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的法律世界》读书报告论文

2023-02-12

在从前的学习中, 我对教科书的内容深信不疑, 觉得学习就是不断地记忆积累, 绝少怀疑。学习了本学期的中法史课程, 金敏老师颠覆了我对历史的认识, 深知怀疑精神的可贵。梁治平说: “视历史为以往经验的记录, 并不否认和轻忽其中的创作因素。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史观,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记录过去即是对以往的回顾, 回顾必定出于特定视角, 而视角必包含特定时空中特定人群的情感、理性和偏见, 包含他们的希望和恐惧, 风尚和欲望。因此, 对历史的检讨, 便是一种对于人类心理、思想和行为的探讨。”人生的有限性决定了一个人无法亲身感知经历所有的历史, 我们只能从叙述的历史中去了解曾经发生的过去, 然而只要是人叙述的历史, 都会有主观性。①金敏老师向我们介绍了伽达默尔的“效果历史”这一概念, 伽达默尔解释到:“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 而是自己和他者的统一体, 或一种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 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存在和历史理解的存在。一种名副其实的诠释学必须在理解中显示历史的实在性。因此我就把所需要的这样一种东西而称为‘效果历史’。理解按其本身乃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理解从来就不是一种对于某个被给定对象的主观行为, 而是属于效果历史, 这就是说, 理解是属于被理解东西的存在。”客观历史我们永远无法准确地知晓, 书本上的历史均是经过改变的“历史理解的存在”, 是在客观历史真实的基础上的重构, 这必然决定了我们所了解的历史存在着人的主观, 是主观历史。所以, 我们在学习中法史的过程中要有怀疑批判精神, 去反思什么样的主观历史更接近于客观历史。

田晓菲在“幽暗的树林”中说: “叙述的方式和角度, 往往比叙述的内容更重要, 因为它们决定了叙述的内容。”历史知识的形成受到方法和旨趣的左右, 他们共同决定历史的叙述模式、知识样态及其运用。从知识沿革的角度看, 在特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决定历史知识的这些因素, 可以概括地用“范式”这一概念来说明。②不同的中法史的范式, 便决定了它们的优劣。2013 版司考教材的《中法史》③、刘根固的《中法史》④代表了官方的主流范式, 通览全书, 给读者一个总体感觉, 从西周以降, 历代的律法均为规定刑事犯罪, 坚持主流范式“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 以刑为主”, 在介绍唐朝法律制度时, 均只引用《唐律》作为材料来源, 均只介绍了唐朝的刑事法律。然而, 同样作为官方主流范式的叶孝信版《中法史》却详细介绍了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详细介绍了《唐律疏议》、《唐六典》, 并详细介绍了唐朝刑事方面、民事方面、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及对外贸易等方面的立法。所引用的法律也较丰富, 诸如《捕亡令》、《杂令》、《田令》、《婚姻令》、《户令》、《主客式》、《茶法条约》, 这些均为我们展示了一个迥异的唐朝法律范围。叶孝信版的《中法史》似乎破坏了我们对长久以来所熟悉的主流范式的印象,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也是极其发达和完善的, 民法、刑法、行政法及经济立法等等兼备, 可知叶孝信版《中法史》乃主流范式的边缘。

为何会出现上述差异呢? “持有什么样的法的概念, 就写出什么样的中法史”这句话或可给予些许提示。贺卫方“东西方法律意义的沟通” ( 为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所作序) : “来自西方的法律规范、原则、理论、概念在本土不断传播, 它们表现为一系列语词, 但又不仅仅是语词;通过不断的引进, 通过阅读。记忆以及现代化传媒的大量复制, 通过现代型的法律教育, 它们已经成为我们自己的知识。甚至在这个过程中, 我们连自家历史的原初记忆也丧失了, 例如今天的史学家对中国法律史的解说就没法摆脱外来的语词及背后的各种概念、原则等。”同样, 严复在翻译《法意》时指出: “西方‘法’字, 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肇始于概念翻译的误解, 进而扩展至对传统法的观念、结构、特征、内容等整个体系的误解。借用宇文所安的“中介”说, 我们今天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不仅经过了时间的中介, 更经过了空间的中介, 经历了这等时空中介的传统法的面目与其本来面目不知相去多远, 有多少“原初记忆”已经丧失。我们固然无法唤醒全部的“原初记忆”, 实际上是由于我们沿用了那种如今看来过于狭窄的“法律”定义, 即法必须由国家制定颁布, 而造成的一个智识盲点。

