确实是被遗忘的,而这种遗忘又往往是因为某些关键人物离职后未妥善处理所造成的。

因此,在洽购壳资源的前期,“探雷”其实是一件很重要的工作,需要付诸较多精力,并安排足够充裕的时间。一方面,可以利用这些时间进行更为详实的考证;另一方面,也可以凭借充分的等待时间去让有关问题浮出水面并彻底暴露。

比如说,诉讼时效问题。很多经济纠纷是有特定诉讼时效的,一些存在问题的壳公司为了粉饰太平或梳妆待嫁,往往会将违约合同义务延迟,甚至为了暂时不让对方提起诉讼而做出某种妥协或者达成某种默契,采用缓兵之计。这样,就使原本应当暴露的问题表面正常化并趋于复杂化。

当然,充裕的时间并不能够消除潜在风险,反而可能会贻误战机,这就需要买壳人拥有足够的耐心、技巧和经验。还有,一定的运气。

由于传化物流开始在思考买壳的可行性,建议大家加强案例分析,并结合各自经验所长提出观点意见,以互相学习提高。

第四篇:科隆电器审计失败案例研究

一、科龙简介

“科龙”是中国驰名商标,涵盖空调、冰箱、冷柜、小家电等多个产品系列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于1992年12月16日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4月,顺德市容奇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科龙(容声)集团, 从而公司成为科龙(容声)集团控股的子公司。1996年7月23日,公司公开发行了459,589,808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于1998,公司获准发行110,000,000 股A股,总股本达88200.6563万股,并于1999年7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过02年的1系列股权转让,公司原单1大股东容声集团已不再持有公司的任何股份。广东格林柯尔成为公司的主要股东。 2004年10月14日,广东格林柯尔受让顺德信宏所持有的公司57,436,439股法人股(占股权比例5.79%);此次股权转让后,广东格林柯尔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目增加至262,212,194股(占股权比例26.43%)。

证券简称:科龙电器

公司名称: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从梦

总经理:汤业国

注册资本:99200.6563万元

经营范围:开发、制造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产品内、外销售和提供售后服务,运输自营产品。

二、案件回顾

2001年:科龙财务报表出现问题:中报显示收入27.9亿元,净利润1975万元,而年报却出现净亏损15.56亿元,其主要原因在于计提坏帐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6.35亿元。时任审计师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无法执行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得合理的保证来确定所有重大交易均已被正确记录并充分披露”而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02年,安达信因安然事件颠覆后,其在我国内地和香港的业务并入普华永道,然而,普华永道对格林柯尔和科龙这两个”烫手山芋”采取了请辞之举。随即,德勤走马上任,为科龙审计了2002年至2004年的年报。

2002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德勤对该份年报出具保留意见主要理由是不能确定年初科龙公司及合并的净资产是否真实,未取得科龙公司联营公司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认为应当调减科龙1亿元的净利润(其中包括转回的25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调减后科龙2002年的净利润是1亿元。由于科龙在2000年和2001年都是巨亏,2002年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公布盈利,按照当时证监会的规定就可以免于退市,并脱掉ST的帽子。然而在科龙当年的净利润是通过高达3.5亿元的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转回实现的。在2001年年末科龙整体资产价值不确定的情况下,德勤 2002年给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得有些牵强。

2003年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出具无保留审计报告条件之一: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报告,科龙2003年虚增利润1.1847亿元,而且科龙电器2003年年报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包括少记借款受到现金30.255亿元,少记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6亿元和多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97亿元。

2004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是因为未能确认两家客户达5.76亿元的应收账款,未能确定是否应对销售退回计提准备。科龙当年的财务报表称亏损6400万元。

2005年5月科龙危机爆发,随后德勤宣布不再担任科龙的审计机构。但它此前为科龙2003年年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及2002年和2004年年报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没有撤回,也没有要求公司进行财报重述。既然科龙被证实有重大错报事实,德勤显然难以免责。而且顾雏军先后挪用、侵占科龙资金34.85亿元,德勤竟然也没有查觉,在巨额资金被占用时,会非常明显表现为货币资金、预付账款等科目存在异常,而事实上,科龙在这两个科目上确实存在严重问题。

