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湿地修复工程

2022-11-19

第一篇:鄱阳湖湿地修复工程

桓台县马踏湖湿地生态修复蓄水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公告

一.招标人:桓台县城乡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地址:桓台县槐荫路344号 联系人:于孝富 联系电话:0533-8210531

二、招标代理机构: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280号晨报大厦七层 联系电话:0533-3591909

三、项目名称及编号:桓台县马踏湖湿地生态修复蓄水工程; 编 号:HTGK-GC-201131

四、项目内容和用途、数量及简要技术要求等:

本项目生态修复湿地总面积154.4万m2;本工程主要包括预备河改道工程、湖区工程、预备河引水工程、排水工程、北部主山区工程等。共五个标段。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五、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资格为二级建造师(水利工程专业)。

报名者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等以上证件的盖章复印件到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品管部(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80号晨报大厦七层)报名。

六、报名截止时间:2011年12月19日下午17:00时

七、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2011年12月19日下午17:00时前 地 点: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品管部(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80号晨报大厦七层)

八、本项目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0533-3591909 13969330934

E-mail:13969330934@163.com

第二篇: 鄱阳湖生态修复社会实践活动

生态经济区,是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实现了协调发展、各个领域达到了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求的区域。其实质就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运用生态经济学的原理与方法,遵循生态学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对全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结构改善和功能强化,在恢复和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合理利用各类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促进湖区经济和社会健康、持续、稳定与协调发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以江西鄱阳湖为核心,以鄱阳湖城市圈为依托,以保护生态、发展经济为重要战略构想,把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

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经济示范区和中国低碳经济发展先行区。国务院已于2009年12月12日正式批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标志着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西省第一个纳入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性发展规划,是江西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对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规划近期为2009年至2015年,远期展望到2020年。2009年—2015年的任务是创新体制机制,夯实发展基础,壮大生态经济实力,初步形成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新模式;到2015年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率先在欠发达地区构建生态产业体系,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到2020年,构建保障有力的生态安全体系,形成先进高效的生态产业集群,建设生态宜居的新型城市群,为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良好基础。

1 6月27日,我校万名大学生聚集在学校水文化广场,精神抖擞地参加“万名学子下鄱湖,国家战略献智慧”——2010年大学生志愿者暑期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出征仪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振鹏出席仪式并讲话。整个活动从7月开始至9月结束,一方面,重点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修复、文化旅游、村镇规划、经济发展、水质污染等主题,设立5个重点项目,组建100支大学生小分队,进行集中式社会实践;另一方面,全校一二三年级大学生深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38个县(市、区),开展分散式社会实践。

鄱阳湖是国际公认的重要湿地和候鸟栖息地,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维系区域和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鄱阳湖生态修复,关系重大,但任重而道远。” 保护生态环境,创建一流生态文明示范区。主要是实施“绿色生态江西工程”,以水污染治理为重点,推进污水达标排放工程,制止非法采砂工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节能降耗减排工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湿地保护工程,血吸虫病防治工程等建设。同时,大力推进鄱阳湖生态水利枢纽工程的前期工作。鄢帮有认为,由于鄱阳湖区点源、面源污染仍然比较严重,要从根本上实现对鄱阳湖的生态保护、修复,既要整合国内资源,调动地方政府、民间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参与,也要开展更多的国际合作交流,引入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的支持。鄱阳湖是江西省亮丽的生态名片,但目前这张生态名片正面临诸多潜在的生态威胁。如何修复鄱阳湖生态,成为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过程中亟待破解的课题 如何修复鄱阳湖生态,成为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过程中亟待破解的课题。江西省科技厅厅长王海认为,建

2 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科技要先行,通过科学技术引领支撑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齐头并进。