法概念的澄清和原初记忆的找寻, 我们便可以理解, 为何司考教材和刘根固的《中法史》与叶孝信版《中法史》的内容和体系差距甚大⑤, 官方范式的《中法史》, 非常重视以刑为主的国家法典, 坚持“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 以刑为主”总体特征, 教材编写具有封闭性, 抑制反思。然而此三者所依据的编写材料均为国家制定颁行的制定法, 此称为“Law in book”。真实的历史与文本的历史, 两者的关系……———努力去无限接近而永远无法等于。金岳霖说过, “彻底的经过训练的怀疑态度”。我们在学习中应该“shifting boundaries”, 限缩性的法概念指导下写出的主流范式的中法史与扩张性的法概念指导下写出的中法史, 都是写的历史, 都是主观历史。相较于“Law in book ”这样的主流范式的中法史, 扩张性的法概念指导下写出的《红楼梦的法律世界》这本书则为我们洞开了不一样的法律天地, 这个别样的天地就是“Law in action”, 这不是法律条文的累积堆叠, 而是为我们活生生地展现三维立体的法律实施状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毫无疑问, 相对而言, 扩张性的法概念指导下写出的中法史更接近于客观的历史。

《红楼梦的法律世界》这本书以《红楼梦》书中描写的社会生活现象为研究材料来源, 从法律的视角并引用古代的文献典籍来详细解读该材料所反映的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这无疑开创了一个全新的红学研究方向, 也让我们看到了古代法律运行状况。《红楼梦的法律世界》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 家族、家法、户籍、继承、典当、婚姻、丧葬、十恶、八议、枉法、强盗、大赦等等, 这些都涵盖了古代封建社会的生活方方面面, 我们从这些事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封建社会的礼法如何相互交织作用。这本书所引用的材料也是极为丰富的, 从主流官方范式的法条到官方范式不曾注意的皇帝的《训谕》和大臣的奏折、古人的著述、古代文学作品及今人的社会调查材料, 这些都相对于官方范式的《中法史》更为清晰的向我们展示了古代社会理、礼、法、制四者统摄治理下的法律运行实况。从而无可雄辩地证明了扩张性的法概念指导下所写出的《中法史》更接近于历史的真实, 兹举书中两例作说明。

传统范式的《中法史》常会着重介绍自上而下的法典, 其中又以刑法典为重中之重。如《清律》“官司出入人罪”条: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 全出全入者, 以全罪论。若增轻作重, 减重作轻, 以所增减论。致死者, 坐以死罪。”古代对出入人罪的惩罚不可谓不严, 然而, 现实中法的实施情况究竟怎样, 我们无从知晓。《红楼梦的法律世界》这本书便为我们洞开了这样的观察古代“Law in action”之门。在《红楼梦的法律世界》的“枉法”篇中, 我们看到尹伊君这样写道:

“《红楼梦》写了大大小小若干起官司, 没有一件不枉法的, 或因徇情, 或因受财。”⑥“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虽然篇幅很长, 尹伊君提到曹雪芹对于雨村如何公堂审案并未直接着墨, 曹雪芹大量的笔墨写案外的人情、势力和复杂的社会关系, 门子与雨村的密谋和心理变化, 似乎要努力表明门子与雨村最终的选择也属必然。从贾雨村断案中, 我们可见法律在中国社会的真实运作状况, 司法官吏面对复杂社会情况、社会关系时的所疑、所思并最终做出枉法裁判。该案以小见大, 真可谓一叶落而知秋, 作者似乎要表明的是贾雨村的枉法不是来源于其自身道德败坏, 而是来源于社会深层的体制性腐败。中国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 三代即有, 可以“纠劾百司, 辨明冤枉, 提督各道, 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面对官员的枉法, 纠察不法的御史有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呢?《清律》“官吏受财”条: “凡官吏受财者, 计赃科断。”《清律》“风宪官吏犯赃”条: “凡风宪官吏受财, ……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在凤姐指使张华状告贾琏“国孝家孝之中, 背旨瞒亲, 仗财依势, 强逼退亲, 停妻再娶”中, 尹伊君通过两个“只得”, 活化出监察御史在权贵面前的卑微心态和行为, 似乎都察院成了贾府的办事衙门。⑦尹伊君分析到, 现实中的监察御史不同于戏剧舞台上铮铮铁骨的形象, 包拯、海瑞也只是历史上的模范和榜样, 他引用了明人陈洪谟《继世纪闻》、崇彝《道咸以来朝野杂记》、清朝中期北京流行的一首谚语以及康熙、乾隆对监察御史不满的上谕来佐证御史的难以发挥作用。他指出监察御史的难处是既不能硬, 也不能软, 这同样也是体制所造成的。这些丰富的史料, 清晰地再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运行状况, 那是立体动态图景, 是活的历史, 比干瘪的法条堆叠的死历史自然更接近客观历史, 并能不断地引入新观点, 带领人们去思考历史, 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这便是扩张性法概念指导下所写的《中法史》。

“The goal of this lesson is not about the knowledge, but about the method of learning. ”这句话无疑具有振聋发聩之效, 我们经历了长久的应试填鸭式教学, 使我们养成了只重视知识的记忆, 绝少怀疑反思的习惯, 僵化的思维能力才是尤为可怕的, 须知方法的训练才是最重要的, 不迷信, 不盲从。本学期金敏老师的《中法史》课无疑具有深远的启迪意义。

关键词:《红楼梦的法律世界》,读书报告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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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2

6尹伊君.红楼梦的法律世界[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7:180

7尹伊君.红楼梦的法律世界[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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