2005年底,证监会对德勤的调查基本完成,基本认定德勤对科龙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

2006年1月,另1家同属“4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对科龙的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科龙及其29家主要附属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或疑似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进行的不正常重大现金流出总额约为40.71亿元,不正常的重大现金流入总额约为34.79亿元;调查期内涉及的不正常重大现金流共达75.5亿元。而德勤为科龙审计的2002年至2004年的年报,均未提及科龙的不正常重大现金流动。

三、存在问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德勤对科龙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

1. 德勤对科龙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德勤对科龙电器各期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时,直接按照科龙电器期末存货盘点数量和各期平均单位成本确定存货期末余额,并推算出科龙电器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在未对产成品进行有效测试和充分抽样盘点的情况下,德勤通过上述审计程序对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并予以确认,其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均不合理。

2. 德勤在存货抽盘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确定的抽盘范围不适当,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德勤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实施抽样盘点程序时,未能确定充分有效的抽样盘点范围,导致其未能发现科龙电器通过压库方式确认虚假销售收入的问题。存货监盘也是1项重要的审计程序,如果进行账实相符核查,科龙虚增的主营业务利润其实并不难发现。

3. 德勤在对应收账款及主营业务收入审计过程中执行的程序不充分,函证方法不当;收入的确认应该以货物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标准,1般来说仅以”出库开票”确认收入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德勤对科龙电器2003审计时,就存货已出库未开票项目向4家客户所发的询证函中,客户仅对询证函的首页盖章确认,但该首页没有对后附明细列表进行金额或数量的综述。因此,调查人员认为该类询证函的回函结果不能满足发函的目的。如果1项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就不应确认为收入。未曾实现的销售确认为当期收入必然导致利润虚增。科龙销售收入确认问题,体现出德勤未能恰当地解释和应用会计准则,同时这也说明德勤未能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较敏感的“销售退回”这1块,德勤也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致使科龙通过关联交易利用销售退回大做文章,转移资产,虚增利润,这也是德勤所不能回避的错误。 德勤审计科龙电器分公司时,没有对各年未进行现场审计的分公司执行其他必要审计程序,无法有效确认其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真实性及应收账款等资产的真实性。

4. 德勤事务所未就科龙电器2003确认对合肥维希的销售收入30,484万元事项对其出具的2003审计报告进行更正或相关处理。另外,其2004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金额错误。

5. 德勤事务所对科龙电器内部票据贴现未能适当关注,未发现科龙电器2003年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问题。在执行审计程序等方面,德勤的确出现了严重纰漏,对科龙电器的审计并没有尽职。证监会委托毕马威所作的调查显示:2001年10月 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科龙电器及其29家主要附属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或疑似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进行的不正常重大现金流出总额约为 40.71亿元,不正常的重大现金流入总额约为34.79亿元,共计75.5亿元。而这些在德勤3年的审计报告中均未反映。

原因:

1.经济动因:企业追求利润,德勤从普华永道手中接过这个烫手山芋,自然是商业利益驱使。

2.法律环境动因:中国制度宽松,对待4大的超国民待遇,造成违规成本极低

违反的质量控制准则:

1、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德勤接受该业务时并没有考虑公司管理层的信用状况、资产真实状况,从而不能很好的规避该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

2、职业道德规范(德勤对于科龙电器现金流量状况、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等的计提方面没有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不谨慎的态度,职业操守?)

3、业务执行(项目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值得怀疑,一些管理层比较简单的财务欺诈,德勤并没有发现,即便发现了问题也没有做出适当的处理)

四、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007年4月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了处罚德勤的听证会,证监会已经认定了德勤的“罪状”, 意味着,德勤可能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法》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规,但直到现在仍未有明确的处罚结果。虽然中国证监会最终将对德勤作出什么样的处罚至今还不得而知,但毕马威的调查报告显示,德勤的审计显失公允,没有尽职勤勉,违反了会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造假。

2.民事责任

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是,注册会计师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3109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10条、第2101条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10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德勤因科龙事件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正是投资者要求民事赔偿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从目前看还不具备诉讼条件。另1路径,依据上面提到的《注册会计师法》第4102条规定,投资者如能证明德勤违反该法规定,给自己造成损失的,也可以民事侵权为由,以德勤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2006年4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科龙电器小股东诉德勤案”给出的不予受理的答复把投资者对德勤民事索赔诉讼热情浇灭了。