科学修复湿地生态系统重现盎然生机。在鄱阳湖北岸的江西省都昌县多宝乡排上许家自然村,一个形成鲜明对比的景象展现在眼前:一个用栅栏围起的圈子里,到处是绿油油的青草,春意盎然;栅栏外却斑驳陆离,几棵湖草点缀在堤坝上,用脚踩上去竟发现到处是细细的沙子。排上许家自然村党支部书记陈亮生介绍,该村世代临湖而居,沿鄱阳湖的一片湿地曾是他们养牛养猪的天然牧场。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的增长与规模养殖业的兴起,潘阳湖湿地功能严重退化,几乎寸草不生,并出现严重沙化现象,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影响。 这一情况引起江西省科技厅的高度关注。江西省山江湖开发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调研,2007年将排上许家自然村确定为湿地植被恢复与重建模式示范点,投入巨额资金,把土地分为沙滩地植被恢复区、滩地植被群落恢复区、水生植被修复区、自然保护恢复区,逐一进行治理开发。 都昌县副县长曹达洲介绍,在南昌大学专家的技术支持下,该项目课题组指导村民在水边种苏丹草,既可恢复湿地植被,还可用作鱼饲料;在水塘中种野菱、茭白、莲藕等经济作物,既增加农民收入,又可净化已富营养化的水体;在斜坡地上种南荻,不仅可提高河湖蓄洪能力,还能改善周边地区气候环境、净化水质、维护自然生态系统……一天一天过去,荒芜的滩涂再次布满绿色,湿地再次回到村民身边。“滨湖地区搞湿地修复和农业开发,要讲科学,过去我省曾走过弯路。”省科技厅副厅长王晓鸿说,比如,一些县在鄱阳湖湿地种植杨树百万亩,由于杨树会改变湿地性质,使湿

3 地旱化,反而破坏了鄱阳湖的生态环境。“鄱阳湖洲滩湿地面积达2787平方公里,推广这种湿地生态修复模式,我们大有可为。”

沙山沙地植绿种草将沙山变绿洲。在都昌县多宝乡,一项对沙山沙地的治理工程更引人注目。这场人与自然的较量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就没有停止过,但沙子一直占据上风,呈现出“沙进人退”的格局。“江南沙山沙地治理一直是一个难题,主要是栽下去的绿色植物成活率不高,耗财耗时还不讨好。”江西省山江湖开发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鄢帮有表示,当务之急是要把风沙固定住,不让它再移动。根据多年的技术实践,该项目课题负责人、江西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学院党委书记郑林决定在试验点推行乔灌混合种植新模式。“紫穗槐属豆科,耐酸,根部的根瘤菌可以增加土壤肥力,在湿地松林下套种紫穗槐,两者的成活率非常高,并解决了沙化地缺少营养元素的问题,促进草本植物生长。”郑林这样解释他的计划。短短几年时间,昔日的沙山已经披上绿装,植被覆盖率达到80%,生态功能与环境得到一定的改善。受益于此,2009年,治沙示范区水稻增产11.2%,棉花增产10.4%,人均纯收入达到4684元,增长33.8%。

猪场粪水变清水破解污染难题。畜禽粪便、农药残留、农村污水,诸多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鄱阳湖涉及面积最广、危害最大、治理最难的生态难题,猪场粪便更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最大的难题。还鄱阳湖一湖清水,修复鄱阳湖生态,就必须治理好鄱阳湖周边诸多养猪场粪水。位于星子县泽泉乡的江西御景养猪场生猪规模超过1.5万头,每天产生数十吨猪粪。经过科学治理,“花了50多万元建污水处理系统,让猪粪变成清水,是值得的。”养猪场所属的江西御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于学海说,2008年,因为污

4 水造成周边农田歉收,农民纷纷索赔,让养猪场疲于应付甚至面临关闭,现在既不用担心影响与农民的关系,也没有破坏生态环境的心理负担了。为了保护好鄱阳湖这一湖清水,在治理规模化养猪、高密度水产养殖等点源污染的同时,江西科技、农业等部门也开始尝试将治理的矛头指向农药化肥残留、农村生活污水等农村面源污染。这也是鄱阳湖区涉及面积最广、危害最大、治理最难的生态难题。 如今该养猪场已成功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南昌大学教授万金保是这项课题的负责人,他带领团队经过刻苦攻关,终于找到“让猪粪变成清水”的办法。据介绍,他们采用的是厌氧处理、活性污泥降解净化、人工湿地沉淀的生态处理模式。收集的粪便经过抽干、压缩后,粪干存入仓库保管,粪水注入厌氧反应器。在这一过程中,粪水变成废水,同时产生沼气,沼气用于发电,实现能源全部自给,废水流入活性污泥降解池。污水沉降之后变成净化水排出池外,进入梯级人工湿地层层净化,然后流到山脚下的大水塘,再经过一两个月的沉淀,最后流入下游供农业生产。星子县科技部门去年10月开始在温泉镇金家垅村采用“表面流人工湿地系统”处理方法,将全村的生活污水通过“三级湿地”处理后再流入池塘,大大改善了村庄生活环境。在星子县白麓镇桥下李村,我惊喜地看到,通过反复研究,科研人员探索出一个全新的农业面源污染消纳的多水塘——人工湿地耦合系统生态处理模式。这个小村庄的所有污水,通过生态治理的方式,得到有效净化,农村不再污水横流,流入鄱阳湖的水是清清亮亮的,最大限度限制了农村面源污染对鄱阳湖的生态破坏。

