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健康福星增额2014
健康福星增额
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产品基本信息 |保险责任 |适宜人群 |利益演示
产品特色 雪中送炭 全面规范的重疾保障
32种重疾包含了绝大多数高发常见的病种,保障全面。
水涨船高 快速增值的健康基金
保额每年快速递增,健康账户资金充足,为幸福家庭保驾护航。
高枕无忧 每年提升的身价账户
保额每年稳健递增,在拥有终身健康保障的同时体现身价尊严。
锦上添花 灵活选择的养老功能
66岁后可灵活转换养老年金,一份投资两种选择,为晚年生活锦上添花。
产品基本信息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10年交、20年交、30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责任
1、重疾保险金:
若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列32种重大疾病之一: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给付基本保额×10%+所交保费;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给付基本保额 ×(1 +3%×保单经过整)。
2、疾病身故保险金(因非合同所列32种重大疾病身故):
合同生效一年内,给付基本保额×10%+所交保费;
合同生效一年后,给付基本保额 ×(1 +1%×保单经过整)。
3、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额 ×(1 +1%×保单经过整)。
适宜人群 “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它适应广泛的社会群体,无论是少儿、还是中青年人群均可投保。
利益演示 以2岁男性为例
险种简称健康福星增额
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30年交保障期 终身年交保费2330元
附加住院医疗(有社保)
1万元
一次交清
1年
330元
年交保费总计
2660元/年
计划利益说明:
1、健康账户:若不幸发生合同所列32种重大疾病之一: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给付10万元×(1+3%×保单经过整),即在10万元基础上每年递增3000元。
2、身价账户: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内因疾病身故,给付10万元×(1+1%×保单经过整),即在10万元基础上每年递增1000元。
3、医疗账户:每次住院,对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按90%~ 95%的比例报销,累计可报销10000元/年。
4、养老帐户:66周岁开始拥有转换养老年金的权利。
第二篇:2014年福星集团简介
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介
福星集团创办于1980年,主要产业有金属丝绳制品、房地产、工业地产、生物、药业、机械、电子、物流等,是国家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所属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福星晓程电子有限公司,分别于1999年和2010年在深交所上市。2013年,全集团实现销售收入180亿元,利税23亿元,总资产380亿元,在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排名178位。
公司发展35年来,始终坚持“造福社会、共同富裕”的宗旨,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在全国率先实施“以企带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模式,先后将企业周边福星、李花、陈元三个村纳入企业带动范围,采取项目、干部、文化、教育、建设资金“五到村”的办法,累计投入6亿多元,使企业周边人民群众都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福星村发展成为常住人口达5万,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新型城镇,2009年,被评为“中国十大特色名村”。
进入“十二五”以后,公司大力实施“创新发展,效益优先”的发展战略,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所有产业全部进入快速发展期, 企业发展再上新的台阶。预计2014年销售收入和利税分别比上年增长10%以上。
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元月
第三篇:增额申请书
附件一
增额申请书
中国银行:
本人持有中国银行信用卡,信用卡号
为,有效合法证件号码为。因消费需要,请贵行对该卡增加长期信用额度,由原卡额度万元 增加到万元。本人承诺:本次长期(临时)增额只用于正常消费使用,不做套现等违规、违法交易;并保证按时还款。同时授权贵行查询我在人行的个人征信。
申请人:
年月日
第四篇:增值税发票增额申请书
申请报告
江干区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浙江赛永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1903室,主要经营实业投资;纺织品批发;大宗贸易;货物进出口等业务,我单位1月份实现销售收入2791万元,1-5月份共实现销售收入3085万余,在国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限额为拾万元,因我单位销售业务扩大,销售产品特殊,分开开具销售发票,客户难以接受,不能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导致我单位开具销售发票出现困难,现向江干区国税局申请,将我公司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增为百万元。
请领导予以审查、审批!
浙江赛永实业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4日
第五篇: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以下简称本公司)
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3」220号文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当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当保险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 2.以年金方式领取
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按其选择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
“当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如下:
缴费期限内:当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25×(保险-1)] 缴费期满后:当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25×(缴费期限-1)]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第三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根据上一会计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有: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若投保人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投保人可按本公司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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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止。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满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投保人在缴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缴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若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付,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到期应缴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仍然适用。
第八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到期应缴的保险费,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除非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投保人已以书面形式作出反对的声明),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当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在该日的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仍然适用。
本合同若有附加保险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缴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九条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当本合同所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但本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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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投保人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文件或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依上述约定一并申请恢复附加合同的效力。
若投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即告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第十一条 减额缴清保险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合同。本公司将以收到申请书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并计算减额缴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仟元。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合同后,本公司所负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除另有约定外,减额缴清保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保险合同上。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签发批单后方能生效。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投保人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本合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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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 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1.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1. 2.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以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4.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若申报的年龄不真实,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接受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但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超过两年者除外。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累积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实收的保险费和应收的保险费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 4.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补偿;若因申报的被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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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本公司有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及其利息。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九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撤销权
投保人可在收到本合同后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及合同原件(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被撤消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已缴的保险费(若经本公司体检,则将扣除体检费)。
若在撤销本合同前已发生保险事故,则投保人不得再申请撤消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第二十条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缴费凭证;
4.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在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后,提交合同签订地的地方性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意外伤害事故 保险 艾滋病(AIDS) 释义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每个合同生效对应日至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HIV)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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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净额 手续费
保险事故 周岁 利息
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可抗力 :此“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本合同附有其它具有现金价值的附加保险合同,此“金额”包含本合同和其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为现金价值净额。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指根据本公司宣布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本公司将参照银行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以此为基础利率可上下浮动百分之十),并向主管单位报备后,由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
: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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