以上1切的责任分析都是建立在证监会对于德勤开出行政处罚的前提上,可惜我们在网络上仍然没有搜索到任何关于此案的最终结果……

五、结论

导致上市公司审计失败的原因很复杂,从对科龙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德勤在本案件中不仅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从多方面来看也并没有尽职谨慎。在对科龙的3年年报中出现的重大错误让人不得不怀疑德勤是否涉嫌舞弊。然而德勤却一再的以“审计固有的局限性”和证监会尚未公布的对德勤的处罚为借口处处为自己免责。显然,德勤对科龙审计失败应该承担审计责任和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次的事件也说明了事务所应该重视审计风险的防范。目前审计师面临的审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要求审计师们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事务所要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相关法律也应该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

第五篇:科龙电器案例分析报告

科龙公司案例分析报告

一、公司背景

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白电产品制造企业之一,创立于1984年,总部位于中国广东顺德,主要生产冰箱、空调、冷柜和洗衣机等系列产品。1996年和1999年,公司股票分别在香港和深圳两地发行上市。 1996年,海信凭借变频技术高起点进入空调产业;2002年,海信通过并购北京雪花进入冰箱业;2006年底,海信成功收购科龙电器,由此诞生了中国白色家电的新航母——海信科龙。

科龙品牌是中国目前规模最大的制冷家电企业集团之一,在国内冰箱及空调市场均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冰箱市场的占有率连续十年全国第一。

科龙集团总部位于中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1984年始生产冰箱,是中国最早生产冰箱的企业之一。继1996年发行H股并在香港挂牌上市后,1999年科龙又成功在深圳发行A股,同年更被“世界经济论坛组织”推举为1999年全球新兴市场100家最佳企业之一;2001年被《财富》杂志评选为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

二、案例描述

从2001年起,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公司——格林柯尔突然演义了一场“蛇”吞“象”的收购——入主科龙电器集团。随后,又陆续发生了2003年以来的超常规扩张——先后收购了美菱、亚星、襄轴等上市公司,开始打造世界级冰箱帝国的白色梦想;顾雏军入选“央视2003中国经济人物”;2004年的郎顾之争;2005年,科龙帝国轰然倒地,顾雏军被拘押,这一从天堂到地狱的商业传奇。科龙的故事,对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留下了极其丰富的经验和难忘的教训。

2005年4月29日,科龙电器年报报出6000万巨亏。10天后,科龙电器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05年8月1日,科龙董事长顾雏军等6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06年4月,海信6.8亿入主科龙。一时间,这个曾占据中国白电产业半壁江山的企业就这样结束了辉煌。谈到科龙,就要从顾雏军和他的格林柯尔系开始。

1989年1月6日。这一天,首都两份大报同时推出一条特大新闻:30岁的能源工程师顾雏军发明了“顾氏热力循环系统”——目前世界上“所有制冷、空调、热泵及热流体循环中最佳的热力循环系统”。国内制冷学界的大部分专家对此投了反对票,这场辩论一直持续到1996年,最终导致了国内制冷学界与顾氏长达10年之久的对立。

1997年顾雏军创办格林柯尔公司,随后几年公司发展成为“仅次于杜邦和帝国化工的全球第三大制冷剂制造商 (公司宣传资料语)”;2000年7月格林柯尔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其纯利在2001年中期已达1.5亿港币。2001年底,格林柯尔击败通用电器、松下以及惠而浦等公司,以3.48亿元购得科龙20.6%的股权实现入主控制。2002年对科龙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民营化重组改造,使公司迅速摆脱困境,当年扭亏为盈。2003年,科龙冰箱销量重回国内第一,空调销量稳居三甲,年出口量翻番增长。此后,顾雏军的格林柯尔系又收购丁美菱电器等一系列的白电制造商,拥有5个家电品牌(科龙、容声、华宝、康拜思、美菱),控制的上市公司的市值己近百亿元。

在这之后,顾雏军又开始进军客车制造业。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间,收购了亚星客车以及襄轴股份,以此为基础试图收购英国客车制造商五月花。但由于种种原因的干扰,收购最终流产。

