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爱心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爱心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名人律师事务所 爱心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帮助本所律师的成长与发展,正确、有效的使用名人律师事务所爱心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结合本所律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账户中设立“爱心救助基金”专户,依照“民主议定、公平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
本救助基金的使用对象为本所专职律师。自申请本基金时,已经在本律所工作满一年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所成立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议产生。管理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名并报合伙人会议通过。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六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如下:
(一)抽取每年可分配利润的0.8%;
(二)基金孳息;
(三)上一结余的救助基金自然转入次年救助基金账户。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律师在从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属于本律所的正式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父、母、夫、妻、子、女)因天灾人祸等原因,给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家庭遭遇突变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
(一)女学习优秀,因家庭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可申请一次性救助不超过2000元。
(二)因遭受意外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救助不超过3000元。
(三)因长期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支付能力的,可申请一次性救助不超过3000元。
(四)员工的一次性生活救助,同一事由原则上每限申请一次。救助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增加救助次数和救助标准。
获得救助的员工应当未违反过本律所的任何规章制度,并且对律所忠诚,工作态度好,努力工作,品行端正。
第八条 下列对象或情形不属于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不再是在本所注册的专职律师;
(二)救助事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三)在救助基金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因吸毒、赌博等造成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每位律师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本救助基金的资助。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条
律师因出现本办法所示之情形,且经济困难需要救助基金援助的,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报意见。
(二)经管理委员会查实后,报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三)由管理委员会予以发放。
律师事务所及管理委员会应从以下方面查实:
1、申请人的资格;
2、申请事项所依据的诸如:医院诊断证明书、缴费单据、子女入学缴纳学费通知、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等
3、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有情形的费用开支,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的,需如实填写爱心救助基金申请表,由本人签字或家属代签字;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书、缴费单据、子女入学缴纳学费通知、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等,报所在部门主管审核签署意见。其他的要求由人事行政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补充。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初步了解情况,符合救助对象及标准的,如实负责地签署具体意见,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进行具体调查核实。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有特殊情形至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审议不同意使用救助基金的,应在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有新的证据或材料需要补充的,可自接到书面回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基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只能用于本所专职律师及其亲属,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负责对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随时查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救助基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驳回其申请,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救助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应作为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并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应对每一笔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永久保管。
第二篇:爱心救助基金募捐倡议书
全体服刑人员:
为了帮助我狱特困服刑人员家庭以及遭遇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的服刑人员战胜困难、走出困境,我狱于年创建了“爱心基金”。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由统一负责。近年来,“爱心基金”于组织一次集中募捐活动,得到了全狱服刑人员的大力支持,对家庭困难的服刑人员和重病犯的资助力度也随着基金总额的增加而不断加大。目前,“爱
心基金”已经为我狱位身患重病的服刑人员送去了善款共计万元。
每一位得到“爱心基金”帮助的服刑人员都感受到了全狱服刑人员浓浓的真情和爱的温暖。因为资金有限,这一笔一笔的善款虽然不多,却点亮了一盏盏希望的灯,传递着全监狱服刑人员的浓浓爱心。“爱心基金”每帮扶一位服刑人员,就会温暖一个家庭,感动一个群体,也倡导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
为了传递爱心,继续帮助那些面临困难的服刑人员,我们再次向全体服刑人员们发出倡议:——募捐2012年爱心救助金,希望广大服刑人员伸出您的友爱之手,献出您的关爱之情,让困难服刑人员感受到爱的温暖!我们一定会妥善珍惜您的这
份爱心,并把大家爱的结晶及时送达所需的服刑人员手中,让我们共同努力,用心点亮每一盏希望之灯。“爱心基金”管委会将管理和使用好每一分钱,并接受广大服刑人员的监督。
集中捐款时间:2012年,由捐款人所在监区负责收取咨询电话:2047817
云南省玉溪监狱教育改造科2012年2月1日
第三篇: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国税系统重大疾病
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救助基金专项用于全省国税干部职工身患重大疾病或久病不愈,导致其经济负担沉重,为缓解其生活特殊困难而给予的基本经济救助。
第七条会员身患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重大疾病,或身患其他疾病但久治不愈,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大大超出本人或家庭支付能力的,可申请救助。
第八条重大疾病的范围,由省局系统工会参照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保险公司关于重大人身保险的有关条款进行界定。
第十条会员申请救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员和所在工会小组书面救助申请;
(二)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四)当地医保部门核销单据原件和复印件;
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存档。
第十一条会员申请救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员本人通过所在工会小组向本单位机关工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并填写《重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
(二)单位机关工会组织至少三人以上的工会委员或工会小组长参加,对会员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救助意见后,报市局系统工会;
(三)市局研究确定救助意见;
