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恶意讨薪范文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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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报告恶意讨薪范文

报告(恶意讨薪)

报告

(关于2012年8月12日宛平经适房

1、

2、3#楼工人恶意讨薪事件) 致丰台区建委:

由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宛平经济适用房项目,1#、2#、3#楼工程施工过程中,于2012年8月12日发生农民工恶意讨薪事件,其事发单位为“安徽慧达劳务公司的钢筋班组”。

事发经过:该钢筋班组于2012年7月24日,共29人进驻我项目部生活区,并于7月26日正式开始施工,该班组施工陆续至8月10日,由于施工能力不符合我部要求,我部要求劳务公司更换施工人员。劳务公司在处理施工人员结账过程中,其中有2位恶意讨薪工人挑拨其他工人闹事,并将钢筋班组长及劳务公司另一名工人打伤,而后该闹事人员报警。我丰房建筑工程公司的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积极安排项目部配合丰台建委的领导、劳动局的两位领导及两位警官共同解决此事件。

事发处理结果:在各有关领导的指挥及大力支持下,于2012年8月13日早8点前将27位工人工资,按实际工资表发放到位,由工人当场确认签字,并留影像资料为证。其中2位恶意讨薪并伤人农民工目前在逃。截止8月13日8点前,该班组农民工已全部撤场。该劳务公司通过该事件,深刻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并深刻进行了检讨。

该事件我部深思自身管理漏洞,认真总结不足,保证在今后的施工中,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我项目部在此对该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深深地歉意。

北京丰房建筑工程公司

宛平经适房项目部

2012年8月13日

第二篇:浅谈预防和杜绝恶意讨薪

每到春节,农民工讨薪问题很容易便成工作重中之重。政治高度唤作维稳,劳资问题唤作欠薪。对此,我认真对施工经历过的案子进行分析,是欠薪还是恶意讨薪?如确实属欠薪,理应千方百计支付农民工工资,这不仅仅是企业尊严的问题,甚至是法律红线的问题。但是,如属恶意讨薪,我们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已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一、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包工头许以部分农民工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2.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有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费;

3.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农民工窜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4.未签定施工合同,或签定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5.个别公司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相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6.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公司追要。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包工头充分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以悲情做为旗号,获得许多媒体的同情,客观上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二是个别行政部门一味迎合政策导向,不作为或少作为,给包头工有了可趁之机。三是个别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向建设单位讨薪,建设单位就从施工单位应得但未付款项中支付。四是个别建设单位在计量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客观上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五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正常的合同纠纷诉求渠道被行政部门予以干预,也给包头工提供了便利。六是公司的管理缺陷给包头工带来了利益寻租之机。

这一切的后果便是:处于整个建筑市场链条环节的施工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压力,不仅处于二难的境地,而且受到了巨额损失。对于我们公司而言,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堵塞管理漏洞,做到有理、有据、有证,不给分包商可趁之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恶意讨薪的管理缺陷

1.借壳准入。当前,公司往往采取准入的方式以规避风险。实际上,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即包头工)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一种合同约定:即上交资质单位管理费之后,以农民工组成施工主体。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 2.无合同进场。公司由于工期要求紧,加之中标后劳动力采购准备不足,往往采用边谈合同边进场,或进场后再谈合同的方式,客观上给了分包商攫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3.未审查劳动合同。即使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公司未对分包商使用的农民工的务工合同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一方面,在合同工期内,农民工工资总额超出了工费承包总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未有约定或约定不细,给分包商人为加大工资额度提供了便利。

4.进场验证过程控制不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中途调整人员的事情较为常见,公司往往仅对首次进场人员进行验证、登记,而在过程中缺少监控,这给不法分包商虚报人员,瞒领工资带来可趁之机。

5.分包商违法分包。分包商违法分包较为常见,他们往往组织一些未有资质的队伍进场施工。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社保部的有关规定,其风险最终将由公司来承担。

6.考勤监控不力。农民工中途调整或出工不出力,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预定的工作量,造成分包商亏损或持平。他们往往利用考勤监控不力的时机,采取增加工资总额的方式,把亏损压力转移到公司。

7.授权不明。公司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处理现场临时性用工时,往往就地予以签认,加之人情、面字等情况,便给分包商二次追讨工费提供了机会。 8.未有效地转移风险。有资质分包商与公司是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我们往往只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关系,而合同主体却束之高阁。在有据、有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地向有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法律追讨。

9.当地政策法规不明。施工所在地的省人大对省内施工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有许多政策性的规定。我们不能无视这一规定,而应对其规定进行详细的研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三、应采取的对策

1.合理规避风险。现在我们名义上采用的都是有资质的劳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除了客观环境以外,凡发生恶意讨薪而迫于现实,由公司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对合同主体进行追讨,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架子队伍和劳务公司,降低成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现在公司的职工无论能否胜任,均成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从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参加具体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一律不准下次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的授权委托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4.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5.建立相关方勾通渠道。公司要了解当地有相关政策与法律,特别是要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法院、公安等行政执法主体协商勾通,共同建立恶意讨薪的预警措施。我们公司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可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三篇:2013农民工讨薪报告

春节前农民工讨薪集体信访案件

分析报告

每年春节前农民工讨薪信访案件都会发生,但今年的农民工讨薪案件无论是从数量、人数和涉及单位都比往年有所提高,部分农民工采取围堵市委等过激行为以达到讨薪目的,给我市的形象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现对近一段发生的农民工讨薪案件分析汇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从2013年1月1日至2月6日,共发生农民工讨薪信访事项38起648人次,其中集体访26起648人次,个访12起33人次,发生围堵市委门口案件16起426人次,部分农民工多次重复来市信访或多次围堵市委大门。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建筑领域方面。