2004年8月17日,香港学者郎咸平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认为顾雏军席卷国家财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话音刚落,顾雏军以个人名义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诉状,状告郎成平诽谤。自此,“郎顾之争”愈演愈烈。此后,便出现了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件。

三、案例分析

科龙为什么跨了,个中原因众说纷纭。科龙的舞弊行为显然是直接原因。在整个案件中,科龙的舞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4次倒账6.6亿 顾雏军踏入国内A股市场,始于2001年对科龙电器(000921)的收购。此前的2000年,顾成功地将格林柯尔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并筹得资金5亿多港元。科龙虽负债累累,顺德市政府依然向顾雏军开出了高达5.6亿元的收购价。而按当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意味着顾雏军若想完成收购,必须筹集至少11.2亿资金。

2005年,顾雏军面对郎咸平对其资金不足质疑时放言“我惟一不缺的就是钱,我的钱有国际背景”,但如今经法院查实,彼时的顾雏军实际上无法筹集足够资金,于是进行虚假注册。顾雏军和父亲顾善鸿现金出资3亿(占出资总额的25%),其两项专利技术使用权评估为9亿,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占出资总额的75%),达到了形式上的指标。但当时《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为促成交易达成,尽快拯救科龙,顺德市容桂镇政府于2001年10月21日为顺德格林柯尔出具担保函,要求顺德市工商局容桂分局先颁发营业执照,后补办验资、评估等手续。凭借政府一纸公文,顺德格林柯尔得以“豁免”,次日凭担保函在未验资、评估的情况下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当地人士认为,政府实际上是允许顾雏军“先上车,后买票”,先完成对科龙的收购,然后再逐渐补足公司资本金。但直到2002年4月,顺德格林柯尔年检时,无形资产仍占75%,于是工商部门不予年检。想通过年检只有一个办法,筹集实缴货币资金6.6亿元以置换注册资本中55%的无形资产。调查显示,顾雏军是无法在短时间内筹集这笔巨资的,于是他采取了倒账手法。

在顾雏军的指示下,2002年5月14日,科龙电器先向天津格林科尔提供1.87亿资金,然后顾雏军再指使高管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在容桂农村信用社,将此1.87亿元在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以4次来回转账的形式,产生了以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共计6.6亿元为名义的进账单。该手法实际上忽视了一个细节,用来倒账的1.87亿元最后又转回科龙电器,在进账单上自然没有形成余额。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拒绝提供验资。顾雏军因此再度向当地政府求助。2002年5月27日,顺德市政府容桂区办事处出具“关于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年检事宜的函”,希望工商部门考虑顺德格林柯尔和科龙电器的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暂准许顺德格林柯尔办理当年的年检手续。顺德工商部门遂于同年5月30日为顺德格林柯尔办理了年检手续。但当地政府同时向顾雏军发出“最后通谍”,要求顺德格林柯尔务必于2002年11月30日前严格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规范要求,完善注册登记手续。2002年10月,时任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助理的刘义忠请广东公诚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该笔出资的验资业务,该所要求顺德格林柯尔向银行发函询证天津格林柯尔缴存出资6.6亿元的情况。由于此前顺德格林柯尔账户的4次进账共计6.6亿元在当天即转回天津格林柯尔,对账单上没有余额,银行拒绝在询证函上盖章。广东公诚会计师事务所又要求刘义忠提供6.6亿元在当天转回天津格林柯尔的依据。顾雏军借此玩了一个文字游戏,刘义忠向警方供述,顾雏军指示他对会计师事务所将前述4次倒款的原因解释为“打入顺德格林柯尔的是投资款,打出至天津格林柯尔的是预付天津格林柯尔的货款,叫我拿进账单去验资。”顾雏军因此还专门签署了一份关于顺德格林柯尔向天津格林柯尔购买制冷剂预付货款

6.6亿元给天津格林柯尔的《供货协议书》,并将时间倒签至同年5月12日,刘义忠等填写了“收到天津格林柯尔投资款人民币6.6亿元”的收据,并加盖顺德格林柯尔的公章。广东公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以上相关资料为顺德格林柯尔出具了验资报告,并认定“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投资”,其中属于以无形资产出资的