(四)会员所在单位机关工会对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及救助额度进行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市局系统工会财务人员凭审批通过的《重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和《大病救助审批会议纪要》,将救助款项通过申请人所在单位机关工会支付给申请人。
第四篇:员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员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修订)
一、基金名称:员工救助基金
二、目的:
1、扶贫救弱,团结互助,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体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2、弘扬优秀企业文化,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增强员工队伍职业道德操守,充分体现“责任、爱心、感恩”的发展理念;
三、管理机构:员工救助基金委员会
1、机构(委员会)性质:企业范围内民间的员工社团组织
2、机构人员组成:
总顾问:XX
主任:XX
副主任:XX
秘书:ZYY CH
委员:各分厂厂长
【注】
四、权责:
(一)总顾问职责:
对基金发展、管理运作提供指导建议和方向
(二)主任职责:
1、全面管控基金管理运作,并对长期发展计划和管理运作负有特定的责任;
2、主持日常管理工作,召集会议、筹集基金、评议和决策相关重大事项;
3、签署救助基金发放的书面文件;
4、提议基金委员会成员人选;
5、定期通报基金的使用情况并评估成效检讨改进;
(三)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委员主持日常管理工作;
2、行使主任委员非在岗期间相关基金文件的签署权;
(四)秘书职责:
1、执行基金委员会的决议和主任委员的决定;
2、具体救助事项和指派工作的跟踪(及时汇总和整理救助信息资料;基金会员管理;募捐公布等);
3、工作进度和相关事项的汇报和反馈;
(五)委员职责:
1、表决并代表多数执行基金委员会决议;
2、协助收集和整理需要救助的信息;
3、详实复核和评议申请报告;
4、协助征集捐助;
五、管理原则:自主自愿,谁捐助、谁受益;民主决策,科学管理;专注责任,广惠员工;
六、适用对象:所有当参与捐助该基金的在职员工(包括临时聘用员工等)。
七、基金筹集来源和交付方式
(一) 基金筹集来源:
1、 定期募捐:由基金委员会“爱心大使”,于每年的4月份、10月份到各部门、各车间主动收集损
款。募捐前可进行广泛的宣传,为之后的募捐活动进行思想上的准备。
2、 自由募集:
定期募捐时段之外,公司爱心人士可以随时在指定相关募捐点进行捐赠,奉献爱心。
3、 专项募集:为响应或倡议某一专题的事项而策划组织进行的募集活动(如抗震救灾等重大事项);
4、 员工救助基金之节余。
5、 工会会费政府返还部分。
6、 上述各项资金的银行存储利息。
7、 上述情况除外的其他所得费用。
(二) 交付方式:
2、专项募集:接受现金、现金支票和实物募捐;
3、其他基金来源款项可以通过转帐、返还等方式直接进入财务捐助基金帐户;
八、基金管理
1、 员工救助基金委员会是该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和日常管理,商议和决策相关重大事宜。
2、 本基金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它用。
3、 委员会委托隆丰集团公司财务中心管理基金的开户、存储、账目核对、账目数据公布、基金转移、
基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4、 对正常救助申请的决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采用过半数人员同意原则,以表决是否为申请救助人提
供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多少。特殊或重大情况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相关人员直接商讨。
九、基金救助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基金救助实行会员制,即基金会员才能享受救助;
2、参加基金会员不用申请,每年每次定期募捐均参与捐赠者(每次捐赠不小于10元人民币)即可成为基金会员;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基金会员,均可以申请救助:
1、员工家庭因意外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的;
2、员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救助的;
3、贫困家庭助学【在职员工家境贫寒,其子女读大学(统招二本以上)存在严重困难的】;
4、员工非工伤伤残而需要经济救助的;
5、员工因见义勇为而受伤害需要救助的;
6、基金委员会决议认可需要救助的情况;
(三)不能获批的情形
1、虚假申报的;
2、因不良嗜好,如吸毒、赌博、懒惰而造成家境贫寒的;
3、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形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而造成贫困的;
5、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有背于公司价值观、企业精神的情形;
6、参加封建迷信的活动;
7、参加非法的帮派、会道门、流氓团伙活动;
8、虽无违法的故意,但在活动过程中,突破了原定的性质或范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救助程序
1、 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由需要部门或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救助的因由、目的等必要
环节,并写出救助申请金额(疾病或伤残必须提交相关医疗证明)。
2、 经所在部门直属上级领导核实事实情况并签字确认后,由申请人或部门行政人事部将其提交基金
委员会秘书进行调查复核,复核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审议决策。
●办理时效:秘书组自收到救助申请1个工作日内回复收到确认函,1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复核工作,调查复核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救助确认函,确认救助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救助基金发放到位。
3、 为简化程序,申请基金在1万元以内的,由主任委员和2名基金委员会委员决议通过,由主任委
员签批后即可生效。申请基金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获得委员会委员过半数以上的同意。
4、 经委员会同意的救助基金支出,需由委员会书面文件通知财务支付相应的基金。
5、 财务中心根据文件办理放款手续;
6、 员工本人或委托人凭有效证件于财务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十一、救助标准
1、原则上视事件具体情况决定救助额度,但考虑到实际运作,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1)扶贫、助学类:最高救助额度≤5000元
2)重大疾病类:最高救助额度≤30000元
3)伤残类:最高救助额度≤20000元
4)其他类: 视具体情况决议而定
2、救助金额较大的,救助基金发放应根据其事态发展分期、分批次进行,每次发放不能超过1万元;
3、若救助情形属于综合多项类,救助金额按其中一单类高标准额度执行;
十二、监督与监管
1、 公司财务部负责该基金的监管工作,定期对该基金现状和支出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报告。
2、 获该基金支出后的费用,应当用于当初申请主体的申请救助事项,不得移作它用。
3、 有以下违规情形的,经查证属实,公司追缴其违规所得,并记大过一次,在全厂通报批评,违规数
额较大,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移作私用或它用;(2)骗取救助的;(3)收受第三方好处的;(4)其它不正当情形。 十
三、生效日期:
1、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员工救助基金委员会所有,自2010年11月01日起生效;
2、 此制度作为《员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丰富和融合,即日原制度废止。
员工救助基金委员会
2010-10-28
第五篇: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实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困难地区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等贫困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助下级的预算资金全部通过国库划拨,预算外资金的划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收支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六条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或按月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第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的享受对象及救助金额,由个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审批。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有困难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并对患大病救助对象难以自负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支付。
第八条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以采取其他社会化发放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民政部、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地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