建立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高度统一的长效机制。科学制定规划,指导生态经济区建设;加强立法,制定和完善加强鄱阳湖保护治理、促进经济开发

5 等方面的法规;制定新型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分行业制定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利用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生态保护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鄱阳湖拥有大面积的湖滩、草洲、沼泽湿地、浅水湖泊,有聚宝盆之称。然而,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各种原因,鄱阳湖生态系统也曾经失去过平衡。如何修复鄱阳湖湿地生态,成为摆在我省无数科研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通过科技攻关,脆弱的鄱阳湖生态开始重现原生态的美丽。加快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有利于探索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路,有利于探索大湖流域综合开发的新模式,有利于构建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实施的新支点,有利于树立我国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新形象。国务院指出,要把鄱阳湖区生态经济区规划的实施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贯彻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的重大举措,促进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推动这一地区科学发展。国务院要求,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要以促进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途径,加快发展步伐,努力把鄱阳湖地区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

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经济示范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具体、最直接、最生动的实践,是要遵循建设生态文明的总体方向,把科学发展观的四大要求有机统一起来,把生态和经济两大命题有机统一起来,把开发和保护两大主要任务有机统一起来。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就是要下决心保护好鄱阳湖的生态环境,保护好江西的青山绿水,使江西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环境更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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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基于SWOT分析的鄱阳湖湿地生态旅游的开发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因此,充分利用鄱阳湖湿地生态的优势发展生态旅游,对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意义重大。对区域内的生态旅游发展现状进行SWOT分析,并提出发展策略,促进鄱阳湖湿地生态旅游的开发。

一、鄱阳湖湿地生态旅游概况

鄱阳湖湿地生态旅游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越,发展现状良好,是发展生态旅游的理想区域。据2009年统计资料表明:2009年该区域旅游接待总人数5750万人次,旅游收入418亿元人民币,分别占全省比重的61.18%和61.83%,它将成为江西及周边省份发展生态旅游的示范基地。2010年2月,江西省政府制订了《鄱阳湖生态旅游示范区规划纲要》,标志着江西省正式吹响了建设鄱阳湖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号角,必将带动该区域的生态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鄱阳湖湿地生态旅游开发的SWOT分析

SWOT分析即分析区域旅游发展的优势( Strengths)、劣势( Weaknesses)、机会( Opportunities)、威胁( Threats),并在此分析基础上提出综合发展的战略决策。

1、优势(S)

(1)区位优势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海峡西岸经济区等重要经济板块的直接腹地,是中部地区正在加速形成的增长极之一,具有发展生态旅游的良好区域条件。从交通来看,环鄱阳湖区域地处京九经济带和长江经济带的结合 点,已基本形成海陆空三位一体的旅游交通网,为游客的出入和旅游景区间的交通提供了便利。这些区位优势为区域湿地生态旅游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2)生态优势

区域内生态环境优美,空气质量优良。这里的环境和气候条件均适合候鸟越冬,区内鸟类已达300多种,近百万只,其中珍禽50多种,已是世界上最大的鸟类保护区,被称为“白鹤世界”、“珍禽王国”。鄱阳湖是国际重要湿地,是我国十大生态功能保护区之一,也是世界自然基金会划定的全球重要生态区之一。鄱阳湖水质持续稳定,长年保持在Ⅲ类以上,湖中拥有丰富的鱼类、鸟类等物种资源,对维系区域和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3)资源优势

该区域的旅游资源品位高、类别全、亮点多、特色明显,具有集群优势。区域内既有丰富独特的自然资源,如湿地资源、生物资源、地质资源等,也有深厚悠久的历史人文资源,如赣文化、红色文化等。 (4)政策优势

随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区域的生态旅游发展,相关的政策也相继出台。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中指出:“要着力发展旅游业,加强旅游要素配套建设和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旅游产业竞争力”。这将在政策上为该区域生态旅游提供支持。

2、劣势(W)

(1)经济实力差,资金投入少

2009年江西省GDP总量为7589.22亿元,在全国排名居第19位,在中部地区排名最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旅游投入严重不足,导致部分旅游服务设施落后,硬件水平差,规划和管理无序,且开发力度不够,部分资源尚未开发。 (2)资源整合力度不够