6.6亿元由天津格林柯尔以货币性资产置换。

但后经法院审理查实,当时并无真实供货协议,6.6亿预付款为虚假。调查人员称,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中有6.6亿元一直为虚假。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万元。

(二)不披露重要信息,成立2家公司伪装压货

顾雏军曾被媒体冠以“金手指”一样的魔力,因为每收购一家上市公司,次年即可扭亏为盈。但法院判决显示,顾雏军采取各种手段,粉饰其收购的第一家上市公司科龙电器,业绩虚假。2000年、2001年科龙电器在两年连续亏损的背景下,被顾雏军纳入囊中。但已被“ST”的科龙电器如果2002年仍然亏损,将面临退市风险。

原科龙电器财务部副部长刘科供述,2002年12月份,顾雏军在他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开会研究虚增2002年公司利润的问题。顾雏军要求公司2002年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利润完成1亿元的目标,指使财务部门要想尽一切办法虚增销售收入。具体操作是由销售部提供愿意合作的客户名单,财务部负责收取客户开出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做会计处理。刘科供述,2002年有14个左右的客户共向科龙电器公司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3.7亿左右,刘在收到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后,一次性交给出纳处进行入账处理,然后通知客户所在的科龙电器销售分公司做假出库处理,这样就完成整个虚增利润的流程。原科龙电器财务副总监晏果茹供述,为实现2002年的盈利,在顾雏军的指示下,科龙电器在年报上做了一些“特别处理”。包括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和将2002年部分费用延后入账等,其中将公司尚未销售出去的产品压给经销商,在账务上构成应收未收款,从而增加销售收入成了虚增利润的重要手段,通过上述方法,科龙电器对外公布2002是盈利的。为消化2002年对报表所做的特别处理,科龙电器在200

3、2004也对报表做了相应的处理。压货的办法,在2003年又进一步升级。刘科供述,2003年底,晏果茹在办公室转达顾雏军的指示,2002年的前述操作方法不妥,参与配合的商家太多,公司的风险太大,最好改由

一、二家公司来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并说他已经于2003年8月注册了安徽合肥维希公司和武汉长荣有限公司2家公司。2003年安徽维希公司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4亿元左右给科龙电器。2004年,采用同样方法,收取安徽维希公司和武汉长荣公司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4.8亿。科龙电器原首席财务官姜宝军亦证实,2005年春节前后,顾雏军召集财务方面高管开会,要求将科龙电器2004年的利润在财务上由1亿多操作成2亿,经过讨论,顾雏军最后决定通过将费用和成本推迟到2005年结算和虚增销售收入的办法来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虚增销售收入是通过武汉长荣公司和合肥维希公司完成的。

每年的12月份是科龙电器的销售小旺季,要给元旦和春节备货,所以年底压货一般属于正常现象。顾雏军因此在庭审中辩称,科龙电器的年底压货属于行业惯例,而压货导致退货是不可避免的。但姜宝军向警方承认,科龙电器一般有季末压货、淡季压货和年终压货,这是很正常的。但2004年通过武汉长荣公司和合肥维希的压货是不正常的,科龙电器通过武汉长荣公司和合肥维希公司压货是为了虚增销售收入。

经法院认定,科龙电器大量的压货销售实质就是虚假销售。每年顾雏军会给一个利润的额度,让财务人员据此制定压货销售方案,且每年的压货销售主要集中在12月底,所压货物只是封存在科龙电器的仓库中,并没有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购货方,货物还在科龙电器的实际控制中。可见,年底压货销售就是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服务的。而2003年底注册成立的安徽合肥维希公司和武汉长荣公司更是为方便压货销售而设立的,这两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也由科龙电器总部派遣。

实际上,科龙电器虚假披露行为,合肥维希和武汉长荣是关键工具。有充足的证据显示,这两家公司均由科龙电器出资,其财务也均是由科龙电器派人管理。实质上这两家公司是科龙电器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专门为科龙电器完成压货,实现年报上的赢利。