该类信访事项共30起505人次,其中工程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的有17起395人次。

新农村建设拖欠工人工资2起8人次。 小产权开发拖欠工人工资有7起76人次。 单位自建工程拖欠工人工资有4起26人次。

2、企业拖欠工资方面有8起176人次。主要有瑞平公司张村矿拖欠职工返乡金,地板砖厂拖欠工人工资,原福鑫煤矿拖欠工人工资,胡沟煤矿拖欠职工医疗费问题,福盛煤矿拖欠工人工资,皓胜煤矿拖欠工人工资。

1

3、涉及主要责任单位:住建局15起271人次,煤炭局6起125人次,人社局5起109人次,教育局3起22人次,温泉镇1起55人次,瑞平公司1起21人次,水利局1起20人次,公安局1起15人次,市建中心1起4人次,小屯镇1起4人次,米庙镇1起4人次,工信局1起1人次,人社局和政府办(共同责任单位)1起30人次。

二、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 建筑领域欠薪问题突出。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建筑领域的投入,固定资产增加的同时解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建筑领域对农民工的门槛低,用工量大,只要肯吃苦就能找到工作。但也存在建筑市场混乱,小产权商品房随意开发,工作岗位更换频繁,工程层层转包处在资金链的最底层,维权意识淡薄,不注意保存相关有利证据等不利因素。以上诸多原因导致建筑领域欠薪问题较为突出。

2、 案件涉及人数呈上升趋势,信访人要求迫切方式单一。 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在发展中发生很多矛盾,同时案件数量也会有所上升。由于媒体等方面的宣传,农民工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发生欠薪之后没有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而是直接到市委门口围堵。在我局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再来信访局反映问题。部分信访人在反映问题时情绪激动,同市委保安有语言和肢体冲突。另外,信访人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急迫心理很强,由于急于拿到工资心切,部分上访人不给职能部门留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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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特别是在账目不清,劳资双方纠纷未解决等情况下提出现场兑付等要求,对相关职能部门不满情绪大。稍不顺意就继续围堵党政机关大门,造成多次重复来访,影响极坏。

3、各责任单位监管力度不够: 在市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案件方面。

我市去年加大了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为支持招商投资和重点项目顺利进行,将部分招商投资重点项目审批手续简化,减免了部分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当这部分项目的农民工提出讨薪案件时,相关职能部门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快速的给予解决问题,造成该类事项协调难度加大,负面影响较大。

在新农村建设项目案件方面。

各乡镇办事处作为新农村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经验不足,如何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意识不强,对该项目的监管力度不够,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不严,至使工程多次转包,承包方多人分包,甚至出现假公章假合同现象,导致农民工工资没有保障。

在正规企业施工中监管方面。

因施工单位资金出现问题或部分施工企业监管不到位,把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之后没有监督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一旦发生承包商出逃或分包商与承包商有纠纷时,会导致农民工讨薪难度进一步加大。

4、 欠薪案件责任单位集中。

在发生的38起案件中住建局15起、人社局5起合计2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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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数52.6%)。该现象同两职能部门的工作性质有关,同时也说明两单位在平时的工作中缺少对施工企业的监督和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宣传。因此两职能部门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强化对建筑领域的监督。

5、各职能部门综合执法力度不够。

在农民工讨薪群体提出信访事项后,人社局、住建局因各种原因迟迟不能作出调查意见,或虽有意见但公安局、法院等职能部门不能立案查处,各部门不能形成合力,缺乏协调联动机制,行动迟缓,见效很慢。

6、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较弱。

许多施工单位、多级承包商、工头还没有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严重性,日常管理混乱,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资金,资金链缺乏有效监管,导致资金可能在施工单位、多级承包商、工头等多处出现问题。另外,农民工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淡薄,在施工前期不注意办理相关手续、签订施工协议、保存工资单欠条等,发生欠薪之后不能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据。

三、 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

首先加大各职能部门对施工单位、承包商、工头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他们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性,从源头上减少欠薪案件的发生。其次在各施工工地加大对农民工的宣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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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包括维权意识、维权渠道、相关证据保全等。

2、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形成合力。

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检查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精神,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住建局、人社局、法院、公安局等各部门按照文件精神,各负其责,形成有效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制度定期排查,形成长效机制。

各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定期主动到各施工现场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限期处理到位。建立农民工维权公示牌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臵向社会公示该工程是否合法,公示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权投诉渠道。提醒施工企业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不能到违规企业施工工地做工。在日常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4、加强对各乡镇办事处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监督宣传力度。 各乡镇办事处应加强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从项目招标、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各方面监督管理到位,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安全发放。

第四篇:讨薪申请

本人于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3月15日在XXX公司XXX施工项目部担任,停电专责职务,已有6个月,XXX工程(标段X)承包人:XXX,月薪5000/月,总价:30000元,本人帮忙垫付2590元,已支付13000元,剩余:19590元,至今未付,多次讨要未果,特恳请劳动监察部门给予帮助,讨回我的血汗钱。

申请人:XX

2020/1/22

第五篇:2018年恶意抢注是什么?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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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是什么?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

关于恶意抢注是什么?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这一问题,呱呱知道网小编就整理一些信息为大家解答:

恶意抢注是什么?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首先,你要证明对方主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方式通常为:

1、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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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3、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证明对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认定方式: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以上便是关于“商标被恶意抢注应如何应对,如何证明别人恶意抢注商标”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您可以根据上文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如果构成,那么您申请异议的同时,也就需要收集能够证明恶意抢注的证据了,当然,如果您嫌麻烦,还可以直接从对方手里购买,但是由于是恶意抢注,您会损失很大一笔费用,建议您还面对这种情况最好就是请教专业的商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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