尽管该区域湿地旅游资源丰富,但均各自为政,造成该区旅游业零散分割,加上交通连接相对较差,无法形成产业联盟,很难打造旅游知名品牌。 (3)管理服务落后

在管理体制方面,各旅游区经营管理较混乱,且实力较弱,无法形成规模效益。在投资环境方面,旅游业融资环境不够好,民间融资非常少,利用外资刚刚起步,且项目较单一,主要集中在酒店业。在人员队伍方面,江西旅游业从业人员相对较少,且旅游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旅游管理者基本素质较低,人才流失较 严重,人才软环境很难满足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4)旅游产品单一,重复建设现象严重

在设计湿地旅游产品过程中,鄱阳湖生态区没有充分发挥湿地生态资源的优势,着力打造湿地生态品牌,没有设计出具有特色的生湿地态旅游主体产品,且部分产品在设计过程中搞重复建设,缺乏多样性,不利于旅游产品的开发。

3、机会(O)

(1)湿地生态旅游发展迅速

当今世界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生湿地态旅游是在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它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的重要发展趋势,部分地区湿地生态旅游已成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这也将为鄱阳湖湿地生态旅游提供很好的机遇。 (2)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国家战略中提到:“到2015 年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率先在欠发达地区构建生态产业体系,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其中生态旅游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重点发展对象。在《鄱阳湖生态旅游示范区规划纲要》中也提到:“努力把鄱阳湖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成为中国生态旅游发展高地和国际生态旅游的重要目的地”。这必将为该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推动力,生态旅游也将得到全面发展,是一次千载难逢的绝好机会。

4、威胁(T)

(1)湿地生态环境恶化

鄱阳湖目前是我国生态环境相对较好的最大淡水湖,但也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 如湖区水情恶化,洪涝灾害上升,血吸虫病流行,治理难度加大,湖床淤泥抬高,农田涝积严重,水产资源破坏,生物品种下降等问题,这些问题必将对生态旅游的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2)城市化水平快速发展,湿地生态资源受损严重

随着各地城市化水平的不断加快,人口规模迅速扩大,部分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纷纷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三废”直接排放到原本环境优良的区域,鄱阳湖每年要承受各种污水约14亿立方米,这将对原有的“一湖清水”造成严重污染,不利于湿地生态资源的保护。

5、鄱阳湖发展湿地生态旅游的基本策略

(1)充分挖掘优势资源,打造精品湿地生态旅游

要抓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大好机会,发挥其政策优势,充分挖掘区域独特的湿地生态资源优势,依托区内丰富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区和水利风景区等山水生态景观和独特的人文景观,重点打造若干条精品湿地生态旅游线路。 (2)整合资源,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重点扶持,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在全社会共同参与下,形成一种社会的合力,尤其是在资源整合方面要上下一盘棋,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而不是盲目复制,遍地开花,造成恶性竞争。就鄱阳湖区而言,它隶属南昌、九江、上饶3个市12个县,各地政府分湖而治现象严重,这就要求政府将湖区作为一个整体来开发,协调各部分的利益,从管理体制上打破条条框框,整合有效资源,实现资源、利益共享。 (3)加速建设,为湿地生态旅游的发展提供保障

在有限的财政支出中,要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尤其是硬件设施的投入,要打通各景区的交通节点,形成一张畅通的旅游交通网,完善水电、通讯、景区生态停车场、旅游安全及其他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要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旅游专业人才队伍,一方面要引进高层次人才,改善队伍的知识结构,另一方面要与大中专院校或相关培训机构合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4)开发与保护并重

在开展湿地生态旅游的同时,要注重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城市化日趋加快的今天,要禁止一切破坏环境的开发模式,走发展绿色产业、低碳经济之路。在湿地生态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既要适度有序开发,又要注重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确保湿地生态旅游健康有序的发展。 (5)推出特色湿地生态旅游产品

在鄱阳湖区域可以开展以候鸟生态与文化为主题的产品建设包括,候鸟观赏、喂养、嬉戏基地,开展候鸟生态考察、候鸟习性研习、湿地知识科普等特色旅游活动;以水文化为主题的产品开展包括龙舟赛、游泳比赛、垂钓、冲浪、模拟古代水战、水上观光等水上旅游活动;以“渔家乐”为主题的产品,突出湖区渔村的纯朴民俗风情、山林“野趣”和田园风光,强调参与性,提倡“生态旅游,回归自然”。

第四篇: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公示稿)

湿地是四川省重要的战略资源,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全省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四川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四川省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

--1-- 战略布局,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621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2498

--2-- 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56%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省级重要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它湿地均纳入一般湿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湿地资源普查结果确定名录和保护范围,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后的重要湿地应设立界碑、界桩,在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做好分类管理。(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3-- 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财政厅、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系。成立省政府湿地保护修复领导小组,统筹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建立全省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全省湿地保护修复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定期向省政府湿地保护修复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落实省政府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安排。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湿地修复工作。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