法院因此判决,顾雏军等人向社会提供上市公司虚假的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对社会做出了错误的诱导,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顾雏军在法庭上辩称,压货给武汉长荣电器公司、合肥维希电器公司,目的是2004年为扶持武汉和安徽两地的科龙经销商。一审判决后,顾雏军的弟弟顾绍军约见本报记者同样表示对此判决不认同。他认为顾雏军“根本没有造假的动机、造假的重要”。他的逻辑是,顾雏军收购科龙,纯粹是因为看中了科龙的生产线等生产方面的能力,至于科龙是否上市并不重要。“如果科龙年报业绩不好,股价跌了,顾雏军正好可以趁机把流通股全部收购回来,让科龙成为他自己的公司,他何必要虚报业绩呢。”顾绍军如是说。对于这样的逻辑,判决书中原科龙电器财务副总监晏果茹的供词其实已经给出更深一步的答案。他向警方解释:“财务造假给顾雏军的个人经营能力造成一定的假象,以方便顾雏军在全国的进一步收购。”

(三)挪用资金,收购企业成为循环提款机

2003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再次以父子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其中无形资产出资为2亿元,现金出资8亿元。但经法院查明,8亿元现金实际上挪用自科龙———为了筹集这8亿元现金注册资本,顾雏军指示部分高管以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为操作平台调拨8亿元资金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使该公司的验资得以通过。法院判定,顾雏军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

用于个人投资设立扬州格林柯尔的行为,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的情形,被告人顾雏军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科龙电器收购成功后成为顾雏军收购扬州亚星的取款机,而扬州亚星收购成功后又成为顾雏军的提款机。这一事件的背景是,扬州亚星客车上市的时候,扬柴公司的资金比较困难,扬州市政府要求扬州亚星客车用1.2亿元购买扬柴公司39.78%的股份。后来,扬州亚星客车的资金也出现了困难,扬州市政府要扬州机电支付6000万元给扬州亚星客车以购买扬州亚星客车所持有的扬柴公司19.89%的股份,这笔款已经支付,但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扬柴公司19.89%的股权收益已经由扬州机电享有。2005年3月,扬州亚星客车法定代表人顾雏军与扬州机电法定代表人王大庆签订了一份关于扬州柴油机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为扬州亚星客车将持有扬柴公司39.78%的股份以1.2亿元的价款转让给扬州机电。2005年4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扬州机电应付扬州亚星客车1.2亿元股权转让款中冲减6000万元,另扬州机电需支付扬州亚星客车2004在扬柴公司的投资分红404万元,因此扬州机电最终总计应付6404万元给扬州亚星客车。但2005年4月,由于格林柯尔有银行贷款到期,顾雏军指示姜宝军向扬州机电公司作短期拆借,未能谈成。其后,姜宝军请示并经同意后以扬州亚星客车的名义起草了《付款通知书》,要求扬州机电公司在4月26日之前将股权转让金和部分投资分红款共计6300万元支付至扬州格林柯尔公司的账户上。需要说明的是,这份《付款通知书》为姜宝军和顾雏军秘密行为,扬州亚星董事会并不知情。而不了解情况的扬州机电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后,将6300万元转到了扬州格林柯尔的银行账户。

法院认定,顾雏军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被告人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使用,因此这6300万被计入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总额之中。共判处有期徒刑8年。2月25日,顾绍军对记者称,顾雏军并非“挪用”资金。因为扬州格林柯尔曾与扬州机电曾签署协议,借款6300万。但扬州机电方为了保障还款,主动要求用收购扬柴公司股份的余款来变相做“置换”。顾绍军同时出示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复印件,该协议书亦是司法机关证据之一。但上面仅有扬州格林柯尔的盖章和顾的签名,扬州机电方全部为空白,并未签名和盖章。

四、结论

(一)科龙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格林柯尔退市了,如果证券市场没有完善的舞弊防范和处罚机制,“科龙式骗局”还会上演,格林柯尔有目的融资及其系统性财务舞弊给我们留下许多值得深思的启示:

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是防范财务舞弊最基础的一道防线,尤其对民营背景的上市公司来讲,如果没有适当制约机制,很容易出现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一言堂”现象,将上市公司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近年监管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包括引进独立董事、成立审计委员会、分类表决制度,但中国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环境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别,如何保证这些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财务舞弊通常给债权人也带来巨大损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等机构有意愿且有能力来监督公司,应当加强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2、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加强金融联手监督。很多企业向银行大额贷款能够得逞,除了其造假水平高超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银行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格林柯尔案例已超越了证券行业的范围,涉及证券、银行等多个领域,因此有必要加强金融领域多部门间的监管协作,建立监管信息的沟通机制。如果能将各地贷款信息联网,在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对格林柯尔未披露的大量融资信息就可尽早发现并及时监管。此外,国内一些非国有金融机构为多争得一杯羹,宁愿冒巨大风险,对一些贷款资料睁只眼闭只眼的现象普遍存在,更有甚者授意造假,纵容贷款企业的资金恶性循环。这也形成整个资金市场的不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平衡发展。

3、加强货币资金审计,提防现金欺骗。随着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现金流信息同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格林柯尔在伪造业绩的同时,也伪造了相应的现金流。很多上市公司利用存单质押担保的贷款方式实现资金的表外实质转移,但从形式上盾.企业现金仍然在账上。为此,审计师要分析货币资金余额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高度重视银行函证,不仅对表内资产负债进行证实,更要注意查询是否存在财务报告未记载的表外负债,更要注意查询是否存在财务报告未记载的表外负债或担保。另外,银行单证属于在被审计单位内部流转过的外部证据,其可靠性应被审慎评价。为保证函证有效,避免被审计单位利用高科技手段篡改、变造和伪造银行对账单等单证,审计师应尽量做到亲自前往银行询证,并注意函证范围的完整性。在现金流量指标上,不能只关注经营现金流量信息,还要结合投资和筹资活动考察现金流量状况。

4、加强上市公司担保的监管。从我国出现问题的其他上市公司看,一个显著特点是这类公司很多都存在严重违规担保现象。为此,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及时披露担保信息的。对审计师来说,应当高度关注上市公司担保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加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有效治理

1、学习国外经验,提高审计机构违法成本。2002年10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了《审计准则第99号——考虑财务报表中的舞弊》。此准则进一步提升了“职业怀疑精神”。假设不同层次上管理层舞弊的可能性,包括共谋、违反内部控制的规定等,并要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这种精神状态。当然,这是要求审计人员把检查和审计工作进行到一个合理的程度,但不要求对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都进行详细的审计。审计人员应该把审计重点放在不常见的会计违规事项和行为结构上。拥有充分的专业怀疑精神无疑是对审计人员最重要的素质要求。国外完善而严厉的法律惩戒机制,使审计机构面对巨大的违法成本,迫使它们不得不小心,以免触犯法律,付出惨痛代价。但迄今为止我国的审计机构违法违规受到的主要还是行政处罚,而鲜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惩戒机制,严厉打击一些唯利是图的事务所。据公安机关透露,曾有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两年内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多达5,000份。关键在于打击力度不够。

2、加强司法介入,提高企业舞弊成本。司法使财务报告舞弊法律责任落到实处,特别是将民事赔偿责任落到具体个人和利益集团的关键。综观美、英、德、法等国的法律,最突出的有两点:一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没有举证的责任,而被告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二是集团诉讼制度。相形之下,我国大陆的会计、审计监管已有明显的改进,但仍然被动,处罚过轻。在造假成本低而造假利益惊人的治理环境中,管理层选择做假的动机明显增强,他们利用内部人控制和信息不对称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质量留下了巨大隐患。强化审计责任、会计责任,让造假者受到严厉惩处,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心理上后悔莫及,引入刑事处分机制迫在眉睫。

3、加快发展我国法务会计行业。法务会计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产生于美国,它是因应大量舞弊案的出现而在美国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它是将会计知识和法律领域的一些相关技巧进行有机结合,从而成为查找舞弊证据,在法庭上提供法律证据的一门新兴技术。国外的实践表明,法务会计是治理财务舞弊的新利器,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克星。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相对滞后。近年来我国经济犯罪日益增多,特别是业界对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探讨,法务会计的市场需求日益显现。因此,大力发展这一新兴行业,对于减少财务舞弊的发生非常有利。

4、提高会计人员从业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为实现以诚信为目标的会计职业道德目标,必须多管齐下,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的会计职业教育,逐步培养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使会计职业健康发展。从基层做起,减少财务舞弊的发生。尤其是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允价值的运用更加灵活,更要求我们会计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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