--4-- 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全省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湿地管理人员,加强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在重要湿地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湿地管护公益岗位,探索建立湿地管护员制度,助力精准扶贫,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林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全省湿地的管控目标为2621万亩,市(州)、县(市、区)根据全省湿地资源普查结果逐级分解落实。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鉴于泥炭湿地的特殊性,占用后短期内无法恢复或重建,除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外严禁占用全省的泥炭湿地。(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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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按照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科学开展四川省湿地生态状况评价。到2020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3%,重要江河湖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水鸟种类不低于147种,全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林业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林业厅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原则 --6-- 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湿地,要依据已有法律法规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禁止在河滩种植阻碍行洪的高大乔灌木及建设碍洪建筑。(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

--7-- 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逐步建立重要湿地远程监控网络,实时监控重要湿地保护状况。建立健全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体,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湿地执法机制。认真落实《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三)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

--8-- 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跨县(市、区)的湿地修复区,由市(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跨市(州)的湿地修复区,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湿地修复所需资金,应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合理利用各级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或根据各级政府职责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林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探索以县(市、区)或市(州)为单位,开展全域湿地保护与建设试点工作。(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十五)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将湿地保护修复与流域污染治理相结合,开展重要湿地、湖泊、河流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实施一批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防控、村镇生活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滨生态恢复等方面生态治理项目。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十六)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

--10-- 方法,落实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各项措施,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对电站等水利工程下泄生态流量和生态鱼道的强制要求和监督监控,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等参与) (十七)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省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省级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省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级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市(州)、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评估和后评估体系。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八)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

--11-- 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组织实施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为10年。国际、国家和省重要湿地可根据需要缩短周期或开展补充调查。市(州)、县(市、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省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生生物监测和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十九)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强化对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省级重要

--12-- 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监测评价负面信息应及时反馈给同级湿地执法机构,执法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二)完善湿地保护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制订出台《四

--13-- 川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制订公布湿地资源利用负面清单,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法规体系,切实保护好水、土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法制办等参与)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对省内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的项目支持和财政补助。进一步调整存量、优化机构,整合和统筹使用相关财政资金,积极支持开展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全省湿地保护修复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加快完善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市(州)、县(市、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自然湿地和生态区位重要的人工湿地开展补偿试点。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和运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林

--14-- 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参与) (二十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全省尤其是川西高原天然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积极推进湿地碳汇研究和增量碳汇上市交易。针对省内重点保护湿地动植物、特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开展保护生物学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试点与示范,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广泛跟踪调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断提炼和总结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好经验、好政策,逐步完善湿地保护修复的体制机制。(林业厅、科技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保护日”等节日,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做好湿地保护修

--15-- 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形成全社会热爱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将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纳入学校生态文明教育中,挖掘并整合生物、地理等学科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学习湿地保护知识。利用主题教育班队会等形式,开展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依托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立湿地保护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实践活动、研学旅行。建立省级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林业厅牵头,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第五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构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的战略定位,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加快推进重要湿地修复,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监测和评估,提升湿地保护意识,为开创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

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重要湿地和自然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413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042万亩,新增湿地面积3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43%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建立健全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专家论证后公布。研究制定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公布第二批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市、县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待国家重要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方案出台后,研究制定我省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省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导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市、县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与湿地保护需求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夯实保护基础。(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各市、县要按照全省湿地面积的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纳入湿地名录的湿地要落实到具体地块,明晰“四至边界”,全部建档立册,上图入库。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按照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科学评价湿地生态状况。到2020年,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75%,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全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加强湿地利用监管

(一)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禁止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禁止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禁止擅自采砂、取土;

禁止向湿地违法排污;

禁止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

禁止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

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过度利用和各种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各级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湿地修复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完善生态补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在发挥水库防洪、抗旱、灌溉等作用的同时,充分考虑流域内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用水需求。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在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实施中,保障白洋淀、衡水湖生态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五)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湿地修复工程成效评价。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一)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省林业厅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监测评价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与国家组织的相关调查同步。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积极参与国家重要湿地监测站点建设,统筹规划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省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主要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利用监测评价成果,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省级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地方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加快法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湿地自然保护区及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制度建设。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切实保护好湿地自然资源。(省林业厅、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湿地保护修复是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有关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各地要合理保障湿地保护修复经费。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资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同时,按照中央部署,做好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在我省的落实工作。(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领域科学研究,在湿地植被恢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专家评审制度,提高湿地科学修复技术和科学决策水平。(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活动,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营造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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